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earthed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69—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三章和二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增加新型设备的接地规定,接地干线涂色标志采用IEC标准同国标一致,对接地装置施工防腐问题、焊接质量要求作了修订,对土壤腐蚀性分级定量和化学降阻剂使用上作了规定。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GB50169—92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

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第2.2.2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表2.2.3 钢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最小规格

注:电力线路杆塔的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引出线应热镀锌。

第2.2.4条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表2.2.4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

第2.2.5条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

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第2.3.2条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6条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

第2.3.7条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15mm。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第2.3.8条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

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第2.3.10条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

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2条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3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接地;法兰片间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第2.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高频感应电热装置的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的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的所有屏蔽部分和与其连接的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与接地干线连接。

第2.3.17条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的断接卡。自然接地体与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的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措施。

第四节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接地体(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接必须牢固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处理。

第2.4.2条接地体(线)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利用本规范第2.2.2条所述的各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保证其全长为完好的电气通路。利用串联的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

第2.5.1条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有关规定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二、避雷针(带)的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的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用没有镀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三、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

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措施。

四、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当其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作避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与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建筑物的出入口等的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措施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的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与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与主接地网的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的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与接地网的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的架构或屋顶上的避雷针应与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附近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建筑物上的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的构架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必须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带金属护层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须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与配电装置的接地网相连或与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第2.5.5条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后安装接闪器。

第六节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接地

第2.6.1条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不小于

1.5mm2。

第2.6.3条由固定的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机械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金属的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的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以代替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体。

第2.6.4条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的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的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的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

给其他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过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过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的外壳之间有可靠的金属连接。

第三章工程交接验收

第3.0.1条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二、避雷针(带)的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的连接板的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四、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要求的其他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规定,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第3.0.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实际施工的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等)。

四、测试记录。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表 1.1 名词解释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附录二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加单位:武汉高压研究所

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沈大有周惠娟胡仁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

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批准发布。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章、节、条顺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条简要地阐明了本规范编制的宗旨,是为了保证接地装置的施工和验收质量而制订。

第1.0.2条本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接地装置。其他如电子计算机和微波通讯等接地工程应按相应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第1.0.3条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必要时需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并按修改后的设计执行。

第1.0.4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凡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器材,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第1.0.5条本规范内容是以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为主,有关施工安全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1.0.6条电气装置接地工程应及时配合建筑施工,从而减少重复劳动,

加快工程进度和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本条规定了哪些电气装置应接地或接零。第十款至第十四款根据近几年出现的新产品和征求修订意见中要求增加而制订。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根据国标《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和1985年版《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规定而修订。

第2.1.2条本条规定了哪些电气装置不需要接地或不需要接零,基本与原规定相同。《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关于哪些电气装置需要和不需要接地或接零在电压等级上有新的规定,考虑国标《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也正在修订,为同设计规范协调一致,现规定要作相适应的修订。

第2.1.3条当直流流经在土壤中的接地体时,由于土壤中发生电解作用,可使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增加,同时又可使接地体及附近地下建筑物和金属管道等发生电腐蚀而造成严重的损坏。第三款根据日本技术标准和原东德接地规范的接地体以及接地线的规定,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双线制正极如无绝缘装置,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

采用外引接地时,外引接地体的中心与配电装置接地网的距离,根据我国水电厂的试验,不宜过大。否则由于引线本身的电阻压降会使外引接地体利用程度大大降低。

注:考虑高压直流输电已自成系统,直流电力网将有专用规范,本条只适用于一般直流系统。

第2.1.4条本条规定接地线一般不应作其他用途,如电缆架构或电缆钢管不应作电焊机零线,以免损伤电缆金属护层。

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这几种自然接地体均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能够很好地起到降低接地电阻、均衡电位的作用,且能节约钢材,能提高电气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2.2.2条从60年代起国内外已广泛应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满足热稳定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非预应力钢筋作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能够保证设备的运行可靠性。

第2.2.3条为节约有色金属,规定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

我国钢接地体普遍受到了腐蚀和锈蚀,钢接地体(线)规格偏小,根据国标《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及1985年版《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以及我国钢材规格,提出了钢接地体(线)最小规格。

钢接地体(线)耐受腐蚀能力差。钢材镀锌后能将耐腐蚀性能提高一倍左右,在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采用镀锌钢材好。我国运行经验是热镀锌防腐效果好,因此,在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宜采用热镀锌钢材。发电厂、变电所重要性大,其接地装置亦宜采用热镀锌钢材。

执行中应注意:本规范表2.2.3所列的钢接地体(线)规格是最小规格,而不能作为施工中选择接地体(线)规格的依据。在实际施工中应根据设计选用接地体(线)的规格进行实施。但当设计选用的接地体(线)规格小于本规范表2.2.3中所列规格时,实际施工应采用本规范表2.2.3所列钢接地体规格。

土壤对接地装置的腐蚀性,推荐参考石油化学工业部化工设计院等组织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工管理手册》下册表14-13规定的土壤腐蚀性等级及防腐措施。

表2.2.3 土壤腐蚀性等级及防腐措施

第2.2.4条根据国标《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规定明敷铜、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不能作为施工中采用接地线截面的依据,实际施工中应根据设计选用接地线的截面进行实施。

第2.2.5条裸铝导体埋入地下较易腐蚀,使用寿命较钢材短且价格比钢材贵。

第2.2.6条当前国内降阻材料种类繁多且混乱,为防止施工中擅自滥用降阻材料和由于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应符合本条规定。

第2.2.7条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等的强度差又易腐蚀,作接地线很不可靠。

第三节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一般在地表下0.15~0.5m处,是处于土壤干湿交界的地方,接地导体易受腐蚀,因此规定埋深不应小于0.6m,并规定了接地网的引出线在通过地表下0.6m引至地面外的一段需作防腐处理,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2.3.2条本条主要考虑接地体互相的屏蔽影响而作出距离的规定。

第2.3.3条为防止接地线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本条的规定,经运行经验证明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第2.3.4条目的是为了确保接地的可靠性。

第2.3.5条如接地线串联使用,则当一处接地线断开时,造成了后面串接设备接地点均不接地,所以规定禁止串接。

第2.3.6条外取回填土时,不重视质量会造成接地不良,故本条明确规定以引起重视。

第2.3.7条本条文第三款对支持件间的距离根据施工经验作了调整,为了接地线固定牢靠和美观起见,故作相应的修改。

第2.3.8条本条文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绝缘导线和裸导体的颜色标志》(GB7947—87)修改的。

第2.3.9条本条主要考虑对生产维护检修带来方便。

第2.3.10条本条所述有关场所设立接线板或接地螺栓,对运行维护装设临时接地线提供方便。

第2.3.11条本条的目的是防止零序保护误动作。

第2.3.12条采用单独接地线连接以保证接地的可靠性。

第2.3.13条连接线短,在雷击时电感量减小,能迅速散流。

第2.3.14条全封闭组合电器外壳受电磁场的作用产生感应电势,能危及人身安全,应有可靠的接地。

第2.3.15条本条规定是为了牢固可靠地接地,避免有悬浮电位产生电火花危及人身安全。

第2.3.16条本条根据国标《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制订。

第2.3.17条加装断线卡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运行、维护和检测接地电阻。

第四节接地体(线)的连接

第2.4.1条接地线的连接应保证接触可靠。接于电机、电器外壳以及可移动的金属构架等上面的接地线应以镀锌螺栓可靠连接。

第2.4.2条原条文中“焊接长度”意思不够确切,故改为“搭接长度”。

第2.4.3条目的是为了保证电气接触良好。

第五节避雷针(线、带、网)的接地

第2.5.1条焊接为了安全,设置断线卡便于测量接地电阻及检查引下线的连接情况,断线卡加保护防止意外断开。

第二款:目前镀锌制品使用较为普遍,为确保接地装置长期运行可靠,强调了提高材料防腐能力的要求,均应使用镀锌制品。至于地脚螺栓,现在还没有统一规格,无镀锌成品供应,故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四款:4mm金属筒体不会被雷电流烧穿,故可不另敷接地线。

第五款至第八款是参照《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国标GBJ65—83制订的。

雷击避雷针时,避雷针接地点的高电位向外传播15m后,在一般情况下衰减到不足以危及35kV及以下设备的绝缘;集中接地装置是为了加强雷电流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压而敷设的附加接地装置。

第2.5.2条防止静电感应的危害。

第2.5.3条构架上避雷针(线)落雷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但将电缆的金属护层或穿金属管的导线在地中埋置长度大于10m时,可将雷击时的高电位衰减到不危险的程度。

第2.5.4条为防止保护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避雷线断线造成事故,避雷线档

GB-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根 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 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 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条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盘、柜等在搬运和安装时应采取防震、防潮、防止框架变形和漆面受损等安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doc 30页)

2 施工及验收 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7-1990 第4.4.1条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二、电气连接应可靠且接触良好。 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4.4.2条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三、安装技术记录; 四、调整试验记录。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1990 第2.3.2条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

混合使用前,必须做混油试验。 第 2.10.2条变压器、电抗器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检查项目如下: 一、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五、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七、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连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九、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149-1990 第2.4.9条母线施焊前,焊工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8-1992 第5.2.4条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第5.4.3条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

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程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 —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2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 50171—92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 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盘、柜装置及二次回路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配电盘、保护盘、控制盘、屏、台、箱和成套柜等及其二次回路结线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ion of electric lighting device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9—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1.0.5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 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 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1.0.10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4m 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1.0.11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灯具 2.0.1 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0.2 根据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目的: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范 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物内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 责任部门:运营处设备 引用标准:GB50258-96 一、到货验收 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技术文件应齐全 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二、安装验收 1、安装环境标准 (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 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2、配管 (1)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的电线保护管管口及其各连接处均应密封 (2)当线路暗配时,电线保护管宜沿最近的路线敷设并应减少弯曲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 电线保护管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 (3)进入落地式配电箱的电线保护管排列应整齐管口宜高出配电箱基础面50~80mm (4)电线保护管不宜穿过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当必须穿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处不应有折皱凹陷和裂缝且弯扁程度不应大于管外径的10% (6)电线保护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线路明配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6倍,当两个接线盒间只有一个弯曲时,其 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4倍 ②当线路暗配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6倍,当埋设于地下或混凝土内时,其弯 曲半径不应小于管外径的10倍 3、接线盒或拉线盒的设置及位置要求 (1)以下情形应加装接线盒或拉线盒(宗旨以便于穿线为宜)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工业标准汇编 电气卷 1996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编 中国电力出版社 汇编说明 为使已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具有连续性,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从1996年起,按综合、电气、火电、水电四卷每年将编辑、出版上年度标准汇编,以满足当前电力系统广大技术人员的需要。本卷为《电力工业标准汇编·电气卷1996》。 本标准汇编收集了1996年颁布的有关电力工程设计、建设、生产运行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应标准的编制说明和条文说明,还收录了以前汇编中遗漏的几个标准。 本标准汇编中所有的标准都是最新颁布的,其名称和编号均采用已颁布标准最新版本的用名和编号,并按顺序号列出,以方便查检、使用。但是,在有的标准内容中引用的标准,其编号可能不是最新的,请读者在使用时注意。凡本年度标准汇编中收入的标准与在此以前出版的《电力工业标准汇编》中的标准重复时,以本年度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并替代原标准,被修订或被替代的标准即废止。此外,在汇编各标准时,对原标准内容中的编校、印刷方面的疏漏、错误也尽可能地进行了改正。 此卷的编辑、出版工作,是在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的。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 1997年6月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96 GB 50255—96 GB 50256—96 GB 50257—96 GB 50258—96 GB 5025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low-voltage apparatu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 50254—96 1 总则 1.0.1 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 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 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电气安装验收规范标准要求 一、电气监理工作如何作好质量控制 1、作好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料审查: ①从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市电力部门颁发的“供、用电工程施工许可证”,其资格和能力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和技术相适应。 ②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建筑电气安装工人应持证上岗,电气工长(施工员)应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有电工合格证的专业技术工人,不应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0%,必须持证上岗。 ③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含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省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无证无照的单位,承接消防工程施工,一经发现,要严格查处并令其出场。 ④电梯安装工程单位必须持有省、市建设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需与所核准安装电梯范围一致)。 2、作好设施文件的复核、优化与设计变更、洽商。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交底。电气理和电气安装工程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熟悉电气施工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及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应将图纸中影响施工、质量问题及图纸差错等汇总,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提交设计单位在设计交底时、协商研究统一意见。①施工图纸设计交底和会审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填写“图纸会审纪要”,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方会签后,作为施工的依据。 ②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图纸、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 ③设计单位下发的“设计变更”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签认,并通知监理工程师(送交复印件)。 3、作好电气施工方案的审批。

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册说明 一、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变配电设备及线路、车间动力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器具、防雷及接地装置、配管配线、电气调整试验等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变压器、配电装置、母线、绝缘子、配电控制与保护及直流装置、蓄电池、发电机与电动机检查接线、金属构件、穿墙套板、滑触线、配电及输电电缆敷设、防雷及接地装置、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配管、配线、照明器具、低压电器设备、运输设备电气装置等安装及电气设备调试内容。 二、本册定额编制得主要技术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256-96;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1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9-2010; 12、《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电气施工验收规范标准

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应知条文必会条文 (1)3.3.5 UPS主要供给计算机、医院维持生命需要的供电回路、智能化系统及允许断电时间很短的照明供电回路;EPS主要给应急照明、事故照明等重要负荷供电,其输出的电压或电流的质量要求高,所以应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接至馈电线路,否则会导致相关供电系统或整个智能化系统或消防控制系统失灵损坏,甚至崩溃。(1)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2)3.3.10 电缆在沟内、电缆竖井内支架上敷设,支架要经预制、防腐和安装,且还要焊接保护导体,同时对有碍安装或安装后不便清理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具备这样的条件才能敷设固定电缆,否则无法施工。(2)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3.3.11 绝缘导线、电缆穿导管及槽盒内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施工作业应已完成,检查导管、槽盒安装质量应合格; 2 导管和槽盒与柜、台、箱应已完成连接,导管内积水及杂物应已清理干净; 3 绝缘导线、电缆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4 通电前,绝缘导线、电缆交接试验合格,检查并确认接线去向和相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3)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4)3.3.15 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安装前,应确认安装灯具的预埋螺栓及吊杆、吊顶上安装嵌入式灯具用的专用支架等已完成,对需做承载试验的预埋件或吊杆经试验应合格; 2 影响灯具安装的模板、脚手架应已拆除,顶棚和墙面喷浆、油漆或壁纸等及地面清理(4)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

(完整word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本篇适用于具有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质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篇不适用于矿井井下和制造、使用、贮存爆炸物质(如火药、炸药、起爆药等)场所以及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第1.0.2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第l.0.3条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的运输、保管应符合国家有关物资运输、保管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的规定。 第1.0.4条凡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1.0.5条所有电气设备及器材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开箱检查清点,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齐全; 二、产品的技术文件齐全; 三、防用电气设备的铭牌中,必须标有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号。 第1.0.6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外,在扩建与改建工程中,尚必须严格遵守生产厂安全生产(运行)规程中与施工有关的安全规定;对重要的施工工序,尚应事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l.0.7条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前,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现场清理工作结束; 二、在墙上标出抹面标高;在埋有电气管路的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明测量电气管路引出口坐标的标高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三、会使防爆电气装置发生损坏或严重污染的抹面或装饰工作,应全部结束; 四、电气装置安装用的基础、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 第1.0.9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安装完毕,土建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中,造成建筑物个别处的缺陷,应进行修补或粉刷; 二、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的抹面。 第1.0.10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安装除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各篇中本篇未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l.0.11条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镀锌制品。 第1.0.12条电气装置在施工与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查: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调整、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规范规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文件,是否齐全。 第1.0.1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及其区域范围的划定见附录二和附录三。 第二章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 第一节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

GBJ149-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 2004-5-23 16:17: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水利电力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98号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组织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三项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的高压电器篇,电力变压器、互感器篇,母线装置篇同时废止。 该三项规范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0年12月30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 适用范围扩大到电压为500kV; 2 补充了铝合金管形母线和封闭母线的相关内容; 3 与国家现行标准相协调,修订了室内、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 4 硬母线螺栓紧固连接的搭接面的质量检验,取消了沿用多年的用塞尺检查的落后方法,规定采用力矩扳手紧固螺栓,强调对接触面的加工质量要求; 5 明确规定用性能较好的“电力复合脂”替代沿用多年的“中性凡士林”; 6 肯定了一些对保证施工质量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相应淘汰了一些比较落后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如:硬母线的弯制应采用冷弯而不得采用热弯,铝及铝合金母线的焊接应采用氩弧焊,不宜采用氧焊和碳弧焊等; 7 软母线与线夹的连接规定应采用液压压接或螺栓连接,在电厂升压站或变电站不推荐爆炸压接的施工工艺; 8 其它相关条文的部分修改和补充。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善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89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硬母线、软母线、绝缘子、金具、穿墙套管等母线装置的安装质量,促进安装技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of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满足建筑物预期使用功能要求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适用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下。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应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 1.0.4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布线系统 wiring system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electrical equipment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current-using equipment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building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conduit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型或非圆型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metal conduit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insulating conduit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protective conductor(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人为的中性接点 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PEN conductor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8—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总则 1.0.1为保证电气装置配线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1KV及以下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配线工程的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配线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配线工程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 1.0.7.2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 1.0.7.3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座标和高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 1.0.7.4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 1.0.7.5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 1.0.8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 1.0.9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 1.0.10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1.0.11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0.12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 1.0.13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 1.0.14配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配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总则 1.0.1为保证低压电器的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安装后的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12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且在正常条件下安装和调整试验的通用低压电器。不适用于无需固定安装的家用电器、电力系统保护电器、电工仪器仪表、变送器、电子计算机系统及成套盘、柜、箱上电器的安装和验收。 1.0.3低压电器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1.0.4低压电器的运输、保管,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当产品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宣贯

强制性条文、条文说明及实施要点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强制性条文1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 本条与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投入运行前必须作交接试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和标准的更新,加上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技术要点】 在建筑电气工程中高压的电气设备主要是变压器和高压成套开关柜,高压布线系统主要是高压母线和电缆,而继电保护系统虽然其工作电压属低压范畴,但控制和保护着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运行,以实现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电力是商品,与其他商品一样有着生产(各类发电厂)、流通(输配电网)和消费(各用电用户)三个环节,但电力消费过程的安全与其他商品有明显差异,即电力消费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会危及流通和生产环节。建筑电气工程属于用电工程,是消费环节,也是高压电网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 【实施与检查】 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型号规格及制造厂规定,按交接试验标准编制试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其中与供电电网接口的继电保护整定参数值和计量部分,要取得工程所在地供电部门的书面确认。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经批准后执行,试验结果合格,试验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变配电室的高压部分才具备受电条件。 交接试验时旁站或查阅交接试验报告,以试验合格作为判定依据。 强制性条文2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保护导体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用连接导体与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保护导体中断电气连通。同样情况在建筑物中每一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线)在插座盒 内也不应剪断与插座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是要剪断的。其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是设计根据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所处的不同环境和条件进行计算和选择的,施工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 【技术要点】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不得串联连接,是防止一旦电气设备基本绝缘损坏后发生电击损害事故,不得串联连接也就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由于施工设计时,干线是依据整个单位工程使用寿命和功能来布置选择的,他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例如采用熔焊连接,只有在整个供电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干线包括(分支)干线才有可能更动敷设位置或相互连接处的位置。而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单相三孔插座等)、器具以及其他单独个体与保护导体的连接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修、更换等种种原因需临时或永久的拆除,若他们的连接导体彼此间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

GB50171-20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试题 (GB 50171-201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 1.二次回路的电源回路送电前,应检查绝缘,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C)MΩ,潮湿地区不应小于0.5 MΩ A、1.5 B、2 C、 1 D、0.5 【解析】GB 50171-2012中3.0.11条 2、盘、柜基础型钢应有明显且不少于( B )的可靠接地 A、一点 B、两点 C、三点 D、四点 【解析】GB 50171-2012中7.0.1条 3、装有电器的可开启的门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B)mm2且端部压接有终端附件的多股软铜导线与接地的金属构架可靠连接。 A、2.5 B、4 C、 6 D、10

【解析】GB 50171-2012中7.0.5条 4、设备安装用的紧固件,应用(A)或其他防锈蚀制品。 A、镀锌制品 B、钢制品 C、铜制品 D、铁制品 【解析】GB 50171-2012中3.0.7条 5、下列哪个数值是允许盘、柜型钢高出最终地面高度(B) A、5mm B、15mm C、25mm D、35mm 【解析】GB 50171-2012中4.0.1.2条 6、安装调试完毕后,在电缆进出盘、柜的底部或顶部以及电缆管口处应进行( C )封堵,封堵应严密。 A 防烟 B 防水 C 防火 D 防尘 【解析】GB 50171-2012中3.0.12条 7、盘、柜单独或成列安装时,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大于( C )mm/m A 2 B3 C 1.5 D 1 【解析】GB 50171-2012中4.0.4条

8、端子排安装时,交、直流端子应( A )布置。 A 分段 B 合并 C 绝缘隔板隔开 D 重叠 【解析】GB 50171-2012中5.0.2.4条 9、二次回路的连接件均应采用( A )制品,绝缘件应采用自熄性阻燃材料。 A 铜质 B铁质 C 铝质 D 钢质 【解析】GB 50171-2012中5.0.3条 10、盘、柜内电流回路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 C )mm2,标称电压不低于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 A 1.5 B 4 C 2.5 D 6 【解析】GB 50171-2012中6.0.2条 11、成套柜的接地母线应与( B )连接可靠。 A引下线 B 主接地网 C 中性线 D 接地线【解析】GB 50171-2012中7.0.2条 12、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性点应分别一点接地,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D) mm2,且不得与其他回路接地线压在同一接线鼻子内。 A 2.5 B 1.5 C 6 D 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等五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2]91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等五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92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三篇旋转电机篇、第四篇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篇、第五篇蓄电池篇、第十一篇电缆线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五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弱电回路抗干扰、静态保护和微机监控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直接函寄本规范的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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