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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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讲的题目是……。
大家都知道,从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法制讲座当中提出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来,中国的法律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不仅对已有的一些重要法律做了一些符合实际情况的、重大的修改,比如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再比如2011(今年)年8月份对婚姻法的修改,同时还陆续出台了一些重要的和民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比如《侵权责任法》。所以现在中国的法律是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全面。吴邦国委员长今年3月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就郑重地指出: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它的主要功能是什么呢?大体而言,最主要的是三种功能(见图):一是规范公权力,最典型的代表就是《行政法》,再比如《行政复议法》等;二是保障私权,最典型的代表是《民商法》,大家都经常听说的《婚姻法》(01年颁布)、《合同法》(93年颁布)及去年颁布的、备受人们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等都属于民商法范畴;三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很简单,最典型代表的就是《刑法》了。
通过刚才这样一个比较简单的概述,大家不难理解,我今天所讲的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属于民商法中的法律问题了。那么,我这堂课的结构是……(见图)
我为什么要讲这一个问题呢?因为自从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了富民强
国的道路,在经济上开始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这条路走到今天,收获自然是非常丰厚,确确实实给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使得越来越多的人们脱离农村走进了城市,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见图)这样一来,城市人口的增多,必定会导致城市化的进程加快,于是,自然而然地我们国家就被迅速地引进了高楼时代。高楼时代的来临……(见图)比如深圳的招商银行大夏,深圳地王大夏,TCL,华为等。再比如我们的省会长沙,现在也是高楼林立。
对人们来说,能在高楼办公,能住进高楼是一件非常好的事,但世界万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在有好的一面的同时,必定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那么,随着高楼时代的来临,高楼上的住户有意或无意地往楼下扔杂物、垃圾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因此高空抛物也越来越受世人的关注,为此一些相关学者还特意给这种现象起了一个非常形象的名字“城市上空的痛”。(见图)在图中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也就一天的时间,供人行走的路上便已经满地垃圾,路人都在围观,不敢过去,生怕被砸中。
这一张呢,是从上面丢下来的啤酒瓶子,这不非常危险的,如果丢下来的时候砸到人,足以致命!另外还有丢(风吹)花瓶的,(见图)丢砖头的,甚至还有扔刀的,真是令人触目惊心啊!
正因为高空抛物这一现象的危险性也越来越大。所以啊,有一个知名的学者专门就为高空中扔下的东西到底威力有多大写了一本书,题目叫一个鸡蛋的威力。(见图)
在图中可以清楚得看到……。
讲了这么多,现在小结一下,具体来说高空抛物这种行为会给我们带来
哪一些危害呢?大家请随我看图。(见图)
第一个危害破坏环境垃圾遍地都是,不堪入目,有些还发出难闻的气味,臭气冲天。试想,居住这样一个环境,我们怎么能长命百岁呢?
第二个危害损害财产(见图)这位兄弟奋斗了好几年甚至十来年,好不容易买台小轿车玩玩,没招谁惹谁,摆在路边也被砸烂。
第三个危害危及人身(见图)这也是最大的危害,车子坏了还可以再修再买,可是人要被砸死了就永永远远的消失了。下面就有一例砸死人的事例。(见图)
“抛砖砸死女婴”事件,这是2009年4月发生的,地点是广东省海珠区大塘马基大街。据当时的新闻报道,在当天清晨七点多,一个12岁的小男孩小黄从楼顶丢了半截红砖,将在下面玩耍的小女孩欢欢当场砸昏,旋即死去。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就这样死了,还没来得及品味人生的酸甜苦辣就死了,好像一朵未曾绽放过的花朵因为意外无情地凋谢。巨大的伤痛背后总会给人留下深深的反思,那么我们到底应该怎样来认识高空抛物这一具体行为呢?首先它在法律上它分两种情形。(见图)
一是有明确责任人的高空抛物
二是不明责任人的高空抛物
此时,大家可能会想到这种事情可以由物业公司来管,说它们收了物业管理费,应该负有管理责任。这当然没错,而且根据《物权法》呢,物业公司确实应该积极主动防范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因此呢,物业公司也经常提醒、告知、劝解业主不要高空抛物(见图),同时,有的物业公司还举行一
些社会公益活动来呼吁不要从楼上丢东西(见图),图中就是市民一起签名反对高空抛物的活动。
但是呢,法律却没有规定物业公司的执法权和处理权,那么通过罚款等处罚方式来遏制这种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真要出了什么事,就只能由公安部门来解决了。那么公安部门来解决,也就是由法律来处理了。
因此,现在来请大家看两个典型的案例。
重庆“烟灰缸”案(见图—读)
广州“瓷片”案(见图—读)
案例看完了,那么现在请大家讨论下,觉得比较支持哪一种判决呢?(见图)
发表意见,并说说理由。(见图)
……讨论结束……
现在我们一起来评析下这两个案例。(见图)
重庆“烟灰缸”案(见图)
1、它的判决结果是……
2、它的判决理由是……
(1)举证责任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那么什么是过错推定原则呢?明白这个原则之前,首先要知道什么叫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含义是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成立侵权责任。比如
海涛明知自己的车子刹车不好,还要送我回家,结果出了车祸,那么海涛就是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然而呢,社会现象是包罗万象的,在有些场合下,就很难判明行为人的是否有过错,这种场合下如果再由原告(受害人)负担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于是法律就规定了实行过错推定: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就由被告(加害人或者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群体)负举证责任。通过刚才的讲述,那么就不难理解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定义……(见图)。
再比如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使用的也是过错推定原则。
(2)实体判决上呢使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六大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不仅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该原则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还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法官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与此相关的法条有《民法通则》132条……(见图)
3、存在的争议
那么当时(01年),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结果出来之后,随即就引发了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极大争议,首先,大家觉得这有“株连”之嫌疑,也就是“连坐”,因为一个毫无关联的人的行为使很多人无辜受冤枉。同时呢,这样的判决结果也就是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行为。因为一个人违法了,结果却有很多人和他一起承担责任,使得那个人违法的代价大大减少了,不再那么惧怕违法、惧怕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