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省市(州、区)劳鉴年号

被鉴定人: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用人单位:

伤残情况: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

鉴定结论为。

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注:本鉴定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情况的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情况的处理 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只能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 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案例】:邓某市某水泥厂一名职工,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4级伤残,水泥厂对此结论不服,但不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假若1年之后邓某的伤情恢复较好,伤残变轻又该如何处理。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s://www.360docs.net/doc/8d6324611.html,/u/2749102171)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而水泥厂应当自收到第一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假若邓某的有所伤情恢复,水泥厂一方认为邓某的伤残有变化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一年之后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 用人单位对第一次劳动(51HRlaw 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d6324611.html,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针对鉴定结论提出行政复议。只能向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且再次鉴定的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 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本着依法、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受理。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较强,需要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现将有关事项提前告知您,请认真阅读,了解并同意后签字确认。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为自愿的民事行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依法受理鉴定申请,请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积极配合,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风险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人按程序一经办理受理手续,所提交的复印资料由鉴定中心建立档案存档,不予退还。 三、工伤鉴定伤情范围以工伤认定书确认的伤残部位为依据;病退休(职)鉴定等以单位盖章填写的伤情范围为准;委托鉴定以委托方确认的伤情范围为准。超出确认范围的伤情不予鉴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鉴定人伤情的现有状况依据相关鉴定标准进行判定,以前伤情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各项鉴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两项标准进行评定。 五、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由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鉴定标准通过现场鉴定提出鉴定意见,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做出鉴定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无权定级。 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工作人员或者鉴定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鉴定当事双方可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 七、工伤鉴定是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一级到十级中的任何一级,也可能是未达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可能是完全护理依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现如今,无论申请办理什么样的事情,此时肯定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的,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也不例外。但实践中,具体申请的事项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样。那到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律伴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6、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鉴定劳动能力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津劳局 [2003]71号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

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病、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l)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地区:全国- 发布时间:2008-04-06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是否有效】: 有效 劳社部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保障部 二○○二年四月五日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 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 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年月日

亲爱的朋友: 对您受到的工伤我们致以诚挚的慰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早日康复! 为使您能够顺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提示。如遇到困难与问题,请随时与工伤保险服务人员联系。 温馨提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填表请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 2、申请人只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第一页,请准确填写各项信息; 3、如有疑问,请咨询有关工作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注:本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留存)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劳鉴年号 被鉴定人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用人单位 伤残情况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 鉴定结论为。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X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注:本鉴定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再次鉴定结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劳鉴年号 被鉴定人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用人单位 伤残情况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 鉴定结论为。 本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X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注:本鉴定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对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很多人对此都不太了解,其实不仅是专门机构根据这个鉴定工伤,我们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根据这个标准对自己属于哪级工伤作出一个大概的认定,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赔偿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四篇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四篇 篇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亲爱的朋友: 对您受到的工伤我们致以诚挚的慰问,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祝您早日康复! 为使您能够顺利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请您仔细阅读以下提示。如遇到困难与问题,请随时与工伤保险服务人员联系。 温馨提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填表请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 2、申请人只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第一页,请准确填写各项信息; 3、如有疑问,请咨询有关工作人员。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劳鉴年号被鉴定人

居住地址 用人单位 伤残情况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 鉴定结论为。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XXX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注:本鉴定结论书一式四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再次鉴定结论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劳鉴年号 被鉴定人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用人单位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等部门制定。关于劳动者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如下: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 的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 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每一份工作都含有一定的风险,在工作时随时都可能会造成身体损伤进而影响劳动能力。那么,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又是什么呢?小编在此为您做出详细解释,希望您在工作时小心谨慎,注意自身安全。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 <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材料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东营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附件1)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4、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5、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6、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确认 1、《东营市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确认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东营市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附件3)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1、《东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报表》(附件4)一式一份; 2、《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4、发生工伤后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5、革命伤残军人申请旧伤复发确认的,还应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复印件及评残呈批报告表等有效复印件。 (五)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1、《东营市疾病与工伤(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申报表》(附件5)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机构出具的《建议鉴定证明》或《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须知 【申报资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病史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申报资料经受理后,不再返申请人,如需他用,请自行复印备存后再申报。 关于病史资料的说明:(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难治性的情感障碍以及难治性强迫障碍者,提供5年以上的系统治疗资料。(2)瘫痪、肌力减退、视力减退、听力减退、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人员需携带身份证由鉴定中心出具检查联系函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检查后再申请鉴定。 以上提供的原始病史材料和复印件均需加盖医院公章方可有效。盖章后再复印无效。 【填表说明】 填报此表时,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水性笔填写,要求内容真实、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单位性质、个人身份、鉴定缘由在相应项目后打“√”或涂黑“■”,选“其他”请在后面进一步用文字说明。 身份证复印件请裁剪后粘贴到指定位置。 单位职工或职工遗属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鉴定须知】 鉴定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原诊治时医学影像资料(X光片、CT等)。鉴定申请资料递交后按鉴定中心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分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机关事业单位鉴定结论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应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鉴定体检前注意事项】 做X线检查时,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等金属物品。怀孕及可能怀孕妇女请先告之医生,慎做X线检查。 抽血及肝、胆B超须空腹进行;做膀胱、前列腺、子宫、附件B超时请勿排尿,需饮水至膀胱充盈。编号: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因病非因工) 被鉴定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毕节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制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 尊敬的因病鉴定申请人: 感谢您多年以来为国家建设做出的贡献,现在您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为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服务。现将有关政策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流程告知如下: 1、职工非因工病(伤)劳动能力鉴定执行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 2、您需要认真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三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您需要提供能证明您病情的主要(重要)医院诊疗资料。 5、您的疾病需要在本单位公示10天,公示结果由单位盖章后提交我委。 6、您需要交纳鉴定费300元,交费发票的复印件交我办存档。 7、您需要参加和认真配合医学专家的临床鉴定面检,并接受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8、我们将择期对您申请的病(伤)情,报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审,依据“鉴定标准”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网上公示后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自受理日起,我们的工作时限为60天,病(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 9、您如果通过不真实的病情骗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触犯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

10、欢迎您对我们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提出宝贵意见。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已经知道上述告知内容。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注:此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单位、劳鉴委各一份。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16-10-05 11:40:00 982 人阅读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职工因为某些社会原因已经失去劳动能力,无法从事劳动。鉴于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利益。那么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 下面是律师365 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 2 级以下(含2 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 3 级以下(含3 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 2 级以下(含2 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 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 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 神经功能障碍等。 必备材料: (1)确诊时和近期的CT 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 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 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 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 毫米 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 毫米汞柱。 必备材料: (1)胸大-片检查和相关检查材料,必要时有CT 检查 (2)半年内的血气检查和肺功能检查材料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 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必备材料: (1)超声心动图或造影,证明有心脏实质的改变 (2)异常心电图 2 张以上(应与鉴定病情有关)是近期不同时期的 (3)住院病历(或复印件)或系统门诊病历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 6 克/分升以下(含6 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应用 15.2011 ①郑尚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10页。 ②程琥:《工伤保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行政审判案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14页。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文/宋艳慧 劳动能力鉴定,简称劳动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判定结论。①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劳动鉴定提供的结论是批准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偿、合理调换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对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而言意义重大。目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而该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劳动者、用人单位都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用人单位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对劳动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对此,实践中有不同看法和做法。有的法院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而有些法院则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将此类案件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因此,弄清我国现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诉性,就成为理论界的重要任 务,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利益,也是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统一的必然要求。 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可诉性的争议 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鉴定结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并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行政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是医学专家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②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为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劳动能力鉴定职能的唯一的专门组织,对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定的行为,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属技术鉴定。行政相对人因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③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劳动鉴定结论 要做具体分析。对于外化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鉴定结论已经向社会或一定人群公开,并对当事人产生某种不利的后果的,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于那些没有外化,即未向社会公开,只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00

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伤(患)者: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个人社保号: 所患疾病:疾病确诊时间: 所在单位: 现申请做:鉴定。 申请人签名: (或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须知: 1.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被鉴定人单位委托书或劳动关系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申请病退鉴定需提交被鉴定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需到本人档案所在处盖章,无档案或档案个人保管的需到属地居民委员会盖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提交与鉴定相关原始病历资料(含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5.提交被鉴定人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第一联社保部门存根

选择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方式 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伤(患)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个人社保号: 所患疾病: 疾病确诊时间: 所在单位: 现申请做: 鉴定。 申请人签名: (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须知: 1.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被鉴定人单位委托书或劳动关系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申请病退鉴定需提交被鉴定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需到本人档案所在处盖章,无档案或档案个人保管的需到属地居民委员会盖章);□ 3.申请人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二 联 申 请人(被鉴定人)

4.提交与鉴定相关原始病历资料(含各种检查报告单)及复印件;□ 5.提交被鉴定人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非因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伤(患)者: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个人社保号: 所患疾病: 疾病确诊时间: 所在单位: 现申请做: 鉴定。 申请人签名: (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须知: 1.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被鉴定人单位委托书或劳动关系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三 联 申 请人(单

鉴定告知书(初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告知书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提出鉴定申请前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明确知晓国家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因工负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二)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认;(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四)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五)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七)工伤职工康复的确认;(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九)其他受有关部门或组织委托以及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工伤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初次鉴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作出工伤认定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表》,仔细阅读《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并签字,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2份;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三)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书,按病历管理规定复制的病历资料(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X光、医学检验、B超等检查报告)有效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和骑缝章); (四)申请复查鉴定的,应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责任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五)申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六)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七)申请委托鉴定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书(如为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需出具双方的委托书),并填写《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八)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应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补齐的,视为未提出鉴定申请。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提供上述材料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鉴办核对(核对后原件退持有人)。 五、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 —1—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资料讲解

2011年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 定须知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为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2年3月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职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9.骨病:(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2)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10.眼病:(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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