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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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纪律执行情况汇报

执行六大纪律自查报告 -----六大纪律执行情况汇报在全市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我认真学习了书记在全市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的重要讲话,学习了新的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条例,52不准,学习了市委下发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读本,学习了五条禁令和六项纪律,在学习中一边做笔记,一边接受领导和同事们的教育,并为此做了详细的学习笔记,在学习活动中,通过深刻反思和认真听取别人意见,认识到自己在思想、工作、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严重不足,现就这些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在开展整顿纪律作风活动中,片面地自我满足,自认为工作好、表现好,没有什么问题需要自查自纠。对此次活动认识片面,存有偏差,态度不够端正。 2、政策理论水平不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只停留在一般水平上,没有进行深刻的研究和掌握。对先进文化的理解,不够深刻,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的比较少,也比较肤浅。

3、自身建设要求不严。没有严格按照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中提出的标准要求自己,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攀比思想经常在头脑中存在,艰苦奋斗作风和过紧日子的思想淡化。加强思想修养,提高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参与不健康的娱乐活动,不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始终保持言行与自己身份相符;进一步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建设,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做践行严守党员干部作风纪律的表率。 4、对工作责任心还不够强。在工作中,不严格要求自己。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因素所造成。在这段时间,自己结合理论学习,对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也多次进行认真反思,深刻剖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与危害,从主观上查找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学习不够,政治素养不高。对邓--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缺乏系统的学习,对科学发展观没有深刻地领会,钻研不够,联系实际不够,使自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实际脱钩,没有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只是为了学习而学习,使学习变得形式化、教条化,因而不能准确把握形势。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全区各级纪检机关和有关党组织给予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处分权的机关(单位)给予违纪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包括: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归档;受处分后职级、工资待遇的确定;处分影响期内的职务任用;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及考核结果的使用;收缴、退赔、纠正因违纪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行政处分的解除;对执行处分决定,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组织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宣布、送达工作,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办案件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规定》(宁纪办发[20lO]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七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八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九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条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未开除公职),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同时降低级别和工资。 第十一条受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前,不得提升职务。受行政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处分决定的宣布 (一)党纪处分决定的宣布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应于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处分批复之日的十五日内,在党委(党组)以及受处分人所在的支部党员大会或指定的范围内宣布。 1.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召开会议,传达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的决定精神,通报情况,统一认识,研究确定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和宣布事项,明确宣布的组织分工。

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

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 某镇关于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自查报告近日,**镇纪委按照县纪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联合镇组织办等部门,对2018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6名公职人员(其中一人为非党员干部)及51名非公职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是领导重视,成立工作专班。镇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临沭县纪委下发《关于开展全县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确定由镇纪委牵头,成立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小组,党政办、组织办、纪检办、财税所等单位、办公室负责人为自查工作小组成员,协助镇纪委完成自查工作。 二是周密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镇纪委及时组织召开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部署会,传达县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各办公室人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此次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自查工作,积极配合镇纪委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有效发现问题,并认真做好整改落实。 三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查采取“七查七看”的方式进行。即查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和《送达回执》,看处分决定是否执行到位;查会议记录,看处分

决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宣布;查组织人事档案,看处分材料是否及时归入受处分者的组织人事档案;查年度考核审批情况,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查工资核定表,看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人员是否按规定未晋级;查年度表彰情况,看是否存在违规评先评优;查有无处分决定未执行到位,看是否及时纠正整改到位。经自查后未发现问题。 四是对照学习,确保工作实效。专项自查小组通过自查和查阅档案资料,并按照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相关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完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单制度,规范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等事项的处理情况工作流程,做到每一个环节都要签字,有迹可查,在以后的工作避免出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执行六项纪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条例第二编分则部分详细规定了党员干部应当遵守的六大纪律。其严格程度、细致程度以及可操作性,都与原条例有明显不同。每个党员干部都应当认真学习,其根本就是要守住六大纪律底线。 一、守住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底线 条例在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总共有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规定: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18最新】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word版本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 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X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1X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 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 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 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 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 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 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 等几个方面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 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 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 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 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 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 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 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 确决定执行相关事项,如处分决定宣布范围及时间、公示 时间、处分期限,以及有关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年度考核定档等,让受处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并及时办理 相关事项。 (二)加强部门联动,确保处分决定落到实处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及时将国家工作人 员违法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和违法人员所在单位,以便及时落实惩戒措施,提高反腐 败综合效果。二是建立定期沟通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 强与组织人事、财政、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执行 情况,共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形成整体合力,保障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纪律处分执行工作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要求会同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对 受处分人员党籍、职务、职级、待遇事项、处分决定宣布、年度考核、处分材料归档等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落实情况 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查清问题、分 析原因、严肃问责,切实维护纪律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落实到位。

六大纪律八项规定自查报告

六大纪律、八项规定自查报告根据第一巡查组的通知,本人结合自身分管工作,对照六大纪律、八项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六大纪律自查情况 1、模范遵守政治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无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无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无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 2、模范遵守组织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无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无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无侵犯党员权利;无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3、模范遵守廉洁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无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服务;无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无违规占有或使用公私财物;无违规参与公款宴请和消费;无公款旅游;无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无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无权色钱色交易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4、模范遵守群众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侵害群

众利益;无漠视群众利益;无侵犯群众知情权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5、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无违规干预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无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6、模范遵守生活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生活奢靡;无不正当性关系等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问题。 二、八项规定自查 1、公务接待费用方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肃纪律,杜绝公款吃喝、超标接待和违规接待等问题。我在违规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待方面没有违规现象。 2、公务用车方面。 在公车使用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3、会议费用方面。 严格执行会议费用管理规定,没有违规情况。 4、差旅费用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出差人员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违规问题。 5、违规领取放津贴补贴和福利方面。 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除了按国家明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

个人六大纪律自查报告

个人六大纪律自查报告 导读:本文个人六大纪律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个人六大纪律自查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界定了党员不得违背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六大纪律".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六大纪律的自查报告范文,欢迎参考。 个人六大纪律自查报告(一) 根据省、市局《关于开展两项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本人认真学习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等重点内容,全面检查、反思和剖析了个人在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方面的情况。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情况 《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五个必须""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对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生活、家庭、作风、干部任用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党员干部积极履职、廉洁从政的行动指引,更是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的标杆。《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再次体现了中央反腐倡廉毫不动摇与坚强坚决的信心,同时也体现出我党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两项法规》的

内容具体,要求严格,操作性强。作为刚刚履任新职的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能够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贯彻到思想深处,落实到行动中去。个人始终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通过原文研读、撰写体会文章、记录学习笔记等多种形式,力求学透、学深、学细,全面把握《两项法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抽出一定时间上政府网和国家局内部网站,浏览学习相关条款的解读,逐条对照检查,不断深化学习和加深理解,不断加强作风锤炼和党性修养,个人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 二、自查自纠情况 本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能够坚持讲党性、讲原则、讲真理,以身作则、身体力行,能够始终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工作纪律,认真执行中央和行业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自觉按照五项规定、八条纪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严格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各项规定。基本不存在"八个禁止"、"52个不准"和"39个不得"的行为。工作中严格依法依纪办事、不循私情,坚持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坚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现象。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始终牢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份,讲操守、重品行,正派做人、公正处事,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作风,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淡泊名利、淡泊官位,做到知足常乐。遵照"律己者足以服

44------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 (鄂纪发﹝201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执行,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按照规定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主要执行事项包括: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宣布;受处分后职务、级别、工资、医疗、住房及其他待遇的变更;没收、收缴、追缴、责令退赔违纪款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非经济利益;处分影响期内年度考核的评定以及限制职级晋升和工资调整;处分决定等材料归入组织人事档案;党员权利的恢复和政纪处分的解除等。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

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保障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原则。 第五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处分决定作出机关的职责: (一)处分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附式1)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附式2);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 (三)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职责: (一)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宣布或者通报处分决定; (二)依据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受处分人的职级、工资及其他待遇的变

部门六项纪律的自查报告3篇

部门六项纪律的自查报告3篇 治纪律是党的所有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和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在最新的六大纪律自查报告中,我们要如何去争取做到紧扣“六大纪律” 深化“四个着力”呢?一起来看看吧!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巡视制度的健全完善,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突出了监督重点,实现了问题导向、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精准打击,切实提高了巡视质量,增强了巡视实效。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紧扣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进一步延伸了巡视监督“四个着力”内涵,为依纪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紧扣政治纪律,着力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伙等问题 政治纪律是党的所有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和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 为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更加坚决地同错误思想、言论和行为作斗争,杜绝一切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要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巡视工作将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公开发表与中央不一致的言论,妄议中央、乱发议论;是否存在对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是否存在重业务轻党建,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是否存在为谋求个人利益违规组织或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是否存在干预司法,妨碍法律法规实施等突出问题。 紧扣廉洁纪律,着力发现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从政底线。加强对廉洁纪律的监督检查,当好“千里眼”和“顺风耳”,用好监督利剑,始终是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 为此,巡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巡视组要着力发现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巡视工作将重点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在行使行政审批权、执法权、人事权及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权过程中以权谋私问题;是否干预和插手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市场经济行为,谋取私利或进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是否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以个人或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者违规兼

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为加强执纪监督工作,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按照省、市纪委工作要求和部署,朝阳区近日开展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工作。 8月2日,区纪委召开班子会,听取审理室的基础情况汇报,并对自查工作任务做出了具体部署,成立了自检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信访室、案管室相关人员与审理室共同开展自查。8月3日,区纪委召开全区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的 专题工作部署会,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区各纪检监察组织迅速行动,切实将自检工作作为纪律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此次自检工作采用自查互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查找问题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本级的案卷由工作小组成员分成两个小组先行自查,然后进行互查;基层由工作小组成员指导自查,自查结束后,案卷集中起来,由审理室主任带领导工作小组成员进行统一检查。对于在本次自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不掩盖、不回避、不推脱。边查边纠,有错必纠,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确保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自检工作历时一周,检查内容上突出“六查两对照”,分别是:查《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看处分决定是否送达到位;查会议记录,看处分决定是否按规定在适当范围宣布;查组织人事档案,看处分相关材料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投档;查

干部任免表,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级是否按照规定变动问题;查工资核定表,看受到撤销党内及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是否按规定降低了工资,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人员处分期间是否存在工资晋级问题;查看干部年度考核表,看年度考核是否按规定确定等次;将案卷与样板卷进行对照,看是否符合规范化标准;将处分决定与党纪条例进行对照,看处分情况量纪是否准确。通过自查自纠,全区查结的案件均符合“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和案卷规范化要求,案件审结率和党政纪处分执行率均达到100%。到8月9日,区纪委完成了2013年以来至2016年6月的案卷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纪律审查执行情况的自检,效果明显。 自查工作使朝阳区纪委在审理程序上更加规范、定性量纪上更加严格、证据使用上更加准确,有效地提高了审理工作水平,全区案卷的整体水平得到了一次综合提升。 积极开展党纪政纪处分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市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内容 (一)检查范围:2007年6月1日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纪律审查案件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闽纪发[2003]1号 各市、县(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市、县(区)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福建省纪委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三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加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范围,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或批准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是指处分决定生效后有关党政工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负责执行。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在执行处分决定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保证落实。 第四条处分决定的送达 (一)送达受处分人 作出处分决定的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一)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或者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送达受处分人。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需由本人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表》的有关栏目中签字,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送达人员收回该表,受处分人拒收处分决定书的,由送达人员联名注明,视同送达。 (二)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直接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必要时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须在《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的有关栏目中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收到文件承办部门送的处分决定书后,应召集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基层党委的负责人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归档,受处分人的职务安排、享受待遇、处分期内的考察以及违纪款物的退赔和非经济利益的取消等事项进行研究,作出安排布置。 (三)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处分决定书应抄送同级或有关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档案管理部门并附上《受处分人员管理情况回告表》(见附件二),组织人事部门的签收人员应分别在该表的有关栏目载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上收件人的姓名。 组织人事部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十日内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按规定的份数移送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条处分决定的宣布

六大纪律与八项规定个人自查报告三篇

六大纪律与八项规定个人自查报告 三篇 篇一:六大纪律、八项规定个人自查报告 根据第一巡查组的通知,本人结合自身分管工作,对照六大纪律、八项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现将自我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六大纪律自查情况 1、模范遵守政治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公开发表危害党的言论;无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无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无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无无原则一团和气和违反政治规矩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 2、模范遵守组织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无不按要求请示报告有关事项;无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无侵犯党员权利;无在投票和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无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等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 3、模范遵守廉洁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权权交易和纵容特定关系人以权谋私;无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和服务;无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无违规占有或使用公私财物;无违规参与公款宴请和消费;无公款旅游;无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无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无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无权色钱色交易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 4、模范遵守群众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侵害群众利益;无漠视群众利益;无侵犯群众知情权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5、模范遵守工作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无违规干预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无泄露扩散窃取私存党的秘密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 6、模范遵守生活纪律情况:通过自查,本人无生活奢靡;无不正当性关系等其他违反生活纪律的问题。 二、八项规定自查 1、公务接待费用方面。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肃纪律,杜绝公款吃喝、超标接待和违规接待等问题。我在违规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违规接待方面没有违规现象。 2、公务用车方面。 在公车使用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3、会议费用方面。 严格执行会议费用管理规定,没有违规情况。 4、差旅费用管理方面。 严格执行关于差旅费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出差人员伙食费、交通费等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违规问题。 5、违规领取放津贴补贴和福利方面。 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除了按国家明确规定正常领取的津贴补贴外,没有违规领取加班费、值班费和年休假补贴。 6、公款消费方面。 严格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制度,没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没有违规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行为、不存在公款旅游或假借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篇一: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查报告 市纪委: 根据*纪(XX)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XX年元月至XX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

式两 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 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 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 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 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 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 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 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

(精品范文)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doc

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县纪委办公室《关于迎接全省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驻政府办纪检组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各分管单位对党的十八大(2012年11月8日)以来已审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总结上报,现将自查自纠状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安排部署,全面展开自查 此次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范围包括自2012年11月8日至今各单位全体党员、公职人员受司法处理、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以及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后的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及归档情况;对受处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的办理和执行情况;对受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上岗考勤、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任用晋升、奖励(评先评优)等几个方面情况。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我纪检组要求各单位会同县纪委、党建口、财务科等部门认真组织、扎实排查,详细查阅案件审理卷宗、个人档案、考核奖惩等文件资料,重点检查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的科级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群众举报反映的人员等几类人员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发现,我纪检组分管部门在此期间内未有人受到党纪政纪(政务)处分。 二、完善工作制度,不断加强管理 (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处分执行规定事项 由于纪律处分执行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单位往往会有接触不多、政策不清等情况,使纪律处分未能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建立处分决定执行事项告知制度,明确决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纪发[2004]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确保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含批复,下同)及时、准确地执行,根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巩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坚决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性的高度,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追究的主要内容,切实负起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处分决定,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处分权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违纪对象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受处分人员,是指违反党纪、政纪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处分决定及时、准确地执行。 第二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作出后,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受处分人,同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党内撤职或者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自送

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政府机关报告。 第七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奖励或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专业技术职务可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予以缓聘或低聘。 第九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已经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应予解聘或低聘,处分影响期满后,视情况可重新聘任或低聘。 第十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个职级另行确定职务;受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从受处分之日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二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级别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以及任职资格按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按降低一至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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