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刑诉法
刑诉法

?考点01 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发生冲突,优先侧重保障人权)

2.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发生冲突,优先侧重程序公正)

3.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考点02 刑诉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刑诉法VS刑法:刑事诉讼法具有保障刑法正确适用的工具价值,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

刑诉法VS宪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考点03 刑事诉讼中范畴★★★

刑诉目的:1.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2.实体真实主体/正当程序主义。

刑诉价值:公正/秩序/效益

刑诉构造:

1. 当事人主义—英美法系—人权保障。

2. 职权主义—大陆法系—实体真实。

3. 混合式构造—日本—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

刑诉职能:控诉、辩护、审判(证人、翻译、鉴定人、附带民诉中的当事人不承担控辩职能)刑诉主体:包括专门机关(3大4小)和参与人(2种人)(专门机关的人、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都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考点04 检察监督原则★★

不立案的监督:先要求公安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批捕中的监督:发现该捕的人没报捕,应当建议公安提请批捕,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漏人的监督:发现遗漏同案犯,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起诉。

未生效裁判监督:同级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二审抗诉。

对生效裁判监督:上级检察院向同一级法院再审抗诉。

死刑复核的监督:最高检可以向最高院提出意见,最高院应当将结果通报最高检。

?考点05 司法权独立性和定罪权的专属性★★

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人大)

【陷阱点拨】法院内部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检察院内部不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

定罪权专属: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陷阱点拨】区分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时间/举证责任的承担/疑罪从无。

?考点06 法定不予追击刑事责任的原则★★★★★

法定情形: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注意:无犯罪、证据不足都不在此列)

处理方式:

立案阶段:不立案的决定。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宣告无罪的判决(显著轻)、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他)。

【陷阱点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一般就是终止审理。现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无罪,则宣告其无罪。如果是在侦查中、审查起诉中死亡呢?

【陷阱点拨】审判中他跑了、他“疯”了→中止审理。

?考点07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

权利遭受侵犯: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对公安不立案:1.可以向公安申请复议;2.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3.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检察院不起诉:1.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要求申诉;2.有权向法院提出自诉。

法院判决不服:1.对一审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2.对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诉。

可委托代理人: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考点08 自诉人的权利(对比被害人)★★★

1. 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 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3. 可以接受调解;(公诉转自诉不可)

4. 对于一审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考点09 附民原告人、被告人★★

原告人:因犯罪遭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死者近亲属;检察院(注意法代只是代为提起)

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共同致害人、监护人、死者遗产继承人(注意同案犯在逃的除外)

诉讼权利:类推民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注意仅限于民事部分,不能及于刑事部分)

?考点10 法代与诉代★★★

法定代理人:法定的—权利和当事人一样大(陈述权除外)—地位很独立,自己有决定权—小孩爹妈、傻子媳妇儿是法代。

诉讼代理人:委托或指定—委托授权范围内—需要经过同意(代言人)—除了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当事人及法代都能委托(被害人近亲属也可以)

?考点11 证人VS鉴定人★★★★

证人资格: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陷阱: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也可能作证)

特征:不可替代性,优先性(无需回避)

证人必须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例外: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强制其到庭/训诫/院长批准10日以下拘留

鉴定人资格:有专业技能。(指派或聘请)

特征:有可替代性(回避对象)

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拒绝作证的后果:

1.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2.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3. 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考点12 立案管辖★★★★

公安:排除法。

检察院:口诀→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1. 贪污贿赂案件(刑法第八章)(排除商业贿赂)

2. 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排除国企人员渎职)

3. 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民主权利

A类:“两非”“一破坏”(注意是否利用职权)

B类:“刑”“暴”“虐”“报”(肯定利用职权)

4. 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公检都可能侦查)

法院:口诀→亲告、轻微、公转自

1. 亲告罪(侮、诽、暴、虐、侵)

2. 轻微刑事案件(可公可自)(轻伤、重婚、遗弃……..)

3. 公转自(不反诉、不调解)

?考点13 对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检交叉分两步: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自交叉分情况:“亲告”自己去、其他一并查。

自、公交叉不主动:该谁给谁(另案移送给侦查机关处理)。

?考点14 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范围:危、恐、无、死、没。

上下级的关系: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注意未成年人可以分案处理)

?考点15 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共同管辖:最初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并案管辖:1.一人犯数罪;2.共同犯罪;3.共犯还实施其他犯罪;4.多个犯罪存在关联

?考点16 特殊地域管辖★★★

第一类外国人犯罪

普遍管辖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护管辖案件: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两境+老家)。

第二类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中国公民在一般领域外: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中国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一进一出+老家)。

第三类漏罪和新罪

漏罪:原则原审地(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新罪:原则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考点17 回避★★★

申请理由:利害关系。

【考点提示】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上诉后,二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考点提示】最高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或者量刑不能判死刑,应当发回重审,重审法院无需另行组成合议庭。

申请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

决定主体: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一定要看清楚是哪个机关的人员)

申请效果: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作出决定以后要停止)

回避救济:申请人(当、法、诉、辩)可以向原机关复议一次。(被回避的人不能申请复议)【考点提示】无申请理由的(丑、凶、差),法庭当庭驳回永世不得复议!

回避效力:效力待定。(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考点18 辩护人范围★★★

绝对禁止:刑罚执行中、自由受限、能力受限。

相对禁止:五机关现职、陪审员、利害关系、外国人。(近亲属、监护人除外)。

【关联法条】《刑诉解释》第36条:1.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2.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考点19 辩护权★★★★

阅卷权:

律师无需许可;阅卷对象:案卷材料;阅卷方法:复印、拍照、扫描等。

阅卷时间: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非律师:法、检许可。

会见通信权:

律师:无需许可;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安排;“危”“恐”“特”在侦查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关联法条】《高检规则》第46条,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非律师:法、检许可。

取证权:

律师:一般证人: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控方证人:双重许可。(法检批+对方同意)

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非律师:无。

意见权:律师、非律师均有。

1.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必须听取辩护人意见。

2.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人身保障权:律师、非律师均有。

2.辩护人涉嫌犯罪,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3.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陷阱点拨】侦查阶段辩护权的消极清单

1. 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2. 侦查阶段没有核实证据的权利。

3. 侦查阶段非律师辩护人所有权利都没有。

4. 侦查阶段“危”“恐”“特”,律师也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考点20 辩护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本人、法代、近亲属都可以委托)

公诉案件: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法律援助辩护:

申请法援辩护;

强制法援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可以裁量法律援助:................

?考点21 拒绝辩护★★★

“强制”型:理由+1次机会+必须有人辩。

其他类型:不用理由+2次机会+最终只能自辩。

《刑诉解释》第254条,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刑诉解释》第256条,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考点22 刑事证据★★★

法定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理论分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有罪证据、无罪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考点23 证据的审查判断★★★★

物证、书证排除: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证人证言的排除: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供述的排除:刑讯、核对、未翻译。

辨认笔录的排除: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考点24 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阶段、启动方式、证明责任、处理结果);

3.自白任意性规则;

4.传闻证据规则;

5.意见证据规则;

6.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三要件→证

据能力、担保真实性、独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7. 最佳证据规则。

?考点25 证明要求(证明标准)★★★★

定罪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疑罪从无:定罪证据不足,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疑案从轻: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考点26 强制措施概述★★★

适用主体:只能是公检法专门机关。

拘传3/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1;拘留2/1;逮捕2/1。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诉讼代表人、旁听群众都只不能用强制措施)

?考点27 取保候审(3/1)★★★

适用情形:不该捕(证据、量刑、危险性)

取保方式:保证人、保证金(不并用)

1. 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固定住处收入

2. 保证人的义务:监督→报告→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来认定和处理)

3. 保证金的收取:起点1000元(数额由决定机关决定),执行机关收取管理。

4. 保证金的处理:违规要没收,涉罪要暂扣。(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考点28 监视居住(3/1)★★★

适用情形:替代逮捕(人道、超期);替代取保(无钱、无人)

监视地点:有家就在家,没家找个家,有家要找家,就得“危、恐、特”

1.住处;

2.指定居所:无住处的、有住处“危恐特”。

【陷阱点拨】指定居所的监视要求24小时通知家属,还要折抵刑期(半羁押),还有必要性审查

?考点29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对比★★★

取保候审期限:12个月。

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及时到案;4.不得扰证;5.不得毁证;6.X。

监视居住期限:6个月。

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及时到案;4.不得扰证;5.不得毁证;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考点30 刑事拘留(2/1) ★★★

检察院决定的拘留情形: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拘留24小时内三件事:1.送看;2.通知(危/恐例外);3.讯问。

拘留期限:公安:3+7/ 7+7/ 30+7(流/结/多)。

检察院:7+7/ 7+10。

?考点31 逮捕(2/1)★★★★

逮捕三要件:证据、刑罚、危险。

【陷阱点拨】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批捕应讯问: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中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听取(未成年、审查起诉应当听)。

公安对不批的救济:复议、复核。

批捕的执行:24小时内通知、24小时内讯问(谁想补,谁通知、谁讯问)。

逮捕应变更:量刑非羁押/刑期折抵完/超期羁押。

特殊对象逮捕:

人大代表:同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

外国人:危、交、难”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一般只需要批捕后找上级备案。

自侦案件:(省级以下)市、县检察院报上一级审查决定。

?考点32 附带民诉★★★

前提条件: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并不以最终被定罪为前提)。

《刑诉解释》第160条,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因犯罪造成的实际必然的物质损失。

消极范围:盗窃、侵占、诈骗型犯罪、死亡赔偿金、奖金、公权力侵权。

提起的期间:立案后及时提起。

二审期间提起的,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提起的,经公、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缺席后果:

原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考点33 期间的特殊计算★★★

恢复计算:1.当事人申请;2.正当事由;3.障碍消除后5日内及时申请;4.法院裁定。

重新计算: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不计入的期间:1.身份不明;2.精神病鉴定期间;3.中止审理期间;4.二审检察院阅卷时间。

?考点34 立案★★

立案的启动:1.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接发现;2. 报案、控告、举报。

立案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陷阱:嫌疑人跑了?死了?)

立案监督:

检察院:先要求公安7日内说理,理不成立后通知15内立案。(有先后顺序)

被害人:可找公安复议、可找检察院申诉、可找法院自诉。(无先后顺序)

?考点35 讯问犯罪嫌疑人★★★★

地点:不需羁押:所在市县指定地点或其住所和现场;拘留逮捕: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时间:拘留逮捕:24小时以内讯问;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12小时,特别重大、复杂,不得超过24小时。

应当录音录像:无期死刑/职务犯罪。

特殊对象:

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

?考点36 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地点: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方法: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特殊对象:

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聋哑人:应当找个懂手语的人。

?考点37 人身检查与搜查★★

人身检查:活体。

1. 检查妇女的身体(女性工作人员、医师)。

2.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

搜查:场所、物品、人身。

1. 搜查妇女的身体(女工作人员)

2.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此处有例外)(拘传证无例外)

【注意】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考点38 技术侦查措施★★★★

主体控制: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国安)、检察院;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国安)。

案件控制:公安机关:危、恐、黑、毒、严;检察院:重大贪污贿赂、利用职权侵犯人身权重大犯罪。

批准执行:严格审批,3个月有效,每次延长不超3个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证据使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批捕阶段: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审查起诉阶段:

退回补充:退回侦查机关或部门、最多两次每次1个月、补侦后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自行侦查:无次数限制。

审判阶段:检察院建议、退回检察院、最多两次每次1个月、重新计算审判期限。

【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考点40 审查起诉★★

材料不齐:要求公安3日内补送。

无管辖权:移送,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同案犯在逃:应当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遗漏同案犯: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可以直接公诉。

发现新犯罪:二次补侦后,发现新的犯罪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没有犯罪:不起诉。

【陷阱点拨】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陷阱点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本规则第401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考点41 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无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15条的情形

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

存疑不起诉:一次补侦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次补侦后,应当不起诉。

?考点42 对不起诉的救济★★★★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自侦案件不可)。

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自诉(附条件不起诉不可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考点43 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绝对不能,商业秘密申请可以不公开。

直接言词原则:亲自面对、口头陈述。

集中审理原则:人不换、事不断。

?考点44 审判组织★★★

独任庭:仅存在于3年以下的简易程序中(其他程序都是合议庭)。

合议庭:一审“可有”陪审员。

审委会:死、抗“应当”。

应当受理:《六机关规定》第25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特殊退回:管辖错、人不在、无新证再起诉、15条第2~6项。

【陷阱点拨】身份不明不影响,材料不足通知补送。

?考点46 裁判结果★★★

有罪判决: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A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A罪→判决A罪。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A罪(同一事实)法院认定B罪→判决B罪。

无罪判决:

1.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

2.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疑罪从无)。

不负刑事责任:

1. 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犯罪时)。

2.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犯罪时)。

?考点47 审判中特殊问题★★

公诉案件撤诉:无罪、无责方可撤诉。

自诉案件撤诉:只要自愿就能撤诉。

【考点提示】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法院发现新事实:“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陷阱点拨】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法院针对同一指控犯罪事实有罪名变更权。

检察院发现漏人、漏罪:

1. 发现遗漏的同案犯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2. 身份或事实与指控不符,或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可以变更起诉。

法院发现自首立功材料的处理: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考点48 单位犯罪★★

问题一:谁做代表人?

1. 首选“老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 不然“其他”(单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或职工)

问题二:代表人不出庭怎么办?

“老大”:不肯来(拘传)、来不了(换人)

“其他”:不来就换人

问题三:遗漏单位当事人?

1. 单位犯罪,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2.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四:单位财产的处理?

违法: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合法: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合法财产。

问题五:单位变更、消灭的处理?

被告单位没了:对单位免除责任,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被告单位变了: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考点49 延期、中止、终止★★★

决定延期审理:新证、补侦、回避。

裁定中止审理:他(被告人)跑了、他(被告人、自诉人)“疯”了。

裁定终止审理: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考点50 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 可以调解(公转自除外)

2. 可以反诉(公转自除外)

3.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4. 可以和解与撤诉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5. 审理期限比较特殊:未羁押的6个月;已羁押的2+1+3+X。

6. 自诉案件的可分性(不可反悔)

?考点51 简易程序的范围★★★

积极范围:清楚、认罪、同意。

消极范围: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

?考点52 简易程序的特点★★

1. 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 审判组织特殊:三年以下可独任可合议;三年以上必须合议。

3. 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4. 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5. 法庭审理程序简便(最后陈述不能省)。

6. 审理期限较短:三年以下20天,三年以上1个半月

7.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考点53 上诉VS二审抗诉★★

主体:

上诉:1.所有当事人(除被害人);2.被告人的近亲属、辩护人经过被告人同意。

抗诉:一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理由:上诉:不需要;抗诉:一审裁判确有错误。

形式:上诉:书面或口头;抗诉:书面。

途径:上诉状可以提交原级法院、也可以提交上级法院。抗诉书只能提交原审法院。

?考点54 上诉和抗诉的撤回★★

上诉期满前:要求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

【考点提示】是否再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有错不让撤)

【关联法条】《刑诉法解释》305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考点55 上诉不加刑原则★★★★★

对谁加刑?被上、被抗可加刑。

何为加刑?刑期、刑种、方法;可以改罪名。

不能加刑怎么办?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考点56 二审特殊情况之处理★★★

必须开庭案件:抗、死、事实证据。

共同犯罪案件:共犯死亡终止审理/同案犯依然全面审查/共犯可能不出庭

自诉案件二审:

二审的反诉:二审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

二审的调解:可以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二审的和解:自行和解的,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

附民诉讼二审:分开生效;全面审查、生效部分有错用审监纠错;刑能带民,民不带刑、新增请求或反诉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考点57 二审裁判结果★★★

没有错误→维持;

法律、量刑错→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程序违法→应当发回。

?考点58 中院判死刑后续程序★★★

中院(上诉)→高院二审→不死/死刑(上报)→最高院核准

中院(上报)→高院复核→(上报)→最高院核准

?考点59 死刑核准结果★★★

没错→核准死刑;

见错(事实不清/量刑错误/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1/N不该死→判决改判。

?考点60 死缓核准结果★★★

没有错误→核准;

法律、量刑错(不加刑)→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可以改判/可以发回;

程序违法→应当发回。

?考点61 再审的启动机关★★★

法院启动: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

检察院启动:再审抗诉(上抗下)。

?考点62 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略)

?考点63 再审的程序★★

再审的程序: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裁判,可以上诉、抗诉)

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不能上诉)

再审对执行的影响: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再审的强制措施:谁启动,谁决定。

?考点64 执行的主体★★★

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监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公安: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考点65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

执行主体: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代为执行。

没收对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赃款赃物: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清偿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⑴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⑵退赔被害人的损失;⑶③其他民事债务;⑷罚金;⑸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⑴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考点66 监外执行★★

对象: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特殊情形下无期徒刑)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无期徒刑的罪犯,此情形也可以监外执行);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危险、自伤自残的,不得保外就医)。

决定:

执行前: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执行中: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督:

对意见的监督: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接到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考点67 减刑、假释★★★

审判组织: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通知的对象: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书面审理的程序: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法院的监督: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检察院的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考点68 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

应当强制辩护: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逮捕措施特别:疑、面、违、难、幼、聋、傻“应当”讯问;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少年法庭:犯罪未满18,立案未满20。

特殊讯问规则:“应当”通知法代或者合适的成年人。

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未满18;五年以下。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一年以下、符合起诉条件、悔过、“可以”。

【陷阱点拨】听取公安、被害人意见,不等于要其同意。公安可以复议复核。被害人能申诉不能起诉。被不起诉人有异议,应当起诉。

【考点提示】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自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计算,自考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恢复计算。

【考点提示】考验期满两种结果:听话就应当不起诉,不听话(违规、犯罪)就应当起诉。

?考点69 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和解范围:民间纠纷三年下,渎职外过失七年下。

和解结局:

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建议。

审查阶段: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从宽处理。

和解协议:1. 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盖法院印章;2.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3. 全部履行后,当事人反悔的,法院不支持,但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考点7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适用条件:人没了,钱还在(贪/恐通缉1年,一般案件死亡)

申请程序:

1. 公安只是向检察院提建议书。

2.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陷阱点拨】审查公安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的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并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管辖法院: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公告期为6个月。

【陷阱点拨】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法院的裁定:没收或驳回。

救济的办法:上诉与抗诉。

程序转化:

诉讼程序中:跑了(中止)死了(终止),检察院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没收程序中: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检察院向原法院提起公诉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没收裁定生效后的处理:1.人到案起诉他,没错就维持,有错就撤销;2.人没了只能再审纠错了。

?考点71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适用条件:犯罪时精神病、审判时依然有暴力危险的精神病

启动方式:

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陷阱点拨】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法院: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法院管辖:行为地基层管辖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

【考点提示】应当组成合议庭,原则上开庭审理。

强制要求: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没诉讼代理人的,强制法援。法院处理结果: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救济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新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一一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一一历史一一基本原则一一基础理论一一基本制度一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一一侦查一一起诉一一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2018刑诉法修改条款新旧对照表

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 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 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一) 关键词:刑法;司法解释;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实践依据 内容提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司法解释在我国被单列为一种权力,一种相对于法律制定权、法律实施权和决定权的权力,一种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规定的权力。1]220而有权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我国刑法学界不断有人对其提出诘难。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通过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全国通行的司法解释,貌似可以满足“统一司法”的目标,但其初衷是否能够实现,大可质疑。因为:(1)司法解释既然要统一全国的司法活动,就必然具有抽象性、普遍性,这种解释就具有立法的性质,导致司法权和立法权关系混淆,司法解释随时有冲击罪刑法定原则的可能。(2)司法解释必然缺乏针对性,仍然需要进一步解释。(3)司法解释的存在会抑制法官自身探索刑法学真谛的冲动,使得法官的独立裁判显得多余。(4)司法解释会使理论探讨的价值大打折扣,对于刑法学理论发展并无好处。2]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不仅是必要的、不可替代的,而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长期存在。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 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就是解决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问题。在刑法理论发展史上,对于是否有必要对刑法进行解释的问题,曾经是一个极富争议性的话题。 在奉行绝对的严格规则主义时代,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出发,反对法官解释法律。他们强调法官必须以法律的文字作为审案定谳的唯一根据,严格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他们认为,“在共和国里,政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法官“就有可能对法律做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3]主张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刑事古典学派,更是绝对禁止法官对刑法进行解释。被誉为“刑法之父”的贝卡里亚对此曾有过非常精辟的论述:“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4]10“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律的精神需要探寻’,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4]12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由于“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所以,“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4]13刑事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费尔巴哈也竭力主张,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拘束;法官的事务应当仅仅在于对于现实的个案以法律规定的文字加以比较。正因为如此,他甚至还禁止人们对他起草的《巴伐利亚刑法典》进行解释。5]144 然而“,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在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

最新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法、民诉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样,在司法考试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纵观2002—2011连续九年司法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试题,其分值一般在75分左右,占司法考试总分的十分之一以上;其难易程度既保持了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又有一定的变化。而今年刑诉法的修改,又将其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向前推进了一步,法律教育网小编与您一起解读新刑诉法,与您一起过司考。 精彩链接: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辩护人的地位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刑事辩护的种类 司考新刑诉法全解读:回避的对象和理由 一、诉讼代理人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5项:“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二、委托代理的时间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检察院和法院的告知义务 《刑诉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代理和辩护有4点相同 1、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范围相同 2、人数相同 3、法院和检察院承担的责任相同,3日内告知 4、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的权利相同 四、代理和辩护的不同点 1、主要是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代理,受委托人委托授权的约束;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法律||教育网 2、开始的时间不同 五、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产生,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3、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单位人民团体推荐的人、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被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程序启动),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所进行的诉讼代理活动不得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例1】(2011-2-6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管辖 第二章回避 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证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十九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死刑的执行 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 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 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 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开庭准备 第三节审判 第四节执行 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四章附则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刑诉法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11届第55号 ?【颁布时间】2012-3-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8e3440149.html,/politics/2012lh/2012-03/17/c_111667772.htm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鉴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九节通缉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诉案件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这些年来,国家发布法律的速度明显加快了,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如果没有一本与时俱进的工具书,那工作会步步维艰。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推荐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含规章及法律解释) (2020年版)》(98元),小编每年买一本,因为天天都需要看。建议大家买一本,然后每年将新出的法律打印出来加进去,也可以用好多年。一线执法,必须要有一本最新最全面的工具书。 公安法律法规全书总目录一、综合(1)二、行政处罚(41)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53) 1.综合(53) 2.犯罪侦查(93) 3.刑罚执行(179)四、治安管理(194) 1.综合(194) 2.公共秩序管理(210) 3.社会管理(224) 4.保安服务管理(253)五、户籍管理(270)六、道路交通管理(280) 1.综合(280) 2.车辆管理(315) 3.交通事故(340)七、出入境和边防管理(359)八、危险品和特种行业管理(396)九、禁毒管理(432)十、信息安全管理(467)十一、扫黑除恶(494)十二、警用装备(505)十三、监督救济(516)附录(60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法律法规全书目录目录编者按:本目录中的时间为法律文件的公布时间或最后一次修正、修订公布时间。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4月

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2017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10月1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6月1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2018年12月19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2014年4月30日)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2015年7月22日)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2014年6月29日) 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 拘留所条例(2012年2月23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2016年11月16日)三、犯罪侦查与刑罚执行 1.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2018年10月26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9月13日) 2.犯罪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11月24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12月27日)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2006年1月27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15年10月22日)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7月12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的通知(2004年

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法院是我国公民可以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应该是公平公正,不因为对方的身份是怎样的就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影响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法院存在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我国刑诉法227条正是对法院审判的相关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这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违反了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都在这里面包含。这也给法律留下了一个口子,避免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具体而导致现实问题。 二、刑事诉讼主要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刑诉法全文2020

刑诉法全文2020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解读新刑诉法

卞建林解读新刑诉法 2012.3.17 编者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便于广大群众以及司法实务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决定》精神,本报开设“…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专家解读”专栏,约请参与刑诉法修改起草论证工作的诉讼法学专家对《决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改。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为此,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刑法司法解释汇编(一)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三)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e3440149.html, 新刑诉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作者:张米兰 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要 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总则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财产、诉讼等权利的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对宪法及人权保障条约的重要呼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等制度为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本文旨在讨论新诉讼法中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人权保障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刑讯逼供一直长期存在,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甚至对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科以刑责,但仍屡禁不止。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不仅有沉默权制度缺失等制度层面的原因,还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例如“有罪推定”的传统断案意识。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录音录像制度等规定,为遏制刑讯逼供、保障被告人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第7项规定:“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这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反对自证其罪”原则,之后据此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即著名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该权利的确定源自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其与同期的几例案件一起确立了影响美国司法制度深远的沉默权制度,而今年恰好是“米兰达权利”诞生的第五十周年。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确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具有明显的作用。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新刑诉法已经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则。新刑诉法第50条中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表述,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禁绝态度,另一方面也是为实现与国际公约对接,即上文所提到的公约。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刑事诉讼法是诉讼制度完善的一大突破,它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同时也是现代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所公认的原则之一,保障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程序规则在此基础上得以建立,并为今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新刑诉法试题及答案(2)

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题正误,在题后的括号里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共20题,每题0.5分,总分10分) 1、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3、刘某到某公司办公室行窃,紧张之余将一本写有其名字的小说书遗留在办公室内。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了小说书,该小说书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中应作为物证使用。() 4、刑事诉讼活动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不能作证人。() 5、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公安司法人员一样适用回避制度。() 6、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8、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被监听。() 9、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排除以及是否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0、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调取。()

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陈为钢肖亮 来源:《东方法学》 2013年第2期 内容摘要: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还通过增设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维护被害人的经济权益,但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获得法律帮助权、诉讼代理人的介入时间及其阅卷权等关键性权利的限制和缺失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而且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倾斜,进一步造成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保障失衡。新刑诉法首创的上述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可能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经济权益。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通过法律框架内的机制完善和制度创新加以解决。 关键词:新刑诉法 96刑诉法被害人权益机制完善制度创新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确立了人权保障原则,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为此新刑诉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还通过增设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设计来维护被害人的经济权益。但从总体上看,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进一步造成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失衡,新刑诉法首创的上述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经济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本文拟从新刑诉法对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不足之处以及完善建议三个层面就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权益展开深入探讨。 一、新刑诉法关于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一)增加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96刑诉法)的基础上,更多地赋予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诉讼的权利,主要表现为: 1.赋予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及相应的复议权 96刑诉法确立了被害人对于参与案件办理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法庭审理的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具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还有权申请复议。但上述规定只赋予被害人本人具有申请回避权和复议权,这意味着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其行使上述权利。为了使被害人更好地行使上述权利,新刑诉法增加规定诉讼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2.赋予被害人向检察院陈述意见的权利 根据96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否听取了意见是难以审查的,这一规定往往流于形式。为保障被害人的上述权利,新刑诉法增加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必须记录在案,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书面意见的,必须附卷。 3.赋予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96刑诉法确立的被害人参与法庭审理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新刑诉法还进一步赋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有权申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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