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防控

作者:王磊来源:宁夏律师协会

刑辩业务在律师业务中历史最悠久,亦最辉煌。无论古罗马的辩护士还是中国古代的讼师,都是通过刑事诉讼明事理,辩曲直,成为现代律师的奠基人,可以说,刑辩业务是律师业务的开山鼻祖。帕拉图甚至将将刑法与哲学相提并论,他在《斐多篇》中提到:只有通过刑法问题,才能进入哲学。近现代,世界进入宪政法治时代,由于涉及人们的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等最基本的权利,刑事辩护成为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刑辩律师的作用日益重要。西方有一条法律谚语:最好的律师,做刑辩。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法律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辩护权的制度亦逐步完善,使得中国刑辩律师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成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一只重要力量。

一、刑辩律师应具备的几个理念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

从“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我国律师的属性虽然“去公职化”,但其本质属性没有变。法律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在本质上是社会法律秩序和社会制度的维护者,决定了律师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特定律师制度内的从业人员,它必然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是什么?我的理解是,中国现行体制是共产党一党执政,多党合作,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政治体制。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

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作为这一制度的实践者,必须始终将坚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作为自己的政治信仰和基本立场并且不动摇、不改变。否则,我们就会迷失方向,轻者,沦为唯利是图的“讼棍”;重者,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或西方反华势力的代言人。律师,是天堂之门,也是地狱之门。这一点,请年轻律师切记!

(二)律师是一种职业,但更是一项事业

毋庸臵疑,律师是一种职业,并且是一个门槛很高的职业。初始,我们把它作为谋生的手段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热爱它并且将它作为一生的目标而追求,我的体会是应将这一职业作为事业来经营。如此,我们就不会因案件的胜败,收入的多寡而烦心、郁闷,更不会有常常困扰我们心理的因非“公职”法律人没有强制性的权力作保障而“低人一等”之感。律师职业的高尚,在于我们是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出发,代表私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同时又成为公私权利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实践证明,律师作为社会新型阶层,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创建社会和谐的一只重要力量。

(三)独立行使权利的辩护人而非人云亦云的代言人

“受人之托,成人之事”,是律师的职业特点,应予肯定。但绝不能将之理解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从经济学角度讲,当事人付费购买的是法律服务,律师收费提供的的是法律产品。律师与当事人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但如同任何一种产品,都是有严格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我们律师的标准和要求就是律师执业的原则和宗旨,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律师独立从

业(办案)的地位,同时要求律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作为同等重要的义务平等遵守。不能因为当事人付了费,甚至高额付费,我们就“见钱眼开”,丧失立场和尊严,对之言听计从,由代理人变成代言人。

(四)不能决定案件但能影响案件

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往往要求律师对胜诉几率作出判断,对所希望的结果给与承诺。对于前者,我们尚能做到;对于后者我们面临两难选择:如果给予承诺,有案可办,但结果不能如愿,会遭致当事人责难和非议,甚至要求退费;如果不能承诺,你会丧失案源,也就意味着没有收入。这种两难选择无论是资深律师还是年轻律师,时常遇到,其影响尤以年轻律师最甚。

基于法律制度的设计,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新刑诉法第35条规定),律师的辩护权实质是建议权,仅具影响力,没有执行力。这就决定了律师的辩护只能影响而不能决定案件结果。如此,我们能做什么?我以为,运用我们的会见权和调查权,了解事实真相;运用我们的阅卷权,发现证据的瑕疵和事实漏洞;运用我们的申诉权,制止办案人员的权利滥用;运用我们的质证权,否定有罪证据的证明力;运用我们的发言权,论证有罪证据和事实的不真,适用法律的不当,获取法官的认同。一言蔽之,用我们智慧和能力影响案件的进程和结果。这是我们辩护的边界,无法也不能逾越。我们决不能因为害怕案件流失,而给与案件结果的承诺和保证。在此问题上,我的体会是,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程序之辩——辩什么

囿于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审判思维,加之诉讼制度设计上的缺失,长期以来我们律师的辩护基本上是实体辩护,程序辩护鲜有涉足。因而存在程序辩护经验不足甚至不知怎么辩的尴尬问题。修订后的刑诉法解决了这一问题。刑诉法第35条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纳入辩护人的辩护职责范围,第33条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时间由过去的“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这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有诉讼阶段均享有辩护权。这一辩护制度的完善,为律师大胆进行程序辩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依据修订后的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内容,我认为,程序性辩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案件管辖,包括地域和级别管辖。

——办案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和转达义务。刑诉法第33条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转达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义务。如违反该义务,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以及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办案人员是否履行了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通知义务。刑诉法第38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规定了侦查机关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24 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的义务。如违反该义务,辩护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以及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对犯罪嫌疑人审查批准逮捕以及逮捕后必要性审查提出意见。刑诉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

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9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诉法第95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限,辩护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诉法第97条第1款)。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办结的案件,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刑诉法第96条第1款)。

——依据刑诉法第116条、第117条规定,对传唤、拘传时间、采取强制措施后的讯问场所进行审查。如有违反,向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纠正。

——对司法鉴定、侦查实验、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条件进行审查。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条件进行审查。

——提出回避、申请复议。

——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提出控告并要求对因刑讯逼供而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

——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拒绝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刑诉法第159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没有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的(刑诉法第160条)。

——应当不公开审理而公开审理或者相反的案件。

——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相反的案件。

——应当开庭审理而没有开庭审理的案件。

——自诉案件错误的变为公诉案件。

三、实体之辩——怎么辩

如前所述,虽然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律师的辩护权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但真正意义上的实体辩护的时间还是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阅卷、复制证据材料,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和指控的事实进行审查,并可以行使调查权或请求补充证据材料权。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通过庭审程序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对证据进行质证,就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其证据,全面的发表辩护意见,将实体辩护推向高潮。可以说,审判阶段的辩护是实体辩护的重中之重。那么,实体辩护的路径和方法在哪里,换言之,怎么辩?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谈点个人经验和体会。

(一)认真阅读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对指控的罪名、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牢记在心。通过阅读,可以发现“两书”对犯罪嫌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办案程序、事实要素描述、罪名论证是否适格。

(二)全面细致的阅读卷宗材料,认真制作阅卷笔录。阅卷是对证据和事实的书面审查,通过审查,发现证据瑕疵和事实漏洞。阅卷要讲究方法,非所有案件材料复制后即阅读。案件被告众多,事实复杂可以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他们对“两书”的意见,对认可的事

实可以先不看这部分材料,重点阅读有异议部分的材料。对于无异议的事实,重点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相互之间是否能够印证,形成证据链。阅卷笔录的制作,主要是反映证据瑕疵和事实漏洞的内容,为形成辩护观点、制作辩护词做准备。摘录时注意写明证据材料的时间(包括第几次讯问)、页码和卷码,以便举证时让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知晓。

必要的表格制作,将相关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集中对比,为发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提供数据和资料。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为核实指控事实和证据的第一步,对辩护观点的形成至关重要。不仅如此,辩护观点形成以后,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对辩护律师履行职责亦十分重要。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的意见发生分歧时,辩护律师要说服被告人,不能说服的,最好达成“你辩你的,我辩我的”之合意,不能达成,尽快解除委托,以免出现当庭解除的尴尬局面。

(四)必要的调查。辩护律师行使调查权应慎重。这是因为,1、刑事诉讼辩方不负证明责任;2、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没有强制力作保障;

3、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犹如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在辩护律师的头上,随时有被击伤的可能。必要的调查是指:卷中没有但对定罪量刑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材料;同一证人在卷中证言不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从其他渠道获知证人遭受刑讯逼供而做的证言。第一种情形没有风险,第二种情形风险不大,第三种情形风险最大。

(五)制定辩护方案,撰写辩护词。辩护方案的内容分为三部分:1、事实和证据辩;2、定性及适用法律辩;3、量刑辩。

——指控的事实存在漏洞:(1)不是犯罪事实(违法事实);(2)不是本案事实(张冠李戴);(3)残缺的事实(构成要件不全)。有罪证据存在瑕疵,如证人的虚假称述;意见证据的猜测、臆断、评价;非法证据没有排除;鉴定程序的非正当性和结论的合理怀疑;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得出的结论不能唯一。

——定性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能否入罪(罪与非罪);二是应定何罪(重罪与轻罪)。无罪辩护的路径:一是从刑法的定义出发,即犯罪事实清楚,但情节显著轻微;二是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即缺乏某一构成要件;三是情节犯、数额犯、结果犯等中的情节是否严重或恶劣,犯罪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结果犯中的物质损失是否存在,非物质损失(主要是社会影响)的证据是否充分。四是具体罪名定义中的必要条件是否满足。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罪名定义,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则行为人的行为不为罪;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辩。重罪辩轻罪,难度较大的是共同犯罪中的犯意过限的行为识别。依据“实行过限”理论,如果犯罪结果系行为人超出共同犯意的行为所致,没有超出犯意的行为人对结果不承担责任。

——量刑辩护的路径:一是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如立功和自首、从犯和被教唆犯等;二是酌定从轻情节。如伤害案件的赔偿、对事实认识上的错误等;三是刑事政策的允许。如宽严相济、死刑犯从严掌握、邻里纠纷导致的刑事案件等;四是依照最高院和地方高院颁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发表具体的量刑意见。适用时注意两点:一是多种量刑情节叠加和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的叠加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计算方法。禁止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是指,当一个行为涉及两

个以上量刑情节的时候,只考虑其中一个量刑情节。如自首与坦白的情节、自首与自愿认罪的情节,对于已经认定为自首,就不必再考虑自愿认罪与坦白的情形,否则就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

辩护词应围绕起诉书的认定撰写,做到有的放矢。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切勿大量引用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或文书内容;二是观点结论多,论证论据少;三是讲课式解释罪名和犯罪构成;四是法言法语少,大白话、口语化多。

(六)庭审辩护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有所区分。对证据的质证,从“三性”出发,直接亮明观点:承认或否认。认可证据的“三性”但认为属无罪证据或者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的要做出说明。避免对证据本身或证明目的进行论证。

——定性辩护意见和量刑辩护意见分别发表。我国现阶段庭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量刑辩护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同时,允许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后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发表量刑辩护意见,解决了以往“熊掌与鱼不能兼得”的问题。以前,选择无罪辩护的辩护人经常发现自己陷入了一种两难的诉讼境地:如果做出了无罪辩护,根本不可能在法庭调查中再提出那些有利于被告人如自首、立功、初犯、认罪态度等的量刑情节,否则,被告人、辩护人会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后面所作的有罪辩护意见就会对前面的无罪辩护观点形成一种否定。于是,辩护律师在选择辩护方向时经常存在一种“熊掌和鱼不可兼得”的无奈心

理。当然,如果你认为被告人无罪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又没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可以放弃量刑意见的辩护。

——合理分配辩护意见的发表时间。如果时间充足,辩护意见可在不同辩论段进行分配。如果时间短,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当简明扼要,能在第一轮发言中表明观点的就不要在第二轮发言中重复。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庭下与主审法官交流的方式对辩护意见进行补充。

四、刑事辩护的风险及其防控

我从事刑事辩护工作近三十年,得出体会是刑事辩护的风险在所有律师业务中最大,此亦是刑事案件辩护率低,律师越来越不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重要原因。刑事辩护中的风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受理案件的风险;阅卷后的风险;会见中的风险;调查中的风险;辩护发言中的风险。

——受理案件时的“承诺”。委托人请你的目的是作无罪辩护,并且讲了一大堆“事实和理由”,最后,你承诺就请你,不承诺就找别人。业务来了不能放走,于是作出了承诺,案件得以承办。风险亦随之而来。案件经法院判决不是无罪结果,委托人找上门来,责难、谩骂,甚至要求退费。对此,我的经验是,可以答应委托人的要求,即根据你所描述的事实和理由,我也认为可以做无罪辩护。但有个条件,就是如果经我阅卷后,案卷材料反映的不是你所讲的事实,或者说虽是冤案但现有条件不能证明是冤案,我只能按照证据说话。一般讲,委托人还是能够理智的接受。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的“信息传递”。新旧刑诉法比较,大部分案件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律师就可以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因此,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朋好友找上门来,要求带话的,传纸条的,甚至让你用手机交嫌疑人、被告人与其通话。如果书信与案件无关,只是问候或介绍家庭近况的,可以宣读给嫌疑人、被告人听,但不能交其本人阅。传递与案件有书信和借手机与外界联系,属于违反律师执业准则以及看守所会见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拒绝。

——阅卷、复制案件材料后的“案情泄露”。辩护律师阅卷后,当事人亲属往往会发生询问案情甚至提出看案卷材料,容易发生串供、对证人进行威胁等情况。对此,一是不能将材料交与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查阅,更不能让其复制;二是在与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案情时只能让其阅本人的供述,司法文书、鉴定意见,同案的供述、证人证言不能阅。

——调查中的“伪证陷阱”。这是律师辩护的最大风险点。实践中,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存在的问题亦多,证人被强制后所做的虚假或者夸大的证言最为常见。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后虽然获得辩护证言,但该证言经办案人员的复查后,极易被再次“改口”,而改口的原因又往往推至辩护律师身上,于是,“伪证罪”有可能强加在你的头上。因此,在确有必要调查时,一是两名律师在场;二是最好在律所进行。如果证人在外地,则最好是请当地律所律师协助调查;三是在笔录中不要出现容易被认为是指供、诱供的问话;四是不要让证人对过去的证言作否定表示,即对不同的证言做出选择。律师调查后,最好是告知办案机关,请求其复查,切忌作为“突袭”证据当庭出示!

——辩护发言中的“禁言”。涉及政治、官场争斗背景的案件,相关的背景内容不要提及;被害人亲属旁听或者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死亡、

重伤害案件被害人的过错不要放大;犯罪原因中的社会因素不要渲染;因征地、拆迁安臵、拖欠农民工工资、城管等引发群体性案件不要煽情。

项目风险分析及对策-[全文]

项目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主要风险因素分析 项目风险通常包括以下方面: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环境风险、技术风险、客户风险、资金风险、配套风险、协作风险。本项目主要潜在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 1、政策风险 经济政策风险是指在建设期货经营期内,由于所处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变化,致使实际的经济效益与预期的经济效益相背离。对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应以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宏观经济环境与经济条件的变化,是指国家经济制度的变革、经济法规和经济政策的修改、产业政策的调整及经济发展速度的波动。 从本项目来看,公司面临一般企业共有的政策风险,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财政货币政策,税收政策,可能对项目今后的运作产生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些因素来自公司外部,是公司无法控制盒回避的。随着潜在进入者与行内现有竞争对手两种竞争力量的逐步加剧,我国物流行业具有营运主体多、小、散、乱,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且处于无序状态的特点。因此物流企业为了生存及竞争的需要,会采取“价格战”策略打击竞争对手,因而引起公司产品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公司收益。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不同的资本结构而对企业投资者的收益产生的不确定影响。财务风险来源于企业资金利润率和接入资金利息率差额上的不确定因素以及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的比例的大小。借入资金比例越大,风险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 作为物流业,本项目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实施之前,实施后财务风险较小。 4、管理风险 项目的实施有一定的周期,涉及的环节也较多,在这期间如果出现一些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或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以及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的变化,公司组织结构、管理方法可能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内外环境,将会大大影响项目的进展或收益。 本项目融资成功后,相应在项目管理、资金运筹等诸多方面对合作公司均提出了高的要求。公司内部管理中存在诸如成本控制、人员变动、资金运营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将为公司的运营带来风险。如何减少管理风险是本项目运行过程中必须予以关注的。 二、风险防范和降低风险对策 1、应对政策风险的对策 公司将在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汇聚各方信息,提炼最佳方案,统一指挥调度,合理确定公司发展目标和战略;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管理水平,降低营运成本,努力提高经营效率,形成公司的独特优势,增强抵御政策风险的能力。 2、应对市场风险的对策 现代市场经济已步入以顾客为核心的3G时代(顾客、竞争、变化),面对市场的激烈竞争和飞速变化,物流企业正字啊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以服务为中心的转型,包括发展电子商务,实现网络化营销;拓展销售渠道,推进集团化管理;发展加工中心,强化生产/质量管理等等。 1)规范内部管理,固化运作流程,实现对经营流程各环节的优化和控制,提高企业管控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2)搭建统一的业务应用平台,实现采购、销售、仓储、配送、技术开发、质量、计量集成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 1.目的 建立并维持程序以鉴别与评估所有作业或活动的安全卫生风险,并对鉴别出的安全卫生风险以登录和区分,列出重点和优先次序,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风险加以控制。 2.范围 一切具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活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尘毒、噪声、触电、腐蚀、燃烧、爆炸、打击、坠落、碰撞、铰辗、刺割等危险因素,以及可能的对供应商的要求。 3.权责 由安全主任会同各部门安全负责人定期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针对性地制定预防整改措施; 各部门相关人员给予协助、配合; 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预防整改措施; 安全主任对各项预防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评核其有效性; 社会责任委员会进行稽查,并对不符项提出整改要求。 4.程序 4.1成立鉴别与评估小组 4.1.1安全卫生风险的鉴别与评估由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管理代理人负责。 4.1.2成立由社委会、该作业或活动的部门主管、直接参加人或代表组成的安全 卫生风险鉴别与评估小组。 4.1.3小组成员需对该作业或活动有深入的认识或经验,以及具备对风险和作业 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4.1.4对具重大风险和影响者,如公司内部缺乏合适的分析评估人员时,需聘请 或咨询外部有关专业人士。 4.2确定鉴别与评估风险的准则

4.2.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鉴别与评估风险的准则。 4.2.2安全卫生风险不仅针对人员健康伤害,也包括造成生产、财产损失及环境 冲击。 4.2.3在鉴别与评估安全卫生风险的过程中,须考量下列各相关项: a.化学性危害,包括吸入、皮肤吸收、误食或错误注射有毒害之烟雾、蒸 气、液体、粘液等。 b.物理及机械性危害包括噪声、振动、辐射、温度、压力、雷射、微波、紫 外线、坠落、撞击、机具切割、夹、卷等。 c.生物性危害,包括病毒、细菌、原生虫、昆虫等。 d.人体工学性危害,包括疲劳、作息周期的影响、超时工作的负荷、单调重 复性的工作、在固定的速率中工作、精神性和其他的压力。 4.2.4在执行鉴别与评估安全卫生风险时,必须考虑下列事项所导致的不利情 况: a.正常操作条件。 b.异常操作条件,包括停、开车的情形。 c.突发事件、意外事件以及潜在的紧急状况。 d.过去、现在以及规划的活动。 4.3先期安全卫生审查 4.3.1审查的目的,在于涵盖所有的安全卫生风险,了解公司安全卫生状况,以 做为建立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基础,同时提供明确的数据与结果,作为日后持续改善安全卫生绩效的基准。 4.3.2审查必须涵盖五类关键课题: a.法令规章之要求事项。 b.重大安全卫生风险之鉴别。 c.所有现行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与程序之检视。 d.以往突发事件调查结果回馈之评估。 e.利害相关者(员工、工会等)之观点。 4.4鉴别与评估的方法

成都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一个专业的律师有专攻的领域。刑事案件领域的律师少之又少,当事人若要找一个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更是难上加难。为了节省当事人寻找律师的时间和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下面以成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李洪霞为例,小编从专业领域、所办案件、职业操守三个方面来剖析一名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所具备的展业素养,就当作给需要寻找刑事辩护律师的当事人作个参考: 一、专业领域 李洪霞律师是是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金口才辩论赛”优胜奖得主、四川省律师“刑事辩护营”优秀辩手;直接或参与指导办理各类民刑事案件1000余件,为当事人挽回赔偿累计逾10亿元。 (提示:简短的介绍一般只是律师职业生涯中的一个片段,若当事人想详细了解一名律师,可以到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官网进行查看,比如通过她所办理的案件、获得的荣誉、办案的过程和其在辩护时所提及的代理词来判断一名律师的专业素养。) 二、所办案件 案例:辩护成功,为当事人消除死刑风险 案例简介:王某系某建筑公司职工,8月22因与同伴共同购买并运输毒品350克,之后被检察院指控运输毒品罪,将判处重刑。在面临死刑风险的情况下,王某的家属慕名来到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找到李洪霞律师咨询,李洪霞律师

了解案件实况后,发现有几处可以为王某减刑,李律师耐心认真地向王某家人分析,随后制定出了一套解决方案,王某家属认可李洪霞律师的专业能力,并及时委托李洪霞律师作为王某一审的辩护人。 判定结果:法院认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辩护人李洪霞律师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对所提量刑建议予以酌情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系从犯,考虑三被告人均属从犯,归案后及当庭均能自愿认罪,故对王某予以减轻判处,法院判决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李洪霞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李洪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王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证实了诸多可以从轻减轻的犯罪情节。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案件存在诸多量刑情节,未能达到适用死刑的证据标准,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二,被告人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坦白,应当酌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霖澳律师事务所李洪霞律师的意见,辩护获得了成功,同时消除了被告人王某的死刑风险。

风险及对策

10.1 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 1)改性防水沥青材料产品正处于高增长阶段,市场空间正快速上升,我们主打的蠕变型改性沥青防水涂料该产品在市场尚处于空白,国内尚无竞争对手,相对其他防水产品有更好地竞争力。但是因为使用方式,温度要求均不同存在一定时间和困难进行推广和适应市场。国内存在非常多SBS等改性防水材料,并在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也为人们所熟知。在这方面会为公司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2)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市场风险,沥青防水材料主要用于建筑中,所以房地产和建筑业是我公司主要经营对象。而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投资力度放缓,国家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规模和速度趋缓已经初见端倪。同时加大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廉租房方面的投入。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政策调整会使房地产行业市场出现一定的波动,进而可能影响公司产品在房地产领域的销售增长。如公司不能进一步加大提高市场占有率或在公司产品其他行业应用领域采取有效的增长措施,将会影响公司产品市场需求降低,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竞争风险:消费者对产品缺乏认识和了解,其他已经形成市场的防水材料产品的威胁,市场开拓过程中存在风险,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商业机密的保护,其他厂商模仿产品,影响公司声誉。 3)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加大的风险。本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沥青、橡胶、SBS 改性剂、乳液、扩链剂、聚醚等。公司通过持续技术进步降低原材料耗用成本等措施规避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负面影响,但也无法完全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同时目前人力资源成本也面临持续上涨的压力。因此,如果上述生产要素成本进一步上涨的话,公司的成本压力仍然难以消除。 2、技术风险 企业对技术合同履行中因无法预见的、防止和克服的技术原因导致交付的的产品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约定或没有达到预期的参数要求,使企业前期投入损失、不能交付、产生事故、反复维修改造等,造成企业的损失。

家装业务员话术之谈单技巧的7个方法

任何一个单子谈成靠的是一家公司的综合实力,而不是某个家装业务员话术单独能完成的!因为家装业务员不是卖西瓜,业主点头你就可以卖了。这中间还要有设计师参与,施工质量,公司信誉== 第一,心理上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 总认为自己学了三年的室内与家具设计专业出来跑业务有点对不住自己和我的那些专业老师们!而态度决定一切!消极抵制的态度在我做业务员的前期中,埋下了失败的种子!同时告戒,那些刚毕的就出来跑业务的学生。希望你们能静下心用心去跑,因为做这个真的很锻炼人的!做设计师就是要做沟通开始的!业务做好了,那么你以后的事业就可以说是成功了一半! 所以,做业务人员心态一定要积极! 第二,脸皮不够厚! 原本以为自己脸蛋够有肉的其实不是!这里通常还有个误区!当你看到我说我脸皮不够厚!的时候你脑子此时想的是什么?不好意思主动和业主搭话?还是害羞?其实多数人只想到这里了,主动和业主搭话不害羞对于业务人员来说只是刚开始。真正的厚脸皮最能体现价值的地方的是,在第一次接触业主后的电话联系和二次以后的见面联系!这里就要厚的有水平了!你给业主打电话说什么?你再见业主了该怎么说?举止该如何?我那几天在的那个小区,有一个卖地热的业务能力强到,最后和业主猜拳!讨价还价试问你行吗?此外当你厚到一定程度时候就没有脸皮了,那会就不叫厚脸皮了叫感动了。你凭什么一下子找你装修呢?从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说是打动或者说是感动吧! #所以,做业务人员脸皮不但要厚还要厚的有技术含量! 第三,对于专业知识的欠缺! 这个很好理解,对于业主的一些问题答不上来!也许,你不会的可以乱说。但是遇到故意考你的业主你只要和单子说:“886”这里的专业知识面就相当广了!(涉及到设计室内施工建筑结构材料环保报价,说到报价我还要在后面加进去详细的说明)呵呵,有的学了!你能保证业主突然冒出来一个很奇怪的问题吗? #所以,做业务人员对于专业知识一定要掌握好! 第四,对于自己所在公司的景况不熟悉! 这是一个很低级的失误!比如自己公司刷乳胶漆一平方米的报价!管理费收多少?==可以说业务员要比你的老板还要熟悉公司! #所以,做业务人员先了解好了自己再出来跑吧! 第五,信息的来源上没做好文章! 面对在装修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业主不可能完全知道。目前业主对于装修的知识来源最主要的第一是听别人说,第二是报纸(记着有一个业主问我的问题就是我们当地《华商报》昨天的一篇关于家装的文章),第三是网站。身为业务人员在消息的获取面上一定要比业主广,你对信息的猎取要远远大于业主!呵呵,你以后在公司上网看报纸了老板再问你这就是借口。家装行业的信息战也开始了啊~哈哈 #所以,做业务人员对于情报收集也很重要的! 第六,坚持就是胜利! 做业务员是又苦又郁闷尤其是不见单子的时候,那种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压力是巨大的,也是漫长的。我这个没有白头发的人,都长了一根出来。到现在还留着呢!没舍得拔。 #坚持不懈古人的成语还是有道理的! 第七,工作力度不够! 也可以说不够狠!快吃饭了这点就举个例子说明吧!业务员的上班时间一般是8:30~17:30。而很多业主会选择18:00后吃完下午饭去看房子。这个时候小区业务员就几乎没有了,

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自1998 年5 月9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来,通过按揭购房已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和认同,按揭既是开发商销售楼盘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重点和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但是,作为一项新兴的金融业务,住房金融仍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阶段,随着按揭贷款的迅速增长,其风险也逐渐显现。 一、银行按揭的风险 银行按揭的风险,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借款人未来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有赖于其个人资信状况评估);按揭贷款的金额与借款人所购住房的真实市场价格的配比关系(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合法性(有赖于按揭项目评估);开发商履行担保的意愿及担保能力;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远期市场风险。 1. 按揭及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所谓银行按揭(也称按揭贷款,简称按揭),是一项住房贷款业务品种,购房者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其余的购房款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取得,贷款银行将购房者的借款代为支付给售楼方。与此同时,借款人将自己所购住房抵押给贷款银行,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者的借款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当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后,贷款银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由购房者取得所购住房产权证;反之,贷款银行将依法处分抵押房产,并从中优先受偿,贷款银行也可以追究开发商的担保责任,以确保贷款本息的及时收回。

按揭涉及的法律关系有:购房者与售楼方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者(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关系;开发商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担保关系。 2. 银行按揭的风险分析 银行按揭的风险包括:个人信用体系、住房交易市场等住房金融发展 的基础条件还不健全;部分商业银行还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个人住房贷款的 风险;住房金融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银行对不具备开 发资质的公司或“四证”不全的项目发放贷款;有的银行放松信贷条件擅 自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品种(如“零首付”按揭),有的银行内部管理 薄弱,对贷款项目审查不严,甚至出现对同一项目重复贷款的现象。 据了解,市场上的“零首付”住房贷款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 种是购房者支付住房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价款都从银行贷款取得,个别开发 企业甚至虚增房价,使得虚假房价款按规定贷款比例计算的贷款额与实际应 付房价款相等,以欺诈的手段造成银行事实上发放“零首付”贷款。另一种 是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只收取购房者80 %价款,这部分价款按照规定贷款 比例从银行贷款取得,剩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付 清,借款购房者不需要支付首期付款,也造成事实上的“零首付”贷款。 此外,部分商业银行推出了新的业务品种,借款人以拥有完全产权的旧房抵 押或有价证券质押从银行贷款,以该笔贷款作为购买新房的首期付款,个别 银行将这种新业务也称之为“零首付”贷款。 以下风险因素需要按揭银行特别重视,通过按揭项目评估,可以在一 定程度上防范这些风险。

律师必备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

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辩护成功啦!法院最后以防卫过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由此可见,教会被告人说话也是辩护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证据 我们都知道,证据是诉讼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显得尤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证据更是成功辩护的关键。我在承办过一起“无期徒刑犯越狱杀人案”。阅卷时发现,全部卷宗材料仅59页。并且杀人现场留有被告人指纹。通过对仅有几十页的卷宗材料深入细致地分析和研究。最后是发案宾馆的总台小姐半张纸的证言救了被告人一条命。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证明,深挖证据,是许多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法宝。 (六)、媒体“双刃剑” 媒体一向被司法界称之为“双刃剑”,刑辩律师应慎重使用。

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_图文

xxxxxxxx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说明 危险点是指在作业中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设备、设施、工器具及行为动作等,包括人员违规操作、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等造成危险伤害。危险点辩识及预控是应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价,确定危险点,并提出相应的危险控制措施或手段,超前防范,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 通过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从而达到:避免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火灾、防汛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高摔、高落、触电、运输、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危险性较大、频率较高的人身伤害事件。 在危险点的辩识和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危险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危险点控制措施。危险点控制措施的基本要求是:首先预防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排除施工场所的危险因素;处置危险因素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值内。危险点控制措施包括: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以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能,消灭危险因素;间接安全技术措施,采用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或设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危险因素的发生;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并采用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等。危险控制要突出作业和操作的全过程,特别要强化现场执行和监督的落实,以书面的形式使危险预控措施得以确认,使现场每个人清楚危险点的所在和应采取的预控措施,并有切实可行的制度 和责任制保证执行和监督到位。

危险点预控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明珠家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从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危险点辩识和分析控制要与安全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使安全性评价与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相互补充、相互完善,使安全管理全面步入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1、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的工作目标,就是杜绝重大安全意外事故和伤亡事故,避免或减少一般安全意外事故和轻伤事故,最大限度地确保建筑施工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这就需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由于引起安全意外事件或事故的“意外”情况很多,无论是传统的、成熟的技术,或是高新的、发展中的技术,都无可避免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可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起因物和致害物,因而需要由管理工作来保证,需要做到“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建立起严格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并不是说安全技术不重要,而是说再好的安全技术,如果管理工作跟不上,也是难保不出问题的;而严格细致的管理工作,却可以弥补技术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和疏漏,并能很好地应对意外情况的出现。 xxxxx项目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包括组织、制度、措施(技术)、投人和信息等5个方面,即由组织保证体制(系)、制度保证体制(系)、技术保证体制(系)、投人保证体制(系)和信息保证体制(系)所组成,现在统称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它是对施工生产安全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全面保证,缺了哪一方面的保证,都会影响安全工作的质量和效力。目前明珠家园项目所安委会推行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照集团公司安生部要求建立了健全、有效组织保证体系和制度保证体系,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内容和要求。在今后的安全工作中,明珠家园安全生产委员会、明珠家园项目部、监理部、施工单位将不断完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明珠家园工程建设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危险点防范类型预控措 施

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研究与对策

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研究与对策 [摘要] 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是由于多种原因产生的,本文以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为切入点,分析了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2- 0044- 02 全融衍生产品(Derivative Products)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其主要形式有期贷、期权和掉期等。2008年以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是人们注目的焦点,接二连三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联系在一起的触目惊心的事件的发生,一再引起人们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存在的巨大风险的注意和反省。 1 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1.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

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1.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2类:①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②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1.3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1.4 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

销售谈单技巧

在什么时候要顾客付钱,可能比要顾客付多少钱更重要,公司要在一开始收费、最后才收费,还是让顾客分期付款,总价虽然一样,但是方法不同会改变消费者对价格的看法,影响产品的销售量。 主管必须了解到,价格具有许多面向,不只是‘价格应该定多少’的问题,也是‘应该如何收费’的问题。”哈佛商学院教授高尔立(JohnGourville)如是说。 高尔立日前在接受“哈佛商学院实用知识”(HBSWorkingKnowledge)网络周刊访问时表示,在什么时候要顾客付钱,可能比要顾客付多少钱重要,公司要在一开始收费、最后才收费,还是让顾客分期付款,总价虽然一样,但是方法不同会改变消费者对价格的看法,影响产品的销售量。 以健身俱乐部为例,维持营收最重要的两个任务,一个是吸引更多新会员,一个是让旧会员续缴会费。在吸引新会员方面,当会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呈现时,吸引力通常较大。缴交一万元的入会费,可能会令消费者却步,但是如果公司将相同的金额转化为“入会费一个只要九百元”时,消费者比较容易动心。公司可以善用这种手法,把相同的价格,包装成比较不痛不痒的小额付款。 在吸引旧会员方面,当会员觉得第一年的钱花得有价值时,他们再上门的机率便增高,因此俱乐部应该花心力在鼓励会员多上门健身上。顾客在刚购买产品后,付钱的行为记忆犹新,为了值回票价,他们使用产品的频率最高。如果俱乐部要求会员在年初缴齐年费,会造成会员倾向于在年初时常上健身房,之后因为付费行为已久,使用的频率逐渐降低。在年底要决定是否续缴会费时,有人便会因为自己使用的频率不高,觉得不划算而选择不再加入。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俱乐部可以改要会员月缴会费,会员每个月在缴费后,比较可能强迫自己上健身房,因此全年的使用频率能够持续且平均,到了年底要续缴会费时,这些持续上健身房的顾客,比较可能续缴会费。 如此一来,也可以分散会员上门的人数,不致于年初时过于拥挤,因为器材、场地及员工应接不暇,降低了顾客满意度,而年底时又过于冷清,浪费运作资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除了改为月缴会费外,俱乐部也可以分批让会员在不同时候缴交会费,或者在最淡季时寄出缴费通知单,以达到全年顾客量平均。

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

风险危害因素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重大风险的确定 对矩阵法不可忍受区域内风险危害或作业风险系数法风险系数值160分以上的风险危害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对矩阵法引进风险削减措施区域内风险危害或风险系数法风险系数值在70—160之间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削减措施;对矩阵法加强管理不断改进区域和风险系数法70分以下的风险危害,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定期考核评价其动态变化,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改进。 二、风险削减控制措施 (一)物体打击 管理措施: 1、做好防物体打击的宣传教育工作。 2、工作现场作好防护措施,严禁双层作业,必要时要设专人监护。 3、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施工过程中专人指挥,规范手势、旗语等指挥信号。 5、施工作业过程中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预防措施: 1、高空往地面运输物件时,应用绳捆好吊下。吊装时,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保险绳捆扎牢固后才能吊运和传递,不得随意抛掷材料物体、工具,防止滑脱伤人或意外事故。 2、物件必须绑扎牢固,起吊点应通过构件的重心位置,吊升时应平稳,避免振动或摆动。 3、起吊物件时,速度不应太快,不得在高空停留过久,严禁猛升猛降,以防物件脱落。 4、物件就位后临时固定前,不得松钩、解开吊装索具。物件固定

后,应检查连接牢固和稳定情况,当连接确定安全可靠,才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和进行下步吊装。 5、风雪天、霜雾天和雨天吊装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夜间作业应有充分照明。 6、起重工必须熟悉起重方案、设备性能、操作信号和安全要求,起吊前起重人员必须明确分工,交底清楚; 7、起吊时要有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能够照顾全局工作的位置,若指挥者与起重设备操作手中间有障碍物使其不能清晰辨认信号,应设专人传递指挥信号,所发信号必须准确、清楚; 8起吊物件时,严禁操作人员和行人在起吊物下方,防止坠落伤人; 9风力大于五级(含五级)时禁止起吊作业。 2、防磨光机打磨时的飞屑伤害人体: 1)磨光机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和护目镜; 2)磨光机打磨焊缝时,操作人员应警告飞溅方向人员避让,以防飞溅伤人; 3)磨光机换砂轮片时,应先将磨光机电源关闭,以防误操作砂轮片转动伤人。 3、防材料搬运、装卸时发生机械打击: 1)认真贯彻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平稳,作业场所及时清扫,每天做到工完场地清; 2)进行交叉作业时,应事先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3)为了防止坠物伤害头部,安全规程明确规定;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带好符合安全标准、具有检验合格证的安全帽,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搭设和拆除临时设施时,必须在作业区域设置警戒区,并由专人负责警戒,严禁无关人员穿越警戒区。拆除的材料必须堆放整齐,统—运到安全场地,严禁从高处投掷;

最新整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 我们认为律师办案尽力扩展自己的知识范围,在法庭辩论中,针对案件具体客观事实,有的放矢的运用与掌握辩护技巧,力求达到能辩善辩与量刑结果辩证统一的好效果。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的技巧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 律师凭什么为被告辩护?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作了内容相同的规定,只不过是该规定不仅对律师适用,对非律师的其他辩护人也同样适用。 对于律师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归纳出以下四类。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可作无罪辩护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情形大致有三种:一是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如

《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的无罪推定;二是刑 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条年龄方面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 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 害人不起诉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龄方面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岁的,精神方面间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在主观方面恶性程度较小的有:防

20个逼单技巧

干货|20个逼单技巧,一步步教你提高签单率! 杨智伟微信号hzhzsxy 2017-07-15 功能介绍 杨智伟先生:现任汇众国际教育集团董事长,智新集团董事长、中国装企网络商学院创始人、营销实战专家,现任北京大学装饰建材行业总裁班授证导师、中国装饰建材材料委培训中心主任、中国装企研究院院长。 逼单是整个销售业务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逼单失败你的整个业务就会失败,其实整个业务过程就是一个“逼”的过程,逼要掌握技巧,不要太操之过急,也不要慢条斯理,应该张弛有度,步步为营,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我们来探讨以下如何逼单。1、去思考一个问题,客户为什么一直没有跟你签单?什么原因?很多同事提出客户总是在拖,我认为不是客户在拖,而是你在拖,你不去改变。总是在等着客户改变,可能吗?做业务从来不强调客观理由。客户不签单肯定有你没做到位的地方,想一想?这是一个心态问题!2、认清客户,了解客户目前的情况,有什么原因在阻碍你?你一定要坚信,每个客户早晚一定会跟你合作,这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把时间提前,再提前。原因:意识不强烈,没有计划,销量不好,只是代理,建设新厂房或是搬迁,正在改制,品种单一,客户有限,太忙,价格太贵,对你或是公司不了解、不信任、没人管理等等各种理由,我们一定要坚定自己的信念。3、只要思想不滑坡,方法总比困难多。不要慌,不要乱,头脑清醒,思路清晰。有问题我们要去分析、解决,有问题是正常的,我们就是喜欢挑战,很有意思嘛,生活充满了乐趣,就像一场战斗。4、抓住客户心理,想客户所想,急客户所急。你要知道他究竟在想些什么,他担心什么?他还有什么顾虑。5、一切尽在掌握中,你就是导演。你的思想一定要积极,你怎么去引导客户将劣势变为优势,将不利因素变为有利因素。 6、为客户解决问题帮助客户做一些事情,为客户认真负责,为客户办实事、办好事,让客户感受我们的工作态度。 7、征服客户,发扬蚂蝗吸血的叮与吸的精神这种精神不仅体现在工作时间里,还有业余时间里,一定要有耐心,锲而不舍,百折不挠,用你的执著感动客户,要让客户说:唉,小伙子我真服了你了。你这种精神值得我们的业务人员去学习。过来跟我干吧!我高薪聘请。 8、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的就避重就轻,将问题淡化,避开。这就要求你头脑一定要灵活。 9、假设成交法,是我们做单要常用的方法之一。先让他观看一下我们的客户案例,等。或者在签单以前先填写一下表格,当谈的差不多的时候,要说:我们办一下手续吧(签合同打款),不要说太刺的词语。10、逼单就是“半推半就”。就是强迫成交法,以气吞山河之势,一鼓作气将客户搞定。让客户感觉的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11、编制一个“梦”。让客户想想我们的网络给他带来的各种好处,让他梦想成真。12、给客户一些好处。也可是最后的杀手锏,一定要抓住客户心里,怎么说,给谁?谁是重要人物,怎么给?让客户吃得舒服、放心。或者是以礼物的方式。13、放弃,当然只是暂时的。以退为进,不要在一些“老顽固”身上浪费太多时间,慢慢来,只要让他别把你忘了。14、领导拖拉,不起积极作用,不向老总力荐。解决方法:向该中层领导施压,向其灌输:我们向其推荐了,如果因为他的原因没有向老总说明,等老总重视这件事的时候却发现中层领导当时没有汇报,或竞争对手做的好,自己公司没有做到好处,老总找责任人,最终都将是中层领导的责任。通过这种责任归咎的方法,使其不敢怠慢。如果中间领导不重视,影响谈判进程,可从其他途径找总经理的联系方式与其直接对话。15、学会观察,学会聆听。在与客户谈单时,一定要多观察,通过对客户(眼神、举止、表情等)的观察,及时了解客户的心理变化,把障碍消灭在萌芽状态;通过聆听可了解客户的真正需要,这样就容易与客户达成共识。16、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在与客户谈单时,因为你的介绍已经引起了客户的欲望,这时就应使用假设成交法,在与客户聊的同时,把合同及附件拿出,一边和客户聊一些和签单无关的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影响网上银行的安全因素和风险防范对策参考文本

影响网上银行的安全因素和风险防范对策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影响网上银行的安全因素和风险防范对 策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网络时代为大家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手段。在这个追 求效率的社会,(略) 一、网上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其优势 正当传统银行仍陶醉在开设众多分行以扩张版图之 际,看不见摸不着的网上银行正悄悄攻占市场。冲击着整 个金融业的网上银行革命已经展开,网上银行的产生把传 统银行业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是时代的要求,也将是时 代的结果。 (一)网上银行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 1995年10月,美国三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了 全球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网上银行-安全第一网络银行

(Securty First Network Bank),它通过互联网提供全球范围的金融服务,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以办理存款、取款、转账、付款等业务,网上银行由此诞生。 网上银行就是信息技术、互联网与传统银行等三要素融为一体,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金融服务的银行形态。 网上银行实际上是银行业务在网络上的延伸,是信息革命在世纪之交贡献给金融电子化领域的最新创意。网上银行(略) (二)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存在的显著优势 网上银行从一诞生,便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美国和欧洲是网上银行发展最为迅速的国家和地区,其网上银行业务量之和约占整个市场的90%以上。网上银行之所以飞速发展,是因为与传统银行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的优势:第一、网上银行具有“3A”式服务的特点,即任何时

浅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必要性

浅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存在的必要性 姓名:张志新学号:128012014154 刑事辩护律师,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扮演的是一个与国家公权力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相抗衡的角色,其存在的必要性,对于公正审判来说不容忽视。 首先,我们得正视刑事辩护律师。在我国许多人往往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刑事辩护律师,认为他们总在帮坏人说话,是打击犯罪的阻力,甚至是视为司法力量的异己,①简单说,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背负着“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恶名。这可能是广大民众出于一种嫉恶如仇的正义感,这初衷没有错,但逻辑却漏洞百出。也许是我国的普法教育还不够,但我们必须为刑事辩护律师正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显然,在法院宣判之前,谁都不能很肯定的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坏人”,既然如此,律师帮“坏人”说话的说法当然是说不通的。有人认为既然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那么有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够了,根本不需要律师②,律师的存在反而是惩罚犯罪的阻力。我们都知道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和刑事辩护律师扮演的是互相对抗的角色,法官扮演的是裁判的角色。在篮球比赛中,必须要同时存在两支球队,只有一支球队比赛是打不成的,那么另外一支球队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样就没有比赛了,那么连裁判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同理,律师不存在,那么公诉机关没有对手可以对抗,也就自然不需要存在,再推一步,法院作为裁判者也是多余的了。如此看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任只能公安机关来承担了。试问,一个完全只由一个人来操控的天平不会倾斜吗?显而易见,这是绝对行不通的,所以,我们必须客观地看待刑事辩护律师,从心底里认同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其次,刑事辩护律师是对抗国家公权力的一股重要力量。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在国家公权力面前,他们是弱者,他们显得如此渺小,无法与国家公权力相抗衡,更别谈依靠自已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国家公权力的监控之下,抛开他们主观上的法律专业技能有限不说,即使是种种客观条件对他们都是不利的,他们就像是被关在牢笼的牛羊,只能任人摆布。倘若国家公权力能保证执法公平公正且准确无误,那倒没问题。但事实并如此,国家公权力机关也是由人组成的,不是神。如此一来,强者与弱者的对抗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就需要律师的力量来填补弱者的力量空缺,这样才是相对公平的对抗。这也是律师存在的必要性之一。 最后,我们要比较刑事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自行辩护。在司法实践当中,律师是最常见的辩护人,因为相比其他辩护人,律师最有能力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①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第225页。 ②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12.3,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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