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纪处分决定

教师违纪处分决定

【篇一: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补浪河中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形

象建设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

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

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榆阳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榆阳区教师文明礼仪规范》、《榆阳区教师“八要” “八忌” “八做到”》、《榆阳区教学常规要求》和《榆阳区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

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办法指所有中学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

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

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成不了教

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

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

形象的。 (十)学校组织考试过程中,在试题保密、监考、评卷、登统等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按学校规定开齐开足课程,随意挤占挪用体育和艺术等课时,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惩罚大量机械性的作业。

(十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差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

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师职责不到位,出现学生人身安

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炒股、网

上交易或购物、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在校外有偿兼课、办班或补课的;从事或参与

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审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大

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给教育教学工

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严重违背公民道德,损害师表形象,搞婚外情,影响本人或

他人家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报教育局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

健康言论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第七条: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作出处理结果,并报区教育局监察室备案;记大过、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区教育局审核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教师在受到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树模、晋级,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当年及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不得晋级、评优树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一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学校与教育局监察部门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篇二: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康县二中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

树立学校正气,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师队伍,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

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特制定本

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3、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

4、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5、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6、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7、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8、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9、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0、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

或拒不完成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11、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补课收费的。

12、上班期间利用电脑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

13、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4、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

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

教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

律处分:

1、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2、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3、本年度师德师风考核酌情减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本年度不得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机构

成立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学校校委会、学年组长

及教师代表组成。

四、处理程序:

1、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2、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经过讨论(或投票表决),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3、执行处理决定。

4、视情节对必要的处理结果,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篇三: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

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榆阳区

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规定,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开除。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三)酒后上课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五)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授意学生家长宴请,并造成影响的;

(七)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八)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和其它商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同时予以没收。

(九)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和辅导,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的;

(二)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三)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节假日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在各种评比、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和群众的;

(六)严重违反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或私自翻印教科书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十)参与有损学校和教师形象活动的。

第五条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大过处分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四)节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劳动的;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六)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七)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九)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十)私自乱收费的;

第六条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迷信、信仰邪教等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四) 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第八条本《决定》中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决定》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教师违规违纪,依据本《决定》给予处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半年;记过,一年;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两年;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工资级别。其中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低职务一级、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一人有本《决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规违纪行为中最高并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十一条对教师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师违规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三十日内向做出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实施处分的主体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警告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农村学校教师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委托乡文教室实施,

双方签订《教育行政处分委托书》,依法确立双方的权力义务,由

乡文教室做出处分决定;县直学校教师由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做出处

分决定。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

教师资格或开除处分,由学校或乡文教室提出建议,由县教育文化

体育局审核并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实行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备案制度。乡文教室实施的警告处分,当月底报县教育文化体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心小心小学负责解释。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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