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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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 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15557—1995 服装术语

FZ/T01053—1998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纺织品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GB/T15557—1995中2.2)

3.3使用说明instructions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5.2.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5.2.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5.2.3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5.3产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5.4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材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准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5洗涤方法○1

5.5.1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5.5.2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的注解并列

5.5.3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6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明贮藏方法。

5.7产品使用期限

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5.8产品标准编号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5.9产品质量等级

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5.10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6 使用说明的形式

6.1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6.2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见3.4)。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

注在一张标签上。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6.3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用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6.4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7 使用说明的安放位置

7.1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7.2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7.3耐久性标签的位置

7.3.1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性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7.3.2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7.3.3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3.4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7.3.5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7.4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产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

7.4.1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

a)将标签或吊牌附着在织物卷包未端上;

b)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7.4.2绒线和缝纫线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7.4.3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7.4.4其他纺织产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

7.5特殊工艺产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8 基本要求

8.1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8.2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文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8.3使用说明由适当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

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注:

1.洗涤方法包括水洗、氯漂、熨烫、水洗后干燥和干洗等方法

附录A(标准的附录)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A1 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产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A2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A2.1 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通用名称,*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产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A2.2 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或称为“其他纤维”。A3 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分别标明产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他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A4 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产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A5 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绒含量和充绒量。

A6 由两处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消费者在选择和使用纺织品和服装时,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因此,了解使用说明,不仅可以帮助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还有助于消费者正确处理产品。

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对纺织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5.1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使用说明中标注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明确产品的生产责任者。当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现问题或受到损失时,可及时通过使用说明中标注的名称和地址找到产品的生产者,处理和解决产品质量纠纷。

2、产品名称

标准中第5.2条规定,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如无规定,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并不能单独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

有些不法商人常常会钻产品名称的空子来欺骗消费者,20世纪90年代末曾经风靡一时的“绵羊绒”产品就是典型的例子,不法商人利用羊绒制

品深受欢迎且价格高昂,“造”出了“绵羊绒”这种产品,欺骗了不少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本条的规定,受到质量监督部门的查处。

3、产品号型和规格

标准中第5.3条规定,纺织品的号型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产品号型和规格是消费者最关心的产品信息之一。本项标识可以帮助消费者做出有信息依据的合理选择,购买到符合其要求的产品。

4、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标准中第5.4条规定,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01053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纺织品的成分和含量是影响消费者选购的一大因素,因为不同的成分和含量会极大地影响穿着舒适性和使用性能。

5、洗涤方法

“应按GB/T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也就是说,洗涤方法必须采用GB/T8685《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中规范的图形符号,不能自行设计图形符号。如果要采用文字说明,也应在图形符号的基础上加注相应文字,并与对应的文字说明对应,不要自行给予定义进行解释。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如果产品需要用某些特殊处理,而GB/T8685中规定的图形符号不足以完全表达清楚时,可以文字叙述表达,使用简练的补充说明性短语来说明该方法。如:分开洗涤、反面洗涤、不可皂洗、不可甩干、不可搓洗等。

“干洗图形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在干洗图形符号的圆圈中加字母“A”表示可使用所有常规干洗剂;加字母“P”表示可使用部分(Part)干洗剂;而加字母“F”则表示可使用含氟干洗剂。

6、产品标准编号

标准中第5.8条规定“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标注的标准应是企业组织生产该产品时执行的标准。该标准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明示担保条件,说明产品符合该标准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标准也是技术监督部门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依据。

7、产品质量等级

标准中第5.9条规定“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等级应按所执行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并且要与产品使用说明上标注的产品标准编号一致。

8、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第5.10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检验证明是指生产者或

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等,为表明出厂的产品经过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说明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其形式常用的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企业可根据产品的特性或生产与包装物的特点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9、使用和贮藏条件的注意事项

标准中第5.6条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标贮藏方法”。

10、产品使用期限

标准中第5.7条规定“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本条是针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能的产品而规定的。普通的纺织品和服装一般对使用期限没有限制要求,没有必要标注此项。产品是否需要标注此项时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性能来决定。

11、使用说明的形式和位置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常用的形式有吊牌、耐久性标签、包装袋(盒)、使用说明书。一件产品的使用说明可采用一种形式或几种形式的组合。使用说明应易于被消费发现和查看,易于为消费者获得。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证其内容的一致性。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耐久性标签必须牢固地固定在产品上,这是强制性规定。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 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8685—1988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15557—1995服装术语 FZ/T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纺织品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GB/T15557—1995中 2.2) 3.3使用说明instructions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 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5. 3 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随着石化工业的迅猛发展,纺织服装材料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棉、麻、丝、毛等天然纤维,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在满足不同消费者对纺织品服装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广大消费者在如何辨别、使用以及保养商品方面面临新的难题,消费者在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商品时,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产品的使用说明。 不能仅仅将使用说明认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与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各个方面都有直接联系。如果没有使用说明,或者使用说明语焉不详甚至有误,并由此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生产和销售部门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反之,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如一件纯毛西服的使用说明明示只可干洗,而消费者水洗造成的变形等问题,生产和销售者就不用承担质量责任。因此,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作用可以表现为:帮助消费者或洗染业者正确处理产品;引导消费者合理选购产品;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质量监督部门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所以,世界各国政府部门对纺织品服装产品的使用说明都有明确规定,日本、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早已颁布有关法规,欧盟也推出了相应标准。我国质量监督部门也于1998年颁布实施了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强制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所以,凡是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国内销售’’的含义是指在国内市场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纺织品和服装,包括国产纺织品和服装,出111转内销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纺织品和服装。一般而言,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说明不符合该标准要求的产品。 我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对产品的十一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下面我们就对这十一个方面逐一介绍。 5.3.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以下简称《标准》)中第51条规定,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

纺织品服装贸易的整个流程

一、先对工艺单进行文字处理,翻译成中文。参照和对照往年的工艺单进行核对(主要指老客户),研究是否有新的变化或者是有不对的地方,着重看一下有无特殊要求,工艺单指示不明的地方要及时和客户沟通,如客户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按照订单常规操作要求处理。 对着工艺单进行逐项检查: (1)首先是主料,如面料的品种、纱支、结构、克重、颜色(特别注意特殊色,如麻灰); (2)辅料,包括拉链(是否特指,如YKK)、绳、扣、风眼、花边、松紧带、梭织布(应注意是否需要染色)、横机罗纹、主标、水洗标、吊牌、装饰牌等。对照工艺单认真研究绣花及其它处理方式,如面料丝光、水洗、扎染等(有关HTP订单中对应绣花方面没有详细的资料,甚至在最初打样时连印花颜色、印花尺寸也没有明确指示,客户只有一个要求:效果好就行。虽然客户把这个权利给了工厂,但也给工厂带来一定难度,要揣测客户的心态,自己要主动去创新设计一些东西。在这点上,应尽快适应客户的这种要求)。 二、认真研究完工艺单后,安排进行核价,即填写核价单,在填写核价单时一定要清晰、认真,经过谁手该把关的没把好关的要负首要责任;建议跟单员最好整理一份工厂面料、纱支、克重、幅宽一览表,以便以后核价遇到相同的面料时,可按固定的工艺去填制核价单,印绣花价格最好也有价格一览表。核实工艺单上客户要求的纱支、克重、幅宽或有关面料生产的生产难易度,主要是与染整厂沟通,落实确定后,明确面料有关资料,以便工艺人员核算用料时与染整厂核对面料幅宽、克重资料,注意面料的纱支与克重的对比,方便用料的核算。 工艺室人员进行有关工艺用量的计算,此时要对辅料情况(特别是百家好事客户对辅料一般都是指定厂家,要对辅料的价格进一步落实好,以免大货投产后出现价格上的差异)进行详细解说,问明客户哪些辅料属于客供及印花的种类及绣花线的种类,避免遗漏,客户有特殊要求的,更是需要特别说明。生产车间对照工艺单,进行生产量及加工费的计算,由于车间是参照工艺单进行计算,好多内容仅是“纸上谈兵”,因此有条件的尽可能提供样衣,对于工艺单上或是客户特别指示的,要一并详细告知(最好是书面)生产部门,以便尽可能核算准确。汇总资料,核算价格。由于核价员习惯于按照自己知道的资料进行核价,因此在客

纺织品和服装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来源

纺织品和服装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来源 纺织品中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纺织原料在种植过程中,为控制病虫害使用的杀虫剂、化肥、除草剂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服装上,会引起皮肤过敏、呼吸道疾病或其他中毒反应,甚至诱发癌症;二是在纺织品加工制造和后期的印染、后整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染料、氧化剂、催化剂、阻燃剂、增白荧光剂、树脂整理剂等多种化学物质,这些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使纺织品及服装再度蒙受污染。自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禁用偶氮染料法令以来,到目前为止,在纺织品和化学品领域中禁用和限制的化学物质有13类约300个。 下面对这13类化学物质作一个基本介绍。 除用1-EP6/0.311禁用偶氮染料 偶氮染料是指含一个或多个偶氮基(-N=N-)的芳香族化合物。偶氮染料是染料中非常重要的结构,属于该类结构的染料有几千种。经研究表明某些芳香胺对人体或动物具有致癌的作用或怀疑有致癌作用,因此各国的法规仅对会分解产生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进行禁止。德国最先颁布禁止生产和使用以联苯胺为代表的20种致癌芳香胺及可分解出这些芳香胺的染料的法令,规定进口商不得进口用这些染料加工的与人体接触的纺织品。随后,这一法令也被欧盟其它国家所使用。按照德国Bayer公司在1994年提出的禁用染料品种以及1999年德国VCI(德国化学工业协会)提出的禁用染料数据统计有146个,规定在纺织品上的致癌芳香胺的限值不超过30mg/kg,在染料中的致癌芳香胺的限定值不超过150mg/kg。 禁用染料在经印染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中都有可能存在。 2致敏性分散染料 致敏染料对皮肤有过敏性和刺激性,部分分散染料被认为易起过敏反应,如果该类染料长时间接触皮肤后,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在一些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中对这些染料进行了限制和禁用。目前受控的致敏性染料有20种,Oeko-tex对这20种染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这些染料均为分散染料。德国的《食品与消费品法》中对被证明有过敏反应的6种分散染料使用进行了限制。 分散染料主要用于合成纤维聚酯及其混纺产品的印染,有时也用于其他合成纤维如醋酯、聚酰胺的印染。 3致癌染料 致癌染料是指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目前已认定可致癌的染料有9种,Oeko-tex对这9种染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其中直接染料3种,分散染料3种,碱性染料2种,酸性染料1种。 4游离甲醛 甲醛是一种易挥发性化合物,通常用于纺织品防皱和防缩整理剂的合成试剂,生产上还用于固色剂、防水剂、柔软剂、粘合剂等中,涉及面非常广。甲醛还是一种刺激性化合物,易引起皮肤过敏反应和人体呼吸道等疾病。少量的甲醛会对人的眼晴、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作用,过量的甲醛会使粘膜和呼吸道严重发炎,也可导致皮炎。近期的研究还表明在蛋白质生物细胞中,已发现与甲醛反应的N-羟甲基化合物的代谢物呈现突变性,怀疑具有致癌性。 日本等国的服装环保标准都对甲醛做出了明确限制。日本规定:进口幼儿服装(I类产品)不得含有甲醛,进口成人内衣、睡衣、袜子(II类产品)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75mg/kg,成人外衣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0mg/kg。我国的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18401-2003)中也规定:婴幼儿用品(A类)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20mg/kg,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B类)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75mg/kg,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C类)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300mg/kg。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 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1范围 GB 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卫生部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合编译《化妆品成分国际命名(INCI)中文译名》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5296的本部分。 3.1化妆品cosmetics 以涂抹、洒、喷或其它类似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3.2标签labelling

粘贴或连接或印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和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书。 3.3销售包装sales packaging 以销售为目的,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消费者的包装。 3.4内装物contents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产品。 3.5展示面display panels 化妆品在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被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3.6可视面visible panels 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它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3.8保质期shelf life 在化妆品产品标准和标签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化妆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化妆品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标签中所规定的品质。 4标签的形式 根据化妆品的包装形状和/或体积,可以选择以下标签形式: a)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b)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c)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5基本原则 5.1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应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应正确。

国家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图形符号(洗衣标识)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 150 / DP 3758 / 5 《 150 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图形符号的建议》。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及其含义,为生产单位编制使用说明提供依据,向消费者和有关的社会服务部门提供使用说朋信息。 2 .引用标准 GB 3291 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纺织产品通用部分) 3 .术语 3 . 1 纺织品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地毯、袜子、台布等(见 GB 3291 一 1 . 1 . 3 条)。 3 . 2 水洗 将纺织品或服装置于水容器中进行洗涤。水洗包括下列操作:浸渍,预洗,常规洗涤(通常要加热,施加机械作用,添加洗涤剂)和冲洗。脱水,即在水洗过程中或结束时进行的甩干或拧干。水洗可以用机器也可以用手工进行。 3 . 3 氯漂 在水洗之前,水洗过程中或水洗之后,在水溶液中使用氯漂白剂以提高洁白度及去除污渍。 3 . 4 熨烫 使用适当的工具和设备,在纺织品或服装上进行熨烫,以恢复其形态和外观。 3 . 5 干洗 使用有机溶剂洗涤纺织品或服装,包括必要的去除污渍、冲洗、脱水、干澡.3 . 6 水洗后干燥 在水洗后,将纺织品或服装上残留的水分予以去除。不宜甩干或拧干的,可直接滴干。 4 .基本图形符号 4 . 1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图形符号有五项,见表 l 。 5 .图形符号的应用及要求 5 . 1 图形符号的放置 图形符号可以直接印刷或织造在纺织品上,也可以用织造、印刷或其他方法制作成标签,并根据需要以缝合、悬挂或粘贴的方式附着在纺织品、服装(包括装饰品、纽扣、拉链、衬里等)及其包装上。 5 . 2 图形符号的排列

GB 5296[1].4-2012纺织品和服装主要技术内容变化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2014-05-01实施)GB5296.4-2012与GB5296.4-199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不适用的产品范围 附录A所列产品不属于本部分的范围 增加了术语“消费品”, 消费品:为满足社会成员生活需要而销售的产品 修改了术语“纺织品”和“使用说明”的定义。 纺织品:以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为主要原料,经纺、织、染等加工工艺或再经缝制、复合等工艺而制成的产品,如纱线、织物及其制品。 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它可以用文件、词语、标志、符号、图表、图示以及听觉或视觉信息,采取单独或组合的方法表示。它们可以用于产品上[包括:设备操作器(键、钮)上的说明,设备操作中的电子显示说明]、包装上,也可作为随同文件或资料(如:活页资料、手册、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交付。 对各类产品的号型和规格的表示进行了细化 5.3产品号型或规格 5.3.1纱线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线密度、长度或重量等 5.3.2织物应至少标明产品的一种主要规格,例如:单位面积质量、密度或幅宽等。 5.3.3床上用品、围巾、毛巾、窗帘等制品应标明产品的主要规格,例如:长度、宽度、重量等。 5.3.4服装类产品宜按GB/T1335或GB/T6411表示服装号型的方式标明产品的适穿范围,针织类服装也可标明产品长度或产品围度等。 5.3.5袜子应标明袜号或适穿范围,连裤袜应标明所适穿的人体身高和臀围的范围。 5.3.6帽类产品应标明帽口的围度尺寸或尺寸范围 5.3.7手套应标明适用的手掌长度和宽度 5.3.8其他纺织品应根据产品的特征标明其号型或规格。 取消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 增加了产品安全类别(见5.7) 应根据GB18401标明产品的安全类别 6.2.1增加了“其余的内容宜采用耐久性标签以外的形式”规定 增加了团体定制产品的规定(见6.2.3) 6.2.3如果是团体定制且为非个人维护的产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取消了原附录A和附录B 增加了附录A“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增加了附录B“使用说明缺陷的判别”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的产品 含有纺织纤维的以下制品不属于本部分范围:纺织产品仅作为产品的部分或附件,没有必要标明纤维含量或维护方法的产品,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纺织相关产品,或不属于消费品范围的纺织品。例如: ——一次性使用的制品; ——座椅、沙发、床垫等软垫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

纺织品术语

https://www.360docs.net/doc/8e9724284.html,/?LANG=zh-cn fast colours 不褪色;色泽牢固 punch work 抽绣 embroidery 刺绣品 acetate fibre 醋酯纤维 hemp 大麻 damp proof 防潮 sanforizing, pre-shrunk 防缩 textiles 纺织品 crochet 钩编编织物 gloss, lustre 光泽 synthetic fibre 合成纤维 chemical fibre 化学纤维 jute 黄麻 gunny cloth (bag) 黄麻布(袋)mixture fabric, blend fabric 混纺织物woven fabric 机织织物 spun silk 绢丝 linen 麻织物 woolen fabrics 毛织物(品) cotton textiles 棉纺织品 cotton velvet 棉绒 cotton fabrics 棉织物(品)

non-crushable 耐绉的 viscose fibre 黏胶纤维matching, colour combinations 配色rayon fabrics 人造丝织物 artificial fiber 人造纤维 crewel work 绒线刺绣 mulberry silk 桑蚕丝, 家蚕丝 silk fabrics 丝织物 silk spinning 丝纺 linen cambric 手帕亚麻纱 plain 素色 figured silk 提花丝织物 jacquard 提花织物 applique embroidery 贴花刺绣discolourization 褪色 mesh fabric 网眼织物bondedfibre fabric 无纺织物embroidered fabric 绣花织物 flax 亚麻 linen yarn 亚麻纱 knitting 针织 knitwear 针织品

中国与东盟纺织品服装贸易分析

中国与东盟纺织品服装贸易分析 论文摘要: 中国是个出口大国,纺织品、陶瓷制品,小型消费品,食品,电器产品等是出口的支柱行业。就纺织品服装产业来说,中国虽然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但与此同时东盟国家的纺织品服装产业的贸易竞争力有逐渐加强的趋势。因此,中国与东盟各国应开展协议分工,在产业内部侧重发展不同的产品,各施所长,以合作代替竞争。 China is a major exporter of textiles, ceramics, small consumer goods, food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are the backbone of the export industry. On textile and apparel industry, although China has a clear competitive advantage, but at the same time ASEAN textile and apparel industry, trade competitiveness and gradually strengthening trend. Therefore, China and ASEAN countries should carry out the division of labor agreement, focu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fferent products in the industry, play to each strength then prefer cooperation to competition. 关键词: 中国东盟纺织品服装出口国际竞争力合作 正文: 多年来,我国的纺织品服装产业的发展一直引人注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化,纺织品服装产业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属于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纺织服装业在我国逐渐走向“衰弱”,而在与此相应的东南亚各国却得到了飞速发展。在中国和东盟积极筹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背景下,应认真分析我国与东盟主要国家纺织服装业对外贸易与双边贸易的现状,以及我国和东盟此行业的竞争关系,以提高我国纺织服装行业的竞争力并在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策略,以达到最终质的转变及双赢的目的。 一. 中国与东盟纺织品服装出口情况分析

消费品使用说明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5.1--1335.3--1997服装号型 GB 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 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 15557--1995服装术语 FZ/T 01053--1998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纺织品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 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GB/T 15557--1995中2.2) 3.3 使用说明instructions for 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 耐久性标签permanent 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 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 5296.1--1997中4.1)。 4.2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 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 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使用说明的内容 5.1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 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要点.doc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 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包括10个条款和1个附件。协定的最终目的是把纺织品和服装部门最终纳入关贸总协定,并规定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把纺织品、服装贸易全部纳人关贸总协定的过程,也称为一体化过程;②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施自由化的过程;③过渡期保障条款;④反规避条款;⑤设立纺织品监督局的规定;⑤协定所适用的产品范围在附录中列出。 (一)一般条款(第1条) 确定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的一般原则: 1.在纺织品和服装一体化的过渡时期内,协议对改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小供应方的市场准人的实质性增长作了规定,并使新参加方可能发展有商业价值的贸易机会; 2.在执行协议规定时,要体现产棉国的具体利益,对多种纤维协定成员方应予以特殊照顾; 3.鼓励协议各成员方进行持续的自动产业调整,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4.协议所适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以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的6位数字的纺织品和服装分类清单,作为过渡期内纳人关贸总协定的基础。

(二)过渡期条款(第2条) 是协议的中心内容之一,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通知条款 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各成员必须将其保持着的多种纤维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定中的一切数量限制详细通知纺织品监察局,凡未通过的限制应立即取消。 2.一体化比例 协议生效日(1995年1月1日)起,应将附件(指有关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范围的附件)所列产品的1990年总进口量的16%纳人1994年关贸总协定产品,这些产品应包括毛绦和纱、机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四个组中的第一组的产品,剩下的产品分三个阶段取消限制比例:a.在协议生效后的第37个月的第一天(1998年1月1日)将附件内占1990年总进口量不少于17%的产品纳人。b.在协议生效后的第85个月的第一天(2002年1月1日)将附件内占1990年总进口量不少于18%的产品纳人。C.在协议生效后的第121个月的第一天(2005年1月1日)全部纳人关贸总协定,届时所有按协议项下的限制均予取消。另外,实行限制的成员应提前1年将上述每个阶段的一体化产品清单详细通知纺织品监察局,以便转通过所有成员方。

纺织品、服装试题题库(07-01-24)

试题题库 1、选择题 1、《出口便服检验规程》中规定同件(套)内色差不低于 级、件 (套)之间不低于 级、箱与箱之间不低于 级。(B) A.4、4、3 B.4、3-4、3 C.4、3-4、2-3 D.3-4、 3、2-3 2、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的甲 醛含量要求为:(C) A. ≤10mg/kg B. ≤20mg/kg C. ≤75mg/kg D. ≤300mg/kg 3、对禁用偶氮染料最先提出明确要求的国家是:(A) A. 德国 B. 荷兰 C. 日本 D.美国 4、出口西服的外观检验标准为:(D) A.SN/T0555-1996 B.SN/T0556-1996 C.SN/T0556-2005 D.SN/T0555-2005 5、出口棉童裙的外观检验标准为:(C) A.SN/T0553-1996 B.SN/T0556-1996 C.SN/T0557-1996 D.SN/T0559-1996 6、在《出口便服检验规程》中,下列缺陷不属于A类缺陷的是:(C) A、掉扣、残扣 B 、对称部位偏差超过允许范围 C、钉扣不牢 D、面料丝不 顺直 7、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下列产品不属于A类产品的是(C)。 A 、婴儿睡衣 B、婴儿外衣 C、文胸 D、婴儿床上用品 8、美国规定了纺织品和成衣的最低防火要求,其中儿童睡衣要求布料 放在中等程度的火焰上(B),在火焰移开后,布料的燃烧必须熄灭。 A、2s B、3s C、4s D、5s 9、《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纺织产品中禁止使用能够 分解出(B)种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A、20 B、23 C、27 D、17 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禁用偶氮染料规定使用 GB/T17592.1方法检测,检出限为(A)mg/kg。 A、20 B、25 C、30 D、35 11、在下列织物组织中,不是三原组织是(C)。 A、平纹组织 B、缎纹组织 C、大提花组织 D、斜纹 组织 12、在《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B类产品耐水色牢度应在(B)级以上。 A、 2-3 B、 3 C、 3-4 D 、4

纺织品的分类

纺织品分类 1、按用途可分为衣着用纺织品、装饰用纺织品、工业用品三大类;①衣着用纺织品包括制作服装的各种纺织面料以及缝纫线、松紧带、领衬、里衬等各种纺织辅料和针织成衣、手套、袜子等。? ②装饰用纺织品在品种结构、织纹图案和配色等各方面较其他纺织品更要有突出的特点,也可以说是一种工艺美术品。可分为室内用品、床上用品和户外用品,包括家居布和餐厅浴洗室用品,如:地毯、沙发套、椅子、壁毯、贴布、像罩、纺品、窗帘、毛巾、茶巾、台布、手帕等;床上用品包括床罩、床单、被面、被套、毛毯、毛巾被、枕芯、被芯、枕套等。户外用品包括人造草坪等。? ③工业用纺织品使用范围广,品种很多,常见的有蓬盖布、枪炮衣、过滤布、筛网、路基布等。? 2、按生产方式不同分为线

类、带类、绳类、机织物、纺织布等六类:①线类:纺织纤维经纺纱加工而成纱,两根以上的纱捻合成线;②带类:窄幅或管状织物,称为带类;③绳类:多股线捻合而成绳;④机织物:采用经纬相交织造的织物称为机织物;⑤针织物:由纱线成圈相互串套而成的织物和直接成型的衣着用品为针织物;⑥无 纺布:不经传统纺织工艺,而由纤维铺网加工处理而形成的薄片纺织,称为无纺织布。??五、织物的经纱或纬纱? 各种织品都有长度和宽度,与布边平行的长度称为匹长,匹长的方向就为织物径向;与布边相垂直的长度称其幅宽,幅宽的方向为织物的纬向。在织布时,用于径向的纱为经纱,用于纬向的纱称为纬纱。??六、织物的缩水? 1、织物的缩水率? 织物的缩水率是指织物在 洗涤或浸水后,织物收缩的百分数。一般来说,缩水率最大织物是合成纤维及其混纺织品,其次是毛织品、麻织品,棉织品居中,缩水较大,而最大的是粘胶纤维、人造棉、人造毛类织品。 ? 2、织品产生缩水的因素: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 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5296.4-199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335.1~1335.3—1997 服装号型 GB5296.1—1997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GB/T8685—1988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图形符号 GB/T15557—1995 服装术语 FZ/T01053—1998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纺织品textiles

经过纺织、印染或复制等加工,可供直接使用,或需进一步加工的纺织工业产品的总称。如纱、线、绳、织物、毛巾、被单、毯、袜子、台布等。 3.2服装garments;clothing;apparel 穿于人体起保护和服饰作用的制品。(GB/T15557—1995中2.2) 3.3使用说明instructionsforuse 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标志等形式表达。 3.4耐久性标签permanentlabel 一直附着在产品本身上,并能承受该产品使用说明中规定的使用过程,保持字迹清楚易读的标签。 4 基本原则 4.1使用说明是交付产品的组成部分(见GB5296.1—1997中4.1) 4.2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4.3使用说明的所有内容应简明、准确、科学、通俗易懂。 4.4使用说明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 5 使用说明的内容 5.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2产品名称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一5296·6—2004家具使用说明新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4—1 O—01实施) 消费品使用说明第6部分:家具 1、范围 GB5296的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家具使用说明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应包括的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编制各类家具使用说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29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296.1—1997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3、基本要求 3.1出售的家具必须具备使用说明(标签、标牌、使用说明书等)。 3.2家具名称必须反应家具真实属性,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规定名称的家具,应使用家具行业的常用名称。 3.3使用说明必须明确说明家具用途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并根据家具的特点和需要给出结构、所用材料、性能、形式、规格和正确运输、安装、使用、保养的方法、要求及所需示图。详细内容见附录A。 3.4出售的家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使用说明必须对国家有关要求和指标给予说明,并对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实际含有的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等控制指标给予说明。 3.5家具所用材料、涂料含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但使用不当仍会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使用说明必须写明使用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内容。 4、使用说明提供的位置、方式和形式 根据运输和使用的需要,使用说明应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提供: ——印制在包装上; ——以标牌的形式安制在家具上; ——以说明书或标间的形式随同家具提供。 5、编制要求 5.1文字 5.1.1供给国内用户的家具必须提供中文使用说明。同时具有中文和外文说明的使用说明,中文标题要醒目、突出,中文说明必须置于外文前。 5.1.2出口家具必须提供销售地区官方语言文字编写的使用说明。当需要提供一种以上语种的使用说明时,各

化妆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规范

化妆品使用说明书的编制规范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日用化妆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原则和基本内容。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本标准适用于日用化妆品(包括类药化妆品),不适用于戏剧化妆品。 2 引用标准 GB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 3 术语 日用化妆品--用涂敷、揉擦、喷洒等不同方式涂加于人体面部、皮肤表面以及毛发等处,起保护、清洁、美化作用的一种产品(不包括牙膏、香皂)。 4 使用说明的形式 4.1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 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b. 使用说明书; c. 说明性标签。 4.2 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包装上的使用说明或使用说明书的形式。 4.3 当必须说明而在包装上或说明性标签上表达有困难时应另附使用说明书。 4.4 某些产品不便附使用说明时,应在销售点采用适当的使用说明形式,向消费者提供使用信息。 5 基本要求 5.1 化妆品出厂必须附使用说明。 5.2 明确地给出产品主要性能、用途及安全正确使用的方法。 5.3 如实介绍产品,不得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 5.4 使用说明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使用说明中的术语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或规定。 5.5 使用说明应清晰,版面大小要适当,如使用几种文字时,则每种文字要相互区分清楚。 6. 基本内容 6.1 商标、品名、生产许可证编号。 6.2 产品用途。 6.3 生产日期。 6.4 保质期。 6.5 生产厂名称及厂址。 6.6 容量或重量。 6.7 香型。 6.8 主要原料。 6.9 使用方法。 6.10 使用注意事项及安全警告。

6.11 产品存贮条件及方法。 7 基本内容的表示规则 7.1 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专利(部)、企业标准的名称,并与其实际内容相吻合。 7.2 产品用途 7.2 .1 根据需要编写产品用途, 7.2 .2 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其不适用的范围。 7.3 生产日期。化妆品使用说明中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标明方式为×年×月。 7.4 保质期。对于容易变质或含有药物成分等的特殊产品,必须标明保质期限。标明方式为“保质期×年”或“保质期×个月”。 7.5 主要原料 7.5.1 化妆品使用说明中必须标明主要原料成分,对于类药化妆品应标明主要药物成分。 7.5.2 对皮肤有刺激的限量使用的原料应标明其含量。 7.6 使用方法 7.6.1 根据需要给出正确的使用方法(包括使用顺序)。 7.6.2 对于某些具有新型包装的产品应标明打开包装方法。 7.7 注意事项及安全警告 7.7.1 某些使用中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及违反正确使用方法产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方法。 7.7.2 对某些可能因误用而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产品,应提出警告。 8 产品标准中有关使用说明的章节 在产品标准中应对使用说明所包括的必要项目作出规定,或直接引用本标准。 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化综合研究所、轻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北京日化三厂、上海日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纺织品与服装的保养

纺织品与服装的保养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服装的选购以及保养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服装的选购方法以及保养 关键词服装的选购保养 衣食住行,是每个人一生都离不开的四件非常重要的事。自从人类进步文明社会以来,不管社会怎么发展变化,人类从来都没有把穿衣服这件事情丢掉,服装,无论是用来御寒,还是为了体现文明,都在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 首先,先介绍一下衣服一般衣服的面料组成特点及洗涤保养方法。 (一)棉[COTTON] 优点:1、吸湿透气性好,手感柔软,穿着舒适;2、外观朴实富有自然的美感,光泽柔和,染色性能好;3、耐碱和耐热性特别好。 缺点:1、缺乏弹性且不挺括,容易皱性;2、色牢度不高,容易褪色;3、衣服保型性差,洗后容易缩水和走形(缩水率通常在4%~12%左右);4、特别怕酸,当浓硫酸沾染棉布时,棉布被烧成洞,当有酸(比如:醋)不慎弄到衣服上,应及时清洗以免醋酸对衣服产生致命的破坏。 洗涤方法:1、可用各种洗涤剂,可手洗或机洗,但因棉纤维的弹性较差,故洗涤时不要用大挫洗,以免衣服变型,影响尺寸;2、白色衣物可用碱性较强的洗涤剂高温洗涤,起漂白作用,贴身内衣不可用热水浸泡,以免出现黄色汗斑。其他颜色衫最好用冷水洗涤,不可用含有漂白成份的洗涤剂或洗衣粉进行洗涤,以免造成脱色,更不可将洗衣粉直接倒落在棉织品上,以免局部脱色; 3、浅色、白色可浸泡1~2小时后洗涤去污效果更佳。深色不要浸泡时间过长,以免褪色,应及时洗涤,水中可加一匙盐,使衣服不易褪色; 4、深色衣服应与其它衣物分开洗涤,以免染色; 5、衣服洗好排水时,应把它叠起来,大把的挤掉水分或是用毛巾包卷起来挤水,切不可用力拧绞,以免衣服走形。也不可滴干,这样衣服晾干后会过度走形; 6、洗涤脱水后应迅速平整挂干,以减少折皱。除白色织物外,不要在阳光下暴晒,避免由于曝晒而使得棉布氧化加快,从而降低衣服使用寿命并引起褪色泛黄,若在日光下晾晒时,建议将里面朝外进行晾晒。

纺织品服装试题题库(07-01-24)要点

试题题库 一、选择题 1、《出口便服检验规程》中规定同件(套)内色差不低于级、件(套)之 间不低于级、箱与箱之间不低于级。(B) A.4、4、3 B.4、3-4、3 C.4、3-4、2-3 D.3-4、3、2-3 2、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的甲醛含量要 求为:(C) A. ≤10mg/kg B. ≤20mg/kg C. ≤75mg/kg D. ≤300mg/kg 3、对禁用偶氮染料最先提出明确要求的国家是:(A) A. 德国 B. 荷兰 C. 日本 D.美国 4、出口西服的外观检验标准为:(D) A.SN/T0555-1996 B.SN/T0556-1996 C.SN/T0556-2005 D.SN/T0555-2005 5、出口棉童裙的外观检验标准为:(C) A.SN/T0553-1996 B.SN/T0556-1996 C.SN/T0557-1996 D.SN/T0559-1996 6、在《出口便服检验规程》中,下列缺陷不属于A类缺陷的是:(C) A、掉扣、残扣 B 、对称部位偏差超过允许范围 C、钉扣不牢 D、面料丝不顺直 7、根据《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下列产品不属于A类产品的是(C)。 A 、婴儿睡衣B、婴儿外衣C、文胸D、婴儿床上用品 8、美国规定了纺织品和成衣的最低防火要求,其中儿童睡衣要求布料放在中等程度的火焰上(B),在火焰移开后,布料的燃烧必须熄灭。 A、2s B、3s C、4s D、5s 9、《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纺织产品中禁止使用能够分解出(B)种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A、20 B、23 C、27 D、17 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对禁用偶氮染料规定使用GB/T17592.1方法检测,检出限为(A)mg/kg。 A、20 B、25 C、30 D、35 11、在下列织物组织中,不是三原组织是(C)。 A、平纹组织 B、缎纹组织 C、大提花组织 D、斜纹组织 12、在《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B类产品耐水色牢度应在(B)级以上。 A、2-3 B、3 C、3-4 D 、4 13、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的标准号为:(D) A、GB9994-88 B、FZ/T01053-88 C、GB/T18885-2002 D、SN/T1649-2005 14、棉布检验时幅宽测量,本色布在离开布的两端不小于2m均匀测量5处,印染布在离开两端不小于3m均匀测量几处?(D) A、6 B、5 C、4 D、3 15、在我国《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中,棉与化纤交织的产品,棉纤维含量百分比偏差允许(D)。

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

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服装业之应对「摘要」2001年11月11日,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中国加入WTO的议定书,这标志着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法律手续已履行完毕,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中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成员。作为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大国,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无疑是中国入世后收益最大的协议之一。本文拟对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作一概括介绍,及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内容作一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纺织服装业在过渡期内的应对策略。「关键词」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多种纤维协定过渡期世界纺织品贸易长期背离关贸总协定,依据1974年《多种纤维协定》的规定,发达的纺织品进口国对发展中的纺织品出口国实施着歧视性的数量限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进口国在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下,同时也基于自身的根本利益,向发展中国家作了让步,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从而将纺织品贸易重新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中。作为乌拉圭回合一揽子文件之一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已于1995年月1月1日正式生效。在10年的过渡期内,《多种纤维协议》与《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两套规则将并行存在,已并轨的产品将适用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尚未转轨的产品则沿用原《多种纤维协定》,并逐渐减少直至完全并轨。一、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之演进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之先河始于1961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所主持签订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协议》(STA)。当时,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避免国内纺织业遭受亚洲纺织品的冲击,操纵关贸总协定主持达成了该协议,其用意在于保证供应者有秩序地进入发达国家,必要时亦可对进口的纺织品实行短期数量限制。STA与GATT第11条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完全背道而驰,它是第一个背离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而自成体系的多边纺织品贸易协议,并为以后的《多种纤维协定》奠定了基础。 1962年,关贸总协定棉纺织委员会又主持签订了《国际棉纺织品长期协议》(LTA),几乎所有的纺织品出口国都参加了该协议。LTA将STA的许多临时安排具体化,并规定发生“市场扰乱”时,甚至只要存在市场扰乱的威胁时,进口国便可实行数量限制。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人造纤维出现,并在纺织业得到广泛应用,到了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化纤产品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的纺织业却成了“夕阳产业”。面对发展中国家化纤和羊毛制品进口的急剧增加,发达国家忧心忡忡,要求获得充足的时间来实现及产业的结构调整。在此背景下,经过42个参加方的艰苦谈判, 1973年纺织品进出口国之间终于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亦称《多种纤维协定》。从此,该协议成为国际纺织品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规范。国际纺织品贸易一般按照双边协议进行,但双边协定实际上多以《多种纤维协定》为主要依据,相应地《多种纤维协定》也成为游离于关贸总协定自由贸易体制之外的一个灰色区域(grey area)。[!--empirenews.page--] 《多种纤维协议》的基本目标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免遭破坏性影响。[1]其主要条款有: 1、市场扰乱条款。如果某一进口纺织品扰乱进口国市场,或损害国内生产,进口国可与有关出口商协商,采取紧急限制措施,以消除扰乱所带来的影响,或达成有关双方可接受的方法。 2、配额基数增长率与灵活条款。对纺织品进口或出口设限水平为这种产品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出口配额增长率一般不低于6%,各种纤维和纺织品的配额可以互换使用,同一品类的配额可以借用或留用,并相应规定其灵活幅度。 3、通知条款。成员有义务将一切纺织品进口限制通报纺织品监督机构。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措施应予废止。 4、磋商条款。协议成员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取新的限制,也不得加严现行限制。如果进口国提出磋商要求,有关国家应立即响应。 5、双边协定服从多边协议条款。在符合多种纤维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进出口国可就相互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双边协定。 6、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给予特殊优惠条款。对出口已受限制(主要指“自动出口限制”)又受多种纤维协议约束的 《多种纤维协议》发展中国家,进口国应给予更高的配额和增长率。[2]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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