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1.2.1 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

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

1.2.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1.2.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1.2.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

2 年审

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实地抽查主要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和企业、监督检查(包括:巡查、回访等方式)或投诉中反映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

年审程序

2.1.1 县质监局提前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

县质监局必须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

2.1.2 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其实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

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

2.1.3 州市质监局按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

州市质监局必须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2.1.5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

2.1.6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

2.1.7 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

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

2.2.1 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依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自查企业质量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

2.2.2 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2.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明细原件。

2.2.4 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2.2.5 加盖企业公章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合法

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2.2.6 三份以上完整的由获证产品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台帐;年审前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若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供检验结论对比对情况。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2.7 获证产品按规定标明了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标签标识标注式样一式二份。

2.2.8 新获证企业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改进措施和不符合项改进验证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的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内容的要求是:

2.3.1 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的审查

2.3.1.1 获证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化、是否涵盖了取证产品。

2.3.1.2 获证企业提交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3.1.3 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记录及获证产品一年内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

备、人力资源、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安全生产等生产条件保持符合《实施细则》审查办法的要求,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稳定合格。

2.3.2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的审查

2.3.2.1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化,住所、生产地址是否迁址。

2.3.2.2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环保、定点证书等证明材料所述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一致。

2.3.2.3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后,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3.3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的审查

2.3.3.1 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

2.3.3.2 获证企业提交的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获证产品质量符合或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2.3.3.3 获证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后,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验证。

2.3.4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的审查

2.3.4.1 获证企业是否有超出其获证产品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情况。

2.3.4.2获证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许

可证证书、编号和标志的情况。

2.3.4.3 获证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标志和编号。

2.3.5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审查

2.3.5.1 获证企业提交的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2.3.5.2 获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经限期改正,复查是否合格。

2.3.6 其他相关情况的审查

2.3.6.1 获证企业是否有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获证产品的情况,是否办理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2.3.6.2 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是否有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处理。

2.3.6.3 其他与获证企业取证条件、获证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特别是涉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的情况。

2.3.7 实地抽查

2.3.7.1 对涉及款至款问题的获证企业、以及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其进行实地抽查。

2.3.7.2 年审实地抽查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办法》和有关产品《实施细则》。

2.3.7.3 年审实地抽查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注册审查员资质。

年审结论

根据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情况,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获证企业作出相应的年审结论:

2.4.1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未发现获证企业存在款至款问题的,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应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

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合格”和日期,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2.4.2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款至款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问题的,由州市质监局及时向获证企业签发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获证企业整改完毕,经州市质监局组织实地抽查或验证符合要求的,由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经整改年审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实地抽查或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不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2.4.3 获证企业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州市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州市质监局应自收到其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0内组织复查。获证企业对复查的年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的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复议,省质监局自收到其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议。

违法行为处理

在年审中,对获证企业涉及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按5款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3 巡查

巡查主要是以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标识、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原辅材料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

巡查程序

3.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所有获证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3.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巡查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

3.1.3 巡查人员将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在《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以下简称《巡查记录表》)上,并由巡查人员签字和被巡查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3.1.4县质监局根据巡查人员记录的巡查情况,经县质监

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巡查记录表》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

3.1.5 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巡查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

巡查要求

3.2.1 检查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

3.2.2 检查企业产品标识标注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3.2.3 检查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2.4 检查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并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3.2.5 检查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特别是抽查企业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巡查结果的处理

3.3.1 县质监局在巡查中对未发现问题的获证企业,应在《巡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未发现问题”。

3.3.2 县质监局在巡查中对有问题的获证企业,应立即签发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第5款的有关要求及时依法处理,同时在《巡查记录表》的“处理意见”处填写“发现XX问题,正(已)依法处理”。

4 回访

回访主要是针对获证企业在年审、巡查、生产许可及其他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企业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对获证企业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或验证)、检查。

回访程序

4.1.1 州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县质监局(必要时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对辖区内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回访。

4.1.2 县质监局负责委派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回访人员”),具体实施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的核实(或验证)检查。

4.1.3 回访人员将核实(或验证)检查情况记录在《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以下简称《回访记录表》)上,并由回访人员签字和被回访企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4.1.4 县质监局根据回访人员记录的回访情况,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回访记录表》上签署处理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局印章。

4.1.5 县质监局处理完毕的《回访记录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县质监局存档、另一份及时报州市质监局。

回访的主要内容

4.2.1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年度监督审查中存在问题整改后,是否符合要求。

4.2.2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巡查中存在问题整改是否符合要

求。

4.2.3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新增生产许可审查合格后,不合格项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4.2.4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整改是否符合要求。

4.2.5 核实验证获证企业其它需要整改的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回访结果的处理

4.1.1 县质监局在回访中对获证企业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应在《回访记录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4.1.2 县质监局在回访中对获证企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在《回访记录表》“处理意见”栏中填写“企业整改不符合要求”,并按第5款的有关要求依法处理。

5 处理要求

州市、县质监局在年审、巡查等工作中,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获证企业,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整改、抽样检验、停厂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等措施。

凡发现并核实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责令其整改,并依法做出处理。

5.1.1 在年审中,依据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对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5.1.2 在年审的实地抽查中,依据有关产品的《实施细则》,

环保、安全等否决项不符合要求的。

5.1.3 在年审、巡查等工作中,发现不按规定做出厂检验的。

5.1.4 在年审实地抽查等工作中,获证产品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

5.1.5 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和工艺等发生变化以及企业名称变更、获证产品增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5.1.6 获证企业未依照《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5.1.7 获证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5.1.8 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5.1.9 有在获证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5.1.10 企业获证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5.1.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获证企业出现5.1.6、问题情节严重的,以及有问题而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属于省质监局审批发证的,省质监局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后,并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由省质监局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吊销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出现5.1.1问题,州市质监局应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获证企业出现5.1.2问题而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

获证企业出现5.1.3问题,州市质监局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处理后,应将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报省局,由省局安排省级监督抽查。

获证企业出现5.1.4问题,州市质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应将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报省局,由省局安排省级监督抽查。

获证企业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撤销、撤回、注销情节的,州市质监局应及时将有关具体的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报省质监局。属于省质监局审批发证的,省质监局处理后,将处理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的,由省质监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处理。

对年审、巡查中存在问题经回访整改合格的获证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6 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别2次将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中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情况报送省质监局,并上报电子文本;对涉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吊销、注销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上报的年审资料包括《年审汇总表》及年审工作总结。

上报的巡查资料包括《巡查汇总表》及巡查工作总结。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获证企业年度监督审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3.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

4.巡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汇总表

5.回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记录表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实地抽查通知书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责令改正通知书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巡查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年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填报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或电脑打印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企业名称要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4、产品名称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中的获证产品具体名称填写;

5、填写人员、设备、检验等情况的附表时,若表格不够,可自行附页;

6、自查报告封面、企业承诺、自查结论等三处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7、自查报告及有关年审材料一式二份,提交企业所在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承诺

本企业承诺:所填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信息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在获证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单位印章)

年月日

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资料目录

一、企业基本情况年变化一览表

注:表格中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人代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注:备注栏填写“新增人员”或“取证时人员”。

三、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

注:备注栏填写“原有设备”或“新增设备”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表

五、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表

六、(集团)公司生产场点地址变化情况一览表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一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明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坚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团结奋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科学民主,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办事制度,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工作成绩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

工作证管理制度

工作证管理制度 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建设企业文化~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和员工精神面貌~提高办公事务中的沟通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员工~各子公司参照本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工作证制作 第三条工作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配发。 第四条工作证文字内容,工号、姓名、部门、职务,与员工人事信息一致。 第五条办理工作证员工需提供近期1寸红底免冠照1张~尽量为电子档。 第六条工号由HWL、职等及3位数编号三部分组成。其中HWL代表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职等分为0A,高层管理员工,、0B,中层管理员工,、0C,基层员工,和0D,临时员工、实习员工及申办或补办工作证员工,, 3位数编号中第一位数代表岗位类别,0代表管理类岗位、 1代表工程技术类岗位、2代表经营类岗位,~后二位数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入司顺序编号。 第三章工作证佩戴管理 第七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必须佩戴工作证,员工在工作餐时应佩戴或携带工作证~员工食堂管理人员可以拒绝向无 第 1 页共 3 页 工作证者提供工作餐。

第八条工作证佩戴必须正面朝外悬置于前胸~不得以其它衣服遮盖~违者按 未佩戴工作证处理。 第九条工作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出借、抵押、换用、盗用。工作证如因私 自转借他人使用或抵押而造成的损失或一切后果~由持证本人承担。 第四章工作证补办 第十条员工工作证若遗失或人为损坏~应在第一时间向人力资源部申报补办 ~人力资源部一周内办结~工作证工本费由申报人承担~工作证补办期间须佩戴人力资源部发放的临时工作证上岗。 第十一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工作证~保持证件清洁、整齐~因正常老化 或非人为损坏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免费更换工作证~人力资源部一周内办结~工作证办理期间须佩戴原证或人力资源部发放的临时工作证上岗。 第十二条工作证补办的工本费为20元/个~需自费办理的~费用在办理申报 手续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章工作证注销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应主动交回工作证~人力资源部予以销毁: 1、按照规定配发新的工作证, 2、破旧、磨损无法佩带经申请换发新的工作证, 3、离职, 4、其它需要交回工作证的情形。 第十四条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必须将工作证交还人力资源部注销后~方可 结算当月薪资。 第 2 页共 3 页 第六章检查与考核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4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员工工作证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员工工作证管理制度(未定稿) 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公司职工工作证发放、使用。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行政楼全体员工,其他有必要进出办公楼的企业员工。 三、工作证的发放条件: 1、新入职的职工,在分配工作部门后,需申请办理工作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换发工作证: 1)调整或变动了工作部门的。 2)同部门内调动更换了工作岗位的。 3)工作证使用一年及以上,因破旧、磨损以致无法佩戴者。 4)除以上情形之外,原则上不换发工作证。 3、工作证使用不足一年造成破旧、磨损无法佩戴或丢失者,可申请换发或补办,但需缴 纳工本费??元。由人行中心出具通知单,缴财务部,凭缴款收据办理新工作证。 4、公司访客需在门卫处领取临时出入证方可由公司受访人带领进出行政楼。 四、办理方式与流程: 1、员工办理工作证需到财务部交纳押金500元。 2、凭财务部开具的收款证明到人行中心申报制作。 3、人行中心核审人员姓名、职位、所在部门无误后给予制作。 4、制作完成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工作证使用要求: 1、工作证证明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身份,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工作用途。 2、工作证应佩戴在胸前或左胸指定位置上,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者以未佩 戴工作证处理。 3、全体职工进入公司及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 4、职工出入公司大门,主动接受和配合保安人员对工作证的查验。出入公司各有关场所 需出示工作证时,职工应主动出示。 5、工作证若遗失或损坏,应在三日内报请人行中心补发。如属故意损坏,警告一次。因 公损坏应报请部门主管签证后,由综合部补发。

员工工作证管理

员工工作证管理 组委会办公室依照活动现场治理需要派发各种工作证件,现制订如下工作证治理方案 一、各种工作证制作的目的,材质以及适用范畴。 1、贵宾工作证治理 。目的:为了表达领导的身份,以及检票人员便于识别。 。材质: 。范畴:重庆市政府各部门及大足县政府各部门领导,及其他受邀的领导。加印编号(A**)。 2、嘉宾证治理 目的:为了表达嘉宾的身份,以及检票人员便于识别。 材质: 范畴:受邀的所有嘉宾,指定区域同行,加印编号(B**)。 3、活动总指挥及副总指挥证治理 目的:为了表达总指挥与副指挥的身份,便于工作人员辨别以及检票人员识别。 材质: 范畴:组委会办公室领导(活动全区域通行) 4、记者证治理 目的:为了表达记着的身份,以及检票人员便于识别。 材质: 范畴:邀请参会的国内外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的记者专用,指定区域通行,加印编号。(C**)5、工作人职员作证治理 类别:工作证(组委会办公室各机构要紧负责人使用)工作人员证(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各分团工作人员使用)理想者证 目的:为了建立航体节工作人员形象,提高职员荣誉感,并配合活动现场治理需要,增进现场工作人员相互了解,以及现场观众辨别咨询,由办公室制发工作人职员作证。 范畴:活动现场全体工作人员以及现场理想者,加印编号。工作证:现场所有区域均可通行(D1**);工作人员证:戒备区(公安部门为保卫重要贵宾设置的区域)外所有区域均可通行(D2**);理想者证:指定区域通行(D3**)。 6、演职人职员作证 目的:为了身份辨别。 材质:

范畴:所有演职相关人员,指定区域通行。 6、参展证治理 目的:为了表达参展商身份,便于检票人员识别。参展,布展,撤展。 材质: 范畴:制定的参展商,游动商贩,加印编号(E**)。指定区域通行。 7、车辆通行证治理 类别:贵宾车辆通行证,嘉宾车辆通行证,工作车辆通行证,车辆临时通行证。 目的:便于车辆通行治理 材质: 范畴: 1、贵宾车辆通行证:参会贵宾专用,所有区域均可通行,专设停车区。(F1**) 2、嘉宾车辆通行证:参会嘉宾专用,除贵宾停车区外,所有区域均可通行。(F2**) 3、工作车辆通行证:为活动顺利进行服务,指定区间通行。(F3**) 4、、车辆临时通行证:供布、撤展人员专用,指定区间通行。(F4**) 二、工作证内容 1、人职员作证件包括:大足行体旅行节徽标,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属单位、职务、编号、可通行区域。 2、车辆通行证件包括:大足行体旅行节徽标,编号、停车区城、使用须知。 三、证件的申请、审核、发放 1、组委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用证人员及职责范畴内的相关用证人员证件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2、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部门申请进行审核、发放(含对大会所有的专用车辆、工作车辆证件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3、宣传部负责新闻记者证件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4、外联部负责演职人员证件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5、赞助单位、捐赠商代表使用嘉宾证,由市场开发部报安保部申领。 6、理想者的证件,由理想者部负责申请、审核和发放。 7、凡办公室要求需政审的工作人员,均由申请部门提交政审材料后再制证。 8、各部门申请制作证件,需在用证前10天向办公室提交申请(填写相关的证件申报表,附本人近期两寸照片) 四、证件的遗失与注销 1、证件遗失应主动向所在部门和办公室报告,需补发证件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补审核后,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云南省或者在云南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居住的人员。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在居住地出差、旅游、就医、探亲、访友的; (二)在云南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三)在昆明市主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和居住地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居住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当地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流动人口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依照本办法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配合使用。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云南省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以及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把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八条按照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原则,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充分整合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流动人口社会信息采集等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建设,各有关单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流动人口随行适龄子女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流动人口信息服务和管理;

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云南文山铝业有限公司转发修订之后 《云南省省本级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 1、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之后生育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 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 天护理假。 5、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6、怀孕满7 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7、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8、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 天。 9、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10、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11、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12、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

以内流产的休假40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正常休产假。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参考标准为: 1、顺产2500元。 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3、剖宫产5000 元。 4、产前检查1500 元。生育营养补助2000元; 5、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9、皮埋术200元。 10、皮埋取除术150元。 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级基金使用情况对各项参考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职工生育给予2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四、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的标准,

学生会工作证管理制度

学生会工作证管理制度 ) 院团委 (阅读:1095次 1、为规范学生会工作证的签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学生会工作证的签发对象:学生会全体成员和院属各协会全体成员。 3、学生会工作证的签发,根据学生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由学生会办公室 负责制作,并实行统一管理,组织纪检部对工作证的使用进行监督。 4、凡注册在籍的学生会成员因违反《学生会工作证管理制度》需给予处分 的,由组织纪检部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席团审批后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会工作证须加盖“西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会”印章方才有 效。 6、学生会工作证的使用: a)持证人自觉接受全院师生民主监督,不得利用职权、佩戴工作证进行不正当 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b)凡在工作中,持证人均须正确佩戴工作证进行工作; c)学生会工作证必须妥善保管,保持整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 用。 7、学生会工作证的管理: a)新招聘的干事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后,表现合格,各部门将确定录用新干事 的详细资料和经过分管主席审批同意录用的试用期工作表现情况交学生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学生会办公室方可办理工作证; b)挂失:凡工作证遗失的学生会成员应速到学生会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 c)补办:补办学生会工作证时必须出具补办申请及所在部门部长签署的证明材料,交学生会办公室审批后进行补办,并缴纳补办费用人民币10元; d)学生会成员退会时,必须到学生会办公室办理退会相关手续,并退还工作证; e)学生会干事退会时必须向学生会办公室提交经所在部门部长、分管主席、主席审批同意退会的辞职报告,学生会办公室方可办理退会手续;学生会干部(副部长级别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规范评选表彰文明单位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是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是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县以上党委和政府共同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

参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共同进步。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安排部署,提供必要条件,将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工作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范围:本省境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团组织健全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科(处)室、车间、大专院校的系(室)及在职人员在10人以下的规模较小单位一般不命名省级文明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地、州)、县(市、区)三级,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共同审批、命名。 第二章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年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3号)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9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9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doc

2019年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云南省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最新消息 云南省单独最新 一、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这标志着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更多详细政策内容,可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实用工具 单独二胎政策待产包清单排卵期计算器怀孕日历表胎儿发育过程预产期计算器生男生女预测胎儿体重计算胎动记录表宝宝取名软件单独二胎热门省份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 单独二胎热门城市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思茅市临沧市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 户口簿申请人双方户口簿(1本),原件及复印件。婚育情况证明户籍地出具。身份证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2个),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申请人双方的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生育证申请表夫妻双方起草撰写并共同签字。

2016年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

2016年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全文) 本文《2016年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条例解读(全文)》随着社会工作环境的变化,现代人承受的生活、工作压力增多,自然流产、不孕不育的情况增多。多位专家、学者提出,用人单位应至少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接下来独特资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相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政策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员工工作证管理规定

员工工作证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企业员工工作证管理制度(未定稿)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特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公司职工工作证发放、使用。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行政楼全体员工,其他有必要进出办公楼的企业员工。 三、工作证的发放条件: 1、新入职的职工,在分配工作部门后,需申请办理工作证。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换发工作证: 1)调整或变动了工作部门的。 2)同部门内调动更换了工作岗位的。 3)工作证使用一年及以上,因破旧、磨损以致无法佩戴者。 4)除以上情形之外,原则上不换发工作证。 3、工作证使用不足一年造成破旧、磨损无法佩戴或丢失者,可申请换发或补 办,但需缴纳工本费元。由人行中心出具通知单,缴财务部,凭缴款收据办理新工作证。 4、公司访客需在门卫处领取临时出入证方可由公司受访人带领进出行政楼。 四、办理方式与流程: 1、员工办理工作证需到财务部交纳押金500元。 2、凭财务部开具的收款证明到人行中心申报制作。 3、人行中心核审人员姓名、职位、所在部门无误后给予制作。

4、制作完成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工作证使用要求: 1、工作证证明职工在本公司的工作身份,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非 工作用途。 2、工作证应佩戴在胸前或左胸指定位置上,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其外衣遮盖,违 者以未佩戴工作证处理。 3、全体职工进入公司及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 4、职工出入公司大门,主动接受和配合保安人员对工作证的查验。出入公司各 有关场所需出示工作证时,职工应主动出示。 5、工作证若遗失或损坏,应在三日内报请人行中心补发。如属故意损坏,警告 一次。因公损坏应报请部门主管签证后,由综合部补发。 六、工作证的收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主动缴回工作证: 1、按照规定配发新的工作证 2、破旧、磨损无法佩戴经申请换发新的工作证 3、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4、办理退休手续 5、访客离开公司,需将临时出入证交还门卫处 七、检查与考核: 1、各部门加强对职工佩戴工作证的教育和管理,将其纳入月度考核。全体职工 应自觉遵照执行。人行中心组织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提出考核意见。

工作证管理制度

工作证管理制度 目的:规范工作证管理秩序,树立公司形象,提升企业文化,增进相互了解,特制订本制度。范围:公司全体员工。细则:一、工作证分为三类:员工工作证、管理人员工作证、季度之星专用工作证。1.员工工作证1)例外部门使用例外的底色,详见下表:部门底色部门底色装配车间蓝色插件车间粉红色一楼车间绿色仓库黄绿色2)员工工作证采用卡扣式外套,佩戴时卡扣在左胸前。如图所示: 2.管理人员工作证使用者为办公行政人员以及车间主任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含车间主任),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车间主任、办公室职员、助理、文员、保安,工作证底色为橙色,品质部职员工作证底色为黄色。 工作证外套为悬挂式外套,佩戴时挂在脖上,工作证悬在胸前。如图所示:3.季度之星专用工作证。底色为红色。外套及佩戴方法同管理人员工作证。 二、工作证办理程序1.新员工入职,人事行政部办好入职手续后,即根据工作性质发放工作证;2.员工荣膺季度之星,人事行政部事先办好季度之星专用工作证,在员工大会上当场发放,同时收回员工工作证。员工下季度落选季度之星,人 事行政部收回季度之星专用工作证,发给员工工作证。3.工作证遗失,需在当天到人事行政部申请补办,人事行政部收取工本费20元。三、工作证使用、佩戴规定。1.工作证是员工在厂区的主要身份识别证明,具有专有性和独一性,任何员工都不得转借;2.员工进入厂区前,必须规范佩戴工作证,未佩戴工作证或工作证佩戴不规范的,警卫一律禁止入内,因无法按时入厂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负责;3.管理人员做好下属职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下属员工规范佩戴。4.任何员工不得利用工作证在外从事违法或不正当行为,或从事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奖品名称:500万U豆体验卡 卡号:50Dd4fea7001 everage D、stain

关于工作服和工作证的管理规定

关于工作服和工作证的管理规定 金诚总规字[2009]6号 1.目的 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规范员工统一着装和统一佩戴工作证,特对公司工作服和工作证的领用、佩戴等管理做出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外包公司员工)。 3. 工作服和工作证的管理 3.1. 工作服的采购和工作证的制作: 工作服的采购由公司采购部按相关程序统一安排采购,并办理入库手续。工作证由公司总经办负责统一制作.。 3.2工作服的发放和工作证的管理: 3.2.1 数量:原则上每位员工发放工作服为春、秋季各两套,实行发一备一。新员工入职第二个星期发放工作服。春装使用时间原则上为五月一日到十月一日;秋装使用时间原则上为十月一日到第二年五月一日。 3.2.2规格:工作服尺码由厂家根据员工的身形量身而定。 3.2.3发放工作服时,由各部门依据实有人数领用并签字确认。 3.2.4建立管理台帐,实行工作证制度,工作证上标明员工的姓名、工号、部门、岗位。 3.3工作服着装和工作证佩戴规定: 3.3.1穿着工作服即代表公司形象,所有员工必须保持工作服干净、整洁。如发现有人恶意损坏工作服,一次罚款50元。 3.3.2员工进入工作岗位必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后勤办公人员必须穿工作服上装,下装暂不做严格要求,公司统一活动除外。生产一线员工必须统一穿着上、下装工作服。如发现员工不按规定着装,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3.3.3工作服样式、标识为公司统一制定,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违规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至500元不等的处罚。

3.3.4员工应妥善保管工作服和工作证,如有丢失,自行负责,其中工作服可书面申请并经部门领导签字后至采购部报备购置,费用自理。 3.3.5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的同时,需退还工作服和工作证。 3.4、工作服的后期领用: 3.4.1公司新进员工及后勤管理人员,由总经办负责签字并协助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3.4.2生产车间员工工作服的更换及补充,由制造部负责签字并协助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3.4.3 员工领用签字手续办理完毕,可至仓库直接领取工作服。仓库凭完善的签字手续予以办理。 3.4.4 仓库要不定期盘点工作服的库存量,并及时通知采购部予以采购。工作服的存量为各公司每种规格型号各20套。 3.4.5外包公司后期备用工作服,由外包公司向总经办申请后,转采购部统一外购。 3.5工作服使用期限: 3.5.1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为二年,到期后以旧换新。 3.5.2在使用期限人为损坏的,由本人负责。 4.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 5.本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4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 以此为准。 安徽金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金诚天骏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2020年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2020年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2016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一、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指导思想 完善云南省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政策适用范围 三、云南省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云南省生育保险报销待遇享受 云南省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 云南省生育险新政策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二)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1)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婴儿出生证。 云南生育保险政策: 一、待遇标准调整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5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七)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二、有关事项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材料,均以首次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始凭证为准,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参保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的退休人员,根据《云南省职工生

工号、工作证管理规定

工号、工作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工号、工作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的所有人员。 3 职责权限 人力资源行政部负责员工工号编排、工作证办理以及管理、注销工作,制定本制度并督导实施,各部门应确保本制度在本部门严格执行。 4管理制度 4.1工号管理 4.1.1 公司员工的工号由人力资源行政部依据工号编排原则统一编制、分配、管理以及注销。 4.1.2 公司员工的工号以部门名称汉语拼音的缩写前两个字母+流水号编制,如XZ001,XZ表示行政 部,001表示序号。 4.1.3 ZJB、XZ、CW、PZ、PMC、CK、YF、GC、CG、YW、SC分别代表总经办、人力资源行政部、财务 部、品质部、PMC部、仓库部、研发工程部、工程设备部、采购部、业务部、生产部。 4.1.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工号以 XXX+流水号编制。 4.1.5 工号是公司员工在公司内身份识别符号,员工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否则,视同损坏公司形象, 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之一。 4.2 工作证管理 4.2.1 工作证是公司员工在期间在公司内身份识别证,属于公司财产,员工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或 转借他人。 4.2.2 员工工作证仅限于员工在职期间在公司范围内以及代表公司从事对外事务时使用;严禁利用工 作证在社会上从事非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2.3 工作证由考勤卡、厂牌、厂牌外套三部分组成。 4.2.4 厂牌分正反两面,正面用于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员工姓名、职务、部门、工号等;反面 记录厂牌的使用规定信息。 4.2.5 厂牌的使用规定信息包括: 4.2. 5.1 厂牌属于公司财产,员工不得擅自涂改损毁或转借; 4.2. 5.2 员工离职时应将工作证返回人力资源行政部注销,否则,扣除工本费20元; 4.2. 5.3 员工工作证若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行政部申请补办; 4.2. 5.4 工作证版式分二种,生产车间员工为横式、办公室人员为竖式。 4.2.6 公司员工进入厂区必须按要求佩戴工作证,否则,保安有权拒绝放行并记录其姓名报请人力资源行 政部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适当的处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xx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通过 xx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xx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 *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电子工作证暂行管理办法

保定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员工电子工作证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进我司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利用IC卡资源,实现全司员工统一身份认证,决定启用电子工作证替代纸质工作证。为规范电子工作证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电子工作证系证明我司员工身份的有效证件,可在我司所属的线路乘车时免费使用,并随着技术升级将不断开发考勤、单车核算等功能。 二、电子工作证办理对象为我司正式在岗人员(含内退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三、电子工作证办理办法 1、新证办理 (1)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保定公交员工电子工作证登记表》,附带办证人员1寸彩色免冠半身近照一张(提供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总公司劳人处。 (2)总公司劳人处负责对办证员工的资格审核,审验合格后,在《保定公交员工电子工作证登记表》盖章,经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报总公司行办室。 (3)总公司行办室负责对办证员工登记造册、员工电子工作证的发放,并根据总经理批示制作电子工作证电子文档交收银中心。 (4)收银中心负责员工电子工作证的制作以及数据和信息的录入,并将制作完成的员工电子工作证交回行办室发放使用。 2、挂失、损毁办理 员工电子工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务于二日内到总公司行办室挂失。由行办室通知收银中心原电子工作证作废,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 员工电子工作证遗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或部门证明及《保定日报》或《保定晚报》挂失声明,经总公司劳人处验审总经理批准后,到行办室办理补证手续。 员工电子工作证损毁不能使用的,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或部门证明及损毁的原电子工作证,经总公司劳人处验审后,由行办室收回损毁的电子工作证,并通知收银中心原卡作废,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 重新办理电子工作证时,原电子工作证持有人需到总公司计财处交纳100元工本费,凭交费凭证到行办室领取新电子工作证。 3、销户办理 因员工退休、调离、辞职、停薪留职、解除劳动合同或亡故等原因的,由劳人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负责将电子工作证收回送交行办室。行办室通知收银中心办理电子工作证注销手续。 四、电子工作证使用办法 1、员工电子工作证只限本人使用,在工作期间必须随身携带,随时接受总公司检查。 2、当班驾驶员上下班时,持本人电子工作证在本运营车辆POS机上刷卡,以此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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