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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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论文摘要

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经济关系”指的是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关联系的统一整体。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

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

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

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

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

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的划分

;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二个: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

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因此

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

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

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

互补关系;

;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笔者以为不然。3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

的格局;

;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的地位

;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

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

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4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分析

;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

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当前中国宏观经济的现状

当前xx宏观经济的现状 我国当前的经济运行现状可以从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着手。从经济增长来看,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冲击,复苏缓慢,复苏的基础还稳定;从就业上看,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失业人数上升,社会有效吸收就业,再就业的能力明显不足;从物价上看,当前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大宗商品价水平持续上涨;从国际收支看,总体顺差任然存在,但顺差额在减少。 1.经济增长GDP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宏观经济形势日趋佳境。尤其是1996年底中国宏观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来的十年间,中国经济走过了一段持续“高增长,低物价”的辉煌历程,从而使中国经济彻底摆脱十年前“大起大落”的周期性波动特征。2006年中国GDP更是大增 10.7%,GDP总量首次突破20亿大关。 从长远看,中国庞大的农业劳动数量和“三农”问题仍将是困扰中国经济增长方式有转变的最大难题,尽管我们的工业GDP比重曾高达50%以上,但事实上我们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这便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同时,节能消耗和环保任务十分艰巨。 为此我们国家和政府已经出台一系列产业政策并采取相关措施,大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国将大力发展无污染高技术的第三产业。 2.就业方面 劳动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一国的国民收入中,很大一本分来自劳动力的贡献,因此,对劳动力必须加以充分利用。而劳动的实现就是就业。 只靠市场机制不能保证充分就业,必须引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我国目前的失业率是4%,由于产业的转型,许多产业都向高技术方面发展,需要的劳动力急剧下降,由于现在许多企业都需要知识型人才,导致一大部分非知识型人失业找不到工作,在家滞留。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3.通货膨胀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基本框架(7大类) 【重点难点易混点】

【重点难点】我国法的形式(共七类) 4.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至上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新法优于旧法 【重点难点】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 同级别地方法规>同级别或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同级别人大制定的比政府制订的效力大) ■ 上级地方规章>下级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重点难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 【分类】

2.2注册资本标准 【重点难点】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4.1资质许可的权限 4.3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可延续5年

4.5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载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论文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在由企稳回升走向全面恢复的关键阶段,应努力保持来之不易的经济成果,妥善处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与困难,为下一阶段经济平稳运行打好基础。宏观调控应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 一、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1.消费增长保持稳定 (1)推动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将继续成为支持消费增长的重要动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是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重点,二季度家电、汽车、节能产品消费政策将继续完善,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者收入的措施将进一步落实,“万村千乡”和“双百”工程建设将深入推进,政策对消费的推动作用依然较强。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提高社会消费意愿。一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实际同比增长9.2%,比上年同期加快0.6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同比增长7.5%。根据一季度人民银行储户问卷调查,城镇居民判断收入增加的占比从2009年二季度的12.6%回升到2010年一季度的21.3%,实际收入与收入预期的改善将提高居民消费能力与意愿。三是世博会召开刺激消费增长。二季度世博会在上海举行,届时周边地区旅游、会展等生活性与生产性服务消费将大幅增加。四是居民消费价格上涨,将促使消费名义增速走高。2009年二季度CPI同比负增长1.3%,而今年二季度CPI呈明显上行趋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速将提高。 (2)抑制消费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国家近期连续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在二季度显现,与住房相关的家具、建材消费增长将趋缓。而且,前期房价涨幅过大,对已买房居民下一阶段的其他消费形成一定制约。二是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将减少当地居民收入,降低居民生活水平,导致局部地区消费能力下降。三是近期粮食、蔬菜、水果价格涨幅较高,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利于居民实际购买能力提高。 总体而言,消费需求将保持稳定,初步预计,二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名义增长19%。 2.物价上涨压力加大 一是翘尾因素提高二季度物价涨幅。经计算,二季度CPI翘尾因素为1.6个百分点,PPI为4.4个百分点,分别处于全年翘尾值次高和最高水平,即使不考虑新涨价因素,二季度CPI与PPI也将呈现一定幅度上升。二是输入型物价上涨动力增强。世界经济复苏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暴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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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发展现状论文word版

长江三角洲是长江入海之前的冲积平原,中国第一大经济区,中央政府定位的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经济中心、亚太地区重要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中国率先跻身世界级城市群的地区。以下是本站分享的长三角发展现状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长三角发展现状论文 【摘要】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三十多年的发展,使得长三角区域从一个不起眼的区域发展成为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中最具有活力的区域之一。但是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如今的增速有所放缓,经济发展中一些问题以及矛盾也逐渐显露出来,发展遇到了瓶颈。只有深刻剖析长三角区域发展的现状以及发展的动力,才能真正提出相应的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产业结构;问题;对策 一、长三角区域的基本概况 自然地理意义上的长三角区域是指我国长江入海之前形成的一片平原区域,北起通扬运河、南抵杭州湾、西至镇江、东到海滨,是我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冲积平原,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河口三角洲之一。2008年后,为了适应国家区域发

展的需要,再考虑到行政区划整体性的内在要求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态势,广义的长江三角洲进一步扩大到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全部,简称“江浙沪二省一市”或“大长三角区域”,其地域面积将超过20万平方公里。2013年9月29日,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以及后期2014年12月28日上海自贸区面积的进一步扩大,则更加促进了长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使之制度上的优势更加明显。 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取得的成就 (一)区域规划出现端倪,经济实力稳步增强 经过几十年的经济快速发展,无论是从经济的整体规模、人口数量和质量、城市化发展水平、还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等等方面来分析,长三角区域已经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模范带头的作用。 30年来,在上海的带动下,长江三角洲各城市经济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已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为副中心,大中小城市体系齐全,城乡比较协调发展,经济实力强,社会、文化发展水平高的城市群。城市群工业基础雄厚,产业门类齐全,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 (二)科教水平大幅度提升,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魏杰教授: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深度好文) 10月9日,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经济学家魏杰,用了一整天的时间为第二期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管理培训班(EMT)60名学员精彩解读了中国宏观经济形势。 魏杰教授的核心观点:1.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 2.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抓好六个方面重点工作:抑制资产泡沫;稳住外汇;稳住债务;治理金融秩序;调整货币政策;稳住实体经济。 3.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经济结构;二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三是调整开放战略;四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下根据魏杰教授的讲课整理: 对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主要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风险在哪里,二是增长动力在哪里?风险在哪里?主要是防范金融风险。增长动力在哪里?就是推动供给侧结构型改革。一、防范金融风险(一)抑制资产泡沫什么是资产泡沫?就是资产价格涨得太快太高。资产泡沫主要集中在股市和房市。从中国目前情况来看,股票不太可能,主要基于三点判断:一是证监会目前主要职能是加强监管;二是证券部门对

场外资金配置极度关注;三是IPO速度快规模大。预期未来五年内,股市将呈现慢牛态势。目前来看,资产泡沫主要在房市。房市是否存在泡沫,重点关注住房供给与刚性需求的关系。房产具有两种属性,即居住需求和投资需求。日本在1985年就是因为住房供给大大超过刚性需求,加上美国的剪羊毛,从而导致房市泡沫破裂,直到今天仍然没有走出泥潭。房产超过刚性需求后,一旦没有居住功能,也就没有了投机功能与投资功能。抑制房市泡沫的对策就是:中短期对策与长效机制相结合。中短期对策主要是两个立足点:一是严格约束投机和投资性需求。采取严格的限购政策;二是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今年以来两个手段很见效,一个是控制融资通道;另一个就是让面粉超过面包价格(地价高于房价)。长效机制,主要包括租售同权、共有产权、调整空间布局等手段。关于调整空间布局,是前段时间的热点问题。突然冒了一个雄安新区,有的人很吃惊,我说不用吃惊。我们几年前就在讨论调整空间布局。北京三大体系已经逐渐进入负面层面所以有必要调整,调整方向,把北京非首都功能剥离出去,找一个地方来承接北京的非首都功能。哪里承载啊?这个地点选择很重要,讨论了很长一段时间,最后公布的是雄安新区,承载北京的非首都功能。什么叫非首都功能呢?首都功能就是四件事,第一个就是政治中心,第二个国际交往中心,第三个文化中心,第四个科学创新中心。这四项最后

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现状及趋势研究

2011-2015年长三角经济区产业投资环境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潜力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能得到多大程度的释放。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市场的、产业的和制度的一体化,三个一体化必须同时推进才能切实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水平。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创新一体化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一体化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区域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成为世界所承认的全球第六大都市圈。它以全国1/50的土地、1/10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5的国内生产总值,近1/4的财政收入和进出口额,是我国乃至全世界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的都市圈相比,长三角都市圈的经济实力还有较大的差距,经济一体化程度低,区域城市间经济联系不紧密,还没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合理布局。 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直接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潜力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能得到多大程度的释放。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区域市场、产业和制度的一体化,区域市场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产业一体化是核心,制度一体化是保障。三个一体化必须同时推进才能切实提高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水平,促进区域经济协调、有序、高效地发展。没有区域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没有区域城市间合理的产业链条,没有区域经济一体化运行的制度保障,区域城市就只能是群而散布,无法发挥集聚性的经济能量。 二、现阶段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的主要挑战 1、地方本位主义和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 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对地方干部的政绩考核,经历了一个由“政治挂帅”到“经济增长”为中心的转变过程,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成了政府绩效、官员政绩评价和奖惩的直接依据,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只顾辖区利益,对经济的运行进行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一是设置区域贸易壁垒,不允许其他区域的同类产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提高其进入成本,并限制本地企业把资金、技术等要素资源向外转移,造成区域市场的行政分割。二是在经济管理和执法方面,地方政府在发生跨区域纠纷时偏袒本区域的企业。三是为招商引资而恶性竞争,最突出地表现在对土地进行甩卖式“杀价竞争”,“以土地换GDP、以优惠换外资”,各地区不仅用足国家允许的政策,还不断创新各种优惠政策,大打“政策倾销”战。 2、基础设施重复低效建设 机场、港口、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提升城市竞争力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正由于此,在长三角都市圈范围内,各城市往往只着眼于本地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重复建设的现象严重。区域内高等级基础设施尚未形成网络;港口结构性矛盾突出,港群内部竞争十分激烈;航空运输市场空间不平衡,缺乏高质量的国际空港和机场群;各级物流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不明确,这些中心大多自成体系,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方封锁。例如,嘉湖高速公路全长102公里,宽阔的6车道横贯湖州、嘉兴两市,是浙北地区连接上海的主要高速通道,然而,由于交通发展布局等方面的客观原因,申嘉湖高速在沪浙交界的上海市枫泾镇停止延伸,“断头”处距离上海高速公路网仅有10公里左右的路程。 3、各城市产业结构趋同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历程和特点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历程和特点 刘文婷 华东师范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系05级 摘要: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目前经济发展的热点话题,本文总结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和 效应,回顾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历程,最后分析了长三角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点。关键字: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 1.区域经济一体化 1.1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 在国际上,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从关税同盟问题提出的,在比较纯粹的国际贸易领域中, 讨论得较多的是贸易壁垒与贸易利益, 再進而转向生产领域某些方面的联合, 乃至消除各国 经济活动中种种障碍的措施。 1969年第一届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在1954年第一个提出经济一体化的定义”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障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清除,通过相互协调和统一,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 美国学者贝拉.巴拉萨1973年则将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状态,认为作为一个过程,一体化意味着取消国家间的经济歧视,强调了动态性质;作为一个状态的一体化意味着国家间不存在各种经济歧视,强调了静态性质. 经济学家利兹·马克鲁普则认为该定义过于狭隘,“事实上经济一体化可以有一国之内的各个地区的,也可以有各国之间的”。 一般而言,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在参与成员范围内减少与取消歧视性的贸易壁垒以及采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的政策,以期消除成员间的差异,促进资源的最佳利用,求得整体最优的经济结构和经济效果。其出发点是使每一个成员能获取比单独一个时更大的利益。 1.2区域经济一体化效应 1.2.1关税同盟理论 西方学者将关税同盟当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典型形式。因此,对关税同盟的研究与探讨 也就比较广泛而深入。 贸易创造效果(Trade Creating Effect)是指由于取消了同盟内的关税壁垒,使生产转向同盟内最有效率的供应者所产生的利益。关税同盟成立后,能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更专业化的生产,某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从其他生产成本更低的国家进口,结果使本国该项产品消费开支降低,从而扩大了需求,增加了贸易量。同时,使本该用于该种产品的

中国宏观经济现状分析及未来趋向

中国宏观经济现状分析及未来趋向 ◆任达轩 2009年,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都经历了严峻的考验。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世界各国纷纷推出了超常规的经济刺激计划,而中国的经济刺激方案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更是值得关注。从加大投资,到刺激消费;从两年新增投资4万亿,到全年新增信贷近10万亿;从减税降费、贴现降息,到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一系列刺激方案使中国经济以顽强的“V”形反转。在中国交出了一份出色的答卷后,我们迎来了2010这个承上启下之年,这是年轻共和国的下一个航程、又一个甲子的开启。2010年无论对于实现经济全面复苏,还是谋求发展方式转变而言,都是关键之年。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当今的全球及中国经济形势?中国的经济又该走向何方?为此,我们将从全球经济及中国经济现状、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短期隐忧、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问题和中国宏观经济的未来展望4个部分进行分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参考依据。 一、全球经济及中国经济现状 全球经济在经历了2009年第一季度大幅下滑、第二季度降速放缓之后,复苏势头在第三季度开始显现。第三季度,美国经济结束了连续5个季度环比负增长的局面,GDP增长率达2.8%;日本经济也结束了连续4个季度的负增长,二、三季度分别增长0.7%和1.2%;欧元区经济结束了连续5个季度的负增长,三季度增长0.4%。中国经济在2009年则演绎了奇迹。从经济增长率上看,如图1所示,中国经济从2009年一季度跌入谷底(GDP增长率仅为6.1%),再到三季度GDP增长率达到8.9%,划出了一个漂亮的“V”形轨迹。更为可贵的是2009年中国经济的增长是一种均衡的增长,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全面复苏。从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看,如图2所示,2009年11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为17,924亿元,同比增长32.10%,环比增长2.23%,自年初累计额为168,634亿元。从企业景气及企业家信心指数看,如表1所示,2009年第三季度,企业景气指数为124.4,同比增长24.40%,环比增长8.50%。企业家信心指数为120.1,同比增长20.10%,环比增长9.90%。由此可知,世界经济已经走出了经济衰退的低谷,而中国经济已率先在全球经济中实现复苏。 图12008年第1季度至2009年第3季度中国GDP增长率的变动情况 图2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变动情况 部分学者认为,世界经济已经进入持续上升的轨道,而中国经济无论是从实体经济指标如钢铁、发电、汽车销量等,还是从楼市、股市等资本市场经济指标,或更具有全局意义的GDP等指标看,经济复苏的基础都已经巩固。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教授认为,中国经济复苏之快超出预期,目前经济正处于从局部恢复到全面恢复时期,全年经济很可能在今年呈现“V”型复苏。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认为,无论是从生产还是需求看,2009年经济都处于回升的态势,经济增长进入了新一轮的上升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研究员认为,中国经济正经历“V”型复苏,并不会出现一些人所担心的“W”型波动。2009年中国经济

我国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 【分析】有法可依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构成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 1、宪法及其相关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性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的地位和起着特殊的作用。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除了包括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件外,还包含有一些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 2、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调整行致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行政法与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是由众多的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行政法可以分为—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等。 3、民商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商法分为民法和商法两个次级法律部门。关于民法和商法是分立还是合一,各国做法不268尽相同。从立法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模式。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等。 5、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关于这一法律部门的理论还不完善。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

区域经济现状与发展分析

区域经济现状与发展分析 摘要:现如今,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总体状况,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发展不平衡。但是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一直都在转变,所以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各个区域的经济进行协调发展,使区域经济趋于平衡。一方面要强化各个区域经济,另一方面要提高我国经济整体发展水平。 关键字:区域经济;现状;发展分析; 国务院在2005年,将我国的经济划分为“四大板块八大经济区”,其中在全国范围内按各个省份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分别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板块;东部是由北京、天津、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这些省份共同组成;中部是由陕西、山西、河南、内蒙古、湖北、湖南、江西、安徽这些省份共同组成;西部是由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广西这些省份共同组成;东北是由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这些省份共同组成。在这样一种划分的前提下,我国的区域经济就很自然的凸显出来了。本文就针对我国区域经济的现状,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一番分析。 一、我国各个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 1.东部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东部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该地区的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比例的36%,为全国创造了56%的地区生产总值,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23698元,这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平均水平的1.6倍,在我国四大经济板块中排名第一。 东部经济实力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经济带动了东部沿海的整体经济发展,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是全国的2倍;北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依靠京津冀和山东半岛城市群,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国总比例的1/5;南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珠三角地区,其人均生产总值为全国的1.6倍; 众所周之,上海是我们国家的经济中心,它也是东部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在全国排名第一。今年,我们国家在上海举办了万人瞩目的上海世界博览会,更加是快速的带动了上海地区以及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使上海的经济发展水平更加的超过其它各个地区,成为我们国家当之无愧的经济中心。 2.中部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很明显,我们国家中部的经济实力相对于东部而言要弱些,该地区的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比例的32%,为全国创造了23%的地区生产总值,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12223元,还不及全国的平均水平,仅是平均水平的0.78倍。 3.西部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相对于中部而言要弱些,该地区的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比例的23%,为全国创造了21%的地区生产总值,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8565元,还不及全国的平均水平,仅是平均水平的0.61倍。贵州省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仅为5100元,在全国最低。只看西部地区的经济,其大西部地区的人均生产总值要高于大西南经济区,也就是说大西北地区的经济实力较大西南地区要稍高。 4.东北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东北是我国的老的革命根据地,该地区的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比例的8.4%,为全国创造了9%的地区生产总值,其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15200元,比全国的平均水平要稍高一些,在四大板块中排名第二。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c4290389.html, 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研究 作者:汪飞何海军 来源:《北方经济》2010年第08期 摘要:本文回顾了长三角一体化的历史过程,结合前人对长三角产业同构和行政区经济的基础上,通过对当前形势下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中遇到的阻碍分析得出了目前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政府引导下以市场为主体进行的一体化过程:而产业同构现象随着长三角产业的细化分工,将会逐渐缩小;在此基础上,对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产业同构行政区经济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概念与理论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按照区域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通过合理的地域分工,在全区域内优化配置生产要素,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提高区域经济总体效益的动态过程。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一体化、生产要素市场一体化和区域城市发展一体化三个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实质上就是区域制度不断创新的过程,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加速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即从宏观(地区)层面要建立有权威的组织保障体系;中观(行业)层面要建立跨行政区的行业协会;微观(企业)层面要加快不同地区间企业的制度整合。 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研究综述 (一)长三角产业同构现象 原长三角各地争相把电子、机械、化工与医药等产业作为未来的主导产业。在长三角地区的15个城市中,选择汽车的有11个城市,选择石化的有8个城市,选择通信产业的有12个城市,产业同构现象较为明显。许多学者从产业分工,主导产业选择等角度对长三角地区的产业同构现象进行了分析。陈建军(2004)通过计算得出2002年上海与浙江、上海与江苏、浙江与江苏的产业结构相似系数分别为0.7、0.84、0.91,因而明确指出长三角地区在产业经济层面上的一个鲜明特征是产业同构。靖学青(2004)也发现了类似现象,但他认为长三角地区产业同构主要存在于三次产业这样的宏观结构,并未发生在制造业这样的中观结构,长三角地区制造业结构相似程度明显小于三次产业结构。尽管从相似系数来看存在相当程度的产业同构现象,但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 2010 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势头,工业生产强力反弹,国内需求强劲,出口快速增长,三大动力协调性增强。 ● 2011 年,我国经济将由回升转入增长与通胀并行阶段,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世界经济殊途同归于“滞胀”;“三驾马车”均有放缓,经济景气小幅回落;通胀压力上升,价格调节面临“二难选择”。 ● 2011 年,我国经济将由政策刺激下的较快增长转为结构调整中的稳定增长阶段,全年 GDP 增长呈现“前低后高”走势,与 2010 年正好相反,增长 9.5%左右,比 2010 年回落 0.5 个百分点,CPI 增长在 4%左右,高于 2010年 0.7个百分点。 ● 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重在“调结构”和“控物价”;财政政策重在“调结构”“稳增长”;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更加注重对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运用,货币信贷回归常态。2010年,中国经济延续了2009 年以来的回升向好态势,工业生产强力反弹,国内需求强劲,出口恢复性较快增长,三大动力协调性明显增强。由于发达经济体复苏进程艰难曲折、新兴经济体增长动力减弱,2011 年世界经济形势谨慎乐观。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外需乏力、货币政策收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下,预计 2011 年我国 GDP 增长9.5%左右,比 2010年回落约 0.5个百分点;CPI 上涨 4%左右,高于2010 年 0.7个

百分点左右。在经济减速、通胀增压的大背景下,宏观经济政策转向积极稳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注重稳定经济增长、调整经济结构和促进社会和谐;货币政策转向稳健,更加强调审慎灵活,把稳定物价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保持信贷规模适度增长,加强利率和汇率调节。 一、2010年我国经济运行“前高后低”,协调性显著增强 2010 年,我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势头,工业生产强力反弹,国内需求强劲,出口快速增长,三大动力协调性增强。 1.受政策效应衰减和基数两大因素的影响,GDP增长“前高后低”在外部环境改善、政策刺激和低基数等因素的影响下,2010 年我国经济延续了2009年以来的回升向好态势。前三季度,GDP 增长 10.6%,比上年同期加快了 2.5 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长 4.0%,与去年同期持平;第二产业增长 12.6%,比上年同期加快 4.5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增长 9.5%,比去年同期加快0.4个百分点。但分季度看,经济增长则呈逐季放缓态势。第一、二、三季度 GDP 分别增长 11.9%、10.3%和 9.6%,预计四季度经济增长还将有所放缓。今年季度之间经济增长逐季放缓,前高后低,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数不断抬高。去年全年经济运行呈现“前低后高”,对今年经济走势的影响明显。二是政策主动调控。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两次房地产“新政”、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和加大节能减排等政策对经济增长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尽管 2010 年前 11个月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

中国刑事法律体系构成

何谓刑法体系?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三大部分组成的体系,是一个以刑法典为核心的庞大的体系;(注: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其他刑事规范组成的;(注:金凯、章道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7页。)再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注: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如何看待这三种观点呢?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应先明确何为概念。所谓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注:《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9月修订第3版,第404页。)可见,概念应反映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而刑法体系的本质特征在于“体系”。所谓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注:《辞海》(修订稿)词语分册(上),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00页。)据此,举凡体系都有如下特征:一是由若干事物构成;二是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各事物的简单相加和机械凑合。据此特征来衡量上述有关刑法体系的三种概念,就会发现,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一是犯了循环定义的错误,即以体系来定义刑法体系;二是只是表明了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但没有显示出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第二种观点除了具有第一种观点的第二点不足外,还没有说明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三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法体系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却没有表明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故此,上述三种概念都不准确。 笔者认为,所谓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它有三个特征:第一,刑法体系是由各种刑法渊源构成的。目前,这些渊源即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刑法典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过系统整理或重新创制按照一定体系集中规定的刑事法律文件;单行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独立于刑法典之外的、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文件;附属刑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民事、行政、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所包含的修改或补充刑法典的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条款。第二,各种渊源之间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第三,刑法体系是各种渊源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刑法体系与刑法学体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法学体系是指由各种刑法理论而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它既依照刑法体系,又不限于刑法体系,而是按照刑法理论的内在联系,照顾到叙述的方便而排列起来的。一国刑法体系的范围一般是本国的全部现行法,而一国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却可以包括古今中外一切刑法、刑法思想以及国际刑法、比较刑法等等。 刑法体系与刑法体例不同。“所谓刑法体例,是指刑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注: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6页。)这实际上只相当于是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的统称,其含义比刑法体系窄得多。 刑法体系与刑法的外部体例也不同。按有关论著的表述,刑法的外部体例是指刑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如唐朝的律、令、格、敕、例;现今的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条款,等等。(注:赵国强:《刑事立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57、258页。)而刑法体系的组成要素虽然也是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但它更强调是由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中国宏观经济现状

中国当前宏观经济风险研究 ――基于政府投资主导的中国宏观经济风险研究 前言 2008年年底,美国发生了房屋次级贷危机,危机在美国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球,形成了自二战以来最大的金融危机。这次金融危机在宏观经济上的直接表现是:股市狂跌、消费低迷、投资锐减、失业剧增。各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均积极饯行凯恩斯主义,出台了庞大的救市政策。面对巨大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也出台了四万亿的公共投资计划,加上各个地方政府的配套投资,数量超过了10万亿。如此巨大的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可以拉动了GDP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中国经济发展的风险, 包括资产泡沫、通货膨胀以及对于社会资金的挤出效应。由此我们有理由认真分析一下,当前中国依靠政府投资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否有利于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文献综述 投资与GDP是高度关联的两个不同类别的概念,投资反映社会资金的使用,GDP反映价值的创造,当时间足够长、空间足够大时,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的重叠部分就大,反之亦然。在现实中,投资对GDP的影响作用有二个,一是从微观上讲,当投资项目完成以后,其功能的发挥对生产有促进作用;二是从需求上讲,投资资金的进一步细化,形成对各类实物或服务的具体购买,通过市场需求的实现来刺激经济的增长。社会总投资是由一个个具体项目组成的,每个项目从起步到结束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同的时间段,其对GDP的作用是不同的。作为拉动GDP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的投资,在宏观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投资按其主体不同,分为政府投资、外商投资和民间投资.这种划分对于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促进GDP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刘立刚在《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与GDP的数量关系及政策选择》中通过对中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的投资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论证了扩大投资规模促进经济增长的必要性.同时该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1 986-2002年间中国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与GDP进行回归分析,创造性的提出了适用于对时间序列进行扩大时距分析的阶段实际平均等级和阶段理论平均等级的概念、计算方法和判断其运用于对时间序列扩大时距划分阶段是否有效的方法,并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2011上半年,中国的经济形势依然具有典型的“两面性”特征。短期内经济增长出现小幅波动,但整体来看经济运行将进一步趋于平稳。从上半年的主要指标数据看,尽管部分经济指标有所回落,但当前中国经济的总体运行态势良好,经济增长继续由前期政策刺激的偏快增长向自主增长有序转变。首先主要的经济指标还是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其中,一季度增长9.7%,二季度增长9.5%。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15700亿元,增长3.2%;第二产业增加值102178亿元,增长11.0%;第三产业增加值86581亿元。可以说,国家通过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使我国经济在面临欧洲债务危机、世界经济增长不断放缓等不利因素的情况下取得了不错成绩,但宏观经济运行中依然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 一、上半年国内经济形势:经济增速在宏观调控下平稳回落 GDP是最受关注的宏观经济统计数据,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GDP增速越快表明经济发展越快,增速越慢表明经济发展越慢,GDP负增长表明经济陷入衰退。 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11年上半年GDP为20445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9.6%,与去年同期相比降低1.5个百分点,环比下降0.1个百分点。经济增速在宏观调控下平稳回落,但仍保持较快增长。 经济放缓是三个因素相互叠加的结果:一是宏观调控影响。自去年以来央行已连续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5次加息,M2增速从去年底的19.7%至今年6月末的15.9%,紧缩政策导致经济增速放缓。二是要素供给冲击。二季度以来,不少省份出现“电荒”,有关测算表明,仅用电缺口就将拉低工业增加值3.6个百分点。三是企业去库存化。从去年底到今年一季度,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带动下,企业库存增加很快,远超往年同期,而新订单增加不明显。由于库存增加超过需求,且二季度开始大宗商品价格有所回落,企业开始去库存。 二、上半年国内物价走势:价格全面上涨,通胀形势不容乐观 CPI是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变动的综合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或紧缩的重要指标。与货币供应量等其他指标数据相结合,能够更准确的判断通货膨胀或紧缩状况。 PPI主要用于衡量各种商品在不同生产阶段的价格变化情况,与CPI一样,是观察通货膨胀或紧缩的重要指标。一般认为,PPI对CPI具有一定的传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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