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和采购行为,保证项目和设备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国家、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卷烟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内部议标、比价采购活动。

第三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工业企业进行重大投资、大宗设备、广告宣传活动、促销品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如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进行招标,除有国家特殊规定外,其余招标活动必须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第一章招标管理相关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六条各企业须明确投资(含采购)主管部门,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招标行为,加强民主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应根据投资(采购)项目的性质组织成立相应招标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主管部门、项目责任部门(指项目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业务主办组成,工作小组的工作由主管部门牵头。

第七条建立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专家库,作为各招标活动的专家评委来源;专家库的资格认定按照《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招标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经投资委员会审批通过项目的招标事项。

(二)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对报名的投标单位或者邀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及考察,考察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接受请客送礼,考察成员必须对本单位和其他被考察单位与项目有关的情况进行保密。

(三)负责发出和收回认为需要收回的各种经批准的招标文件及资料。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全套资料的归档工作。招标小组各项决议及外发材料必须经小组所有成员签字

后方可生效,并形成书面文档记录备查。

(四)委托招标

1.负责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2.负责选定招标人代表,参加招标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

3.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整理,并在招标活动结束后移交投资主管部门存档。

(五)非委托招标

1.负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标公示、中标通知等文件的编写和发布。

2.负责在发出招标文件期间对需要书面答疑的补充说明等进行审定,并构成有效的招标文件。

3.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取投标单位投标文件。

4.负责召开投标单位要求澄清招标文件中含糊的答疑会,并记录备案,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附件。

5.负责按招标文件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标及评标工作。

6.负责招标项目的评委确定。

(六)办理与招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招标活动结束,招标工作小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责任部门的职责

(一)对将实施的项目,其中涉及投资的必须完成相关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实施方案,并办理实施方案的审批手续。

(二)办理项目的实施批准书和资金批准计划等相关事项。

(三)负责向招标工作小组提报邀标单位。

(四)负责根据投标文件和《合同法》与中标单位办理合同签订有关事项,并按生效的经济合同组织实施。

(五)承担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因监督不力造成的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中违反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质量、数量、工期、价格等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责任。

第二章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第十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卷烟企业必须进行招标的投资规模标准如下。

(一)技术改造

1.勘察、设计、监理、审计招标

(1)基建技改项目中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

(2)工业企业总体技术改造项目。

2.施工招标

(1)基建技改项目中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以及相应面积或投资额的装饰改造工程。

(2)技改项目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水、电、汽、通风、空调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安装工程。

(二)机电设备招标

(1)基建技改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的采购(烟草专用设备除外)。

(2)信息化建设中单项技术服务合同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软件开发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广告宣传品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广告宣传设计与制作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其它固定资产投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根据内部相关规定自主确定招标形式,要求所有采购均需进行比价采购,责任部门必须保存原始比价记录。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估算金额达到下列规模的,应在招标前上报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见附件1),如上报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企业方可开始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完成后,企业须把招标结果上报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见附件2)。

(一)技术改造

1.工业企业总体技术改造项目总体设计。

2.施工招标

(1)基建技改项目中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以及相应面积或投资额的装饰改造工程。

(2)技改项目中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电、汽、通风、空

调等公用配套设施的安装工程。

(二)机电设备招标

(1)基建技改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的采购(烟草专用设备除外)。

(2)信息化建设中单项技术服务合同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软件开发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3)办公自动化设备单项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广告宣传品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广告宣传设计与制作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三条烟草专用机械的购置,按照《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审批暂行规定》和《烟草行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执行;烟用物资采购活动按照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企划部负责全省烟草工业企业

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烟草工

业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流程(见附件5)执行情况的

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审定和招标方式的确

定。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质认证及考察方式等由招标工作小组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为招标人,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各企业要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选择内部议标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十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内部议标、比价采购四种方式。

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形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在投标时,准许投标人联合投标。确定中标人后,禁止中标人转包,严格限制分包。

原则上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设置相应的招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须交纳足额保证金,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在开标后应及时返还,中标单位此保证金自动转为商务合同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

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原则上从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三条办公自动化设备和广告促销品,在两次采购活动相距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且采购总额差异不超过估算总价的50%、差异项目内容总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10%,可以沿用前一招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将视招标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是否派员参加由企业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招标监督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标委员会,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主要过程。招标监督人员在招标结束后,可独立向企业提交监督报告。

第三十六条各企业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章流程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第十条要求的投资项目必须经企业投资委员会审议,审议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投资规模、招标方式、是否考察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建立招标预通告制度,凡经企业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项目,责任部门必须对项目名称、主要内容、采购方式、招标时间等内容通过安徽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预通告(见附件3-投资(采购)项目招标预通告表),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以上。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招标的投资项目在商务洽谈前必须执行招标结果公示制度,责任部门除按规定的方式对项目名称、主要内容、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中标时间等进行公示外,还必须通过安徽烟草行业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公示(见附件4-投资(采购)项目招标情况公示表)。

第四十条所有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招投标管理流程》(见附件5)。

第四十一条所有中标项目的合同内容必须经审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合同。正式合同文本鉴章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各留一份原件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本细则。若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投标人、招标机构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明招暗定,搞假招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擅自变更招标文件内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的。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对有以上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规定的评标原则进行评标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五条个人利用职权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

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投标人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够行政处分的有关人员,由监管部门记录在案,在对其年终考核时视情节严重予以扣分处理。

第四十八条安徽中烟工业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所属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按要求进行通报。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说明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企划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

投资(采购)项目招标意向书

附件2

投资(采购)项目招标情况一览表

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复印件附后。

填报单位(签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

附件3

投资(采购)项目招标预通告表

附件4

投资(采购)项目招标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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