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定点药店(完整版、各区县全、2015年5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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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定点药店(完整版、各区县全)2015年5月版

北京市医保定点19A医院

北京市医保19家A类医院、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下列医院不需要选择,属报销范围) 19家A类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东城 1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3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1151004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1151005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1151006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1151007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1008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2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2002 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53001 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154001 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5001 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155002 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155003 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2110013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 2151001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2130016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西单门诊部中医 2153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4001 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专科三级甲 2155001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专科三级甲 2155002 北京急救中心专科三级甲 2154002 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一级 2155003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专科二级 2152001 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专科二级甲 2155005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西城诊所专科 2155004 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门诊部专科 崇文 3151001 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乙 3151002 北京国医药研究院崇文天易中医门诊部中医 3155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专科三级甲 3153002 北京市崇文区精神病防治院专科二级 3154001 北京市崇文区结核病防治所专科二级

申请医保定点药店资料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须知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 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备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定点药店之间的服务半径大于500米; (2)零售药店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㈠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㈡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㈢药学技术人员、药工人员名册、职称证明、药工证和劳动合同; ㈣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㈤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㈥药店主要设备及验资证明; ㈦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㈧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办法及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定工作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每次评审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评审专家库(由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医药管理和临床工作的专家组成)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名的专家,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调不超过4名的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按以下办法及程序进行审定: ㈠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外配处方服务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具备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提交评审委员会; ㈢评审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制,对提交评审的零售药店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赞成定点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零售药店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申请; 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零售药店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上或用其他方式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 ㈤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最新版】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3篇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一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六、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篇二 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医保不用选就能直接看病报销的北京医保定点专科医院

医保不用选就能直接看病报销的北京医保定点专科医院 按医保有关规定,每一个人可以自选4家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可以包含该中心下属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这样,自己选择的指标,共计可以选择5家医疗机构)。 特在此提醒: 一、以下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名单,是医保规定不用选、也能直接看病、报销的医保定点专科医院(中医、口腔、老年病、肿瘤、心血管病、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和A类19家大医院。 二、除此名单之外,每一个人还可再任意选择4家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看病、报销的医保定点医院(其中包含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该中心下属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上可自选5个指标)。 可以直接看病、报销的A类医院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名单 一、19家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二、能直接看病报销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名单 (包括中央、部委、市属及18个区县的一、二、三级医院)东城 (医保编码和医院的名称、等级;下同)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甲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甲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甲 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

隆源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医保定点药店 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我公司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保证药品质量: 1、公司所辖门店所经营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部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门店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门店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 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 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商品不得刷卡。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各门店每月及时向社保局报送统计报表。 六、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 医保定药店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 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医院名单

医保不用选也能报销的北京市医保定点专科和A类医院名单A类医院 A类定点医院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北京市健宫医院 15、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6、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19、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 东城 1151001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中医三级甲 1151003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1151004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中医三级 1151005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研究所门诊部中医 1151006北京天安中医院中医一级 1151007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东城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1008北京市东城区中医药学会东单中医门诊部中医 115200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2002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专科二级甲 1153001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专科一级甲 1154001北京地坛医院专科三级甲 1155001北京市东城区口腔医院专科 1155002北京市东城区急救站专科 1155003北京地坛口腔门诊部专科 西城 2110013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北京市西城区丰盛医院)中医二级2151001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中医二级甲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doc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xx规范医保定点药店经营行为,更好的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完善的服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我今天为你整理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篇一一、保证药品质量: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 理员复查处理。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

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七、其它规定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篇二1、目的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执行政府医保政策、价格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用药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2、引用文件2.1《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房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XX〕11 号2.2《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54号2.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售药管理的通知》沪医保〔20XX〕166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规范参保人员购药行为的通知》沪医保〔20XX〕186号2.5《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中药饮片及药材支付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XX〕110号2.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XX年版》沪人社医发

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3篇

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3篇 医保定点药店年度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在**市医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关怀下,我院在保证来院就诊的参保人员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年来,我院始终坚持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为就医患者提供了规范、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我院自建院以来,一直提倡优质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各项医保法律法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保险定点标识牌;在医疗保险局的正确领导及指导下就,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成立了以***为组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指定***为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制度、住院流程、医疗保险工

作制度、收费票据管理制度、门诊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医保就医流程和各项收费标准,并在年初做好年度计划和年终做好年度工作总结;高度重视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各项医保会议,做到不缺席、不迟到、早退,认真对待医保局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按时报送各项数据、报表。 二、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方面 一是入院方面,严格对入院人员进行仔细的身份验证,坚决杜绝冒名顶替现象,住院期间主动核实是否存在挂床住院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二是针对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充分为患者考虑,不延长或缩短患者的住院时间,不分解服务次数,不分解收费,出院带药按照规定剂量执行。三是在特殊检查治疗方面,我院要求医生要针对不同病人的不同病情,做出合理的诊疗方案,如有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需认真、仔细、真实填写申请单,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出现违规和乱收费现象。四是对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规定范围不擅自扩大或缩小药品的使用范围,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事先要征求参保人员同意。 三、履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情况 我院在日常管理方面,一直本着对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宗旨,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

1、目的:为规范参保人员配购药品,提倡文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医保零售门店 3、职责:医保定点门店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门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做好基本用药目录缺药登记,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

门店按规定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并有服务电话,提供24小时售药服务。 门店在显着位置悬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营业员在岗时穿着整洁,统一着装,佩戴有照片、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岗位等内容的服务卡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营业场所应有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或不在岗的药监指示牌。 营业时间内设置用药咨询台,药师应根据病情对购药参保人员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并说明用药的注意事项。 门店应在药品标价签上盖上医保“甲类”和“乙类”的标识,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店堂内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货真价实,让顾客明明白白消费。 销售药品时应向顾客提供销售凭证,内容应该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规格等。 发药时核对姓名、药名、数量、讲清用法用量。 参保人员购买医保范围内的非处方药时,药师要做好用药指导和审核工作,推荐使用同效低价药品。 建立医保配药记录登记本,登记配药日期、单位、顾客姓名、年龄、性别、配药明细、自付比例、联系方式等。 要讲究职业道德,介绍药品应对症下药,实事求是,不得以夸大、欺骗手段强买强卖,药品销售过程中,营业员应该如实介

医保中心职工定点药店协议新协议书

阳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 协议书 甲方:阳城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通知》、《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25号)、《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晋医险[2017]9号)、《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17】39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较好的用药服务,乙方须是通过零售药店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单位,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以门店为单位签定)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 乙方应制定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

全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设置夜间售药窗口,做到夜间售药服务),确保供药及时、安全、有效。 乙方要实行店长为医保责任人,将医保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工作领导组、制定内部医保管理措施及学习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阶段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建立处方购药登记本、非本人持卡购药登记本;每季有组织全店员工学习医保政策的记录;保证员工熟悉医保政策、主动宣传医保政策。 乙方要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对参保人员的购药进行指导,属于处方药的,必须严格执行处方制度购药,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要为本店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以及参保人员的变动情况。甲方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现金支付。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编号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投诉箱、举报电话、购药服务流程,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要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社会公开评价制度,接受社会评判监督。 第五条:乙方严格执行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建立处方核对制度、药师责任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药师要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对外配处方中存在配伍禁忌,字迹不清,涂改及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同时记录在案,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对外配处方实行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对参保人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三篇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 规定三篇 篇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 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 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 8、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管理规定: (1)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时,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历本和社会保障卡,做到证、卡、人一致。 (2)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在提供外配处方药购买服务时,接收的应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具并签名的外配处方,处方经在岗药师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外配处方不准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处方不准调配、销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外配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

配、销售;外配处方应保存2年以上备查。 (3)非处方药可以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零售药店根据病情进行选购调配。 ①非处方药调配应当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掌握配药量,单次购买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60元(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超额可适当放宽);对有限制使用范围的非处方药,应按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调配、销售; ②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药时,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在调配非处方药前,应在参保人员就医证历本上作详细配药记录,记录内容有购药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金额,并加盖包括药店名称、药师姓名的专用章,同时还应提醒参保人员使用非处方药的注意事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后按说明书使用。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配处方一般不能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患有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病伴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脑血管意外恢复期(出院后一年内);冠心病;肺结核;慢性肝炎等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老年病,处方量可放宽至一个月。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抗菌药物处方用量应遵守卫生部和我省有关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管理规定。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一一、保证药品质量: 1、大药房所经营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质量标准,不销售假劣药品。 2、所有购进药品只能从拥有合法经营(生产)资格的企业购进,不准从非法药商,药贩购进。购进业务由质管员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执行。 3、严把购进药品验收关,每个进入大药房的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员验收签字后方可上柜上架销售。 4、严把在柜、在架陈列的药品质量养护检查关,质量养护员每月底对在柜、在架药品进行一次全面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发现有质量疑问或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停止销售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员复查处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保证药品供应 认真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根据药品购进成本、市场调查价格,合理制定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做到现款购药与参保人员刷卡购药价格一致。积极组织货源,尽量满足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发现断缺药品及时补充,确保药品供应及时。 三、严格大药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统一着装,微笑服务,热情接待顾客,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和顾客争吵,做到文明服务。四、做好药品的分类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做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易串味药品分开陈列;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工作,处方药应严格执行凭医师处方销售,并做好审核,调配工作和处方保存工作;非处方药应正确合理的向顾客介绍药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五、做好帐务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医保基本药品目录的品种范围,不在医保范围之内的营养保健品不得刷卡购药。做好参保人员购药和分类台帐,职工每次刷卡购药应有购药清单,结余金额清楚,每月及时向医保局报医保定药房应不断加强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和礼仪的培训,科学合理的指导用药,尽量减轻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七、其它规定 1、定点药房不得对参保人员直接或变相销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妆品等。 2、不得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等违规行为。 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制度范本篇二1、目的 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确保药品质量、服务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有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定点零售药店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定点零售药店条件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能开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定点零售药店以及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具有零售药品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零售服务的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安全。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的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销售药品及其他规定用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连锁经营企业开办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经营企业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并由连锁经营企业统一办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手续。 与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第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北京19所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关于公布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9〕65号 --------------------------------------------------------------------------------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精神,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医疗费用控制及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等19家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附后)符合A类定点医疗机构条件,认定为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 附件: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2009年度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8、北京积水潭医院 9、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11、中日友好医院 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5、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 16、北京市健宫医院 17、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8、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19、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2020医保定点药店协议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0年 01 月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0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基本医疗保险点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8号)文件精神,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政策调整情况。 第三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乙方应向前来购药的参保人员正面宣传医保相关政策,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有谢绝使用医保卡刷卡购买非药品的提示,引导参保人规范刷卡。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五条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按要求安装医保监管系统,要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医保刷卡管理工作,传输至医保中心端的药品清单必须与参保人的购药清单一致。 第六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店监管全覆盖的联络工作,每季度按时报送相关报表,配合全覆盖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售卖处方药品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药品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配药。如因配药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保卡密码修改及甲方要求的相关服务,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可用于支付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消毒用品和保健品费用。乙方准入为甲方定点后,不得摆放和销售生活日用品、食品和化妆品,且不得以积分兑换、有奖销售等名义摆放上述用品,如有发现,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第四点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不得为非医保定点药店提供医保刷卡业务,不得擅自将未纳入定点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联接医疗保险网代刷社保卡。 第十二条乙方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或面积变更(变更后面积需符合定点药店面积条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自批准变更至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由甲方审核。 第十三条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协议终止。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乙方应在银行开办结算帐户,于次月9日前确认结算报表数据,甲方在核实无误后办理付款事宜。 三、违约责任

2017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定点药店医疗保险制度目录 1.定点药店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保工作岗位职责管理制度) 2.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3.医保退费管理制度 4.药师职责管理制度 5.药品购进销售管理制度 6.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7.医保处方管理制度 8.药品价格管理制度 9.财务管理制度 10.医保刷卡管理制度 11.质量信息及计算机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基础业务工作,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制度,杜绝一切医保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药店医保工作岗位相关人员职责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医保定点业务 3、职责:药店医保岗位相关人员 4、内容: 4.1医保领导小组的职责: 4.1.1建立健全由医保管理负责人、店长、药师、物价收费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及医保服务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和医保业务质量考核体系。 4.1.2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考核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有专人负责医保药品的维护和管理。 4.2质量负责人职责:对本企业药店的所有医保事务负责。 4.3药店店长为本门店医保责任人职责:负责对本门店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品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4.3.1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服务。 4.3.2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违规配药。 4.3.3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药和销售,并经本门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审核后签字确认方可配药和销售;非处方药在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配药和销售。 4.3.4企业应该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提供24小时配药销售服务。 4.3.5收费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照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4.3.6本企业定点药店遵守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4.3.7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配药、以药冒药、以药冒物等违规行为。 4.3.8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做好药学服务工作。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北京市共有64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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