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提高会员单位鉴定水平,保证既有房屋鉴定工作质量和鉴定结论准确可靠,依据国家、省、市有关鉴定单位和鉴定行为管理文件精神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是指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制定反映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状况的评价标准,对会员单位的鉴定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评价会员单位是否具备准确运用、实施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能力及能力可以达到的程度等行业自律管理活动。

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分为甲级、乙级、丙级3个级别。

第三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会员单位鉴定能力评价和后续管理工作,会员单位自愿申请参加,不收费,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甲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4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下同)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4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5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领域,下同)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2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4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30万平方米/年和1000宗/年以上(即4年业绩总额为120万平方米和40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广州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五条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两年以上;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高级职

称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两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10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取得建筑主体结构检测CMA资质且参数不少于15个,常用项目参数基本齐全。

7、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8、近两年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平均在20万平方米/年和800宗/年以上(即两年业绩总额为40万平方米和1600宗以上)且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以广州市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报告上传系统统计数据为准。

9、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并获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10、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六条丙级能力评价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建筑结构类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3、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或二级(或以上)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具备1年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熟悉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4、专职鉴定人员中持有协会颁发的相关鉴定员证书人员不少于4人。

5、具备合法、固定的工作场所。

6、配备常用的检测鉴定仪器设备,仪器类别和数量要求以附件形式公布。

7、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特别在鉴定质量监控方面有具体切实的管理措施。

8、三年内或成立后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诚信不良记录。

第七条可靠性、检测(抗震)类鉴定报告业绩(含面积和宗数)可以按1.2倍计算;首次申请乙级评定,不考察业绩;被取消评级重新申请的,需考察业绩且不得直接申请甲级。

第八条会员单位申请鉴定能力评价需提交资料:

1、书面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含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鉴定备案证明(含已备案鉴定人员清单)、工作场所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和

租赁备案或合法使用证明);

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与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或注册工程师证书;

4、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身份证、资格和注册(若有)证书;

5、专职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6、鉴定人员所持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注册证;

7、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附件2),以及购置发票和检定(校准)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出厂合格证等);

8、规章制度管理文件汇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9、CMA资质证书及项目明细表;

10、申请相应级别所需的业绩证明,提供鉴定报告上传系统截图数据,另提供严重损坏房、危房、可靠性(含抗震)检测等三类鉴定报告鉴定面积和鉴定宗数汇总表(附件3);

11、无违法违规记录声明(附件4);

12、自主决定提供的其它有用资料。

以上所有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核对原件。

第九条能力评价程序

1、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后,定期由协会理事会检查部和秘书处进行现场评审,并提前告知申请单位。

3、现场评审通过的,提交理事会审议;

4、理事会审议通过名单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5、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意见或意见不成立的,由秘书处颁发《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条会员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评价或撤销已颁发的证书,给予诚信扣分处理,能力评价相应级别诚信期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会员单位在获得《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内若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及诚信不良行为,经查证后撒销《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鉴定能力评价。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可申请续期或升级。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

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书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单位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我单位经过自评,符合级标准,现自愿向贵会提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评价申请。

我单位成立于年月……(书写与评级标准有关的单位简介,内容应覆盖标准要求的所有指标,如注册资金1000万,专职鉴定人员15人等等)。

******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年**月**日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地址:

导航信息: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周边房屋鉴定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仲恒鉴字[2013]0160 委托单位(委托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房屋地址房屋名称/ 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层数 6.0 委托日期2013-03-05 建筑面积m2 2565.71 建筑年代不详鉴定日期2013-03-07 用途居住产别自管房有效日期2014-03-06 鉴定类别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等级基本完好房主要 检查情况综述 目前房屋室内各个构件基本保持完好,无变形、开裂等损坏现象,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鉴定结论 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之规定,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 处理建议 建议委托方在施工全过程中定期对该房屋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姓名技术职称执业注册证号备注 鉴定人员欧阳丹工程师2010016-S008 张有宏工程师2010016-S009 区彬技术员 沈焱林技术员 梁文隆技术员 编写人欧阳丹工程师2010016-S008 审核人廖恒一工程师2009016-S001 签发人朱善辉工程师 鉴定单位(鉴定业务专用章)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1 建筑物概况 ########路251-257号房屋,建筑年代不详,为一栋六层的框架结构建筑。上部主体结构采用混凝土柱、梁以及现浇板承重,180mm厚砖墙间隔、围护。 该房屋坐南朝北,室内外装修、给排水和生活用电未完成,楼地面为水泥砂浆压实抹平,首层防护采用卷闸门。建筑面积约2565.71m2。(房屋外貌见照片1)。 照片1 ###路251-257号房屋 2 鉴定目的 因######工程将在该房屋东面约20m处进行施工,为了解施工前该房屋现时的安全状况及现状的证据保全,受###的委托,我司派员对该房屋进行施工前的安全鉴定。 3 鉴定的技术要求 1 对房屋的结构形式、建筑年代进行必要的了解; 2 对房屋的使用状况及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等损坏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记录; 3 对房屋进行垂直度测量及设置沉降观测点; 4 根据现场检查鉴定情况分析,依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宁建工字109号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 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建工字〔2009〕109号 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根据工程实际,对实体进行抽样,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的活动。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具有相应检测资质、较高质量信用、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抽检应突出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含见证检测、平行检验等资料)综合确定。 第六条监督检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反馈给市质监站,并定期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1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 2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的; 3 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监督站而未通知的; 4 深基坑监(检)测及桩基检测合同未送至市质监站备案的; 5 未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及文件。 第八条混凝土强度、几何尺寸等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符合要求构件所代表的检验批抽取五个构件进行监督抽检。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样本20140612New

附件2: 工程名称GCMC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 报告编号BGBH 鉴定单位(盖章) 日期:年月日

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BGBH 房屋名称:JZW_MC报告编号:

目录 一、项目概况 .....................………………..(页码) 二、检测方案……………………………………………… (页码) 三、鉴定依据 .............................…….….(页码) 四、房屋现状调查及结构检测.......... ......……...(页码) 五、技术分析 ............................…….…..(页码) 六、鉴定结论 .............................…….. (页码) 七、处理要求及建议……………………………………… (页码) (仅供参考) 附件一、房屋建筑和结构图……..…...……….……….……(页码) 附件二、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页码) 附件三、检测报告………………………………….…..…... (页码) 附件四、主体结构复核计算书……………………………… . (页码) 附件五、房屋现状照片及现场检测照片...……...….…....(页码)

附件六、地基补充勘察报告或建筑物沉降观测报告………….(页码) 附件七、建筑物整体倾斜观测报告...……...….…....... (页码) 一、项目概况 二、检测方案(仅供参考) (一)检测方案: 2005年6月业主委托我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派出了以两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位结构工程师为主的检查勘察队伍于2005年6月30日对建筑物进行现场勘查、收集资料等。 根据《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 144-90及《建筑结构检测技术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信息加入: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时间:2012-11-5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的管理,增强行业自律、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同时保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以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10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鉴定员)资格考试、核准、证书发放、执业注册和年检、继续教育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证书制度 第四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员必须持《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员执业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执业注册证书》)。

第五条《资格证书》实行考试制度,凡经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核发;《执业注册证书》实行注册制度,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申领《执业注册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为持证人所使用,证书不得转借、租用、转卖给予他人或单位使用。 第七条《执业注册证书》实行年检制度,经本协会年检后有效。 第三章资格考试和发证 第八条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组织本市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教育培训 和考试发证工作。 第九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考试: (一)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其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指:建筑工程(岩土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矿井建设、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建筑学、工程力学,以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其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三)取得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不含岩土工程)硕士或以上学位,从事相关

房屋安全性鉴定方案

检测鉴定方案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委托单位: 检测单位: 2015年04月24日

一、工程概况 XXXXXXXX位于XXXXXXXX,建设单位是XXXXXXX。该工程由XXXXXXX,于2001年开工兴建。 该建筑为一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天然地基,建筑面积为551.3m2。建筑安全等级为4级,按6度抗震设防,基础垫层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为C10,基础及框架柱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均为C20。 为了解该建筑物结构的质量和结构的安全性,业主委托我单位对该工程基础和主体进行结构安全性检测鉴定,我单位于2015年4月对该建筑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检测鉴定方案如下。 二、检测鉴定的内容和方法、仪器和依据 (一)内容和方法 1.采用回弹法检测梁(预制梁)、柱的混凝土强度。 2.采用钢筋探测仪检测梁、柱的钢筋配置情况和钢筋保护层厚度,必要时选取适量选取梁、柱凿槽验证钢筋直径。 3.检测钢筋混凝土梁和柱的截面尺寸的厚度。 4.检测构件混凝土碳化深度及钢筋是否锈蚀。 5.查看结构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传力是否直接等。 6.检测整栋建筑物的轴线尺寸、层高。 7.检测整栋建筑物的梁、柱等构件是否有裂缝,并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裂缝是否已造成对结构的危害等。 8.检测围护结构变形、裂缝、渗漏情况。 9.采用钻芯法检测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检测基础尺寸,查看基础混凝土是否存在开裂、酥松等质量缺陷。 10.用经纬仪检测整栋建筑物是否有倾斜。 11.人字钢架焊接质量、尺寸与偏差、缺陷及损伤与变形检验。 12.根据检测结果及国家现行规范对该建筑物作出结构安全性鉴定。

(二)检测仪器 1.钢筋探测仪器 2.数字式超声波探伤仪 3.混凝土回弹仪 4.激光测距仪 5.全站仪 6.水准仪 7.钻芯机 8.裂缝观测仪 9.游标卡尺 10.钢尺 11.其它检测仪器 (三)检测鉴定依据 1.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 2.《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 03:2007); 3.《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 4.《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 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6.《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 7.《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8.《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 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14.《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2011);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佛山市禅城区房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禅城区(以下简称“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佛建科函〔〕号)等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禅城区范围内依法建造或登记的各类居住房屋建筑(含附属物和配套设施、设备)、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等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以上均没有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代管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给征收部门的,应由征收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履行房屋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职责。 房屋所有权人对服务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具备房屋安全管理能力,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管理责任。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所属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会、镇(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配合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排危和治理。 代管人、使用人(含承租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对使用或管理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维护,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属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居(村)委员会、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配合进行排危和治理。 第六条房屋(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自行定期安全排查,发现建筑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 第七条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日常管理和排查治理工作。 房屋安全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按级负责”的原则,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物)安全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所属居(村)委会应当依据区、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贯彻实施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做好经常性检查和巡查工作。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理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对危险房屋申请房屋安全鉴定,落实房屋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第八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应当将每次排查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和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房屋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并根据单位职能和工作分工,协助

房屋鉴定质量控制措施

现场检查与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1、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2、应根据与委托人(单位)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做到应查尽查,不缺项漏项。 3、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4、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杜撰,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5、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6、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

鉴定报告的质量控制措施 1、应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编写鉴定报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从设计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图纸资料中采集的内容; ②.无法检测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内容(如根据建设期 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在报告中说明); ③.房屋建筑概况——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 分别编写; ○4.鉴定的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检测的项目; ○5.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注明仪器编号); ○6.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应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检查检测结果; ○7.验算分析——应如实客观的反映验算分析结果,并说明所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等; ○8.鉴定评级——按所依据标准、规范、规程和验算分析结果,分步逐级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鉴定评级; ○9.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按鉴定评级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统一制发的文本,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

房屋裂缝鉴定标准

房屋裂缝鉴定标准 买房,一直以来都是非常受关注的一个热点词语。当我们在准备买房时,如果发现房屋有裂缝现象,就需要对房屋做出鉴定了。那么房屋裂缝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房屋裂缝鉴定标准是什么 从建设部发布的房屋质量检验标准来说的话,墙面开裂一般如果不超过1毫米则可以说是质量过关是合格品,而如果超过1毫米则说明是不合格房屋,那房屋裂缝的鉴定标准就不达标。 如果整个墙面有无数的无规则裂缝或有有规则的斜线裂缝可以判断质量有问题了,一般裂缝继续增大的稳定性是两年,斜线裂缝属于墙体受力不均匀所致。至于屋裂缝宽度最大限度应是1毫米。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之后,就可以得出房屋的危险性鉴定等级,那么房屋安全鉴定的标准是怎么划分的呢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二、房屋裂缝的几种情况 1、正常性裂缝 墙壁裂缝如果是室内墙上对应,而且延伸至插线盒等地方,多是因为墙壁上凿开了 串线槽放置电线,而后填补水泥干燥后出现裂缝。墙壁裂缝如果延伸很长,而且墙与地面都有,连在一起,多是大型塔楼在分期浇注时留下的楼板的伸缩缝的问题,这是正常的结构裂缝。

2、温度性裂缝 温度性裂缝属于最常见的房屋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不大。像这种基于环境温度导致的墙面裂缝,只影响房屋室内的外观,不会影响房屋的安全性,可适当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在裂缝处贴无纺布、粘贴PVC网格布或用砂浆堵缝,再用腻子粉找平,然后使用涂料进行粉刷修补即可解决。 3、接缝处裂缝 这种裂缝也是比较棘手的一种裂缝,通常发生在新旧墙体的接缝处。比如建筑开发必须预留的施工洞那一块儿的墙体通常是后砌的,它与原墙体如果不能自然连接成一片,也会产生裂纹。这种裂缝,建议等整个楼体变形趋于稳定之后修复,短时间之内的修复容易出现反复。 4、沉降裂缝 第二种要说的就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的裂缝,房屋在建成后,地基一般都会下沉,如果地基沉降不均匀的话,沉降沉降大的部位与沉降小的部位发生相对位移,在墙体中产生剪力和拉力,当这种附加内力超过墙体本身的抗拉抗剪强度时,就会产生裂缝。 以上资料来源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qingdao,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广州市2013年度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考试参考书目

“广州市2013年度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考试”参考书目一、科目一《建筑结构基础知识及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参考书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200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操作技术规程》(DB44/T 724-2010) 二、科目二《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及专业案例分析》参考书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2004年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84]第678号)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2009)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9257-96)

危险房屋鉴定规范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99 ) 1 总则 1.0.1 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次梁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 ndrt—危险物价构件榀;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鉴定程序 3.1.1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调查: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建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完善房屋安全管理体制。通过该系统的管理、监控实现各种产权房屋改变用途及拆改结构(增加荷载)行政审核业务管理、危险房屋管理、房屋鉴定业务管理、房屋安全事故管理及档案管理的信息现代化。各房产行政管理单位(操作层)还可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实现对上述档案系统异地查询、统计与分析及相关业务的数据上报。 通过本系统强化对住宅用房、工业用房和公共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定期进行强制性“体检”,特别是对学校、幼儿园、政府机关、影剧院、商场、医院、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的公共房屋安全管理;促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对这些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普查和安全鉴定、防患于未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系统基本目标 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为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掌握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依据房屋基础信息和安全档案信息,应进行有安全检查提醒功能,包括定期、不定期、重点、季节性检查和抽查的提醒,其他管理业务也要有提醒功能。做到以预防为主、心中有数,不能当事后诸葛。 对处于危险地段的房屋和列入危房的房屋要建立预警机制,做到层层检查、密切监控、时时跟踪,有备无患。 对突发的房屋安全事故(不论是人为还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的处理要有相关文字资料、图片、录像等进行记录。 规范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3、涵盖的主要功能系统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子系统 房屋鉴定管理子系统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公告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即日起就《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月日前可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南京市华侨路号)。 联系电话:传真: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18年12月10日

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城市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第四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处实施。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 第五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专项资质; (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鉴定人员不少于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名,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相应结构分析能力的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及相关工作达年以上; (四)具备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所必需的结构计算软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填报《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备案申请书》和《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备案材料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结果。 第八条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取消、变更手续。 第九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放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 第十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备案的鉴定单位纳入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向社会公开。名录库按照年度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房屋安全鉴定信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

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房屋安全鉴定科长岗位职责(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安全鉴定科长岗位职 责(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1584-50 房屋安全鉴定科长岗位职责(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受所领导的委任,行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职责,宣传、解释、贯彻执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负责编制、贯彻科室年度目标责任制计划。 2、负责安排外出勘测作业,督促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负责报告编制技术指导、校核;经常深入勘测现场,监督鉴定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落实情况,现场遇突发事故,及时做好人员撤离和群众安抚工作,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出具处理意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3、协调备案管理科拓展业务范围,收发鉴定资料和校对鉴定报告质量,做到及时准确;配合人秘科做好鉴定报告签发、归档、达标和年季度总结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协助所长定期组织对全市学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检查;参与检查各区、县(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信访投诉,指导各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5、定期主持召开科室例会,总结检查前段工作,传达贯彻所领导安排布置的阶段性工作;定期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带头参加各类专业技术执业考试,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6、配合财务科做好科室人员工资福利发放;负责科室车辆、仪器设备管理、维护、调配。 7、承担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广州省地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编制说明

广州省地方标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 编制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前身是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和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联合编写的一本内部使用技术手册,已于2013年8月正式施行,主要供广州市共五十多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时进行参考。该手册的编写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编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广州市在全国率先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已有十年,随着今年原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取消收费以来,可以预见未来广东省其它城市乃至全国各省市地区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已是大势所趋,因此有必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该手册升格制定为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乃至广东省的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确保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技术质量,从而促进广东省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健康持续地发展。 在房屋安全鉴定行业领域,从国家建设部到广东省建设厅都已经发布了相当数量的鉴定或检测类技术标准和规程,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专门针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编制内容发布的技术规范。本标准的制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填补房屋安

全鉴定报告编制技术规范方面的空白,并为今后建立房屋安全鉴定质量管理体系打好基础。

二、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是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下达2014年广东省服务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4]566号)进行起草制定的。 本规范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由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所、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和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共同起草。 三、制订原则 1、以明确的语言表达房屋安全鉴定规范的要求 对标准的编写,要使文字尽可能易于理解,且不产生歧义。为了清晰表达,我们一般采用精简的表达方式,且确保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术语和词汇保持一致,采用广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熟悉的词汇。 2、充分借鉴国家标准经验 掌握现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标准体系及其应用情况,借鉴其成熟的模型和思路,提炼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要求。 3、以补充完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标准体系为原则 充分分析国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标准体系和规范,以补充完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标准体系为原则,清晰界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制规范》范围,避免与国家相关标

几种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几种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的缺点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高层建筑铺天盖地,超高层建筑也蓄势待发,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在内容和方法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鉴定检测的数据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尚处于发展和探索阶段,存在检测鉴定部门资历有限、检测人员技术水平普遍较低,实验仪器设备配备不足,检测仪器不够先进,相关领域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到鉴定检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由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 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性鉴定 检测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最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 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需要鉴定人员第一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99)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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