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七个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七个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七个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商标纠纷层出不穷,每年因为商标被抢注或者商标被而已竞争使用等等,造成商标纠纷,经过长期的诉讼对于企业来说亦是成本代价惨重。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保存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商标在使用时所涉及的文件、领域等都是比较繁杂的,保存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有选择的保存有效的。

1、发票:发票作为各类交易中的基本凭证,是专门的用于记录经营消费活动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通常在购买产品或服务等在付款或者收款时都会涉及到的凭证。对于真是有效的发片是可以十分有利的证明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但是通常很多企业在平时的交易活动中在开具发票为了方便快捷直接忽略商标名称或者只是简写商标名称等,该种发票是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应该注意细节,规范填写票据,表明商标名称是十分关键的。同时开具发票有着多种的形式,通常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更加具有说服力的。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在经济交易中是最为普遍使用的凭证和依据,由于不严谨等原因而疏忽了在合同上表明清晰的商标名称,更甚没有商标名称,此种情况所签订的合同或者是协议是不具备商标使用的证明的依据。因此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表明商标,确保商标使用的证据是有效的。

3、广告物品:广告的渠道是十分的繁多的,众所周知广告的作用是

利用企业的商标宣传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商标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表同时作为企业知名传播的媒介,在企业所打广告的物件中把商标放置于显著的位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利证据。其中对已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宣传广告能更好的提供商标在使用中的各种具体的信息,时间地址等等,是更为直接有利的商标使用证据。

4、包装物:通常企业的产品或者是服务都会在包装上注明商标,但是由于其包装物的使用上是比较随意的,对于作为商品的使用证据相对来说是比较不严谨的,通过辅助其他的证据亦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5、产品检验报告:在企业进行产品检验是需要提供商标的,其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最直观的作为商品使用的凭证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都是通过印制在其他的媒介商标所存在的形式,因而这也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7、其他: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进出LI检验疫证明、产品报关单等标注商标亦能做商标使用的依据。

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凭据并不是单一的存在,各凭据之间的辅助证明才能更大力度的证明注册的使用情况,因而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应该养成良好的习惯,保存好商品使用的有效凭据,避免因疏忽导致在商标纠纷中得不偿失。

来源于:伊顿法律事务所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清单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清单 一、企业的简介(历史演变、规模、发展等介绍),可提供电子版公司简介或宣传册。 二、商标简历: 商标的含义以及寓意; 商标的由来(也就是为什么使用该商标); 商标标识原创证明; 版权登记证书; 商标设计协议。 三、合同与发票: 商品/产品销售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购销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代理商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加盟商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出货单或者发货单据(发货清单以及快递单据); 广告推广合同(墙体广告,店铺广告,车身广告,车内广告,地铁广告,电梯广告,站牌广告,商场周边广告……)以及相应的发票;

广播电视台报刊杂志广告宣传合同以及发票; 网站/在线广告推广合同以及发票; 电商平台合同以及发票; 明星代言合同以及发票;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以及发票; 参加展览会、博览会展厅租赁合同、相关协议以及发票; 商品/产品外包装,企业VI办公用品,员工服装,服务用品包装物等印制合同以及发票;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应的发票; 商标转让协议,转让受理通知书,转让证明。 四、商品/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企业/商标获得的各种奖项以及荣誉证书: 企业获得的知名企业的荣誉证书; 企业获得权威机构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 商标获得知名品牌的证明资料证书(省着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证书文件); 商标获得行业协会的各种荣誉证书; 商标在本行业内权威机构出具的品牌排名。

六、企业的规模 企业的在全国的各地的分公司、分店、代办处、加盟商、代理商、仓库等资质证明以及相应的照片; 企业的完税证明,年营业额,员工在职证明等; 国家级、各省级的电视台品牌推广视频; 线下活动项目,以及相关视频; 商品/产品市场占有率的数据证明文件。 七、商品/产品以及外包装照片: 标有商标的商品/产品照片; 标有商标的商品/产品外包装照片; 标有商标的宣传彩页; 员工工服照片。 八、企业/商标品牌的宣传片: 企业的宣传视频; 商标品牌的宣传视频; 线下活动的视频; 展览会、博览会的视频。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答辩证据注意事项

七、“撤销三年不使用”关于实际使用证据的分析 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商标注册人应就其商标在指定期间内、针对其注册的核定使用商品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负举证责任。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中,可谓“证据为王”。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不在于数量,而在于质量。形式和内容适格的证据材料,即使只有1组,其所能发挥的证据效力就可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反之,形式和内容不适格,并且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的材料,即使是其数量很多,也难以保住其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实际使用应符合“公开、真实、合法”三个原则。证据(或证据链条)需要包含3种因素:商标的标志、商品或服务、时间标志。这三种因素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以下结合《商标审理标准》第六部分之5.3.2“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逐一具体分析如下: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若为孤证,基本上无法被认定为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诸如“产品包装、标签、介绍手册”等,往往没有“时间标志”,或者其时间标志是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无法做到证明其生成的时间。其次,诸如“介绍手册、价目表”等,难以证明其使用的“公开性”。“介绍手册”等无法以其自身证明其果真已经被投入了市场、公开使用。 “商品包装”等这一组证据,若为孤证,难以发挥证明作为,但其本身的提交是有积极意义的,至少让判断者了解商标的产品种类以及确实可能有实际使用的事实。若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或者参与到证据链条中,更会使商标的使用样态呈现得更为具体、生动、清晰。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分析:这类证据是应对撤三案件的“优良证据”,是企业提前固定相关证据或者应对三年不使用搜集证据,应重点搜集的方面。 1、发票:发票本身可以直接证明商品的被销售了——可以证明“公开”使用;发票本身有时间标志(税务部门印制发票的时间以及发票的开具日期)——可以证明使用的时间;发票上有销售产品的名称——可以证明使用的商品项目和商标。 但是,现实中,发票上存在的问题是: 1)发票上没有商标。发票上的品名一栏,可以写上商标的文字——尤其是纯文字商标。但是有极其众多的企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的企业,其开具的发票上都没有商标。一个原本优质的证据,就因为这么一个看似细节的因素,变得没有直接的证据价值:因为一张发票本身,若没有商标,无法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 对企业而言,一定要有“固定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的意识,即使不愿做到每张发票上都写明注册商标,也应每隔一段时间,就在发票上至少填写上一次商标。 如果是图形商标,难以用文字来形容,不妨考虑在发票上直接填写图形商标的注册号码。

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商标被提撤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材料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 实践中,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答辩的文件用挂号信方式寄发商标注册地址,有部分挂号信因地址不明或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经分析,退信产生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异地经营情况大量存在;二是注册人改变地址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地址变更申请。 撤三现状分析 撤三申请量逐年增加,2015年2.9万件,2016年4.0万件,2017年5.7万件。从申请动机分析,在后注册申请人更多将撤三制度当做清除商标注册障碍的手段。主要原因: 1.注册申请量飞速增长,商标资源有限,注册成功的难度加大。 2.恶意抢注现象增多,被抢注人通过撤三、无效宣告等手段提出撤销申请。 目前,存在异化的撤三的启动情形,包括: 1.未经调查的投机心理、恶意; 2.多次提起撤三申请,以实现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抢夺商标权的目的。 因此,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商标申请人:引导、鼓励申请人提供撤销事实、理由和说明材料,减少恶意申请、盲目申请的现象发生。鼓励正当竞争,避免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 2.指导注册人:保存商标使用证据,按照行政和司法机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 给予企业的建议: 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 一是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商标档案管理办法》即将修订发布,请大家予以关注,其中规定了商标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的要求和方法,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内部商标档案管理提供了参考。企业可以参照办法,建立企业商标档案工作制度,完善企业商标档案工作体系,将商标档案作为企业档案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检索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助力企业加强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 二是在我局注册的地址如果无法查收信件,请及时按要求办理地址变更申请,以保证收到我局和商评委发出的各种文书,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 撤三使用证据要求 基于纠正绝对注册主义所造成的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局、商评委2016年12月)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

商标撤三答辩

商标撤三 是指国家商标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成功(即已经合法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的)的商标,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进行撤销通知。但是一般的情况下,国家商标局不会自行对于注册商标进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的(大多数是该商标的竞争对手)。国家商标总局受理了申请以后,会给被提出撤三的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商标撤三答辩 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撤销三年使用答辩所需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商标印刷情商标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产品宣传证据等等。证据材料清单,代理机构提供)。 撤销商标申请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签署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答辩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提供) 办理手续流程:答辩人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付款——答辩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制作标准书件——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商标处处都有,零食也有商标,生活用品也有,汽车也有,那么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都有哪些呢,在这些商标的证据材料中,哪些算得上是更有效的呢,他们各自的内容是怎样的。 以下几种是比较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比如:在开发票时,就要写“白雪卫生纸”、“九通电线”而不能直接写“卫生纸”、“电线”等。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商标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

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这样的印刷企业对于商标印制都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对印制的时间、商标名称、印制委托人都有完整的登记和保管记录,开具发票、订立合同也比较规范,可以为商标的使

商标证据该如何保留

在日常工作中,经营者对证据保留的工作认知模糊,使得重要证据未能得到有效保护,当出现问题时,将自己处在非常被动的位置。今天就和大家唠一唠商标证据该如何保留!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在大家的法律意识中也显得更加重要。商标不仅仅是产品的标识,更是承载着商品本身的品质和企业的商誉。商标的重要性,大家都能体会,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今天我们重点说说如何保护商标。随着智能手机的出现,已经将社会信息按分,按秒的效率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了。商标侵权相关的案件也被频频爆出,可能读者会想,这些事情只会发生在大型企业的身上,而普通中小微型企业并不会有这样的问题。其实这个想法是错误的,这与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息息相关。 作为在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从业者,日常工作中接触最多的便是是中小型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这些经营者有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一、当有新产品要推出的时候,对注册商标很积极也很重视,一旦商标注册成功,他们就觉得有证在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二、商标注册下来使用的不多,这类情况个体户表现的比较突出。《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每到此时,客户就会咨询我们商标的处理问题。在进行沟通询问后,则会发现企业客户一个普遍现象,没有使用证据,或使用证据只有一点点,这在商标维权的过程中是非常不利的。

下面跟大家说明一下,商标的证据资料其实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只要清楚知道,哪些商标是可以作为使用证据留存起来的,就把这些资料以拍照或者纸质的显示保留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比较典型的证据: 1、最常见的合同、清单,如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发货清单。一般像这类文件中都会有一栏需要填写产品名称的,将商标名称+产品类型填写就可以。 2、发票,如销售发票、印刷采购发票、广告宣传发票、产品质检发票、参展发票、其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业务发票均需保留。现在对发票开具要求也比较严格,发票的明细或备注中可以将商标信息填写清楚。 3、宣传资料 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纸质类的宣传单、宣传手册、广告报纸,宣传海报等需保留2-3 份,无法辨明资料时间的,在制作档案时,连同宣传发票或收据一起保存最好。 4、商品包装 商品包装盒、包装袋,印有商标的相关礼品盒等,以及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包装盒之类的可以以照片的显示留档。 5、产品质检报告 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清单

商标使用证据清单 商标被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商标异议等,需要向商标局提交的有效使用证据。 1、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 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而不填写商标名称或者简写商标名称,例如,五个字的注册商标只写三个字。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而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应该规范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在填写商品、服务名称的同时认真填写商标名称,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证据。比如:在开发票时,就要写“白雪卫生纸”、“九通电线”而不能直接写“卫生纸”、“电线”等。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管理和使用更加严格和规范,因而更具有证明力。 2、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 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由于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的宣传广告由于能够很好地提供时间、商标标识等重要信息,是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不过,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使用证据。 4、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 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5、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 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条件,因此商标印制的证 明材料也是一种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但是在实际案例中,很多企业直接提供一些商标标识实物,而提供不出印制这些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 这些商标标识实物往往无法确认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企业在印制商标时一定要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企业。

商标案件证据材料清单

商标案件证据材料清单 第一部分申请人基本情况 序号项目具体证明材料备注1.1 申请人简介 1.企业最新简介等 1.2 申请人发展简史1.企业最新发展简史等 2.企业最早创建日期的证明 3.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相关材料(照 片、媒体报道、政府批文、合同、企业内部材料等) 第二部分申请商标基本情况 序号项目具体证明材料备注 2.1 申请商标创意信息1.申请商标的创意 2.申请商标的意图 2.2 申请商标发展简史1.企业商标最新发展简史 2.申请商标最早使用证明(带有日期且体现 申请商标的广告实样、媒体报道、合同、企业内部材料等) 第三部分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情况 序号项目具体证明材料备注 3.1 申请商标广告宣传 投入情况 1.网络推广广告证明 2. 广告宣传投放证明 第四部分申请商标获奖及认证情况 序号项目具体证明材料备注4.1 申请商标获奖情况 1.申请商标及企业获奖证书(省级以上) 4.2 申请商标认证情况 1.申请商标及企业认证证书 第五部分申请商标使用管理与保护情况 序号项目具体证明材料备注 5.1 申请商标实际使用 情况 1.申请商标在申报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图片 2.申请商标在新闻上的报道 5.2 申请人社会公益活 动情况 1.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证书、捐 赠发票或收据、媒体报道等)

第六部分其它证明申请商标使用的相关材料 序号项目具体证明材料备注 6.1 申请人参与的重大 工程情况 1.企业参与重大工程的证明(提供购销合 同,如是代理商参与,应提供贵司与代理 商的购销合同及代理商与工程方的购销 合同) 2.企业参与重大工程而获得的荣誉证书、正 面评价等 6.2 其它市场宣传情况1.企业参加大型展会的清单及相关证明 2.企业新品发布会的相关证明 6.3 其它知识产权权利 情况 1.申请商标在其它类别上的注册证书 2.申请商标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 3.企业专利情况(授权专利清单及证书;受 理专利清单及受理通知书) 4.企业版权登记证书 6.4 申请人科研能力情 况 1.企业商品被认定为国家级或市级重点新 产品证书等 2.企业参与国家级或市级有关重大科研项 目或工程的相关证明等 6.5 社会关注情况1.客户满意度调查 2.主流媒体及专业媒体对企业的正面报道 3.领导来访、视察、题词的图文材料料(省 级以上) 4.名人来访、题词相关材料等

知识产权之商标纠纷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商标纠纷案件基本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原被告都需要,能提供尽量提供,让律师选择适用)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注意: ①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时,请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请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列为相应原(被)告 ③若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为被告,需打印并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无此公司资料的页面信息,并提供该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的,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法人授权材料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详见第二部分)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参考目录 一、权利凭证 (一)商标注册证书、商标公告、商标续展注册证书、商标权人变更名称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标权属的证据; (二)转让注册商标合同、商标行政部门登记公告文件;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许可的类型(独占、排他、普通),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单独起诉;

商标同日注册实质审核规程

商标同日注册实质审核规程 一家企业想推广自己的商标前一定要对商标注册,如果还没注册就推广,有可能出现商标被人抢注的风险。商标注册要向商标管理局提交申请,并附带相关的商标材料,那么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相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申请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另一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册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申请。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该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书面声明。根据其声明作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初步审定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局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

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抽签。依据抽签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签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另一方自然中签:商标局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商标局应当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使用证据形式及效力分析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和(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发布;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目录 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证据确凿吗? 论新的证据的界定与适用 商标侵权证据固定操作实践 商家泉 商标侵权诉讼是指商标权利人对侵犯自己商标的行为人所提起的一种民事诉讼,其提起侵权诉讼的目的是制止侵犯自己知识产品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以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正遭受侵犯。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一、商标诉讼的取证范围 无论是选择何种途径来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都需要向有关主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包括证明商标权利有效的证据(权属证据)以及表明商侵权证据)和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标权被侵害的证据( 13>. 权属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1)该当事人是该权利的拥有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因此他是合法的原告或投诉人;(2)该商标权在中国合法存在、有效并且因此可被依法行使。 就商标权而言,提交该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商标权的归属,是否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A、商标注册证(如指定颜色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的原件)及续展手续。如果是国际商标注册,则需由国家商标局发布该国际注册在中国有效的证明。 B、驰名商标认证书或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判决书。 2. 侵权证据 该类证据要证明: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例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工商或公安部门立案材料、处罚材料等等。 提交被告实施侵犯商标权行为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主要包括: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及销售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损害赔偿证据 在商标侵权之诉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应当提交有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有三种,(1)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2)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含调查费和律师费),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3)或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的重要意义 商标使用对于商标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使商标真正发挥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使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价值与作用得以充分体现。套用一句俗语“人的生命在于运动”,我们可以说“商标的生命就在于其使用”。具体而言,商标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商标使用与商标显著特征的关系上分析。商标可获准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各国商标法律均承认通过长期使用可以使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准注册。典型的例子就是两面针商标。 其次,从商标使用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关系上分析。注册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但依据《商标法》第三^一条规定,未注册商标通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也可以获得保护,因而商标的使 用是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保护的前提。 再其次,从商标使用与商标驰名的关系上分析。驰名商标之所以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与商标的宣传使用密不可分,一件商标要成为驰名商标,如果没有进行商标使用是无法想象的。各国在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时,均将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程度、地理范围等作为重

要的考察因素 最后,从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维持的关系上分析。商标获准注册以后,注册商标权利人即负有连续使用商标的义务。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 年停止使用,将被撤销注册。 商标使用的方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形式。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1.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进行商标使用。 2.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进行商标使用,包括商品销 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通过广播、电视、出版物、展览会、博览会或者其他广告方式 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商标使用证据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关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贵司需要重点提供证据证明贵司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按如下要求尽量收集证据。 1、贵司图形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具体说明; 2、贵司图形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的证据,例如商标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VI设计等;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4、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体现引证商标的销售合同+对应发票、送货单、运输单等(早于2012年的使用证据也可以,但最好能够保证每年都提交一定证据,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连续,下同); 5、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体现引证商标的广告合同+对应广告发票+对应的广告刊登内容; 6、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关于引证商标的宣传报道,如杂志、报纸、网页等(杂志\期刊须复印封面及载有引证商标的页面;报纸的复印须带有报头); 7、中国大陆地区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公众出具的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材料; 8、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为保护引证商标所开展的维权打假情况,例如工商查处、司法诉讼、域名争议等。 (上述涉及合同和发票的证据请尽可能多提供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大额合同及发票,另外多提供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

注意:上述证据材料均要求体现时间、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使用商品、使用主体等。且体现的商品,须是申请人主张的、与争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而不能是其他无关商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果贵司商标有图形或者文字部分是经过艺术设计而成,则贵司对图形和文字应享有著作权,尽量提供证据证明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1、著作权登记证书; 2、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 3、确认著作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的生效裁判文书; 4、其他可以证明著作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注:商标标志设计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标志委托设计合同,可以作为确定商标标志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贵司商标的证据: 如果有直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请同时提供,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经有过业务合作的合同、发票等证据,烦请同时提供。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一)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二)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三)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二)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三)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4.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5.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商标- 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介绍

注册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介绍 商标纠纷层出不穷,每年因为商标被抢注或者商标被而已竞争使用等等,造成商标纠纷,经过长期的诉讼对于企业来说亦是成本代价惨重。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保存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是十分重要的。 商标注册后,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往往忽视了留存证据,对一些可能存在商标纠纷需要提供使用证据时,常常因拿不出而吃亏。由于商标在使用时所涉及的文件、领域等都是比较繁杂的,保存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有选择的保存有效的。以下给大家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这些证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1、发票 发票作为各类交易中的基本凭证,是专门的用于记录经营消费活动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通常在购买产品或服务等在付款或者收款时都会涉及到的凭证。对于真是有效的发片是可以十分有利的证明商标注册在实际使用中的情况。 但是通常很多企业在平时的交易活动中在开具发票为了方便快捷直接忽略商标名称或者只是简写商标名称等,该种发票是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应该注意细节,规范填写票据,表明商标名称是十分关键的。同时开具发票有着多种的形式,通常由税控装置打印的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更加具有说服力的。 2、合同或协议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 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3、广告物品 广告的渠道是十分的繁多的,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 众所周知,广告的作用是利用企业的商标宣传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商标作为企业的形象代表同时作为企业知名传播的媒介,在企业所打广告的物件中把商标放置于显著的位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利证据。其中对已报纸、杂志、各种会议、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宣传广告能更好的提供商标在使用中的各种具体的信息,时间地址等等,是更为直接有利的商标使用证据。 4、包装物 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核心提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更多的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注意事项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2、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合证明事实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6、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8、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2)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洗衣、合同; (3)书面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法律快车编辑温馨提示: 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三)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四)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商标使用证据相关说明

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四、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商标使用证据详解 一、广告物品 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其中商标标识更是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因此广告是一种较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在考量商标使用证据时,时间因素至关重要。电视广告、户外广告等难以明确其发布时间,因此这类广告难以直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相对而言,杂志、报纸、博览会宣传广告、商品交易会广告等可以提供明确的时间,因此可以作为强有力的商标使用证据。此外,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中,如果含有商标标识或名称,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二、合同或协议

哪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哪些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 在申请了商标注册之后,如果出现商标侵权纠纷问题,并不是随便给一个申请的证件就行的,还需要提供保存好或者在相应的地方注明一些注册商标相关的信息才能可以的,这些信息就是商标使用证据,那么商标使用证据包括哪些内容呢?请看以下。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证据材料。 2.提供原件书证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原物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合证明事实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提供书面证言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6.提供鉴定结论 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提交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8.没有其他有效证据 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二)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洗衣、合同; (三)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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