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局用电分类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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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供电局用电分类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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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类、电价收费标准

一、用电分类

(一)工业用电。利用电力作为初始能源从事工业性产品(劳务)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一切电力。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以下受电者称谓普通工业用电。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及以上者称谓大工业用电。

(二)商业用电。在流通过程中企业专业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并以盈利为目的的这些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一切电力,称之谓商业用电。

(三)住宅用电。城镇居民其住宅中正常的居家生活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的照明、家用电器用电和温度调节用电等(但举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分类)。

(四)稻田排灌用电。指农场或乡村农户稻田排灌用电(包括固定的电动排灌站和临时使用的电动水泵为稻田排水和灌溉使用的电力)。

(五)农业生产用电。农村、农场或者农业生产基地的电犁、打井、灌溉抽水(除稻田排灌用电)、积肥、育秧、捕虫、非经营性的农民口粮加工和牲畜饲料加工、种植或栽培果树、蔬菜、植树造林、牲畜饲养、水产养殖以及捕捞等用电。

(六)非工业用电。指除上述性质用电以外的其他用电均列为非工业用电。包括:经营性的交通运输业(除电气牵引机车外的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民用航空、城市公共交通、装卸)、邮电业、建筑安装施工用电、地质勘探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电力、医院、学校、文化教育机构、非盈利的传媒机构、政府机关、社团使用电力和市政用电、部队军事用电。

(七)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216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按照居民电价执行。

二、电价

1、执行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9]267号文电价标准。大工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商业、居民生活、稻田排灌等用电分类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重字[1993]390号文规定。农业生产用电类别按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2]146号文规定。

2、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包括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计为23元 / 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为32元 / 千瓦·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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