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查报告

附件2:自查报告

**公司自查报告

二〇一八年月

**公司自查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业务运营情况

第三部分整改及合规情况

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等;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微信公众号、微博、APP名称、网站及APP上线日期、信息系统软硬件设备和系统数据所在地等。

需提交的材料:网贷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最新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平台信息系统定级备案证明文件。

(二)治理架构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为法人股东,需穿透至自然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机构出资的国有企业)、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如有股权代持情况请予以详细说明)、公司内部各部门职责分工及负责人信息。

需提交的材料:公司全体员工名单;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包括履历表、职责分工、相关资质证明、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1月至今的工资总额证明(如任职时间晚于2016年1月,则提供任职至今的工资总额证明);

公司成立以来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信息。

表1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自

然人为身份

证号)

注册地

区(自

然人为

住址)

认缴

出资

占比

认缴

出资

实缴

出资

入股

时间

及退

出时

累计

分红

金额

股东

1:

股东

2:

股东

3:

……

表2 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担任职务实际控制人

董事1

董事2

董事3

……

监事1

监事2

监事3

……

高管1

高管2

高管3

……

(三)关联机构信息

1.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对外投资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出资金额/目前持股比例/主要往来业务)

2.其他关联机构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关联关系类型/主要往来业务,关联关系定义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相关规定)

3.上述关联机构在平台融资情况

表3 关联机构融资情况

企业名称实际控制人注册地与平台关系

通过平台融资余额(单位:万元,时间:2018年8月31日)

关联机构1 关联机构2 关联机构3

4.目前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机构情况

包括合作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址、主要经营地、负责人、联系方式、主要合作内容等。

需提交的材料:公司与所有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

5.分支机构情况

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员工人数、业务范围等。

(四)资金存管情况及财务信息

详细说明网贷资金存管落实情况,是否全部存量业务均已实现存管,以图示方式说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存管银行、支付机构间的资金划转路径等。

需提交的材料:

(1)网贷机构与资金存管银行及签订的存管协议及开户证明;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全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

(2)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账户明细清单。

(3)资金存管银行定期提供的网贷资金存管报告。

(4)网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全部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流水信息(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电子版)(5)公司2015、2016、2017年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2018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表4 银行账户情况

开户机构名称账号开户行账户性质(存管

账户/基本账户

/一般账户)

账户余额

(单位:万

元,时间:

2018年8

月31日)

账户1

账户2

账户3

第二部分业务运营情况

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等;平台上各类产品介绍,包括散标、集合标、自动投标、债权转让等;公司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

需提交的材料:

(1)平台上所有合同协议文本模板,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授权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

(2)截至2018年8月31日有余额的平台撮合借贷业务明细台账(模板见附件3、附件4)。

(3)截至2018年8月31日全部逾期借款项目明细台账(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名称、身份证号/工商注册编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日期、到期日、逾期本金金额、平台代偿金额等。

表5 平台运营总体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

出借人累计出借总额

(万元)

出借人累计出借笔数

(笔)

出借人当前出借余额

(万元)

出借人当前出借笔数

(笔)

当前出借人数量(人)

当前借款人数量(人)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

额(万元)

前十大借款人待还金

额占比(%)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

金额(万元)

最大单一借款人待还

金额占比(%)

关联关系借贷余额

(万元)

关联关系借贷笔数

(笔)

平均借款额度(万元)

平均借款期限(月)

平均投资额度(万元)

平均投资期限(月)

逾期金额(万元)

逾期笔数(笔)

逾期90天(不含)以

上金额(万元)

逾期90天(不含)以

上笔数(笔)

累计代偿金额(万元)

累计代偿笔数(笔)

注:1.相关指标说明参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2.本期末指2018年8月末,下同

表6 平台累计撮合借贷规模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

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项目本金

总和(不含平台撮合形成债权

的内部转让)

累计撮合完成的借款交易笔数

总和

每笔平均借款金额(累计撮合

完成的借款项目本金总和/对

应借款项目笔数)

个人每笔平均借款金额

企业每笔平均借款金额

注:借款金额单位为万元。

表7 线下业务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

分支机构、线下门店数量

线下交易形成的借款余额

注:1.如有分支机构、线下门店,应分别具体说明所从事的业务内容。

2.线下交易包括未通过平台、而是以线下方式完成的撮合交易,以及直接或

间接在线下获取出借人后通过平台完成的撮合交易。

表8 借款成本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

利率

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平均年化

利率(待偿借款项目年化利率之和/对

应借款项目笔数)

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最高年化

综合资金成本率(将利息、平台及其

合作方向借款人收取的各类费用及逾

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

其他费用等均计算在内,下同)

平台撮合的待偿借款项目的平均年化

综合资金成本率(待偿借款项目年化

综合资金成本率之和/对应借款项目

笔数)

表9 资金投向分布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末

借款余额(万元)占比(%)

借款余额

(万元)

占比(%)

借款余额

(万元)

占比(%)

企业

个人(包括个体

工商户)

借款用途1:

借款用途2:

借款用途3:

借款用途4:

无指定用途借款

(含企业、个人)

表10 借款按担保方式分布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

借款余额占比(%)借款余额占比(%)借款余额占比(%)

1、信用借款

2、保证担保借款

(1)信用保证保险借

(2)融资性担保公司

担保借款

(3)其他第三方保证

担保借款

3、附担保物借款

(1)抵押担保借款

(2)质押担保借款

合计

注: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以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

表11 前十大借款人情况

序号名称(企业为

注册名称,自

然人为姓名)

证件号码(企业

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自然人

为身份证号码)

地区(企业为

注册地,自然

人为身份证

住址)

借款余额

(万元)

到期日

1

2

3

……

注:数据统计截止期限为2018年8月31日

表12 前十大出借人情况

序号名称(企业为

注册名称,自

然人为姓名)

证件号码(企业

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自然人

为身份证号码)

地区(企业为

注册地,自然

人为身份证

住址)

出借余额

(万元)

到期日

1

2

3

……

注:数据统计截止期限为2018年8月31日

表13 逾期借款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

逾期借款本金余额(万元,下同)

其中:企业逾期借款本金余额

企业逾期借款笔数

个人逾期借款本金余额

个人逾期借款笔数

表14 逾期借款担保方式及期限分布情况

逾期1-30天逾期31-89天逾期90天及以上合计

信用借款

保证担保借款

抵押担保借款

质押担保借款

合计

注:1. 本表填写本金发生逾期的借款情况,单位为万元。

2.分期还款的借款项目,某期本金发生逾期,则该笔借款项目本期未偿还

本金计入逾期借款本金。

3.如果有多重担保的情况,担保效力最高的担保方式作为划分依据。

表15 平台代偿情况

2017年同期数期间增加期间追回本期末数

累计代偿金额(扣除

己追偿部分,下同)

累计代偿笔数

注:1. 代偿指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等原因,由第三方(网贷机构或其合作方、关联方)代为偿还。

2. 期间增加与期间追回指的是2017年同期至本期末的时间段内增加与追

回金额。

表16 债权转让情况

本期末2017年同期2017年年末平台出借人之间一对一债权转让余额

平台出借人之间一对多债权转让余额

平台限制债权转让次数(如有)的

债权转让余额

同一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最高次数

同一债权在出借人之间转让的平均次数

第三部分整改及合规情况

1.前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需提供各类违规业

务明细清单)、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过程、逐笔说明违规

业务化解完成的时间。

2.逐条对照表格内容填写自查结果。自查结果包括当前

是否存在该问题,如有,请说明整改计划及预计完成时间。

序号存在主要问题项目号问题涉及具体情况法律依据自查结果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

自身融资

1

以自身名义在网贷机构平台上融资。网贷机构或其关

联方通过虚构借款主体或使用可以控制的账户在本

网贷机构平台进行融资,虚构借款用途,最终将该部

分借款资金交由网贷机构或其关联方使用。

《网络借

贷信息中

介机构业

务活动管

理暂行办

法》(以下

简称《暂行

办法》)第

三条、第十

条(一)等

相关规定2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

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

机构上融资,网贷机构未按要求对上述融资行为进行

信息披露,或融资行为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二)直接或间接接

受、归集出借人

资金

3 在没有具体项目的情况下先行归集出借人资金。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二)、第

二十八等

相关规定4

以机构账户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情形,如借贷资金

划转时需先通过机构自有账户归集后再进行进一步

划转等情形。

5

通过第三方(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银行账户接受、

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

借人提供担保或

承诺保本保息

6

直接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

相关合同协议中承诺由网贷机构自身保本保息、代偿

逾期债权、回购债权等。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三)等相

关规定

7

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包括在官网、APP等对外宣传及

相关合同协议中表示设立风险准备金、备付金、客户

质保款等各类客户风险保障机制。

(四)自行或委托、授

权第三方在互联

网、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等电子

渠道以外的物理

场所进行宣传或

推介融资项目

8

通过线下网点自行推介项目、获取资金,委托第三方

在线下推介项目、获取资金。《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四)、第

十六条等

相关规定9

在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如线下门店、楼宇、地

铁)开展资金端、资产端产品宣传等所有宣传行为,

依托线下门店开展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

押管理等风险管理以外的经营行为。

10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业务宣传或推介融

资项目。

(五)违规发放贷款11 网贷机构运营企业直接发放贷款或网贷机构通过其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发放贷款。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五)等相

关规定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

限进行拆分(期

限错配)

12

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借期限不匹配、不对

应,包括长期借款被拆分成多个短期借款,或多个短

期借款搭配成长期借款。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六)等相

关规定

13

向出借人提供各类定期产品或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

时提取、包括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

期退出的定期产品(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和出借人出

借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标明持满一定时间方可转让、同时已充分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由出借人事先书面确认的除外)。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

金融产品募集资

金,代销银行理

财、券商资管、

基金、保险或信

托产品等金融产

14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或在官网等渠道以“理财”

名义进行宣传,或网贷机构相关合同协议是购买理财

而非借贷合同。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七)等相

关规定

15

网贷机构撮合交易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

目,或者出借人仅能获取债权清单、未与借款人逐一

签订电子合同。

16

代销各类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基金产品、

券商资管产品等。

17

未经许可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未经许可为其

它机构的金融产品开放链接端口、进行广告宣传。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

化或实现以打包

资产、证券化资

产、信托资产、

基金份额等形式

的债权转让行为

18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

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

19

资产端对接各类地方交易场所的产品,或将网贷机构

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

20

持有(控制)5%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

与网贷机构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在网贷

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即通过“超级放款人”出借资

金后在网贷机构上进行债权转让)。

21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出借人债权转让完成后,网

贷机构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22 网贷机构承接转让债权、债权转让完成后,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开展可以调整原始收益率的债权转让业务、开展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质押的“净值标”借款业务。

(九)除相关规定允许

外,与其他机构

投资、代理销售、

经纪等业务进行

任何形式的混

合、捆绑、代理

23

商品和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其他金融产

品、服务与网贷机构撮合借贷产品捆绑销售。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九)等相

关规定

(十)虚构、夸大融资

项目的真实性、

收益前景,隐瞒

融资项目的瑕疵

及风险,以歧义

性语言或其他欺

骗性手段等进行

虚假片面宣传或

促销等,捏造、

散布虚假信息或

不完整信息损害

他人商业信誉,

误导出借人或借

款人

24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虚构(如虚构与

第三方机构的业务合作等)。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十)等相

关规定

25

对融资项目或网贷机构经营信息进行夸大宣传、隐瞒

瑕疵及风险(如夸大累计交易金额、借贷余额、出借

人数等业务数据,或将与第三方机构的一般业务往来

夸大为全面业务合作等)。

26

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

低”等误导性用语,或通过与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

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等方式误导出借人。

27

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

传或促销等。

28 通过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方式误导公众或出借人。

29 捏造、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

资股票、场外配

资、期货合约、

结构化产品及其

他衍生品等高风

险的融资提供信

息中介服务

30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

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

服务。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十一)等

相关规定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

业务

31

发售股权众筹产品或以“股权众筹”名义开展业务宣

传、推介等。

《暂行办

法》第三

条、第十条

(十二)等

相关规定

(十三)未对融资项目的

真实性、合法性

及其信用风险等

情况进行审核、

评价、分类

32

未制定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险等

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或相关制

度、措施不健全。

《暂行办

法》第九条

(一)、

(二)等相

关规定

33

未实际执行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信用风

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分类的制度、措施。

(十四)未采取措施防范

欺诈行为

34

未制定防范欺诈的制度、措施或未实际执行已经制定

的防范欺诈制度、措施。

按照《暂行

办法》第九

条(三)规

35

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未能依

法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十五)未履行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规定

36

未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制度、

措施。

按照《暂行

办法》第九

条(七)规

37 未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未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依法保存。

(十六)未落实客户实名

注册要求

38 未要求或未严格执行出借人、借款人实名注册要求。

《暂行办

法》第十一

条等相关

规定

(十七)违反借贷金额应

当小额分散的要

39

网贷机构仍存在2016年8月24日后新增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余额超限额的情形。

《暂行办

法》第十七

条等相关

规定

(十八)违反信息安全保

障相关管理要求

40

未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本机构进行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测评、或者未申请并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

门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

按照《暂行

办法》第十

八条规定

41

未建立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

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

42

未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

制度。

43

未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

等数据。

44

未能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信息安全评估,或未

接受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45

未能在成立两年之内建立或使用与自身业务规模相

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十九)未对单一融资项

目设置募集期

46

未对融资项目明确投标截止日或募集期超过20个工

作日。

《暂行办

法》第十九

条等相关规定

(二十)未按要求加强与

相关征信系统的

业务合作

47

未按要求及时接入有关征信系统并依法提供、查询和

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暂行办

法》第二十

一条等相

关规定

(二十一)电子签名、数字

认证不符合规定

48

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使用电子

签名、电子认证时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暂行办

法》第二十

二条等相

关规定

49

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时,未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

构进行定期评估以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

立性。

(二十二)未妥善保存网络

借贷业务活动数

据和资料

50 未制定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制度。

《暂行办

法》第二十

三条等相

关规定

51

未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

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未做好电子数据的备份。

52

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保存期限违反法律法

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

保存时间少于5年即灭失、损毁或销毁。

(二十三)未经出借人授权

代出借人行使决

53

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代出借人选择出借项目、

同意出借条件等(包括未经出借人书面明确授权开展

“自动投标”等业务)。

《暂行办

法》第二十

五条等相

关规定

(二十四)未对出借人进行

风险提示、尽职

评估、分类管理

54

未通过网贷机构APP、官方网站、相关合同协议、风

险揭示书等出借人可获取的渠道向其提示网贷风险

和禁止性行为

《暂行办

法》第九条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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