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常见实务问题纠纷

合同常见实务问题纠纷

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效力吗?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答: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法人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适用财务章等其他领域专用章订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观体现订立合同时盖章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点上容易产生争议。

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有效力?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带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企业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4、合同当事人一栏的填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合同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尽量写明身份证号,以避免发生对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要写清企业的名称,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身份的争议与企业法人签约的,不能只在合同当事人栏中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以免导致

合同相对方不明确。

5、是否只有书面的合同才有效力?

答: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房地产转让合同、长期的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6、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答: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以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作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个人手印);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在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手印),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7、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答: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实务合同关系中多存在格式条款,如出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出租人的租赁合同条款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易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企业利用制定格式条款的优势而将条款制定的极其不公平,使相对方无法保护权益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写的部分有冲突的,以哪个为准8.

答: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条款(为重复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写的部分与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当以手写的部分为准,因为手写部分更

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

9、签合同之前有口头约定,签合同时出于信任没有认真校对合同条款,合同叙述与口述定不一致,导致被骗,如何维权?

答: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口头约定而非正式合同,则可向法院申请变更相应的合同条款。

10、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答: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款也规定:“国2条第385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刑法》第

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2、合同是不是只要签字即生效?

答: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

立。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应按规定,如抵押合同登记后才生效。另外当事人如果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条件成就的合同才生效。

13、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一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14、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答: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15、打收条应当注意什么?

答:①确实收到钱款或物品后再出具收条

②写明收到款项的大小写,收到物品的确切名称等基本信息

公司支付的”XX③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来源,如“收到

④写明所收款项或物品的用途,如“收到第一期货款”

16、签订合同后,对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都发生更换,能否主张终止合同?

答: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17、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能否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答: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18、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租赁合同中延迟或拒付租金的,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19、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还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是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20.

答: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2、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

的减少,如标的物的灭失、减少、毁损等。间接损失是指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产生的损失。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间接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式,对约定的间接损失应当赔偿。

23、产品销售合同中质量标准应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从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4、借款合同中约定将借款人名下的财产抵押在出借人处,如不归还则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效力如何?

答: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这种抵押条款是无效的。实践中常见的抵押条款分为抵押和质押,抵押即不转移对抵押物品的占有,质押则指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议不成的,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对于以不动产或车辆等抵押的,还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

北京聚和律师事务所

25.口头赠与合同真的有效力吗?

答:赠与合同是需要公证的,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需要当事人有实际的所有权转移行为才能使合同生效。但是社会捐助,公益捐助虽然为口头赠与,但只要当事人进行口头承诺就生效,这是为了保护公益事业的原因。

26. 劳动合同签订条件与更改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建议企业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存档。

另外,当一些员工的就业岗位等劳动合同必要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需在变化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

合同28个常见条款及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律师审查、修改合同的十大法律风险 一、合同效力风险 律师必须考虑在合同审查和修改过程中未提示或者错误提示以及错误判断合同效力的风险。 首先,合同的效力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第一重要的内容,不审查或者疏忽合同的效力审查,最终如果出现经过律师审查的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结果,这绝对是律师的重大失误。 通常,一些年轻的律师或者经验欠缺的律师审查合同的时候,仅仅是在合同的文本上进行一些文字性的审查,却会忽略合同效力的审查。其实,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的过程中,必须提醒自己以及提醒客户,合同的效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而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待审合同的效力会成为争议的问题,这恰恰是律师必须进行审查和思考的问题。 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时候,必须考虑影响合同效力的各种因素,特别要十分谨慎地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最终防止无效合同甚至合同诈骗事件的出现,避免律师的执业风险。 其次,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律师审查合同的又一重要环节。 审查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如果仅仅从合同文本本身进行审查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律师必须借助于尽职调查等手段,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合同双方当事人相关的资料,对当事人提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看是否经过年检、营业执照的期限是否已经过期,

如果是分公司,签约还需要当事人提交总公司的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者授权委托书的效力和授权是否清晰等等。对于重大资产的出售、担保合同等需要出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土地转让或者房屋买卖等还需要出示资产所有权者的凭证或者文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必须借助于权证的审查,否则律师容易出现因考虑不周或者疏忽大意的失误,一旦签署了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律师同样会因为最终合同无效而被追究过失的赔偿责任。 二、目的误解风险 律师在审查、修改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缺乏对双方当事人背景意图的了解或者错误理解当事人的交易目的产生的法律风险。 所谓交易的目的,是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指向的交易中,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真正动机或希望实现的经济目标。律师在审查和修改合同中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当事人的交易背景,该项合同是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当事人愿意成就合同的底线和条件是什么?合同双方就该合同谈判中的主要争议条款是什么等等。在了解这些合同背景的前提下,律师才能有效、准确地把握合同审查和修改的基本精神、语气和条款的取舍,才可以了解当事人希望成交的合同与该合同存在的风险之间的比重,才能真正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履约能力风险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doc

保管合同成立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2001年4月30日,司机刘安庆驾驶原告的鲁J13151号桑塔纳车到在莱钢樱花园小区居住的赵存良处帮忙,同时进入的还有赵兵驾驶的鲁J13632号车,晚11时30分在小区北门门卫室由赵兵一块进行了两车的出入登记。登记后门卫值班人员没有要求刘安庆将车停到停车场,刘安庆将车停放在了2号楼前的通道上。5月1日早4时左右发现鲁J13151车不见了,在小区内未找到,在5时许向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称该车被盗,至今未破获。莱钢樱花园小区是莱钢城房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的——个住宅区,制订了交通管理规定且在进入小区的两门口进行了挂牌公示,其中第八条规定:临时来小区,在小区过夜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每夜交纳5元停车费。同时制订了治安管理规定,在门卫室内悬挂,其中第三条规定:负责小区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单车的管理和保管、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区内车辆安全。 原告诉称,2001年4月30日夜11时30分,原告因莱钢樱花园小区2号楼的赵利萍结婚而去帮忙,原告的司机刘安庆在北门门卫室登记后将鲁J13151桑塔纳车停放在楼前的道旁,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善及门卫值班人员严重失职,导致原告车辆被盗,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由于樱花园小区是被告下属的一个物业小区,所以责任应由其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原告不是樱花

园小区的居民,其进入小区是为朋友帮忙,与被告没有民事法律关系,原告进入小区后没把车辆交付于被告,没有达成保管车辆的协议,原告丢失车辆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依据。原告车辆进入小区后擅自停放,未停放在明示的停车地点,车辆仍在原告的掌握控制之中,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 原告司机按照被告下属住宅小区的管理规定在车进入小区时进行了车辆登记,根据小区的车辆管理规定,小区工作人员对进入小区的车辆有保管的义务,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关系。在保管的履行中,原告未按小区管理规定停放车辆,在履行中存在瑕疵,应承担部分瑕疵责任。被告在的履行过程中因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而造成车辆被盗,没有尽到将车辆完好交于停车人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369条、第370条、第37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原告孙宝军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二、被告是否负有告

合同纠纷案例清单

一、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22号裁判日期:2015-06-16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上诉人美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垦鑫达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货款计618079.03元;2、判令垦鑫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初二字第40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2474.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3日起计至被上诉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好威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案号】(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030号裁判日期:2015-10-1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好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好威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2、判令美拜公司承担因自行更改产品设计,造成证书更改并由好威公司垫付的证书更改费用1500元,赔偿因美拜公司违约造成双方无法合作,证书无法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取得费用23000元。 美拜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好威公司向美拜公司支付拖欠货款计265720.1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迟延支付货款利息。好威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美拜公司向好威公司支付由于延迟支付产品认证证书增加的海空联运费用39384.29美元(折合246151.81元)、码头堆存费、吊柜费等6150元;二、美拜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过程中因好威公司证据公证产生的费用(具体以公证后提交的票据金额为准)。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好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美拜公司货款26572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1日起计至判决支付之日止)。 三、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拜电子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浙江省2009年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08707

浙江省2009年4月自学考试合同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8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C )15-270 A.赠与合同 B.加工承揽合同 C.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委托合同 2.对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正确的是( B )1-25 A.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自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 B.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的是极为概括抽象,并且是不确定的 C.诚实信用原则表明合同的缔结不受任何力量的干预和限制 D.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是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缔约人的意志 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传真,内容为“我公司有一批优质东北大米,每吨3000元,若有意购买,请派 人前来洽谈,保证现货供应”。甲公司的传真属于( A )2-32 A.要约 B.不可撤销要约 C.要约邀请 D.一般的商业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 4.甲公司于6月5日向乙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发出一要约,6月8日送到乙公司由乙公司门卫签收,6月10 日门卫将信函送交董事长办公室,6月12日办公室秘书将信函交董事长签阅。则甲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B )2-34 A.6月5日 B.6月8日 C.6月10日 D.6月12日 5.张某曾向李某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李某收藏的一幅古画,但李某要价过高没有达成协议,7月8日李某 向张某发电报称愿意以张某的出价出售古画,要张某5日内答复。7月9日张某收到电报并立即向李某发电报表示愿意购买,并表示7月20日现金支付价款。由于邮局投递失误,7月17日李某才收到电报,7月19日,李某将古画出卖与陈某。7月20日,张某携带现金至李某处要求购买古画,李某不能交付古画发生争议。请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D )2-31 A.二人之间合同不成立 B.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8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C.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9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D.二人之间的合同于7月17日已经成立,李某不能交付古画,构成违约 6.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 D )12-244 A.交货条款 B.价金条款 C.质量条款 D.违约责任条款

实务 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实际履行即表同意

实务| 劳动合同变更未协商一致,实际履行即表同意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劳动合同多体现为默示变更,并不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此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分享 2008年10月,张先生进入上海某宾馆工作,担任车队队长,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12年10月13日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22日下午,张先生接到礼宾部的电话,要求派车送房客到浦东机场。张先生遂安排车队司机吴某前去送客,但吴某以没吃晚饭影响身体健康为由予以拒绝,并且借此事谩骂、推搡张先生。 张先生当即打电话给前台经理和总经理,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但未得到答复。2011年6月24日,张先生收到宾馆开出的过失单,认定张先生6月22日在宾馆内与同事吵架、互相谩骂,影响恶劣,并给予张先生书面警告。张先生在收到过失单的同时,还被人事专员口头告知免去其车队队长职务,次日起到餐饮部成本核算岗位报道。 因为牵涉到调岗降薪,张先生没有同意。6月27日,人事经理找张先生谈话,并让他在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上签字。张先生看到协议上不仅调整了工作岗位,工资也由原来的3750元下降到2900元。张先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只是口头表示“同意到餐饮部成本控制员岗位上班,但不同意工资变更,同意的原因是退让,不同意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基本的合法权益。” 6月28日,张先生开始在餐饮部上班,并等候宾馆关于岗位及薪资的回音。2011年7月29日张先生收到工资单,发现工资为2900元,遂于8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调整岗位的通知,继续履行原合同,以3750元为标准补发工资,并支付8月2日至仲裁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张先生已经实际接受了新的岗位,并办理了岗位变动手续,宾馆按新岗位的工资支付张先生的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因此不支持张先生的仲裁请求。张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在按新的情况履行

民事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律师推荐][实务版]

民事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镇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X市XX市XX 镇XX街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诉讼请求: 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X年5月24日、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 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 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 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XX年7月16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异议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百四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四十二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二百四十四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经(1993)97号 【发布日期】1993-06-02 【生效日期】1993-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 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 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法经(1993)97号)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法十五个典型案例解析■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2008年1月1日进厂,但公司一直遗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2008年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2008年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订在2008年 5月1日。问题:公司应当如何处理上述案件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完全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因为从员工的心理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另一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2008年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发现其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2008年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操作建议(1)建议公司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签订、保管、存档等规范体系;(2)针对员工拒签情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时间上把握: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或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B、形式上把握: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签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C、证据上把握: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意向书中设定拒签合同的原因,访谈笔录、证人证言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问题某时装有限公司与其主管级别的员工都签订有一份《定薪协议》,协议约定员工每月固定薪资3000元,该薪资包含加班费及基本工资、奖金等;公司与普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 对薪资作出约定,员工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问题:该公司针对工资的处理方式是否违法?◆案例分析公司的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都是不违法的,第一种与员工所签订的定薪协议正好是公司证明其所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有力证据;第二种公司通过合同方式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进行明确约定,也是以后避免发生加班费争议的很好的途径。◆操作建议(1)公司对薪资部分的约定,建议不要通过内部文件方式进行操作,因为内部文件一般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其证明效果明显弱于双方合同约定;(2)让员工对其每月薪资进行签收,并建议

合同纠纷律师实务

合同起草审查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音频课件请联系QQ 814221756 前言 “那门是窄的”——源自《圣经》的这句话也是告诉我们,作为法律人— —将来我们可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政府官员——即使不是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这样的专业训练和素养,都会使我们受用终生的。 要成为一个优秀的法律人,道路是艰辛曲折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天堂的大门并不都是向每个人敞开的。 清华大学的张卫平老师《那门是窄的》,实际上就是引用圣经的的。《知向谁边》。不是是不是引自《道德经》的 自我介绍——容易被误解的名字。 世界本来就充满了误解。当然也充满了理解。 合同是什么? 契约,社会契约论。贝卡利亚《犯罪与惩罚》 犯罪是什么——对社会契约的违背。有一定道理。 债权相对于无权是民法大厦的两座坚强的基石。——与人格有关的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利,婚姻权利。 第一讲合同起草、审查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合同起草的九个步骤 一、写作目标和合同相对人 1、对手与我方相比,在哪一方面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对手以前有无进行过类似的商业项目; 3、有无相应的文件版本或模版供参考; 4、假如终止或取消此次交易,对手的损失会有多少。 二、实体审查和程序问题 1、主体方面——法人单位,或自然人。是否经过授权 2、客体,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发票

3、程序问题,如是否经过招拍挂。 三、确定合同体例和重点 1、合同体例——是单一合同文本,还是主合同加附件,还是多个主合同加附件并列。 2、写作重点 交易内容不同,合同的重点内容会有所不同。如《并购合同》的必须行条款:交易模式;交易流程;获利机制;防火墙,离岸公司,公司的避税天堂;交易成本;违约责任。 四、选择范本和模板 由邯郸学步,而有所创新,从类似的模板总结出自己的特色的自己的范本。 五、复核前三步 在正式动笔之前要确定已经清楚了当事人的目标、写作任务、完成期限、写作步骤、提交方式等内容。 1、本合同的目标; 2、合同模板的挑选; 3、基础文件的审查。 六、制作合同首部 1、标题; 2、合同编号; 3、生命和摘要; 4、合同各方主体;5鉴于。 七、合同正文写作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八个部分——1、当事人;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不能只写北京市仲裁委,会引起歧义导致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八、合同尾部 1、当事人签字盖章。 2、日期的签订。 3、签约地点。英文板式中会在合同首部。

采购合同常见法律纠纷问题

采购合同常见法律纠纷问题 采购是供应链环节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其中存在的风险不能小觑,尤其是法律风险的处理会直接影响整个供应链体系的构成及运转。通常资深的采购会知道如何运用自己的经验去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但有时总会有意外发生。较常见的法律纠纷中就包含了:货物交付、产品质量、第三人主张权利等等。接下来小编就要为大家梳理下常见的合同纠纷。 1、采购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怎么办?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 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担保,买受人不能中止支付价款。 3、买到货物没检验,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华,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XX , 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吕剑英,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 ,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承钢家属区上诉人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邵XX、承德 XX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冶金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华, 被上诉人邵XX的委托代理人吕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经传票 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9月17日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订〈〈铁矿石买卖合同》一份,此后,邵XX依约定组织货源进行发货。截止2000年5月邵XX计发铁矿石13603吨,合款1972435元(每吨145元)。另查,1999年12月9日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铁矿石的价格是每吨90元,数量4000吨并约定了质量、运输方式等内容,供方有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刘XX签字。需方只有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字样,既无公章亦无经办 人员签名。而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内容上看与上一份合同基本相同,只是价格是每吨87元,需方一栏盖有北京XX开发公司合同专用章。另 外,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1999 2000年北京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与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钮钛矿贸易一览表”表明,自1999年11月3日至2000年7月25 日计收到矿石12587.5吨。截止2000年4月25日北京XX开发公司只付货款120万元,尚欠772435元货款未付。而XX冶金公司收到货款后只转付给邵XX货款50万元,其余70 万元货款被XX冶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占用。 原审法院认为,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由于内容不尽一致,且实际发货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矛盾,因此应认定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生效。北京XX开发公司称原告提交的〈〈铁矿石买卖合同》及收条系伪造,要求对其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同期验材样本,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故此北京XX开发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刘XX系北京XX开发公司下属单位的副经理,其代表北京XX开发公司与邵XX所签〈〈铁矿石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刘XX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的性质,而且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北京XX开发公司既未制止该合 同的履行,亦未声明刘XX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无效,况且其他相关证据已形成证据 链条,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邵XX与北京XX开发公司所签〈〈铁矿石买卖 合同》合法有效。北京XX开发公司拖欠邵XX部分货款不予给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之责任;XX冶金公司及刘XX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而占有邵 XX货款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该院判决:一、北京XX开发公司给付邵XX货款7724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00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贷款之日止);二、XX冶金公司返还邵XX货款70万元并赔偿利 息损失(利息计算自2000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全部贷款之日止); 三、刘XX对XX冶金公司返还邵XX货款并赔偿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诉讼费21510元,财产保全费8500元,其他办案费10500 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邵XX之间根本不存在铁矿石买卖合同关系,两者之间也从无业务往来,更谈不上拖欠货款。二、上诉人与被上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一、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规章制度制定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 ,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于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T提出方案和意见T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T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 、“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应对措施】 ?全面修订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在2008 年1 月1 日正式施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切记:违 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在2008 年1月1日后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T提出方案和意见T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T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2、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

合同实务常见纠纷问答精选

合同实务常见纠纷问答精选 【实务问题1】弱势方如何在解除权条款上争取主动权? 弱势方如果没办法在商务条款上有斡旋空间,在违约责任条款和合同解除权的设计上如何争取到主动权? 高云答:违约责任条款,尽量争取降低赔偿金额,要么风险封顶,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多少。要么增加前提,尽量压缩对方任意使用合同解除权的空间,规定对方认定我方违约时应当先行通知纠正,我方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对方才可解除合同。 【实务问题2】如果承租方总是拖欠租金,出租方如何解除合同? 如果承租方多次迟延支付租金,出租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每次后来都支付了,出租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高云答:呵呵,既然这么在意解除合同,为什么不在合同当中约定解除条款呢?合同解除权,分约定或法定两种,前者要看合同具体约定;后者看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当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我记得最高院的规定是至少两个月的延期付款期,以及书面催促。在我看来,业主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解除合同,而是要惩罚承租方总是不守信的行为,承租方总是拖欠租金,你就总是扣罚他的押金,然后要求他及时补足就好了。相信扣罚的押金能够填补你们受伤的心灵。如果对方后续不补押金,就视为他构成实质性违约,你们解除合同就有了充足依据了。 【实务问题3】约定解除权与形成权的关系 租赁合同或者其他类型合同中经常出现“甲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

后即可解除合同”之类的合同解除权约定。我看过一些权威和专家主张,合同解除权在法理上属于形成权,而形成权是不能附条件。此处关于单方解除权附了条件,还能够成立吗? 高云答:法理说,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为了保护权利相对人的预期,形成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而提出当中提出的甲方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的约定,按照法理确实属于形成权一种。 那么,为什么处于保护权利相对人,合同解除权就不能附条件呢?恐怕10位法学教授,会给你10种不同的答案,但如果不附条件,恐怕合同解除权条款就形同虚设了。 《民法典》查不到什么有约定解除权不使能附条件或期限的禁止性规定,反而写明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所以,形成权不能附条件或期限这个限制,多数只是因为法律逻辑存在矛盾导致法学教授也没法理清所致。 合同实务当中,我们完全可以撇开法理争论,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行事就好,相信法学教授们最终一定能够给出一个自圆其说的答案的。 【实务问题4】租户跑路,出租方希望单方收回租赁房屋,如何操作? 租户向我业主发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通知,告知其单方决定自下月退租,请我方去验收房屋,我方没有签收通知也没有去验收房屋。租户自行搬走且拿着房屋钥匙。请问教练:租户以其行为明确表明了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我方是否有必要向乙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才能重新将房屋出租?是否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经济法案例分析 ——物流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介绍:2005 年7 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 月22 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货物优质成品大豆1000 吨;单价每吨1460 美元;装运期2005 年8 月20 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 月31 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 月1 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 月20 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 %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 美元修改为CNF 厦门1455 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 天付款改为第45 天付款。 2005 年7 月27 日,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与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 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豆制 品有限责任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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