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破产法练习题答案在后(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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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继续执行

C.终结执行

D.与破产程序合并执行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可以上诉的是()。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C.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不应解除

C.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5.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6.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的有()。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7.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年8月,人民法院受理了某企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企业2007年1月向甲企业无偿转让精密仪器的行为,但经管理人调查,由于甲企业保管不善,该精密仪器被盗,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企业可以不承担责任 B.管理人无权追回该财产

C.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企业应折价赔偿

9.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共益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11.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

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

1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最长不得超过()。

日3个月日60日个月2个月日3个月

13.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A.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14.下列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活动的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B.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选举产生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15.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中国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B. 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我国法院一律应予承认和执行

C. 宣告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一定破产

D. 宣告子公司破产,母公司不一定破产

16.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

A. 5日

B. 7日

C. 10日

D. 15日

17.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 经营管理不善

B. 造成严重亏损

C.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 资不抵债

18.假设债权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A. 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B. 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C. 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D. 甲企业的债务人D,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19.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 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 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挥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2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决议的决议应当由()

A.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 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 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年利率%,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

C.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 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22.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甲企业与乙企业曾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但双方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仍未履行,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要求乙企业继续提供货物,甲由此需要支付的50万元属于()。

A.普通债务

B.破产费用

C.共益债务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23.人民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B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给买受人A公司,但A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标的物可以直接由管理人进行处置,拍卖的价款归还给B公司

B. B公司不得取回该标的物

C.可以由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可以直接作为A公司的财产,B公司按照规定申报债权

2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A.过半数

B. 1/2 410

25.下列选项中,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的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C.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破产参与权的场所

D.债权人会议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26.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32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480万元,欠职工工资240万元,则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应依法宣告甲公司()。

A.破产程序中止

B.破产程序终结

C.进行和解整顿

D.不予破产

27.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查结果表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250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11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140万元,欠税款1500万元,破产债权4000万元,其中乙公司拥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则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乙公司就破产债权受偿的金额为()万元。

28.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债权数额仍没有确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定期间债权人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该一定期间为()。

年年个月个月

29.2005 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

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30.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1.以下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B.债权人会议由全体无担保债权人参加

C.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D.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和主持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B.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C. 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D.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原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 因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 债务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D.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A. 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

B. 核查债权

C.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D. 指定破产管理人

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A.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 管理人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

C.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D. 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

5.在重整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应暂停行使

B. 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的分配

C.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D.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B.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C.管理人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D.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E.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

8.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10.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B.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1.管理人应当追回下列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包括债务人的()。

A.董事

B.监事

C.经理

D.副经理

1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没有表决权。

A.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通过和解协议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3.关于债权人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D.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

A.予以解除

B.中止合同履行

C.宣告无效

D.继续履行

15.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B.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16.关于和解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

C.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

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向法院申请和解

17.下列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说法正确的是()。

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其进行分配

B.管理人应该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

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将相应财产交付给债权人

18.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B.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20 %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C.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破产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19.债务人甲公司有20位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某日,在该组进行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有18位债权人出席了会议并参与该项的表决。下列各项中,表示通过该项决议的情形是()。

A.代表了3888万元债权的10位债权人同意

B.代表了4000万元债权的9位债权人同意

C.代表了4888万元债权的11位债权人同意

D.代表了5000万元债权的15位债权人同意

20.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破产案件中,法院对于实体性问题作出判决,而对程序性问题作出裁定

B.申请人对法官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C.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项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21.以下有关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表述正确的是()。

A.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D.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三.判断题

1.在债务人的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已经开始的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2.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作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管理人将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后,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日起满2年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的债权人。()

4.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5.假设2006年10也26日人民法院受理A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并于2007年12月10日人民法院宣告A国有企业破产程序终结。2009年1月15日发现A国有企业曾于2006年10月23日放弃自己对B企业的债权。对此情形,应当由管理人追回财产,向债权人追加分配。()

6.企业破产法上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7.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8.人民法院在2007年10月15日时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经管理人检查,A企业在2006年8月20日时曾向A企业无偿转让自己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企业的无偿转让行为。()

9.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负责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一)

浅议我国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一) 摘要:《破产法》实施以来建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规范了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扩大,破产法突现出一些缺陷与不足,本文就破产法的缺陷与完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破产,破产法,立法完善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规范的立法现状 1986年12月问世的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简称《破产法》),结束了新中国缺乏破产法传统的历史,成为新中国破产法发展历史的起点。这部《破产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行为。1991年4月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破产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过巨大的推进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需要具体的没有具体化,应该规定又没有相应的条文调整,存在很多的立法缺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审理破产案件的具体问题多次制定过司法解释,但毕竟由于《破产法》存在先天不良。因而,这些破产法律规范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建立,已难以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其局限性日益暴露出来。本文将就现行破产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和如何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适用破产案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通过) 该法共计43条,包括总则,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附则。 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破产必须适用的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11月7日) 该意见共计76条,包括管辖、破产申请、破产案件的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其他八个部分。 该意见是对《破产法(试行)》如何适用做出的详细解释,是人民法院适用破产法的规则。其中部分规定因与最高法院此后公布的司法解释抵触而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该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六条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该法适用范围广,不但适用于国有企业的破产,也适用于其它法人的破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该意见第十六部分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包括了该意见的240条到253条。 该意见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适用范围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包括了所有法人企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9月1日实行) 该意见共计106条,分为管辖、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破产费用、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终结、其他十四部分。是目前我国关于破产最详细的一份法律文件。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法人企业。

破产法案例分析分析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公司100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浅议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浅议破产法中的追加分配 什么是追加分配,它有哪些特点包括哪些范围?司法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b16531799.html,)这就为您解疑答惑。 追加分配是在破产分配完成,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于新发现的属于破产人而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法院按照破产程序的有关规则对尚未获得满足的破产请求权进行清偿的补充性程序。 追加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是破产程序终结后新发现的财产;(2)追加分配受法定除斥期间的限制;(3)追加分配由法院负责实施;(4)追加分配的方案应符合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 追加分配的财产范围 用于追加分配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类:(1)依据破产法第31~33、36条规定追回的财产,如破产人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无偿转让的财产,第三人因破产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压价出售财产、提供新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者放弃债权而获得的不当收益,债权人接受不正当个别清偿的所得,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2)破产程序终结后收回的属于破产人的其他财产,如有关部门发还的遗失财产、被盗财产,破产程序中因纠正错误支出收回的款项,因权利被承认追回的财产,债权人放弃的财产和破产程序终结后实现的债权、物上请求权等财产权利。

对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财产,可以由破产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投资权人追回后,交人民法院分配,也可以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追回后进行分配。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 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是破产程序终结后连续计算的不能中断和不能延长的固定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现符合上述规定的财产的,应当予以追回并进行追加分配。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追加分配的除斥期间为2年。此期间的起算点有两种:一是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依照第43条的规定终结之日;二是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程序依照第120条的规定终结之日。 追加分配的通知和公告 对有权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并对追加分配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公告。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认为自己有权参加追加分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追加分配的方案 追加分配应依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已经在清算分配中获得满足的顺位,不得参加追加分配。尚未获得完全清偿的请求权属于不同顺位的,应首先清偿在先顺位的请求权。同一顺位的请求权不能全部满足的,按比例清偿。实践中,可以根据最后分配的方案,确定应接受追加分配的债权人名单。 小额财产的归属 进行追加分配总是需要一定的人员和费用。没有必要以较多的人

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范文

一、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 A.有偿转让财产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C.放弃债权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 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 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 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 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试题及答案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 一、单选题 1、“应付破产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本科目核算()。 A、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C、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收益 D、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损失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3、下列有关《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D、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定时清偿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4、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 A、资本公积 B、其他综合收益 C、应付破产费用 D、其他业务收入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 A、应付共益债务 B、应付破产费用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企业破产法案例[最新] [案例]1:2007年7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7月4日受理裁定送达甲公司。人民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7月3日,甲公司向其债权人A企业清偿了100万元的货款。 (2)6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B企业120万元的货款,被B企业提起诉讼。6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向B企业支付120万元的贷款,同时应B 企业的申请,将甲公司办公楼查封拟用以清偿B企业的货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该判决尚未执行。 (3)6月2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C企业150万元的货款,被C企业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诉讼,7月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时,海淀区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4)7月10日,因甲公司拒绝支付D企业180万元的货款,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管理人是否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能否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3)根据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债权人D企业向合同履行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7月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清算人。该买卖合同甲、乙公司均未履行。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合同,管理人应如何处理? (2)该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如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后,100万元的货 款应如何支付?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并 说明理由。 [案例]3: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 定乙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 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 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 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 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劳动债权产生时间的界定 对于破产情形之下的劳动债权,因劳动关系产生时间不同而在破产程序中所对应的性质和地位不同。我们讨论劳动债权还要讨论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和之后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等请求权。因其产生的基础不同而应有所区别。“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债权应为共益债权,由破产企业的财产中随时支付。因为雇员的劳动为破产企业继续经营所需要,系为关系人的共同利益,故毫无疑问应列入共益债权。”也就是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因程序进行的需要而雇佣的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列为共益债权随时支付,在清偿顺位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破产程序前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部分才是我们所讨论的劳动债权。而何为破产程序的开始,一般认为,我国的破产法采用的是受理开始主义,即法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 例分析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财务管理0901班课程设计论文 刘水源 U200916652 陈岩 U200916646 周雪 U200916620 张文敏 U200916612 陈楚茵 U200916634 2012年6月22日

目录 引言 (4) 1.案例背景 (4) 2.案例回顾 (7) 3.案例分析 (9) 3.1浙江海纳因何走向破产? (9) 3.2清算或者重整,浙江海纳何去何从? (15) 3.3 重整制度有哪些理论根据呢? (20)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28)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30)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31) 4.尾声 (34) 【参考文献】 (34)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 ——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摘要:众合机电的前身浙大海纳,曾是浙江大学控制的“小盘高校概念”“硅”股。在浙江大学的技术依托下,曾经的浙大海纳业绩斐然。2009年4月20日, S*ST海纳在之前连续9个涨停板后突然停牌,此后再无消息。同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浙江海纳案也成了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个由债权人申请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此后,人们对于浙江海纳的破产重整一事议论纷纷。本文从公司财务的视角,介绍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背景、经过,探讨该公司走向破产的原因,进一步分析当浙江海纳面临清算或者重整的时候,公司为何选择了破产重整,讨论这一案例给我们的经验教训,进而指出我国在上市公司的破产、退市制度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关键词:浙江海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律规章制度练习题库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企业破产法案例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 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 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 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 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 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 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破产法案例分析习题3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 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11个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案例1】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 【案例2】2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重点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高院工作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确保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稳妥顺利进行。现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 (一) 人员配备及变化 公司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和开拓,汇聚了企业清算、审计、评估、管理咨询、法律服务等多方面专业人才近25名,且拥有10个经过上海市清算协会注册认证的清算师,13名经财政厅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公司员工中绝大部分属于复合型人才——除近半拥有清算师资格外,还分别拥有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资格,部分人同时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 在多个领域的知识储备和融会贯通大大增强了公司向企业提供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企业改制及企业管理的实施和咨询等多方位业务服务的综合实力。 (二)、执业资质 上海天则清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

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审定,于2014年被编入第二批上海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司同时是上海市企业清算协会理事单位,中国企业清算行业协会(筹)31家发起人单位之一。于2016年7月被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授予上海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 公司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业务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内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派出的项目组人员均为拥有会计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的资深专业人员,达到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业务。 (三)公司管理制度的建设 1、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 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公司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下: (1)公司人事制度; (2)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管理规则; (3)公司员工职级系列管理规则; (4)公司年度考核管理规则; (5)公司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则; (6)公司档案管理规则; (7)公司业务报备管理办法; (8)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9)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10)公司执业质量管理办法;

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浅谈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现代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对债权的保护被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当时的法律不仅允许债权人处置其财产,甚至可以剥夺其自由和生命。后来,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一直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直到美国1841年的破产法,才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融为一体。自此以后,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由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转向追求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虽然现代破产法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始终存在冲突,而破产发生的原因毕竟是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因此破产法在对债务人权益进行救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破产法的作用归根结底表现为保护债权。在现代社会,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予以保护是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在破产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都应当体现该立法宗旨。但是,在企业破产法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表现在: 一、破产原因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即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的必要条件。所谓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价值低于全部债务的数额。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如果债务人财产的价值高于其债务,则债务人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只有当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低于其债务数额时,才能得出债务人“明显不具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能力”的结论。这两个条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以债务人是否拥有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财产作为能否对其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这样规定破产原因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应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清偿职工工资及其他应向职工支付的费用、所欠税款,在此之后,如果债务人财产还有剩余,才会向债权人清偿。由此可知,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有相当一部分不能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即使将其全部财产都用于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得到完全满足,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有关费用和债务后,债务人可用于向债权人清偿的财产数额更少,因此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更大的损失。而破产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时间更长、程序更烦琐,债权人付出时间、精力申请债务人破产,却要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偿还比例很低,在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更愿意选择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其债权。由此可见,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原因作如此规定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不够的,从制度上来看也是不合理的。 那么应当如何规定企业的破产原因比较合理呢?我认为,应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企业的破产原因,这里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没有清偿并呈持续状态。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其一,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人所能知道的就是债务人没有按期向其偿还债务,而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及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很难得知。其二,对于债务人来说,因为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有两种原因:一是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故意不还。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则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为了保护债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企业破产法案例分析 (2009-05-01 15:46:18) 【案例1】(2007年CPA)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 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 要求:

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出处】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 【摘要】破产法18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履行抗辩权和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由于合同的不可分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履行部分仍应以共益债务进行清偿。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效力采折衷说比直接效果说更符合破产程序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在司法成本的控制上“解除合同”的模式不及美、德“拒绝履行”的模式。 【关键词】待履行合同;管理人的选择权;拒绝履行;解除合同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前言 破产法要发挥其社会调整效用,必须与其赖以产生、存在的法律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相辅相成。“破产法尽管通常自成一体,但它运作产生的结果不得与破产法以外法律所依据的前提有根本的冲突。如果破产法确实希望实现一种不同于或根本偏离该其他法律的结果(例如,关于合同的处理,先前行为或交易的撤销或对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处理),那么,可取的做法是,这种结果必须是朝此方向做出认真考虑和采取自觉政策的产物。”[1] 破产法价值目标的一元说或多元说[2]都认可一个高效率的破产法应当追求破产程序与整个法体系价值观的一致性,以尽量维护交易关系和风险的可预测性,减少破产程序对既有经济、法律秩序的冲击。也就是说,原则上破产程序应承认并执行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债务人及其资产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优先顺序,除非某一破产法目标被证明十分重要并且有必要为此而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则。这是制定破产法规则的一个指导思想(我国破产法关于取回权以及债权的清偿顺序等规定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确定的),也是分析和解释破产法条文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时所应当遵循的一个原则。因此,就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而言,从管理人选择权的适用范围(适用《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合同类型)来看,如果在破产程序之外,合同依其性质不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整体转让或者合同依其性质不可解除,则在破产程序中如果要赋予管理人解除权,必须在允许管理人对该类合同行使选择权所要实现的破产法目标与其他法律规定此类合同不可解除或转让所要实现的目标之间进行衡量。除非破产程序所要实现的目标经过立法论证被证明比另一目标更为重要,否则其他法律对某类合同解除或转让禁止的规则在破产法中应当得到尊重与适用。从管理人行使选择权的法律后果来看亦同理,原则上认为解除待履行合同的法律效果以及合同的继续履行等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如果合同法相关规则适用的结果与破产程序所要实现的目标发生了根本冲突,则应当在衡平的基础上做出选择或平衡。上述第一个方面涉及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特许经营合同、劳动合同、用益物权合同等)的具体分析,由于篇幅所限,将另文讨论,本文只论及破产程序中合同处理的一般规则。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即破产法规定之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破产法和合同法处于同等的法律位阶,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处理问题,如果破产法有明确规定,则应适用破产法,如果破产法没有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但是,如果合同法的规则适用于破产程序会有悖于破产法的目标,而破产法又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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