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规定2020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0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0

公务员调任规定2020

公务员调任规定》所说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到公务员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我们对2008年的试行版和日前发布的修订版,进行了比对,修订版在原来试行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完善,总字数也有增加,但主要变化集中在年龄和调任范围两个方面。

一、放宽了部分调任职务职级的年龄限制

调任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的年龄限制由原来的45周岁放宽至50周岁(原来表述为: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调任县级和乡镇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年龄限制由40周岁放宽至50周岁(原来表述为:调任科级领导职务)。

二、扩大了调任范围

本次修订除了明确调任的职务岗位外,还增加了调任职级范围,主要是为了和新《公务员法》关于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保持一致,调任范围增加了一级二级巡视员及其他相当职级和一级至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级。

规定还明确“情况特殊时”和“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拟调任人现任职务职称任职年限、调任岗位学历、调任岗位年龄

限制做出调整或统一规定。各省的调任政策很可能会比国家层面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要严格和苛刻。

同时,无论试行版还是修订版,都明确调任对象是国企和非参公事业单位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且在“第六条第四项”中专门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的资格要求。综合“第六条”各项目的要求,可以确定上述“从事公务的人员”指的是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人员和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而国企职工和事业单位工勤岗人员,则不在公务员调任范围。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职务和级别、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和解雇、奖励、纪律处分、培训、交流和回避、工资和福利保险、辞职和解雇、退休、投诉和指控、任用、法律责任和附例共18章,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与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具有新的特点,因此常被称为新公务员法,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则,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和权利、公务员的职位和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和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各方面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招聘、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培训、回避交流、工资福利保险、退休、投诉、检举、任用等。《公务员法》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了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限。中国共产党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执行公务,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承担工资、福利的人员”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被纳入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就被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这不仅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实际,而且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性,有利于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 第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近十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竞聘聘任、公开选拔、任用预告、任期制度、试用制度、部分职位聘任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保持了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的生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结合制度的要求,新公务员法对现行职务级别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使职务与职级关系更加合理。 第三,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根据公务员职务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改变了

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的反思

关于公务员招录办法中存在的不合理漏洞 的反思 摘要:由于媒体的不断曝光,公务员这一热门职业受到了极度的关注,公务员的招收问题百出,匪夷所思,让民众看到在一系列的问题中存在的不公正不透明不和谐的内容,同时社会的关注和舆论,让这些事件一直暗藏的潜规则浮出水面,接受光天化日的拷问,即使这样很多存在的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受害人的利益仍然无法的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补偿,并且在另外一些地方,同样的不公正仍然在继续,我们也需要反思这一系列困惑及不和谐因素,让舆论监督体现自己的价值,让嚣张的不公正有所收敛。对于更深入的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执法的的因素至关重要,所以法律人应该从问题的根源——行政法规的完善、监督机制的实施、惩罚制度的完备等等——来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字:公务员录用、体检、内定、监督、司法正文:2月17日,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弊案的首批5名责任人被提起公诉。他们是:长治市人社局原副局长赵波、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原科长吉新瑞、递补宋江明参加体检的考生贾美玉的父亲贾志红、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主任韩玉梅和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原检验师杨文芳。2011年8月11日,宋江明和其他考生一起参加了由长治市人社局组织的、在和平医院进行的体检。在这次体检中,宋江明的血常规检验项目中的血红蛋白的测定值“异常偏低”———“70g/L”的测定值与“110-160g/L”参考值有较大差距,同时也低

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90g/L (男性)”的相关标准。宋江明的这次体检被当时的主检医师祁露霞判定为“不合格”。“8月15日,韩玉梅(时任和平医院健康体检科主任)将体检结果告知吉新瑞(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吉新瑞将需复检的考生情况向赵波(时任长治市人社局副局长)汇报。赵波在得知宋江明需复检后,便通过他人告知贾志红(时任长治市长治县荫城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其女儿贾美玉有可能递补。”在此前的笔试、面试等环节过后,报考“长治市环保局科员2”职位的前三名分别是宋江明、贾美玉和王菲菲。但随后的复检中,宋江明遭遇了“被贫血”———其体检结果遭到了人为篡改。2011年8月17日,第一次体检不合格的宋江明参加了复检,“其血常规检验指标全部正常,韩玉梅在宋江明的体检报告上签署‘合格’。”2011年11月1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韩玉梅曾再三表示,自己没有动机作假。但起诉书显示,后来,韩玉梅改动了宋江明的体检数据。“当日下午,赵波和吉新瑞到和平医院了解复检结果,韩玉梅认为宋江明两次体检结果数据差距较大,便要求被告人杨文芳改动两次化验单数据,将初检中部分化验数据提高,将复检化验指标中的血红蛋白从正常值改为88g/L,并将改动后的化验单交给赵、吉二人。”起诉书还载明:“因赵波坚持宋江明血红蛋白不达90g/L属不合格,韩玉梅将体检结论改为‘不合格’。”在复检结束后,宋江明曾接到韩玉梅的电话。韩玉梅提醒他:“考公务员挺不容易的,别因为体检的原因被刷下来。你赶紧去找找领导吧,看看能不能送个礼什么的。”但当天下午,宋

公务员考试常见的60个问题

公务员考试常见的60个问题 一、公务员常识问题 1 什么是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务员考试是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用于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试。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按照确定的招录计划,针对相应的空缺职位进行的面向社会的、公开的竞争性考试。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2公务员录用考试如何分类?公务员考试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人事部组织 (属于职位考试)。(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 (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 3公务员考试科目及内容是怎么样的呢?(1)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2)《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基本上为单项选择题,部分地区常识判断有少量多项选择题(国家公务员考试全部为单选)。(3)《申论》主要通过应试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应试者提出问

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概括问题、提出对策、进行论证。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范围以大纲为准。 4公务员考试报考时间?从2002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的时间基本被固定下来。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的中旬,考试时间则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星期六(准确信息以当年公告为准)。省(区、市)以下国家公务员考试时间尚未固定,但一般都集中在冬春两季,而且绝大多数是春季。北京市考试分为两次,近年来分别在二月和十月举行,前者面向在校应届毕业生招考,后者面向社会在职人员。各地考生应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有关招录公务员的信息,以免错过报考时间。 5公务员考试时限与分值都是怎样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间120 分钟,满分 100 分。《申论》考试时间 150 分钟,满分 100 分。过关分数线:105-115 (准确信息以当年考试中心公布的信息为准)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录用程序是如何规定的?考生获得考试资格后,通过中组部、人事部组织的国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对于笔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各报考职位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以结构化面试为主,辅以其它测评方式,同时加试英语口语测试。面试结束后对面试人员进行体检。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进一步面谈人选。对于面试合格并服从分配的考生,根据政审和体检情况,以及各个职位的具体要求,最后确定人选并进行公示。

公务员调任规定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国家公务员法知识问答

这是我国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是我国民主法制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制订颁布,一部干部人事领域的法律,是我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标志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科学化的轨道,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为了帮助广大公务员学习必将推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空白,对公务员法的主要我们特设了学习公务员法问题解答专栏,和贯彻公务员法的精神和要义,内容以问答的形式进行解读。 1、问: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答: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将十多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2、问: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人大机关、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职务职级并行细则全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包括区直和乡镇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未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三、实施办法 (一)职级设置。 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

(二)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 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三)晋升程序。 1.确定人选。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由所在机关(单位)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符合条件的人选,填写《保定市满城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职级晋升审批表》。 2.初审确认。 2015年9月底之前,各单位对确定的人选按照干部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进行初审。 政府系统一般公务员及参公人员晋升副科级,由区人社局负责审核;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及乡镇、党群系统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由一般晋升副科级,副科晋升正科级,正科晋升副处级,

最新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中国国家公务员的调任制度 调任是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的具体方式之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的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人事行为。调任是取得或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一条途径。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调动,可以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并在经培训合格后,任职,但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不能调任。同时,国家公务员也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解除国家公务员身份。一般职务不得以调任方式补充,而对调出国家公务员队伍不加职务限制。 调任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调入行政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国家规定的编制空额。每个国家行政机关都有编制限额,任何人无权超编补充人员,只有当国家机关出现编制空缺时,才能可能以调任方式补员。这是调任(调入)的首要条件。 第二,符合回避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明确国家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调入时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三,调入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具备的政治思想水平。调入人员是充实到领导职位上的,职责重大,必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才能适应岗职的要求,保证其政治上的可靠性,达到调任目的。 第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任职资格。即有政治思想水平权是一个方面,还要有相应的业务能力、领导能力,同时,根据职位对任职资格的要求,还要符合诸如年龄、职级、学历等资格条件。 第五,健康的身体。 第六,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就调出行政机关而言,必须是工作不受影响,本人同意,有关组织批准。 调任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第一,由国家行政机关按比例预留相应职位,编制年度国家公务员调入计划。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以外单位推荐或自荐,或政府人事部门选调。 第三,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第四,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审批调入。 第五,到行政学院或其他指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培训是调入人员任职的一个重要程序。 第六,经培训合格后的被调人员,由任免机关正式任职,取得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合格者,另行安排。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如属国家行政机关主动提出,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办理调出手续;如属国家公务员主动提出调离国家行政机关,应提前一定时间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调离申请,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报请任免机构批准。经批准同意的,办理调出手续。这两种方式离开国家公务员队伍均不再保留其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国家公务员转任制度 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国家公务员的转任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 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 (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

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二、公务员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 (一)职务序列设置不科学。公务员法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之一简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之一简答题) 一、简答题 1、《公务员法》自什么时间施行?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4、公务员管理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5、公务员任用坚持什么原则?答: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6、国家为什么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答:为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7、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有哪些?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8、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理念是什么?答:"适才适用"和"适才适遇",即专才专用,同工同酬。 9、什么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答:公务员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10、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答: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11、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哪几种?答: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12、确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依据是什么?答: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浅谈当前公务员能力建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浅谈当前公务员能力建设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宣城市驻芜湖管理处陈旭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一、存在的问题 以高科技和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在迅速的发展和变迁中,将逐步形成高度复合、日益紧密、开放民主的社会架构,这对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能否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但是,根据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公务员队伍中出现了“能力恐慌”的现象,在受访的县级以上干部中,66.9%的人表示自己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强,58.1%的人表示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比较弱,另外,表示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能力不够强的,分别占35.7%、43.4%和19.9%。另有对某经济发达省份的一项调查研究显示,有近70%的服务对象认为公务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不太适应”或“不适应”环境变化的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使我们不得不反思以前的公务员素质与能力建设工作。 从目前调研的情况看,当前公务员队伍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知识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亟待提高。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知识结构看,基础性学科专业的公务员人数较多,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学科专业人数则较少,特别是有独特见解与个性、敢拼敢闯的创新型公务员以及复合型干部、多功能型干部,管理专家、法律专家等专业型干部更是极少。即使目前高学历公务员的比例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文凭不等于水平。拥有高学历的公务员也大多只受过单一的专业教育,现代管理知识普遍薄弱,其中从与政府事务管理相关专业毕业的就更少了。 (二)观念落后,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目前,仍有少数公务员的思想观念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双腿已迈入市场经济时代,脑袋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较习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依法行政意识和主动服务意识还比较淡薄。个别地方和部门还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机关公务员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还存在着形式主义、小富即安、小进则满、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影响投资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症结。 (三)对公务员培训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对公务员的学习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培训不培训一个样。只注重公务员的工作,不注重素质与能力的培养。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

公务员法中的几个问题

公务员法中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 根据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公务员法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公务员范围中所列的机关,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制定公务员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也是确定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基础。 二、关于职位分类 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它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公务员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职务与级别设置方面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第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主要是强调各机关要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职位设置,并未从总体上对职位进行归类划分。这就使得职务与级别的设置,难以满足不同职位的性质和特点的需求。例如,机关中存在着一类专业技术职位,其特点是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这一类公务员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由于这一类职位一般不负领导责任,因此,这类人员的职务一般被确定为非领导职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相同规格的机构,领导职务职数是一定的。这一规定,使得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部门以及机构规格较低的基层部门,在职数上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使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和待遇难以得到提升,挫伤了一部分人员的积极性。第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设十二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十五个级别。实际中,公务员队伍存在着一类在一线从事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人员,由于其所处的机构规格低,人数较多,职数少,晋升台阶较少,其职业发展空间不大。据统计,科员、办事员占全部一线行政执法公务员的70%。多数人在30~40年的职业生涯中只有办事员与科员两个晋升台阶,这种状况也严重地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 针对公务员管理中存在突出问题,公务员法将公务员的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

关于保密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97分

关于保密法修订中的几个问题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总分:100 及格线:60 97分 ? 1.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保护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工作秘密适用的法律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o B.《保密法》 o C.《国家公务员法》 o D.《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2.在脱密期内不需要对涉密人员进行限制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保密义务 o B.就业限制 o C.配偶限制 o D.出境限制 ? 3.依据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工作要实行的方针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积极防范、扩大范围、依法管理 o B.重点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o C.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 o D.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问责 ? 4.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确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同级保密工作部门 o B.上级保密工作部门 o C.下级保密工作部门 o D.原定密责任人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守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起施行。(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1988年9月5日 1989年5月1日 o B.2010年4月29日 2010年10月1日 o C.2010年4月29日 2010年5月1日 o D.1989年5月1日 1989年7月1日 ? 6.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的处罚。(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判处死刑 o B.判处无期徒刑 o C.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o D.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7.定密主体范围的大小直接决定()。(单选题3分)得分:0分 o A.定密质量、定密数量 o B.定密质量、定密级别 o C.定密数量、定密内容 o D.定密内容、定密质量 ?8.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来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题目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姓名XXX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学 准考证号XXXXXX 指导教师XXX 20XX年X月X日

论文摘要: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制度的一项历史性改革和卓有成效的创举,对于现代国家人事管理、政府管理、乃至社会的发展、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务员制度针对传统干部制度的弊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分类,完善干部激励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公务员与营利性机构关系问题。建立富有激励的报酬制度,建立合理的录用、晋升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并在制度上鼓励公务员的团队合作精神。经过近十五年的改革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我国己经初步确立。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务员制度,需要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中国有效政府发展的具体需要,考虑中国公务员管理实践所遭遇的种种问题,积极顺应新形势,汝照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务员管理体制,保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问题、对策

导论 (4) 正文 (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 (5)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 (5)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5)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6) 二、国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一)美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7) (三)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8)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9)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缺乏灵活性 (9)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缺乏科学性 (10) (三)公务员的分类分级制度缺乏规范性 (10)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完善的对策 (11) (一)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应适应人事行政需要 (11)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应当逐步系统化 (12) (三)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职能应不断补充完善 (12) (四)改善公务员队伍更新机制 (12)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6)

2020年最新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对公务员的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浅析

对公务员的监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浅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国家公务员制度也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在发展中仍有一些问题,我就先从公务员的监督这一方面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公务员的的监督,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监督主体,通过法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务员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监督。所以公务员监督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法律法规是公务员监督的基本依据。对公务员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公务员的失职行为、越权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程序违法行为、以及财产申报制度等的监督。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主体主要有:外部--政党监督、代表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社会监督;内部--行政机关内部的一般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性监督、审计监督。 由于体制、历史和文化等诸多原因,我国行政组织的人事管理仍然没有摆脱传统人事管理观念的影响,没有真正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其次,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公务员监督问题的错在主要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体制不健全,保障体制不健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 (二)重提拔、轻管理、弱监督。我国的公务员管理工作长期以来普遍存在“重提拔、轻管理、弱监督”的不良倾向,加之监督滞后,缺少事前监督等问题,公务员犯罪或犯法成上升趋势。 (三)监督的思想滞后、依法监督观念薄弱。现在,我们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办法来搞监督,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是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发挥事后查处的功能,依法监督观念不强,监督缺乏经常性、统一性和一贯性。这里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观念的原因。 (四)监督不细,导致执法困难。一个有效的法律法规应该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制定,二是执行,三是监督。 改革和完善现代公务员监督系统的几点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一种单向性的制度规范,即在特定的条件下,由国家有关机关强制性地要求有关人员对其财产状况如实做出申报。如韩国于1981年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经过4次修改,1993年6月基本定型,发挥了显著的效果。并在1988年3月当时的韩国总统卢泰愚作出修订《公务员伦理法》的指示,1988年4月22日带头公开了总统财产。 (二)发挥网络监督作用 在当今新闻媒体发展迅速,特别是网络的快速兴起的信息时代,使得党员干部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置身于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评说之中。而且网络的重要性日趋明显,要在最大限度放宽网络自由的同时也要有关制度的保障使其健康地、向着有利方向发展。 (三)建全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要健全和完善举报、信访制度。发挥人民群众的整体监督力量,提供制度和机制方面的保障。建立重大案件群众参与查处的观察员制度;建立人民群众发现日常生活中的腐败现象时对个别公务员的公开查询和得到公开答复的质询制度等。但同时需注意的是,人民群众的监督也会表现出分散、无力的特点,因此我们需要组织动员,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建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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