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7、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8、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0、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1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3、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4、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1)。

15、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港口客运站一览表(附件3)

7、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

8、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9、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10、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1、经营管理制度、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

7、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附件4),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附件5),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附件6);

8、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10、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1、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港口经营申请人使用船舶情况一览表(附件7);

7、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

8、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经营船舶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配备的船员证书等)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0、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五、船舶港口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根据港口经营业务申请种类,申请人还应提交其他相应文件和资料(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的

港口为船舶供电的主要设施、设备及合格证明;

电力部门出具的电工证复印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特种操作设备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2)淡水供应服务的

使用码头设施的应当提供码头供水设施供水设施、设备及合格证明;使用船舶的,提交船舶情况一览(附件7),《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

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证明。

(3)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的

关部门核发的卫生证明。

应当拥有至少一辆专用车辆,有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4)船员接送的

拥有一辆客车或轿车,有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

(5)围油栏服务的

使用船舶情况一览表(附件7),围油栏作业船的登记、检验等相关证书;

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

(6)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国际航行船舶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使用码头、储罐从事船舶供油的需提交有关码头和储罐等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附件4);

使用船舶的,提交船舶情况一览表(附件7),船舶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复印件,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所有人)签定的停泊协议。

使用车辆的,至少拥有一辆专用车辆,并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

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的,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船舶污染物接收的

使用船舶的,提交船舶污染物接收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

证书》的复印件,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及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证明复印件;船舶情况一览表(附件9);

使用车辆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提交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复印件,至少一名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证明复印件。

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8、主要维修设施、设备证明文件;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5、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

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13、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客运站一览表(附件5); 5、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 6、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7、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9、经营管理制度、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1 NO: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盖章或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1 —

填报说明 1.经营者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栏参照营业执照填写社会信用代码,无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营业执照号码;无营业执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体经营者填写相关身份证件号码。 3.本申请书内所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填写住所、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住所应与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相关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申请人应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三种。选择主体业态时申请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一种业态填报,选择多项目经营时,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6.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7.相关含义: 食品批发商,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终端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商场超市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m2。 食杂店,指以柜台式或与自选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便利店,指以自选式或与柜台式相结合方式销售食品,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有明显统一连锁品牌形象,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便利店的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一般小于200m2。 食品贸易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经营形式(包括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指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销售商,指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冷冻(藏)仓库食品销售商,指利用冷冻(藏)仓库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者。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西安市灞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申请人”是指申食品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按工商行政部门核定名称填写。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四、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五、申请人自愿选择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主体业态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六、填写“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应在对应分类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类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制售”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经营场所 经营面积m2从业人员数人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 □网络销售) ; □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 □生食类食品制售; □糕点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 □其他类食品制售: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办证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换证手续办理指南2013-06-21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含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附件1、附件2);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5、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6、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4); 7、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9、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1、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2、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3)。 13、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14、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材料与上述要求相同的,只提供一份):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2)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区、储罐的平面布置图; (3)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重大危险源定期安全评估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按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执行) (5)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书

河北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申请材料表 ()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负责人: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制

填表须知 1、填表前,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有关机动车维修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规范和标准,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名称: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 3、本表封面括号及“经营业务”一栏由申请者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填写一 类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汽车(其他机动车)维修、三类汽车(其他机动车) 维修、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一类摩托车维修、二类摩托车维修。 4、本表“经营项目”一栏,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根据所修车型填写大中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小型车辆维修;具有两种以上维修车型时在经营项目中并写。危险品 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还应填写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填写具体维修经 营项目。摩托车维修业户填写摩托车总成大修、摩托车维护、摩托车小修。 5、本表除签字和签署意见外均应使用微机打印。 6、申请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填写一式四份,申请其它类别机动车维修业户填写一式三份,并附软盘一张。 7、审查意见一栏,对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署人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签署 并附《专家评审报告》。 8、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摩托车维修业户签署人直接填写实地审查意见。 9、在汽车维修设备条件情况中,未列设备在空白处填写。

业户名称负责人 经营地址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经营业务从业人数电话 经营项目 资金总额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 占地面积 (m2) 合计 主生产 厂房(m2) 停车场 (m2) 辅助工间 (m 2) 接待室 (m2) 其它 (m2) 技术管理人员(人)高级 工程师 工程师 技术管理人员和维修技工情况 助理 技术员高级技师技师其它合计 工程师 工种 级别 发动机底盘钣金电工油漆工其它合计 技术工人(人) 技术管理人员 主要工位负责人 财会人员 设备台数(台件)初级工 中级工 高级工 小计 姓名岗位职称或等级职业资格从业年限技术负责人 总检验员 质检员 质检员 发动机维 修底盘维 修维修电 工 油漆工 钣金工 试车员 会 出 计 纳 合计通用专用试验诊断检测计量器具

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任务:解读《港口法》,重点解读港口码头经营的有关规定。 长期以来,由于内河港口码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小码头和小浮吊私自建设,无证经营。经营秩序乱,人员情况复杂,安全隐患大,岸线资源得不到合理开发利用,运输货种主要为黄沙、石子等建筑材料,装卸设施简陋、环保措施弱、污染大,运营效率低下,与高淳“大交通”发展目标及经济实现跨越发展的要求不符。 我县现有有证码头4家,由于芜申线改造新建船闸,官溪河于2010年已断航,4家码头在断航范围内,已经报停营业。随着芜申运河整治工程的推进,这四家码头已不适应新的港口规划的要求,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今年水位比往年较低,我县其他的无证码头也基本无法营业。对于与相关规划有矛盾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进行整合。对于本次规划范围以外的无证码头,原则上要求逐步整合至本次规划的码头范围以内,集中规划布臵,并与乡镇相关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问: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应当履行哪些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问: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执行情况具体由哪个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经营行为将受到何种处罚?

港口经营申请书附表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本申请书,字迹清晰端正,也可从网上下载后打印。 二、“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种类”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从事以下具体经营业务: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旅客船票销售;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三)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车辆滚装服务;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四)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港内驳运。 (五)船舶港口服务 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船员接送;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船舶污染物接收;围油栏供应。 国际航行船舶油料(含保税油)供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经营许可证)。 (六)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三、“经营地域”是指╳╳港╳╳港区╳╳码头╳╳泊位。 四、“附件名称”是指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名称。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附表 港口经营人(盖章):使用港口设施(码头泊位)情况表(附表1) 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5

港口经营人(盖章):使用船舶(含趸船)情况表(附表2) 说明:港口经营人不是船舶经营人的,在文字备注中注明港口经营人与船舶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委托经营、租赁等),并提交相关协议。填报人:填报日期:年月日 6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 来源: 时间:10.02.11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 《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 (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

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 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船舶港口服务类) 一、事项内容 (一)为船舶提供岸电供应服务的许可 (二)为船舶提供燃物料供应服务的许可 (三)为船舶提供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许可 (四)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的许可 (五)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的许可 (六)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的许可 二、行政相对人 申请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从事船舶港口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

经营许可证-申请书1

编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 经办人 填表日期 (发证机关名称)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二、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 三、本表中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四、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别”栏目中□上划“√”。 五、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兼有者同时划“√”。 六、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七、本表中的“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八、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即指每年经营多少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九、本表中的“区、县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栏目,应由区、县级市安监局填写;“发证机关审批意见”栏目,应由发证机关填写;“省级发证机关备案意见”栏目,应由省级发证机关在市级发证机关报送的乙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 十、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应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栏目,应自发证日期起始,至第4年的发证日期的前1日,如:2002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19日。 十二、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省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甲)—甲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甲)字[2002]000005;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X—省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京安经(乙)字[2002]000009。 市级发证机关发放经营许可证的编号:乙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为“ABX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字,B—地级市(自治州、地区、盟、州)代字,X—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字,经—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识别,(乙)—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识别,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的序号,如:川榕安经(乙)字[2002]000003。

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

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 (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 (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 (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 1

二、申报要件 (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 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 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 (1)《船舶适航证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 (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 (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管理}港口码头经营 许可制度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航务局港口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局长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国和港口法》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港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13号令)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0]139号):“负责全省港政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的开停业、经营范围和新建港口、码头的审批工作”。 三、许可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许可范围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服务;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服务;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 (正本) (___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港口旅客运输 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营 5.港口理货经营 6.船舶港口服务 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_____________ 港口经营人: 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章) 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副本) (___ 港经字第(_______ )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 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 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 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港口经营人: 发证机关(章) 地址: 发证日期:年月日 港口经营许可证 (存根) ()港经字第()号 经审核,本证载明的港口经营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规定的条件,准予从事: 1 .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 2 .港口旅客运 输服务经营 3?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驳运、仓储经营 4.港口拖轮经 营 5.港口理货经营6船舶港口服 务业务经营 7?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经营 港口经营人名称: 港口经营人: 发证机关(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船舶进出港口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五)船舶定期签证 (六)船舶年度签证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5、《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6、《船舶保安规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三)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1

(四)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五)船舶定期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六)船舶年度签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4、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5、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6、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 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法律依据 1、《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陕西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陕西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 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填写时应使用碳素笔或签字笔,文字要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和字迹不清现象。 二、“单位名称”是指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单位,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填写。 三、经营场所面积,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场所的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面积、非食品处理区面积和就餐场所面积。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申请书。 四、填写“申请许可项目”,应在对应的经营类型和经营范围栏勾选相应的申请项。如所申请项未在列出的范围内,勾选“其他”项,并填写具体内容。 五、如因内容过多,表内无法填写,可附续页。

申请人承诺,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和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经营场所面积在50㎡以下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点项,*为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核查结论:□合格□不合格 当事人签字:核查人签字: 年月日 小餐饮经营许可审批表 受理时间:年月日 现场核查时间:年月日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镇(办)所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区)局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县(区)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申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印制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大连市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说明:1.不漏项; 2.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如企业简介、设备设施)。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行政许可申请书(盖单位公章); 3、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许可申请表、港口经营人登记表; 4、经营管理机构(含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及人员联系方式; 5、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6、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 证(明)书; 7、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8、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 证明材料; 9、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10、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 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11、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12、安全评价报告(或备案通知书)、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或备案通知书); 13、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延续需提交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 险货物附证》; 14、申报材料真实性;安全设施有效性承诺书。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企业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用计算机打字填写,字体要清晰。 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情况填写要求:码头泊位的编号、通过能力; 储罐的编号、容积、数量、总罐容;危险品堆场的设计面积、堆存能力;危险品仓库的面积;危险品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等基本情况。(可另附页) 4、作业方式填写如船—管道,船—管道—储罐,船—堆场—车,船 —车等。 5、附加资料应整齐、干净、有效、清晰。 6、纸质申请资料二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档案。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指南 (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日照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一、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港口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其中由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只提供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7、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码头设施投入试运行的,提交试运行备案文件复印件;《港口法》实施前建成投入使用且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的老码头,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8、码头平面布置图及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 9、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0、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1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3、环境污染事故急应预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证明,委托专业公司完成船舶污染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的,提交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的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14、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1)。 15、为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码头,提供对外开放资格证明。 二、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港口客运站一览表(附件3) 7、候船设施和上下船舶设施的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新建设施投入试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 (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 三、申报条件: 一、从事港口经营: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 (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 (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 (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 (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 (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6.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1)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其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应当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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