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城市商业综合体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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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综合体燃气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城市商业综合体燃气管道及设施前期建设、接收供气以及运行管理各个阶段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商业综合体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前期建设协调、接收供气、日常运行管理以及集团公司办理供气方案意见。

投资系统参照执行

2 前期要求

在燃气工程施工前,供气单位相应管理部门应参与技术交底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参与沟通协调,在协调沟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基本要求和事项,相关问题和要求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

2.1 燃气工程应经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有集团公司出具的供气方案意见。

2.2 综合体供气系统应采用低压供气模式,综合体建筑内燃气管道应为低压管道。

2.3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除设备与仪表连接采用丝扣或法兰连接外,其余均采用焊接连接。

2.4 管道宜沿外墙敷设,当设置在建筑内时,主管的立管应设置在管道井内,主管的水平管应沿外走廊设置,当水平管确需设置在内走廊时,应明设,不得暗封暗埋。

2.5 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切断阀和紧急切断阀;共用管道的分支管上应设置有控制阀门,分段控制,减少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对于综合体设计在高层或者超高层裙楼的,应设置有专门的控制阀门,确保综合体与居民用户用气能及时有效隔离。

2.6 引入管及阀门设置在燃气专用阀室内时,阀室应靠外墙设置;门应采用百叶设计,向外打开,室内设置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阀室内应设泄漏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并保持联动,其控制系统宜有物业消防控制中心统一管理;

2.7 燃气管道、放散管以及阀门等设施的位置应避免在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产生圈占、包封、操作不便等隐患。

2.8 报警系统、排风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的设置时,现场应具有报警、排风系统实施条件,并满足联动要求。

2.9 应按综合体的功能区域布置预留管道和阀门。

2.10 管道井内燃气管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2.10.1 燃气立管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10.2 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当环境比较潮湿时,管道应采取防腐措施。

2.10.3 管道井内及明设管道沿线设泄漏报警检测探头,与紧急切断阀及事故通风系统联动,控制系统接至消防控制中心,当检测探头报警时关闭紧急切断阀同时启动事故排风系统。

3 系统接收要求

供气单位在燃气工程完工后应参与其验收工作,管道与设施首先应满足设计要求,参与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1 建筑结构不应产生对燃气管道及设施有影响的变动。

3.2 技术交底过程中要求落实的内容应落实到位。

3.3 燃气工程前期交流沟通过程中要求落实的内容应落实到位。

3.4 对现场的排风系统、报警系统以及紧急切断系统等进行测试,确保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3.5 燃气管道、放散管以及阀门等设施的位置合理,便于操作和维护;没有圈占、包封的潜在风险。

4 供气要求

4.1 燃气工程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将相关资料以及实物移交供气单位。供气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然后供气单位方可供气。

4.2 供气单位应按照系统要求,根据移交工程资料,将管道、设备设施以及阀门箱等附属设施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4.3 共用管道供气操作和商业用户通气点火作业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执行。

5 运行管理要求

5.1 综合体应建档管理。每个综合体独立建档,档案应包括综合体系统示意图、有用户层的平面示意图、综合体和用户基本信息以及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队伍等信息。

综合体和用户基本信息,至少应包括综合体以及用户的名称、工程档案编号、用户流量表型号规格等。

5.2 管道与设施更新改造时,改造完成两周内应将改造资料归档;停用、废弃燃气管道及设施应采取封堵等安全措施,做好标识,并在综合体或用户基本信息中做好记录。

5.3 各供气单位应建立综合体用户管理台帐,明确供气管道、控制阀门以及用气用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定期进行更新。现场供气管道、控制阀门以及用气用户之间应建立对应的标志标识。

5.4 综合体应按地上共用管道系统重点区域要求进行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每半年对各燃气用户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5.5 各综合体应单独制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体专项现场演练,联合物业管理等单位一起参与演练工作。

5.6 供气单位应与综合体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7 供气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体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燃气用户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专题培训,内容应包括用气安全、应急疏散和应急联络等常识,全年参加培训的综合体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60%。

5.8供气单位应急人员应定期对管辖范围内城市综合体的管线以及设施情况进行走线,熟悉掌握管线、控制阀门等的位置。

5.9共用管道以及各用户户内安全检查结果应定期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发放给综合体物业管理单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5.10 在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台帐管理,并设置专人进行跟进。对于风险较大,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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