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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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产生积极效应,也可能造成消极效应。一方面,并购行为可能有利于国内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相关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另一方面,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如果监管不力,中国产业安全将遭重创。大规模的外资并购将影响中国的产业格局,挤压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以资金换取国内稀缺资源的控制权,中国大量战略性资源的外流,将成为国内经济长远发展的"瓶颈";国内企业在外资控制下,沦为国际产业链低端,民族品牌遭重创,影响自主品牌在世界范围内做大做强。所以,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就是窗户上的纱窗,引进外资"凉风"的同时,隔阻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蚊虫",更加优化地利用外资。12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是基于解决外资并购中的这些弊端而应运而生。其具体意义体现如下:第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保障一国的国家安全利益。13第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止垄断的产生。第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防止产业结构的失衡。14第四,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有利于防止一国行业过度依赖外国的技术,丧失创新能力。

二、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美国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其经验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一)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演变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通过了1988年奥姆尼巴斯贸易与竞争法(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第5021节,修订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 的第721节,也就是"埃克森一费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该法也就被称为"埃克森一费罗里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以下简称1988年法)。15该法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为确保1988年法顺利实施,其后出台了1911年的《关于外国人并购、收购接管的条例》(Regulation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 by Foreign Person)。1993年《国防授权法》(the National 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第837节(a)款对1988年法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案又被称作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9·11"事件使美国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再次修订《1950年国防生产法》(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 of 1950)的第721节,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美国的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并于2007年7月26日由美国总统签署了《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简称FINSA)。16为确保其得以实施,于2008年对1991年实施细则-《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17 2007年和2008年美国相继出台了FINSA和《外国人合并、收购、接管条例》,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涉及到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机构等方面。对审查对象的修改,主要是对"受管辖的并购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不受管辖的并购交易"做出了列举。对审查标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关键性基础设施"做出了界定,增加了CFIUS在审查时所考虑的6项因素,明确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安全担忧"。对审查程序的修改,增加了审查前磋商、交易方须提供的信息,规定了并购交易审查的重新提起程序。对审查机构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加和变动了CFIUS的成员,引入了牵头部门,加强了国会监督。18

(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规定

1、实体规定

第一,审查机关。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修正案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根据《第12661号行政命令》,正式指定在美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作为该修正案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外资并购交易进行国家安全审查。19 1993年,在美国国会建议下,《美国第12860号行政命令》决定扩大委员会构成:扩大后的成员包括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2003年2月,又增加了国土安全部成员,从而使CFIUS成员发展至12名。20

第二,国家安全审查标准。FINSA及《实施细则草案》没对于"国家安全"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是列举判断外资并购交易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应当考虑的因素。除了考虑传统的"国防安全"外,还将考虑所有对美国至关重要的有形或无形的系统或资产,此外,外资并购交易如果威胁到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或影响美国的本土就业,都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21

第三,国家安全审查对象。根据《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把审查对象设定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人的收购、合并或接管"上,其中在界定"外国人"时,对自然人和实体采用了不同的标准,自然人采取的是国籍标准,而实体采用的是控制标准。22而在FINSA《实施细则草案》中外资"控制"行为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拥有一个企业股份数量的考虑,即便是持有少数股,但只要是通过在董事会占有席位、代理股票、特殊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协同安排等方式而拥有直接或间接决定有关公司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这项权力为直接或间接行使,或行使与否,都会被视为应被审查的具有控制力的行为。

2、程序规定

第一,审查程序的启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启动,即:外资并购的交易方向CFIUS申报(voluntary notification),或是CFIUS成员机构向CFIUS提起机构通报(agency notice)。23对于申报方式启动的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中规定了撤回制度,交易方向CFIUS进行申报后,可以在总统宣布决定之前的任何时候向CFIUS的成员主席书面请求撤回该申报。

第二,根据FINSA及《实施细则草案》,CFIUS采取逐案审查的方法,整个程序从收到企业申报起,最长不超过90天,可以分为审查(review)、调查(investigation)和总统裁决三个阶段。其中审查期限为30天,但是对于以下三类案件则必须进入为期45天的调查期,一为经调查确实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的案件,一为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案件,三为外国人拟控制美国关键基础设施的案件。调查结束后,CFIUS须将调查结果报告总统并提出是否批准交易的建议,总统须在15天内作出最终决定,并且将其所作的决定结果通报给国会。同时美国法律也允许交易方在调查期间撤回申报,则调查程序终止。24不少企业迫于政治压力或认为获准的可能性很小,而在最终决定作出前主动撤回。比如"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案"中海油对优尼科竞购的主动放弃就属于类似情形。25

第三,处罚(penalties)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提交的通知中有实质性的虚假陈述或信息遗漏,按照美国民事罚则(united states for a civil penalty)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26任何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实质性协议,或一致性条款,按照美国民事罚则处以25万美元以下,或者并购交易额以下的罚款。此单处罚则不与减轻协议(mitigation agreement)下的索赔及其他行政罚则并案处理等规定。

三、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现状及完善

(一)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已有涉及,然而由于操作程序的缺失,使审查机制面临难以实施的尴尬。有学者指出:"国家安全审查并不会对国家安全起到较多的实质作用",并建议"以反垄断规制方法取代放松外资准入后的监管空白"。27但是,2008年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审查规定非常笼统和模糊。2006年9月8日执行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的规定》,第12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

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然而,安全审查程序等都没有细则规定,操作中存在许多盲点,审查制度难以依法落实。基于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外资监管中较为完善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二)完善中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1、关于实体审查的建议

(1)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我国可以成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委员会,由商务部长牵头,成员包括国防部长、国家发改委委员长、科技部长、工业和信息化部长、国家安全部长、司法部长、财政部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长、国土资源部长、环境部长、卫生部长、工商局局长作为常务委员,商务部长也可视情况,指派其他部门作为非常务委员参与。28 (2)明确审查标准和审查对象。

第一,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标准主要是如何定义"国家安全"的问题,前文中我们也提到美国FINSA及其《实施细则草案》对此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毕竟国家安全的范围原本就是动态的、主观的,它会随着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格局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困难的。甚至有学者认为美国有意不对"国家安全"进行明确解释,这种刻意的模糊有助于在"国家安全"与"开放外资"的两种政策之间形成微妙的平衡。29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对国家安全做了具体论述,认为可对国家安全作宽泛的理解,当然对国家安全作宽泛理解,并不等于泛用国家安全审查机制。

第二,中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象应该规定为:"任何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企业的并购"。其中外国投资者应包括"外国自然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实体组织";"其他实体组织"甚至可以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地区,唯此才能适应外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对此美国安全审查中的"控制"标准值得我们借鉴,即将审查对象中的并购方定义为"受到外国利益控制或能够受到外国利益控制的任何实体"。在判断"外国投资者"对我国企业是否形成"控制"时,也像美国那样除了考虑控股比例外还可以结合个案,具体考察他们对我国企业是否具有"实质上"的影响力或者主导力,如人事任免权、重要事项决定权等,防止出现规避法律的情形。

2、关于审查程序的建议

(1)并购报告的提交。外资并购的交易方可以向商务部长主动提交并购报告,委员会任何成员认为该并购交易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也可以提请商务部长指令该并购交易方提交并购报告。30报告提交后,交易方根据委员会要求,或者在交易情况发生变动时,随时提交补充、修改并购报告的材料,该材料作为并购报告的当然组成部分。

(2)预审和调查

第一,预审程序。委员会认为此外资并购交易会导致境内企业控制权的丧失,或者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时,根据交易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在30内结束。如果预审认为并购交易对国家安全不构成威胁,则终止预审程序;如果预审认为并购交易威胁国家安全,但交易方主动提出整改协议,也可以终止预审程序;如果预审认为并购交易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则终止预审程序,进入调查程序。

第二,调查程序。委员会针对预审确定的危害因素展开翔实调查,期间可以与交易方进行听证论证,让交易方补交材料。调查将在45天内结束。如果调查结论认为并购交易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可以通过消除危害的整改协议,则与交易方提交整改协议,并监督其履行。如果调查结论认为并购交易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则禁止交易的进行,已经完成的并购行为,要求外方撤资重整。

第三,复审。如果并购交易被认定为存在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交易方在收到调查结论后,向委员会主席申请复审。在15天内结束,且复审结论为最终裁定,交易方在收到复审裁定后,必须立即执行。

并购审查程序的各阶段应确保有效、透明和可预见,并购方应当有足够的和及时的信息来了解支持不利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有机会在最终决定作出前对这些依据作出反应,有适当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31

(3)处罚

第一,交易方在安全审查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虚假陈述或有重大遗漏时,委员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32

第二,交易方不履行与委员会达成的整改协议,给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委员会除否决已完成的并购交易外,对违反方处以罚款;

第三,被处罚方在接到处罚通知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第四,委员会的处罚并不影响因危害国家安全而造成的其他刑事、民事处罚。

四、结束语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由国家安全利益多决定的,是东道国依据国家主权对外资进行规制的方式,是国家安全战略在外资领域的集中体现。美国对外资并购的谨慎态度,以及相关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完善,充分显示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因此,当我们在利用外资并购这把"双刃剑"时,要重视国家安全审查的作用,并在借鉴发达国家经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 《高盛称不会放慢中国投资步伐,关注两行业》,https://www.360docs.net/doc/8f12159935.html,/2009/08/24/42963_all.html,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0日。2《太阳纸业3.73亿转让三公司股权》,https://www.360docs.net/doc/8f12159935.html,/a/20090807/000175.htm,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0日。

3 《外资并购"苏泊尔"获商务部批准》,https://www.360docs.net/doc/8f12159935.html,/20070412/n249372357.shtml,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4 《统一3亿购完达山15%股权,统一借壳进入大陆乳液》,https://www.360docs.net/doc/8f12159935.html,/fortune/2005-07/16/content_3225838.htm,访问时间:2010年12月20日。

5 《湖南太子集团获高盛及摩根士丹利等私募投资》,https://www.360docs.net/doc/8f12159935.html,/news/view_3219.html,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0日。

6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页。

7 "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就是指只要企业的资本由国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控制,该企业即为外国投资者。"设立地标准"是指以企业的成立地或者登记注册地来确定企业国籍,来确定其是否为外资。具体参见戈宇:《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8 史建三、石育斌、易芳:《中国并购法律环境与实务操作》,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9 Vernon Van Dyke, International, New York: Appleton-Century-Crofts Inc., 1957,p.35. 转引自邹琪等:《反补贴与中国产业安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10 Arnold Wolfers, "National Security as an Ambiguous Symbol," in Arnold Wolfer, Discord and Collaboration,p.150. 转引自邹琪等:《反补贴一与中国产业安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11 邹琪等:《反补贴与中国产业安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143页。

12 这是李炳炎接收《上海国资》采访时提出的观点。详见《外资并购需要国家安全审查机制》,https://www.360docs.net/doc/8f12159935.html,/gb/gzw/shgz/node489/node541/userobject1ai50841.html

13 杨迅雷:《论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6页。

14 邹琪等:《反补贴与中国产业安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15 邵沙平,王小承:《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探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第96页。

16 2006年2月对迪拜港口国际公司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的六个美国港口运营权的审查是直接促成了FINSA的出台。2006年,全球最大的港口建设开发集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国营公司迪拜港口世界(Dubai Ports World,即DPW)着手收购英国航运公司(P&O),并接手其在美国六个主要港口的经营权。CFIUS的成员一致同意批准该项并购交易,布什总统当初也认为该并购交易符合美国国家利益,理由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是美国在中东的重要盟友之一,阻止该收购可能对在美国直接提供了500万个就业机会的外国投资起到抑制作用。但美国国会和主流媒体却以政治和意识形态为标准对这宗并购交易大肆反对,理由包括:两个"9·11"的劫机者来自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支持"9·11"恐怖袭击事件的资金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经过了该国的银行系统转账,在重压之下,迪拜港口世界最终放弃了收购。迪拜港口世界收购美国港口运营权事件在美国上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美国人士认为美国的外资监管法律和机构存在问题,不能很好地起到维护美国国家安全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会通过了FINSA,并经布什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于2007年10月24日生效。韩龙、沈革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95页。

17 See Federal Register /Vol.73,No.79/April 23,2008 /proposed Rules.

18韩龙、沈革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载《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第93页。

19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CFIUS) Http://www.treas gov /offices/international-affairs/ exon -florio ,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0日。

20 陈宜飚:《美门口的野蛮人·联想并购第三方势力》,http: //it. people. com. cn/GB/42891/42895/3163069. html,访问日期:2010年12月20日。

21 王小琼、何焰:《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的实施》,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第11-21页。

22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145-147页。

23 邹琪等:《反补贴与中国产业安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4 the 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section 2.

25 2005年,历时半年、涉及金额达185亿美元的"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案"在世界舆论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卡托研究所贸易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丹尼尔·克里斯沃德就说:这笔投资根本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但是该并购交易还是遭到了美国国会及公众的强烈反对,中海油不得不放弃对优尼科的竞购。胡海燕:《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美国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经济》,第49页。

26 Federal Register/Vol.73,No.79 Wednesday, April .23,2008, Proposed Rules,21880.

27 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

28 孙效敏:《外国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29 刘东洲.《美国外资监管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145-147页。

30 陈冲:《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载《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第67页。

31 史建三,冯鹏程,尹晓文:《并购审查制度的国际化视野及要点借鉴》,载史建三、石育斌:《中国并购法报告》(2007年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45页。

32 关于处罚数额的确定是一项实践性的论题,在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实践和国内的具体情况的情况下,确定一个具体的带有浮动性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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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专业选拔部分大二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学习的

关于跨专业选拔部分大二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学习的通知一、指导思想: 主动适应中国加入WTO后对精通国际经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积极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进一步发挥学生主体的学习积极性,加快培养应用型、复合性法学专门人才,并为深化学分制改革和构建新型教学管理模式积累经验,准备条件。 二、培养模式和选拔人数: 本专业方向的培养模式为2+2跨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即前二年在非法学专业学习,在大二下学期,经学生自愿报名、考试,学校择优选拔,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继续学习两年。 选拔范围为校本部所有10级非法学专业学生(不含艺术、体育类提前招收的学生、中北学院学生、校外办学点和联办校学生),选拔人数为30人。 三、学习年限和学籍管理 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经批准,在原专业学习二年的基础上,转入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三年级继续学习二年。执行单独的课程计划,按《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修业期满,学习成绩合格,发给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文凭,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四、报名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2、外语要求:校内外语平均分70分以上或者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3、具有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文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一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二

级考试。 4、前两年在原专业未有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5、对法律有较为浓厚的兴趣,并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五、选拔组织 具体选拔工作由校跨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六、选拔原则与方式: 选拔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 选拔方式为:1、个人申请与报名; 2、教务处会同法学院审核; 3、教务处与法学院组织考试、阅卷、综合考评和排序; 4、校跨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录取名单。 七、选拔考试的方式与科目: 1、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两大部分。 2、笔试科目: (1)政治理论(含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邓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考A卷,其他专业学生考B卷)。 (2)法律基础(包括法律基本知识、法律思维能力的测试)。 3、面试:主要是能力测试,包括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2—4月9日:到法学院填写报名登记表,并交验成绩单及相关证书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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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姓名:徐梦潇班级:法学0901 学号:090401131 摘要: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有两项收货义务,一是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二是接收货物。本文重在对买方的收货义务内容、义务不履行的救济方法、买方的免责事由等作了必要的阐述和分析,并对“买方对货物的保全义务是否属于收货义务”这一命题进行了浅要尝试性的探讨。 关键词:买方收货义务救济免责事由保全 正文: 一、买方收货义务的内容 (一)英美法的有关规定 1. 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该法第27条的规定,买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关于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有两点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①在英国货物买卖法中,买方收到货物(Receipt of goods)与接受货物(Acceptance of goods)是不同的。收到货物并不等于接受货物。买方如果接受了货物,他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果买方仅仅是收到了货物,则日后如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他仍然可以拒收货物。 ②英国货物买卖法把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同他对货物的检验权利结合起来。根据该法第34条的规定,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约定外,买方有权要求让他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凡是未曾检验过货物的买方,都不能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也没有丧失其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为止。但是,如果买方在有机会检验货物时,却不对货物进行检验,那就是放弃了检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1] 2.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特点是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货物的义务,同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根据统一商法典第2-513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如合同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则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场合下,应在货物的目的地进行检验。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法进行检验。[2] 总而言之,英美法系国家将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同收货义务结合在了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将收货定性为“接受”货物。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0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如下两项内容:“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b.接收货物。”对于该法条的解读,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所谓“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是指买方应协助卖方交货,采取必要的行动,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或按合同规定安排运输事宜,以便使卖方能履行其交货义务。特别是在采用FOB条件成交时,买方的配合更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FOB条件下,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是由买方负责提供的。如果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运输工具派往装货地点,卖方就无法履行其交货义务,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有学者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向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在这一背景下,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与未来趋势对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或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囊括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等分支的庞大体系。布雷敦森林体系的建立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后60多年,随着国际经济情势的变化,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发展。 一、国际贸易法 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国际贸易法进入了一个新的

发展时期,该回合通过了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协议、决议和谅解,并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它标志着国际贸易法的新发展。 (一)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法的必然选择。 贸易自由化,是指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逐渐减少对商品、服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在国际间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其贸易的某些限制,以获取本国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最佳的经济效益的过程。 目前,国际贸易法强调贸易的自由化,淡化国家管制法的地位和作用,努力在国际层面上建立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私法自治。但是,我们应看到,绝对地强调私法自治会使国际贸易失去公正性。贸易的自由化和公正性的结合在国际贸易法中应是统一的,否则,贸易自由化是不会持久或深化的。 (二)区域贸易协定的推进以及对中国的影响。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 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 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不可撤销的要约:1要约载明作出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被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本着对要约的信赖而行动 要约的失效1要约承诺期届满2要约的撤销3受要约人的明示或默示拒绝 承诺:指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的对要约人提出的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此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1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无条件表示同意,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或合理的期间内作出。对逾期的承诺(迟延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虽因受要约人自己的迟延造成的逾期,但要约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承诺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要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doc

1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法理宪政法史 ............................................................... 1 1.1法理学 .................................................................... 1 1?2宪法学 ................................................................... 3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 4 1?4中国法制史 .............................................................. 6 2刑法 ....................................................................... 7 2?1刑法 .................................................................... 7 2?2刑事诉讼法 ............................................................. 10 3民商经济法 ................................................................ 11 3.1民法..................................................................... 11 3.2民事極法 ................................................................. 14 3.3亲属法与继承法 3.4经济法 ................................................................... 15 3.5知识产权法 ............................................................... 18 3.6环境法 ................................................................... 20 3.7合同法 ................................................................... 20 3.8公司法 ................................................................... 21 4国际法 .................................................................... 22 4.1国际法 ................................................................... 22 4.2国际私法 ................................................................. 25 4.3国际经济法 (25) 下述论文选题带有概扌舌性,题目较大。学生选择时,可以将其具休化,进行必耍的限制。 1法理宪政法史 1.1法理学 1) 论法的本质属性 2) 关于法的起源 3) 论法的实现 4) 论法律的平等原则 5) 论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 6) 法学硏究的方法 7) 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 9) 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对法学的指导意义 10) 法律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11) 论法律在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中的作用 12) 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 13) 论廉政建设

国际经济法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 姓名: 班级: 专业: 学院: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欧盟对华反倾销影响研究——以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研究方向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经济学家认为倾销实际就是一种全国性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即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以不同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同一商品。这一定义首次把倾销与具有补贴性质的出口奖励区分开来,指出倾销是指企业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具有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能力,通过不公平的价格手段获取最大的利润。 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最近表示,鉴于世贸组织对各国反倾销行为约束比较软弱,因此即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倾销存在,某一国产品仍然可能被认为是倾销,反倾销规则的这种软弱性使得反倾销与世界经济形势的起伏紧密相连,每当世界经济形势低迷的时候,反倾销往往成为世界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首选方案。

本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状况(文献综述) 国内研究现状: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诉讼、企业如何有效应诉等问题给予了很多关注。以往的研究大都把重点放在如何让中国达到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受其“非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以及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来自欧盟反倾销诉讼案件等问题上。但现在也开始有部分学者把研究领域转向反倾销规避与反规避问题的研究、反倾销产业损害问题、倾销与反倾销的博弈分析等等。 鉴于以往研究经验中国应加强反倾销应诉机制的建立,加强国内反倾销立法,通过反倾销机制来维护本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2012年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以来,国内大批学者更积极地投入到研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给国内相关产业企业带来的影响 中来,对该问题又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

国际经济法论文

国际经济法论文彩霞 班级法硕(非法学)六班 学号 223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 ——以联合“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为例 摘要:为抑制信用证欺诈、维护诚实信用的国际贸易环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需突破信用证的独立性,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考查。这是对信用证独立原则的例外。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一、案情简介 2012年2月,联合旗下进出口公司受香溢进出口贸易所托,拟向诺华公司代购一批价值425万美元的电解铜。随后进出口公司与诺华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订立了信用证支付方式。资料显示,上述信用证为 100%发票金额(美元)的不可撤销、远期90天信用证,交行分行及建行分别是该信用证的议付行、开证行。结果在建行准备支付全套单证总额467万美元之后,进出口公司却发现货物提单及提单发货人均为虚假,并且提单下并无货物。后经联合查实,实际买方香溢与诺华系人小敏控制,属关联公司,进出口公司遂于去年5月份将这两家公司连同交行一并诉诸中院。上述欺诈诉讼立案后,却迟迟不见进展,联合曾试图请求建行不予支付信用证款项,但遭到拒绝。随后建行于去年7月18日从联合账户划扣了469.22 万美元的资金,该资金包括货款、利息、邮电费等。

二、案例分析 (一)相关知识点 1. 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国际惯例,信用证制度适用信用证独立原则。即信用证交易与其他合同交易相分离,在信用证交易中,只要提示付款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在表面上是相符的,单证之间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负有付款的绝对义务。银行不得以基础合同当事人对基础合同的任何异议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开证申请人也必须偿付银行为此支付的款项。 [1]此项原则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条。 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就是指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时,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发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该原则的适用,事实上是将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交易联系起来处理纠纷。银行只要在付款之前得知信用证交易存在欺诈事由,就可以拒绝付款以保全自身利益;法院在处理信用证纠纷时,不独考虑信用证交易,而且考虑与该信用证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2]根据《规定》第8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3.信用证独立原则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关系。独立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机制。不过,如何正确运用这两项原则,在实践中并非易事。事实上,二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过分偏重坚持信用证独立原则,必然助长不法欺诈行为的蔓延,损坏开证申请人及银行的合法利益,破坏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然而过度强调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严重破坏一个国家的金融信用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金融流通体制。 4.信用证例外的例外。是指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性质 [摘要] 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确定性和一致性,wto对发展中国家有许多不利之处,必须在本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中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WTO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了分歧。主要的认识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产生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外有,在国内也有。〔1〕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国际经济法这一名词的出现正是由于二战后国际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大量出现。试想,没有国际经济,没有相应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这个专有名词就不会出现,也就是说,这个词正是建立在经济的国际法规范的基础之上的。 二战之后,由于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成立了联合国,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各国经济、事务性条约,如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条约等,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认识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不是能按原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截然划分可以概括这种法律现象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教授杰塞普的跨国法理论。〔2〕(p8)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交易之主体往往是个人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即法人,这都是私人。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的,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随着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 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 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识记) 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经过各国商人的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2)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3)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新的格局,国

2020-2021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考研参考书、招生目录、经验复试分数线-新祥旭考研辅导

2020-2021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考研参考书、招生目录、经验复试分数线-新祥旭考研辅导 一、专业介绍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随着各国之间贸易和经济往来日益增长以及国家对贸易和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而形成和发展的。早在中世纪末期,欧洲主要商业城市就有一些关于国际商业交易的规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大量出现,并具有了国家之间条约的形式。作为一这是国际贸易和法律的一个交叉学科。不但要学习国际经济和贸易的知识,也要学习国际经济法的知识。旨在培养适应国际市场竞争与挑战的运营操作的国际贸易人才,并且使其具备系统管理运营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适应国际商务环境的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用型、复合型的管理专业人才。 国家经济部门、海关、海事法院、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涉外经济律师以及本专业的科研、教学工作。 二、北京大学中国法学院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999年6月26日,其前身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法律学科发轫于1904年,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中历史最为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了飞速发展,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等方面,始终走在全国法学院校的前列。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许多蜚声中外的知名学者、跨世纪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和新世纪人才,拥有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作为拥有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的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诸多法学二级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凭借梯队合理的法学精英师资团队,北京大学法学院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一流的教学科研条件,教学行政大楼(凯原楼)、科研楼(陈明楼)、四合院(国双庭院)及法柱广场均位于燕园东北角,紧邻风景秀丽的未名湖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近些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国际化方面不断推进,已与近百所世界顶尖大学的法学院建立了紧密的联系,并在欧美多个著名法学院设立联合研究机构。2013年,在世界著名的高等教育QS排名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名列中国大陆法学院第一名。2015年至201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连续三年位列QS排名全球前20名左右,稳居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名及亚洲前三名。 三.北京大学(301Z3国际经济法)学术硕士考研历年招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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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目136个 1、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研究 2、中瑞双边自贸协定的特色及其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研究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法律问题探究 5、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 6、应对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法律秩序的挑战 7、议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8、亚太自由贸易区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9、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 10、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有关货物买卖的规定的异同分析 11、新《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比较 12、消极担保条款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应用 13、箱位承租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研究 14、稀土之诉引发的思考 15、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 16、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借鉴 17、我国加入WTO的利弊分析 18、我国海外农业投资的环境风险与法制对策 19、我国国际贸易补贴与反补贴的法律政策研究 20、我国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原则的重构 21、我国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研究 22、我国产业扶持政策与反补贴规则的冲突 23、外汇储备通过PPP模式对外投资法律问题综述 24、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劳工保护条款研究 25、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 26、试分析冲突规范在国际税法的地位和影响 27、世界贸易争端解决的效率浅思 28、什么是非关税壁垒,GATT是如何打破非关税壁垒的

29、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法律问题探析 30、浅析美国诉中国汽车及零部件补贴案 31、浅谈处理涉外合同翻译与避免国际贸易纠纷的关系 32、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的根本违约 33、企业跨国收购的法律问题探讨 34、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35、平衡与协调:论跨国股票发行中的法律适用 36、欧盟转基因和非转基因作物共存的法律问题研究 37、欧盟航空碳税与低碳经济新秩序 38、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39、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0、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分别裁决地位问题 41、欧盟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2、欧盟法律制度若干方面研究 43、墨西哥诉中国服装和纺织品补贴案案例评析 44、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正常价值问题 45、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市场经济问题 46、美国反倾销规则中的出口价格的认定 47、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分析 48、论专利权强制实施制度的应用 49、论我国外资法体系的完善 50、论我国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51、论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 52、论世界贸易自由化与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 53、论世界贸易自由化问题 54、论如何健全我国国际贸易法律法规 55、论侵权作品的法律地位 56、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57、论海运联营体的反垄断法规制 58、论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国际经济法笔记(武大)

国际经济法 1 跨国公司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的规定,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企业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点:1 跨国性 2 战略的全球性与管理的集中性 3 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 2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家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也即国家的经济主权。国家的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 国家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是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具体表现为:1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3 特许协议(国际投资法) 特许协议Concession Agreement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征:1协议的一方为政府,他方为外国国民(投资者)2协议投资项目,限于在特定地区的自然资源开发与公用事业建设3协议须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审批,甚至协议的主要内容还订入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中。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0、试论军婚保护机制的建立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1、论破坏军婚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论军人违反职责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国际经济法笔记整理

一、术语 重点看FOB、CFR、CIF、DAT、DAP 二、公约 1、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约期到来前,已有根据显示一方当事人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公约的适用: (1)主体范围(营业地标准): ①国籍不需要考虑 ②营业地时明确的,即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应被知晓 ③当事人,合同的民事或商事性质不予考虑(针对民商分立国家) (2)客体范围(不适用于): ①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执行令状的销售 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⑦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公约适用法律关系的范围: 第一,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第二,不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问题 第三,不涉及货物对人生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第四,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 (4)公约的适用根据: ①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减损其效力)②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一方或双方不是缔约国;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选择必须是明示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5)中国的保留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保留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4、公约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 A 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B 特定地点交货 第一,合同不涉及运输 第二,合同标的物为: 特定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用其他东西替代的,只能在特定所在地完成交货 特定化货物:该货物存放地或所在地 尚待生产或制造的货物:货物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C 其他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 经济法所追求的整体利益是经济社会化、现代化和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既不同于个人利益,又不同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新型利益,是一种发展中的动态的“社会利益”和“增量利益”。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一) 1. 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 2. 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 3.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 4.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 5.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 6. 搭售行为研究 7. 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8. 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 9. 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0.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 11. 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 12. 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13. 公司民事关系研究 14. 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 15. 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 16. 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17. 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8.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 19. 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 20. 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二) 1. 跟单信用证诈骗与反诈骗的法律分析 2. 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

3. 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 4. 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 5. 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 6. 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 7. 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 8. 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 9.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10.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 11. 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 12. 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 13. 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14. 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 15. 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17. 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 18. 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 19.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经济法论文题目(三) 1. 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 2. 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 3. 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 4. 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5. 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6. 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 7. 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 8. 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 9. 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 10. 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 11. 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关于国际经济学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经济学毕业论文 [摘要]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已然深入到了全球各个领域,对全球的政治经济乃至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然而在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则是受其影响最为深刻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国际经济法出现了许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索的新变化与新问题。本文从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着手,以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二者相互的关系,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化为视角进行探索分析,旨在阐析当代世界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变革动力和方向等问题。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跨国经济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 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

国际经济法论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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