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

(2011年9月20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细则规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基地

第五条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

第六条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3年(包括3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10人(包括10人)以上;

2、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3 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

3、有3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

4、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

第七条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2、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包括5年)执业经历。

个别边远地区执行上述第3项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

实习指导律师离开所在的律师实习基地后,其实习指导资格自然取消。

第八条律师实习基地应把实习人员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实习人员可以提前中止其实习,由实习基地收回《律师实习证》并上交发证机关。

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被中止实习的,律师协会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申请实习。

第九条实习基地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实习保证金、实习指导费等。实习基地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业绩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或工资,发放标准由各实习基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可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业务,但不得以本人的名义签署聘用律师协议或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出庭和办案,也不得以其他任何身份接受委托,从事律师业务。

第十一条实习基地每年五月接收实习人员,同时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

第十二条律师实习基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取消实习基地资格。

1、不认真执行实习指导计划,向实习人员擅自收取费用的;

2、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

3、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

4、已不具备律师实习基地设立条件的。

第十三条律师实习基地的牌匾和实习指导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律师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被取消后,牌匾和证书由各市律师协会收缴。

第十四条律师实习基地资格实行年审制。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申报审批表》,经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查后,上报至省律师协会审核。授予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名单将与年度考核结果一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实习登记

第十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七)没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事项。

第十六条拟在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应当在辽宁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辽宁省司法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

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号或律师资格证号;

(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

(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

(五)实习内容;

(六)实习人员须遵守的实习纪律;

(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协议》自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

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

活动的保证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托管至国家认可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的行头纸正规打印,证明中务必写明存档号;

(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件;申请实习人员为在读研究生不予办理实习证;

(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提交除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应当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十九条受理实习登记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

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初审,对于符合本细

则规定条件的,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人员名单抄送至本市司法行政机关。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市级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终局意见。

第二十条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七)没有提供有效辞职证明的;

(八)在校研究生的;

(九)在申请实习前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民等身份接受委托,申请实习时案件未办结的;

(十)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

(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

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10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申请实习人员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取得实习登记,并完成实习任务而成为执业律师的,其实习无效。由市律师协会将相关的材料通过省律师协会报至省司法行政机关。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第四章实习内容

第二十四条实习内容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部分。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务训练由各实习机构负责组织。

第二十五条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统一组织,采用集中授课、网上培训、分派法律援助机构训练(以下简称“法援训练”)三种方式。每名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网上培训的相关内容由《辽宁省律师培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集中授课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律师职业道德、职业伦理和执业纪律;

(三)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四)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

(六)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七条集中授课可以由省律师协会自行组织,也可以由省律师协会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培训机构或者高等法学院校合作组织。

实习人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示范性集中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八条集中授课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试。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考试内容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确定。

考试结果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公布,考试试卷及成绩放入执业律师档案。

实习人员经考试合格的,方可申请从事律师职业。考试不合格的,需重新实习。

第二十九条法援训练由省司法厅组织各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法律援助部门具体统筹安排。具体规则由省司法厅制定。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参加法援训练,需向接收单位提交《实习证》。

第三十一条接收实习人员法援训练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在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的指导下,适当协助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实习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实习人员参加法援训练期间,不得从事本细则所列的禁止事项。接收实习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为实习人员安排处理本细则所列的禁止事项。

第三十三条实习人员参加法援训练,应当撰写训练日志。训练日志主要用来记录法援训练期间处理的法律事务,包括处理时间、法律事务概述、处理结果及小结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的法援训练结束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出具训练鉴定。训练鉴定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人员参加训练的起止时间;

(二)负责指导的法律援助律师对实习人员在训练期间所办理的具体法律事务的评价;

(三)经确认无误的,由实习人员撰写的训练鉴定;

(四)对具体实习人员参加训练的总体评估;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实务训练由实习机构负责组织。

实习机构应当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和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三十七条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中需要进行以下实

习活动(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10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3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要求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中需要进行的其他活动。

上述实习活动,应当作出记录并由指导律师进行点评、签名,加盖事务所公章。该记录原件作为实习人员实习期满时实务训练的考核依据,同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以备核查。

第五章实习管理

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实习指导律师的管理,指导、监督实习指导律师认真履行实习指导职责。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指导工作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停止实习指导工作。

第四十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七)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九)其他违规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所在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细则第四十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市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

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省律师协会按实际审核通过的名额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实习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故意毁损。《实习证》损坏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第四十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省律师协会收回实习证。

第四十五条实习所在地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并自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习人员、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老师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律师协会。

省律师协会分期将实习人员的名单及有关证件编号在辽宁律师网或《辽宁律师》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有权对相关档案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齐全的,省律师协会对违规的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实习律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所有材料;

(二)实习期间因实习行为而产生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实习考核

第四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通过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人员亲笔签名、保证自己无不良品行的书面承诺;

(二)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5000字的实习总结;

(三)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五)省律师协会发具的集中授课考试合格证明;

(六)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训练鉴定书;

(七)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四十八条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市级律师协会自行确定。实习考核委员会名单须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九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十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过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考核委员会委员与申请考核的实习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一条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临时用工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其中试用期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 _______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承担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 第三条劳动(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第四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 2.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乙方如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_____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_____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2.因第七条第二款第(2)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范本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1年(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乙方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满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1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1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12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甲方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向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基金,乙方待业期间可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3至6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是:_________.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用工合同模板

编号: LD-20211405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用工合同模板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ve equal legal status, and neither party may impose its will on the other.

[标签:titlecontent]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企业名称:姓名:性别:经济类型:身份证号: 公司地址:户籍地址:法人代表:居住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自用工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企业经营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岗位上从事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或任务要求,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工资由基础工资、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等四

部分组成。其中:试用期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基础工资标准为元/月,日派遣费、奖金、效益提成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办法计发。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逐年调增工资标准。 第六条:由公司统一安排的且不属于乙方工作职责范围的业务项目,甲方应按照公司临时派遣项目效益提成办法的规定予以发放。 第七条:甲方应按照公司员工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兑现有关奖金及福利。 第八条:甲方应以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原则上为每月的日,不得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九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作业工具和劳动保护。 第十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组织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年一次)。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安全防护以及法律、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甲方应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2020年(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205号 《辽宁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二月五日 第壹条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下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存于于生产运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煤炭、公安、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于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于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情况列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壹)建立、健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二)组织制定且实施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救援预案;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运营单位对于因外部因素可能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方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方案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八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日常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每月组织壹次由关联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难以确认和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且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方案书。

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doc

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标准(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领域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和技术创新,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创建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具有综合性、强制性、跨行业、范围广等诸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作为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一、评审范围及专业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监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职业危害防治,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根据安全工程专业的特点及我省实际,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设置3 个评审专业,分别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职业卫生。 二、评审等级 安全工程系列评审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均达到合格。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资历要求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3.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依法注册的人员(可视为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注册4年以上。 4.虽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在达到正常晋升的专业理论、工作经历和能力、论文著作及外语、计算机要求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的,可破格晋升:(1)在全国性或行业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专业论文,其中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或者作为主要执笔人,公开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专著,属合著的学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或者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行业安全标准、规范;或者组织编写公开发行的安全及相关专业的培训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辽宁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单位学员) 甲方:送培医院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培训专科: 学历: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送培时间: 丙方:培训基地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依据国家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和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部署,经考核合格,丙方:招收乙方: 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培训期自年月至年月共计个月。为保证培训质量,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培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三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必须全力支持乙方到丙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乙方在培训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乙方召回或干扰培训活动;如有特殊事宜,需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基础上,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乙方需与丙方签订延缓、终止培训协议后,乙方方可离开丙方。 2、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管理。 3、甲方有义务协助丙方安排乙方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执业注册地点变更手续。 4、培训期间,乙方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仍由甲方管理。 5、培训期间,甲方应按月为乙方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不得以派出培训等为借口,停止发放乙方工资、停止缴纳相关保险费用,或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培训结束后,甲方需接收乙方回到本单位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愿到丙方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保证如实向丙方提供个人信息与相关资料。 2、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完成培训和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脱离培训,或未经批准自行脱离培训的,视为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并追缴已发放的培训补助。 3、培训第一年度末乙方须参加并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否则,丙方可视情况延长培训时间,并保留停发培训补助的权利。培训两年内乙方须参加并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

劳务用工合同标准一完整版

劳务用工合同标准一完整 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用工合同标准一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以下简称甲方)聘用(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甲方分配乙方从事工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 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个月。 二、用工约定: 1、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后,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立

即解除其劳务用工关系(试用期内按实际日工计酬); 2、劳务用工协议期满,如甲方继续留用乙方,可续签协议。甲方不再留用,劳务用工协议即时终止; 3、劳务协议期内乙方要求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职责: 1、要听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服从分配,按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2、要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政府法律、法规规定。做到遵章守纪保证出勤;

劳动用工合同书范本模板

甲方: 乙方: 性别:生日: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座机:联系电话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事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合同期限。 第二条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规定及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第四条根据甲方业务拓展等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和岗位。 三、劳动纪律 第五条甲方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

的管理和教育。 第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保护盒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二)发放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根据行业和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六、劳动报酬 第十条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甲方与乙方自行协商劳动报酬:元/年 七、职业培训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培训费由甲方单方或协商共同承担。第十三条乙方从事普通和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均须经过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出资培训(包括带薪学习),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当按照未满合同的服务年限,在离开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补偿培训费。 八、处罚与奖励 第十五条乙方劳动工资过程中,提出对甲方发展有利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可视

标准劳动用工合同书示范文本

标准劳动用工合同书示范 文本 In order to solve or prevent disputes, through establishing certain legal relations and realizing some common interests and wishes, all parties to the cooperation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consultation, and all parties signing the agreement have legal effect and are bound.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标准劳动用工合同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解决或防止纠纷,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关系并实现某些共同的利益和愿望,合作的所有方经协商后达成协议,签字的所有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受约束。,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为年,自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 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

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书 工作项目完成时止。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 乙方同意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并按照甲 方对本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 量、质量指标或目标。 2.2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 2.3 乙方工作地点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本合同期内 如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工作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安排。 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1按照岗位(工种)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 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与培训。 3.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 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 行,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3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做好防护措施,并 对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职业道德、保密和竞业限制 4.1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 4.2 乙方必须参加并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 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鉴定, 遵守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 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所列条款。 1 1.1 限。 1.2 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为本合同期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 益和声誉。 4.3乙方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 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4.4因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4.5乙方从事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甲方的必须保密信息的资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继续为甲方守密,两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另行订立协议。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5.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6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1.1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6.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1.3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3.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6.3.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6.3.3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教材选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小学 教材选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全面清理违规教材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09】13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按课程计划选订教材情况。 2.是否存在选用、使用未经国家、省审定或未列入国家、省审定目录的教学用书。 3.是否存在搭车、摊派征订习题集、练习册及其他课外读物情况。 4.执行落实《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辽教发【2008】79号)情 况。 二、检查方法 1.自查。12月10日前,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查。 2.抽查。12月中下旬,由省教育厅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各市进行抽查,随机抽查部分中小学校。 抽查主要采取三种方式进行。“听”(听取各市教育局和学校有关中小学教材的选用、使用、管理情况的汇报);

“看”(查看中小学教材征订单,查看学生抽屉和书包);“座谈”(与教师、学生及家长就教材的选用、使用情况进行座谈和访问)。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检查(自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 2.各市教育局立即组织对本地区中小学选用、使用的教科书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经国家和省审定的国家及地方课程教科书要坚决进行清理,对国家规定开设的必修课程学校却不给学生订阅教材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将自查结果和清理情况于2009年12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 3.各市教育局要加强对教材选用的动态跟踪管理工作。今后,凡未经国家和省审定的中小学教材,一律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对违规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辽宁省劳动合同模板

省劳动合同本 合同编号: 甲方: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职务: 乙方:性别:年龄::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合同期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2.乙方在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4.乙方在试用期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5.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 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二、工作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 _部门,担任 _______ 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为:,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职务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 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 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 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 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最新劳动用工合同(简单版)

劳动用工合同 甲方(用工方): 乙方(劳动方):性别:身份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职责要求 (一)、工作时间: 1、乙方每个月有天休假,休假要提前1天向甲方告知,在甲方的批准下方可允许休假,甲方每个月至少批准乙方天假期。 2、正常约定的工作日内,乙方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小时。 (二)、工作职责及要求: 以及甲方交代的其他事情。 三、劳动报酬及保险待遇 在本劳动合同中用工期限内,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应向乙方支付工资元(人民币)的劳动报酬;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甲方还向乙方支付200元(人民币)的劳动(养老)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保险手续)。甲方每月共计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甲方最迟应在当月末后的五日内支付,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乙方在甲方上班劳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及保护条件。乙方在上班劳动时间,如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工伤,按国家工伤法规由甲方承担责任。如由于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操作规程及自身、自然因素发生的伤、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劳动纪律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法纪和职业道德及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接受甲方安全教育,其具体要求如下: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

更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2、在工作中,未能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有连续旷工行为的; 4、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其劳动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另行强加工作任务和未能提供劳动条件的。 凡有以上条款情形之一的,无论甲乙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对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甲方无故不按时支付或克扣乙方的劳动报酬待遇,甲方应按当月乙方劳动报酬的20%支付补偿金给乙方; 2、甲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除全额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外,应另全额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不含保险费用)的违约补偿金。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乙方未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恪尽职守,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全部赔偿(可在当月劳动报酬中抵扣)。 2、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劳动的实际情况扣减当月的劳动报酬。 3、乙方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甲方除不支付当月劳动报酬待遇外,乙方应另按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含保险费用)向甲方赔偿违约金。 七、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此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人事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签字: (公章)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鉴证签章: 年月日

劳动用工合同范本格式

劳动用工合同范本格式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性别:___生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现在住址_______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第二条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及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

第四条根据甲方不断地生产及市场业务拓展等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方的工种和岗位和薪资。 三、劳动纪律 第五条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六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第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的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必要的劳动场所和设备。 (二)发放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 (三)对女职工和特殊职工按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在国家法定节日(五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 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辽安监人事[2017]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10.10 【实施日期】2017.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安监人事〔2017〕1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6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和《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领域实际,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凡在我省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参加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安全行业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4个评审专业的全省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及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安全行业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各地安全行业副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如各市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书面报告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由辽宁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全省工程系列安全行业职称评审工作,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科研成果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县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层次和篇数可适当放宽。 除此之外,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执行《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辽人〔2007〕38号)及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高级工程师及以下资格评审标准执行《辽宁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辽安监办〔2007〕11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不相近的,需具有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辽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

附件1: 第二届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拟任委员名单 (一)食品产品和生产经营规范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旭太辽宁省营养学会公共营养专 委会主任委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委员:孟宪军沈阳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二级 教授 郭建国辽宁省国家新型原材料基地 建设工程中心高级经济师委员:张志琪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殊 食品处处长 曲晓明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技师 李绥晶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 任医师 徐凤艳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主 任医师 侯红漫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叶淑红大连工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 许青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教授 李新华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李冬梅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医师 马殿君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施万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孔娟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主任医师 辛绪红辽宁省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中心教授、研究员 高卫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副 处长 吕锡源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党政群工作部部长 李洪江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副院长、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谷岩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高级工程师 高广慧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主任药师 董淑萍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教授级高级农艺师 赵前程大连海洋大学食品科学与工

程学院院长、教授 夏茗琦辽宁省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贾景明沈阳药科大学中药学院教授 博导 (二)检验方法与规程专业委员会 主任委员:谢韬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 主任技师 副主任委员:贾宏新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技师 魏澍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 究员 委员:肖志刚沈阳师范大学粮食学院院长 教授 周艳明沈阳农业大学分析测试中心 主任、教授 于洋辽宁医学院食品工程学院院 长、教授 王志嘉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研究员 王晓黎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主任 药师 刘再胜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副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办[2016]9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 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的通知 (辽教办〔2016〕95号) 省内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通知》(教高厅函〔2016〕9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建设暨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由各高校推荐的各行各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

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二、推荐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 3. 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4. 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高校教师。 三、推荐名额及要求 承担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基地、创业项目选育基地建设项目的高校每校可推荐不超过9名优秀导师;其他本科高校每校可推荐不超过5名优秀导师。每所高校所推荐的优秀导师中高校教师一般不超过30%。 各高校应遵循“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推荐的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四、遴选程序 我厅将在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厅长办公会审议基础上,确定辽宁省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名单,并择优推荐100名导师作为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的人选。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请各高校于12月9日10时前请登录“http://202.118.67.200:18080/cydspx” 在线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登录初始用户名为学校代码,初始密码为2016cxcyds。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1.13 【实施日期】2015.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省厅于2014年10月24日下发了《关于启用劳务派遣合同文本的通知》(辽人社〔2014〕258号),对全省劳务派遣合同文本进行了规范统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现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新签和续签劳动合同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如使用其他文本,不予以劳动用工备案,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劳务派遣示范合同文本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1月13日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劳务派遣示范文本)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九、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住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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