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 50116-98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2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

要入口能看清其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 之间。

4.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2.1相邻房间不超过5间,总面积不超过400㎡,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2.2相邻房间不超过10间,总面积不超过100㎡,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4.2.3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4.2.3.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

4.2.3.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

4.2.3.3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4.2.3.4建筑物闷顶、夹层。

5系统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5.1.2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和控制模块或信号模块的地址编码总数,宜留有一定余量。

5.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采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5.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5.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5.2.1.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5.2.1.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5.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两台。

5.2.2.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5.2.2.3系统中可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2.4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5.2.2.5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5.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3.1系统中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3.2系统中应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

5.2.3.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亦可进行联动控制。

5 2.3.4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

5.2.3.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等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第

6.2.5条的规定。

5.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4.1系统中至少应设置一台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专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至少设置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一台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和两台及以上区域显示器。

5.2.4.2系统应能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5.2.4.3系统中设置的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在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本规第

6.2.5条的规定。

5.3消防联动控制设计要求

5.3.1当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控制信号和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在同一总线回路上传输时,其传输总线的敷设应符合本规第10.2.2条规定。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5.3.3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均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5.4火灾应急广播

5.4.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

5.4.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4.2.1民用建筑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5.4.2.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围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4.2.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5.4.3火灾应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4.3.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4.3.2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时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应具有监控遥控开启扩音机和采用传声器播音的功能。

5.4.3.3床头控制柜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

5.4.3.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需同时广播的围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倍。

5.5火灾报警装置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5.5.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5.5.3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6消防专用

5.6.1消防专用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5.6.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总机或对讲通信设备。

5.6.3分机或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5.6.3.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3)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塞孔。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分机或塞孔。

5.6.4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

5.7系统接地

5.7.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5.7.1.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5.7.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

5.7.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专用接地干线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

6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

6.1一般规定

6.1.1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6.1.1.1火灾报警控制器;

6.1.1.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3室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6.1.1.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1.1.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6.1.1.7火灾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

6.1.1.8火灾警报装置的控制装置;

6.1.1.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装置。

6.1.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

6.1.2.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控制。

6.1.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宜采用直流24V。

6.2消防控制室

6.2.1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2.2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6.2.3消防控制室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2.4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6.2.5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6.2.5.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5.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6.2.5.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6.2.5.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3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

6.3.1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设备应有下列控制及显示功能;

6.3.1.1控制消防设备的启、停,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6.3.1.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

6.3.1.3显示火灾报警、故障报警部位;

6.3.1.4显示保护对象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6.3.1.5显示系统供电电源的工作状态;

6.3.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其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4)含多个防火分区的单层建筑,应先接通着火的防火分区及其相邻的防火分区;

6.3.1.7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信设备,应符合本规5.6.2~5.6.4条的规定。

6.3.1.8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6.3.1.9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2消防控制设备对室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2.1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6.3.2.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2.3显示启泵按钮的位置。

6.3.3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3.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3.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6.3.3.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

6.3.4消防控制设备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4.1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6.3.4.2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警报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6.3.4.3在延时阶段,应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调系统,关闭有关部位防火阀;

6.3.4.4显示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报警、喷放及防火门(帘)、通风空调等设备的状态。

6.3.5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5.1控制泡沫泵及消防水泵的启、停;

6.3.5.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6消防控制设备对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6.1控制系统的启、停;

6.3.6.2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6.3.7消防控制设备对常开防火门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

7.1门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报警后,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6.3.

7.2防火门关闭信号应送到消防控制室。

6.3.8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

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6.3.8.4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6.3.9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防烟、排烟设施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6.3.9.1停止有关部位的空调送风,关闭电动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2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和排烟风机、排烟阀等,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6.3.9.3控制挡烟垂壁等防烟设施。

7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1一般规定

7.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1.1.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陷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探测器。

7.1.1.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7.1.1.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列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7.1.1.4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实验的结果选择探测器。

7.1.1.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7.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7.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7.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7.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探测器:

7.2.2.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等;

7.2.2.2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7.2.2.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等;

7.2.2.4书库、档案库等;

7.2.2.5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7.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离子感烟探测器:

7.2.3.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7.2.3.2气流速度大于5m/s;

7.2.3.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3.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7.2.3.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7.2.3.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7.2.4符合下徇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光电感烟探测器:

7.2.4.1可能产生黑烟;

7.2.4.2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7.2.4.3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及工作原理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构成及工作原理 1系统构成 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一般采用总线制,二进制编码(也 有三进制编码和十进制编码)方式进行信息传送,一个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能够完成从火灾探测既早期火灾报警到自动灭火的一系列过程。现今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主要组成如图一所示: 火灾报警控制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能够为火灾探测器供电,接收处理及传递探测点的故障、火警信号并发出声、 光报警信号,同时显示及记录火灾发生部位和时间的报警控制装置。 是整个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核心,其具有的基 本功能主要有:

①能为火灾探测器和自身供电。 ②能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③能发出系统本身的故障信号和各种探测器的故障。 ④能检查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 ⑤能准确提供火灾现场的位置和发生时间。 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一般采用全总线结构,每路总线由两根探测总线和两根控制电源线组成,可跨接各种探头和控制模块。火灾报警控制器根据相关标准可从不同角度进行以下分类: ⑴按用途可分为: ①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器直接连火灾探测点并处理报警信息。 ②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一般不与火灾探测器相连,而与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处理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送来的报警信号,主要用于容量较大的火灾报警系统中。 ③通用火灾报警器:通过硬件或软件的配置,即可做区域机使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又可做集中机使用,连接区域报警控制器。 ⑵按信号处理方式可分为 ①有阀值开关量火灾报警控制器。其连接使用有阀值的开关量火灾 探测器、处理的探测信号为阶跃开关量信号,火灾报警取决于火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表3.1.1 等级保护对象 特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 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 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 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 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 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 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 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 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书

目录 1 引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工程概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探测区域和报警区域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确定火灾探测器的种类、设置部位和数量............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探测器种类的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监控系统的选择和系统布线以及工程应用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火灾应急广播或火灾警报装置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4设计体会..........................................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海湾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说明

海湾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操作说明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操作说明(200型) 1.查看故障报警信息和操作方法: 当火灾报警系统某个报警出现故障时,火灾报警系统讯响器发出故障报警声,报警主机会显示当前故障信息、故障总数和地点。同时打印机也会打印当前故障信息。值班人员应先按下“消音”键,同时将该故障信息记录下来,同时联系我单位技术员进行维修或处理。 2.查看火灾报警信息和操作方法: 当某个报警点位发生火灾报警信号的时候,消防主机报火灾警。消防主机会显示当前报警点位的信息和地点,同时打印机会打印当前信息。值班人员应先查看消防主机显示的报警信息,随后携带通讯工具到现场查看,如发生火灾,应立即疏散人员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灭火,并拨打“119”。 若到现场未发生火灾,应返回消防值班室,对消防主机进行“复位”操作。若复位后仍报警,先将消防报警主机取消“自动”状态在进行复位。然后通知我公司技术员。 3.报警、故障点位临时屏蔽和取消屏蔽操作方法: 当某个报警点位因为故障或者误报火警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工作的时候可采取将该报警点位暂时屏蔽。 屏蔽操作:例如001001探测器需要隔离,在键盘按“屏蔽”键,屏幕上显示“请输入屏蔽号码”。输入“00100103”,“03是代表探测器,如果是手动报警按钮则后两位输入11,声光报警器13,线型感温08,动力配电35;输入完成后按“确认”键,操作成功,火灾报警主机“屏蔽”灯亮。 取消屏蔽:取消屏蔽和设置屏蔽一样。在键盘上按“取消屏蔽”键,屏幕上显示“请输入取消屏蔽号码”例如001001号探测器取消屏蔽,在键盘上输入 00100103输入完成按确认键,操作成功屏幕显示操作成功。同时屏蔽灯熄灭。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标准

GB 50116 - 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1 总则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 1.0.2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0.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_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 2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1. 0.3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 0.4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 0.5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L、之间的水平距离。 2.0. 6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 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信号。 2.0. 9 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的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方案与对策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案 ●本系统采用控制中心型智能消防报警系统,具有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等功能。系统包括以下容: 手动报警按钮、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警铃和水流指示器等报警装置,系统同时监视消火 栓按钮、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及信号阀等的动作信号。 ●为了便于控制和管理,所有消防信号将显示于总控制屏上,以便一旦发生火灾时,可迅速报告 消防局。 ●消防总控制室有以下设备:消防系统主机(工作站)、火灾视屏显示屏(LED)、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总控制屏、消防联动控制盘、消防专用主机、应急电源配电盘和UPS电源、消防系统运行记 录打印机等。消防控制室可监听所有消防电源设备的状态。另外,消防总控制室设置一部直拨 消防单位的外线,并同时提供与消防插匹配的手提。 (1)火灾报警系统保护目标 ●快速火灾探测 ●准确定位火灾地点 ●及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警示相关人员以实现: ●快速疏散建筑物人群 ●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救援措施 ●指示相关消防设备动作以实现: ●自动启动消防泵、喷淋泵等水系统灭火设备 ●联动火灾隔断手段如关闭防火卷帘门和防火阀等 ●开启排烟风机、正压风机等防排烟设备 ●开启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系统设计原则 ●系统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消防管理条例和标准。 ●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格保证设备可靠性和系统可靠性,避免 误报。 ●系统应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系统的技术性能和质量指标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在安装调试、 软件编程和操作使用各面均简便易行,并适合建筑特点,达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 ●在系统设计时应明确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防系统之间的接口界面,且系统的各项技术规均 符合相应要求。 ●在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预留该系统与综合信息共享管理系统之间信息数据交换接口,系 统的各项技术规均符合相应要求。 ●在系统设计时应尽量优化设备配置,考虑了整个建筑全系统的统筹配置,避免设备的重复购置 和管线的混乱局面。 在系统设计时应保留足够的冗余度:探测点与控制点的容量上及回路卡的设置上均应保留不少于20%的扩展余地。报警系统施工主要程序: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计说明 1、系统构成: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联动控制 (3)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4)消防直通对讲电话系统 (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6)大空间智能型灭火装置集中控制系统(消防水炮控制系统) (7)智能消防应急疏散照明指示灯系统 2.系统概况: (1)本工程为一类防火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的保护等级按特级设置.设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2).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直通电话对讲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大空间智能型灭火装置集中控制系统(消防水炮控制系统);智能消防应急疏散照明指示灯系统。 3.消防控制室: (1)本工程的消防控制室设置在一层西侧,负责本工程全部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设有直接通室外的出口. (2)消防控制室可联动所有与消防有关的设备。 (3)消防控制室的报警联动设备由火灾报警控制主机、联动控制台、CRT显示器、打印机、广播设备、消防直通对讲电话设备、电源设备等组成。 (4)消防控制室可接收感烟、感温、可燃气体等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及水流指示器、检修阀、压力报警阀、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以及消防水炮的动作信号。 (5)消防控制室可显示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显示消防水泵等的电源及运行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本工程采用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四总线设计。 (2)探测器:柴油发电机房、厨房、车库等处设置感温探测器,直燃机房设防爆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其他场所设置感烟探测器。 (3)探测器安装:探测器与灯具的水平净距应大于0.2m;至墙边、梁边或其他遮挡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工作原理和适用范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设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和其他可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的火灾危险场所,与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防火分隔设施等其他消防设施一起构成完整的建筑消防系统。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如图3-9-1。 图3-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成示意图 (一)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触发器件和火灾警报装置等组成,它能及时、准确地探测被保护对象的初起火灾,并做出报警响应,从而使建筑物中的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在火灾尚未发展蔓延到危害生命安全的程度时疏散至安全地带,是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最基本的建筑消防系统。 1.触发器件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自动或手动产生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称为触发器件,主要包括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探测器是能对火灾参数(如烟、温度、火焰辐射、气体浓度等)响应,并自动产生火灾报

警信号的器件。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是手动方式产生火灾报警信号、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器件。 2.火灾报警装置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接收、显示和传递火灾报警信号,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具有其它辅助功能的控制指示设备称为火灾报警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一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担负着为火灾探测器提供稳定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接收、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间;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控制等诸多任务。 3.火灾警报装置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用以发出区别于环境声、光的火灾警报信号的装置称为火灾警报装置。它以声、光和音响等方式向报警区域发出火灾警报信号,以警示人们迅速采取安全疏散,以及进行灭火救灾措施。4.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主电源应当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蓄电池。系统电源除为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外,还为与系统相关的消防控制设备等供电。 (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等)、消防电动装置、消防联动模块、消火栓按钮、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等设备和组件组成。在火灾发生时,联动控制器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准确发出联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1总则 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1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3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4安装间距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5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6区域报警系统LocalAlarm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集中报警系统RemoteAlarm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CenterAlarm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②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工艺标准 5.2.1材料准备 根据图纸设计及相关合同文件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如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探测器、复合探测器、缆式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输入模块、控制模块、切换模块、短路隔离器、搂层显示器、区域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报警专用电话、插孔、消防警铃、声光报警器、电线、电缆、桥架线槽、管材、接线端子箱等。 5.2.2技术准备 1.图纸设计应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取得消防建审意见书。 2.施工前应进行由业主(甲方)组织的设计交底和由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 3.编制施工方案,并报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5.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法及质量标准。 5.2.3主要机具 1.操作工具:手电钻、冲击钻、梯子、对讲机、喷机、焊锡锅、电工专用工具等。 2.检测工具:万用表、卷尺、探测仪器实验器、水平尺、小线、先坠、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等。 5.2.4作业条件

1.线缆沟、槽、管、盒施工完毕,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2.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3.设备机房的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 4. 设备、管道安装满足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工程施工要求。 5.2.5施工组织及人员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置合理,劳动力已组织进场。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工人应进行岗前培训。 5.3材料和质量控制要点 5.3.1一般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备应选用合格的产品,即有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检验报告、安装使用说明书、“CCC”认证标识等。 2.对所有进场的材料设备进行开箱全面检查,所有随机的原始资料,自制设备的设计计算资料、图纸、测试记录、验收鉴定结论等应全部清点,整理归档。 3.消防主机应具有汉化图形显示及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4.进口设备还应提供原产地证明的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体(或附中文译文),设备安装前,应根据使用说明书进行全部检查,方可使用。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说明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说明 (以下各条中,凡打“√”者为本工程选用)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概况(√) 1、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原建筑已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通过消防审核,其中首层、二层局部现改造为百胜餐饮()必胜客大信餐厅使用。 原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等级按一级设置,设计依据按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执行。 原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直通对讲系统等。 2、本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含应急照明设计) 首层、二层局部现改造为百胜餐饮()必胜客大信餐厅使用。原自动报警主系统未作变更,于平面只作局部的位置调整。 二、设计依据 本设计系依据:JGJ 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等有关规以及建设单位和其他专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系统组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应急广播

系统(√),消防直通对讲系统(√); 四、消防控制室 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 防控制室。(√) 2.本工程消防控制室设在首层,并设有直接通往室外的出口。(√) 3.本工程消防控制室的报警控制设备由火灾报警控制主机、联动控 制台、CRT显示器、打印机、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直通对讲设 备、电源设备等组成。(√) 4.消防控制室可接收感烟、感温、火焰、可燃气体等探测器的火灾 报警信号及水流指示器、检修间、压力报警阀、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 5.消防控制室可显示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水位,显示消防水泵的电 源及运行状况。(√); 6.消防控制室的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 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按收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 7.消防控制室的新增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能与原有火灾自动报警 设备联网及兼容,且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 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8.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 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 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报警区域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3.2 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2.1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3.2.2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体部位可按本规范建议性附录D采用。 4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4.1 报警区域的划分 4.1.1 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或同层相邻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4.2 探测区域的划分 4.2.1 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2;从主要人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2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4.2.1.2 红外光束线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不宜超过100m,缆式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2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在20~100m之间。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二级保护对象,可将几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简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系统等组成,是建筑弱电中最重要、最复杂的系统之一。 是建筑电气与建筑给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建筑学等各个专业之间结合最紧密的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火灾形成特点 OA段:火灾初始期,产生少量烟雾。 AB段:火灾成长期,产生大量烟雾、温度上升很快。 BC段:火灾最盛期,产生明火。 C以后:火灾衰减期,火逐渐熄灭。 二.火灾探测器 1.探测器分类: 依据探测的物理量分类:

依据探测器输出信号的类型分类: 2.探测器类型的选择

3.探测器的数量、布置、安装 探测器数量的确定: 式中,N:一个探测区域探测器的数量; S: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m2); A:单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烟感约60m2、温感约30~40m2);K:安全系数,一类建筑取0.5~1,二类建筑取1~1.2。 探测器的布置:

探测器的安装: 探测器组成:编码底座+探头 现阶段的探测器均为无极性、二总线制安装方式: 4.探测器的误报和漏报 误报:没有发生火灾,但探测器输出报警信号。漏报:发生火灾,但探测器未发出报警信号。 减少误报、漏报的应从下列方面考虑: 探测器安装位置、灵敏度、类型的选择;

采用模拟量、智能型探测器取代开关量型探测器(误报率理论上从2%减少为3‰);采用人工报警装置作为火灾的确认报警信号。 三.火灾人工报警装置 1.手动报警按纽 设置位置:走廊、楼梯口、大厅等明显位置处。 设置数量:任何位置到邻近的手动报警按纽的距离小于30m。 2.消火栓按纽:按给排水设计要求设置。 3.火警电铃。 4.:任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都必须设置火灾人工报警装置。作为火灾的确认信号。 四.其他自动报警装置 1.水流指示器; 2.压力开关。 上述两种报警装置需要配置监视模块。 五.火灾自动报警器 1.集中报警器,主要作用: 向探测器等报警设备提供24VDC电源; 监视线路中的设备有无故障、断线等; 接收各种报警设备输入的报警信号、并显示火灾报警部位(有声光提示)等; 向联动控制器输出信号; 一条2总线制报警输出回路可连接64~242个报警设备(视厂家产品说明书)。

新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必须要注意的内容!

新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必须要注意的内容! (3.1.6 强)系统总线上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32 个点一个隔离器,并且按防火分区设置。(在系统及平面上均与原有设计方式不同。) 2. ( 3.1.7 强)超过100m 的建筑,出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报和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3. (3. 4.1 强)有消防联动功能的建筑就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4. (3.4.4 强)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纸板记录资料。(设计说明中应明确由消防设备公司及消防施工单位并建设单位和物业同完成此项) 5. (3.4.6 强)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6. (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及房间尺寸:单列布置最小宽度5m,双列布置最小宽度6m。(按设备宽度1000mm 计算)房间长度根据设备数量确定,当设备排列长度超过4m时,其两端通道均应大于1m。 7. (3.4.8-5)允许消防控制室与弱电系统合用,但应有明显间隔。(设计说明中强调) 8. (4.1.4 强)消防水泵(喷淋、雨淋、水幕、消火栓)、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消防直启线)

9. (4.8.1 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10. (4.8.4 强)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设计说明中强调) 11. (4.8.5 强)统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设计说明中强调)12. (4.8.7 强)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其实就是有消控室的都做) 13. (4.8.12 强)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功能。(设计说明中强调) 14. (5.2.2)感烟探测器选用场所:车库。(重要改变) 15. (5.3.3)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选用场所: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首次明确宜) 16. (5.4.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用场所: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低温场所等。(明确此类产品可用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 17. (6.2.3)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梁200mm,不计;梁600mm,按单独区域设置;200mm梁600mm,查表。梁间净距小于1m,不计影响。 18. (6.2.4)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感温10m 一个,感烟15m 一个,至端墙距离不大于安装间距的1/2. 19. (6.2.8)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宜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资料模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竣工资料 施工安装质量记录 北京安迪盛安全系统自动化有限公司江苏分公 司 2015年月日

目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编号:A-1) (6) 图纸会审记录(编号:1) (7) 设计变更明细表(编号:2) (8) 技术交底记录(编号:3) (9) 施工技术核定单(编号:4) (10)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号:5) (11) 开工报告(编号:6) (13) 设备、材料相关证件汇总表(编号:7) (15)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编号:8) (17) 材料检查记录(编号:9)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2) (1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检查记录(编号:A-3) (23) 消防配电线路敷设检查记录(编号:10) (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编号:A-4) (2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绝缘电阻测试记录(编号:A-5) (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管配线隐蔽验收记录(编号:A-6) (2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缆敷设隐蔽验收记录(编号:A-7) (28) 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编号:11) (3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8) (3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器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9) (3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10) (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11)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11) (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警报装置安装检查记录(编号:A-12) (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报警点全点试验记录(编号:A-13) (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点全点试验记录(编号:A-14) (4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报告(编号:A-15)....................................................................... 错误!未定义书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自检报告(编号:A-16).. (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试运行记录(编号:A-17) (54) 竣工报告(编号:12) (55) 设备移交清单(编号:13) (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编号:A-1)

「精灵」8000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简介

「精灵」8000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简介 1 关于「精灵」8000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精灵」8000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是高度智能化的系统,属于第五代产品,有多种智能型火灾探测器件,可以满足不同建筑物对火灾自动报警方式及消防联动控制功能的特别要求,所有用户操作接口,包括控制器面板、中央监控软件等都经过专门设计,维护和管理工作非常简便。 可针对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的火灾危害性进行设计,实现对早期火灾的可靠监视及报警,保证及时发现和通报火灾,自动发出控制信号给有关消防设备,消除火灾隐患、控制烟气蔓延、阻止火灾扩展、减少火灾危害甚至扑灭火灾,避免或降低灾害情况下造成的人员和财物损失,保障防火安全。 「精灵」8000系统产品具有中国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颁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并荣获下列国际体系及产品的质量证书: 1. ISO 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2. LPCB 安全及质量体系认可之供货商 3. BSi 质量管理系统证书 4. 中国国家消防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SYSTEM 8000

2 「精灵」8000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结构 如图所示: 「精灵」8000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探测装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功能模块、彩色图形显示装置与打印机等系统设备组成。 火灾报警控制器 有8007、8000C、8000M以及8000系列的智能型控制器,接收、显示并处理各 种报警信号,具备消防联动控制功能。

●中文彩色图形显示装置与打印机终端 连接在火灾报警控制器RS232信号接口上,接收、显示、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 传来的系统运行信息,具有火灾报警自动切换出报警平面图并动态显示报警点 的功能,值班人员可更加清楚报警事件的情况,为灭火工作赢得宝贵的时间。 ●消防联动控制柜 设置手动/自动控制模式开关,设置手动控制面板与硬线线路,具备手动控制 功能,可对消防水泵、消防风机、非消防电源配电箱、消防广播、防火卷帘、 电梯、燃气阀等重要消防设备直接发出控制信号(可按实际需要配置)。 ●火灾探测装置 包括智能型感烟探测器、智能型感温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缆式感温 探测装置、空气采样探测装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通过模块采集报警信号) 等设备,安装在现场,用于检测早期火灾信号。 ●功能模块 包括单输入模块、单输入/单输出模块、四输入/二输出模块、十二继电器输出 模块以及发光二极管模块等,连接在报警回路总线上,具备独立地址的信号输 入端口和信号输出端口,用于控制和监视有关消防设备。 ●手动报警按钮 用于现场人员发现火灾隐患或灾情时发出报警信号。 地址式手动报警按钮:直接连接在回路总线上。 非地址式手动报警按钮:由功能模块接收其动作信号。 3 系统相关技术指标: ●系统容量:31台火灾报警控制器,≥35000地址点。 ●回路容量:127个地址式系统设备。 ●网络线:可采用普通双绞线、屏蔽双绞线或光纤(配光纤匹配器)作控制器之 间的网络线。 ●回路线:采用普通双绞线作回路线,每个总线回路距离可达2000米。 ●系统两节点间的距离可达2000米或以上。 ●系统网络响应时间≤3秒;回路响应时间≤1.5秒。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原理及分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包括火灾报警监控器及一系列火灾探测设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监控中心、消防APP。下面主要为大家讲解一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1.系统工作原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本质就是一种建筑消防设施,它是由两套完整的系统组成。 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原理: (1)火灾发生,火焰在燃烧时会发生物理现象,产生热量、光亮、气体(完全燃烧时是二氧化碳,不完全燃烧时是一氧化碳和碳)以及烟雾。 (2)火场内布置的火灾探测器探测到这些物理量,会自动传递信号给火灾报警控制器,若是现场有人员在,并发现火灾,会即刻按响手报,将信号传递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无论是探测器还是手报,其本质与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将火灾信号及时传递给火灾报警控制器。 (3)火灾报警控制器接收到信号后将信息传递给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接收后开始联动一系列设备,如:排烟设备、消防广播、消防电话、防火设备、

声光设备、灭火设备等等一系列动作,但所有的动作都要反馈信号给消防主机(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器),最终达到灭火和人员疏散的目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原理图示归纳: 2.系统定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简称,是以实现: (1)火灾早期探测和报警; (2)向各类消防设备发出控制信号并接收设备反馈信号→进而实现预定消防功能为基本任务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3.系统分类 (1)区域报警系统(面积小,发生火灾只负责报警不负责联动)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2)集中报警系统(比区域报警系统警戒范围大)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警戒范围很大) 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且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中报警系统。 以上就是贵州创赢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原理及分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的初步解析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2013) 的初步解析 一、强条部分 本规范共有24条强制性条文,分布于3、4、6、10、11、12章中,具体为3.1.6条、3.1.7条、3.4.1条、3.4.4条、3.4.6条、4.1.1 条、4.1.3条、4.1.4条、4.1.6条、4.8.1条、4.8.4条、4.8.5 条、4.8.7条、4.8.12条、6.5.2条、6.7.1条、6.7.5条、6.8.2 条、6.8.3条、10.1.1条、11.2.2条、11.2.5条、12.1.11条及12.2.3条。 1)、3.1.6条 本条规定系统总线上及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必须设短路隔离器,并规定每一隔离器所带消防设备总数不得超过32点。对于该条的执行,由于整本规范并没有对短路隔离器的安装作出明确规定,故短路隔离器可就地设置;对标准层,一般点数不会超过100点,4路即可,则可注明短路隔离器设于楼层接线箱内。这样,对设计影响不太大;若在地下车库等场所采用集中设置,则将分十余路配出,可能图面表达较困难。另外,对于总线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短路隔离器,应理解为该总线在两防火分区都连接设备时,若总线只是路过,则可以不设。D在宣贯中也是这么讲的。 2)、3.1.7条 本条规定在超高层建筑中,除设在消控室的外,各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探测器、手报、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本条的疑问是,何为“直接”?有“间接”吗?“间接”为何可以不受限?当然,本条的执行并不困难,把控制器都设于消控室就可以了。而且现在都是这么做的。根据D在宣贯中称,即便都设在消控室内,也宜按此条设控制器。如一建筑共设3个避难层,则应至少设4个控制器,#1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及以下;#2控制器带第一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二避难层(含该层);#3控制器带第二避难层(不含该层)至第三避难层(含该层);#4控制器带第三避难层(不含该层)以上。 3)、3.4.1条 本条规定具有联动功能的系统应设消防控制室。没有问题,照做就是。 4)、3.4.4条 本条规定与具体的设计工作无多大关系,但作为强条设计文件必须有所反应,建议写入总说明中。 5)、3.4.6条 本条规定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严禁穿过消控室。其中“管道”指的是什么?是涵盖所有管道吗?如果是,则现在采用较多的“消保中心”就只能拆成“消控室”和“安保中 心”了。具体执行没有太大问题。根据D在宣贯中称,根据4.1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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