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践中职业史若干问题探讨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诊断鉴定实践中职业史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目的探讨职业病诊断工作中的职业史问题。方法通过回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职业病诊断实践,对职业史的内涵、采集、采信等问题进行讨论。结果职业接触史的内涵不明确;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在职业史的采集、采信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区。结论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下职业病诊断机构收集职业史十分困难。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在职业史的内涵、收集、采信等问题上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职业病诊断职业史问题探讨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1、2],职业病诊断,必须结合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但在职业病诊断实践中,在职业史的内涵界定、收集、采信等方面,我们遇到了很多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难题。笔者在此提出,与同行们探讨,以利职业病诊断工作更加规范、统一。

一、职业史的内涵

1、职业史的定义

职业史是指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出的全部职业经历。主要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内容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等情况[3]。如:[例1]患者,谭某,贵州省天柱县石洞镇高坪村人,男,38岁。 1991-1997年在家种田;1998-2001年在贵州省天柱县某淘金矿“机采岗位”从事机械风镐采矿和破碎等工作。据谭某自己说,由于淘金矿是乡办企业,采矿和破碎等工作都采用干式作业,且无通风设备,工作条件差,粉尘浓度很大。但无工作现场粉尘浓度检测数据,除纱布口罩外无任何防护设备和措施,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左右;2002-2003年在浙江温岭市某乡镇制鞋厂配底车间工作,生产过程中谭某主要从事胶水粘合鞋底工作……; 2004-2010年在浙江金华某锁业集团公司抛光车间从事平砂抛光工作……。

综上所述,职业史既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又包括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经历。

2、职业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异同

何谓“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哪些内容,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尘肺病诊断标准》(GBZ 70-2009)附录A.2 对“生产性粉尘接触史”的内涵进行了诠释。“生产性粉尘接触史”应包括工作单位、工种、不同时间段接触生产性粉尘的起止时间、接触粉尘的名称和性质等[4]。如:[例2]患者,金某,男,44岁,系杭州某铸造有限公司工人,1988年8月1日-2010年1月1日在杭州某铸造有限公司铸工车间造型4号机岗位从事造型工作,工作中接触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2010年1月4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显示:铸工车间造型4号机位的“其他粉尘”的检测结果是,C STEL;2.3mg/m3;C TWA1.5 mg/m3,粉尘浓度合格。金某在铸工车间造型4号机位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作21天。工作时基本能佩戴CM朝美防尘口罩。所以我们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1)两者的共同点:无论是“职业史”还是“职业病危害接触史”都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起止时间、工种、岗位、操作过程、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品种及其浓度(强度)、实际接触时间、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情况等内容。

(2)两者的不同点:“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例1]中“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它包括1个非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经历(1991-1997年在家种田)和3个“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粉尘、苯、粉尘);[例2]中“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概念的内涵在现行法律法规的使用上不统一,易发生歧义。

根据《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GBZ/T157-2009)对“职业史”概念的解释,职业史应该包括“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等概念的内容,但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里经常同一条款里会同时出现“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资料”等概念,很易发生歧义。

(2)建议

及时修正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内涵,统一相关概念的内涵。

二、职业史的采集

(一)现行职业病诊断体制对职业史采集的规定

1、提供职业史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1] [2]。

但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职业史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时间跨度大、流动人群职业史的采集十分困难。

2、当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等资料时,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采用下列途径救济: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第二条(五)项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将下列4种材料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5]:1)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

如[例1]中的谭某1998-2001在贵州省天柱县某淘金矿机采岗位从事机械风镐采矿和破碎等工作的经历,由于企业已关闭,在客观上原企业已经无法提供职业史,所以谭某本人提供的书面自述材料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之一。

2)相关人员证明材料;

如[例1]中谭某的同事、工友的证明(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注明出具日期,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或盖手印)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资料之一;

3)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

4)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如: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位盖章有效)等;

(二)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体制在职业史的采集方面存在空白区。

在计划经济时期,职业病诊断机构大部分设在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往往是集职业卫生监管、场所检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职能于一身。但在2001年卫生监督和疾控体制的改革,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职业卫生监管、场所检测职能分别由监督所和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由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十分遗憾的是随着职业卫生职能的重新分工,法律法规的修订却滞后。造成现行的职业病诊断体制对职业病诊断工作中的职业史问题,在法律上很多方面没有涉及:

(1)职业史由谁采集?程序怎样?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

职业史的采集直接关系到职业病诊断与否。现行法律法规只规定用人单位有提供职业史的义务,但没有授权诊断机构可主动采集职业史,更没有规定采集职业史的程序。所以造成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诊断机构只能是被动收集“职业史资料”。

(2) 当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史有什么法律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可采用什么措施救济,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