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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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

矿属各科室:

为做好煤矿(以下简称矿)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特制定《煤矿保密工作管理

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煤矿

年1月12日

煤矿综合办公室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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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综合〔〕53号附件

煤矿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煤矿(以下简称矿)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和商业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和“业务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要明确本职工作中涉及秘密的具体事项和密级划分的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要根据矿保密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经常性保密工作教育。

第二章保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矿主要领导为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矿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计划经营科、综合办公室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业绩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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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矿设保密委员会,成员由矿领导、副总师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制定矿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审定矿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各部门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保密委员会每年与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各部门组织员工每年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七条矿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研究提出矿工作中产生的涉及秘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以及矿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意见;对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保密工作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系统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失、泄密事件等。

第八条各部门日常保密工作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落实矿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组织本部门保密工作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与考核工作;对本部门保密工作关键岗位、关键环节进行保密监督管理;发现保密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并及时整改;负责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确定本部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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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重点部位和人员;负责本部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提出本部门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及范围;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和措施;及时报告本部门失泄密事件,并配合矿保密委员会、保密办进行查处。

第三章密级的确定和调整

第九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期限的原则是: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矿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并经矿及所属部门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矿商业秘密实行分级管理,将商业秘密分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核心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矿商业秘密,泄露会使矿权益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普通商业秘密是矿除核心商业秘密以外的商业秘密,泄露会使矿权益遭受损害或给矿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在办公过程中需要内部掌握,但是正式批准后即可公开的- 4 -

事项,原则上不设商密级别,一般作为内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定为“长期”或者“公布之日”。核心商密原则上不超过5年、普通商密原则上不超过3年。保密起始时间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计算。

密级文件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需要变更保密期限的,由原密级确定部门负责办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范围或决定解密的,应有文字记载,并通知知密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二条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文件、简报、纪要、电报、报表、会议记录、录音带、录像带等均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并按有关规定标明秘密事项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控制范围(见附件)。同一个载体上含有两个以上密级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其最高密级确定。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是指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的单位或部门,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集中存放、保管大量秘密载体的场所。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矿综合办公室、计划经营科、财务科、物资供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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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为重点保密部门,保密办负责加强上述重点保密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矿领导对确保国家、矿商业秘密及内部事项负有领导责任:

(一)在研究、部署涉及国家、矿商业秘密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二)凡矿长办公会、党委会等领导核心会议所决定的重要问题及上级重要指示,在未公布之前不得对外传播、透露。

第十六条凡属矿“内部事项”的各类资料,除工作需要请示矿领导同意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矿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上通则,凡违反本通则造成失、泄密事件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者必要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以及组织或参加国内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凡属秘密事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具有属于商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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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矿商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矿商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矿商业秘密;

(六)矿工作人员发现矿商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矿保密办;保密办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矿职工在执行公务、接待来访人员时应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在公共场所议论党和国家及矿商业秘密事项;不得提供和透露涉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等。

第二十条严禁在普通电话、无绳电话和手机中谈论涉密事项,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时应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矿商业秘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加密机及其密钥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严禁委托矿外无《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复印单位印制、复制涉密文件。复制件视同原件管理,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销毁复制件,应按正式秘密载体的方式处理。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需经密级确定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处理废旧报纸、杂志及可对外公开的废旧资料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秘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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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综合办公室保密职责

(一)矿党委会、办公会及其他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属于机密级秘密,要由专人保管按期归档,在保密期限内或尚未公开前不得向无关人员借阅。

(二)对涉密的会议文件、资料应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时履行签收手续;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收回。

(三)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管理,严格履行登记与签收手续,由专人负责送阅,阅后及时退回机要部门。

(四)矿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传送。

(五)通过机要交换或机要通信传递机密级、秘密级载体时,封装秘密载体的信封上应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六)凡涉及国家、矿文电、简报、会议材料和需要贯彻、执行、办理的文电、信函均应到综合办公室专人处登记办理,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公文办理必须履行《煤矿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

(七)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阅办;不得在办公室随意公开放置;不得在私人通信及通讯网络中涉及秘密事项。

(八)受理或阅知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横向传阅,不准擅自扩大阅读范围,办理完后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统一保管(绝密文件放置不过夜)。

(九)各类文件、资料的销毁,统一由矿保密办联系,任- 8 -

何部门、个人严禁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十)对无保存价值的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涉密载体,经清点登记并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矿负责文件销毁的部门派专人负责集中,并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地点监督销毁。

(十一)加强外事保密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国家秘密文件及记有国家秘密内容的载体出国的,矿商业秘密,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需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审核,报矿领导审批;绝密级国家秘密由矿保密委员会审核,经矿领导同意,报上级单位保密部门审批。

(十二)所有中央、国务院等机要文件,由综合办公室定期到集团公司机要室签收,并进行编号登记。

(十二)机要文件要及时送矿领导传阅。综合办公室负责根据矿领导批示传达、落实和督办。

(十三)机要文件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办公室及专门的保密文件柜内。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所存放、交接、阅办机要文件。

(十四)经管机要文件人员调动时,要对机要文件进行清点、交接。综合办公室对机要文件要定期检查,如发现丢失和泄密等情况,要及时向矿有关领导、矿保密办公室和集团公司机要室报告。

(十五)机要文件处理完毕后,属于需退回集团公司机要室的机要文件,在每年底列出清单,及时退回。不要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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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要文件,由办公室统一清理、登记、立卷归档。如需销毁,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两人负责监销。

第二十六条计划经营科保密职责

(一)计划经营科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涉秘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查阅登记制度。部门内部日常查阅资料,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专责人员协查。其他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借阅干部人事等档案资料,如确需借阅的,必须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计划经营科主要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签字并报矿主要领导批准后,计划经营科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计划经营科指定地点由专责人员协助查阅。查阅后需填写查阅确认单以备检查。

(三)专责人员在每年的一季度将上年度形成的各类资料进行整理、录入、登记、编号、归档,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四)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登陆手续,登陆密码由专责人员掌握,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登陆程序,坚决杜绝他人操作。

(五)干部人事资料及各类数据报表需要上报的,必须经过计划经营科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提供。

(六)计划经营科所管理的资料,原则上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区,确需带出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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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则上不得通过公共互联网传递人事资料,确需传递的必须经计划经营科负责人同意,重要人事资料需以书面形式报送。

第二十七条财务科保密职责

(一)财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公司会计信息。日常工作完毕,及时清理工作台面,保存好有关资料,严禁散落各种会计信息。

(二)财务科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具体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三)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矿财务科保存一年,期满后移存会计资料室,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保存。

(四)会计电算档案与书面档案同等重要,要定期将存储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备份,并单独保管。

(五)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由原保管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严防毁损和散失。

(六)财务科部门内日常查阅、存取会计资料,须经财务科负责人同意后,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协同查、取和存。

(七)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阅的,矿内部人员借阅,应经财务科负责人和矿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正式介绍信,经财务科负责人和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但一律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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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

(八)除正常向外报送的会计资料外,其他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和矿领导审批同意。

(九)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主管、财务科负责人和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销毁清册,经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能销毁,此项工作应由两人负责监销。

第二十八条物资供应科保密职责

(一)严格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投标情况的保密主要包括:潜在投标人购买标书的情况、投标登记的情况及相关文件。投标情况的文件主要有《投标人购买标书情况登记表》和《投标保证金交纳登记表》。

(三)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有关招投标等涉秘的档案、资料。每年办理完毕的有关招标文件,应按文书立卷的要求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四)集中招标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与评标无关人员进入。有关工作人员和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保密。

(五)涉及记载标底的文件、预算表格等材料不能随意摆放,均视同保密材料一样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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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招标答疑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七)招标人收到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八)在注重开标前投标文件保密工作的同时,对于开标后的投标文件也应予以保密,不能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九)招标组织者必须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保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调度指挥中心保密职责

(一)信息的采集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信息上网的范围和审查程序要严格按照矿《网站管理办法》执行。凡属于国家秘密、内部事项以及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防止网络泄密。

(二)网站用户信息由调度指挥中心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并执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泄露。

(三)对网站信息进行监视、保存、清除,对所有信息进行及时备份,以确保信息安全。

(四)服务器所在的机房应设有防盗门、防盗窗,摆放灭火器,严格人员出入机房管理制度,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五)服务器由专门的技术人员管理维护,每天负责查看系统日志,随时解决可能出现的异常问题。

(六)服务器和其他计算机之间设置防火墙,并做好安全策略,拒绝外来的恶意攻击,采取先进的技术防护措施,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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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技术防范措施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

(七)对所有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设置开机密码,并关闭操作系统中暂不使用的服务功能及相关端口,及时下载系统补丁,修复系统漏洞,定期升级杀毒软件查杀病毒。

(八)防止和处理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制定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处置工作预案,处理突发事件要及时果断,最大限度地遏制突发事件的影响和有害信息的扩散。

(九)加强对工作用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保密管理,严禁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信息。不得在没有相应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国家秘密、企业秘密, 具体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十)定期对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登记,按照规定需清退的涉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任何个人不得自行留存和销毁。

(十一)非涉密网必须与涉密网实行物理隔离;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相关制度。

第五章保密教育

第三十条以保密法律和法规为重点,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保密、窃密和保密检查的技术和知识,保密与窃密形势,相关领域的基本知识等对全体职工开展经常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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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领导干部、专(兼)职保密人员保密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将领导干部的保密教育纳入到干部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对专、兼职保密人员进行一次岗位教育,通过专题教育、会议教育、专题讲座、进出涉密岗位培训等使专、兼职保密人员真正达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通过重要节假日前教育、出国出境前教育、重大活动前保密教育、保密知识问答等形式,使各项保密措施切实落在实处。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出现失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内将泄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等内容书面报送矿保密办。对发生失、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所在部门直接责任人、保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有关人员,情节轻微的,由保密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消除泄密隐患。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按照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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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在保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保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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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煤矿保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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