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合同法律关系简析

联合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的合同法律关系

及常见争议简析

------从一起境外联合工程总承包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莫非

前言

由中国单位承包的,境外某国的XXXMW 燃煤电厂项目(下称,“电站项目”)是我国第一个援外的电站项目,也是一个有典型意义的设计、采购、施工联合工程总承包项目。该电站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对内、对外的价差风险承担问题、量差风险承担问题、工期延误问题,以及相关的索赔问题。

2005年3月,本所朱树英、莫非、汪金敏律师接受了该电站项目中作为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成员的一方,即B 集团公司的委托,就其在电站项目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争议及索赔事宜出具

了详尽的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最终作为处理各项纠纷的参考依据之一。

考虑到当事人的保密要求,下文隐去了当事人的姓名,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仅仅对一些共性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

一、基本案情:

(一)、案情简介

境外M 国的XXXMW 燃煤电厂项目(下称,“电站项目”)是我国第一个援外的电站项目,也是一个典型的设计、采购、施工联合工程总承包项目。 国内的A 公司、B 集团公司、C 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参加了200X 年5月X 日投标,经评议,该联合体中标。

200X

上海市淮海中路1329号云海大厦19层 邮编:200031 电话:54659100 传真:54659300

19th Floor, Yunhai Mansion 1329 Middle Huaihai Road Shanghai, P.R.C. 200031

Tel: (8621) 5465 9100 Fax: (8621) 5465 9300

年 7月X日,联合体与境外M国一电力发展署(以下简称为“业主”)签订了《M国燃煤电厂项目合同之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下简称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2.2亿美元,业主除支付15%的预付款和当地货币按期支付外,其余价款由A公司代表联合体向业主提供卖方信贷,业主将在签约后第4至15年内分期偿还;联合体按照约定的合同工期、性能指标和工程范围设计、采购、施工和交钥匙。

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以A公司为领导方,A公司就联合事宜分别与B集团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合同。联合体内部的分工是:A公司负责包括出口卖方信贷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商务部分,B集团公司负责包括项目具体实施在内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技术部分,C公司除了项目投标时提供咨询外不参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履行,项目投标时C公司因为熟悉涉外建筑工程合同而负有审核《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责任。三方按照以下比例分配总承包合同价款:A公司分得29.23%,C公司通过A公司分得1%,B集团公司分得69.77%。B集团公司应得价款由A公司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全额支付。

2001年12月X日,B集团公司与A公司于北京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下称《对内合同》)。其中约定:A 公司作为联合体的融资方,负责出口卖方信贷、对外结算、对内支付、对外商务部分谈判与索赔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商务部分工作;B集团公司依约负责实施项目、现场管理、对外技术部分的谈判和索赔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技术部分工作;C公司为见证方;B集团公司得到固定总价1.535亿美元;A公司按照里程碑付款进度向B集团公司分期支付该固定总价。

B集团公司作为联合体内电站项目的实施方,将项目设计工作分包给设计院D并签订《设计合同》,将主要施工工作分包给分包商E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A》,输煤系统分包给分包商F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B》,部分附属建筑分包给境M某国当地建筑商,设备部分自行采购。

(二)、争议焦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近两年国内外材料价以及国内外物价飞涨,因此,B集团公司所面临着的额外

增加巨额成本风险就成为了协调的焦点。

(1)分包商E公司等已无力承担因此带来的额外成本,预计该部分额外成本达6000万元人民币左右,E公司要求B集团公司承担相应风险(材料价差);

(2)B集团公司自行采购设备时需要额外支出约4000万元人民币(设备价差);

(3)投标报价时联合体是按照中国125MW电站的技术标准计算工程数量的,而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要求事实上是参照德国300MW电站的技术标准拟定,随着设计的深化,B集团公司发现,施工图中的工程数量大大超出投标报价时按照方案设计计算的工程量,因此需要增加费用4000万元(量差)。

(4) 由于地下水质差异、电除尘设备在海运风暴中遗失、业主征地拖延、用电不足、罢工引起道路阻塞、异常恶劣气候、施工用电不符合标准等诸多原因,工期预计拖延3个月左右,B集团公司可能要按照对外合同支付约600万美元的逾期竣工罚款。

对于上述争议,B集团公司希望拖延的工期可以顺延,且不排除积极向业主提出涨价、工程变更的费用要求,以冲减可能发生的罚款情况。但鉴于境外M国业主的实际情况,如果难指望从业主处得到经济补偿或追加合同价款的,B集团公司希望A公司和国内施工分包商E、F等公司与其一起分担上述额外费用的成本,以避免巨额亏损。

根据上述案例情况及争议焦点,现分析如下: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框架的总体理解

从上述案例的合同文件看,项目各方法律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对外合同关系:

该《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项目合同总价2.2亿美元;联合体按照约定的合同工期、项目建设性能指标和工程范围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并交钥匙。可见,联合体和M国业主之间签订的对外合同是典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根据投标文件Consortium Agreement(联合体协议) 第2.1款,联合体各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该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一个联合工程总承包合同。

(二)、对内合同关系:

对内合同主要是B集团公司与A 公司签订的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所谓工

程承包合同(下称“《对内合同》”)。笔者认为《对内合同》宜定性为联合承包协议。

首先,在本案例中,B集团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对内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作为联合体的融资方,负责出口卖方信贷、对外结算、对内支付、对外商务部分谈判与索赔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商务部分工作;B集团公司依约负责实施项目、现场管理、对外技术部分的谈判和索赔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技术部分工作;C公司为见证方;B集团公司得到固定总价1.535亿美元;A公司按照里程碑付款进度向B集团公司分期支付该固定总价。可见,《对内合同》尽管名为工程承包合同,但其主要内容系处理联合体中B集团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在对外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承包人为联合体而非A公司,A公司在《对内合同》中并无相应的发包人资格。

最后,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有关“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有关“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之规定,笔者认为,A 公司与B集团公司签订的《对内合同》和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一起,宜定性为联合承包各方之间的联合承包协议,而非建设工程合同。

进一步分析,该联合承包宜定性为合伙型联营。联合体对外以共同名义、设置共同的非法人机构来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完成电站项目建设,对内根据《对内合同》及《咨询合同》等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2条有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合伙型联营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参与主体为企业或事业单位;(2)联营机构应不具备法人资格;(3)联营行为是共同经营而非各自独立经营。该项目联合承包显然符合以上(1)、(2)两项特征。至于是否符合共同经营的特征? 对外而言,联合体以共同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并设置共同非法人机构履行合同,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就对下关系而言,各份分承包合同虽然由B集团公司直接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签订,但《分包合同A》、《分包合同B》

等分包协议均明确项目总承包方为联合体、B 集团公司是联合体中负责工程建设的一方,《联合体管理办法》第二条第2.3款规定联合体项目部由联合体各方的项目经理组成。据此,尽管不能完全排除被认定为联合体各方独立经营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宜认定联合承包行为系联合体各方共同经营。因此,联合承包行为仍宜认定为合伙型联营。当然,由于我国有关联营的立法比较陈旧,即不完善也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仲裁庭对是否认定联合承包各方为合伙型联营的问题是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 (三)、对下合同关系: B 集团公司作为联合体负责项目实施的主要成员与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了合同。如B 集团公司与E 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A》约定E 公司进行#1、#2机组主体建筑安装调试工作,B

价款; 2003年11月X 日B 和F 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同约定F 公司负责进行电厂#1#2同法》第269条及第272上述《分包合同A》和《分包合同如B 集团公司与设计单位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设计合同。另外,B 集团公司与设备供应单位的设备供应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属于买卖合同。

从以上分析和案例可以看出,B 集团公司在电站项目所涉及的三层合同关系(如下图)中:对外合同关系是联合体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对内则合同关系宜理解为B 集团公司与联合体其他成员带有合伙型联营性质的联合承包合同关系;对下则合同关系分别是B 集团公司与设计人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与供应商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三层关系是B 集团公司处理价款和工期问题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合同框架图

三、工程总承包常见主要问题初步分析

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往往时间跨度比较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价上涨,导致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另外,中国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境外项目投标时,往往没有条件和时间进行充分的境外考查和详细的测算,喜欢依据一些国内的惯例和技术标准来进行投标报价,一旦设计深化后,工程量会有所增加,进而需要增加费用。 再有,由于各种事件的出现,导致工期延误,进而进行索赔的事宜,也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以B集团公司的上述案例为例,简单分析一些价差、量差的风险分担原则和工期索赔的要点。

(一)价差的风险分担原则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近两年国内外材料价以及国内外物价飞涨,因此,B 集团公司所面临着的额外增加巨额成本风险(价差)就成为了一个焦点问题。以下主要从对外、对下和对内三层合同关系来简要分析价差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

1、对外合同关系分析

对外合同是约束业主和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的。对外合同作为典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价款通常为固定总价,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不会因价格升降、图纸工程量差异等风险因素而调整。例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第1版《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第13.1款规定合同价款除了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为固定总价,不因劳工、材料和其他事项费用的变化而调整。FIDIC1999年第1版《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通用条款第13.8款规定因成本升降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计算方法。参照这些较为通用的国际工程文本,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固定总价,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因价格升降、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的差异等风险因素而调整。因而,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一般不会因价格升降、图纸工程量差异等风险因素而调整。但我们不排除联合体可以根据M 国法律和其可以引用的国际惯例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如有)调整合同价款的可能性。但总体而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框架下,联合体或联合体中的B集团公司要以物价飞涨的因素向业主进行索赔是比较困难的。

2、对下合同关系分析

在对业主就价差问题索赔不能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另一个风险分担方案就是要求分包单位承担价格上涨的风险。但分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是一般的施工合同,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此类合同通常不象《工程总承包合同》那样能够不因价格升降、合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量的差异等风险因素而调整合同价格。

而且,材料价格上涨在学理上可因情势变更调整合同总价。情势变更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若履行该合同则使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严重失衡并显失公平的,允许当事人调整固定总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送审稿)》曾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由于情势变更的标准难以把握等原因,最终没有将该制度写入正式稿。我国法律尽管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的原则,但我国法律也并不完全排斥这种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引用《民法通则》第4条及《合同法》第6条等关于民事活动应该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等的规定进行情势变更。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比如苏州市建设局,甚至规定“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工程,其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10%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由此可见,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构架下,如果发生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价差,工程总承包单位通常很难向业主进行索赔。但分包单位倒是有可能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索赔。如果,分包合同约定不好,工程总承包单位可能要面临单独承担价差的风险。

3、对内合同关系分析

如果作为工程总承包方的联合体就价差问题无法向业主索赔,也无法全部让分包单位承担。 那么作为联合体一方的B集团公司,就要考虑根据联合承包协议,要求联合体各方分担价差风险了。

据前分析,联合承包宜认定为合伙型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第9条第2款规定,“联营体的财产不足

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些规定,联合体出现亏损或风险时,各方责任分担的原则是:合同有合法约定的从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在本案中,因难以区分联合承包A、B、C三公司的出资比例,在《对内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认为可按联合体各方分配《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二)、关于量差风险的分担分析

上述案例中,在投标报价时,联合体是按照中国125MW电站的技术标准计算工程量的,而工程总承包合同技术要求事实上是参照德国300MW电站的技术标准拟定,随着设计的深化,B集团公司发现,施工图中的工程量大大超出投标报价时按照方案设计计算的工程量,因此需要增加费用4000万元(量差)。

1、对外合同关系分析

由于对外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作为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对外报价时自己造成的量差,而不是业主设计变更造成的,显然量差部分不能向业主索赔。

2、对下合同关系分析

在本案中,根据B集团公司和分包商E公司签订的《A标段施工合同》,E公司在联合体项目投标时就已经进行了报价。对该项量差的出现E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具体图纸是由B 集团公司此后委托设计院设计的,这种设计图纸与合同数量之间的数量差距显然不能完全由E公司承担。

3、对内合同关系分析

本案中,从《对内合同》看,出现量差风险的主要责任可能仍然在B 集团公司。《对内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负责工程技术部分的工作”“负责组织设计文件的评审工作”,即使A 公司协助并参与了技术部分审查的,“并不解除或减轻B集团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固有义务和责任”等。而量差的出现可以说主要是技术上的风险。当然,如果在电站项目投标时,CMC及深圳中机依据有关内部协议负有审核技术标准和对应商务报价的责

任,也可以根据其过错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对内合同》,由于B集团公司原因导致的延期由B集团公司负责,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延期不视为B 集团公司违约。根据《A标段施工合同》等对下施工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工期相关的技术条款可以引用,东电三公司等可在延误发生后14天及其他期间内向B集团公司提交延期的报告。

总之,根据现有资料,设计图纸量差风险在联合体投标时已经发生,在不能查明过错的情况宜由联合体各方参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利润分配的比例共担。B集团公司作为实施负责技术工作的一方,可能对此量差负有主要过错而要承担相应责任;在此

情况下,B集团公司可要求E公司分担与其报价过错相当的责任。

由此,可见联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工期索赔,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这些合同约定原则和程序主张工期索赔,并详尽准备证据材料,切实做好日常合同、文件的管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特别留意,在约定的期限内,整合分包单位的意见和联合体其他各成员的意见,及时提交工期索赔的报告。否则有可以因为违反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提出索赔时限的约定而无法索赔。

(三)、关于工期延误问题

由于地下水质差异、电除尘设备在海运风暴中遗失、业主征地拖延、用电不足、罢工引起道路阻塞、异常恶劣气候、施工用电不符合标准等原因,对外合同工期预计拖延,作为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可能要承担约600万美元的逾期竣工罚款。

本案中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8.3款及第4.4款的约定,主要变

更、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现场异常恶劣的自然条件、业主提供现场的延误、业主或M国当局的其他延误、干扰或阻碍等,均可作为联合体要求顺延工期的事由;在可顺延情况出现后,联合体应该在28天及其他约定期间内提交报告。

以上只是对该工程总承包案例的一个简要分析,并提出一些共性的问题供大家思考,不足之处还望进一步探讨和指正。

建设工程法规与合同管理试题12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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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合同法》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指(D )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A.业主 B.承包商 C.监理工程师 D. 业主和承包商 解题要点:A、B均为单方,C不是合同主体,只有D正确。 2、《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规定( A )享有的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 A.先履行义务方 B.后履行义务方 C.合同当事人双方 D.合同担保人 3、合同转让属于( C )。 A.权利变更 B.义务变更 C.主体变更 D.标的变更 4、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合同将(B)。 A.自行终止 B.仍然有效 C.合同无效 D.双方重新协商另签合同 5、下列合同中,属于主合同的是(A)。 A.施工总承包合同 B.施工分包合同

C.担保合同 D.工程保险合同 解题要点:BCD均为从合同 6、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合同是(D)。 A.技术合同 B.买卖合同 C.委托合同 D.监护合同 7、属于法律行为的要约发出后,则对(A)具有法律约束力。 A.要约人 B.受要约人 C.合同担保人 D. 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8、合同一方缺乏经验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对自己利益有重大损害的合同,则他可以(D)。 A.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B.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C.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撤消合同 D.向法院请求裁定撤消合同 解题要点:《合同法》5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撤消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裁定撤消合同。 9、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B )形式订立。 A.口头 B.书面 C.口头或书面 D.口头、书面或其他 解题要点:《合同法》20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0、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表现为(C )。 A.按对方要求必须作出的行为 B.按对方要求不得作出的行为 C.依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对方作出某种行为 D.作出不侵害对方利益但有损第三人利益的某种行为 解题要点:A、B均为“义务”的表现,D为错误的备选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况包括( B C D )。 A.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B.以不合理的低价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卖给他人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合同审查意见书(范例) 致:****公司 自:河南律师事务所 贵公司2008年8月26日所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合同》)已于当日收悉,收悉后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合同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审查,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一、出具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二、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完备等。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包括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即: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订立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 即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非为合同一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下所为或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所为。 (三)完备性原则 按照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纠纷埋下隐患。 (四)规范性原则 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及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五)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衡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四、本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一)本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因此结合送审《劳务合同》中的内容(尤其是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来看,其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非“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即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无需经过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的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劳务分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具体说来建设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主要包括: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智慧树知到《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制度》章节测试答案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是()。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转代理 答案: 委托代理 2、对于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爆发战争是一种()。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答案: 社会事件 3、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答案: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甲企业在给乙企业转帐时,错把3万写成了8万,银行把8万元转给了乙企业,则在甲乙企业之间产生了()之债。

合同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答案: 不当得利 第一章 1、债权产生的根据有( ) 合同 侵权 恶意串通 无因管理 E:不当得利 答案: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2、下列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方式,具有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是()。 和解 调解 行政复议 仲裁 答案: 仲裁 3、房地产开发商A公司与建筑企业B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的处理方式。后来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隧决定将此纠纷提交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处理纠纷的处理方式,所以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处理纠纷的处理方式,所以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由于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所以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由于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所以不能通过和解解决纠纷 答案: 由于双方在发生纠纷后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处理纠纷,所以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4、按照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的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字地 答案: 工程所在地 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是()。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转代理 答案: 委托代理 6、对于合同当事人,所在国爆发战争是一种()。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答案: 社会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过程中,通常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这几个过程,形成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个主要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从合同法角度分析,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所以,依据合同法,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表示合同成立。但考虑我国传统观念,或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所以要十分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合同风险。 目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多采用由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签订施工合同,下面笔者拟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浅谈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四部分组成,即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在整个合同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签订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主体 协议书中发包人、承包人应与中标通知书上所确认的招标人、中标人相吻合,更应注意其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应与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工期相同,并应在“开工日期”这一栏明确“以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的条款,以避免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承包人不能如期进场施工的被动局面和纠纷。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但发包人亦有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更高要求,在签订此条款时,可以约定“合格,力争获奖”,以降低风险。 四、合同价款 此条款应是被发包人经招标程序确认的承包人投标报价,若合同为可调价格合同,在此处可注明“暂定”字样。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格式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格式 正式版

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格式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总承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建设方决定将总承包方承建的工程其中的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完成,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项目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范围和内容:根据确认的方案和报价说明书内容为依据,除施工方案及说明书未表明的变更工程量,由甲方根据现场核定签字后,作为决算增减依据。

本合同施工图及说明书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属于本合同标的之一部分,乙方亦应照做,并不向甲方要求任何费用。 4. 工程造价:全部工程造价人民币(暂控)(含税)。 第二条工程期限 1.全部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日历天)。 2.在施工时如遇到下列情况,需顺延工期。顺延期限,应同建设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并报有关部门及项目部备案。 (1) 由于不可抵抗力,而被迫停工者。 (2) 因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一章 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一、何谓合同? (一)、案例: 1、甲盛情邀请乙共进晚餐,乙答应。后乙打车前去,而甲未去。或者进餐时,甲不慎弄脏了乙新买的西服。 2、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无偿暂时找股小孩 3、ABCDE组成一个摸彩小组。约定,每人每周给E10元。由E用50元钱购买彩票,并填写事先约定好的顺序的数字。有一次,E没有填写事先约定的数字,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 数字,结果约定的数字中了1万元。ABCD要求赔偿。 4、甲乙两人为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小孩。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男方则要求女方承担违约责任。

5、某甲倒车时,某乙无偿提供帮助 (二)、合同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有法律体系之下,合同有广义、狭义与最狭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泛指所有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国家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它在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但在实质上则不一定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的内容也并不一定完全表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思。 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协议,其包括:劳动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与债权合同。 最狭义的合同即是指债权合同。我们这门课就主要讲债权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

(三)、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结果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由于合同是合意的结果,因此它必须包括以下要素: (1)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由此,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2)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相关联的意思表示(方向相反或方向相同但目的一致)。 这就是说,当事人各自从追求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作出意思表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交互或统一的才能成立合同。 (3)各个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 4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计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标准的规定。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时就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这是民法债的一般原则。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方交付商品,对方就应当付款,该款就产生利息,欠付的价款利息与价金之间存在着随附关系。利息的计付标准应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基准利率,因为利率法定是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解与适用] 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 (一)、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

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责任。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制式合同分别对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款作出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在受到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部分约定: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要求付款的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有关竣工结算部分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二十九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看出,在发包人欠付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的工程尾款时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此外,支付工程欠款的利息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索赔条款内容。合同中应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及拖欠付款计息的利率。承包人应据此规定,在每次中期付款单中将以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

篇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法律风险只是工程风险中的一种(不同于技术风险、政治风险、不可抗力本身等),法律风险对承包商而言主要表现在施工合同方面,也就是由于缺少法律意识(投资120 亿的常州铁本工程,盲目投资加上违法违规叫停,老板被抓,建设方破产,中国第一、二、十九 冶金、马钢建设公司等几家施工单位数亿元的工程款难有指望就是明证!),在签订、履行合 同时注意不够,或者违法律规定或受制于人,最终可能导致损失的发生。下面我们就从施工 企业的立场出发,简单讲讲施工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第一部分:签约前的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策 施工企业要谋求良性发展,必须解决好如何规避风险的问题。具体地讲,施工企业在应对风 险上,要着力培育并增强以下几种能力: 1、提高避险意识,增强防险能力施工企业规避风险,必须首先解决好" 防" 的问题。 一是风险意识要提高。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面对复杂多变的 市场形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分析方方面面的风险,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到在顺 境中居安思危,在逆境中居险思变。 二是风险分析要超前。要做好风险预测,把可能产生的风险分析透彻。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 构,配备各方面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风险的大小和危害程 序,为实施风险决策提供比较可靠的依据。 三是风险决策要慎重。为避免风险决策失误,要充分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合同签订要避害。在合同签订前,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研读条款, 分析合同文本,通过合同谈判的方式,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避免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存在。 2、动用法律武器,提高维护自身利益能力施工企业必须转变思想观念,敢于依法维权。 施工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是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而已。 而一些企业承担风险时,即使处于有利地位,也不敢诉诸法律,担心业主报复,担心丢了市 场。殊不知,市场不同情弱者,企业遭受的损失还得自己担着。因此我们必须大胆地拿起法 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 平等" 。 另一方面,必须讲究方式方法,善于依法维权。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市 场的规范不可能一步到位,施工企业的" 被动地位" 也不可能马上完全扭转。因此,要讲究策 略和技巧。能通过和谈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撕破脸皮、伤了和气。如常见的变更索赔、拖 欠工程款的催收等,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有理有节、有进有退,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密 切关系、加深感情、增进了解,为今后继续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对拒不讲理、一意孤行的合 作方,在确实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要坚决诉诸法律。■做好投标(或非招标工程签约)前 对发包人资信的审查: 1、应深入了解发包人主体资格、投资许可是否合法真实和支付价款能力,提防" 工程骗子"。也就是说,要弄清楚发包人有没有" 发包资格" 和" 发包的能力" 2、怎样判断发包方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例如,在有权部门了解工程立项手续、相关许可证(土地、土地规划、工程规划等等)、相邻关系处理(土地附着物的拆除及居民拆迁安置、三通一平、交通与周边环境等等)情况,如 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注意其开发资质,主要开发业绩和企业社会信誉,尤其提防一次性 开发资质的项目公司(仅针对某个地盘而成立的房产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一般打的就是施 工单位的主意(据我所知,许多房地产项目,开发商只投入20%-40%资金,总承包单位、专 业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钢材商、水泥商、建材商、租赁商等整个工程建设的一整个产业链 承担了其余60%-80%的开发成本。建筑工程债务案件中, 1 个亿的工程甚至可以打出六七个亿 的官司,从开发商到农民工,一条产业链的人都被牵扯进来。可谓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完整版范本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范围: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期: 从20年月日开始至 20年月日结束。工期天。在合同签定后3天内,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3天后施工人员还没有入施工场地,则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行发包。 第三条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 施工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 第五条甲方责任: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和设计进行施工。 2、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3、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治,做到“工完场清、道路畅通”。

4、工程竣工未移交给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养护,乙方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景观损坏、苗木死亡),乙方负责恢复。 5、进入 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七条工期顺延: 1、除自然灾害和甲方原因外,工程未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乙方需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工程付款及竣工结算: 1、 2、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自签收之日起7天内将结算审核完毕,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九条竣工验收: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7天内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天内组织验收。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2、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 %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法

第三章 建筑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筑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发生的争执。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成因;1.因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的纠纷。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导致的纠纷。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3.因‘挂靠’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施工合同主体防范措施;1.加强对建筑市场承包商资质的监管。2.加强对承包商资质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订立合同。3.施工合同各方应当加强对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产生。5.联合体承包应当规范.自愿。6.避免“挂靠”。 环境保护纠纷的成因;一方面是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另一方面是施工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建设工程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和解;是指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在自愿有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理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通常没有第三人的参与) 和解的特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的解纠纷。2.纠纷的解决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有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得到履行。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和解协议的执行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调解;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第三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方互相做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方法。 调解的特点;1.有第三方介入作为调解人,调解人的身份没有限制,但以双方都信任者为佳2.它能够较经济.较及时地解决纠纷。3.有利于消除合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 仲裁:是指当时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就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有第三者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的特点:1.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专业性。3.保密性。4.裁决的终局性。5.执行的强制性。 诉讼;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做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 诉讼的特点;1.程序和实体判决严格依法。2.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3.二审终审制。 4.执行的强制性。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定的仲裁法关系主体9包括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先后顺序.方式和步骤。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后,依照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给予法律保护的活动。(仲裁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申请仲裁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讼预备阶段的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合同法律意见书

合同法律意见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合同法律意见书 我单位拟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单位签订关于项目的《合同》,合同文本已由我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对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信用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义务,具备签订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项目属合同对方所有,该项目已通过必要的审批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不存在影响本合同效力及可能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因素。 三、招投标手续合法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本合同的招投标手续合法,中标有效。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在本合同中尚存在以下不能在签订合同前通过谈判消除的问题,并且有可能导致集团公司利益受损,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化解,现分述如下: (一)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

解措施是:。…… 2、…… …… (二)专用条款部分(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工程分包、不可抗力、保险、担保、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合同解除、合同生效与终止、补充条款) 1、合同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三)保修协议书部分 1、协议书第条约定:“。”该约定存在的问题是:。该条约定可能导致等后果。经我们研究,制定的预防和化解措施是:。…… 2、…… ……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经我单位审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 (诉讼、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一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考情分析】 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合计 2018年1题1分1题2分2题3分 2017年1题1分1题2分2题3分 2016年1题1分- 1题1分 2015年- - - 2014年1题1分1题2分2题3分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目标内涵 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推进建筑领域的改革(四项改 革) 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质量、进度和投资三大控制目标的水平主要体现在合同中 避免和克服建筑领域的经济违法和犯罪建筑领域是我国经济犯罪的高发领域,通过合同管理能有效地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018年真题】为了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的管理制度是()。 A.项目法人责任制 B.招标投标制 C.工程监理制 D.合同管理制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管理的目标。我国建设领域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

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要建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制度。参见教材P1。 【2016年真题】市场经济主要是依据()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A.行政手段 B.合同 C.诚信 D.道德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规范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参见教材P1。 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分类一: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 合同种类合同内容签订主体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发包人与承包人 施工分包合同部分施工任务承包人与分包人 【例题】从承发包的不同范围和数量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包括()。 A.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B.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C.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D.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E.施工分包合同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定要记准名称,注意不要选D。参见教材P2。 分类二:从完成承包的内容进行划分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7年真题】依据《合同法》,下列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有()。 A.勘察合同 B.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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