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020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020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020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3001、64111、64131;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14170、14171。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2.定线制的范围

本定线制由三个分道通航制、两个警戒区和一条双向航路组成:

2.1 第1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带

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2海里:

24°52′54.0″N,119°03′18.6″E;

24°53′56.4″N,119°04′22.8″E;

24°53′41.4″N,119°04′25.8″E;

24°52′45.6″N,119°03′28.8″E。

(2)边界线

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3′06.0″N,119°03′04.8″E;

24°54′18.0″N,119°04′18.0″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2′33.0″N,119°03′43.2″E;

24°53′19.2″N,119°04′30.0″E。

(3)通航分道

东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9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43°(真航向)。西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5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23°(真航向)。

2.2 第2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带

第2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2海里:

;119°05′33.0″E,24°54′47.4″N

24°54′51.0″N,119°05′18.0″E;

24°55′45.6″N,119°06′14.4″E;

24°55′37.2″N,119°06′24.0″E。

(2)边界线

第2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5′57.6″N,119°06′00.0″E;

24°54′55.8″N,119°04′56.4″E。

第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4′42.0″N,119°05′55.2″E;

24°55′24.6″N,119°06′38.4″E。

(3)通航分道

西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

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34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23°(真航向)。东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0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43°(真航向)。

2.3 第3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带

第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1海里:

24°54′39.6″N,119°04′40.2″E;

24°54′34.8″N,119°04′34.8″E;

24°55′36.6″N,119°04′20.4″E;

24°55′37.8″N,119°04′26.4″E。

(2)分隔线

第3分道通航制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5′37.2″N,119°04′23.4″E;

24°56′06.0″N,119°04′16.8″E。

(3)边界线

第3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4′18.0″N,119°04′18.0″E;

24°56′01.8″N,119°03′55.2″E。

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3第

24°54′55.8″N,119°04′56.4″E;

24°56′10.8″N,119°04′39.6″E。

(4)通航分道

北向行驶(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分别为0.3海里和0.3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分别为0.88海里和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48.8°(真航向)。

南向行驶(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分别为0.3海里和0.35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分别为1.17海里和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68.8°(真航向)。

2.4 双向航路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

24°56′10.8″N,119°04′39.6″E;

24°56′01.8″N,119°03′55.2″E;

24°56′31.8″N,119°03′53.4″E;

24°56′37.8″N,119°04′27.6″E。

2.5 1号警戒区

1号警戒区由以下五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4°54′18.0″N,119°04′18.0″E;

24°54′55.8″N,119°04′56.4″E;

24°54′42.0″N,119°05′55.2″E;

24°53′19.2″N,119°04′30.0″E。

2.6 2号警戒区

2号警戒区由以下五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4°56′37.8″N,119°04′27.6″E;

24°56′31.8″N,119°03′53.4″E;

24°56′43.2″N,119°03′30.0″E;

24°57′19.2″N,119°03′51.0″E;

24°57′15.0″N,119°04′10.2″E。

3.特别规定

频道。VHF10使用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船舶应值守3.1

3.2 15万吨级以下(不含15万吨级)船舶应尽量避免占用青兰山30万吨级进港航道进出港,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安全通行。

3.3 船舶经1号警戒区进出湄洲湾应避免使用第2分道通航制分道。

3.4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如必需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5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为了避免航行危险不得不穿越时,应当在确认没有顺分道航行的船舶接近的情况下方可穿越,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3.6 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使用分道通航制时,除应遵守有关在分道内航行的规定外,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3.7 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加强瞭望,明确表明本船航行动态或意图。

3.8 船舶在双向航路或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从其左舷追越。

3.9 警戒区、双向航路、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3.10 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11 不使用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3.12 对不遵守本定线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全国沿海船舶航路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十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航路规划的目标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范围及形式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3) (三)规划形式 (4) 六、规划方案 (4) 七、措施和建议 (9) (一)分步实施方案 (9)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0) (三)加强宣传工作和人才培养 (10)

一、规划背景 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近年来,我国水路交通运输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水路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的重要物资运输以及外贸运输,绝大部分都依赖海运,其中海运承担的外贸运量更是超过90%。据统计,2010年底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1634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17.84万艘。2010年全国完成水路客运量2.24亿人、旅客周转量72.27亿人公里,完成水路货运量37.89亿吨,货物周转量68427.53亿吨公里,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9.32亿吨。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64万艘次,平均每天1.27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331件,死亡329人,沉船195艘,直接经济损失3.24亿元。如何增进水上交通安全已成为一项重要课题。 2006年8月16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标志着中国沿海港口建设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港口与航路是水上交通系统中彼此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两个关键要素。每一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进出该通航水域中各港口的通道。沿海港口布局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路同样需要科学合理的规划,因为沿海通航水域中的航路是船舶顺利进出沿海港口的安全保障。 为使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航行更安全,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水上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我国沿

最新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定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实行船舶定线制。 本规定所指定线制范围按照《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除外: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施工的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浙江海事局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 第五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顺着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靠右航行,并让开分隔带(线)。 船舶按通航分道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船舶应当在沿岸通航带航行。 第六条通航分道内航行的船舶,驶出通航分道前应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并谨慎航行,在进入港池、锚地时,可使用沿岸通航带。 第七条在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航经码头前沿水域应特别谨慎驾驶。 第八条船舶应尽可能从警戒区穿越定线制水域。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 第九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如确需穿越,应尽可能与通航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并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穿越时,应避让按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十条虾峙门航道下篮山灯桩前后500米航段禁止船舶追越。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集装箱租赁合同模板协议书

集装箱租赁合同操作实务 集装箱租赁合同是规定租箱人与租箱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和费用的协议和合同文本。租箱人在签署合同之前一般要与租箱公司(或其代理人)商定租箱方式,数量,租金,交、还箱期,地点,租、退箱费用,损害修理责任及保险等事宜。租箱合同的要紧条款一般有4个方面内容。 交箱条款 交箱条款要紧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是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刻和地点将答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其内容要紧有: (1)交箱期。是指租箱公司将箱子交给租箱人的时刻。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交箱量。为了适应市场上箱,货供求关系的变化,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的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 (3)交箱时箱子状况。租箱公司交给租箱人的箱子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与标准的规定,同时租和相人还箱时应保证箱子保持和接近原来的状况。为了保证这一点,双方在提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箱子所在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 还箱条款 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要紧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刻,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其要紧内容为: (1)还箱时刻。指规定的还箱日期。如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方式解决;假如可能提早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早终止条款,定有该条款时,租箱人可提早还箱;如

未订立此条款,即使是提早还箱,租箱人仍需补交提早日数的追加租金。 (2)还箱地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租箱公司另用书面形式确认的具体地点还箱。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如此能够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箱子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讲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假如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作为箱子全损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一时费用。如租箱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 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船 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 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 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 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

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 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船船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 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黃浦江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注意事项 珠江口水域,海事部门规定的地理覆盖范围为113°32′00″E~114°24′00″E与21°55′00″N~22°20′00″N连线内水域。在航海的实践中,往往把从蒲台岛开始至马友石灯船之间的水域称之为珠江口水域。 此段水域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从2004年6月1日起实行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定线制》有多航路交叉,水道纵横交错,港口密集,在该水域有多条船舶航路产生多种方向的交叉。 大濠水道定线制有四条分道通航段,加上现有的香港大屿山快速船东段分道通航段,共有5条分道通航段的航路交叉,交通流状况复杂。为了解决多条航路交叉的问题,避免船舶交叉碰撞,设立了第三警戒区,警戒区内设有半径为80米的“安全岛”,要求船舶穿越警戒区时,围绕“安全岛”逆时针航行。担杆水道定线制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航路也形成交叉,第二警戒区就是为解决两条分道通航航路的交叉而专门设置的。在警戒区中心设置灯船,为了使船舶易于辨明大濠水道定线制警戒区“安全岛”的位置,在警戒区中心设置1艘安装有雷达应答器的灯船。 现以船舶西行为例,过蒲台岛之后,由东博寮水道进入香港水域的船只多为大型船舶,由于受到龙鼓洲西水道水深的制约,驶往深圳赤湾港的大型船舶也借道东博寮水道由龙鼓水道进港。所以,驶经东博寮水域外侧时,要严格遵守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规定,行驶在自己的航线上,遇有从东博寮水道驶出的大型船舶,应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避让,必要时慢车等让,同时可以保持香港海事的CH 12频道守听,密切注意出口船舶的动态。这里也是海事高发水域,具体原因也就是交叉船舶互相争行,因为西行船是规则上规定的让路船,所以应主动避让出口船,以免出现紧迫局面。在遇有香港水域涨潮时,停泊在担杆列岛内侧的锚泊船也要依次进港,应特别注意其抢头。驶过东博寮水域之后,应当注意东行往南丫岛抛锚的船舶,及早与之联系,确定会让意图。 有些西行船舶在过外伶仃岛之后,向左转向进入桂山锚地或外伶仃岛的大型船舶锚地抛锚,追越时要尤其谨慎,做到提前联系,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追越。 再往西船舶驶经东南报告线。即以桂山引航锚地中心点(22°07′54″N/113°46′50″为圆心,半径10海里,从担杆水道(22°08′54.5″N/113°57′30″E)至东澳岛西南方附近水域(22°00′16″N/113°40′00″E)的圆弧线。在实践中,把它设为一个经度:即113度57分东经,船舶应当用VHF CH 09频道向桂山交管报告自己的信息和动态。 进入大濠水道东南段的第四分隔带北侧通航分道,航向306度,转向进入前可把大鸦洲灯桩为参照,同时应注意从第四分隔带南侧出口东行的船船,进入第三警戒区时,将航路1号灯船(即习惯称的桂山灯船)置于左舷,靠警戒区右侧半圆航行进入第五分隔带东侧通航分道,航向348度,再经大濠水道北段驶往广州或珠江三角洲其他港口,通过第五分隔带北侧端部时,应将航路2号灯浮(红白竖条相间球形望板,装雷达反射器(3米标))置于左舷。在第三警戒区航行时,应注意从第三分隔带东侧通航分道进口的船舶,以及经第六分隔带、大屿山快速船分道两侧通航分道穿越第三警戒区的高速客船。 在由分流角驶入珠江水域的过程中,会与进入深圳的船舶航向形成交叉,此时应当确定会让意图,谨慎避让。此外在渔汛期,还要注意在航道中穿越的拖网渔船。

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船舶定线制

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船舶定线制 (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2届大会审议通过) SHIP REPORTING SYSTEM AND ROUTEING SYSTEM OFF THE CHENGSHAN JIAO PROMO NTORY (Adopted by MSC. 93(72), IMO)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72)号决议 (2000年5月19日通过) 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条(b)有关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规则V/8-1款有关本组织通过的船舶报告制,进一步忆及授权本委员会代表本组织审议通过船舶报告制的职能的第A.858(20)号大会决议,考虑到海上安全委员会MSC.43(64)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报告制的指南和标准, 审议了航行安全分委会第45次会议的建议案, 1、根据SOLAS公约第V/8-1款,通过本决议附件中所述的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 2、决定该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将于2000年12月1日世界时0时起生效; 3、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提请SOLAS公约成员国和缔约国予以注意。 (在此分页) RESOLUTION MSC. 93(72) (adopted on 19 May 2000) MANDATORY SHIP REPORTING SYSTEM THE MARITIME SAFETY COMMITTEE, RECALLING Article 28(b)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concerning f unction of the Committee, RECALLING also regulation V/8-1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 OLAS),1974 concerning the adoption by the Organization of ship reporting systems, RECALLING FURTHER resolution A.858(20) which authorizes the Committee to perform the fun ction of adopting ship reporting systems on behalf of the Organization,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uidelines and criteria for ship reporting systems adopted by resol ution MSC.43 (64). HA VING CONSIDERED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Sub-Committee on Safety of Navigation at it s forty-fifth session. 1. ADOPTS, in accordance with SOLAS regulation V/8-1, the mandatory ship reporting system off the Chengshan Jiao Promontory, as described in the Annex to the present resolution; 2. DECIDES that the said mandatory ship reporting system will enter into force at 0000 hours UTC on 1 December 2000; 3. REQUESTS the Secretary-General to bring this resolution and its Annex to the attention of Member Governments and Contracting Governments to the SOLAS Convention.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第九条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粤海事通〔2010〕7号 各直(附)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粤海事通〔2002〕3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10年1月7日 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珠江口水域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珠江口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珠江口水域是指珠江口21°48′00.0″N纬度线以北,

113°07′00.0″E经度线以东,114°20′00.0″E经度线以西和黄埔水道113°25′36.0″E经度线以东,铁桩水道113°28′00.0″E经度线以东的广东海事局管辖水域范围。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驾驶台值班 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三)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五条富裕水深 (一)船舶应保留足够的富裕水深; (二)在马友石灯船至南沙港区(广州港出海航道41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2%;在南沙港区以北水域航行时,船舶保留的富裕水深应不小于吃水的10%。 第六条主航道航行 (一)船舶在主航道航行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航道外缘行驶。 (二)船舶因靠泊或离开码头、锚地、系船浮筒等不能遵守前项规定行驶时,应密切注意周围环境,谨慎驾驶,主动避让,不应妨碍顺航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 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 一、《定线制》制定过程 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 《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 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担杆水道分道通航制向香港海岸一侧的界线与邻近香港海岸之间的水域定为沿岸通航带。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航行通告 关于实施《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 《长江口船舶报告制》的通告 沪海航[2008]204号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和《长江口船舶报告制》已于2008年1月7日经交通部予以发布,并定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锚地和引航作业点的调整也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同时废止。 附件1:《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2:《长江口船舶报告制》 2008年5月22日

附件1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由2个警戒区、5条分隔带及5条通航分道组成,并与其相关的锚地和引航作业点共同构成完整的船舶交通体系。 一、警戒区 (一)A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1)31°06′16.9″N 122°29′38.6″E; (2)31°07′10.3″N 122°30′48.5″E; (3)31°07′10.3″N 122°33′08.6″E; (4)31°05′09.9″N 122°33′08.6″E; (5)31°05′09.9″N 122°30′48.5″E; (6)31°06′03.8″N 122°29′38.6″E。 (二)B警戒区。 为以下六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 (7)31°00′30.8″N 122°29′38.6″E; (8)31°00′46.8″N 122°30′48.5″E; (9)31°00′18.0″N 122°33′08.6″E; (10)30°58′13.9″N 122°33′08.6″

E; (11)30°58′42.9″N 122°30′48.5″E; (12)30°59′27.4″N 122°29′38.6″E。 二、分隔带 (一)A分隔带。 A警戒区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A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长度为1.94海里: (29)31°06′25.1″N 122°33′08.6″E; (30)31°06′25.1″N 122°35′24.4″E; (31)31°05′55.1″N 122°35′24.4″E; (32)31°05′55.1″N 122°33′08.6″E。 (二)B分隔带。 警戒区B东侧以下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为B分隔带,该分隔带宽度为0.5海里,分隔带中心线长度为2海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 规定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该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