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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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疑难问题讲义--王芳

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主讲人:王芳

引言(略)

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

(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

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民自然人购房,公司借用法定代表人、股东、妻子的名义来贷款购房,因法定代表人已购买过,因此已妻子名义购房,公司支付首付款和还贷。三四年后,房价上涨,妻子要求离婚分割房产。

公司做为原告起诉产权所有人,打确权诉讼,一套房子一个诉讼。

公司有两套账,一套给税务局看,一套真实账目,给税务局看的账目中都未列明房子和购房款。因此,在确权诉讼中如果将真实账目做为证据,则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等要承担税务、工商的法律责任。

1、夫妻为规避房屋限购令,借第三人名义买房,结果第三人发生纠纷或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

第三人:同学、同事、远亲等。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借名买房,因一方发生离婚或继承纠纷;

3、公司投资不动产,借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包括配偶)名义购房;

4、利用家人有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夫妻双方出资购房;

老人去世、离婚都会导致房屋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此情况下,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在此情况下,房屋仍旧属于长辈。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此类确权诉讼的审判认定思路

1、为规避法律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不支持诉求;

2、为利用政府住房照顾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借名买房行为也不支持;

3、为规避银行借贷政策的借名买房一般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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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老人想买房,每月退休2000元,按揭贷款每月还5000元,此时老人多会借助子女名义,且子女单位可出具每月月收入证明,每月老人也能按时足额还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无损失。此时虽然有规避政策,但买房、卖方都未受伤害,对社会不良影响不大,因此法院一般认可。

4、确权诉讼确定房产的权属后,才能在离婚诉讼或继承诉讼中进行分割;

处理步骤:先确权,对离婚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等确权诉讼有结果后,再回到离婚诉讼。例:【夫妻婚内确权诉讼】丈夫名下有套房,妻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目的:保全财产。

(1)第一次诉讼驳回离婚请求后,再距离第二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期间,财产已经结冻,对方可能转移财产。事后凭法院判决书到住建委可以直接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时的确权诉讼弥补了这个功能。

(2)当初买房时资金有问题,尤其是一方是公司企业主,支付时用公司支票,第三方往来支付。男方可能跟公司、第三人恶意串通,起诉到法院做一个虚假确权诉讼。原被告均无异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不一定会追加妻子为被告。此时不动产就被判给公司或第三方,男方转移了财产。(三)该类诉讼的举证要求通常要求证据围绕以下三点:

1、借名购房双方曾在当时(买房时)达成过合意(书面合同、录音、第三方证据);例:公司借法定代表人名义购买不动产证据

(1)股东大会决议

(2)被借名人与公司签订的借名协议(3)实际购房方的全部出资(首付款、按揭、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等一系列费用票据),名义购房方的未出资

2、实际购房方全部出资,名义购房方未出资;

3、购房方是否持有购房收房全部凭证(包括合同);

4、房屋购买后的实际使用人是谁;(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等)

5、借名购房的原因是否合理或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需要律师做尽职调查,从逻辑和理由上给法官支持。

例:香港人在大陆买房时借第三人名义买房。因大陆对港籍人士购房有限制,且银行贷款比例要比大陆境内的人比例高很多。如购200万房,港籍只能申请100万,有相关政策。律师去贷款银行做尽职调查查明了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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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凡是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法院一般不支持。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

(一)含义:

1、经济适用住房,根据20xx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其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

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二)特点: 1、产权主体特殊。

2、产权性质特殊。能办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需要特别注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在获得产权证的5年内,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不得自由交易,5年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3、产权交易特殊。对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有特别的管理规定:5年的限售期。除完成一般商品房的契税外,还需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权(政府价格为买时的价格)。经济适用房,在限售期满后上市出售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国家正在完善这些房屋的退出机制。政府是否回购,死亡后是否能给后代继承,因为后代不一定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三)离婚案件中的分割

1、由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申购以家庭为单位,在核准的面积范围内才享有价格优惠,而其核准的面积是与家庭人口数挂钩,因此该房屋中可能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优惠,如果家庭其他成员有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对该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处理。

2、难点:在5年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应如何进行? A.依竞买价进行补偿; B.依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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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评估?法院暂时无结论。但有些案例中可以评估。但是这个评估不能比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因为权利有瑕疵。

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的,需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那么,在未满5年即按市场价分割该房的情况下,计算补偿时,是否应在该房的评估价格中扣除未来上市交易时所应交纳的土地相关价款呢? C.政府部门回购,分割回购款。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

(一)因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纠纷类型

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婚前取得股权或婚后取得股权两种形式),离婚时要求分割该股权或要求分割该股权的收益;(案例:赶集网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例:夫妻双方在美国办理离婚,但未对在男方名下的赶集网做分割,后女方在国内想起诉分割,但发现公司股权已经全部被转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名下,女方代理律师提起了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男方律师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男女方婚姻登记无效,要求终止股权转让效力之诉。

2、夫妻一方持股公司对N个子公司控股;(案例:贵州某集团公司股权分割案)

多见于大的民营企业。母公司有夫妻一方持股,母对十多家子公司都有投资,子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

3、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案例:浙江龙威公司案)

公司股东为夫妻子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权分配,法院应男方申请将公司资产全部做了冻结,但是提供的担保是工资的资产,官司持续三年,公司破产。

4、夫妻某一方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一方否认股权,另一方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鄂尔多斯能源企业老板离婚案)

例:母公司,丈夫股权70%,妻子股权20%,小姑子10%(未实际出资),10%股权代表10个亿,实际由夫妻出资。律师代理此案时,需告知当事人是否主张该10%,若主张则先通过隐名显名股东打确权诉讼,然后继续离婚案件,分割财产。

5、夫妻一方为国内上市公司股东;(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三一重工股东离婚事件,蓝色光标股东离婚事件)证监委出台的关于以继承和夫妻离婚上市公司股份的非交易市场规则。上市公司股东3年、5年内股份不可转让例外。

妻子是六家公司股东,妻子将股权都转让给了姐姐,手续都做完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提起6个股权转让效力诉讼,主张妻子和姐姐恶意诉讼。法官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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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夫妻一方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东。

(土豆网实际控制人离婚案)

土豆网实际控制人和妻子已办理离婚,但对土豆网的两个核心牌照未做分割,妻子起诉到上海法院要求分割并冻结公司财产,公司上市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股权在法律上无争议,因此土豆网上市受阻。最终以调解结案。八月后土豆重新申请上市。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中规定及实践中的难点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不能一致时如何未做规定,不能达成一致:(1)不愿将股权或部分转让给对方,(2)愿意转让,但转让金额不能达成一致。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

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

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应该予以明确:

(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那么法院是否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应当

(2)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否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可以

(3)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该怎么办?股权分割还能继续下去吗?发公告3、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

申请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债务做评估,得到所有者权益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A.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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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婚姻法讲稿

关于农村婚姻在法律中的适用 法律讲稿 当前农村离婚问题呈现离婚率居高不下、当事人年龄小且结婚时间比较短、外出务工人员多、女性提出离婚的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多等特点。其主要原因是打工外遏、婚外生情、草率处理婚姻问题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也遇到了当事人举证困难、公告送达和缺席判决的案件比例高、过错赔偿制度运用较少、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离婚后难以实现等问题。为维护农村的安定团结和健康发展,必须重视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婚姻管理工作,尤其司法机关要正视问题,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充分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正确贯彻实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 1、《婚姻法》规定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1)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借婚姻索取财物; (3)重婚;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家庭暴力; (6)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结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五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5、在哪种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6、《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或虐待行为的受害人的救助是如何规定的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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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 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 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 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 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 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 的性质不同。婚姻家庭 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 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 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 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 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 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 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 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 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 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 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 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 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 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 德约束。对重婚的认定 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 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 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 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 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 的重婚加以区别。⑶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 别对待。男女平等在我 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 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 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 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 全平等的 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 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 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 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 子女后代的健康 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 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 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 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 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 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 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 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 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 配偶、血亲和姻亲。姻亲 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 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 的血亲的配偶。亲系可 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 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 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 亲⑷行辈。罗马法亲等 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 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 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 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 加,即以其和定亲等。寺 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 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 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 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 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 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 同,以其多者定亲等。亲 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 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 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 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 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 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 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 止。.哪些条件下的结婚 合意,具有法定效力: 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 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 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 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 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 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 当事人什么情况婚姻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 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 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 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 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增设无效婚、 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 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 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 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 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 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 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 上的违法行为。《婚姻 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 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 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 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 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 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 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 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 助老人等责任。我国《婚 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 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 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 权⑷计划生育义务。夫妻 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 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 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 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 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 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 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 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 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 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 般共同财产制。法定的 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 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 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 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 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 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 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 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婚姻法讲座稿

婚姻法讲座稿 各位学员:大家好。 一个人成年以后就面临恋爱、结婚生子、抚养子女成人、赡养老人这一系列的程序,随后自己的子女长大又会重复这一程序,每个人就这样历经辛苦、同时享受与子女、父母在一起的天伦之乐。今天我们一起从婚姻法概述、婚姻法应用实务,婚姻登记必须的条件三个部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分学习一下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法概述 婚姻法有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法之分。狭义婚姻法,是指调整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广义的婚姻法,是指除调整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外,还规范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家庭关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广义的婚姻法。另外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除了专门的婚姻法外,还包括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婚姻家庭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史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现行2001年修订后《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修订后共分六章,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 修订后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51条,它是198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从内容看可以概括为五大突破:(一)提出了婚姻家庭建设的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补充了禁止性条款,强化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3条作了两项补充:第一项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条款。第二项补充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 (三)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填补立法空白 1、婚姻无效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违反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三个条款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内容。其一、无效婚姻的原因。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二、可撤销婚姻,这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如果要请求撤销,须在一年内提出。其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宣布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华师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上课讲义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马 亿 南Ξ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 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 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 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婚姻法专题讲座

婚姻法专题讲座讲义 一、婚前的若干法律问题 1、结婚的法律意义 (1)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婚之后不能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由于客观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给予支持。 (3)婚后夫妻之间有财产共有的权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男方月收入10 万元,女方月收入100 元,婚后都属于两个人共有,双方有平等的支配权。 (4)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婚后夫妻一方死亡,除非留有遗嘱,另一方有权继承一方生前的财产。 2、彩礼和嫁妆的争议 嫁妆,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实践中分为两种情况: (1)先办席,再领证。 在结婚登记之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女方所有。 举例:一男一女是先办酒,后领结婚证。婚后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在离婚时,双方对于女方父母在结婚仪式上陪送的大约值 6 万块钱的嫁妆该归谁所有发生争议。男方认为是送给双方的, 应该两个人平分;而女方认为是送给自己一个人的,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正确的应该是归女方个人所有。 (2)先领证,再办席。结婚登记之后陪送的嫁妆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有财产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处理。 还是前面的例子,如果双方是先领证,后办酒。在办酒时女方父

母陪送了6 万块钱嫁妆。如果没有指明是送给女方个人,那么就是送给两个人的。 彩礼,通常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意味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文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是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3、婚前财产调查 未婚妻或者未婚夫的财产真实与否,房子、车子是否确实归其所有。这些一般人是无从准确得知的,律师则可以在当事人委托的情形下进行调查。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分居 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许多人认为,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这是不对的。《婚姻法》第32 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点: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二是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例如男方去外地工作两年,夫妻感情还不错。这就不符合。如何证明分居。一个有效的证据是“分居协议”。再则就是一些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⑤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⑥由一方婚前承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婚姻家庭法培训资料全

《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重点章节 第二章(第1、3节) 第四章(第2、3、4节) 第五章(第2、3节) 第六章(第2、3节) 第八章(第2、3、4节) 第九章(第2、3、4、5节)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家庭与社会 1、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容的合法结合。 2、家庭: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自然和社会两个属性。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者自然因素,它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通过两性结合、生育行为而实现人口的再生产,以及由此形成的血缘关系都是婚姻家庭产生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特定形式的婚姻家庭是一定

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是同作为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同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等决定了婚姻家庭领域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婚姻家庭中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具体表现在思想感情、伦理道德、法律和习惯等诸多方面。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是社会的细胞或缩影。(简答:为什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时期社会属性而非自然属性? P4) 4、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简答) 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主要有以下功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从氏族组织到古代小生产经济再到近现代工业经济中,家境始终是组织生产的经济单位,是社会分配和个人消费的中介。(3)文化教育功能。作为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的家庭,在文化教育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养成健全人格、培养思想品德、实现文化传承等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一切都是在潜移默化中进行的。 5、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上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原始社会的不断发展才从最初的没有任何限制的两性关系中组建演变出各种群婚制的两性结合和相应的血缘组织。它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血缘群婚两性关系是按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讲稿 《x婚姻法》解读讲稿大家好,今天利用会前学法时间主要从夫妻财产制、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两个方面向大家讲解一下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 一、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归属,恪守两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有约定的从约定,也即尊重夫妻双方的意识,凡是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一切按照约定来认定。 原则二、如无约定,适用法律规定也即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内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讲以下三点: 1、对内:也即夫妻之间来说,夫妻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内所得财产的归属,比如约定婚内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归各自分别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等等,均无不可,约定一经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只是该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夫妻之间没有约定。 2、对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该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接下来我讲一下法定财产制。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哪些为夫妻个人财产、哪些又为夫妻共有财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原则上应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所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问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 6、一方继承、受赠所得财产(这一点有例外: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处理规则 (一)基本原则对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依照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需要注意:离婚时,一方若有隐匿、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的,对于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其少分或不分。

22-24婚姻法讲稿

22-24婚姻法讲稿 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 ,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裁判离婚是指经过法院审理裁决的离婚制度。一、有关裁判离婚的不同立法,一,裁判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各国立法中的裁判离婚具体制度有明显的差别:在适用范围、法律原则、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 我国诉讼离婚的立法原则是破裂主义~离婚理由的规范方2、特点 1,它对于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诉讼活动~对国家而言是一种司法行为。 式为概括主义。 2,法律对裁判离婚均规定必要的条件。 3,裁判离婚的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 4,裁判离婚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统一的审查~并作一次性的裁决。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1、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内容 1,过错主义 过错离婚主义是以对方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2,目的主义 目的主义是指虽非一方主观故意或过错行为~但因一定客观原因而使婚姻之目的无法达到~并以此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3,破裂主义 破裂主义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须继续维持为由诉请离婚。 就基本精神而言~破裂主义只注重婚姻破裂的事实而不注重造成破裂的原因~尤其不问当事人的过错。 2、裁判离婚立法原则的发展变化 20世纪60年代以后~破裂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增多~当代各国的立法中~多将多种立法原则结合起来。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举主义是指在法律中详尽列出离婚的法定理由~无法定事由者不得离婚。 ,二,裁判离婚立法原则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概况主义则在法律中不列举离婚理由~仅对离婚的依据作抽象地概况性规定。 裁判离婚的立法形式: 就离婚理由的规范方式而言~有列举主义、概况主义与列示主义之分。 列示主义是混合型立法方式~法律既有概括性的抽象规定~又明文列举重大的离婚理由。二、我国的裁判离婚的制度 ,一,我国裁判离婚的概念 凡属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纠纷~都是裁判离婚。 ,二,裁判离婚的程序 1、关于诉讼外调解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婚姻家庭法论述汇总

论述题: (1604)如何理解我国《婚姻法》关于在特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 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却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对男方诉权所设定的限制仅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既不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剥夺,也不涉及离婚的实质要件,期间届满后其离婚诉权自然恢复。 2、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方及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3、人民法院享有例外受理的决定权。 (1510)试论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指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1504)试述亲权内容中的人身照护权。 亲权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可分为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其中人身照 护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 ①保护和教育权。保护,是指预防和排除危害,以谋求子女身心的安全,保护为消极作用。教育,是指父母 教导子女,以谋求子女的身心健全成长,教育为积极作用。②姓氏决定权。③住所指定权。父母对未成年子 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指定的居所,另住他处。④交还子女请求权。亲权人对于不法 扣留、拐卖未成年子女而使其脱离父母之人,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⑤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父母 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行为代理权和同意权表现在:第一,身份行为的代理权,须以法律上有特别规定者为限;第二,对未成年子女身份行为(订婚、结婚、协议离婚)的同意权,还包括协议终止收养关系的同意权;第三,身份事项的决定或同意权;第四,身份上的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1410)论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我国《收养法》将收养的效力分为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消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消除。但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②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解消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 规定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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