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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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结课论文

课程名称国家税收班级系选2班

姓名张洛宁学号013121536

成绩

论文评语: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

目录

一、内容提要 (2)

二、关键字 (2)

三、国际税收 (2)

四、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的背景 (2)

五、关于国际税收抵免的问题 (3)

(一)国际税收抵免 (3)

(二)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3)

(三)相关事例 (4)

(四)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4)

(五)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5)

(六)抵免法的举例 (6)

六、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 (6)

(一)国际税收饶让、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 (6)

(二)税收饶让抵免的实施 (7)

(三)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 (8)

(四)相关事例 (8)

(五)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看法 (9)

(六)税收饶让的利弊分析 (9)

(七)防范税收饶让滥用的措施 (10)

七、参考文献 (11)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

「内容提要」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税收抵免,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税收饶让在保障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但由于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也给全球的公平性带来了负面。

关键词:国际税收;税收抵免;税收饶让

一、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式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二、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的背景

因为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新生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进行又一轮的减税政策,目的有二: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些减税运动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就表明了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在政府对经济管理上越来越重要了。但其前提是,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以及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还有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渐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

(一)国际税收抵免

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

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程度,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目前,由于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许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由于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即绝对免税法。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三)相关事例

我们试举例说明之: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除美国是实行抵免比较典型的国家之外,还有英国、联邦德国、瑞典、日本等。我国也是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及共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

(四)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

1、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第二,只有所得税才能抵免,非所得税不能抵免。并且须是双重征收的所得税才能抵免,非双重征收的所得税也无所谓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税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将要支付的所得税不能抵免。第四,必须是相互给予抵免,单方面给予抵免的情形极少。达就是说要贯彻对等的原则。第五,实行限额抵免。即对国外所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交纳的税款额。如果超过本国国内所得税率时,本国实行限额抵免。美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外国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是:

抵免限额=收入来源国的所得*居住国税率

在实际抵免中往往产生三种情况:一是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的税率相同出现“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出现其差额补征。三是收入来源国的税率高于居住国的税率,那么居住国政府只能允许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缴外国所得税作为可能抵免的限额,而不能允许将本国自己国库的一部分收入去贴补纳税人承担外国政府较高的税收负担。

2.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

实行税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于税收抵免涉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因此在实施方面,除各国政府在自己的税法(国内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抵免的原则和政策及其具体规定之外,一般都要通过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进行谈判,缔结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国际法)。征税时,按照税法规定或协定办理。税收抵免,大量的是企业、公司所得税的抵免。由于企业、公司的隶属关系不同,它们在外国所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多层抵免等。

(五) 国际税收抵免的结果和作用

双重征税是涉及纳税人与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之间的一种征纳关系,涉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之后,原来的税收关系就主要成为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了,涉及到国家之间对国际收益的分配。因此采取税收抵免的结果是:①承认了按收入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居住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但也不是承认收入来源国享有税收独占权。这是符合国家主权原则的。②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的财政收入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税收抵免数量过大,特别是如果只实行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导致财政外流。因此,现代有些国家(如美国)实行税收抵免比过去严格了,很多国家的税法对税收抵免作了一些比较复杂的规定。尽管如此,实行税收抵免的积极作用是很明显的。第一,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扫除国际投资和经济贸易上的一大障碍,解除外商、国际投资者向外投资、资本输出怕承担双重纳税的顾虑,从而有利于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第二,既避免了同一笔所得的双重征税,又防止了国际逃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第三,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财政经济利益,使税收达个经济杠杆在国际经济方面更好地成为参与权益分配的工具。正因为上述积极作用,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也是采取抵免法的国家之一。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营企业及共分支机构,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如何进行抵免?该法施行细则中又规定:“已在国外交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当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六)抵免法的举例

A国一居民总公司在B国设有一个分公司,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在本国取得所得20万元,设在B国的分公司获得10万元,分公司按40%的税率向B国缴纳所得税4万元,A国所得税率为30%,计算A国应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A国应征所得税额=(20+10)*30%-4=5万元

四、关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

(一)税收饶让、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

1.税收饶让

与税收抵免有联系的是国际税收饶让。所谓国际税收饶让,通俗地说就是一段时间内不征税,税收放假。确切地说,一般是指发达国家(往往是居住国)不仅对于已向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额给予税收抵免,而且对发展中国家(往往是收入来源国)为了鼓励外国资本进行投资而规定的税收豁免或取消的税额,也给予抵免。这就叫国际税收饶让。它是一种特殊的抵免法。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是为了避

免双重征税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了,而是一种无可比拟的、独特的免除征税的照顾法,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特殊优惠。

2.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对税收饶让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从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看,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对预提税的减免税优惠予以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法税收协定中,对我国给予合资企业中、法方合营者的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免征收的预提税,法国政府予以饶让抵免。实践中,据以计算饶让的预提税税率主要有以下三种:(l)以非居住国税法规定的预提税税率为准。我国与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新加坡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应按我国税法规定的20%的预提税税率予以抵免。(2)以同一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非居住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为准。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法国、日本、挪威、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和日本、新加坡、法国对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均以10%的协定税率计算抵免。(3)以缔约国双方商定的税率为准。例如在中、德税收协定中,德国对其居民来源于我国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收人总额的15%计算抵免〕。2.对营业利润所得税的减免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在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日、英两国对我国政府按照合营企业和从事农林牧的外国企业的营业利润,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予以饶让抵免。3.对双边税收协定签订后,非居住国政府所做出的新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若经缔约国各方一致同意,可给予税收饶让抵免。例如,中、日和中、英税收协定中,都曾有过这方面的规定。

(三)税收饶让抵免的实施

一般情况,税收饶让存在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从有利于自身经济发展出发,规定了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因而积极要求发达国家(投资者居住国)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饶让抵免待遇,以确保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得到实惠;多数发达国家为了增加资本输出,有利于本国经济对外扩张以及从支持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也同意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给予本国投资者税收饶让抵免待遇。

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如英国、日本、丹麦、德国、瑞典等,在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协定中,一般愿意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但有些发达国家并不赞成,如美国是反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的重要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曾在分别与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谈判的税收协定中写入了税收饶让条款,但全部遭到国会的否决。所以,时至今日,美国正式对外签订的所有税收协定中,没有一个包含税收饶让条款。

(四)税收饶让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务关系中具有实际的意义

为了尽快摆脱落后、贫困的面貌,都比较重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此,他们在税收上提供了很多优惠。如有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对外资不征或减征所得税。有的国家虽然不免除所得税,但却规定在几年内不再提高现行税率等等。但是根据1980年联合国范本和国际税收惯例,收入来源国只有征税的优先权,而无独占权。如果收入来源国少征或免征所得税,居住国补征的税款差额就会相应增加,实际上就取消了(至少是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作用,并且本应由发展中国家征收的税款无形中就转移到了发达国家,这种现象与建立国际新经济秩序是不相符合的,所以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纠正这种情况。于是,发展中国家提出了税收饶让的问题,并力图通过税收条约实现税收饶让,以取得远比实行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更多的东西。

(五)相关事例

我们试举例说明之:有一家甲国子公司在乙国经营业务活动,假设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乙国为了鼓励甲国的公司在乙国投资,把其税率降低到30%,减少了15%,甲国子公司向甲国母公司交付股息时,甲国对母公司收到子公司的股息要征税,这就涉及是否实行税收饶让的问题了。如果按照甲国税法规定,只允许对甲国子公司在乙国按30%的税率缴纳的税额实行抵免,而对乙国优惠免征的15%的税款仍然要向甲国政府缴纳,则甲国子公司对于乙国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根本没有得到好处,而乙国也不能通过少数征税来

刺激外国资本积极向本国进行投资。但是采取税收饶让,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来实行特殊的优惠,使得乙国减征的15%的税率的税款,不至再流入甲国政府国库,而让甲国子公司其正得到了实际好处。

(六)对于税收饶让的问题,发达国家的看法

有些国家认为它是不可取的,认为它将使国家的税收制度同一种对投资的鼓励办法搅在一起,它在对待投资人的待遇方面,将会产生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差别待遇。美国就是持这种态度。有些国家认为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的要求,这一要求有可取之处。而大多数国家只是同意税收饶让仅限于减少预提税,不随便地把税收饶让用于公司所得税上,不过也有在对股息征税、对公司的所得征税上使用税收饶让的。现在世界上实行税收饶让的国家有日本、瑞典、英国、丹麦、联邦德国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饶让还需通过国家间缔结税收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日本到1978年为止已与十一个发展中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的双边协定。

(七)税收饶让的利弊分析

1.税收饶让的合理性。税收饶让实际上是居住国政府对非居住国政府在引进资金和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可和配合,其作用不在于避免实际的国际重复征税而在于保证在居住国实行税收抵免的情况下,不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失效。因此,税收饶让能使跨国纳税人真正得到实惠。

对非居住国来说,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对来自外国的投资实行减免税等措施,短期内自身的税收利益会有损失。但从长远看,经济得到发展以后,税收利益会随着经济利益的扩大而水涨船高。因此,税收饶让能使非居住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加惠于纳税人,从而起到引进资金和技术的作用,有利于带动本国经济的发展。作为非居住国,我国与经合发组织成员国中的27个国家签订了税收饶让条款,其中24个规定饶让条款,20个国家单方面给予我国饶让;4个国家与我国相互给予饶让。

对居住国来说,税收饶让丝毫不会影响居住国政府行使其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正常权益。因为这部分饶让抵免的税款,本来就属于非居住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范围内应征收的税款,只是为某种需要,采取部分或全部放弃给跨国纳税人的特殊优惠。所以居住国政府对其予以饶让,根本无损于本国的税收利益。况且,如果居住国的过剩资本较多,实行税收饶让还可以起到鼓励资本和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人和占领国际市场的作用。但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丹麦、瑞典等,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态度;而有些国家如美国则采取消极态度。一般说来,对税收饶让采取不同态度的原因在于国家所奉行的财政经济政策不同:奉行鼓励过剩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的国家和采取鼓励吸引外资政策的国家,一般对税收饶让采取积极的态度。作为居住国,我国在税法中,也规定了有关税收饶让的条款,具体包括:(1)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照所在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税款准予抵免。(2)内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得该国家(地区)政府减免的所得税,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批准,视同已缴纳所得税准予抵免。

2.税收饶让的弊端。

1.对居住国来说,在全球化的新格局里,税收饶让的过多采用了其竞争力和经济利益。例如,由于不可能对纯国内的经济活动实施减免税,居住国的部分由于无法与享受税收饶让待遇的海外投资进行竟争,可能不得不关闭。这破坏了资本输出中性,对投资于居住国的投资者形成税收歧视。并且如果把税收饶让当作居住国对非居住国的一种经济援助,那么这是无法体现援助者意图、不透明和很难控制的援助方式。

2.对非居住国来说,由于实行税收饶让,投资者就会把较大部分的利润汇回居住国,而不是将这些利润投到非居住国用来巩固原来的投资或扩大再生产,这样就使非居住国鼓励投资的目的落空。而且,税收优惠的实行,也违背了资本输人中性的原则,对非居住国的国内投资者不公平。对家来说,虽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一定能使其达到引进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但发展中国家应立足本国的实际国情,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远角度对利弊做出:只要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是利大于弊,就一定要坚持在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中列入税收饶让条款,以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落空。

3.税收饶让容易引起税收协定的滥用,带来避税行为。利用税收饶让条款避税的四种典型方式是:(1)转让定价。指的是居住国或第三国的公司利用饶让条款,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增大在非居住国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利润,从而导致居住国税收收人的流失。(2)转移避税。这种现象比较常见,是利用居住国对股息、利息等给予税收饶让的待遇来进行避税。例如,若居住国的某家银行欲给外国投资者贷款,可以通过发展中国家的一家机构划拨这笔款项,这样根据两国签订的税收饶让条款,该银行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3)居住国被用作避税渠道。这种情况是指第三国的投资者利用居住国和非居住国的税收饶让条款,在居住国成立一个或多个公司,通过它(们)对非居住国进行投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4)政府对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主要指的是非居住国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保持高税率,以保证给予跨国投资者更大的饶让抵免利益。

(八)防范税收饶让滥用的措施

为防范可能发生的税收饶让条款的滥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的措施:

1.单方面的措施。利用饶让抵免的转让定价避税不同于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它是通过特殊的经营安排,将吸纳饶让抵免额与操纵利润相结合的避税方式。虽然其避税手段更加隐蔽,但各国单方面的反避税措施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例如各国可以通过制定国内法来规范和管理关联公司间的避税行为。

2.运用协定其他条文加以规定。在签署或完善新的税收饶让条款时,缔约国可根据现有的国内反滥用条例的规定在协定中加以反滥用条款。此外,如果发生饶让抵免避税,缔约双方也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情报交换”和“协商程序”条款,对反避税活动进行个案磋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3.对饶让抵免条款增加限制条件。从各国签订的协定补充议定书的看,主要是对所得(有的只针对利息所得)给予饶让抵免做出四项限制性规定:一是利用饶让抵免条款作特殊经营安排; 二是受益人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居民;三是对协定适用税种涉及偷漏税或欺诈行为;四是其它情况。只要纳税人被认定为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就不能享受饶让抵免待遇。对饶让抵免条款作必要限制,既能维护合规经营者的利益,又可有效限制饶让抵免避税行为。

总之,一国在选择是否要给予税收饶让时,应综合考虑自身贸易和投资的流向、自身国内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因素。比如,资本输出大于资本输人的国家出于保证本国居民在对方国家与其他投资者出于平等竞争地位的考虑,往往愿意给予税收饶让。此外,一国在给予税收饶让时,应尽可能地选择合适的实施对象和实施方案,以期将税收饶让的滥用现象降到最低限度,从而给双方的税制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真正的好处。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出于引进资金、技术以发展经济的迫切需要,普遍存在着税收优惠措施。为保证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一般应坚持要求发达国家给予税收饶让。理由是:在以分公司模式进行跨国经济活动情况下,每年居住国都要对世界各地分支机构的所得汇总纳税,如果没有税收饶让,跨国纳税人因税收优惠而少缴或未缴的税收额,就会在居住国被补征;即使采用子公司形式从事跨国经济活动所获得的股息,在其汇回居住国纳税时,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同样会使税收优惠落空。因此在需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应要求列人税收饶让条款。

参考文献:

1、安体富:“税收应在宏观调控中扮演重要角色”,《中国税务报》。

2.杨斌国际税收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出版社。

3、陈贺菁:“关于税收竞争的若干思考”,《税务研究》。

4、邓力平陈涛:“当代西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评述”,《亚太经济》

5、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M」北京:北京出版社。

6、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现代税收发展”,中国税务出版

7、苑新丽:国际税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8、张文春:对税收饶让的重新认识「J].税收译

9、王晓悦:税收饶让抵免的考察与政策选择(J〕。涉外税务

10、王晓悦。饶让抵免避税与防范〔J]涉外税务。

国际税收课程标准

《国际税收》课程标准 前言:本课程是为税务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使该专业的学生了解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与避税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提高学生对国际税收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本门课程共68学时。本教学标准按照教材与教学大纲制定,同时参考了学院教学标准写作相关规定。由张海涛执笔。 一、课程的说明: 国际税收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其内容与体系大体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等等。通过教学,要求学生初步掌握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国际避税的主要防范措施、国际税收协定等内容。 《国际税收》是税务专业的必修课程,作为研究世界经济和国际经济必需的一门学科,国际税收的研究领域既涉及经济理论,又涉及国际税收的法律法规。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它的先修课程是经济学、财政学、国家税收、税收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本门课程共68学时,其中理论学时68学时,实践学时0学时。学时分配如下:教学总学时数及课时分配表

二、课程培养目标:

税收这门课程主要是向学生传授一定的有关国际投资、国际经济与技术交流、国际贸易过程中税收管理与合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主要内容包括:对跨国课税对象征税的国际规范、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商品课税的国际协调问题。 基本要求:通过《国际税收》课程的学习,能够使该专业的学生了解国际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使学生比较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国际税收、国际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与避税以及国际税收协定,提高学生对国际税收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备一定的处理纠纷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课内教学内容: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4学时)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际税收的含义和本质;掌握国际税收和国家税收的区别和联系;理解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理解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了解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 主要教学内容: 1、国际税收的含义 2、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 3、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8学时)教学目标: 掌握税收管辖权的定义及三种税收管辖权的含义、区别;掌握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掌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掌握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了解政府行使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主要教学内容: 1、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4、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8学时)教学目标:

《国际税收整理》word版

课后习题整理 一.Base for international tax: country taxation 1.What is international tax? What does it mainly address? 答:International tax means a series of tax issues resulting of different tax rules and conflicting jurisdictions made by countries, and solutions. International tax in a board sense covers not only income taxes but also turnover taxes, etc. 二.International income taxation 1.How does a country generally design its income taxation system? 答:①territorial(属地): taxation only of in-country income,e.g. Hong Kong; ②residency(属人): taxation of all income of residents and/or citizens; ③exclusionary(例外): specific inclusion or exclusion of certain amounts, classes, or items of income in/from the base of taxation; ④Hybrid(混合): e.g. USA , UK 2.Why is it important to make clear source of income? 答:①in a territorial system, source often determines whether or not the income is taxed; ②source of income is also important in residency systems that grant crs for taxes of other jurisdictions. 三.Tax residence 1.What is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a tax resident and a non-tax resident for tax liability purpose? 答:①a tax resident: world-wide tax liability; ②a non-tax resident: limited tax liability. 2.Can you name some tests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person is a resident?答:①For corporation: place-of-incorporation test , place-of-management test, residence-of-the shareholders test; ②For individual: a fact-and-circumstances test/ domicile test , number of days test, intention test. 3.Take an example to prove how different countries apply differing tests to judge a person's residence? 答:China: for individual: domicile test , number of days test(a full year); for corporation: place-of-incorporation test or place-of-management test. Ireland: for individual: number of days test(183 days) ,domicile test for corporation: now :place-of-incorporation test past :place-of-management test.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国际税收最终版

国际税收:各国征收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 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由某一国人所担所有但来源于或存在于另一国的所得或财产。 广义的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与从事跨国经济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征纳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间关于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广义的国际税收概念:1、不能离开国家而独立存在;2、关系的发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3、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4、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1、物质产品在不同主体间分割和转移2、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 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 联系:1、课税对象相同,国际性收入和交易额2、本国政府与国外纳税人或具有国际性收入的本国纳税人间税收分配关系3、各国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是形成国际税收的基础 区别:1、立足点不同2、分配关系不同 国际税收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①经营所得②劳务③投资④租赁;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4、跨国其他所得 国际税收问题及影响:1、税收管制权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影响3、国际避税和影响4、国际反避税5、国际税负转嫁及影响6、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基本内容:1、征税主体和那谁主体2、纳税客体3、纳税数量) 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 所得的来源地确定: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①常设机构标准(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特征:营业场所,固定,盈利为目的;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范围的原则:归属原则;引力)2、劳务所得①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定(衡量出场标准:固定基地;停留时间;所得支付)②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得支付;停留时间)③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确定(跨国政府服务;董事费;演出或表演;退休金) 投资所得: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和营业活动,而是将资金财产和权力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得。 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不动产2、财产收益 跨国自热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住所标准2、居所3、居住时间4意愿 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登记注册地2、管理机构所在地3、总机构所在地4、资本控制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 判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5、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判定:1实际管理机构2、双方当局确定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原因:关系到税收收入,还关系到一国主权,维护本国权益。(发达国家倾向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倾向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原则:来源国先行征税,居住国行驶税收管辖。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际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或行驶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但因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的征税主体征税。(概念); 经济性重复征税: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 两者区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各国行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2、经济方面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妨碍资源自由配置3、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4、不利于国际交往

国际经济法整理汇总(含所有题库)只是分享

国际经济法形考作业精选 一、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 )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D. 最惠国原则 《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D. 强制许可原则) 《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使船舶适航的责任,限于( A. 在开航前和开航时) 《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B. 一)年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是(D.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B.钩至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承诺通知中对下列哪些内容有所添加、限制,则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改变了要约内容的附有条件的承诺?(B.货物的原产地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包括哪个?(C.飞机零部件的买卖)《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的版权保护期是(A.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的25年)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简称是C. 华盛顿公约 FOB和CIF这两种贸易术语只适用于下列哪种运输方式? (C. 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条件下,出口清关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B. 卖方) GA TT第20条一般例外不适用于(B. 进口国为保护全球资源采取的措施) GA TT第24条允许WTO成员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但是要求(A.地区贸易集团内必须取消影响相互之间贸易的所有关税和其它限制) 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是指(C. 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 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是(C. 一切险最大,其次是水渍险,再次是平安险)。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通常是(C. 仓至仓期间)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报的保险单是(D.流动保险单) 被保险人把残存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请求赔付全额保险金的条件是货物发生(D. 推定全损) 布雷顿森林货币制度的根本缺陷不包括:D. 德国马克不得用于国际结算 采用外交保护的限制条件是A. 国籍继续原则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从事国际投资的本质或目的是A. 觅利 淡水雨淋险属于(C.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投资风险中不包括B. 投资者违约险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不包括:D. 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的标准不包括:D. 意向标准 风险转移指的是:(B. 风险承担责任的转移)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规定,C组术语中卖方承担的风险如何?(C. CIF 与CFR相同)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2000》的规定,哪个国际贸易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货物超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给买方?B. FOB(天津)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C. 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D. 合同成立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为一段时间,在买卖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具体的交货期应:A. 由卖方在规定的交货的交货期内选定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课程编码:123304211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 学分学时:3-48 适用专业:财政学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课程是财政学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把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纳税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系统研究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问题,使学生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基本原理、方法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增强跨国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完善专业知识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一方面,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国际化,用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把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税收法规的简单罗列。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和实务可操作性较强,在教学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课堂面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对国际税收理论和方法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够在探讨实践运行中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本课程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以下岗位能力: 1.全面掌握国际税收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明确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将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并运用于今后的实际业务和理论工作中去。 2.全面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理论、方法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面临复杂的经济背景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3.有助于学生认识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运作规则,以及在国家经贸交流中应注意的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培养学生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国际税务问题的能力。 4.准确地阅读与收集信息能力、流利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精确地数据分析与计算能力。 5.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达到财政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能够适应21世纪财政税收发展所需要的专门人才。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第十一章国际税收 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一)发展与现状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1.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1843年比利时和法国政府签订 2.两个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 3.我国: 第一个全面性税收协定1983年与日本签订; 截止2016年底,我国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个《安排》(港、澳)+1个《合作协议》(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7年1月1日生效,旨在打击跨国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 (二)两个范本差异 1.《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2.《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新加坡与中国的税收协定)。 例如: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个人(4个)依次是: 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 2.公司和其他团体: 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知识点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25% 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 ) (三)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10% 应纳税所得额确定方法: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担保费——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2.转让财产所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融资租赁所得、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财产净值为计税依据 3.其他注意问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简答题论述题选择题整理

第?一篇总论 第?一章导?言 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性质是什么?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葛惟熹)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对税收的分配关系。(葛惟熹) 2.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 既包括所得课税、财产课税所产?生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其协调,也包括商品课税即国内商品课税和关税所产?生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协调。(流转税,所得税,?一般财产税) {研究对象:课税权主体、课税主体和课税客体等税收法律要素; 课税客体中对?人税和对物税所形成的国际重复征税机理及其约束和免除规范; 国际避税、逃税、节税和税收筹划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及其反制措施; 不同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的选择与实现;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签订和不同范本?比较; 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和欧盟等?一些重要的全球和区域贸易的税务协调措施等。} 3.简述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关系。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外税收,是指世界各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与本国相关或者专门制定的税收法令、政策规定和制度,以及分配关系问题。 涉外税收是?一国税收制度中涉及外国纳税?人的部分。?一国的涉外税收?立?足于国内,?而国际税收?立?足于国际间。 4.简述?广义国际税收学的研究范围。 (?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二)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管理与调整分配 (三)对?人税和对物税的税收职能异化所形成的对国际税收分配和国际税务协调有 关规范的冲撞 (四)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动态条款 论述题 1.试述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国际税收的影响。p23 (1)电?子商务交易中客户所在国(所得来源国)是否应对国外销售商的经营所得征税。 (2)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所得的性质和类别有时会难以确定,从?而给在相关国家之间区分征税权带来?一定困难。 (3)电?子商务条件下纳税?人的国际偷税和避税活动会更加隐蔽,从?而要求国际社会尽快研究制?止纳税?人偷税和避税?行为的办法。 2.为什么说国际税收分配不能离开国家税收分配?而单独存在,?而两者又有着严格的区别?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它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 联系: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家税收受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 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2)国家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体现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税种,?而国际税收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国际税收(第二版)

《国际税收》(第二版)2012年0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式中,常用的是()。 A.转移住所 B.税收流亡 C.虚构避税港营业 D.滥用税收协定 2.下列原则中,属于一国政府加在其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身上的纳税责任的是()。 A.独立核算原则 B.正常交易原则 C.比例分配原则 D.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3.在扣除方法下,由于居住国政府给予免除的并不是纳税人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税额,而是已缴税额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因此在已缴税额中仍有(1-居住国税率)的部分未能予以免除,这种未予免除的税额往往与居住国税率()。 A.成正比 B.成反比 C.不成比例 D.无关 4.关于法律性双重征税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B.前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 C.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D.前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5.我国采用户籍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规定的居住期限是()。 A.90天 B.183天 C.365天 D.5年 6.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

国际税收讲义

国际税收讲义 教材:《国际税收》杨斌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6 本课程的参考书: 1、《国际税收》(第二版)朱青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001 F810.42/611.3 《国际税收导论》邓子基、唐腾翔经济科学出版社1988 F810.42/091 2、《国际税法学》廖益新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D996.3/788(陈安1987鹭江出版社) 《国际税法》(第二版)高尔森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 D996.3/761(88版) 《国际税法学》刘剑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D996.3/867.01(99版) 3、《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税总国际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F810.42/086.2 《联合国范本注释》刘金枝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F810.42/862 《国际税收协定通论》唐腾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F810.42/768 《对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汇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919页F810.42/611.3

4、《国际税收筹划》朱洪仁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F810.42/686.4 《全球经济中的转让定价策略》税总科研所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参考杂志:《涉外税务》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导论 第一: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第二:所得征税权分配规则 第三:税收协定范本比较研究第四: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第五:国际避税方法及防范第六:转让定价及调整方法 第七:非启示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导论 一、前言 1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采取了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篇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 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 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 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 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 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要求》、《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 实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增值税扩大抵扣业务讲解》、《国际税收管理(避税、反避税)》、《税收行管法疑难讲解》、《防 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涉嫌危害税收行管犯罪案件取证要 求和方法》、《消费税政策完善要点讲解》、《协查系统及辅助查 询工具》、《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出口退税业务与稽查实务》、《稽查干部心理调节》、《增值税基础知识》等课程,通过对税收 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 作为一名税收稽查工作人员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 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 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 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 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特”在何处、需要什么样的“特” 。党的十七大 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xx同志代 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回顾了过去5年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的

国际税收必考知识点汇总,应考必备。

所得税管辖权类型: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停留时间);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选举权控制) 国际重复征税:指的是同一课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被相同或列斯的税种课征了一次以上。 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 税收绕让: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避税与偷税的区别:①: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转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看他是一种不违法行为。③: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所以偷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受法律制裁。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①,有关国际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②税率差异③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④,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 国际避税地: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国际避税地的类型: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②,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③,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④,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意义:①,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②,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③,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④,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 国际避税的手段:①,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②,滥用国际税收协定③,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④,组建内部保险公司⑤,资本弱化⑥,选择有力的公司组织形式⑦,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 资本弱化: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外企在我国避税的特点:①,外商企图独享归中外双方共有的利润。②,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将企业的利润调出境外。③,西方一些国家对所的贺岁实行归属抵免制。

从税收角度浅谈对国际税收情报的认识

从税收角度浅谈对国际税收情报的认识 竞争情报是一种监视竞争环境的持续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用合乎职业伦理的方式收集、分析和传播有关经营环境、竞争者和组织本身的准确、相关、具体、及时、前瞻性以及可操作性的情报。竞争情报是一种复杂地研究,是逐步地、有条理地、连续不断和有系统地收集可能与全面竞争力有关的一切信息的过程。企业竞争情报涉及的范围较广,横跨交通、食品、电信、服务、通信、娱乐等多个行业。作为一名税务专业的学生,下面,我将从本专业的角度出发着重对于国际税收情报问题谈一些我的看法。 国际税收情报源于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在缔约国之间的国际税收方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情报主要是指涉及国际税收逃避方面的信息。 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为了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必须进一步履行我国政府与别国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情报交换条款及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的有关规定,避免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逃税等行为的发生。 税税收情报交换必须通过两国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实施税收情报交换的有关文件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代表负责签署,我国的税务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在没有通过省局、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及外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允许,不得直接接触外国地方税务官员。对外国地方税务官员没有经外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向本地发出的各种形式的税收情报交换请求,不得答复,并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在我认为,税收情报保密是相互信任的基础,是国家间有效合作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守情报交换的有关保密规定。情报交换有关函件的传递应作密件处理。随同情报请求或回复对方国家情报请求的合同、商业信件、发票等附件,如其内容不能翻译,必须给予必要的外文提示。 个人认为,在现行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税收情报交换体制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税收情报交换程序繁琐,时间跨度较长。依据目前的税收情报交换程序,每一次情报交换都必须经市级、省级、国家三级税务部门协调进行,并且税收情报交换周期一般需要1-2年。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上存在顾虑,对于一些偷漏嫌疑较小的问题放弃了情报

国际税收模拟题

《国际税收》模拟题(补)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涉外税收 B. 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 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税收管辖权是()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 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 财政管理体制 3.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A.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B.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C.劳务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劳务提供地标准 4.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 (①国籍②重要利益中心③永久性住所④习惯性住所) A.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 C.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 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 A.1.4万元 B. 1.6万元 C. 1.5万元 D.对B国所得的限额为0.6万元,对C国所得的限额为0.9万元。 6.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A.《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C.《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7.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减少纳税义务称为()。 A.偷税 B. 节税 C. 避税 D. 逃税

8.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 A.单一居民管辖权 B. 单一地域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 以上都不对 9.甲国的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3万法郎的转让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再以4万法郎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出去。乙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0%,甲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5%,按照再销售价格法,甲国税务部门应把母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为()。 A.2.55万法郎 B.2.7万法郎 C.3.4万法郎 D.3.6万法郎 10.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通过制定国内法规来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国家是()。 A.英国 B.美国 C. 瑞士 D.法国 11.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1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 183天 C.1年 D. 180天 13.下列国家中,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 A.爱尔兰 B.澳大利亚 C.墨西哥 D.新加坡 1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 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1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A国应征税额为:()。

国际税收论文-转移定价

二、转移定价的运用 (一)税收效应 1.概述: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以及利润的转移,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跨国公司常常根据各国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关税等差异以及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利用转移定价的手段实现自身的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转移定价的税收效应问题成为探讨转移定价运用和政府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政策的核心问题。 2.转移定价避税的方式 2.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差异而避税。这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其在世界各地建立的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国的不同税率有效地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核心就是降低高税率国公司的利润,提高低税率国公司的利润,将税收转化为收入。下面主要介绍四种常用的转移定价方式。 2.1.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卖出商品进行避税。比如说A公司为高税率国家的居民,其可以通过将自己的产品低于市场价格卖给一关联公司,此关联公司通常处于低税率国家,虽然A公司利润下降,但其关联公司的利润上升,而由于两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的不同,A公司成功将税收的差额转换为关联公司的利润,这样对于公司整体利润是上升的,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2.1.2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增大购入成本实现避税。这种方式恰好与之前销货的避税方式相反,主要运用于采用高税率国家的企业从低税率国家的关联公司购入原材料、半成品时,抬高定价,增大公司的生产成本,减少利润,但同时将税收的差额转移给关联公司,增大关联公司的利润。 2.1.3关联企业间采取无偿借款或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转移利息负担实现避税。主要运用于处于低税率国家且资金充裕的企业,通过将资金无偿或以极低的利息借给其关联公司,这样实际上关联公司的利息支出由本企业支付,本企业的所得在扣除利息之后降低,有效地转移利息负担,实现避税的目的。 2.1.4关联企业间利用无形资产或者服务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利润,如免费提供劳务或者劳务收费极为不合理,利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支付方式等。 2.2通过避税港实现避税。避税港就是通常所说的避税地,是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国际避税地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等;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等;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即虽然课征所得税,但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征税,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如荷兰、比利时等。跨国公司通常会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建立关联子公司或者分公司,通常货物和款项都不通过这些避税地,但是账上通常由此关联公司进行周转,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使得高税区无利,因此获得跨国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2.3通过关税环节来避税。各国对于关税有不同的制度,有时候同时降低关税和所得税是矛盾的,因此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关联交易时,根据分设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子公司进行权衡,最后制定出能让整个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转移价格。 总之跨国公司可通过转移定价,采用多种方式来转移利润,造成虚盈虚亏的假象。 3.转移定价的税收筹划案例 3.1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20210206065925)

第一早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 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 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早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 ?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 ?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禾吐匕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AVV ----- * 第二早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 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 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 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 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 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 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 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 )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 行。 免税法的缺点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与公平原则不符。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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