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阳市廉租住房出租和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

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补助形成。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取得。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国家和个人产权比例明晰、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原则,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指导及监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专户监管。 第五条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第八条廉租住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州政府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结合当地财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廉租住房成本的构成,参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规定确定。廉租住房成本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

2017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2017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 廉租房是政府给予低收入者的一个福利,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都可以进行申请,但是每一年廉租房的政策规定都会有所不同,想要申请廉租房的人应该要能了解清楚。2017年廉租房政策规定有哪些?律伴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一看。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8b3123481.html,/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95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16 【实施日期】2000.1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朱亚衍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当年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为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各区政府协助廉租住房的分配、租赁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来源 第四条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通过置换筹集的用于廉租的旧公有住房; (四)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现租住公有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第五条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东府[2008]8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府〔2008〕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东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房屋修葺等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发放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或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房屋修葺,是指对困难家庭危房或泥砖房等自有房屋,进行修葺。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保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第五条市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各镇(街)新建和收购廉租住房资金由镇(街)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赁住房补贴资金以及房屋修葺资金参照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负担比例,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8-4 执行日期:2003-8-4 生效日期:1900-1-1 根据杭政办发[2001]219号文《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更好地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家庭每人占住房使用面积;

核定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亲; 家庭成员中属农业户口的配偶、子女纳入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人口数。 3.经济条件:已领取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二)面积核定方法 1.下列住房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4)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自用住房;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 (6)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住房; (7)违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2.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现住父母或子女、属三代及以上同住家庭的住房;

(4)兄弟姐妹的住房; (5)朋友、邻居的住房。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廉租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人户一致)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我们制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五年七月七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驿城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管理,完善租售并举制度,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大

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廉租住房管理和规范产权处置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建〔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廉租住房流转机制,提高政府保障性住房资产配置效率,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周转,推动廉租住房建设持续发展,有效增加保障性房源供应,切实提高政府的实物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出租和出售廉租住房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租售并举、购买优先,有限产权、规范管理。 二、出租和出售房屋的范围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可用于出售的廉租住房。 三、出租和出售房屋的对象 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供应不足的,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宁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怀政办发[2007]47号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租住房)或者向上述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以下简称租金补贴)的制度。 第三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财政、民政、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房改、价格、劳动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建立城镇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资金; (四)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的部分净归集资金; (五)上级政府的专项补助资金;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金补贴的发放、配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配租住房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建、收购或者改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应严格控制装修标准,力求经济适用、安全可靠,以满意居民家庭基本

中国城镇廉租房政策

我国城镇廉租房政策文献综述 前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做的报告中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廉租房政策惠及低收入者, 保障解决城市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使他们有安身之所。因此, 有效落实廉租房制度意义重大, 其实质是解决中国住房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 廉租房是一种具有社会救济性质的住房, 是政府向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 的一种非赢利的保障性租住用房, 采取住房租赁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与其他房产相比, 廉租房具有很强的福利性, 它体现了社会公平, 对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证市场机制的良性运作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本篇文章就围绕着我国城镇廉租房政策的历史发展、定位、现状、政策推动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等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历史发展 有关廉租房政策,早在1998 年7 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就提出了建立廉租房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1999 年建设部提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对廉租房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2004 年3 月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目前, 全国35 个大中城市中有33 个城市和近半数地级市启动了廉租住房工作, 基本形 成了租金补贴为主, 实物配租为辅, 其它方式为补充的保障方式, 在解决最低 收入和特保家庭住房困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1] 2.我国当前的廉租房政策定位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要求中国的廉租房制度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要满足人的需要;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则要求廉租房制度在确保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 顾及未来的社会发展, 满足子孙后代的需要, 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及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租房建设管理,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投资建设,有计划、分层次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审核、公示、配租及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民政、税务、统计、公积金、社区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租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筹资渠道与房屋筹集 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六条公租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租房保障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以及公租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租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租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其它主体所有的公租房,租金收取、维修及管理费用,由投资人负责。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并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租房建设。 第九条公租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县(市、区)、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具体保障形式及其适用范围、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落实保障资金,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民政、财政、价格、审计、土地、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并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0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0年廉租住房预 (销)售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76号 【发布部门】毕节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10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76号) 各办事处,市直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市2010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毕节市2010年廉租住房预(销)售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0年廉租住房预(销)售(以下统称“出售”)工作,根据《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补充意见》(黔建房改[2009]31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中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建房改通[2009]231号)、《毕节市廉租住房出售暂行规定》(毕市府办通[2008]185号)及毕节市人民政府四届(43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履行政府在住房领域的管理职能,采取“按序出售、自愿购买、分步实施、逐步解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二、房源情况 (一)出售总套数1078套,其中: 1、流仓建设点: 现房: 小户型:一室一厅、面积41㎡-44㎡86套; 大户型:二室一厅、面积46㎡-50㎡104套; 期房: 大户型:二室一厅、面积49-50㎡576套 以上房源自2010年4月份起销售或预售。

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概览

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概览 陈杰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副教授 中国在1978年由邓小平直接发起的住房制度改革,历经20年的曲折探索,终于在1998年完成了从福利分房制度到商品住房制度的根本性转变。住房不再由政府无偿分配后,因为有利可图,投资热情被空前激发,住房供应不再成为中国城市的老大难题,如1978年之前我国城镇年均住宅竣工面积仅有0.18亿平方米,1978-1987年间年均为1.3亿平方米,1988-1998年间年均为2.9亿平方米,1999年-2009年中则达到6.13亿平方米(含非商品住宅),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10年间光由开发商提供的商品住宅就累计达到3900万套,解决了1亿多人的居住问题。住房总体上不再短缺,2009年底城镇住宅存量面积达到131亿平方米,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8平方米,是1978年的4.2倍。 然而住房成为商品化后,也随之带来一系列问题。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住宅价格难以抑制的持续高涨,远远高于同期收入增幅。自1998年之后,中国城市房价收入比居高不下,始终在10以上(90平方米商品住宅总价与城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的比值),中低收入家庭对商品住宅的承受能力更加脆弱。事实上,中国政府在90年代的房改当中就意识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不能完全用市场来解决,也采取了多种办法去力图缓解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困难。然而由于中国政府对经济增长的需求非常强烈,把住宅房地产看作一个产业和经济增长来源的考量往往压过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社会民生政策诉求,住房保障在大多数时间是被忽视或远排在经济发展政策之后。 尽管这样,中国还是初步建立起一套覆盖一定城镇居民范围公共住房政策体系。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经济适用房;二、廉租房;三、公共租赁房。 一、经济适用房 1991 年国务院在《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要“大力发展的商品房,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是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出现跟经济适用房相似的字眼,也确立下了日后经济适用房的基本内涵。到了1994年,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提出,要“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该《办法》要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以微利价出售,只售不租。其成本价由7项因素(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费、配套费、建安费、管理费、贷款利息、5%以内的利润)构成。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售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项因素综合确定,并定期公布。这些要求成了日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基本原则。但当时开发商还没兴起,经济适用房基本都由政府行政部门出资和组织建设[1]。 1998年7月标志性房改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中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但这个“供应主体”除了个别地区热情很高,绝大多数地方从来就没有实现过。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的房源。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 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和《遵义市廉租住房出售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出售廉租住房实行“因地制宜、积极稳妥,以人为本、自愿购买,规范程序、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县建设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按照廉租住房的产权界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物价)、财政、国土、民政、统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出售的相关工作。 三、出售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出资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 (二)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房。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四、销售对象 有自愿购买意向、且符合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均可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五、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原则制定出售价格。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要按照项目分别确定价格,其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设或收购该廉租住房成本价的80%。成本组成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黔府发…2005?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优惠政策 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30%房款后即可入住,可不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余款按比例在三年(36个月)内付清。 (三)享受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新建廉租住房的,与建设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销售合同》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前,建设部门可将每月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转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账户内,转作保障对象个人购房款。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创业的本科一批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以及单位聘用的特殊人才,在我市无房产的高素质人才,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对于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端人才,在本市工作无住房的,由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免租金,期限3年)。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规划、税务、物价、人力资源、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四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本市城镇非农户籍、达到规定年龄(28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所在镇政府、办事处,各园区统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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