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科技项目的招标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其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管发展计划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贸、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检查,指导市场主体各方建立并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社会信用机制。通过发挥社会信用机制的自行调

节作用,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公正原则的各方当事人进行否定评价和淘汰。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九条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设区的市以上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主选择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通过资格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织独立,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招标人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在招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其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对代理费用的收取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一家由国家或者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六条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办法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中载明,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公告载明的内容为依据,不得再设定其他条件以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其他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地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有效期限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的要求;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主要合同条款以及协议书内容;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其出售价格依据印刷成本确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并对评标因素进行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条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一)项目选址或者工作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二)实施项目的条件较为复杂的;

(三)多数潜在投标人提出要求的。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并应当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依法进行项目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对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应当载明补偿标准。

招标人对参与方案设计邀请招标而未中标的设计项目投标人,应当给予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按照档案保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申请投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或者其证明文件;

(二)资信证明、履约情况和业绩材料;

(三)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科研、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可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询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其项目的投标。

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第二十九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三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保证金要求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一,最高限额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五)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六)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标底;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建评标专家名册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省有关部门提供的评标专家名册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前款规定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评标:

(一)熟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比较和评审;

(三)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

(四)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五)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逐项列出各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六)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的技术信息、数据等方面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书面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书面补正;

(七)按照评标情况排序推荐中标人;

(八)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示的废标条件确定废标,不得随意将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应当视为废标。

第三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设、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者服务采购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纪要。

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的十五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至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十四条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当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附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公告、投标人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标准和方法、废标情况、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结果等内容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2]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情况;

(三)招标投标活动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等情况;

(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当事人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不得随意增设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招标人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以及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四)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未经批准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五)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七)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八)委托无资格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

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第五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

(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收取费用和财物;

(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决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萧山区招投标实施细则

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萧山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5〕233号)、《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三条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和方式 第一节招标范围 第五条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 第六条招标规模标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最新整理的2016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到你!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样本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省公路、水运新( 改) 建计划,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都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 委) 负责。 ( 一) 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 含连接线) 、国省道新( 改) 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 委) 负责, 其它公路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 委) 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 及以上的新( 改) 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 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 委) 负责, 其它水运项目 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 委) 负责。 ( 二) 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完 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 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 3.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提高 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防止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或其它越权行为; 4.依法指导、监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总结交流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 三) 核备程序: 1.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 由市交通局( 委) 审核后, 报省交通厅核准 或备案。 2.市交通局( 委) 管理的工程项目, 由各市交通局( 委) 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 负责对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项目法人已经依法成立, 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 二) 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已经审批; ( 三) 已正式列入国家或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计划, 建设资金已落实; ( 四) 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已经核备。

工匠精神——产品质量之魂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b354923.html, 工匠精神——产品质量之魂 作者:罗亚玲 来源:《中国纺织》2016年第07期 把产品质量做到极致,必须树立把99%提高到99.99%的信心和决心。 在经济“新常态”的宏观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已从“人无我有”的低端竞争领域转向“人有 我优”的高层次竞争领域。稳定的产品质量、良好的用户口碑及市场信誉度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主要表现。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是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同样生产一吨纱,由于品质优劣不同,市场卖价相差十分悬殊,甚至可相差几千元之多,花同样的制造成本企业获利却大相径庭。多年来公司不遗余力地在优化产品结构,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的市场信誉度各方面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奠定了良好的质量基础。震纶牌纱线先后荣获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名牌产品、江苏省名牌产品的称号。 把产品质量做到极致的含义是什么?即既要做到产品指标质量的完美无缺,又要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的个性化要求。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是客户的一致要求,是客户对产品满意度的首要条件。在一批产品中即使99%是优等品,其中1%质量有一点瑕疵,客户往往会以1%,否定99%,客户的满意度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单锭质量的差异,特别对布面质量影响较大的管间cvb、粗节、长细节、棉结、毛羽等指标。此外还要高度重视产品的外观质量。即使纱线本身各项指标质量全面达到乌斯特5%-25%的先进水平,因外观质量不好,或纸管质量问题引起退绕困难,或个别筒纱粘附脏污,或包装运输过程造成意外的损伤挂断等问题,客户对产品的整体质量还是不满意。 让客户获得最大的满足感,还必须满足客户对产品的个性化的要求。随着下游织造产品的多元化,对纱线产品必然会提出不同的个性化要求,这对我们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纱线生产必须向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方向努力。要发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工艺上做到精心设计,生产上做到精密加工,管理上做到精细管理,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今年以来受到热议的重塑“工匠精神”,正是产品质量的灵魂。对照精益求精追求极致的制造理念,去寻找产品质量的差距,分析提升产品质量的空间,让客户使用产品后获得最大的满足感,要抓住棉纺生产人、机、料、法、环等各个基础管理的环节继续作出努力。 “人”——以人为本,在全体职工中重塑工匠精神,使认真、敬业、执着、创新成为职工的职业追求,在操作中精益求精,恪守规范,坚持标准。人人把守质量关,不让一点有瑕疵的半成品或成品从自己手中流过。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详尽细则修订样本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详尽细则修订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普通省道公路及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2.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且有省补资金的四级以上内河航道、沿海万吨级以上码头及航道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省立项审批(或核准)的其他水运工程以及市(区、县)立项审批(或核准)的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有关水运工程的施工招投标监管工作。 3.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1.建立信用制度的宗旨: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信用信息体系,充分发挥( B )对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作用。 A 企业 B 社会公众 C 政府单位 D 执法部门 2.在代理合同及收费中, ( C )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 委托人 B 投标人 C 招标人 D 政府人员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C)日。 A 1 B 2

C 3 D 4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B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A 1 B 2 C 3 D 4 ======多选题部分 ====== 5.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 ABC ) A 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B 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C 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 D 缩短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 6.制定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 ABCD ) A 坚持遵守上位法的立法原则 B 坚持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立法原则

C 坚持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D 坚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立法原则 7.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思路( ABC ) A 有权必有责 B 用权受监督 C 侵权须赔偿 D 权责分开 ======判断题部分 ====== 8.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 务。对错 9.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对错 10.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 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错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关于发布《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招标投标,特制定《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实行。 杭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9〕3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联席会议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代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邀请招标的,须报经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或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管理费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的一般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下称招标人)向市招标办备案招标项目; (二)市招标办审核招标文件并予备案; (三)招标人在市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的结果报市招标办备案; (五)招标人发售(发放)经备案的招标文件; (六)现场踏勘,招标人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八)开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案例解读 (条款后列单选只有一个比较正确或错误;多选题至少有2个正确或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1、有关制定条例的宗旨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促进廉政建设 B、保证工程建设项目 C、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D、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下列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货物采购是() A、水电站的水轮发电机组(估算价9000万) B、体育场馆的座椅(估算价300万) C、监狱的监视设施(估算价110万) D、某公立大学实验室的实验器材(估算价200万)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关于制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说法正确是() A、国务院 B、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4-1、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执行监督的内容是() A、预算执行情况 B、资格预审结果 C、投标人资格备案 D、开标程序监督 4-2、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察的是() A、招标文件备案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评标过程公示】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向公众直播。评标过程要全程录音和录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 (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 (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

订货会总经理致辞(精选多篇)

订货会总经理致辞(精选多篇) 第一篇:订货会晚宴总经理致辞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相聚在风景秀丽的南京丽景国际旅店, 参加“点点、母婴坊”xx秋冬新品发布会暨订货会,带着激- 情共商“点点、母婴坊”发展大计,对推动“点点、母婴坊”的品牌建设具有非常紧张的意义。在此,我谨代表南京点点婴幼儿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母婴坊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对各位来宾在百忙之中、不辞劳苦前来参加xx“点点、母婴坊”新品发布会暨订货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和最热烈的欢迎! 公司自xx年成立以来。在各人的通力合作下,目前“点点、 母婴坊”品牌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了600多家专卖店或专柜,市场贩卖份额逐年增长,品牌影响力逐年在进步。今年我们已经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了“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名牌产品”。我们的目标是成为中国名牌产物和中国驰名商标,成为孕婴童行业相关多元化的集团公司,我们很高兴的看到许多加盟商和点点、母婴坊品牌配合发展和强大,并和点点、母婴坊创建深厚的情感,对此,我只想说一句,感谢大家,感谢大家对点点、母婴坊的支持,感谢大家对点点、母婴坊的宽容!本次新品发布会暨订货会将 是我们“点点、母婴坊”的又一次盛会,将继续围绕“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主题。举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公司将始终不渝地对峙交换相识,互助合作,配合繁荣的营销政策,真诚地同全国各地的加盟商同谋生长大计。面临海内市场的巨变, 我们要想不停地发展壮大,就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水,把握住发展机遇,依靠我们的伶俐和气力,走出一条既切合期间变革,

又能为“点点、母婴坊”再造辉煌成就的新路,不断地改进和美满我们的经营方式,在变化中求生存,在变化中求发展。“点点、母婴坊”品牌将凭着时尚的计划理念,科学的企业管理,完整的营销体系,凭着我们共有的创业精神和敬业精神,在孕婴童行业中创造出一个永续经营的故事!亲爱的朋友们, 点点、母婴坊品牌的健康成长离不开各位合作伙伴的大力支持。市场争拼的是实力。两边互助看的是远景,“点点、母婴坊”公司全体同仁对我们事业的发展远景有刚强的信心,我们的团 队会连续高兴的自我完善,信赖通过我们的高兴,我们的目标一定能达成!最后祝xx“点点、母婴坊”秋冬新品发布订货圆 满成功!祝愿在座的新朋友、老朋友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事 业兴旺! 第二篇:订货会致辞各位朋友、各位来宾:下午好!我叫***;负责**大区; 首先我代表汇源饮品发展事业部××大区向各位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各位朋友一直以来对汇源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随着鞭炮齐鸣的到来,我们迎来了2020,也迎来了快消 品贩卖中最要害的季候,今天我们和一直给予我们支持的朋侪们欢聚一堂,共同寻找在这个关键季节提高销售利润和增长销量的措施。 刚刚过去的2020年1个月里,汇源集团饮品事业部对营 销思绪举行了庞大调解,由原来以经销商的资源运作市场为主,转变为以由经销商与工场联合作战,2月份成立了工厂营销区 车销模式导入便是一大办法。同时,我们推出的汇源果汁的品种不停增长,销售政策更加灵活,销售业绩也在不停提拔,刚刚过去的1个月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

试卷名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析考卷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选项: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正确 D:四分之三 试题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评标的基本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可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为() 选项:A: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正确 B: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父亲 C:投标人所在公司的股东 D: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试题解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某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一类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在资格评审中发现,某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没有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某评委对该企业比较熟悉,称该企业具有该许可证,可能装订申请文件时遗漏了。对此,正确做法是()。 选项:A:打电话询问该企业是否具备该许可证,如有,则予以认可 B:书面发出澄清函,请该企业提交该许可证,并予以评审 C:不必询问或澄清,根据该评委的意见,认可该申请人具有该许可证 D:直接认定该申请人的申请文件不合格正确 试题解析:本题考核的是资格预审的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因素主要有:投标资格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格式、联合体申请人等内容。审查标准是检查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写联合体申请人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责任分工等。上述因素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3.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的,不得开标。 选项:A:2家 B:3家正确 C:5家 D:7家 试题解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6-07-04信息来源:admin浏览次数:字号:[ 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其中,投资额较小的,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标准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分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以及设备供应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需要邀请招标的,应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实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七条招标单位 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的条件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领取投资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 (二)具备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图纸; (三)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 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招标的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九条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招标申请书,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单位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

厨房电器十大品牌排名

厨房电器十大品牌排名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中国厨房电器十大品牌排名 2011年世界品牌实验室权威发布中国厨房电器十大品牌排名,排名以销量、技术实力、产品品质、品牌影响力等指标评定。 中国燃气灶十大品牌(排名不分先后) 1、华帝燃气灶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 2、火王燃气灶 (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着名商标) 3、帅康燃气灶 (中国名牌,浙江名牌) 4、方太燃气灶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厨房领域着名品牌) 5、樱花燃气灶 (中国名牌,江苏名牌,全球知名品牌) 6、美的燃气灶 (中国驰名商标) 7、西门子燃气灶 (世界品牌) 8、老板燃气灶 (着名品牌) 9、万和燃气灶 (中国驰名商标) 10、德意燃气灶 (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热水器十大品牌(排名不分先后) 1、海尔 (十大热水器品牌,中国着名家电品牌) 2、万和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 3、万家乐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 4、火王(中国驰名商标,十大热水器品牌,广东省着名商标) 5、樱花 (中国名牌,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全球知名品牌) 6、阿里斯顿 (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欧洲品牌,全球品牌) 7、华帝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 8、.史密斯 (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1874年在美国,专业热水器品牌)

9、能率 (十大燃气热水器品牌,1951年日本,燃气厨卫器具知名品牌) 10、美的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十大热水器品牌) 中国吸油烟机十大品牌(排名不分先后) 1、方太 (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一线品牌/牌子,油烟机十大品牌) 2、樱花 (一线品牌/牌子,来自台湾,江苏名牌,十大油烟机品牌) 3、老板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线品牌/牌子,油烟机十大品牌) 4、火王 (中国驰名商标,一线品牌,中国厨电十大名牌) 5、帅康 (中国名牌,一线品牌/牌子,吸油烟机十大品牌,浙江名牌) 6、华帝 (中国驰名商标,一线品牌/牌子,抽油烟机十大品牌) 7、西门子 (抽油烟机十大品牌,1847年德国,世界品牌) 8、美的 (中国驰名商标,一线品牌/牌子,十大油烟机品牌) 9、海尔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线品牌/牌子,油烟机十大品牌) 10、德意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一线品牌/牌子,油烟机十大品牌) 中国消毒柜十大品牌(排名不分先后) 1、康宝消毒柜 (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着名商标,广东康宝电器有限公司) 2、西门子消毒柜 (始于1847年德国,全球最大的电气和电子公司) 3、方太消毒柜 (中国驰名商标,十大消毒柜品牌,宁波慈溪方太厨房电器) 4、火王消毒柜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厨电十大名牌,深圳市火王燃器具有限公司) 5、老板消毒柜 (消毒柜十大品牌,于1979年,杭州老板实业集团) 6、帅康消毒柜 (浙江名牌,消毒柜十大品牌,浙江省余姚市帅康集团) 7、华帝消毒柜 (中国驰名商标,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8、樱花消毒柜 (江苏名牌,江苏昆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评标办法的通知

ZJKC02—2014—0018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 件 丽招管办…2014?16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 示范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审批中心:

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示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照《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五人及以上单数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原

则上招标人可以派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抽签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专家库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经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同意,招标人可以组建临时专家库或异地抽取,但必须做好相关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原则上应采用“暗标”,不得显现投标人的识别标志,具体实施形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材料、设备招标除外。 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代理)等招标,应采用以下评标办法。 (一)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等八部委2号令)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设计类项目招标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权重不超过20%。资信分值由投标人资质、信誉、业绩和项目设计人员能力等组成。 (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组成,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商务投标文件占75%,技术投标文件占25%。 商务投标文件由企业资信、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及承诺、投标报价及延长服务期报价组成。其中:企业资信占10%,项目监理班子人员配备占30%、投标报价占25%,延长服务期报价占10%。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 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和部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市场准入限制,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异地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当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有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相关人员在近3年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测试题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测试题 一、单选题(每小题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起施行。 A、2012年2月1日 B、2011年12月1日 C、2012年 1月1日D、2011年10月1日 2.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 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由()依法实施。 A、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B、财政部门 C、发展改革部 门D、监察机构 3.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由()依 法实施。 A、监察机关 B、招投标监管机构 C、行政监督主管 部门D、审计部门 4.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 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 A、招投标监管部门 B、招标代理机构 C、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D、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的专业 人员。 A、造价执业资格 B、监理执业资格 C、招标职业资格 D、 采购职业资格

6.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 A、可以 B、不得 C、经同意后可以 D、可联合他人 7.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A、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B、相关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8.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A、不得超过5日 B、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C、不得少于5日 D、不得少于7日 9.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 A、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B、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7日 C、招标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D、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0.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应当重新招标。 A、少于3个 B、少于4个 C、少于5个 D、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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