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婚姻家庭编的8个重要知识点

29.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

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30.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1.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

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32.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33.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34.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35.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36.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 (第一篇总则,共十章共204条)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讲述讲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我见 内容摘要:尽管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作为一个阶段性、过渡性的立法措施,其制度性的缺失以及内容的失之过简,难于操作,使其仍然有很大的修改空间。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完善婚姻家庭法就应当按照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全面、系统地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各项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该制度的纲要性规范。 关键词:民法草案婚姻法第二步人本主义亲权制度无效婚姻离婚救济 中国民法草案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浮出水面,但回归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决不应当是简单地将现有的婚姻法、收养法罗列其中,而应乘此民法典编篡之东风,全面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规范,并将收养法逻辑性地收入婚姻家庭编。 众所周知,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21次会议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根据我国立法部门关于对婚姻法的修改分两步走的精神所迈出的第一步,即对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率先回应,先行予以修改和补充,以及时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

益,而将婚姻法体系化的全面完善留待第二步*11。不可否认,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作为一种过渡性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但是与修订婚姻法之初制定的全面修改婚姻法,完善有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实现婚姻法的体系化、完整化和科学化的指导思想仍有相当的距离。修订后的婚姻法仍留有许多重要的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全面确立,甚至法律的名称与其调整对象仍然不一致,名不副实依然故我。因此,民法的法典化为婚姻法修订的第二步走提供了极好的机会。笔者认为,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既要与整个民法典的体例、体系具有有机的联系,又要凸显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特征,要把婚姻家庭编修订成具有时代精神和中国特色的体系完整、内容全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的法律。决不可以满足于婚姻法已经作出的修订,因为它毕竟只是一个过渡性的立法措施。本文将在评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利弊得失之后,就婚姻家庭法中的若干问题发表一孔之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得与失既然要迈出修改婚姻法的第二步,对第一步走了多远、走的如何自然要有一番反思。《婚姻法》(修正案)修订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是凸显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特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以及法治

民法典合同编

合同编目次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注:暂按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条文顺序编排) ∨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五十五条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典型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免费在线作业答案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东师2015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人工生育子女 答: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成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2、涉外婚姻 答:涉外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涉外婚姻,是指不同国籍的公民,或同一国家的公民在他国结婚、复婚或离婚。狭义的涉外婚姻,仅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者外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依据我国的法律结婚、复婚或离婚。 婚姻家庭法自考试题 3、诉讼离婚 答: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 4、包办婚姻 答: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答:有效的结婚合意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民族婚姻家庭特征。 答:民族婚姻家庭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 在民族婚姻家庭的主体中,双方或一方为少数民族。 (二) 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 (三) 民族婚姻家庭各方面具有强烈的地方特色。 (四) 民族婚姻家庭具有强烈的传统习俗特色。 3、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及其法律地位。 答: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生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旨在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它是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出现的, 以使其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我国法律并未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出现过相关案件。在诉讼中,一般由生母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专门的血液鉴定部门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孩子的生父对其认领并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学科知识竞赛

《民法典总则编》学科知识竞赛 您的姓名: [填空题]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民法典》自()起施行。 [单选题] * A、2020年5月28日 B、2020年10月1日 C、2021年1月1日(正确答案) D、2021年6月1日 2.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单选题] * A、第一部(正确答案) B、第二部 C、第三部 D、第四部 3. 《民法典》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当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单选题] * A、民法典 B、先颁布法律 C、后颁布法律 D、其他法律(正确答案) 4.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单选题] *

A、法定代理人(正确答案) B、委托代理人 C、代表人 D、指定代理人 5.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单选题]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正确答案) D、三年 6. 《民法典》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单选题] * A、地役权 B、所有权(正确答案) C、知识产权 D、债权 7. 《民法典》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 [单选题] * A、事前同意 B、事后追认 C、口头同意 D、书面同意(正确答案)

华师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上课讲义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2016年秋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答: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答: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

民法典七大编及其诠释

(一)总则编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基本规定; 2.民事主体; 3.民事权利;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二)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关于所有权;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 (三)合同编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典型合同;3.准合同。 (四)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和荣誉权;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民法典》总则编之“诉讼时效”相关案例裁判规则汇编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典》颁布涉及多个与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调整。本期北大法宝汇编整理6例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案例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 1.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键词】业主共有权;专项维修资金;法定义务;诉讼时效 【裁判规则】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规则日期】2011.09.21 【法宝引证码】CLI.C.8539373 二、公报案例 1.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权消灭的,抵押人有权主张解除抵押权登记 【关键词】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抵押权登记 【裁判规则】

诉讼时效以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至法定期间的状态为规制对象,目的在于让罹于时效的请求权人承受不利益,以起到促其及时行使权利之作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总第249期)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

婚姻家庭法讲义[1]

一、婚姻法概述 (一)婚姻法的概念 1.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广义的婚姻法和狭义的婚姻法。 广义的婚姻法,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我国婚姻法,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广义婚姻法。(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宪法和普通法律 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 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三)婚姻法的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明显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指调整遗产的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三、中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 学习要点:了解我国婚姻继承立法的发展过程。 《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的重大突破和发展。(见教材第19页) 四、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学习要点: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包含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方面,所以,婚姻法从本质上看属于身份法而非财产法。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社会性和自然性。社会属性具有决定作用。 (三)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 1.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与杂乱性交关系的区别是: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1)血缘群婚制。指同辈份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份的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间的通婚。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 名词解释题库 (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6.涉外婚姻,仅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按照我国法律办理结婚、复婚或离婚。 11.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11.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又具有它自身的特点。 12.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13.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 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拟制血亲。 14.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 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 协议的法律制度。 15.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 律行为。也就是说,把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16.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 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11.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12.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13.结婚程序,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又称结 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公示、公信性。 14.家庭关系,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 础,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5.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16.离婚效力,是指因离婚在法律上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离婚后,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从而引起在当事人之间身份、财产、亲子关系等一系列变化。 11.对偶婚制,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12.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13.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 子女人身上养育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14.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 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 15.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 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重点解读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不仅关乎着家庭成员个人的幸福感,也关乎社会的安定团结。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一、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该条中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而对“亲属”和“家庭成员”范围进行专门界定是在中国法律上的首次。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等概念,在多部法律法规中均有出现,这些法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庭、血亲、姻亲之间的权利义务,甚至是经济利益的分配,由于现行的法律对于这些关系并没有统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争议,《民法典》应司法实践需要对这三个概念作出正式界定,有利于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统一。 二、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增加了严重疾病告知义务。 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我国的“强制婚前检查制度”被取消,男女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无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还未治愈的,这类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疾病的类型不断新增,医学技术也不断在进步,国家要做的应当是健全完善医疗制度,而非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 现在《民法典》删除了这种情形,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同时保障了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如果婚前已告知配偶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如果结婚前没有告知对方,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三、新增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的条款设置目的是为了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婚姻,保护家庭关系,维系家庭稳定。根据该条,今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变为:

电大婚姻家庭法作业二上课讲义

第1题(已答). 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 A. 血缘群婚制 B. 亚血缘群婚制 C. 杂婚制 D. 对偶婚制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2题(已答). 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核心内容是哪一环节()。 A. 纳采 B. 纳吉 C. 纳征 D. 亲迎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3题(已答). 小林和他姑夫的儿子小利,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 A. 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4题(已答). 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与王某是()。 A. 一亲等旁系姻亲 B. 二亲等旁系姻亲 C. 一亲等直系姻亲 D. 二亲等直系姻亲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第5题(已答).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 自然属性 B. 社会属性 C. 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 人类固有的性本能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6题(已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 A. 1951年1月1日 B. 1950年4月13日 C. 1950年5月1日 D. 1950年3月8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7题(已答). 下列哪种行为应按重婚论处()。 A. 姘居 B. 通奸 C. 非法同居 D. 纳妾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第8题(已答). 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 三代 B. 四代

C. 五代 D. 六代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9题(已答). 小杨和他姨夫的儿子兵兵,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 A. 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 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 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 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第10题(已答).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 婚姻自由 B. 一夫一妻 C. 男女平等 D. 计划生育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第11题(已答). 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 A.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 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C. 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D. 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测试题(附答案)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测试题(撒哈拉秀才◇精心拟制2020.08.14) 姓名:部门:分数: 备注: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33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承担民事责任。 3.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5.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 6.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7.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

8.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9.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规定第一顺序担任监护人的是:。 10.营利法人应当设机构与机构。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A、2020年7月1日 B、2021年12月1日 C、2021年1月1日 D、2021年9月1日 2.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B、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C、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D、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一年

婚姻家庭法期末考试试题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题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中。) 1、按照罗马法的计算方法,已身与姑父间的亲等数为()亲等。 A.二 B.三 C.四 D.五 2、在我国,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 A.拟制直系血亲 B.自然直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 3、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A.双方当事人 B.受胁迫的当事人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死亡宣告被撤销时,被宣告死亡人的原配偶没有再婚,现双方的婚姻关系,()恢复。 A.不准 B.协议 C.重新办理结婚登记后 D.自行 5、在下列父母子女中,双方无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是()。 A.生父母与除被收养者外的生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D.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6、依我国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财产,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费,损毁、灭失的,离婚时,要求用共同财产补偿的,其处理原则是()。 A.一律补偿 B.适当补偿 C.补偿1/2 D.不得补偿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旁系血亲没有一亲等,至少是二亲等。 B.养子女既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C.妯娌属于配偶的血亲。 D.继父母子女属于直系姻亲。 8、在隔代收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以养祖孙相称,依我国司法解释,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 A.父母子女 B.祖父母与孙子女 C.继父母子女 D.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力与张芳原系姨表兄妹关系,后张芳被他人收养,现两人进行节育手术后可结婚。 B.继父母子女一律可以结婚。 C.某甲(男)的外祖母是某乙(女)的曾祖母,故甲乙属禁止结婚的亲属。 D.精神病人并非均不得结婚。 10、女方因人工流产或早产的,男方在()内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请将所选择答案的番号填写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哪些情况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A.重婚或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的 C.婚前患有性病并致配偶感染的 D.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的 E.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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