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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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九江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九江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轿车、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用户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客运方式。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客运的主管机关。

市、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是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公安、城建、工商、财税、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群众有权向交通、物价主管机关或交通运管、物价检查部门举报或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运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行使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调控运力投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开业申请、停业审批。对符合开业标准及具备营运条件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

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正常秩序,对乘客比较集中的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点等出租汽车站点和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管理,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根据当地出租汽车运力发展的要求和规定,依照先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办理新增出租汽车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买受和公开拍卖,买受和拍卖收入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买受的拍卖办法另行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是政府核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和经营范围的资格证明。协同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办法,安装计价器。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配合公安、城建等有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的交通安全和创建文明城市的管理工作。

受理乘客投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运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运管人员违反本办法,经营者和群众有权向交通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查处。

第三章经营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经营出租汽车客运,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具备营运条件的车辆、资金。

有符合规定并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倍。

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持有驾驶执照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发给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经营业户应有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机务、业务、质量等岗位管理人员。

第九条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业户及其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方可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第十条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持申请书、主管部门批文和资金来源等有关材料,填写开业申请表,报所在地运管部门审核。运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及必需的文书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购车审批手续,方可购车;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当说明情况,作出答复。

持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向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

持上述证照在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领取《道路运输证》。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时,须在变更前15天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歇业的,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江西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以及未使用票据,结清税费,经批准后方可歇业。

第四章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在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综合性能检测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名称。

车顶上装有出租车标志灯

车内装有准确有效的里程计价器和待租显示器。

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车内醒目处张贴明码标价表。

车上配有有效灭火器。

车身两侧部位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不得在出租汽车上张贴广告

出租车内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车身外观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牌照整洁、清晰;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第十四条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治安、交通管理等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等证件;服装整洁、仪表端庄、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微笑服务。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

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路线;熟知本地机场、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及公路、水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它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出租车驾驶员在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客标志,做到招手即停,有客立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一视同仁,不挑客,不得拒载乘客。

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乘客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车内及行李箱的容积;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的有关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要提醒坐在前排座位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检查车门是否关牢,注意乘客安全。

开车时,应先启动里程计价器,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它原因确需绕道行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必须按里程计价显示的车费数额收费,并给乘客有效的票据,严禁多收车费和索取礼品、小费。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乘客套换和索要外币;不得敲诈勒索、刁难和中途甩客;严禁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不得知情不报。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应向乘客说明情况,及时检修,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小收或免收车费。

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受伤者,并立即报告公安交警、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遵守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停车站点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人员调度,按序出车,严禁欺行霸市、强拉强运。

应乘客要求,出租车超过经营区域运行的,驾驶员必须到车籍所在地运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开出行车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乘客和车辆安全。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必须做到: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接受运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按时填报行业报表。

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执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战备、抢险救灾、春运和外事等各项应急任务。

按规定及时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实行。运管部门应在主要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告示牌。

第十七条运管部门应在乘客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出租汽车管理站点,实行现场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运管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进行教育处理;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运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有3人以上,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文明执勤,持证检查,依法办事,礼貌待人。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运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购车人事后要求办证经营出租车业务的,符合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后予以办证;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罚款。

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可处以100--3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顶灯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或未张贴明码标价表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车身两侧未按规定标明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号码的,扣留《道路运输证》,责令限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佩戴《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未经上岗培训,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证》,擅自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培训后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出租汽车未安装计价器或擅自拆除计价器的,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已损坏或超过有效期未鉴定的计价器,扣留《道路运输证》,限期到市计量部门修复或验正,并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对不启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运费,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3天,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规定收取运费或利用计价器作敝多收运费的,多收部分退还乘客,运管部门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罚款300-500元。

显示空车待租后,无故拒载乘客、挑客的,处以100元至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中止其车辆运行。

对未经运管部门批准超越经营区域营运的出租汽车,予以中止车辆运行5天,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对使用其它票据代替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或使用废票、假票的,收缴其票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或屡犯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缴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应在接到运管部门通知之日起3天内到运管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无故不到者,除按规定对违章经营者进行处理外,并对经营业户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廿二条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一年内记载4次违章处罚的,年度审验时,扣留《道路运输证》七天;一年内记载6次违章处罚的,缴销其《道路运输证》,取消营运资格。经营单位一年内受4次以上警告处罚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受6次以上警告处罚的,缴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经营资格。

第廿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运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廿四条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并做到处罚决定和收罚没款相分离。

第六章附则

第廿五条本办法罚则的依据是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上述规定修改后,本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廿六条本办法由九江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廿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出租车管理系统

目录 摘要 (2) 第一章绪论 (1) 第二章汽车租赁系统需求分析 (2) 2.1汽车租赁系统的功能性需求 (2) 2.2 系统主要模块 (2) 第三章相关技术介绍 (3) 3.1 什么是UML (3) 3.2 UML的技术核心 (4) 3.3 面向对象的定义及分析 (4) 第四章建模分析 (6) 4..1 需求模型——出租车租赁系统需求模型 (6) 4.1.1 用例图的概念 (6) 4.2 系统的参与者 (6) 4.3 用例图 (6) 4.3.1 职员用例图 (7) 4.3.2客户用例图 (8) 4.3.3 还车用例图 (8) 4.4分析类图 (9) 4.5时序图 (10) 4.5.1 出租车管理信息时序图 (10) 4.5.2 出租车租赁管理时序图 (11) 4.6状态图 (11) 4.6.1 汽车管理状态图 (11) 4.6.2 出车车管理状态图 (12) 4.7组件图 (13) 4.8部署图 (13) 第五章代码实现 (14) 5.1 用户界面设计 (14) 第六章总结 (20) 参考文献 (21)

摘要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汽车的普及,汽车租赁成为近年来兴起的一个新行业。使用汽车租赁管理系统可以规范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行为,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在系统中,要实现对汽车基本信息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实现客户信息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以及汽车租赁、归还等具体操作,以满足当前该行业在处理业务上的需求。 针对以上的要求,汽车租赁管理系统的用户是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人员,其需求功能应包括汽车信息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汽车租赁、归还管理等主要功能,从而可以形成统一有效的管理。 另外,该系统开发采用Rational Rose进行统一建模。我在本小组中主要负责需求模型这一块,我将对用例图这部分内容做详细分析。 关键字:面向对象,UML,汽车租赁

巡游出租车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或者承租人意愿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或者汽车租赁服务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客运出租汽车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和监督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编制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鼓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规模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 新增和更新客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双燃料等清洁能源。在用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使用天然气、双燃料等清洁能源。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确定。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抵押。在经营期限,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 第七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装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二)设置营运标志;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三)近3年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不超过规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五)取得从业。

城市出租车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

城市出租车 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 2015.7

1. 设计目标和原则 针对出租车行业的需求和实际业务要求,出租车系统采用先进信息技术来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以达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企业收益的有效目的。该系统具备超大系统容量、强大兼容性和高度伸缩性,可以实现对出租车辆的调度和管理;可以对车辆进行准确有效的定位、监控、营运调度,并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可以对车辆动态营运状态和相关技术数据进行实时监控、收集,通过与企业其他信息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提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使企业为自身和社会创造更大的效益。 该系统是按照先进、实用、经济,持续发展(可进行系统持续升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充分体现模块化系统集成的设计思想。出租车电召北斗管理系统,通GPRS 通信网络和北斗卫星定位以及车载终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调度监控、防止非本车司机驾驶,提高出租车行业的便捷性、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车辆运营和司机岗位的管理,为出租车行业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车辆管理手段。系统充分体现系统集成的思想,网络符合总体规划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高度稳定性,保证24×7 运转。系统设计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具备强大的二次开发功能和灵活的组件,采用标准协议和先进的高新技术,充分保证系统的可伸缩性和可扩展性,具备相当的通讯和计算机网络设备的信息容量及处理能力,并有一定的超前性,软硬件预留接口,便于维护、升级和扩展,以适应将来整个系统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系统采用权限管理和网络安全相关措施,保证数据和系统的安全。通过预留技术接口和标准的数据接口,能够与企业的其他信息系统对接并提供大量的实时数据。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为广大市民和中外游客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营运环境,提高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根据X局《关于印发〈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努力,确保完成《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要求,做到“行车规范、车容整洁、语言文明、服务周到、提升形象”的目标,无严重服务质量投诉发生,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X成立以X 为组长,X、X为副组长,各公司分管营运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行业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办公室,由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X整个整治期间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部署、信息收集上报和后勤保障等。 三、工作措施。(一)认真深入开展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大动员,主要开好二个会,一是

要开好各出租车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动员部署会。X月X日前要召开各出租车公司办公会议、中层干部和全体管理人员动员部署会,重点传达市和主管部门对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讲清各公司具体采取的工作措施,讲清每个管理人员要担负的具体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全体管理人员责任意识。二是X月X日前各出租车公司要开好全体驾驶员和车主的宣传动员会,要做到把主管部门对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驾驶员,督促其自觉参加到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出租车公司要切实做到以下几项要求: (一)做到全体从业人员人人见面,知晓我市正在开展X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X月X日前签署完毕X制发的《X城区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优质、规范服务承诺》。 (X)出租车顶灯完好,门徽、监督电话字迹清晰;(X)车载信息化设备、计价器完好有效,价格标签完整、规范;(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车辆外表清洁,门窗齐全,玻璃明净;(X)驾驶员仪表端正,衣着整洁。无开车吸烟、向窗外随地吐痰现象;语言举止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必须持《服务监督卡》上岗,亮证经营,备足零钱,做到文明营

出租车公司车辆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方案

出租车公司车辆GPS车辆监控管理系统方案 作者:德宝科技 一、出租车行业现状: 出租行业既是一个城市的窗口,关系到市民、游客的出行;又是城市文明的风向标,关乎城市形象。如何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市政交通规划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保障,对提高出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整体形象具有重大意义。 二、出租车行业存在问题: 1、驾驶员安全得不到保障 如何有效保护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方便司机快捷报警,及时形成社会联动,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也是管理部门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2、车流疏导 由于信息沟通不充分,目前城市交通经常形成车辆过度集中某一区域以及空车运行的现象,从而陷入车辆集中区“车等人”、车辆稀少区“人等车”的两难境地。 3、载客不打表 “不打表”是出租车行业一直未能根治的顽疾,一方面乘客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维护,另一方面凸显了出租司机的整体素质有需提高。 4、快速处理投诉 绕道行驶是司机谋取利益的惯用手段。但由于很多人缺乏出租常识,导致向监管部门投诉无效,主要表现在不能提供车牌号、司机姓

名等有力证据,使黑心司机有机可乘。 5、失物难寻凭证 财物遗失会对失主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但失主一旦面临没有发票、发票不规范及人性的私心时,就会面临上诉无门及财物无法追回的情况。 6、召车困难 完善的出租业态应该是在任意地方都可以很方便的打到车,包括偏僻和人流稀少区域。解决车辆分布不合理现状,需要全面掌握交通数据并进行即时处理。 三、出租车行业需求: 1、精确的实时监控 将出租车的行车路线/时间/速度/里程/停车地点/到站/起站的时间及位置等信息,通过GPS车载终端的内置IC卡轨迹记录技术对行车数据进行记录,在此基础上建立车辆的综合监测管理调度系统,帮助管理人员对出租车及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测与高效调度管理。 2、先进的车辆管理手段 通过采用具有现代水平的最新技术和手段,使得出租车辆信息化、网络化,从而达到整体管理的现代化,同时可为业务管理层提供此系统的全方位动态信息,实现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提高出租车运营的经济效益。 3、充分提升出租车承载量 可随时向司机提供相关的地理信息,优化行车路线。运营中可以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租车用车管理,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本着厉行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二、用车原则 车辆的使用以保证公司各部门办理业务、开展业务用车为主。各部门工作人员用车需报请各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车辆。 三、用车范围 1、各部门需要完成领导交办的业务工作并且明确安排使用车辆时。 2、工作需要到达目的地较远或交通不便,有可能误时、误事影响工作时。 3、携带现金或重要文件材料等,途中安全保障系数要求较高的工作。 4、上级领导陪同重要客户因工作需要接送或现场陪同时。 5、公司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项目部需要临时或必要动用车辆的工作。 6、遇到突发事件需要马上赶赴现场的工作。 四、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1、租赁车辆是指对车辆资产“物”的租赁,出租方提供车辆及车辆档案,不包括驾驶人员服务内容。其中车辆档案包括《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完税证明》、《车辆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说明书》、《三包服务卡》、《保险单》等。 2、各部门租赁车辆必须报主管经理审批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审批内容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排量、品牌型号、行驶里程、车龄等。严禁租用以下5种情况车辆:①未经审验合格车辆;②已报废或延期报废车辆;③未报保车辆;④车辆所有人身份不明车辆;⑤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 4、租车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车辆所有人提供车辆购买凭证和保险凭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各部门所租赁车辆合同原件必须留存综合管理部一份。

出租车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题目出租车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摘要 本论文主要介绍了出租车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开发过程中遵循了软件工程的方法,运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原理和方法,结合管理思想,设计和实现了出租车公司管理信息系统。 全文分为前言,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实施,总结与评价和参考文献部分。在出租车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运用了PowerBuilder作为软件开发工具,运用Access作为后台数据库。 该系统的开发和运用使用户从原有的手工操作方式转换为数字化的信息管理方式,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为门店整个系统的开发打下良好的基础。

目录 第一章引言 (3) 第二章系统分析 (4) 2.1系统调查 (4) 2.1.1 组织层次图介绍 (4) 2.1.2 系统开发的基本环境 (5) 2.1.3 目前面临的问题 (5) 2.2可行性分析 (5) 2.2.1 经济可行性 (5) 2.2.2 技术可行性 (6) 2.2.3 营运可行性 (6) 2.2.4 结论 (6) 2.3软件系统的总目标 (6) 第三章需求分析 (8) 3.1业务流程图 (8) 3.2数据流图 (12) 3.2.1 关联图 (13) 3.2.2 顶层数据流图 (13) 3.2.3 一层数据流图(日营运汇总) (16) 3.2.4 一层数据流图(保险管理) (17) 3.2.5 一层数据流图(车辆维修管理) (18) 3.3数据字典 (19) 3.3.1 数据元素 (19) 3.3.2 数据流 (20) 3.3.3数据存储 (20) 3.3.4 加工 (21) 3.3.5外部项 (21) 3.4代码设计 (22) 第四章概要设计 (24) 4.1概述 (24) 4.2系统总体布局方案 (24) 4.3软件模块结构设计 (25) 4.3.1 HIPO 图 (26) 4.3.2 IPO图 (28) 4.4数据库设计 (33) 4.4.1 E-R图的实体及其属性 (33) 4.4.2 实体之间的联系 (33) 4.4.3 系统的E-R图 (35) 4.4.4 关系转换规则 (35) 4.4.5 关系模式 (3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附件1 第1页共4页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制作,申请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 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向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可向各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运输部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8d11345983.html,)下载打印。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或者计算机打印,请用正楷,要求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或者企业预先核准全称、个体经营者姓名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通信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

(个)车辆类型及等级 第2页共4页 营运车辆信息 拟购置营运车辆情况 序号厂牌型号数量 座位数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如申请扩大经营范围,请填写“现有营运车辆情况”表 现有营运车辆情况 车辆技术等级备注 序号道路运输证号厂牌型号座位数(个) 1 2 3 4 5 合计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车辆类型 及等级 车辆技术等级购置时间

第3页共4页 聘用或者拟聘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情况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 取得相应驾驶证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从业资格证 类型 从业资格证号

第4页共4页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本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文本□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8.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将被撤销 我承诺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相关规章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检验合格的符合规定数量的车辆;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车辆停放场地;

(三)有合格的驾驶员;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 ( ( ( ( ( ( ( 备有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 (五)车辆整洁卫生。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租汽车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申请者是单位的,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是个人的,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填写《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写明经营规模、范围、从业人员和车辆、停车场地、营业站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 ( 场地、《准( 第十条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及营运车辆状况每年复审一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增加、减少或者更新营运车辆,应当报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出租汽车经营者歇业的,须经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歇业或者减少营运车辆的,须向出租汽车管理机关缴销营运证件,并对不作为出租汽车使用的车辆去除车身装饰和车内的营运设施。 第三章营运管理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周到、安全的服务。 ( ( ( ( ( 证》的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建立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 (七)应当建立健全群众投诉受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群众投诉的调查处理; (八)执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

出租车综合服务管理系统

出租车综合服务管理系统 1.系统概述: 出租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是建立在GPS 、GIS 、无线GPRS 通信、非接触式IC 卡等高新技术基础之上,实现出租车报警、出租车监控及导航、出租车智能调度、非接触卡刷卡消费、出租车行业管理、语音通话和信息发布的一套完整解决方案。 2.系统功能: ●出租车报警:防劫报警、防盗报警、电子围栏、禁入报警、安全管理报警等 ●出租车监控及导航:车辆定位、车辆跟踪、轨迹回放、司机监控、车辆导航等 ●出租车智能调度:电召调度、公司调度。 ●非接触卡刷卡消费:刷卡消费、交易传输、交易结算、银行划帐。 ●出租车行业管理:营运数据统计、车辆分布统计等。 ●语音通话:提供终端与中心、终端与分中心之间的语音通话通道。 ●信息发布:发布广告信息、路况信息等。 系统设计容量为60000辆出租车,可根据实际的应用规模灵活扩展和剪裁。系统采用模块化设计,采用灵活的多级系统结构设计,具有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110警方、银行等接口,既可以应用在整个城市的出租车行业,也可以应用在某个出租车公司。 3.系统组成 系统结构图如下图所示:

1.中央计算机系统 2.中央计算机系统是整个系统的后台系统部分,是为所有车载信息终端服务的应用 软件系统。中央系统下可设置多个分中心用户,建设各出租车公司或者其它单位的分中心系统。中央计算机系统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数据库子系统: 中央数据库系统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各个子系统通过访问中央数据库系统共享 数据。相关的子系统将利用中央数据库系统的高性能查询、处理能力,大容量 的存储能力来处理这些数据,最终形成各种类型的收益统计报表以及其它业务 报表。 ●通信子系统: 是连接各子系统的纽带。车载机信息终端通过无线数据传输通信网与后台实时 交换数据,使终端采集到的GPS定位数据、交易数据、营运数据等数据能及 时传送到中央系统,增强业务处理的时效性;并将中央系统的指令和数据发送 给终端。通信子系统同时具备城市ITS系统平台的接口。 ●监控子系统: 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车辆的动态信息。主要功能有车辆定位、车辆跟踪、轨迹回 放、司机监控等。监控子系统可以安装在出租车公司和分公司以及运政管理 部门、110警方等单位,实现分中心一级的监控。 ●调度子系统: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 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2009年11月26 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 设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需求进行调查评估,需要进行运力调整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建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科学管 理、加强培训、开展文明服务竞赛等方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 参与调解劳动纠纷, 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 (以 下简称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 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许可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为 8 年。有偿出让的方式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时,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优先 获得经营权,经考核优秀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个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 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二) 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 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五)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车信息管理系统

出租车信息管理系统

天宁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出租车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设计和结构框架 一、软件开发的必要性 当今时代是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在各行各业中离不开信息处理,这正是计算机被广泛应用于信息管理系统的环境。计算机的最大好处在于利用它能够进行信息管理。使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控制,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大大的提高了其安全性。 尤其对于复杂的信息管理,计算机能够充分发挥它的优越性。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与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密切相关,系统的开发是系统管理的前提。其中,信息源是信息的来源,它是对企业或组织各种活动的数据的收集。信息处理器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传输、存储,为信息用户即各类管理人员提供信息服务。信息管理者主要是管理和控制整个的信息处理活动。 司机和出租车辆是出租车公司最主要的资源,是创造效益的源泉。要想提高出租车公司的效益和服务质量,首先从做好对司机和车辆的管理着手。基本此种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出租车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将很大程度上解决出租车公司在此工作上的难度。 出租车管理系统与传统的出租车管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不但能够节约大量的时日、人力、物力与财力,而且还可以大幅度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系统的安全行。管理信息系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最终帮助管理者实现企业目标。它可以及时的向管理者提供信息和反馈,使其

对公司信息系统和设备有维护的能力。 4、营运可行性。公司领导非常重视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系统的开发给予了大量的支持,中层管理人员对此也有共识,最终操作人员对新系统也表示欢迎。系统建成后,虽然将改变原有的工作方式,但系统操作简单、易于理解,操作人员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就可以使用该系统。 三、软件开发的总体目标 公司希望建立一套信息管理系统,以准确地采集出车辆和驾驶员的各项数据信息。同时,又对驾驶员的欠费缴费情况一目了然。公司希望通过此系统,快速准确地将驾驶员的营运、安全和财务情况以电子化的形式进行处理、存储,便于整理、归档、分析和统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公司资源,使其能为更多的司机和车辆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本次系统开发目标。 四、软件的概要设计 鉴于出租车的行业特性,结合我公司的自身管理结构配置,特拟定出的出租车信息管理系统的具体模块,包括: 一、根据我们的办公需求,本系统将以WINDOWS作开发平台,采用能多人同时访问数据库,由一台电脑设主服务器,保存原始数据信息,其他电脑安装软件客户端可通过管理员帐户输入、查询和修改数据的内部网络架构。因此软件也必须是网络版的。分管理员帐户和其他帐户。总体上可以分解为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日常营运管理、缴费管理、安全管理等五个模块,每个模块下面又分几个子模块。

出租车管理办法

出租车管理办法 聊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客运汽车为运输工具,根据乘客要求的地点行驶、上下及等待,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运输方式。 第四条出租汽车按照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公司集约化经营,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聊城城区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管理职责。 工商、物价、税务、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优质服务。 第七条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计划,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的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准驾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年龄不超过60岁; (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服 务等基本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汽车客运从业资格和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服务 卡。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 (二)投放运营的车辆、车型必须符合当地政府要求,证照合法,并经检测合格; (三)所聘驾驶人员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 (四)有 3 人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配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的经营企业,应持申请开业的相关资料,向当地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向申请人投入的出租汽车配 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 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需要增加出租汽车的,须向 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经营企业按程序办理 有关手续,按要求投入运力;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增运力经营权在无偿条件下,也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形式做出许可决 定。

出租车公司出租车信息管理系统毕业论文

出租车公司出租车信息管理 系统毕业论文 目录 引言 (1) 1 概述 (2) 1.1 课题研究意义 (2) 1.2 课题目的 (2) 2 系统概述 (3) 2.1 系统现状 (3) 2.2 系统开发方法 (3) 2.3 项目背景 (4) 2.4 用户特征 (4) 3 市场调研及可行性分析 (5) 3.1 需求分析 (5) 3.2 经济可行性分析 (5) 3.3 技术可行性分析 (5) 4 系统分析 (6) 4.1 系统的需求分析 (6) 4.2 数据流图与数据字典 (6) 4.2.1 数据流图 (6) 4.2.2 数据字典 (7) 5 系统总体设计 (10) 5.1 软件平台的确定 (10) 5.2 系统的层次及功能 (10) 5.2.1 设计思想 (10) 5.2.2 系统H图 (11)

5.2.3 系统E-R图 (12) 5.2.4 系统流程图 (12) 6 详细设计 (13) 6.1 数据库设计 (13) 6.1.1 数据需求分析 (13) 6.1.2 数据库的实现 (14) 6.2 系统的主要界面及代码 (17) 6.2.1 登录模块 (17) 6.2.2 车辆管理模块 (18) 6.2.3 驾驶员管理模块 (25) 6.2.4 车辆维修管理模块 (26) 6.2.5 车辆违章管理模块 (27) 6.2.6 车辆缴费管理模块 (35) 6.2.7 系统维护模块 (36) 6.2.8 帮助模块 (38) 6.2.9 退出模块 (39) 7 系统的测试及运行 (40) 7.1 测试计划 (40) 7.1.1 测试方案 (40) 7.1.2 测试项目与进度 (40) 7.2 测试项目说明 (40) 7.2.1 测试用例设计 (40) 7.2.2 测试结果评价 (46) 7.2.3 测试分析结论 (46) 参考文献 (47) 小结 (48) 致谢 (49)

出租车管理系统

软件学院 课程设计报告书 课程名称 SQL Server 数据库课程设计_________ 设计题目__________ 出租车管理系统 _____________ 专业班级软件工程(1)班______________ 学号 5123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朱阳阳 __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 亓春霞 ___________ 2012年10月

1设计目的 此设计项目是对学习SQLServer 数据库课程后进行的一次全面的综合练习。目的在于加深对数据库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使用数据库进行软件设计的基本方法,提高运用数据库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终实现对于给定的应用环境,构造最优的数据库模式,建立数据库及其应用系统,使之能够有效地存储数据,满足各种用户的应用需求(信息要求和处理要求)。同时,此设计对于将来的毕业设计和具体工作实践将有重要的意义。 2设计任务 出租车管理系统 3设计内容 需求分析任务 3.1.1需求分析设计 司机和出租车是出租车公司最要的资源,是创造效益的资源。要想提高出租车公司的效益和服务质量,首先从做好对司机和出租车的管理着手。一是对出租车司机的信息的管理,二是对出租车信息和租赁的管理。出租车管理系统将很大程度上解决出租车公司在此工作上的难度。 3.1.2需求分析过程 功能需求简介: 针对出租车行业的特点开发的出租车管理系统,实现出租车公司内部及时准确地采集内部各种数据信息,处理高速化和网络办公自动化。实现对出租车公司司机的信息记录,操作,出租车管理,提供精确查询等多种查询方式。 3.1.3调查需求 基本操作:对出租车信息表、司机信息表、租赁表、违章表的查询、添加、更新、 删除等功能。 特别操作:对租赁表的功能。 3.1.4系统数据分析

2018年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word版本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拒载、议价、甩客、绕道、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罚款。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希望能够帮到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X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X年8月26月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 第五条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交通运政部门的违章违规记录; (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治安防范技能培训合格证、客运轮训合格证、CNG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 (六)驾驶员适应性检测站的身体健康证明。 第六条驾驶员建档登记,由公司安全部门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把关,逐级审查签字,经同意后登记入册,并进行执业备案,方可正式聘用,经办理服务监督卡后,准许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七条每车聘用两名主班驾驶员,原则上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因特殊情况变动,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实同意后方可变动。聘用的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公司建档登记3个月以上,方可退出,退出时向公司申请说明理由。 聘用的主班及代班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每人6000元(不计息),安全学习保证金每人600元(不计息)。如无违章或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解聘或退出本公司时,全额退还。 第八条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取消从业资格: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二)非法罢运停运、上访集访,无理取闹或指使他人闹事,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营运经济责任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无安全经营监管能力的; (四)驾驶员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五)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六)从业资格证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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