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本规范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正和科学原则。

第五条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的品质及真伪,以委托方提供的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检验报告为准。委托方无法提供技术检验报告的,应当在委托书中对其品质及真伪予以明确。

第六条涉烟案件中制烟原料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检验为有等级的烟叶,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中准级(X2F)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不列级烟叶按照下等、低次等级的平均调拨价格(简单算术平均)计算;无使用价值或废弃霉变烟叶按照低次等级(GY2)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烟叶与片烟(或称烟片,为经加工剔除烟梗后的烟叶)的重量比例为1:0.7。

(二)烟梗、烟末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的低次等级(GY2)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三)烟丝、烟草薄片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初烤烟叶中准级(X2F)平均调拨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

第七条涉烟案件中制烟辅料的价格鉴定。

(一)用于侵权品牌卷烟的制烟辅料,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类别(或级别)所用辅料的价格计算。

(二)对难以确定用于何种品牌卷烟的,按照所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三)通用辅料按照通用辅料的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八条涉烟案件中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当地市场上有相同产品销售的,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卷烟,按照相同或相近品牌同级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如无相同品牌或难以确定相近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按相同品牌、相似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批发价格、零售指导价格的外国卷烟或港澳台

卷烟,按照省级烟草行政专卖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销售外国卷烟或港澳台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九条涉烟案件中雪茄烟的价格鉴定可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烟案件中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按被侵权品牌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过零售指导价格的,按照公布的批发价格加10%的批零差率计算。被侵权品牌卷烟没有该包装规格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白皮卷烟,有明显品牌、标识的,按照相应品牌、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有品牌,难以确定何种包装规格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自创品牌的伪劣卷烟,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照13千克折算为1件(1万支)卷烟计算。

第十一条涉烟案件中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鉴定。

(一)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鉴定,应由委托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该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数、完好程度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二)对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中有价格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目录中该设备型号的指导价格确定其鉴定价格。

(三)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照机械设备的完整、完好程度及生产能力,参考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对盗抢等其他案件中涉及的卷烟的价格鉴定。

(一)真品卷烟,按照市场销售的该品牌、规格卷烟的市场中等价格鉴定。

(二)假冒伪劣卷烟,可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最低类别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鉴定。

第十三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程序按照《价格鉴定行为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相关文书格式按照《价格鉴定文书格式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价格鉴定行为规范(试行)

1 总则 (2) 2 原则 (3) 3 价格鉴定程序 (4) 4 补充价格鉴定、重新价格鉴定和复核裁定 (11) 5 方法 (14) 6 档案管理 (18) 7 职业道德 (19) 8 责任 (20)

为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印发的《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和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的补充通知》,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认证管理办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国各地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经当地编委批准、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或者其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行为,合用本规范。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和科学原则。 价格鉴定的合法性要以《价格法》为准则,按照有价 格管理权限部门制定的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为行为依据。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越权制定的各种有关价格的规定,不得作为依据。 价格鉴定应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鉴定结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价格鉴定应选择合用的方法和标准,制定科学的鉴定 方案,并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对不同的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在政府规定的幅度、利润或者管理办法之内;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价格应不低于生产企业的生产者成本或者经销企业的进货成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或者进销差率,合理的价格应当接近该商品的行业生产平均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实行政府定价的,普通不进行价格鉴定,但价格鉴定标的的组成部份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应采用政府定价标准。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烟刑事案件中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烟计〔2011〕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涉案烟草专卖品,是指涉烟刑事案件中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辅料(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等有关规定,对涉烟刑事案件中无法查清的烟草专卖品价格进行证明、确认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涉烟案件价格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由综合计划处、专卖处、营销总部、财务处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认定工作。机构设在综合计划处。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局成立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由相关部门派人组成,机构设在区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办理涉案烟草专卖品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并授权各区局印刻价格认定专用章。 第九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审核区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涉烟刑事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申请,并报省局审批。 第十条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授权区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审核本区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涉烟行政案件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当区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小组无法认定涉烟行政案件中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时,可向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由市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小组出具价格认定证明。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安徽省 价格鉴证操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物价局

目录 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价格鉴证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价格鉴证工作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价格鉴证技术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价格鉴证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价格鉴证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价格鉴证方法选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市场比较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收益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成本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5.5 专家咨询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非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补充鉴证、重新鉴证及复核裁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9.1补充鉴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2 重新鉴证............................................... 错误!未定义书签。 9.3复核裁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价格鉴证结论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及档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1 价格鉴证工作底稿......................................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2 价格鉴证档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教程文件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操作方法和标准,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和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侵权商品”,是指未经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人许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伪劣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同类合格商品”,是指与价格认定对象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类似,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 第六条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受理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价格认定对象为侵权商品或其被侵权商品、伪劣商品或其同类合格商品。 (二)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涉嫌罪名和案件性质。 (三)明确是否已经查明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 (四)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实物状况。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明确被侵权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提供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应明确同类合格商品及其技术指标、所处市场区域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和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案机关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商品,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一)侵权商品完全仿冒被侵权商品的,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二)侵权商品部分仿冒被侵权商品的,按与侵权商品最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

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统一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操作方法和标准,保障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和伪劣商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侵权商品”,是指未经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所有人许可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的商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伪劣商品”,是指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同类合格商品”,是指与价格认定对象功能、用途、主要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类似,且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商品。 第六条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受理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价格认定对象为侵权商品或其被侵权商品、伪劣商品或其同类合格商品。 (二)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涉嫌罪名和案件性质。 (三)明确是否已经查明侵权和伪劣商品的标价或实际销售价格。 (四)明确侵权和伪劣商品的实物状况。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明确被侵权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提供知识产权人、合法使用人、授权代理人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侵权情况的证明材料。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应明确同类合格商品及其技术指标、所处市场区域等内容,并提供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七)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和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案机关未能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的侵权商品,一般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一)侵权商品完全仿冒被侵权商品的,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二)侵权商品部分仿冒被侵权商品的,按与侵权商品最接近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2008.12.25 •【字号】鲁价认发[2008]227号 •【施行日期】2008.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 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鲁价认发〔2008〕227号)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为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进一步提高涉烟违法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打击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 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 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司法机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对价值不明或价值难以确定按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

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以下简称涉烟案件物品),应按照《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规定,统一委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 本通知所称涉烟案件物品,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的卷烟、雪茄烟、烟叶(含复烤烟叶、烟丝、烟梗、烟棒、烟末,以下统称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等涉案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涉烟案件物品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估算)需要进行技术、质量鉴定的,由办案机关委托省级以上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别检验。 三、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按《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具体计算标准由省物价局、省烟草专卖局共同制定并发布。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的烟叶,须经省级以上的烟草质量检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鉴别检验,省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根据质量检验报告进行价值估算并出具《罚没烟叶价值估算意见书》。办案烟草专卖局接到《罚没烟叶价值估算意见书》后,应取得同级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机构的认可,以其出具的《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作为办案依据。 五、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2004〕 16号文件执行。刑事案件不收费。 六、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充分发挥在烟草生产、销售过程中的专业资源优势,加强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提供烟草物品价格信息,为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七、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山东省物价局和山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 一、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涉案烟草物品的价格鉴定,应根据不同鉴定目的采用不同的计价标准。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物品或非法销售的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价格鉴定。 二、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一)在生产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全省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在销售环节查获的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系列的,按照被侵权品牌所有系列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当地市场没有销售的,参照卷烟产地市场价格计算;产地没有销售的,参照临近销售地市场的零售价格计算。 (三)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其他假冒卷烟,按照福建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三、查获非法销售的卷烟的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一)国产卷烟或出口回流的国产卷烟,有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品牌系列的,按照该品牌卷烟所有系列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二)国外卷烟,统一批发目录中有的,按照该品牌卷烟市场批发价格计算;目录中没有的,按照福建烟草经销的所有外国品牌卷烟市场平均批发价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13千克折合为成品卷烟1件(1万支)计算价格。 五、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烟叶的价格鉴定 (一)经烟草部门定级后,按照相应等级的福建市场调拨价格计算。 (二)无法鉴定等级的,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等级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计算。

六、在生产、销售环节查获的片烟、烟梗、梗丝、烟草薄片、烟丝价格鉴定 (一)片烟分为单打片烟和混打片烟,按烟叶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用确定计算。其中:单打片烟价格按该等级烟叶福建市场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混打片烟价格按我省执行的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和片烟加工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单打片烟价格(元/千克)=[(同样等级烟叶的福建市场调拨吨价格/0.65+每吨片烟加工费)-烟梗吨价格×0.46]/1000 混打片烟价格(元/千克)=[(福建烟叶等级目录中所有烟叶的平均调拨价格/0.65+每吨片烟加工费)-烟梗吨价格×0.46]/1000(二)烟梗单价按1.8元/千克计算,梗丝按3.6元/千克计算。 (三)烟丝价格按混打片烟价格和烟丝加工费计算。其中烟丝加工费为1.5元/千克。 (四)烟草薄片价格国产的按20元/千克计算,进口的按70元/千克计算。 七、扣押、追缴、没收的烟草专用机械,根据机械设备的完整程度,不考虑折旧因素,参照《2004年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确定价格。机械设备齐全的,按照机械设备的全价确定;机械设备不全的,考虑扣除部分计算价格。自制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价格。查获的通用设备,按照其实际价格计算。 八、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辅料价格参照《卷烟辅料价格参考表》确定。 九、对本测算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价格的涉案烟草物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和省烟草专卖局备案。 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附件 附件1.《卷烟机、接咀机各部分比例明细表》 附件2.《2004年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部分)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2号)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已于2002年7月27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27日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查封的物品以及涉案的其他物品。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需要鉴证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 第四条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价格鉴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委托单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物品需要价格鉴证的,应当进行价格鉴证。 第六条价格鉴证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鉴证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价格鉴证机构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价格鉴证机构资质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八条从事价格鉴证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 价格鉴证人员资格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价格鉴证业务。 第九条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二)出具虚假价格鉴证结论书; (三)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 (四)泄露涉案秘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价格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其他关系的。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一条价格鉴证机构应当依法自主进行价格鉴证。 委托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活动进行干预。 第十二条价格鉴证机构不得从事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业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4日计价费[1998]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建立、完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是价格事务所正确办理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要保障。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涉及面广,时限性强,责任重大,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搞好这项工作。 三、要发挥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 四、价格事务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工作。 五、对在本《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制度,发挥价格事务所系统的整体优势,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各类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中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 第三条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直属价格事务所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中央、国务院和军队系统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的各种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受理涉外当事人(包括法人)的案件中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受理疑难、重大案件涉及的物品价格鉴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六条各地(市、盟、自治州)价格事务所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受理本地(市、盟、自治州)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七条各县(市、旗)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本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第二章委托受理程序 第八条各地价格事务所接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委托后,按下列情况区别办理: (一)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二)其他案件的物品价格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下同)双方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直接办理;涉及的当事人有一方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应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按分管权限受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双方虽然均属于本行政区域管辖的,但案情重大有疑难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或者直接移送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等不法行为,规范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闽价〔2006〕3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价格鉴定,是指取得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烟草物品的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涉案烟草物品,是指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追缴、没收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生产机械及其他原辅材料。 第五条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办理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的指定机构。其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机构)确认后,可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六条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鉴定;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第七条委托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时,办案机关(机构)应递交《价格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办案机关(机构)公章。委托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查获时间及查获地点、质量状况; (三)价格鉴定目的; (四)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灭失物品除填写第七条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当事人的 3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5篇(三)

第 1 页 共 5 页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标准5篇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涉烟计算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家烟草专卖局 抄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 附件: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标准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227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方法(试行)》(国烟专 []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方法(试行)》(国烟法[]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第 2 页 共 5 页 一、涉案卷烟价格鉴定 (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以下标准进展计算。 1、生产、运输、藏匿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的(假冒),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当地统一批发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的(伪劣),按照当地同类卷烟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2、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侵权品牌的(假冒),按照被侵权品牌卷烟的当地市场零售价格计算;不能确定侵权品牌的(伪劣),按照当地同类卷烟的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统一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的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涉烟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烟案件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涉烟案件物品”,包括制烟原料、制烟辅料、烟草制品和烟草专用机械。 本规范所称“制烟原料”包括烟叶(含复烤烟叶,下同)、烟梗、烟末、烟草薄片和烟丝(含毛烟丝、梗丝,下同)。 本规范所称“制烟辅料”,是指用于烟草制品生产和包装的商标纸、卷烟纸、水松纸、内衬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封签、烟用香精香料、金拉线和卷烟包装用BOPP膜等。 本规范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按被侵权品牌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未公布过零售指导价格的,按照公布的批发价格加10%的批零差率计算。被侵权品牌卷烟没有该包装规格的,按照被侵权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二)白皮卷烟,有明显品牌、标识的,按照相应品牌、规格卷烟的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有品牌,难以确定何种包装规格的,按照该品牌系列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三)自创品牌的伪劣卷烟,按照本省上年度卷烟的平均零售指导价格计算。 (四)散支卷烟按照13千克折算为1件(1万支)卷烟计算。 第十一条涉烟案件中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鉴定。 (一)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鉴定,应由委托方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该机械设备的技术参数、完好程度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二)对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中有价格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目录中该设备型号的指导价格确定其鉴定价格。 (三)非法生产、拼装、购买、销售的烟草专用机械,按照机械设备的完整、完好程度及生产能力,参考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进行鉴定。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doc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是指取得涉案财产价格鉴定资质的价格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价格进行的鉴定。 第四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遵循合法、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价格鉴定机构是指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机构。未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业务。 第六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包括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鉴定机构内从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复核裁定员是指获得注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并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价格鉴证员是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检、注册制度。 第三章价格鉴定程序 第八条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关(机构)委托; (二)价格鉴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现印发《**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涉案卷烟价格小组通知 抄报:省局专卖监督管理处 抄送:市局领导,有关科室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 2011年11月3日印发打字: 校对:共印40份

**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市局成立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由专卖监督管理科、营销中心、物流中心、品牌科、经济运行科,监察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全市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局对涉烟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采取每案单独出具价格证明的方法进行定价。具体定价办法和程序严格执行《山西省烟草专卖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

江苏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机构))的委托,对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进行价格鉴定、认证的活动。 第四条开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从事刑事、行政执法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实行复核裁定制度。

第六条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价格鉴证的委托; (二)价格鉴证的受理; (三)进行价格鉴证; (四)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五)价格鉴证资料归档。 第二章价格鉴证的委托 第七条办案机关(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按有关规定需要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时,办案机关(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办案机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状况等与该财产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价格类型;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委托日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灭失物品的价格鉴证委托书除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以及办案机关(机构)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价格鉴证的受理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2003]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鄂价法规[2006]48号 •【施行日期】200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鄂价法规〔2006〕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行为,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证券、商标、商誉、专利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资产。 第三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价格鉴证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受理委托单位或当事人的委托,对涉案资产在特定时点的价值,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运

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估计、判断和推测的活动。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授权组织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五条价格鉴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价格鉴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复核裁定制度。 第二章价格鉴定机构及价格鉴定人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价格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不少于1人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六)价格认证中心注册资金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价格鉴定机构和价格鉴定人员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条价格鉴定人员只能在一个价格认证机构内从业,且必须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执业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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