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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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非法行医是指没有医生执照,只有一点医术却为人们看病,看处方药等行为。在国内非法行医的人还不在少数,每年许多病患也因为医生非法行医的关系而死亡或发生其他的危害。非法行医是会遭受处罚,那么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

1、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种情况可以判定为非法行医?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医生非法行医不仅仅要罚钱,还有可能受到刑罚,提醒广大医护人员应该要能够合法行医。遭遇非法行医处罚申请法律援助是比较难通过,如你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申请又需要律师帮助,可以来赢了网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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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发〔x〕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的通知》(xx发〔x〕140号)精神,按照省市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部署,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和省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卫生综合执法力度,在我区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坚决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及重点 (一)严厉打击各种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退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 (一)区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区计生委负责查处本系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行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行为,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区科技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与审核工作,配合区卫生、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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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施行非法行医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的举措,对非法行医者起到了非常有效的震慑作用。但目前在具体处理这些案例时存在调查取证难、査获难度大、对刑事立案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手段和措施有限、髙效衔接机制缺失等问题。现将我们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体会和经验报告如下。1案件介绍 2011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对辖区内小普陀街某号进行监督检查,检査时该镶牙场所经营者正在为某患者开展镶牙医疗执业行为。现场查见该场所门口墙面上写有“镶牙”字样,场所内有洗牙机1台,假牙模具29只等物品,操作台上放有现金人民币共200元。经查,该当事人曾于2008年6月30日和2009年8月12日两次因非法行医被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本次行医场所小普陀街某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2008年5月9日起实施的“法释〔200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于2011年9月11日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立案侦查。 2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行刑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是指在査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2001年7月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非法行医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达到犯罪标准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是,上述法律法规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移送的具体问题仍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更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各自的独立性以及各自对执法程序及执法标准的不同要求,非法行医案件行刑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2.1调查取证难,查获难度大 一是非法行医行为越来越隐秘。如改坐等病人上门为上门为病人诊疗,或改白天行医为晚上行医;又或并不公开地招收病人而是通过熟人介绍的方法偷偷地进行非法行医。还有的非法行医者采取了迂回战术,与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玩起了“猫捉老鼠”的游戏,检查紧时他们就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 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 (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 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一)立案程序。立案就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由我们来管辖的一个环节。案件来源应当按照有关人员申请、检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违法行为人交待等情况据实填写,同时附有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 (二)取证程序。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关于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睢阳区卫生监督所 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 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区一直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作为卫生监督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解决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根本好转。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按照省、市、区打击非法行医精神,根据近年来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三级联动方案,睢阳区卫生监督所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将无证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列为打击的重点,对一些典型案例及集中行动公开进行报道,对非法行医者给予有力的震慑。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确保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得到有效开展,在省、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成立了所长王因运同志为组长、支部书记焦峰同志为副组长的长年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非法行医

打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卫生局党委要求卫生监督所要站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做,主动争取公安等部门支持,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保证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 二、职责明确,突出重点,集中整治 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市场,实行区卫生局督导,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的办法,强化辖区职能,条块结合,分块管理。坚持谁主管,谁发证,谁负责。期间睢阳区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督导组,负责对全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督导检查。整治重点是无证行医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等。 三、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睢阳区卫生局在全区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多次召开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要求大家齐心协力全面开展我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睢阳区卫生监督所根据日常掌握的全区医疗市场状况,并集中精力,采取拉网式摸底排查方法,对全区非法行医情况进行登记。根据摸底掌握全区非法行医情况,适时开展有针对性打击,对“钉子户”“难缠户”采取联合公安、药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执法,形成合

非法行医的认定

【非法行医的认定】 一、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二、司法解释还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非法行医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法行医罪的行政处罚规定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处理非法行医案件,如果当事人两次行政处罚不改的,案卷应该如何移交,移交到哪?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次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两次处罚的可视为情节严重(希望专业人士能解答,具体移交步骤如何) 两次处罚的案卷及复印件,第三次发现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证据表明有第三次违法的事实,填写案件移送书,盖卫生局印章,送县区级公安局治安大队 非法行医无医疗事故,被行政处罚三次,共计2.4万,均未交罚款,后又在别处非法行医被抓到,请问如何处罚? 根据《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data-id="link-to-s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

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实用

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实用提醒 案卷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有效载体,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但在制作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规范问题,一些细节方面的错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制作需注意的“11注意”,以此提高案卷质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注意“涉嫌”两字要写明 从案件发生到案件调查终结之前,也就是案件未定性前,所有的案卷文书中的案由都要加注“涉嫌”两个字。如果案件已定性,在《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表》等文书中案由就不再写“涉嫌”两字,切记关键点就是案件是否已定性。 二、注意“陈述权”的中“述”字要正确书写 目前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有案件承办人在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时,将“述”写为“诉”,一字之差意义大不相同。“述”与“诉”都是指说话,但“述”指讲话和陈述,偏向于叙述,是一个中性词,而“诉”侧重诉求、控告,感情色彩比较强烈。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对事实的认定以及主观的看法、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在这里更多的是强调当事人的叙述案件的权利,为自己及时申辩的权利。而只有在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与复议的权利时,这里才用“诉”。 三、注意“案由”要写清 在案卷中几乎每项文书中都涉及“案由”一项,但发现在《责令整改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书中,出现未写案由的问题,如只写“X年X月X日在X街X店的行为违反了XXX条款”,只写清楚了案发的时间、地点未写案由,也就是未写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一定要注意,没有案由就没有将案情表述清楚,也是一种不规范行为。 四、注意“日期”要一致 案件中的日期是整个案件发生、案件调查、案件结束的一个详细记录与体现。一定要在书写时注意写对,注意前后文书中的日期是否一致、是否符合逻辑。如案发时间是5月22日,《询问笔录》里案发时间写成5月21日。同时要注意案件各阶段的法定办理时限。如调查取证要在30日内完成,立案要在7日内完成等,不可超时、过期,注意法律效力。 五、注意“骑缝章”要加盖

xx街道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xx街道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街道“迎亚运,创平安”综治联席会议的要求,整顿和规范我街道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以达到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和治安隐患,确保亚运安全。结合x府办下发[2010]78号《关于印发xx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精神和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打击非法行医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xx体育馆周边永新、朝东、镇安辖区的非法行医活动,使我街道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亚运安全。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取缔无证行医、无证药店,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市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用药安全。 (三)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无证药店”,

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销售假药的行为,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 (二)清理村委会、村民小组物业及村民出租屋,对提供非法行医场所的出租屋主进行教育,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依法进行处罚。 三、组织领导 由区卫生局、xx街道综治办、xx街道派出所、区药监局、区卫生监督所、xx街道医疗卫生管理组和xx街道朝东、镇安、永新村综治工作站联合成立“xx街道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计划安排和检查指导。成员如下: 组长:xx 副组长:xx xx综治工作站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同志担任。 四、职责分工 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工作要求,各单位要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作为当前“迎亚运,创平安”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近期重点取缔永新、朝东、镇安辖区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分析

当前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执法主体混乱 处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乱设执法分支机构,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有几张办公桌,找上几个人,每人发一张执法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执法。甚至有的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也设立分支机构,并委托其行使行政权。如不少地方公安派出所设立联防队,其初衷是协助维护治安,而很多的联防队不但执行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的职能,甚至打人、伤人, 其本身成为社会治安隐患,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机关乱设分支机构之害。 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政执法不审慎,权限不明确。有的组织成为执法主体无文件,无法律依据,仅凭政府部门个别头头说了算。前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某地一渔政机构的执法权问题。该渔政部门管辖下的某农户饲养的鱼群,突然之间全部死去,该农户损失惨重,其原因为水质污染所致,该农户要求渔政部门管理此事,而渔政部门拒绝作为,无奈该农户将渔政部门告上法庭,法庭上渔政部门却说自己乃非法机构,并非正式成立,也没有相关书面文件让其成立,乃是上级行政机关口头所致,经查实,该渔政部门事实上也在行使着行政执法权。如系非法机构,原告起诉自然有问题,弄得该农户上了战场找不见敌人,无计可施。这个案例就暴露出行政执法主体成立的混乱、权限不确定,自然带给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二、其他方面 (一)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未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和侵权商品的数量、品种和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额等关键事实,就草率结案。 2、有的案件认定事实完全错误,如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认定为商标侵权案件(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不属工商部门管辖)。 3、有的案件认定关键事实不够准确,如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出现计算错误,或者认定事实时使用了“金额13500余元”等不确切的词语。 4、有的案件错误确定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登记的非法组织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以未经登记成立的非法组织(如无照的企业)的名义从事违法经营时,本应以该非法组织的出资人或开办者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却错误地将该非法组织列为当事人。 5、有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如非法收购的粮食具体数量、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等,在案卷中并无相关的证据来证实。 (二)在证据调取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很多案件欠缺当事人、证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有的案件证据太薄弱,甚至仅有1份当事人笔录,而无其他印证材料,一旦当事人翻供后果将很严重。 3、有的案件缺少必要的实物证据如侵权商标标识实物、印刷品广告单实物或实物照片,或者提取的实物证据无提供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确认。 4、违法经营现场或涉案物品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取证人没有签名。 5、提取的书证复印件未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6、有的调查询问笔录上未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亮证执法情况以及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情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XXX卫生局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等上级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继续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活动,现将近段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医疗机构XXX个,其中医院X个,门诊部X个,乡镇卫生院XX个,村卫生所XX个,个体诊所XX个,民营医疗机构1个,妇幼保健机构X个,卫生人员XXX人,其中执业医师XXX人,执业助理医师X人,执业护士XXX人,乡村医生XXX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深入宣传 打击非法行医是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规范管理医疗机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为了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县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关于深入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要求和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成立了以县政府副县长项红春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了以卫生局局长高建新为组长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强力出击,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同时与新闻媒体相结合,对打击非法行医进行了广泛宣传,公布了举报电话。对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公示和宣传。 (二)严格准入,优胜劣汰 今年,县卫生局利用对全县医疗机构换发新的医疗机构许可证之际,即时召开了医政工作会议。对各级医疗机构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1、对个体诊所准入方面重点检查:①人员资质方面,是否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资格。 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m2。③三室分开。处置室必须有紫外线灯,实施无菌操作。现有两家个体诊所不符合相关规定,已被停止执业。 2、对县、乡医疗机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①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② 页脚内容1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Last revised by LE LE in 2021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办理行政执法事项的机关处(科、室)和执法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绩效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法制工作考核、本单位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在受理案件后,应当收集本案的各种文书及证据材料。案件办结后,应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及时补齐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补救,以确保案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五条案卷文书材料一般应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文书原件,尺寸规格为A4型纸;不能使用文书原件的可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A4型纸张复印件,并注明出处及加盖文书原件保管单位公章。文书材料确需手工填写的,不得使用不耐久字迹材料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墨水或墨汁书写,字体工整、清晰。文书材料有涂改的应更换修正后的文书原件,不能更换的应由相关人员在涂改处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一般按年度编号,一案一卷一号,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违纪处理等不同类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可分为正卷、副卷,结论性材料归入正卷,依据性材料归入副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文书材料,应归入副卷保存。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七条案卷文书材料编目顺序,应体现行政执法程序,其排序的原则: 1、密不可分的材料依顺序排列在一起; 2、文件材料在前、证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3、结论性材料在前,案件(许可)办理的客观进程形成的案件材料按自然顺序排列在后。 第八条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许可文件、决定及送达回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及回证,审查材料,听证材料,延期办理文书,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备考表,案卷封底。 第九条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案卷封面,卷宗材料目录,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回证,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或群众举报案件的材料,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登记保存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听证材料,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案件讨论记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处理凭证、罚没款收据,其他应归档的文书材料,结案报告表,备考表,案卷封底。 简易程序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为:目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罚款收据报查联,按时间先后排序的调查取证相关材料。案卷文书材料较少的可按工作阶段合订立卷。 第十条行政复议案卷的装订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江苏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法[2003]79号)要求整理、装订。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违纪行为处理案卷的装订,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材料装订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案卷文书材料整理、装订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破损、字迹模糊或容易褪色的文书材料应托裱或复印,复印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大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A4型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画面; (四)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邮票不得撕揭; (五)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探讨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探讨 发表时间:2019-11-25T14:29:30.667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2019年8月8期作者:黄万湖 [导读]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本文通过对非法行医的探讨,就监督对策提出相关建议。 黄万湖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000) 摘要: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从事医疗诊疗活动的行为。本文通过对非法行医的探讨,就监督对策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打击非法行医建议 近三年来,深圳市对打击非法行医保持着高压状态,执法力度日益加强。然而,尽管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成效,非法行医现象仍未绝迹,为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医疗市场秩序虽任重道远,打击非法行医却势在必行。 1.非法行医产生的原因 1.1看病难、看病贵。挂号、候诊、收费队伍长,看病时间短,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存在门难进、脸难看现象;药费贵、检查贵,过度医疗现象严重,低收入人群无力承担。而非法行医者瞅准该市场,往往走低价路线,采取灵活、便捷等方式,满足部分群众就医需求。 1.2非法行医违法成本低。一是租房低廉,非法行医地点多为城中村的出租房;二是设置投入简易,大部分行医点只摆放一张桌子、几张椅子,有的连处方笺、血压计都没有配置;三是出租人在利益驱使下,暗中为非法行医者提供帮助,导致执法人员在取缔与打击行动中无果。 1.3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弱,行政处罚额度过低,打击非法行医难度大,执法过程中经常遇有阻挠、拒绝执法检查, 监督人员不足,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无法做到日常化。 2.非法行医的危害性 2.1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一是非法行医者大部分没有医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专业人员和专项技术设备,极易造成漏诊误诊、延误或加重病情,无医疗防范意识和急救措施,医疗质量难以保证;二是非法行医点的设置简陋,消毒不严格或未设置消毒设施,在诊疗过程中极易造成二次感染或交叉感染,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2.2扰乱医疗市场秩序。非法行医者以赢利为目的,随便设点,开设诊疗科目,挤占医疗市场,逃避卫生执法人员的管理,扰乱了医疗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2.3医疗纠纷的增加。非法行医者在利益驱使面前,夸大或者编造病情,小病说成大病,夸大病情,过度诊疗,恐吓患者,使患者在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使患者在诊疗过程的因误诊、漏诊,延误或加重病情,甚至致残、致死等医疗纠纷增加。 3.打击非法行医的对策 3.1合理布局医疗资源,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近几年来,深圳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进行了多方探讨,取得了突出成绩,根据各区医疗机构分布情况,结合国家卫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国银保监会等10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在全市城中村地段及偏远的居民区开设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简化准入审批服务,加大社会办医扶持力度,完善医疗保险支持政策,群众就医需求有效解决,非法行医现象逐步减少。 3.2加强沟通,联合执法。非法行医窝点,来源于群众举报或者社区网格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卫生部门前往现场核实过程中,常常遇到“医生”躲避逃跑或者不配合调查等情况,卫生行政执法力度有限,人员配备不足,致使非法行医“死灰复燃”现象依旧存在;只有通过加强部门间沟通,建立建全卫生、公安、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长效合作机制,重拳出击才能震慑非法行医。 3.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击非法行医氛围。可以通过发放宣传画册、现场讲解,充分利用报刊、社区宣传栏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解读非法行医的危害和表现形式,公布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实行有偿举报,提高举报积极性。 通过宣传,营造打击非法行医氛围,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非法行医的形式及危害、从而拒绝非法行医,并主动参与举报和打击非法行医,有效巩固了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成果。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案件移送规范(试行) 非法行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把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加大了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为规范我市非法行医案件移送工作,规范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流程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 卫生行政案件移送: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或者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管辖时,而移送有管辖权的或便于有权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非法行医案件移送的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非法行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本条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师从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军分区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支队后勤部关于印发《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卫法监[2005]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

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实施方案

竹根滩镇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加强全镇医疗预防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对传染病预防控制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医疗安全,根据潜卫发[2007]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从全镇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本辖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镇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镇经济建设服务。 二、领导班子 我镇成立了由卫生院院长沈先波为组长,副院长汪开平为副组长,刘升龙、付华、王广顺、江尚峰、陈明刚为成员的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6月) 充分利用广播、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

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阶段(2007年7月—9月) 对本辖区范围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明察暗访、摸底核查等方式,发现本辖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坚决予以整改,取缔非法行医。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竹根滩镇卫生组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张金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潜江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潜卫发[2009]84号文件的通知,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潜江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潜卫发[2009]84号文件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惩非法和不规范执业的行医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通过买卖、转让和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烟草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议烟草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摘要]行政处罚案卷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文书,也是衡量办案机关和执法人员法律素质高低的客观依据。现阶段的烟草专卖执法逐步走向规范,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规范日常执法行为,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各级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的总体要求。笔者通过参加这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发现目前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以求对烟草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化进行探讨,通过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规范案卷管理,提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避免引发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法律风险。 [关键词]烟草行政处罚案卷问题解决对策 依法行政是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状态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向民主和法制国家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当今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原则。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是管理卷烟市场的行政机关,专卖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真正建立一支业务精、作风硬、形象好、

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专卖管理队伍,切切实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的规范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任务,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为此笔者结合专卖工作作一下分析和思考。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中易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方面。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引用不具体或引用错误,案由出现错误。例如对“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认定为“违规经营”; 2、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引用不具体、不明确,甚至引用错误; 3、做出处罚的种类不清,罚款的额度不确定,在处罚文字叙述中较为笼统,仅仅简单地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现决定作出罚款处罚”。 (二)处罚程序方面。1、运用程序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两条对一般程序和简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横卫监发…2014?40号 横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公共卫生服务站: 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相关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整顿我县医疗秩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切实保障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经监督所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现将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依法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冒名顶替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规范超执业注册地址、

执业范围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广大群众营造放心安全的就医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以行政村为重点,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 (二)以口腔预防保健室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三)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冒名顶替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五)严厉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性病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七)严厉查处超执业许可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下达监督意见书,告知其证件已过期,责令其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限期效验; (九)加强对疫苗储存、接种和登记的监督管理。督促疫苗接种机构建立健全疫苗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等制度,检查疫苗的接种人员是否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自查情况的工作报告 ***人民政府: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业务培训。税务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履行的合法,税收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取决于税务干部自身的执法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水平。因此,我局每年都将对税务干部的法治教育、业务能力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两次法制业务知识更新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组织全体税收执法人员再次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11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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