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最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积分等相关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置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公安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工作。人才服务中心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证》积分办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证》一般规定

第四条(居住登记)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主要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

第六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有效期限等。

第七条(签注时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三章《居住证》办理

第八条(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受理与补齐)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材料移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于出具受理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办信息、申办材料移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办信息、申办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投靠、就读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符合办理条件的,通知制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签发、制证、领证)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制作,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证。

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证。

《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的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签注)

持证人应当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十七条(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转办常住户口)

持证人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按照《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超过60日未补办签注手续的;

(四)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居住证》积分管理

第二十条(积分制度)

本市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随着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增加和学历、职称等的提升,其分值相应累积。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二十一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设置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积分标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编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标准分值)

标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部门拟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积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的调整)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指标项目、积分标准以及标准分值,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积分指标体系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积分材料)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积分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二十六条(积分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积分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第二十七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以在网上或者持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积分。

第五章持证人待遇

第二十八条(子女教育)

持证人可以为其同住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

持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证照办理)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

第三十一条(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

持证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三十五条(参加评选)

持证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第三十六条(其他待遇)

持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七条(待遇中止)

持证人积分低于标准分值的,中止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政府服务)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为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和积分、查询相关信息、享受相关待遇等提供服务和方便,不得刁难、推诿、拖延。

第三十九条(信息保密)

有关行政机关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沪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

按照《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本办法实施后,原《居住证》有效期期满需要重新申办以及申请积分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及减分标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及减分标准 第一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一、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

上海市新居住证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图

上海市新居住证申请办理条件材料手续流程图(2013年7月1日) 附1:《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附2:《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13〕30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相关就业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就业信息进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聘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 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三、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2020年上海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公告 静安区石门二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山海关路456号,是上海市中心城区第一座设立于高层建筑内的社区医院。既地处闹市、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清静怡人。全院有建筑面积3500㎡,拥有DR、东芝遥控X线数字影像系统、西门子彩色B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多种大型先进诊疗设备,年门诊量达46万人次。诊疗科目包括全科(内科、外科、)妇科、眼科、口腔科、中医科、中医骨科、针伤科、康复病房等常规临床科室及外科小针刀等特色专科。

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和办理流程

年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出炉,对加分指标中“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地最高分值由年地分调至分.加分指标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做了调整,由年地分调至今年地分,将原先最近连续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调整为“最近四年内累积个月缴纳”.办法》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地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地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地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地《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地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地,可以享受相应地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地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周岁,积分;年龄每减少岁,积分增加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地被国家认可地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分. .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5〕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房屋租赁合同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专用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共同居住人:身份证号码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与承租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与承租人关系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将位于市区路弄号 室的室厅(面积: 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乙方(共人)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2、本房屋月租金为元,按 (年\季\月)结算。每 (年\季\月)乙方须提前天向甲方支付租 金。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否则甲方有权停租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付给甲方押金元,作 为房屋内部设施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综合保证金。等租期圆满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其 他: . 3、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 乙方须交清欠费。其他: . 4、甲方提供设施如下:空调台,热水器台,电视台,冰箱台,床张,电风扇台,沙发 组,餐桌张,写字台张以及部分家具。其他: . 以上设施保证能正常使用,经乙方检验后认可签字生效。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损坏,乙方在合同期满 后负责修理好并能正常使用交予甲方,否则按价赔偿。(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如遇电器损坏由乙方自行修理。)租赁结 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其他: . 5、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 续签租赁合同。 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乙方在租赁期 限期间不得私自转租转借。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7、乙方使用该房屋应注意防火、防盗,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水表:电表:燃气表: 8、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否 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9、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或盖章) 乙方: (签名或盖章) 2017年月日

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doc

2018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2018年上海新版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细则 由市政府制定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昨天公布并已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积分管理办法》,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将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 根据规定,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积分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版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纳力度加强,在加分指标中增加了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两项指

标。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可以获得120分的加分,这意味着这些人才将满足120分的标准分值要求,享受包括子女教育在内的多项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同时,本市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进行调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实行居住证积分,对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持证人进行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享受子女教育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居住证积分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19917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Detailed rules of Shanghai residence permit points in 2020

2020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

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怎么样的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条件是怎么样的?需要哪些材料?我是2010年9月开始在上海工作的 一、条件 已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注: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来沪人员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材料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境内人才:(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上海居住证2018年政策新规解读 2017年马上就要过去了,在上海工作非沪籍的朋友们,特别是自己孩子目前在上海就读的朋友们,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听说了没? 新修订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颁布,明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里上海先予公司特地给大家划了两条重点! 1.未对积分体系、程序作调整 据了解,此次修订并未对积分指标体系、申请积分程序等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没有变化。 2.明确居住证登记有效期年限为1年 该办法共35条,明确要求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居住证到底有什么用? 让我们来感受下上海居住证在上海的“威力”有多强大

1.持有有效居住证可以转上海户口 2.小孩可在上海就近入学 3.异地小孩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 4.住房(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5.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考驾照)注意:2018年1月1日起上海将取消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6.拍沪牌(汽车上牌) 7.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通行证等) 8.社会保险(有居住证且积分达120分的人,其配偶和同住子女也可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9.其他(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 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1)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居住; 在上海市合法稳定就业(即用人单位需办妥就业登记) 2)申办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申领当月,社保处于缴费状态。 因此,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最快也需要就业满6个月 。 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办理材料

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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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管理积分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 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上海居住证申请表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并在相应选项内填打“ ”):

《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在沪居住地址”(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填写时应具体到市(县、区),街道、镇,村、路“详址”填写弄、号、室。 例:黄浦区外滩街道汉口路2弄1号205室。 应与来沪人员提供的在本市“住所证明”地址一致。 二、“姓名”(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本人姓名。姓名为多个汉字的应照实填写。

例:姓名为欧阳东方的填“欧阳东方”;姓名为买买提·阿不杜勒的填“买买提·阿不杜勒”,中间的“·”不可省略。 三、“公民身份号码”(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 四、“民族”(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所属民族。入籍或不在国家标准的56个民族内的填写“其他” 五、“性别”(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性别。如“男”或“女”。 六、“户籍所在地址”(必填项) 填写来沪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址。填写时应具体到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详址”填写镇、村或路、弄、号、室。 例:江苏省句容县二圣镇许巷自然村4号。 七、“居住事由”(必选项) 勾选来沪人员本次来上海的实际目的。居住事由分为“务工”、“经商”、“务农”、“服务”、“因公出差”、“借读培训”、“治病疗养”、“随迁亲属”、“拆迁搬家”、“寄挂户口”、“婚姻嫁娶”、“投靠亲友”、“保姆”、“探亲访友”、“旅游观光”、“人才引进”、“其他”。在“□”上打“√”选择。 一人有二种以上事由的选择主要的一种填写。原则上不能选择“其他”,应尽可能归类,如选择“其他”的,应用文字说明具体事由(字数不超过字)。 “服务”是指在娱乐场所、发廊、足浴等从业的人员。 八、“居住证明种类”(必选项)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打分标准 Ⅰ、评价计分体系 本试行办法的评价计分体系由一般分和附加分两大部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导向分三小部分、共10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 附加分由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30分。 申领《居住证》者的得分,为两大部分、14项要素得分的累计分值;累计分值如超过120分,计为120分。 Ⅱ、一般分 一般分部分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三小部分组成。 一、基本分部分满分为55分,由年龄、受教育程度、受聘情况、亲属关系、住房情况等5项要素组成。 (一)年龄 年龄项最高分为10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35周岁以下10分 2、36~50周岁5分 3、51周岁以上0分 (二)受教育程度 受教育程度项最高分为25分,只计最高学历(学位);硕士、博士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博士25分 2、硕士23分 3、学士21分 4、大学本科20分 5、大专(高职)10分

6、高中(含职校、技校、中专)及以下0分 (三)受聘情况 受聘情况项最高分为10分,根据受聘于本市用人单位的情况计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以项目、任务等方式聘用10分 2、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10分 3、聘用(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5分 4、未受聘0分 (四)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项最高分为5分。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父母、配偶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5分 或配偶已取得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 或配偶要素累计分(不含本项分值)达到3年及以上有效期《居住证》标准分 2、其它0分 (五)住房情况 住房情况项最高分为5分,“在本市有产权住房”是指本人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本项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1、在本市有产权住房5分 2、其它0分 Ⅲ、专业能力分 专业能力分部分满分为35分,由专业能力和专业培训等2项要素组成。 “特殊才能”的人才,专业能力的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一)专业能力 专业能力项最高分为30分,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标准只计最高分值。“获得执业(职业)资格”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8

---------------------------------------------------------------范文最新推荐------------------------------------------------------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2018) 积极推进积分落户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1 / 18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为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哪些中级职称可以参加上海居住证积分

哪些中级职称可以参加上海居住证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方式积分是大多数非上海户籍人士快速申请积分采用的方法,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都有职称考试,对于很多小孩在上初中的家长,选择中级职称的方式参加上海居住证积分无疑是一种最好的方式,在这里知英推荐上海管理咨询师和中级经济师等中级职称!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考试报考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可积多少分呢? 1.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申请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职称的职业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认可条件: 1. 申请人从事工作的职业岗位与考取中级职称的专业方向相符合; 2. 申请人所考取的中级职称必须为上海人保局承认的职称,一般在上海市考取的职称都可以,外地的很多职称都不被承认; 3. 申请人需要有专科以上的学历,而且该学历需要被上海市人才中心学历验证后承认,全日制毕业生和上海本地的学历都可以,外地考取的成人学历一般不予承认; 4.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还可以以后参加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落户提供参考帮助,一证两用还可以挂靠在相应公司获取不菲的挂靠费; 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和学历不能同时积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中指出: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意思就是说你如果有中级职称也有学历,哪个积分值高就选哪种积分方式。但是知英小编给大家说一个关于上海居住证积分职称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内幕,如果你用职称申请积分,那么你的学历要符合人才中心的要求,也就是上面的非户籍所在地外地学历是不行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上海人保局承认的上海居住证积分中级职称目录: 1. 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统计师、审计师

2020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文档

2020 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文档Document Writing

上海居住证办理流程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时限及费用 1.办理时限 上海市居住证需要通过多部门审核认定,资料齐全情况下,最多30日内可以办理完成,领取居住证。 2.办理费用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办理每本25元。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xx年上海居住证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开此证明时,需要房东缴纳5%的房屋租赁税。这一点需要和房东沟通。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流程 一、办理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二、办理材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不需要贴照片,而是本人到现场拍照,所以首次办理需要本人亲自去拍照。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 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1、需同房东本人一同到房屋所属街道办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1)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到房屋所属街道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清单: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需居委会加盖公章确认,居委会盖章需要验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验原件收复印件) (5)社保金缴费记录(1年内正常缴满6个月) 3、上缴所有材料后,约1个月后可以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

上海发布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晨报讯今天,市政府发布《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符合条件的来沪创业、就业人员均可通过申请以获得上海户籍。 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二)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四)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办法》同时规定,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四)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满足以上条件者,需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纳税完税证明;(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六)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据悉,在每年办理落户数量方面,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来源:新闻晨报) 我的居转户(居住证转户口)的成功的经验(从成功受理到落户成功2个月20天) 我的居转户(居住证转户口)的成功的经验(从成功受理到落户成功2个月20天): 激励条件: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 \\\\\\\\\\\\\\\\\\\\\\\\ 准备的资料:可上网搜索(申办“居转户”要备齐14项材料); 01,申请表:《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表格上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02,所在单位资料: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2015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细则》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下文是2015年上海市积分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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