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

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

(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

(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

(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

材料: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

(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

(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

(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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