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硕笔记背诵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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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

第一章导论

1.刑法的解释

(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

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

(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

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

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

(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

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

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兼采保护管辖原则:即安全原则,要求在国外犯有危害该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罪行的外国人,当其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兼采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凡是侵犯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公共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对人的效力:

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犯罪,一律适用本国刑法。

②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若《刑法》最高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③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境外犯罪,不论刑罚轻重,都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外国人在境外对我国国家利益与公民的犯罪,当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且犯罪地

也受处罚的犯罪,才适用刑法。(保护原则的体现)

⑤《国际法》视为犯罪的,凡不受引渡者,都适用《刑法》(普遍管辖原则体现)。

三.刑法时间效力:刑法什么时间生效、失效、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

题。

①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审判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

②溯及力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12条)。

第二章犯罪概念与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

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①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

★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②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

★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

●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只有当一种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罚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犯罪的这三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

2.犯罪客体概念和种类及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刑法所保护的(前提),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①犯罪客体内容:犯罪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

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②犯罪客体种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研究“同类客体”的意义:1)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理论依据2)把各种犯罪从性质、社会危害性上区分,有利于正确定罪、适用刑罚。

③简单客体、复杂客体:依据“犯罪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个数”。

★简单客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只有1种具体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2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立法机关根据“具体国情”将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

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法律硕士 过来人的学习生活经验谈

选择法律硕士,我从来不曾后悔! 第一步:通过自学补齐14门本科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尤其是诉讼法与“三国法” 不要鄙视法硕开的主干课程有相当部分是法学本科科目,也不要鄙视老师上课仍然以满堂灌为主--因为我们本来就没有系统学过法律呀,当然各学校要系统地给我们开课,打好法学基础。这个基础都没有,怎么进行后面的个人规划与课程选修?至于授课方式,不是说法硕存在问题,是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都存在问题,这些年来,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的,在国内学者专家中获得一致赞成的案例教学法、专题教学、讨论式启发式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等,基本上处于一种散兵游勇的状态,怪不得法硕这个专业。 补齐法学基础知识,可以不要与学校授课计划同步(学校进度一般为每个学期开3-4门),有了考研的法律基础,有了研究生阶段大量的空闲时间,很多基础课是可以自学的,包括诉讼法、行政法、三国法等,即使是出于珍惜法硕3年美好时光的考虑,我们也完全应该而且可以走在时间的前面,同时也为司考作基础嘛,甚至可以直接用司考的教材来补齐这14门核心主干课程。诉讼法是与考研的实体法相对的,有些自己的特点,自学可以逐步的摸索出规律来;至于“三国法”,如果你不是学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建议你看看本科教材作为业余爱好消化吸收即可;行政法内容不多,可以先仔细研读基本理论部分,很有特点的,后期自学起来也就不难了。 第二步:争取一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考法硕的人,多半是冲着做律师、法官、检察官的梦想来的(尽管法硕的就业途径远不止这三个方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三个具体目标,而这三个职业的准入资格就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当然,要真正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还有许多其他环节要通过的,但“司考”是个前提,是个充分必要条件。不通过司法统一考试,你的就业范围就局限于:企业法务人员,法院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自主创业人员等....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在读研究生,有充分的学习时间,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还有便捷的信息与资源,这是多少司考考生羡慕的有利备考条件哪,如果你都通不过司考,这是你个人的悲哀,所以法硕应该要力争过司法统一考试,最好一次拿下--当然,还是那句话,事在人为,成功者有之,失败者亦有之!! 司考7月报名(这时候大家都已经拿到本科毕业证,有了报考资格),9、10月左右考试,所以法硕至少有2次机会参加司考,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各校法硕的司考通过率道毕业前一般可以达到50%以上,通过率一般高于法学硕士!!! 需要提醒的是,有人说,我不想做法官检察官,也不想当律师,还有必要参加司考吗?有必要!!司考固然是一个准入证,但它还有几个隐性功能:是你法律水平的一个强有力证据;是为自己以后找毕业工作留下一条退路(律师作为最后选择);是为自己工作几年以后转行做律师留下资格;是毕业找工作的时候为自己多几个选择--计划没有变化快嘛--说不定到毕业的时候你有特别想进法院检察院呢!!! 因为报名时间的原因,我们错过了02年的司考。03年5月开始全力准备司考,买了司法部的3本指定辅导教材,法律法规汇编,上网下载了一份司考笔记,然后买了法律出版社的单元习题强化,考前买了10套模拟题热身(只做完了7套),10月份参加考试,最后以263分通过,当年的通过率约8.75% 。 第三步:找个机会去公司、律所、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民办院校实习,积累实践经验

《传播学教程》笔记

第一、二章传播、传播学及其发展历史 一、传播学的概念 1、定义 1)库利(社会学角度) 2)皮尔士(符号学或语义学角度) 3)施拉姆 4)郭庆光(本书观点):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共享说)信息的共享。 (劝服说)突出强调传播是有目的的。 (反映说)传播是一个有机体对于某种刺激的不同反应。 (交流说)用语言进行思想交流。 2、人类社会传播的基本特点: ①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 ②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③从传播的社会关系性而言,它又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 ④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 ⑤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 二、传播与信息 1、信息的定义 ①信息科学认为,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 ②德国哲学家克劳斯指出,信息是由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揭示了社会信息的本质。 ③社会信息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2、信息的特点和分类 信息分类: 根据信息系统和作用机制的不同,分为非人类信息和人类信息。 或分为物理信息、生物信息和社会信息。 社会信息及其传播的特点: 社会信息:指的是人类社会在生产和交往活动中所交流或交换的信息。它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三、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研究对象正是社会信息系统本身 1、社会传播的系统性 系统:指的是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部分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传播学把社会传播分为人内传播、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 任何传播活动都是在一定的信息系统(即传播系统)中进行,传播的系统性是普遍存在的。 2、社会信息系统的特点 ①社会信息系统是一个开放性系统(开放性是社会信息系统执行其功能的重要前提。) ②社会信息系统由各种子系统相互连结、相互交织而构成的整体。 ③社会信息系统是一个具有双重偶然性的系统 双重偶然性:德国社会传播学家鲁曼指的是传播双方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通过传播所做出选择有受到拒绝的可能。双重偶然性是人类社会信息系统所特有的属性,这与它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有关。人类活动受到生物运动规律、精神和心理运动规律的制约,使社会信

民法笔记(注释)整理(背诵版)

民法笔记整理(背诵版) 第一编民法概述 一、概述 (一)沿革 1.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时期编纂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 《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2.《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确认了人人具有 平等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3.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 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 步。(2012.单23) 4.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瑞士民法典》,由欧根·胡贝 尔主导编纂,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2009单 16) 5.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的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发展迟缓和古代王朝法 律侧重巩固政权; (二)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1)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2)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 产;

(3)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如信息财产和网络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4)具有精神、文化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 (5)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6)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所有和支配)与财产流转关系(商品交换); 2.人身关系 (1)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特征 A.主体地位平等; B.与人身不可分离; C.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三)性质 1.私法 2.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四)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我国:以人为本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

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

郭庆光 《传播学教程》复习笔记

《传播学教程》 第一章传播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问题 第一节从传播定义看传播学的研究对象 一、如何把握传播概念 (一)关于传播的定义与传统 1、社会学传统:美—库利——社会互动理论倡始人。强调传播的社会关系性,把传播看做是人与人关系得以成立和发展的基础。 2、符号学或语义学传统:美—皮尔士——符号学的创始人,强调符号作为精神内容的载体在传播中所起的特殊作用。 3、他们开创了界定传播概念的两传统,一是社会学的传统,一是符号学或语义学的传统。后来,这两传统逐渐发生融合。信息概念引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行为的介质是作为意义和符号、精神内容和物质载体之统一体的信息。 (二)传播的实质与其他定义 1、传播的实质: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人们通过传播保持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2、施拉姆:当我们从事传播的时候,也就是在试图与其他人共享信息——某个观点或某个态度。传播至少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 3、阿耶尔:传播在广义上指的是信息的传递,它不仅包括接触新闻,而且包括表达感情、期待、命令、愿望或其他任何什么。 二、传播与信息:传播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始终都是人类的社会信息及其传播活动 (一)社会信息科学与传播学 1、社会信息与自然界的其他信息的联系和区别 A.联系(共同点):以质、能波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精神内容的载体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讯号,作用于人的感觉系统并引起反馈。因此,社会信息也具有物质属性(至少就精神内容与载体的不可分离性而言)。 B.区别:为什么说“信息是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特殊性质)第一,它并不单纯地表现为人的生理层次上的作用和反作用,而伴随着人复杂的精神和心理活动,伴随着人的态度、感情、价值和意识形态;(两个伴随) 第二,作为社会信息的物质载体——符号系统本身,也是与物质劳动密切相关的人的精神劳动的创造物。(一个创造物)在此意义上,我们把社会信息看做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2、(传播学与信息科学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信息科学对传播学的巨大贡献: (1)把信息概念引进了传播学领域,提高了传播学理论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两性) (2)拓宽了传播学的视野,使它能够把人类传播活动放在更大的系统和环境中加以考察,这有助于探索人类社会传播的一般和特殊规律。(一宽一大) (二)信息 1、信息: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它在物质运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其他任何物质系统全面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最广义的信息概念。一切表述事物的内部或外部互动状态或关系的东西都是信息。信息是由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2、社会信息:除人的生物和生理信息以外的、与人类的社会活动有关的一切信息。社会信息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3、社会学视点和信息科学视点结合的传播概念:传播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三、传播的定义和特点 1、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2、传播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第一、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独有—多人共有。共享意味着社会信息的传播具有交流、交换和扩散的性质。(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如何理解这个观点?) 第二、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①“传播和社区有共同词根,彼此不可分。”(施拉姆) ②传播产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是纵向,也可是横向的。 ③它又是社会关系的体现,传受双方表述的内容和采用的姿态、措辞等无不反映其社会角色和地位。 ④社会关系是人类传播的一本质属性,通过传播,人们保持既有社会关系并建立新的社会关系。) 第三、从传播的社会关系性而言,它又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任何传播都是通过信息的授受和反馈展开的社会互动。 第四、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否则传而不通,导致误解。在广义上,共通的意义空间还包括人们大体一致或接近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 第五、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行为、过程、系统是人们解释传播时的三个常用概念,它们从不同角度概括了传播的另一些重要属性。 3、传播学现状:20世纪出现的一门新兴的社会科学和边缘学科,与诸科学联系渗透因而对象和研究领域不甚明确。分科领域(大众传播学、文化传播学、广告传播学等)繁荣,基础理论研究却显薄弱。 第二节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一、社会传播的系统性 (一)传播学及其类型 1、传播学的研究对象:社会信息系统,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2、系统: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若干部分结合在一起并且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3、如何理解社会传播的系统性?:一切事物都处于一定的系统之中。社会传播同样具有系统性。 4、社会传播五种基本类型: A.人内传播——是个人接受外部信息并在人体内部进行处理的活动。具有典型的系统性,主要表现在人体本身就是一个由相互联系、制约的各部分构成,能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有机整体(完整的信息系统 B.人际传播——(个人与个人间的信息传递)是由两个个体系统相互连结所形成的新的信息系统。在这个系统里,人们通过信息的授受,保持着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关系 C.群体传播——(主指自然发生的社会群体,如家庭、亲友、社交圈等)是更大的系统,它不仅存在许多个体系统的活动,这些个体系统的有机结合还产生了新的输出物——群体规范和群体价值。群体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帮助个人实现社会化,在社会化完成之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法硕法制史经典考点整理 一、《魏律》—(《曹魏律》、《新律》) 1、“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将“具律”改学刑名,置律首 3、18篇体例 二、《晋律》—(《泰始律》、《张杜律》) 首立“准五报以制罪”的制度 三、“官当”首在《北魏律》和《陈律》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拆抵途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四、《北齐律》 1、《名例律》开始于此 2、规定“重罪十条” 3、最早确立12篇体例 五、《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 2、封建制五型法定化 3、区分公罪与私罪 4、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5、确立“十恶”罪 谋反—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谋大逆—图谋毁环寺庙、陵寝及宫阙的犯罪谋判—背判朝廷,投弃外国的犯罪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不道—杀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的犯罪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玉玺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而别籍异财不义—杀本属府主、判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成父、祖妾的犯罪不睦—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成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 六、历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西周—“明德慎罚” 战国—“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主刑”、“法布于众” 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唐朝—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元朝—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弻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七、中央审判机关 隋唐: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审 御史台—监察 明清:刑部—主审 大理寺—复审

国际法读书笔记 (法硕作业)

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与适用 ——兼论南海争端问题 本学期课余时间,笔者阅读了一些国际法专著论文,对国际法上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究,在相关问题上有了更深入的感受和想法。其中,笔者主要关注国际法在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本文即就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接受与适用发展过程展开论述,并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来探讨现今愈演愈烈的南海争端问题。 一、古代、近代中国与国际法 (一)古代中国与国际法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就已经形成了一些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如国家之间互通使节,订立同盟,缔结条约,召开国际会议以及斡旋、调停、仲裁等解决争端的制度。关于战争的规则,还产生了谴责非正义战争、优待俘虏等原则和规则。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围的国家都成了藩属,向中国进贡,受中国册封。在这种“一统天下”的情况之下,很难产生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汉代以后,中国与邻国和遥远的外国曾经有过世界往来和通商贸易的关系,例如,汉代张骞通西域,不仅加强了与中亚各国的政治关系,而且打通了商品贸易的“丝绸之路”。唐代中国与日本的交往达到了高潮,日本遣唐使者纷纷来华,中国鉴真等人也络绎东渡。到了明代,郑和七下西洋,曾到过许多国家,最远到了东非索马里,到了清朝初期,中国与俄罗斯以及西方国家进行过交往,例如,1789年英国曾派马格尔尼出使中国,与乾隆皇帝会晤。② 关于古代中国国际间交往的史实,学者们并无异议。而在古代中国是否存在国际法这一点上,存在争议。孙玉荣教授在其著作《古代中国国际法研究》一书中即认为中国古代存在国际法,他指出:“古代中国国际法作为古代东方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断无疑义的。但古代中国国际法有它自己的独特的定义,特指用于调整中国版图内各分立时期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①参见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16页。

【重点】传播学教程笔记(背诵版)

传播学教程 第一章 1、信息的定义 统全面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在此意义上,一切反映事物内部或外部互动状态或关系的东西都是信息。 一。 2、传播的定义和特点 的体现;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传播双方须有共通的意义空间;一种行为、过程、系统。 3、传播学的定义 4、社会传播的类型 5、社会信息系统的特点 6、双重偶然性 信息系统特有的属性,与它是以人为主体的活动有关。其存在说明,社会信息系统是一个多变量的系统,若变量处理不当,便会引起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 7、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 能是否正常。 之间在特定利益、价值、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方面的隔阂。有无意的误解和有意的曲解之分。 在是必然的。 第二章 1、人类传播经历的发展阶段 —用手写字。口语的产生大大加速了人类社会进化和发展进程,却受到时空限制只能在近距离、小规模的群体中传播; 类利用体外化媒介系统的进程; 刷媒介在社会变革社会生活和社会经济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人类体外化的声音和影像信息系统,使人类知识经验的积累和文化传承的效率和质量有了新的飞跃。电子技术推动了电脑诞生。 2、信息社会的定义和特点 60年代末70年代初,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最早提出。

核心价值而得到发展的社会。 a.社会经济主体由制造业转向以高新科技为核心的第三产业,即信息和知识产业占据主导地位; b.劳动力主体不再是机械的操作者而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 c.贸易不局限于国内,跨国贸易和全球贸易成为主流; d.交易结算不再主要依靠现金,而是信用。 3、哈特关于媒介系统的分类 A.哈特,根据传播媒介的发展史分类: 手段; 摄影等; —人类传播的媒介手段日趋丰富,人体的信息功能日益向外扩展,体外化信息系统逐渐获得相对独立的过程。 4、《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和《第三次浪潮》 D.贝尔。把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分为前“工业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生产商品的社会)和“后工业社会”(以服务业为基础的社会)三大阶段。 A.托夫勒。人类社会已经经历两次变革浪潮,从原始社会向农业社会和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目前正迎来以信息革命为代表的第三次浪潮,必然会极大地改变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 5、二战后信息社会发展过程 50—80年代中期):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得到高度普及,个人媒介日趋多样化;②高度信息化阶段(80年代末—今):大众传媒进一步发达,广播电视进入数字化多频道和卫星跨国传播时代;微型电脑普及,成为个人综合信息处理的媒介;以计算机、互联网和多媒体为代表的新传播发展,使不同媒介出现融合的新趋势。 第三章 1、符号的定义和基本功能 a.表述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传播活动首先表现为符号化和符号解读的过程); b.传达(作为精神内容的意义只有转换为一定物质形式的符号才能在时空中得到传播和保存); c.思考(即引发思维活动,思考首先要有对象及关于对象的知识,而这些都以符号形式存在于人的头脑中)。 2、象征符的特性 通过传统、学习继承;④可自由创造,与指代对象的关系具有随意性。 3、意义的定义 4、符号意义的分类 ;③指示性和区别性。 5、传播过程中的意义(符号本身之外) 使得不同的受众对同一种符号构成的信息会有不同的理解;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考研题库-考研经典笔记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7人考入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5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历年复试分数线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分数线 2011年复试分数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 (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 (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案例57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小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 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57继承权的丧失 1.李建仍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界定,即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笔记

《传播学教程》第二版郭庆光 第一章传播学的研究对象与基本问题 第一节从传播的定义看传播学的研究对象 一、如何把握传播概念 美—库利社会学传统 社会互动理论倡始人。强调传播的社会关系性,把传播看做是人与人关系得以成立和发展的基础。 美—皮尔士符号学或语义学传统 符号学的创始人,强调符号作为精神内容的载体在传播中所起的特殊作用。 他们开创了界定传播概念的两传统,一是社会学的传统,一是符号学或语义学的传统。后来,这两传统逐渐发生融合 传播的实质:是一种社会互动行为,人们通过传播保持着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 两个传统的融合:传播是通过符号或象征手段而进行的社会互动。/通过社会互动而共享意义。 信息概念引入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行为的介质是作为意义和符号、精神内容和物质载体之统一体的信息。 施拉姆:当我们从事传播的时候,也就是在试图与其他人共享信息——某个观点或某个态度。传播至少有三个要素:信源、讯息和信宿。 阿耶尔:传播在广义上指的是信息的传递,它不仅包括接触新闻,而且包括表达感情、期待、命令、愿望或其他任何什么。 二、传播与信息 传播学考察的主要对象—始终都是人类的社会信息及其传播活动 社会信息与自然界的其他信息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共同点)以质、能波动的形式表现出来。精神内容的载体都表现为一定的物质讯号,作用于人的感觉系统 并引起反馈。因此,社会信息也具有物质属性(至少就精神内容与载体的不可分离性而言)。 区别:为什么说“信息是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特殊性质)第一,它并不单纯地表现为人的生理层次上的作用和反作用,而伴随着人复杂的精神和心理活动,伴随着人的态度、感情、价值和意识形态;(两个伴随) 第二,作为社会信息的物质载体——符号系统本身,也是与物质劳动密切相关的人的精神劳动的创造物。(一个创造物)在此意义上,我们把社会信息看做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传播学与信息科学是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信息科学对传播学的巨大贡献 一.把信息概念引进了传播学领域,提高了传播学理论表述的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两性) 二.拓宽了传播学的视野,使它能够把人类传播活动放在更大的系统和环境中加以考察,这有助于探索人类社会传播的一般和特殊规律。(一宽一大) 信息: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它在物质运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其他任何物质系统全面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最广义的信息概念。一切表述事物的内部或外部互动状态或关系的东西都是信息。 社会信息:除人的生物和生理信息以外的、与人类的社会活动有关的一切信息。 社会信息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容的统一,主体和客体的统一,符号和意义的统一。 信息是由物理载体和意义构成的统一整体。 社会学视点和信息科学视点结合的传播概念:传播是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社区:由地缘关系和社会关系构成的共同体。 三.传播的定义和特点 什么是传播?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定义)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递行—地形) 它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独有—多人共有。共享意味着社会信息的传播具有交流、交换和扩散的性质。 (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如何理解这个观点?) 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2017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打印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 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传播学教程》(郭庆光著)复习笔记

《传播学教程》(郭庆光著)复习笔记 第一章传播学研究对象的基本问题 一、名解 1、传播:是指社会信息的传播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 2、传播学: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 3、信息:是物质的普遍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运动形式。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 能量,它在物质运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表述它所属的物质系统,在同其他任何物质系统全 面相互作用(或联系)的过程中,以质、能波动的形式所呈现的结构、状态和历史。 4、双重偶然性:是德国社会学家鲁曼提出的概念,指的是传播的双方都存在着不确定性, 因此,通过传播所做出的选择有受到拒绝的可能性。 5、传播障碍:指的是在传播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传播系统本身存在的结构性和功能性障碍,如不合理的传播制度,不畅通的传播渠道而导致的传播行为受到障碍。包括结构与功能障碍,如传播制度是否合理,传播渠道是否畅通,信息系统的各部分的功能是否正常等等。 6、传播隔阂:指的是在传播过程之中,个体,群体,世代之间因为特定利益、价值、意识 形态和文化的差异,导致传播双方的正常传播行为受到影响,甚至严重阻碍传播行为的进展。 包括个人之间的隔阂,个人与群体的隔阂,成员与组织的隔阂,以及群体与群体、组织与组 织、世代与世代、文化与文化间的隔阂等等。由于社会信息系统的参与者,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组织,都是具有特定利益、价值、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的主体,这里的传播隔阂,既包括无意的误解,也包括有意的曲解。 二、简答 1、传播的基本特点 答:(1)社会传播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2 )社会传播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进行的,又是一 定社会关系的体现;(3)从传播的社会关系性而言,它又是一种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 (4) 传播成立的重要前提之一,是传受双方必须要有共通的意义空间;(5)传播是一种行为,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系统。

法律硕士宪法民法刑法--整理笔记

刑法学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 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 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 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 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 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② 同类客体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 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 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三、犯罪主体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④以双罚制为原 则,单罚制为例外 四、犯罪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 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传播学教程 后半部笔记

第三节“使用与满足”------一种受众行为理论 ?使用与满足理论站在受众的立场上,通过分析受众对媒介的使用动机和获得需求满足来考察大众传播给人类带来的心理和行为上的效用。 ?同传统的讯息如何作用受众的思路不同,它强调受众的作用,突出受众的地位。 ?该理论认为受众通过对媒介的积极使用,从而制约着媒介传播的过程,并指出使用媒介完全基于个人的需求和愿望。 一、受众的传媒接触动机和使用形态 ?使用与满足研究起源于19世纪40年代。 ?背景:美国收音机家庭普及率达到80%;人们对媒介寄予正面的期待;事实上,启蒙教育节目并不被看好,而格调低俗的轻喜剧,肥皂剧以及猜谜游戏收听率极高。 于是引发了人们对受众媒介接触行为背后的心里动机的研究兴趣。 ?早期“使用与满足”研究揭示的受众媒介接触动机和满足有哪些类型? 对广播媒介的“使用与满足”的需求;对印刷媒介的“使用和满足”的需求;对电视媒介的“使用与满足”的需求。 ◆什么是“使用与满足”?如何理解受众需求? 使用与满足,是把受众成员看作是有着特定“需求”的个人,把他们的媒介接触活动看作是基于特定的需求动机来“使用”媒介,从而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的过程。 对广播媒介的“使用与满足”的需求:竞争心理需求;获得新知的需求;自我评价的需求。 对印刷媒介的“使用和满足”的需求:获得外界信息消息的来源,日常生活工具,休息的手段,获得社会威信的手段,社交的手段,读报本身的目的化。 对电视媒介的“使用与满足”的需求:心绪转移效用;人际关系效用;自我确认效用;环境监测效用。二、传媒接触的社会条件因素

受众成员媒介活动既是一种满足个人基本需求的活动,又受到他所处的环境或社会条件因素制约。 如:施拉姆研究少年儿童的电视接触行为和家庭、学校中的环境有着密切联系。 家庭处境不顺、和同学关系不佳,喜欢看打斗暴力节目; 家庭关系融洽、和同学关系顺畅,喜欢看轻松快活节目。 结论:“欲求”不满→到媒体中寻求代替的满足 对成人的“使用与满足”研究 ?制约成人接触媒介的因素: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群体归属意识。 ?1974年E·卡兹在其著作《个人对大众传播的使用》中首先提出该理论,他将媒介接触行为概括为一个"社会因素+心理因素——媒介期待——媒介接触——需求满足"的因果连锁过程,提出了"使用与满足"过程的基本模式。日本传播学家竹内郁郎对其进行补充,提出如下: “使用与满足”的过程: (1)人们接触使用传媒的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需求和社会因素、个人的心理因素有关。 (2)人们接触和使用传媒的两个条件: a 接触媒介的可能性,即身边必须要有电视机或报纸一类的物质条件; b媒介印象,即受众对媒介能否满足需求的评价,这种媒介印象或成为评价是在以往媒介接触经验基础上形成的。 (3)受众选择特定的媒介和内容开始具体的接触行为。 (4)接触使用后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满足需求,一种是未满足。 (5)无论满足与否,都将影响到以后的媒介选择使用行为,人们根据满足结果来修正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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