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施工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设置;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范围和期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后3日内商有关部门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内容、期限、数量、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或设置期满需延期设置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涂改和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

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保洁,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牌位不得空置。空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以公益广告覆盖。第十九条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清理现场。

第四章牌匾标识设置管理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设置实行“一店一牌”,牌匾标识的外形和位置必须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者应当保持牌匾标识的清洁、美观、完好,保证牌匾标识的用字规范和使用安全;牌匾标识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划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第二十二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牌匾标识。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接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面。

第二十三条牌匾标识设置者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并无条件自行拆除牌匾标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必须符合《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

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并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在限期排除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在安全隐患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拆除。

第二十九条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荣县、富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新型广告类型,参照相近广告类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贡市城区招牌管理办法(试行)》(自府法规〔2001〕9号)和《自贡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自府法规〔2001〕6号)同时废止。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户外广告牌匾实施方案

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户外广告牌匾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有关部署,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治乱、减量、规范、提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优化公共空间资源配置,美化市容景观,提升城市品位,逐步实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合理,疏密有序,彰显特色,视觉通畅,昼夜兼顾,和谐统一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及四环路外延1000米范围内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主要干道应亮化未亮化或亮化不全的、陈旧破损的、一店多匾的、落地灯箱、广告牌等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匾。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0月10日—10月12日)。组织各小组在所辖区域内向沿街商户宣传相关政策,对所辖范围内所有需整改的户外广告牌匾、店牌、标志进行分类登记,并照相留证,由办公室汇总,拉出单子,分清类别,摸清底子。

(二)通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13日—10月20日)。根据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户外广告牌匾,组织各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向设置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三)强制拆除阶段(2011年10月21日—10月25日)。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业户,市城管局将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城管执法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大队办公室。 (二)由点到面,全面推开。按照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先期整治主次干道两侧的广告牌匾,并逐步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延伸,四环路外延1000米在整治范围之内的户外广告牌匾由三处街办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四环路以内由城管局各执法小组负责,由点到面,全面推开,确保整治质量和效果。建立目标责任制,严密组织,分解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严格程序。要加强与有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排查工作,以减少整治过程中的阻力。在拆除

牌匾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 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 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 定:

公司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区域内标识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整个公司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质量安全部及工程项目部负责全公司各种安全标识、设备名称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各种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3.3各部门(单位)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内容,负责标识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识的种类 标识包括公司区域内的各种交通导向、提示标识、停车指示、提醒牌、工艺管线流向标识、色环标识、各部室名称标识、上墙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标识等。 4.2 标识的制作 4.2.1 除国家(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标识外其它各种标识设计与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基调及要求。 4.2.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后,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制作。 4.2.3标识制作时,应要求供应商先设计出效果图或制作样本,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标识制作、安装完成后,申请部门与采购人员负责对所有标识的效果、质量进行验收。 4.3标识的使用规定 4.3.1印制、粉刷的各种标识(箭头、名称)应朝向人员能够清楚看到的位置。 4.4公司各运行设备及相关墙体、罐体等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1)各运行设备应制作标准的铭牌嵌入、固定或悬挂于明显位置,便于查看和识别。 (2)各类设备房,如配电室、水泵房、房、停车库等。 (3)公司内道路交通标识须完整,在大门入口处须有禁鸣、限速标识,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须有引路标识。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日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精选文档

日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设计制作与设置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域电商事业部、区县电商管理处的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管理。 第二章标识牌板分类 第三条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按设置部位和区域分为室外、室内两类;按设置使用时限分为长期(3年以上)、短期(1-3年)、临时(1年以下)三种;按使用性质及范围分为公共类和个人用品类。 第三章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一节公司总部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标识标牌设详见附件1。 (一)办公桌面 1.岗位桌牌 (1)规格尺寸:长*高, (2)制作主材:透明有机牌、相片纸(办公文化用品店采购)。 (3)制作内容:公司logo、公司名称、员工工作照(红色背景)、姓名、部门、职务及 负责岗位内容(内容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主要文字字体:黑体、行楷,文字颜色:黑色 (4)制作:员工(含新员工和岗位调换员工)到岗后,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根据公司VI要求,到指定广告公司进行设计制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5)置放位置:岗位桌牌应置放于办公桌的醒目位置,无遮挡,并保持桌牌的日常整洁 和美观。桌牌如有人为损坏,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在2个工作日内 予以更换,费用由岗位员工承担。 2. 通讯卡片 (1)规格尺寸:高 CM*宽, (2)制作主材:A4纸。 (3)制作内容:岗位工作所需用的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合作单位、集团及分 子公司领导及职员通讯方式(按职级由高到低排序)、当地治安消防报警 电话、医疗救助电话及114百事通查询电话等等。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资料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草稿案)随着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管理部门及实验室格局均发生了变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以体现崇尚品质的企业文化,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竞争实力,实现与国内卓越、国际领先实验室的接轨,需对公司各部门、各检测室标识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标识的管理,使标识牌标准化,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和标识牌制作及管理。 3.类别 3.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 图形文字符号; 3.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 文字符号; 3.5区域划分标识:对样品存放区、设备存放区、各通道的划分线; 3.6铭牌、区域标识牌:对办公区域、工作岗、设备等标识的标志 牌。 4.内容 4.1门牌:分为办公区与试验区,各办公室、检测室用房的门牌要

明确中、英文名称及安全责任人; 4.2实验室制度牌:实验室基本制度包括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工 作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室主任岗位职责、检测工程师岗位职责。(参考:附件1-实验室制度牌) 4.3实验室业务展板: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更换宣传 展板,主要以走廊为主,介绍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成果及学科知识简介。内容主要以宣传为主,精选内容,宁缺毋滥。(参考:中心宣传手册) 4.4实验室逃生路线标识牌: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各检测室 逃生路线图(注明安装位置)。 4.5标识牌: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警示标识牌。(详细 列表见5.标识牌列表) 5.标识牌列表 所:大厅、办公室、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篇一: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的实施方案 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的实施方案 、基于户外广告管理现状应采取的对策 1、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凡未做规划或规划中未包括的路段、地点,任何人、任何单位均不得设立户外广告;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许可设立户外广告。这样,可避免因“先斩后秦”、先设后审而带来的随意设立等违规设置弊端。 2、建立“批、管联席小组”工作制度。 行政审批与执法通力合作,相互及时通报户外广告审批情况和对无手续广告的查处情况,以便执法人员按审批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广告设施完工后再处理,导致执法难度加大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符合“执法前置、预防为主”的理念,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服务社会”的思想。 3、出台一套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部门应从基本概念、外形特征、内容要求、设置标准以及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方面,尽快对“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都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对户外广告的管理。 4、加大对户外广告的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行为和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经营行为,每季度或每半年应组织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包括广告公司和)召开一次座谈会。组织学习《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相关内容,宣传政府对广告设施管理方面的相关要求,倾听户外 告设置单位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使行政执法工作从事后的行政处罚转向事前的监管和教育预防。 5、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城市管理部门与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签订《户外广告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不经审批不得随意乱设置户外广告;对经过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对广告画面破损、污浊以及霓虹灯夜间不亮或显示不全的要及时更换、清理、修复;违规责任追究等。通过责任书的签订,增强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的责任心,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形成设置单位与管理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户外广告管理和执法中应把握的环节 1、预防为主,注重宣传。 教育执法人员树立“预防比惩处重重要”的理念,改变过去“轻事前监管、重事后处罚”的工作方法。对非法广告设置单位,要注重宣传教育,使其学法、知法、懂法,进而做到守法。预防为主,注重宣传,可减少违法设置广告的数量,减轻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量,实现城管执法的良性循环和城市的净化、美化。 2、及时发现,温馨提示。 各管辖中队要加大巡查管理力度,做到腿勤眼尖,对辖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情况了如指掌。发现未经审批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及时向设置单位或广告公司发出温馨提示,告知该行为已违反了某法规的某条某款,提示其在一周内自查自改(拆),及时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积 配合城管执法工作。通过温馨提示,给违法设置单位充足的时间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自觉组织人力自行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实现人性化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3、督促整改,鼓励自拆。 在温馨提示的基础上,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经常询问整改情况,积极指导协调。对于正在整改的,监督其按审批的规格施工,不得超标;对于正在拆除的,提醒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深入设置单位(广告公司),进一步做政策宣传及思想教育工作。对于需要拆除的,积极鼓励自拆;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

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 (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第七条综合整治程序:各执法大队对所属区域牌匾标识进行信息录入,景观管理处结合亮化中心、执法大队明确整改对象,在亮化中心统一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整改督查。 日常管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属地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执法大队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并填写《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3份),大队认为符合标准的,于批准开工前3天报景观管理处备案,景观管理处2日内作出审查复核意见。 第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应为拟建牌匾标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下列A4规格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批准文件(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若属非经营性质的单位,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提供复印件1份)。

公司标识牌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厂区、车间、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各类标示,使各类标示处于良好状态并充分发挥其警示、提示及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及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厂区、车间和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 三、职责 1、企业管理部负责联系标识牌的制作、核对和取回,确保标识的合理使用。 2、ISO办确认标识制作标准,监督标识的现场保管情况。 3、安环部负责对安全环保类标识的使用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使用和保管及更新 5、公司办负责标识牌申请制作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1、标识牌的申请制作 国标类安全警示牌(PVC材质)统一采取采购申请,对外制作的标示牌严格按《申请制

作作业指导书》要求申请制作,能够采用自制的统一用A3以下纸张打印过塑张贴。 2、标识牌的管理 1)标示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示。标示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2)现场安全标示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 3)现场安全标识,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更换场地时,须报ISO办备案后进行更换。 4)市场上购买或视野制作到厂的标识标牌由ISO办和企管部现场确认后录入金蝶K3系统形成区域物品管控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保管与维护,市场部采购或视野制作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6个月,公司自行制作过塑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1个月,各部门标识标牌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等情况按照本条处罚规定执行。 6)各部门区域物品现有的标识标牌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凭借标识标牌申请表进行申请,ISO办对现有标识牌规定使用期限进行核实后进行依旧换新,ISO办做好各类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的归口管理并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由ISO办负责人确认不能利用的,可按《固体固废物作业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新购买或制作的标识牌按照《标示牌制作指导书》流程执行。 7)在“6S”检查时应对现场的标示牌进行确认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 符合要求时,应通报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处罚规定 对所有检查发现标识标牌出现污损、丢失等情况,按原价的130%赔偿并予以50元/处的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相关文件 ——《申请制作标示牌作业指导书》 MR/ZX-553/02-ISO ——《公司标识标准手册》 七、相关记录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MR/ZX-553/02-02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设计制作与设置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域电商事业部、区县电商管理处的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管理。 第二章标识牌板分类 第三条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按设置部位和区域分为室外、室内两类;按设置使用时限分为长期(3年以上)、短期(1-3年)、临时(1年以下)三种;按使用性质及范围分为公共类和个人用品类。 第三章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一节公司总部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标识标牌设详见附件1。 (一)办公桌面 1.岗位桌牌 (1)规格尺寸:长19.5CM*高10.5CM, (2)制作主材:透明有机牌、相片纸(办公文化用品店采购)。 (3)制作内容:公司logo、公司名称、员工工作照(红色背景)、 姓名、部门、职务及负责岗位内容(内容由人力资 源部提供)。 主要文字字体:黑体、行楷,文字颜色:黑色(4)制作:员工(含新员工和岗位调换员工)到岗后,战略管理中 心企业文化部根据公司VI要求,到指定广告公司进行设 计制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5)置放位置:岗位桌牌应置放于办公桌的醒目位置,无遮挡,并 保持桌牌的日常整洁和美观。桌牌如有人为损坏, 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户外广告日常维护方案

户外广告日常维护方案 针对户外广告工程存在其设施分布范围广、点位多、任务单工程量小而琐、应急任务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我们做出如下维护方案: 一.成立固定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小组,有项目组长进行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具体工作如下: 1.熟悉招标人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分布情况、设施内外部结构、电源接入走向及各类广告设施经营单位情况。对各类设施的亮灯情况实施养护、维修。 2.根据招标人要求,定期(一年至少二次)对灯箱定时器进行时间调整(定时器时间调整不计工程量),如定时器发生定时误差,立即进行修复。 3.对各类设施发生的结构性破损进行修复或重建,对相关数字城管案卷、网络问政等进行及时解决。在收到数字城管案卷信息后,需在1小时内到达案卷现场,在数字城管案卷规定的处理时间范围内完成维修或维护,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招标人,确保服务期内城发公司数字城管案卷解决率与及时解决率均达到100%。 4.按招标人要求对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修、拆除、迁改、新建、清洁和画布的设计、制作、安装以及亮灯设施维护、改造等工作。 5.工作组全年随时待命,保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并在第一时间对招标人下达的任务进行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 6.在防汛、防台、防雪等特殊时期,成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小组,并做好抢险的人员、机械等准备工作,配合招标人做好巡查工作,确保能在第一时间顺利完成抢险工作。 7.在收到数字城管案卷信息后,在1小时内到达案卷现场,在数字城管案卷规定的处理时间范围内完成维修或维护,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招标人,确保服务期内城发公司数字城管案卷解决率与及时解决率均达到100%。 8.在施工时做好周边安全围护,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穿警示背心,并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特殊工种务必持证上岗。施工结束必须做好施工现场清洁工作,保证招标人广告设施及周边受施工影响区域的干净、整洁。 9.工程完工后,必须立即通知招标人相关工作人员,并在一周内及时提交真实、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人认为必要的,须提供竣工图纸),以供招标人确认并审核。 二.对于需要维修、更换、清洁的设备要求如下

小区标识牌管理规定

小区服务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服务标识的使用与设置,为小区住户的居家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2、适合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类服务标识的设置、使用、控制工作。 3、职责 3.1各小区主管负责各类服务标识设置的申报及实施工作。 3.2公司物业部、行政部负责对各类服务标识的管理和质量进行审核、监控。 4、程序要点 4.1服务标识的使用、设置范围。 凡在物业管理服务上工作中容易引起识别错误或不方便住户生活、不便于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的地方均应设置和使用服务标识。 4.2常用标识的种类 4.2.1服务人员的标识 ①物业管理公司各类管理人员均着不同颜色、式样统一的服饰,包括安保人员、清洁工、园林工、管理员、机电维修工和办公室文员、管理人员。 ②各类服务人员在当值工作时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卡。工作卡应明显标识出该工作人员的姓名、编号、工种、岗位职务和投诉电话,便于住户识别、记忆。 4.2.2各类服务场所的标识。 ①公司机关和各管理处及下属各部门的大门均设置有醒目的门派和指引牌。门牌要求制作精美、标识出公司部门名称、结合耐用;指引牌制作要求精美雅致、清晰指引处方向或位置、结实耐用。 ②住户服务中心、会所、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公共服务场所门前及内部均设有统一、完善的标识系统。要求做到使用住户/客人进入公共场所寻求服务、消费时无须再询问即可完成全过程。 4.2.3各类服务产品的标识。

提供给住户的《住户手册》或其他公开文件,如通告、公告、通知均应明确标识处发文部门、适用范围和必要的沟通、服务电话。 4.2.4所管理的各类物业标识。 ①各类房屋用楼号、单元号、楼层号、房间号码标识牌予以识别。 ②整个小区内的道路、方位均用标识牌标明道路名称、小区方位、管理公司在每个托管小区用区域示意区的形式在小区明显位置标识出小区的建筑构成和方位;各类设备房如标配电室、水泵房、停车场等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4.2.5特殊场所、环境的标识: ①消防箱、消防栓、消防管道用红色标识,且在消防箱上喷有“119”报警电话提示。 ②紧急疏散通道用消防疏散照明指示灯标识出通道位置及逃生方向。 ③重点设施设备如电梯用标识牌标识出其位置及使用注意要点。 4.2.6设备设施标识: ①配电室(高低压)必须用标牌标识,并注明“非工作人员请勿入内”的要求,高压配电必须悬挂“高压电危险”字样; ②中央空调机组、水泵房机组必须标明机组机号; ③凡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设施设备、设施应采用标识牌明显标识出限制使用的范围; ④因设施设备检修而影响到住户日常生活、工作时,维修人员应当在工作现场明确标识如“电梯维修”等 警示。 4.2.7停车场和泊车位、行驶限制速度、以标示牌、车位线和禁停线予以标识。 有建筑高度限制车辆最大高度的,应在建筑物车辆通过位置作限高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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