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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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财务管理

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2月

XXX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下属公司均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公司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参照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结合各自的经营业务特点制订本公司的财务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公司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会计年度以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月度:1月份从当月1日起至当月25日止,2月—11月从上月26日起至当月25日止,12月份从上月26日至当月31日;季度以每3个月为核算期,半年度以每6个月为核算期。

第四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帐文字使用中文,记帐数字为阿拉伯数字0,1,2,

3,4,5,6,7,8,9。

第五条公司应按规定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凡根据有关规定,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各全资、控股公司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也要按上述要求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公司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附注和说明。

第六条公司应对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及其它被公司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下列子公司可不纳入合并范围:

1、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

2、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3、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

4、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5、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讲究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和缴纳国

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公司会计核算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电算化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并进一步参与决策,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公司应设置会计机构,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设财务总监,由董事会任免,财务总监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按岗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应定期轮岗,参加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并取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需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章资本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即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和个人等投入的资本金。

第十五条公司设置专门机构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资本金进行全面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发起人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对下属公司投资投入的资金,以对外投资项目管理,下属公司则作为实收资本管理。下属公司的资本金不得随意变动。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被投资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资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认缴实收资本数额,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事项,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也不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公司需要增加实收资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实收资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权益等于公司的全资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资本公积包括实收资本溢价、接受损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㈠实收资本溢价,是指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㈡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公司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㈢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公司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㈣股权投资准备,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㈤拨款转入,是指公司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公司应按转入金额入帐。

㈥外资资本折算差额,是指公司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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