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占用矿山补偿标准

一、公路建设占用矿山补偿标准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土地一样,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公路建设占用矿山补偿标准

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

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还房面积。

认定依据:土地使用证、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用地档案、项目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等。

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被拆迁户书面情况说明,村委会签署明确意见,征收小组集体研究。

5、套价核算

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

6、征收小组确认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

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

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8、拆迁补偿公示

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

9、签订协议

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人签订《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

10、支付补偿费、交房

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上交土地使用证、交被拆迁房屋。

三、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时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土地征收决定作出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

一、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公路征地补偿款的标准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

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09〕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公路建设占用矿山补偿标准

一、公路建设占用矿山补偿标准 矿山征地补偿标准和征收土地一样,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公路建设占用矿山补偿标准 二、征地拆迁工作程序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 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及还房面积。 认定依据:土地使用证、农村个人建房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个人建房用地档案、项目小组专题会议纪要等。 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被拆迁户书面情况说明,村委会签署明确意见,征收小组集体研究。 5、套价核算 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 6、征收小组确认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 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 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8、拆迁补偿公示 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 9、签订协议

国家修公路征地赔偿标准

一、国家修公路征地赔偿标准 农民的土地被占用修路,补偿包括两项,一项是国家的补偿,另一项是地方的补偿。补偿的标准根据一定的参照物来计算,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土地上青苗费以及被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偿。对于占地修路补偿,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来说,被占用一亩地,可获得3-5万元的补偿。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镇级农用地每亩补偿40854元;镇级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6342元;镇级未利用地(荒地)每亩补偿8171元;乡级农用地补偿每亩补偿38893元;乡级建设用地每亩补偿15557元;乡级未利用地(荒地)每亩补偿7779元。 二、计算方式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为此,《通知》明确房屋拆迁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2023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开采、储存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向国有矿产资源所有权方支付的费用,用于对矿产资源的租用权、利用权进行补偿,并用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透明,补偿标准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产生的环境影响和资源耗用程度相匹配。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提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计算以矿产资源的数量、品位和市场价格为基础。征收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数据系统,准确统计和记录矿产资源的产量、质量和价值。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矿种、地区和开采环境的不同进行分类征收、固定征收、比例征收等。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际征收金额应当在征收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征收,及时向国家财政部门上缴。 第三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控、修复、治理以及环境保护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等方面。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进行,依法用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审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报备和报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数据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监管能力。

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

一、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 (一)、高速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对耕地而言,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具体的补偿费用根据土地性质有所不同。 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 二、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有哪些方式呢? 1、货币补偿

修公路占地补偿新规定

修公路占地补偿新规定 公路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交通运输、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公路建设过程中,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给农民和农田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合理补偿农民的土地征收损失是确保公路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为此,国家修订了新的公路修建占地补偿新规定。 新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占地补偿的范围。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所占用的农田和农民的居住地等土地资源都属于占地补偿的范畴。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后获得合理的补偿,也规定了占用土地范围,避免了补偿范围模糊的问题。 其次,新规定明确了占地补偿的标准。根据新规定,占地补偿的标准将从征地面积转变为土地价值,即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补偿。这一改变,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估了被征地农民的损失,确保了补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了赔偿金过低的情况发生。 再次,新规定明确了占地补偿的程序。新规定规定了占地补偿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要求政府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必须及时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这一规定,简化了办理程序,提高了办理效率,确保了农民的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障。 最后,新规定强化了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新规定的有效实施,

新规定明确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执法措施,并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止相关部门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保障公路修建占地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新的公路修建占地补偿新规定在保护农民权益和推动公路建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并加强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农民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得到公平的补偿,进一步提高了公路建设的效率和质量。未来,随着公路建设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还需不断完善新规定,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为公路建设提供更加科学的占地补偿政策。

最新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导读: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地67500元。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广西每隔几年都会调整一次征地标准。 一、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广西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地67500元。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二、如何执行好征地补偿标准?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对位置偏远、质量较差林地,各市人民政府可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修正系数并公告后实施,同时抄送我厅备案。

高速取土补偿标准(一)

高速取土补偿标准(一) 高速取土补偿标准 引言 在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高速公路的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高速公路的修建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着重探讨高速取土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背景 高速公路的修建需要对沿线土地进行取土作业,这不仅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还需要对被取土地进行适当的补偿。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也关系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目前的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 1.不尽人情。目前一些地方制定的高速取土补偿标准与实际土地价 值存在较大的差距,导致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2.缺乏统一标准。由于补偿标准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容易引 发争议和纠纷,也不利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推进。

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推动高速取土补偿标准的统一化和科 学化,并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的监督。 统一补偿标准 1.基于土地市场价格。应该参考当地土地市场价格,科学合理地确 定高速取土补偿标准,确保与实际土地价值相符。 2.建立标准指导价。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地特点和市场 需求,制定高速取土补偿标准的标准指导价,给予地方政府和土 地所有者参考。 加强监督与公示 1.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容易获取的公示渠道,向公众公示高速取土 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 2.加强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补偿标准的实施有效性。 结论 高速取土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土地所 有者权益的重要工作。只有通过统一补偿标准和加强监督,才能保障 高速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71.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合同编号: 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协议 甲方:(项目法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乙方:(矿业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鉴于: 1.甲方拟在[ ]区域范围内进行[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并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2.甲方拟实施的项目与乙方的位于[ ]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证/采矿权证编号:)面积存在部分重叠。 为推进项目的建设,根据《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

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等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压覆矿产资源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支持甲方项目建设,同意放弃本项目压覆其矿业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配合甲方办理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乙方应积极、主动向甲方或甲方选定的编制单位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矿产资源与压覆工作相关的地质、矿产资源资料等,协助甲方完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甲方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完成后,将报告提交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压覆的,乙方配合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第四条对于经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共同选定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本协议签订日/实际压覆日/同意压覆意向书签订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双方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补偿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第五条对双方均同意的补偿评估报告,甲方应在同意该补偿评估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压覆矿产资源的补偿工作,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补偿款(或者向乙方支付补偿款项总额的[ ]%,在甲方项目建设完毕通过验收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

矿山用地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用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用地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山用地,是指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实施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选矿场、采场、工业广场、进场道路及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用地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矿山用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矿山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矿山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矿山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七条因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土地,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造成农用地破坏且不能复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采矿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用地申请;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四)占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五)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意见; (六)环保部门意见;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按下列情形组织用地报批:(一)占用集体土地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属乡镇企业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1)

河南省公路路产赔偿标准-(1) LT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文(2016年最新版本)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

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河南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赔补偿费收费项目│ 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 ├─────┴───────────────────┴───┴───────┴─────┤ │一、损坏公路、公路留用地及附属设施│ ├─┬───┬───────────────────┬───┬───────┬─────┤ │路│ 1 │沥青砼路面(5厘米)│平方米│200││ │面├───┼───────────────────┼───┼───────┼─────┤ ││ 2 │水泥砼路面│平方米│300││ │├───┼─────┬─────────────┼───┼───────┼─────┤ ││ 3 │路面划痕│水泥砼路面│延米│100││ │││├─────────────┼───┼───────┼─────┤ ││││沥青砼路面│延米│100││ ├─┼───┼─────┴─────────────┼───┼───────┼─────┤ │路│ 1 │土路肩│平方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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