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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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九届第19次)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二)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点及不同点与一般民事权利一样,知识产权也有与之相应的受保护主体与客体。发明人、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作家、艺术家、表演者等等是相应的主体。新的技术方案、商标标识、文字著作、音乐、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等,是相应的客体。在这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的主体与客体有相当大一部分是重叠的。发明人开发出新的技术方案后,既可以通过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公开发明,从而获得专利权,也可以自己通过保密而享有实际上的专有权。就是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选择专利保护途径,也可以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途径。

与大多数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出现,大大晚于其他民事权利。恩格斯认为,大多数民事权利,早在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型。而工业产权,则只是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近代才产生的。版权,则是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才产生的,又随着其后不断开发的录音、录像、广播等新技术的发展逐步发展的。商业秘密被列为财产权(亦即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同时,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内容,受保护客体的范围,总是以较快的速度变化着。至今也很难说它们已经"成型"。

与有形财产权相同,知识产权也是一种专有权。就是说,不经财产权的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

与有形财产权不同的是:第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如果一个小偷从车场偷了一部汽车(有形财产),他最多只能卖掉这一部车,获取赃款,他不大可能再复制几部车去卖。如果小偷从一个软件开发公司偷出一个软件,他完全能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盘同样的软件去卖,足以使那个软件开发公司破产。第二,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虽然都是专有权,但有形财产的专有权一般都可以通过占有相关的客体得到保护;知识产权的客体却表现为一定的信息(例如:发明是实用技术的新信息,商标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作品是作者表达出的文字信息、画面信息、音、像信息等等),对信息是很难通过"占有"加以保护的。而且,有形财产的客体与专有权一般是不可分离的。对它们施加保护相对比较简单。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专有权却往往是分离的,对它们的保护就要困难得多。例如,画家卖给我一幅画,这幅画无疑是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这一客体在我手中,但我若想把它印在挂历上,或印在书上,则仍须经该画家许可,并向他付酬。原因是"复制权"(即版权中的专有权之一)仍旧在画家手里,并没有随着画一并转移给我。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这些不同之处,使得可以适用于有形财产权的"取得时效"制度,适用于侵害有形财产权的"返还原物"责任等等,很难适用于知识产权。因此我们又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三)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有形财产权利相比,具有这些不同点,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不断修订,就显得比民事领域的其他法律更有必要。 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之前的一、二百年中,以其传统民事法律中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与货物买卖合同法为重点。原因是在工业经济中,机器、土地、房产等有形资产的投入起关键作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发达国家及一批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菲律宾、印度等等),在民事立法领域,逐步转变为以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为重点。这并不是说传统的物权法、合同法不再需要了,而是说重点转移了。原因是: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在起关键作用。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上层建筑中的立法重点必然变更。一批尚未走完工业经济进程的发展中国家,

已经意识到在当代,仍旧靠"出大力、流大汗",仍旧把注意力盯在有形资产的积累上,其经济实力将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必须以无形资产的积累(其中主要指"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促进有形资产的积累,才有可能赶上发达国家。 我国一批真正能打入国际市场并且站住脚的企业,例如家电产业中的海尔、计算机产业中的联想,也正是这样做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以信息化促工业化"。2000年初,联想公司推出的一项并不算太前沿的新产品--上网计算机,就包含了自己的四十多个专利。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 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二)对几部主要法律的说明

我国的《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从1993年起,这种保护包括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虽然《商标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但这一目的,又首先要通过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去实现。在这一点上,《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有交叉的。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三部法都主要规范商品与服务在市场上的流通。在《商标法》的执法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或法院衡量某个经营者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主要是看他使用商标的方式是否欺骗了消费者或误导了消费者,亦即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种不同的专利权,重点是保护发明专利。委员们在去年4至8月对《专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对这部法记忆犹新,就不多讲了。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这两种依行政批准而产生的知识产权,两部法中都规定了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侵权纠纷以及行政机关查处某些违法活动的职能。不少外国法律以及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也都允许这种行政执法。我国的这类规定,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首先保护的是文字著作,但又远远不止于“著作”。音乐、舞蹈、电影、电视、工程设计、地图、计算机软件、演员的表演实况等等,凡是有可能被复制,即被“复版”、“翻版”或“盗版”的智力创作成果,也都在被保护之例。以纸张、磁带、电影胶带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有载体的复制;以表演等形式对作品的复制,属于无载体的复制。也正因为如此,国际条约及许多国家保护这类成果的法律,都称之为“版权法”。在我国法律中,“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我国不受保护。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原创性”与“首创性”(即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的区别。创作成果享有版权保护的首要条件是“原创性”。就是说,它不能是抄来的、复制来的或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他人版权而产生的,它必须是作者创作的。“原创性”的要求与“首创性”不同。“原创性”并不排除创作上的“巧合”。例如,甲乙二人分别在同一角度拍摄下八达岭长城的镜头,虽然甲拍摄在先,乙在后,两张摄影作品十分近似,但二人都分别享有自己的版权。如果乙并没有自己到长城去拍照,而是翻拍了甲的摄影作品,则属于“抄袭”,就不享有自己的版权了。正是由于

版权保护不排斥各自独立创作的相同作品,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在解决版权纠纷时,要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比起在专利及商标领域,都会困难得多。

对于享有专利的发明,则恰恰要求具有“首创性”。专利制度是排除开发中的“巧合”的。如果甲申请专利在先,而搞出了同样发明的乙申请在后,则即使乙从来没有接触过甲的开发过程,完全是自己独立搞出的发明,他也决不可能再取得专利了。这就是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与“申请在先”原则。因为在同一个技术领域搞发明的人很多,当不同的人以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审批机关不太可能断定谁在实际上是首先搞出某个发明的。因此就依法推定首先申请的那一个应当被受理,其他的就都被排除了。所以,我们的企业或研究单位一旦有了新发明,首先应考虑其他人不依赖于我是否也可能在较短时间开发出同样的技术方案。如果认为有这种可能,则应尽早去申请专利,以免别人占了先,自己反倒被排除出市场之外。当我们的研究成果属于新的科学发现时,为获取同业乃至全世界对“首先发现权”的确认,有必要尽早公诸媒体,进行宣传。但当我们的开发或研究成果属于实用发明(亦即新的技术方案)时,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申请专利,占住市场。这时如果急于公诸媒体,既可能在专利申请上被别人占先,也可能自己毁坏了自己的新颖性,是不可取的。分不清科学发现与实用发明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加区分地一概抢先宣传,曾经使我们失去了相当一部分本来应属于我们的专利成果。当然,如果自己确信别人不依赖自己就不可能独立搞出同样的发明,那就可以选择以商业秘密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成果,而无需申请专利。

对于可以获得注册、从而享有商标权的标识,法律要求其具有“识别性”。如果用“牛奶”作为袋装奶商品的商标,消费者就无法把这种袋装奶与其他厂家生产的其他袋装奶区分开,这就叫没有识别性。而只有用“三元”、“蒙牛”、“帕玛拉特”等等这些具有识别性的标识,才能把来自不同厂家的相同商品区分开,这正是商标的主要功能。

另一个需要强调的问题是,在我国颁布了几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许多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知识产权。在理论上,有的人认为商标只有标示性作用,似乎不是什么知识产权。在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创名牌,只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事,初级产品(诸如矿砂、粮食等等)的经营根本用不着商标。实际上,一个商标,从权利人选择标识起,就不断有创作性的智力劳动投入。其后商标信誉的不断提高,也主要靠经营者的营销方法,为提高质量及更新产品而投入的技术含量等等,这些都是创作性劳动成果。发达国家的初级产品,几乎无例外地都带有商标在市场上出现。因为他们都明白,在经营着有形货物的同时,自己的无形财产--商标也会不断增值。一旦自己的有形货物全部丧失(例如遇到海损、遇到天灾等不可抗力、遇到金融危机等商业风险),至少自己的商标仍有价值。“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说,一旦本公司在全球的厂房、货物全部失于火灾,自己第二天就能用“可口可乐”这一商标作质押,贷出资金来恢复生产。因为每年“金融世界”都把“可口可乐”的价值评估到数百亿美元。我们曾有的理论家告诉人们,如果一个企业倒闭了,它的商标就会一钱不值。实际上,企业倒闭后,商标还相当值钱的例子很多。例如1998年3月,广州照相机厂倒闭,评估公司给该厂的“珠江”商标估了4千元人民币,许多人还认为估高了。而在当月的拍卖会上,这一商标卖出了39.5万元!很明显,企业多年靠智力劳动投入到商标中的信誉,决不会因一时经营失误(或因其他未可预料的事故)企业倒闭而立即完全丧失。可见,提高我国经营者(尤其是大量初级产品的经营者)的商标意识,对发展我国经济是非常重要的。

从1980年起,我国就已经陆续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无论在国内立法方面,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方面,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前进的速度是相当快的。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与现任总干事都认为,中国用了短短十多年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当然,对于建立起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间不长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还不容乐观。尤其打击假冒商标和各种盗版活动,还是任重而道远的。

(三)我国历史上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贡献

虽然现代的多种民事权利保护制度,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总体上说,主要是我国改革开放后从国外“引进”的。但应当注意到:随着印刷技术的发明才产生的版权保护,却恰恰首先在中国产生。在以刀刻手抄方式复制

创作成果的年代,不会出现“版权”这种民事权利。因为复制者艰难的复制活动不可能生产批量复制品为自己营利,创作者也就没有必要控制这种复制活动。

印刷技术在我国隋唐就有了很大发展。宋代发明了活字印刷。而版权保护,正是起源于我国宋代。宋代的《方舆胜览》、《丛桂毛诗集解》等一大批流传下来的古籍中,都明白地记载着当时“禁止翻版”、“不许复版”的地方政府榜文,载有对“翻版营利”的活动,权利人可以“陈告、追人、毁版”等等。其中的诉讼程序与侵权责任,在直至1956年的英国的《版权法》中,还清晰可见。而这些古籍中留下的当时的“版权标识”,与《世界版权公约》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几乎完全相同。禁止复版或翻版(Copy)的权利(Right)与七百多年后西方产生并沿用至今的“版权”(Copy right)概念,是完全相同的。而西方的这种保护,只是在宋代之后500多年,随着古登堡在德国开始使用活字印刷术,才慢慢发展起来的。中国在印刷术及版权保护上的历史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80年代初就给予了承认。

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位美国教授,以中国当时存在盗版现象为由,断言中国自古就不尊重智力创作成果,自古就奉行“窃书不算偷”的信条。我当时就以英文在境外发表文章,指出他的论断是对中国历史缺乏了解,并且全面介绍了上述宋代古籍中的记载。这篇文章后来被外国(包括美国)知识产权界的许多学者所引用。他们也都认为,既然版权保护是随着印刷术的发展而产生的,那么它必然会首先出现在中国。

当然,确认我国在历史上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并不是要证明我们现在一切都完美了。时间毕竟进入了21世纪。我国刚刚建立起来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必要不断完善。现在我们正在修订着几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正是我们认识到这种必要性的一个很好证明。

三、“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制度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所调整的,主要是商品贸易、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三项内容。

商品贸易指的是有形货物买卖,对此大家比较熟悉。服务贸易在世贸组织的协议里,指四种情况:

1、跨境提供(例如电信服务、网络服务);

2、人员流动(例如劳务输出);

3、出国消费(例如旅游服务);

4、商业到位(例如外国银行到中国建点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就在商品贸易与服务贸易两项内容中,实际上也充满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就商品贸易而言,一切来自合法渠道的商品,都有自身商标的保护问题。商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促销商品的广告(包括广告画、广告词、广告影视等)都有版权保护问题。销售渠道较畅通的新商品,一般都有专利或商业秘密的含量作支撑。来自非法渠道的商品则大都有假冒商标及盗版等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服务商标的保护及为提供服务所作广告的版权问题,与商品贸易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跨境服务中,特别是在网络服务中,一个企业在本国作广告,可能侵害外国企业在外国享有的商标权,因为网络的特点是无国界性,商标权的特点却是地域性。这种特别的侵权纠纷,在有形货物买卖中是不可能出现的。

世贸组织要求它的成员国必须保护的知识产权有七项:版权、商标、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地理标记、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其中的外观设计已经包含在我国《专利法》中了;地理标记将包含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只剩下半导体集成电路设计的保护,在我国尚未立法。不过因为这种创作成果的更新换代很快,侵权人刚刚复制,人家的更新产品可能已经上市了,于是复制者无利可图。所以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在谈判中均未强调这项立法的

问题。

(二)与“入世”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建议

1、在立法中应注意“扬长避短”

从我们立法机关来讲,针对“入世”,要考虑通过立法与修法使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不冲突。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只要满足知识产权协议的“最低要求”,就可以了。在现阶段我们还无需追求发达国家的高保护水平。在“入世”之后,我们要考虑以可行的建议促使我国代表在多边谈判中不断增加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容。当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先在国内开始自行保护属于我们长项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一种积极的促进方式。多年来,亚非一批国家为争取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纳入国际公约,都是自己首先在国内法中开始保护的。

世贸组织在下一轮多边谈判中,即将讨论把“生物多品种”的保护与“传统知识”的保护纳入知识产权范围的问题,这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大量我国独有而外国没有的动植物品种(包括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的保护,就属于前者;我国的中医药及中医疗法的保护,我国几乎各地均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等等,则属于后者。这些,应当说是我国的长项,不象专利、驰名商标等在国际上目前显然还是我国的短项。我们关注这些问题的目的,一是要争取把它们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二是一旦纳入之后,应考虑我们的立法如何立即跟上。这有利于我们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扬长避短”,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知识产权产品也有可能不断增加。美国从1996年开始,版权产业中的核心产业(即软件业、影视业等等)的产品出口额,已经超过了农业、机器制造业(即飞机制造、汽车制造等等)的产品出口额。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把这当作美国已进入“知识经济”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

此外,在《商标法》修订草案中已经提到一笔的地理标记保护,我感到还很不够。法国仅仅有几个与葡萄酒有关的地理标记,就知道要在国内法和国际公约中大作文章,不遗余力地强调对它们的保护。1985年我国参加了保护地理标记的《巴黎公约》之后,法国即要求我们在自产的葡萄酒上禁用“香槟”二字,因为它是法国葡萄酒的地理标记。而我国有大理石、莱阳梨、金华火腿等等数不清的世界知名的可保护的地理标记,我们的立法中却对此轻描淡写。意大利出产的许多石料及石制品、台湾地区花莲县的许多石制品,在国际市场上都叫“大理石”或大理石制品。我们要想入世后发挥我国地理标记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优势、禁止他人随便使用,首先在我们自己的法律中要突出这些受保护客体的地位,加强对它们的保护力度。

千万不可一提起知识产权,就似乎我们统统是弱项;一讲知识产权保护,好象就只是保护了外国的东西;一谈到“入世”与修订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就只想到那些世贸成员要求我们修改的内容。其实,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我们自己有哪些长项?我们是否保护了我们自己的权利?这一方面保护的力度够不够?

2、程序法方面的问题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程序法作出具体规定的国际条约。

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上,我们还有些明显的欠缺。例如,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世贸组织明文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提出的要求。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项制度,现有的各种知识产权单行法中也没有这项制度。再如,对已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均应有权直接查询。而在我国对此既无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也做不到。这一类缺陷,如果我们不在法律中作出规定,那么在我国入世后遇到具体案例时,就会有其他世贸成员提出了。

3、与“入世”无关的必要修订

“入世”的需要,绝不是我们修订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唯一理由。世贸组织并未提出要求,但我国市场经济发

展的实践确实需要的内容,也应当在修订中增加进法律中。例如:一大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保护商标权时,都规定了“禁止改换他人合法标示的商标”,对此世贸组织并无明文要求。而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以改换他人商标的方式扰乱市场的事屡屡发生。一些外国企业的销售商在我国高质量的服装产品上撕去“枫叶”商标、在高质量的油漆产品容器上涂去“灯塔”商标,然后换上外国商标再投放市场。对这些行为,依照我国《商标法》却不能加以禁止和制裁。这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特别对发展我国自己的名牌,是非常不利的。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在《商标法》中增加禁止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定。

(三)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修订与完善有关知识产权法及加强执法方面,我们都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仍显得有些欠缺。例如,最近我还听到一所名牌大学的法学教师对学生讲,盗版有助于发展我国的经济,打击盗版是保护了外国产品。这实际上反映了一部分人的看法。我认为恰恰相反,盗版直接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第一,盗版者的非法收入,决没有上缴国家,以用来发展经济;而且对这一大笔非法收入是无法去收税的。从这里漏掉的税款,对国家就是个不小的损失。第二,盗版活动的主要受害者,是国内企业。仅仅以软件盗版为例,它是我国自己的软件产业发展不起来的直接原因。象微软这样的外国企业,它的视窗软件等行销全球的产品,即使在中国一盘也卖不出去,它仍旧可以靠英文原版产品,以及“韩化”、“日化”的产品在许多国家及美国本国的市场赚到钱。而我们自己企业开发的“中文之星”、“五笔汉字”等等软件,如果在中国因为盗版猖獗而没有了市场,它们在国外的市场就非常有限了,这些中国软件企业就非倒闭不可。对音像制品、图书等等的盗版如果不给予有力打击,结果也是一样。因为这些汉字、汉语的文化产品的市场主要在中国。

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在深圳视察音像制品企业时,首先就问他们:“版权问题是否妥善解决了?”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倡导者非常清楚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我国经济的重要性。

我国的立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无论对假冒活动还是盗版活动,态度也一直是明确的:依法坚决打击。

“入世”之后在国内将首当其冲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挑战的,是国内的产业界、文化市场与商品市场。所以在国内这些领域中进行知识产权法的普法教育,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就知识产权普法而言,宣传“守法”不应当是消极的,它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不要侵权,这指的是推出新产品之前,要把知识产权问题解决好;产品中含有他人知识产权的,要取得许可。

第二,“入世‘后,一旦外国企业诉我们侵权,应当懂得我们有哪些抗辩的余地。国内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作法正好相反,在推出产品之前,根本不过问是否涉及他人的专利、版权等等,只知蛮干。等到别人一告他侵权,又立刻乱了手脚,不加分析地先自认理亏。最近有个国内企业找我,说外国公司告他侵犯了外国专利,问该怎么办?我说你慌什么?你的产品出口不出口,不出口就不可能侵犯“外国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他申请了美国专利,你在中国经营不可能侵犯“美国专利”;他如果在外国只获得了美国专利,你向日本出口也不可能侵犯它。即使他在中国获得了专利,你还要看他们专利保护期是不是届满?因为专利是有“法定时间性”的,象微波炉、汽车安全带,都曾是专利产品,但早已过了保护期,虽然今天不少厂家仍在制售,但已经不可能侵犯原专利权了。即使其专利尚未届满,还要看是否因未交专利年费等原因而其专利失效了。即使上述抗辩理由都不成立,你还要认真分析你的产品是否全部落入了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因为专利不象版权与商标,不存在“部分侵权”。如果你的产品只包含他专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而不是全部,那就仍然不能定为侵权。美国的柯达公司被诉侵害他人感光技术专利,抗争了九年,才最后被认定侵权。我们的企业怎么能够别人一告侵权就“不战而降”了呢?

第三,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我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样可能遭到别人的侵害。要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高守法意识或知识产权意识,决不仅仅针对侵权人而言,而且也是针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第四,也是最重要的,要鼓励国人积极开发享有我们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袁隆平在我国还没有颁布《专利法》之前,就已经在美国、澳大利亚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技术的专利;中石化公司在最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就某些化工技术申请了多国的多项专利,初步建立起自己的“市场保护圈”,使外国企业想进入这个圈制售有关化工产品的,都要向中石化取得许可。海尔、联想等驰名商标,也开始突破国界取得国际上的承认。这些,都是较典型的“自主知识产权”。

为了发展我国的经济,我们不能拒绝引进他人的创新成果。但我们最终能够依靠的,还是我国人民自己的创新精神。给予创新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对发扬创新精神的最有效的鼓励。

曾为世界贡献出四大发明的我国,曾作为版权保护发源地的我国,在新的千年、新的世纪里,一定能够以更多、更优秀的创新成果提供给人类!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

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实现科教兴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正逐渐成为当今时代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的法律特征。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企业发挥知识产权的功效不高、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问题。为此,企业必须加强以下工作: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专门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对其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就是具有独占性,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给予权利人在一定时限内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以此来鼓励与促使权利人能够公开智力成果,从而鼓励人们广泛地传播智力成果。现实之中,虽然存在许多初具规模,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所了解的企业,但是却还是未能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虑。笔者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要点在于根据法律创设出对企业合法、有利,而且又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重点是创设制度,因此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有所作为,建立起适合自身实际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当今这个世界正从物质型经济快速向知识型经济转变。知识经济时代迫切要求企业进一步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企业要强化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首先一定要了解与把握知识产权具有的鲜明法律特征。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及商业秘密等,是人们用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凝聚而成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最为宝贵的知识资源。知识产权通常具有以下三大法律特征。 第一,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是指他人在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享有与使用这项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更加有效地利用好知识产品,从而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并大力推动知

专利权论文

(2014 -2015 学年第学期)重庆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专利权的申请及保护 课程名称实用专利基础 课程类别□学位课□非学位课 任课教师黄光辉 所在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理论与应用力学 姓名(本人签字) 学号11104070117 提交日期

摘要: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申请也需要经过一些严格的审核和条件。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我国专利保护问题,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政策。 关键字:垄断申请条件专利制度保护对策

目录 1.专利权的概念 (3)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3)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3.专利权的限制 (3) 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 (4) 4.1专利侵权行为 (4) 4.2专利制度的作用 (4) 5.专利的保护现状 (5)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 (5)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5)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 (6)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6)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 (7)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 (7)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7)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7)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8) 7.结论 (8) 8.参考文献 (9)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状及完善 知识产权指的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人们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类民事权利的法律。这些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被统称为"工业产权"。它们是需要通过申请、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才产生的民事权利。版权与商业秘密专有权,则是从有关创作活动完成时起,就依法自动产生了。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现状 (一)概况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的1979年,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三部法律同时开始起草。在1979年的《刑法》中,规定了禁止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商标从这时起就被赋予了"专用权",成为一种"从刑法中产生的民事权利"。顺便说一句,在我国刑法较发达而民法不发达的相当长的历史中,许多民事权利都是依刑法产生,仅仅受刑法保护的。1982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并于1993年2月与现在两次修订);1984年,我国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92年9月与2000年8月两次修订);1986年,我国颁布

了《民法通则》,其中明文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1990年,我国颁布了保护版权的《著作权法》,1991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3年9月我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除了几部单行法律与行政法规之外,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至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法规已经具备了。

专利规章制度概述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述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凡涉及技术方案法律爱护的问题多属专利法调整范围,故专利法是爱护技术方案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要全面地了解专利法的精髓就必须了解其历史和进化过程以及与之相关的理论学讲。只有如此才能正确把握专利法作为一种制度与其他制度和理论的关系。 重点问题 ●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和进展趋势。 ●专利制度的特点和功效。 第一节专利、专利权与专利法 一、专利的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利。这是“专利”一词在法律上最差不多的含义。

二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法爱护的发明制造本身。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 三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具体包括记载发明制造内容的专利文献,如专利讲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等。 二、专利权 1.专利权,是指法律给予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制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专利权的法律特征 (1)专利权具有鲜亮的独占性。 (2)专利权的客体具有公开性。 (3)专利权具有法定授权性。 (4)专利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 三、专利法

1.专利法,是指调整因确认发明制造的所有权和因发明制造的实施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专利法的特征 (1)专利法是国内法。 (2)专利法是特不法。 (3)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4)专利法随科技的进展而进展。 第二节专利制度的起源与进展 一、专利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而形成的保障发明制造人的利益,鼓舞发明制造,促进发明制造成果推广应用,从而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进展的法律制度。 2.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爱护。以法律手段爱护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制造,是专利制度的中心环节。

第六章 合同法

第六章合同法 (一)练习题 1.如何理解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重要作用? 2.在世界范围内,从19世纪到20世纪,合同法经历了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3.要约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4.涉及要约的撤销,两大法系的制度有何差异?《国际商事通则》是如何调和其分 歧的? 5.在法律上确定要约的有效期间有什么意义?在涉及这一问题时,各国法上的一般 制度是什么? 6.承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是什么? 7.涉及承诺生效的时间,英美法与德国法的分歧何在?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中国法是否遵循了这种倾向? 8.依据英美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9.依据大陆法,错误和误解有什么区别?其法律后果如何? 10.关于错误和误解,《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5条分别采纳了英、美、法、德等 国的什么制度? 11.什么叫欺诈?简述英美和法国有关欺诈的法律制度? 12.简述德国法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 13.什么叫经济胁迫?其法律后果如何? 14.从过错、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比较英、美、法、德各国关于欺诈的制 度的共同点和差异,思考其中哪些制度是较好的制度。 15.关于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关系,两大法系的制度存在着哪些差异? 16.参照各国的制度,你认为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应否加以限制和调整?在何种情 况下加以限制和调整? 17.关于未成年人缔约的后果,英美法上的制度与德国法上的制度有何不同? 18.依英美法和法国法,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 19.涉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中国法主要受到哪国法律的影响? 20.关于精神有缺陷的人的能力和他们签约的后果,各国法律作了什么规定? 21.公司超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进行经营,会导致什么后果 22.依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哪些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合同未依法以书面方式 订立的后果是什么? 23.动机、行为、因果关系和救济各方面对英、美、法、德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关于胁迫的制度进行比较,试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归纳出一套你认为理想的规则。 24.国法和德国法关于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各具什么特色? 25.涉及有关国际商事交易的合同的形式,国际上的一般倾向是什么? 26.法处理合同违法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对于这种原则是如何进行变通的? 27.对于违法合同,法国法在处理其后果时奉行的一般原则是什么?法院在实践中发 展了哪些例外?对于合同违法的后果,德国法院对社会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是如何权衡? 28.发展现代的显失公平制度方面,英、美、法、德各国的做法哪些较开放?哪些较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溯源

1.2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溯源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 2.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3条 (2)著作权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 (3)专利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 (4)商标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 (5)计算机软件法律规范。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6)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8)发明、发现奖励规范。例如《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等。 (9)科技成果保护法律规范。例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条例》。 (10)其他基本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实体和程序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例如《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审理的有关规定等。3.司法解释 4.国际公约、条约。例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等。 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623年,英国《垄断法规》(第一部真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安娜法》 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1857年,法国《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1898年,清朝《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1902年,清朝《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我国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清朝《大清著作权律》 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严格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1983年施行《商标法》,1985年施行《专利法》,1991年施行《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重要性及使用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 经济管理学院 2012级工商管理一班 张晶晶3013 指导老师:杨光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及其使用与保护摘要: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它的重要性及使用方法和保护措施也是我们必须明确了解的。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凡是科技发达的国家,都在很早以前就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全世界发放许可证或特需经营权来控制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是促进自主创新的法律保障,是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工具。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制度完善 正文: 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地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它是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其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等方面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是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人的合法物质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措施。只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新能力,鼓励人们创新,这样才能使一个国家真正成为创新型国家。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面对这样的时期,就应该尽到应尽的责任,切实履行职责,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实实在在的把保护工作做出成效。 对于中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

专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专利权主体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主体:即指专利权人,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外国人在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 在这里讲到专利权的主体和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有时是不一样的。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在经过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而我国容许专利转让,继承和赠与,所以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未必是同一人。 二、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 专利权具有专有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个权利,因而当不同的申请人以同样的发明创造来申请专利权时,如何确定专利权人便成了问题。 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1. 先发明原则。 给最先发明的人。因为后发明人有可能是抄袭别人的。这样公平合理,可以保护发明人的权利(少数国家采用,如美国)。但是弊端是实际操作性差。首先确定先发明人难度大,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利于效率。其次,发明人怠于行使权利,不急于申请专利,影响技术的早日公开。最后使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技术推广和引进。 2. 先申请原则 给最先申请的人。把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对推动社会的科技进步是有很大的好处的,避免重复研究,避免资源浪费(大多数国家采用,包括中国)。讨论: 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专利的时间,什么时候最好? 要尽早;但是不能太早,可以改进专利,但是不能对专利做权利内容扩大化的修改。 三、继受主体 通过转让,继承或者赠与获得专利权的人。 转让只能是财产权,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在我国,专利权转让属于要式行为,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经专利主管部门登记公告后方生效。同时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转让专利时,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予以登记公告,转让自登记之

大学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练习题

经济法课后练习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企业于2013 年8 月1 2 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企业在8 月25 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原因是甲企业在8 月20 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8 月30 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合同在8 月30 日被撤销前为无效合同 B、该合同在8 月30 日被撤销后,自8 月30 日起无效 C、该合同在8月30日被撤销后,自8月12日起无效 D、该合同在8 月30 日被撤销后,自8 月20 日起无效 2、甲于 2 月14 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18 日收到要约,甲、乙双方约定采 用合同书形式并在 3 月13 日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 日生效。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 2 月14 日 B、 2 月18 日 C、 3 月13 日 D 、 3 月25 日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方式是()。 A 、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B、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C、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D 、应按借款全部金额偿还借款,不得计算利息 4、甲向乙借款100 万元,甲以自己价值110 万元的房屋设定了抵押,债务到期后,甲不清 偿债务,乙对房屋行使抵押权,已知这段时间产生了10 万元的利息,为实现抵押权的拍卖 费用 5 万元,在甲乙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关于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 是()。 A 、应当首先清偿100 万元的借款 B、应当先清偿10 万元的利息 C、应当首先清偿实现抵押权的拍卖费用 5 万元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规则都面临重大的改革和调整,知识产权作为利益机制,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挑战,因此,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适应WTO的必然选择。本文立足于此,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受法律保护的新颖的创造性的产品。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有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指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十个种类。 一、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通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与Trips协议要求基本一致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制定了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现状喜忧参半。 (一)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具备了坚实的基础 1、在过去20 年时间里,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 2、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体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 3、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高, 知识产权数量居世界前列,进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着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2)着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 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3)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 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4)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 在取得知识产权申请号及取得知识产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 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在知识产权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知识产权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 保密的责任。 2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 专利及软件着作权的管理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1)

第六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合同订立分为()、()、(),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 2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是()、()。 3.违约金的根本属性是其(),此外还具有()。 4违约金可分为()违约金和()违约金。 二、单选题 1.甲、乙两公司于9月10日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12月10日前完成为甲公司加工一批专有机器配件的任务。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同时签订了一份定金担保合同。9月12日甲公司将机器配件的毛坯交给乙公司,9月15日甲公司将定金汇给乙公司。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合同的生效日期是()。 A. 9月10日 B. 9月12日 C. 9月15日 D. 12月10日 2.我国对经济合同争议的处理实行() A.一裁两审制 B.或裁或审制 C.只许仲裁 D.只许诉讼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A.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要约寄出的时间 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D.承诺返回的时间 4.甲公司于3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签定合同的要约信函。3月8日乙企业收到甲公司声名该要约作废的传真。3月10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的信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发出传真声名要约作废的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要约生效 D.要约失效 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西服价款总值为9万元,甲公司于8月1日前向乙公司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余款于10月15日在乙公司交付西服后2日内一次付清。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货款6万元。10月15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西服。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后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撤销权 6.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7. 在下列合同中,()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 C.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8.法律规定合同的诉讼有效期为2年。若某合同的诉讼时效进行到20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5个月,则该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尚有()。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制 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70年代末期,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随着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步形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国际法,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建立的。 在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中,直接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条款主要有: 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等。 (二)知识产权法是民法法律部门中的一个法律制度 中国内地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商标法(1982年8月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

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0日颁发、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订,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订,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订,更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年1月19日批准、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过对第101条和第108条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94条-97条,第88条第3、4款) 4、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过、1987年11月1日施行)经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8章技术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12日批准、1992年12月19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12月30日发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年12月25日批准、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汇编)

XXXXX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技术研发中心

1 目的 1.1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和工艺、生产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及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 2.2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a)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外观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 b) 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c)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辞书、标准规范汇编等; d)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的其它知识产权。 3 知识产权归属 3.1 公司依法对以下标识享有专用权:

a)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b)公司名称及公司标识。 c)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3.2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所有)权属本公司。 a)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本公司分配的任务; ③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本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b)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①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②利用本公司的人力、技术设施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c)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3.3 公司派出人员(包括技术人员、进修人员、公派人员等派往国内、外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管理规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将公司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智力劳动成果权让予对方单位享有、享用或双方共有、共用。与其他单位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本公司与其他单位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共有。 3.4 来公司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公司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持有。 3.5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3.6 公司所属的下属单位改变、终止后,其知识产权归属公司享有。

知识产权教学大纲

《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课程编号:2414221 开课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开课学期:第6学期 学分/周学时:2/2 课程类型:专业方向选修课 2.课程性质(本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作用) 本课程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专业方向选修课。 3.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了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概况,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掌握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法理论正确分析认识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4.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关系、教材体系特点及具体要求 本课程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重在理论联系实际,培养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工作能力、创造性能力和独立学习钻研能力。 5.教学时数及课时分配 二 及主 要参 考书

1.吴汉东等编知识产权法通识教材(第一版).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9 2.王迁、王利明等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第3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3.王兵编知识产权基础教程(第2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三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说明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与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法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并运用多媒体教学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必须改变满堂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方法,采取互动式、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式方法。 四成绩考核办法 本课程在大学三年级第二学期开设,共计36学时,为考查课。考试分为平时作业(含课程设计)、半期考试和期末考试三部分组成,比例为20%、20%、60%。评定学期成绩时结合平时出勤情况得出该门课成绩。 五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总论(4学时)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性质与分类,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二、教学重点 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性质 2、知识产权的范围 3、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三、教学难点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范围。 四、讲授要求 以课堂讲授为主,与案例分析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法相结合的教学方式,并运用多媒体教学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五、讲授要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分类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四、知识产权的内容 五、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管理 课程复习题(含答案)

(法学)知识产权管理课程复习题(含答案) 第一章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广义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概念? 范围涵盖了知识产权各个方面,内容为知识产权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作用于在系统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种矛盾,提高效率;目的在于加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保证知识产权成果更加有效地为人类服务。而知识产权管理包括上述各个方面的操作原则、规定、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各种关系和矛盾进行系统性地协调。因而,根据上述对知识产权管理特点、范围、内容等的归纳,可以认为知识产权管理是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进行全面系统地协调的活动。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知识产权管理,是综合战略制定、制度设计、流程监控、人员管理培训、创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为的系统工程。知识产权管理在整个知识产权工作中起着基础性、全局性的总要作用。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知识产权管理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保障; 2、知识产权管理是普及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基本前提; 3、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是我国企业在WTO框架下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4、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 5、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促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科学技术的更大发展; 6、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三、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地方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家电行业知识产权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知识产权管理的客体可以分为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按照这种知识产权种类及保护客体的划分,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体现为专利管理、商标管理、著作权管理、商业秘密管理、域名管理等。 四、论述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体系? 可以分为九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法制管理;首先,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的知识进入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加强知识产权法制管理为知识经济所需知识的创造提供了利益机制,有助于知识的更新和创造,以保证知识经济更高、更快、可持续的发展。 二、知识产权政策管理,政策是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国家以行政的方式来调整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并通过必要的指导和干预从宏观上调控和管理社会活动,调整社会关系。政策主要有指导、调节、规范的作用。 三、知识产权文化管理,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属性在于创新,一切知识产权的本质都是创新的结果。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营造创新文化,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保护、人才培养、制度完善、能力建设置于创新文化的氛围。 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应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提高社会知识产权创造、实施和保护能力为核心,从改善和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入手,以解决全局性、体制性和政策性问题为重点,为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发挥主导作用。 五、知识产权经济管理,必须在知识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关注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相互促进作用,探讨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的相互关系。在WTO机制下,分析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管理,并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与增值管理。 六、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知识产权技术管理既要体现各种新技术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开发与应用,又要在平衡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推动技术保护措施进入法律保护框架。 七、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是知识产权政务活动与法律活动的必然产物,也是知识产权政务公开的坚实基础。

知识产权教案

知识产权的保护 教学目的: 1、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 2、了解我国的主要知识产权法有哪些。 3、提高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课前预习: 1、查阅资料,完成P22页调查表。 2、学习一些知识产权知识以备竞赛。 课时安排:4课时 第一课时知识产权基本知识 一、课题引入: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主要功能是保护知识拥有者和创新者的利益,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可称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知识产权有何作用?书19页。 二、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各项智力创造成果的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录音制品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及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有: 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四、作业“盗版假冒侵犯知识产权”调查: 1、调查内容 2、调查时间 3、调查地点

第二课时知识产权保护 一、检查导入: 调查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并进行简单扼要的小结,肯定表扬可取之处,指出、改正存在不足的地方。 二、根据你的调查记录,说说你身边的侵权行为。 盗版光盘…… 盗版书…… QQ盗号…… 三、了解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 四、小实践。 了解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及对社会、个人的影响。 望一简文学校骆学知 2014年11月5日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 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 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 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第六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讲课讲稿

第六章合同与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4.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5.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6.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7.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识能力。() 8.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9.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0.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1.商业广告是要约。() 12.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3.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的要约。() 14.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5.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6.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即合同的必要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拍卖公告在法律性质上看其实就是要约。() 17.价款或酬金被称为“价金”,是所有合同的必备条款。() 18.受欺诈、受胁迫的合同为无效的合同。() 19.合同的订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合同未必归于无效。() 20.无效合同的效力为自始无效。() 21.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的,当出现免责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2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2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4.合同变更后,原合同自始不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因合同的变更亦要失去法律效力。 25.合同变更以后,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26.如果债务转移是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就不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8.企业合并以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即使履行了通知或者公告的义务,对债权人也都发生了法律上的效力。() 29.合同解除可以法定解除,也可以约定解除。() 30.抵消的债,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 31.合同终止后,关于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条款即行失效。() 32.继续履行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然后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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