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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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玻璃使用规范大全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合页(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墙是指由玻璃肋和玻璃面板构成的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n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n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n解释:

安全玻璃safe glass:

指破坏时安全破坏,应用和破坏时给人的伤害达到最小的玻璃,包括符合国家标准GB 9962规定的夹层玻璃、符合国家标准GB 9963规定的钢化玻璃和符合国家标准GB 15763.1规定的防火玻璃以及由它们构成的复合产品。

n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 规定的安全玻璃;当玻璃面积不大于0.5m

2 时,也可使用厚度不小于6mm的普通退火玻璃和夹丝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 的钢化玻璃。

n室内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

n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 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 的钢化玻璃。

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位置的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规定的安全玻璃。

1)用于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的玻璃;

2)玻璃内侧可见线与浴缸或淋浴基座边部的距离不大于500mm,并且玻璃底边可见线与浴缸底部或最高邻近地板的距离小于1500mm。

2 浴室内除门以外的所有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6.1.2-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3 浴室的无框玻璃门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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