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动物防疫消毒制度

为了彻底消除病原体,创造良好的兽医卫生环境,保护畜禽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为。

2、饲养、经营场所必须按照业务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本单位(场、户)生产、经营区和相关环境的消毒工作。

3、突出关键环节。饲养场、屠宰加工厂、贮运场所、交易市场等为消毒重点,要进行消毒,并执行消毒措施。

4、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生产区入口设立消毒池,畜舍门设立小消毒池;生产区室内和室外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交易市场每集结束后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屠宰厂每天屠宰结束后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养殖场在坚持平时消毒的基础上,每批出栏进行彻底消毒一次。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证消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动物防疫消毒规章制度

动物圈舍消毒制度 为加强动物卫生安全及人员安全,规范消毒程序,预防动物疫病发生、传播,根据《动物园管理制度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兽医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 2、动物饲养场所饲养人员必须按照兽医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相关圈舍环境的消毒工作。 3、使用消毒液时应选择正确的消毒药物及药物浓度。具体消毒剂 和浓度由兽医院决定,兽医从药房领取消毒剂并按配比稀释后由各饲养班组长领取和下发。 4、消毒剂应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消毒剂。 5、消毒剂应现配现用,不使用无效或消毒效果模糊不清的消毒剂。 6、饲养人员进入圈舍应穿戴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饲养圈舍,禁止饲养人员相互串岗或将非本区物品带入圈内。 7、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消毒垫,消毒垫定期清洗并换消毒液,专人负责填表上墙。圈舍室内和开放圈舍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圈舍内室消毒时应当先清扫、冲洗干净,然后均匀喷洒消毒液进行消毒,消毒液保留30分钟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墙面、栖架和运动场用喷雾器进行喷洒消毒,或直接撒消毒剂,一般不用冲洗。动物水槽、料槽必须每天清洗,三天消毒一次。瓜果、蔬菜及设施工具每天清洗干净并消毒。全园区每季度安排一次大消毒。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兽医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凌水街道动物防疫物资管理,确保辖区动物免疫质量及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等工作。 三、防疫物资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获取,即村级动物防疫员只能在凌水街道动物防疫部门领取。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五、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严禁出现因冷藏问题导致疫苗失效情况。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四)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保温箱内,并尽快使用或运回。 (五)及时上报效疫苗损失情况,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六)在使用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使用。 六、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定期检查冷藏设施运行情况。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检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不能存放其他物品。 七、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及时做好补带并登记。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猪胴体swine carcass 生猪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的躯体。 3.2急宰emergency slaughter 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疫病以外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3.4生物安全处理bio-safety disposal 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生猪尸体和病害生猪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5同群猪flock 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或同一屠宰、加工生产线等。 3.6 同批产品 a batch of production 与染疫病猪在同一屠宰车间同时在线屠宰,有污染可能的产品。 4 屠宰厂(场)防疫要求

4.1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4.2 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距离居民区、地表水源、交通干线以及生猪交易市场500m以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猪和产品出入口分设,净道和污道分开不交叉。厂(场)区的道路要硬化。 4.3 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3.1设置入场检疫值班室和检疫室,屠宰流程的设计应按同步检疫的要求安排检疫位置,保障宰后检疫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4.3.2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屠宰场出入口设消毒池。 4.3.3屠宰间采光、通风良好,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4.4有用于病害生猪及其产品销毁的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4.5生猪、生猪产品运载工具和专用容器,以及屠宰设备和工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每班清洗消毒一次。 4.6屠宰厂(场)要配置专职的防疫消毒人员,屠宰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过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防疫、消毒管理制度.doc

防疫制度 1、卫生制度; 卫生制度是环境卫生控制的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通过良好的制度约束和卫生控制能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问题,并能从防疫的意义上解决环境的净化问题(能有效地减少和消灭病源微生物)。 (1)、保持生活区、生产区的环境卫生,清楚一切杂草、树叶、羽毛、粪便、污染的垫料、包装物、生活垃圾等,定点设立垃圾桶并及时清理。生活区和生产区彻底分开,达到现代养殖的相关卫生标准和商检局相关的出口备案要求。 (2)、保持饲养人员个人卫生,每个饲养员至少有三套可供换洗的工作服,坚持每1-2天洗一次澡,保持工作服整洁。 (3)、保持餐厅、厕所卫生,定期冲刷、擦洗,做好无油污、无烟渍、无异味。养殖期间杜绝食用外来禽类产品(禽肉、禽蛋),养殖过程中禁止食用本场的病死家禽。 (4)、保持道路卫生,不定期清扫,定期消毒。便于交通运输、便于内部人员日常操作、便于冲刷消毒。 (5)、保持宿舍,被褥的整洁卫生,每个人至少有两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做到每批鸡出栏以后彻底换洗,必要时熏蒸消毒后在阳光下暴晒。 (6)、消毒池的管理,保持进入生活区、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干净,池内无漂浮污物、死亡的小动物和生活垃圾,定期(5-7天)更换消毒液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更换,用3-5%的氢氧化钠水溶液(俗话说的火碱水)进行消毒。 (7)、要求鸡场配备兽医室、剖检室、焚尸炉,能对病死的家禽剖检、禽病的诊断和病禽、病料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条件和方便。 (8)、养殖用水最好是自来水或深井水,定期检测饮水的卫生标准,确保卫生无污物,大肠杆菌污染指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的卫生指标。 (9)、在场区配备粪便生物发酵处理池,确保鸡场作为肥料的鸡粪和垫料对社会对其他养殖没有危害性。 (10)、养殖所用饲料要保持新鲜和干净,饲料场、散装料罐、养殖场、散装料仓,都要避免人为的接触和污染。在鸡群发病时期特别要注意剩料的处理。 (11)、鸡舍内卫生 ①、空气质量卫生,从育雏到出栏,根据养殖的需要、季节温度的变化、空气质量的变化等,不断调节通风量,确保舍内空气质量新鲜、氧气充足、有害气体不超标。 ②、育雏期间每日都要清理掉水杯中的垫料并擦洗干净。每批鸡出栏以后根据需要用相关的酸(碱)性消毒剂或特殊的除垢剂侵泡或高压冲刷自动饮水线,以便能有效去除水线中的青苔、沉积物和滋长的生物膜等。 ③、顶棚卫生:在饲料中添加灭蝇蛆药物或采取药杀措施,避免苍蝇粪便污染顶棚、灯泡、墙壁设备等,同时也避免了大量的苍蝇滋生而加大禽病传播的风险。顶棚不能有蛛网挂附。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只能在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动物防疫消毒技术

动物防疫消毒技术 一、消毒的概念 (一)消毒的定义:消毒是指用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清除或杀灭畜禽体表及其生存环境和相关物品中的病原微生物的过程叫消毒。 (二)消毒的目的和意义:消毒的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 消毒不能消除患病动物体内的病原体,仅是预防和消灭传染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它需配合免疫接种、隔离、杀虫、灭鼠、扑灭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才能取得成效。 二、消毒的种类 根据消毒的具体目标可分以下三种: (一)预防性消毒:为了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生,对畜禽舍、场地环境、人员、车辆、用具和饲料、饮水等进行的定期、反复的消毒。 (二)随时消毒(也可称紧急消毒):指在发生传染病时,为了及时消灭从患病动物体内排除的病原体而采取的应急性消毒措施。消毒的对象包括畜禽所在的圈舍、隔离场地以及被病畜禽分泌物、排泄物污染和可能污染的一切场所、用具和物品。随时消毒应及时进行,并且要多次消毒。 (三)终末消毒:在最后一头病畜禽痊愈或死亡(扑杀)后,经过一个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在解除封锁前,为了消灭疫区内可能残留的病原体而进行的疫区全面彻底的最后大消毒。终末消毒后经验收合格即可解除封锁。 三、防疫消毒的原则

(一)使用的消毒药必须高效低毒,消毒器械最好为高压喷枪,消毒面积小的场地或散养户也可用动力喷雾器。 (二)消毒程序:在未发生疫情的场地为,清扫-冲洗-消毒;已发生疫情的场地为,消毒-清扫-消毒。 (三)消毒前要认真对使用的消毒药进行检查,使用合格产品。 (四)严格按要求正确配臵消毒药物,保证使用浓度的准确。 (五)根据消毒的对象和环境情况,保证消毒药物的使用剂量。 四、消毒方法 (一)物理消毒 1、机械消毒:指用清扫、洗刷、通风和过滤等手段机械清除病原体的方法。 清扫:清除畜禽舍、场地、环境和道路等场所的粪便、垫料、剩余饲料、尘土和废弃物等。清扫工作要做到全面彻底,不留任何死角,不遗漏任何地方。 洗刷:对水泥地面、饲槽、水槽、用具或动物体表用清水或消毒液进行洗刷或用高压水龙头冲洗。 通风:通风虽不能杀灭病原体,但可排除畜禽舍内污秽的气体和水汽,在短时间内使舍内空气清新,降低湿度,减少空气中的病原体数量,对预防由空气传播的传染病有一定的意义,一般采取开窗、舍内安装天窗、安装排风扇等。 过滤:在畜禽舍的门窗、通风口处安装粉尘、微生物过滤网,阻止粉尘、病原微生物进入舍内,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2、焚烧消毒 采取直接燃烧或在燃烧炉内燃烧的方法杀灭病原体,常用于病死动物尸体、化验室废弃物、垫料、污染物品等。 3、火焰消毒 以火焰直接烧灼杀死病原微生物的方法,它能很快杀死所有病原

防疫、消毒管理制度

防疫、消毒管理制度 1、卫生制度; 卫生制度是环境卫生控制的理论指导和行为规范,通过良好的制度约束和卫生控制能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问题,并能从防疫的意义上解决环境的净化问题(能有效地减少和消灭病源微生物)。 (1)、保持生活区、生产区的环境卫生,清楚一切杂草、树叶、羽毛、粪便、污染的垫料、包装物、生活垃圾等,定点设立垃圾桶并及时清理。生活区和生产区彻底分开,达到现代养殖的相关卫生标准和商检局相关的出口备案要求。 (2)、保持饲养人员个人卫生,每个饲养员至少有三套可供换洗的工作服,坚持每1-2 天洗一次澡,保持工作服整洁。 (3)、保持餐厅、厕所卫生,定期冲刷、擦洗,做好无油污、无烟渍、无异味。养殖期 间杜绝食用外来禽类产品(禽肉、禽蛋),养殖过程中禁止食用本场的病死家禽。 (4)、保持道路卫生,不定期清扫,定期消毒。便于交通运输、便于内部人员日常操作、便于冲刷消毒。 (5)、保持宿舍,被褥的整洁卫生,每个人至少有两套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做到每批鸡出栏以后彻底换洗,必要时熏蒸消毒后在阳光下暴晒。 (6)、消毒池的管理,保持进入生活区、生产区大门的消毒池内干净,池内无漂浮污物、死亡的小动物和生活垃圾,定期(5-7天)更换消毒液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更换,用 3-5%的氢氧化钠水溶液(俗话说的火碱水)进行消毒。 (7)、要求鸡场配备兽医室、剖检室、焚尸炉,能对病死的家禽剖检、禽病的诊断和病禽、病料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条件和方便。 (8)、养殖用水最好是自来水或深井水,定期检测饮水的卫生标准,确保卫生无污物, 大肠杆菌污染指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的卫生指标。 (9)、在场区配备粪便生物发酵处理池,确保鸡场作为肥料的鸡粪和垫料对社会对其他 养殖没有危害性。 (10)、养殖所用饲料要保持新鲜和干净,饲料场、散装料罐、养殖场、散装料仓,都 要避免人为的接触和污染。在鸡群发病时期特别要注意剩料的处理。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服务中心只能在区兽医防疫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服务中心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到区兽医防疫检疫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八)在使用疫苗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一) 一、强制免疫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大动物疫病,如牲畜五号病、猪瘟、猪蓝耳病、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免疫病种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并实施强制免疫。生猪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猪五号病疫苗、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牛、羊必须强制免疫注射五号病疫苗;鸡、鸭、鹅等禽类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禽流感疫苗;鸡还要注射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后果动物接受免疫后,少数动物可能出现减食、减蛋、甚至死亡的免疫副反应,属正常现象,短期内出现减蛋、停食、减产、影响生长,这些免疫副反应所造成的损失均养殖户自行承担。个别动物接受免疫后出现死亡的,要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由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核实、拍照上报市、区主管部门,责成疫苗生产厂家进行补偿。 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1、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根据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对按照规定程序(第二条)实施了强制免疫注射的猪、牛、羊按一畜一标一证要求,填发《动物免疫证明》,佩戴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家禽,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 2、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耳标并经临床检查健康等条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免疫证明上填写的耳标号与生猪耳标号不一致或免疫证明失效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防疫员必须对仔猪实行阉割、注射猪五号病疫苗和猪瘟疫苗后,才能发放免疫标识。 四、生猪新免疫程序即仔猪在25-40日龄时对其进行阉割,同时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15天后再注射猪蓝耳病疫苗;然后在春秋两季普防时,再次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确保免疫效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五、仔猪阉割首免好处实施阉割首免的仔猪,由于阉割日龄早,刺激小,有利于仔猪快速生长,同时减少了免疫空白期,提高了仔猪防疫水平,能降低发病数和死亡率。 六、动物检疫执法有关规定凡在境内交易、运输活畜及其产品的货(畜)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自养自宰自用生猪,必须实行年宰检疫,并按规定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和耳标。 七、仔猪检疫执法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贩运户或畜主必须凭耳标、《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凤山县境内销售、调运仔猪等。 八、实行动物防疫申报制对未免疫的畜禽,养殖户(场)应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地的兽医站报告,以便兽医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兽医站在接到申报后,必须及时按排人员进行防疫,不得拖延或拒绝等。 九、拒不接受免疫的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强制免疫的,按规定一次性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请各养殖户自觉主动接受免疫。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二) 一、动物传染病的一般特征 ①其特定的致致病性微生物存在,寄生虫、细菌、病毒和一些传染隆蛋白因子(如疯牛病)都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发生。 ②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 ③通过血清学和病源学等检测方法,可以了解感染和免疫状况。 ④耐过动物多数情况下可以产生特异性免疫力,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感染本病。

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服务中心只能在区兽医防疫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服务中心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到区兽医防疫检疫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八)在使用疫苗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冷藏设施在贮藏疫苗时,要存放适量的冰块。 (三)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坚决不能存放与疫苗无关的其它东西。 第八条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输入电脑,建立免疫标识溯源系统。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防疫档案。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要按防疫档案及时补带。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证明在产地检疫环节回收,并附在产地检疫证明存根背面。 (六)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要求储存疫苗确保疫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计划,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留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

清洁消毒管理制度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第二条:食品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第三条: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第四条: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五条: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二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消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场长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8、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2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6米范围内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1—2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1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出栏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5分钟以上。

动物防疫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法方法

动物防疫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法方法 为防止可能发生动物传染病等公共卫生问题,中国动物预防控制中心编写了动物疫病防控知识问答一书。有关专家在其中详细介绍动物防疫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专家介绍,除采取清扫、冲刷、洗擦、日晒、焚烧、堆积发酵等物理消毒和生物学消毒方法外,化学消毒应用最为广泛。以下是几种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方法。 (1)石灰水:用新鲜石灰配成的10%至20%的石灰水,可用来消毒场地,粉刷棚圈墙壁等。石灰水的配制方法为:生石灰加4公斤至9公斤水。先将生石灰放在桶内,加少量水使其溶解,然后加足水量。石灰水现配现用,放置时间过长会失效。 (2)草木灰水:适用于对棚圈、用具和器械等的消毒。草木灰水配制方法为:在10公斤水中加2公斤至3公斤的新鲜草木灰,加热煮沸(或用热水浸泡3昼夜),待草木灰水澄清后使用。将草木灰水加热后使用才有显著的消毒效果。 (3)烧碱:2%烧碱溶液可用来消毒棚圈、场地、用具和车辆等。3%至5%的烧碱溶液可消毒被炭疽芽孢污染的地面。消毒棚圈时,将家畜赶(牵)出栏圈,经半天时间,将消毒过的饲槽、水槽、水泥地或木板地用水冲洗后,再让家畜进圈。 (4)过氧乙酸:2%至5%的过氧乙酸溶液,可喷雾消毒棚圈、场地、墙壁、用具、车船、粪便等。 (5)复合酚:复合酚100 倍至 300倍液适用于消毒畜舍、场地、污物等。 (6)百毒杀:用百毒杀3000倍稀释液喷洒、冲洗、浸渍,可用来消毒畜舍、机械、器具等。百毒杀2000倍稀释液可用于紧急预防畜舍的消毒。百毒杀10000 倍至 20000倍稀释液可用于储水塔、饮水器消毒,可以杀死微生物、除藻、除臭、改善水质。 此外,可选用蓝光A+B、灭毒杀等药品,按说明书要求配制后对环境、器械等进行消毒。 一、注意及时处理冻死、病死的畜禽 受灾过程中,不少畜禽被冻死或病死。由于死亡畜禽体内带有大量微生物,如不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任其腐烂发臭,病菌会到处扩散,到处扩散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引起人畜疫病流行。处理病死畜禽最简单有效的处理方法是深埋,深埋应选择高岗地带,坑深在2米以上,尸体入坑后,撒上石灰或消毒药水,覆盖厚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焚烧。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三篇最新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三篇最新【--工作计划开头】 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资保障。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加强宁国管理处内部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应急救险预防工作的落实到实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一切应急物资管理 3职责 3.养护科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3.2使用部门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程序 4.1物资储备 4.1.1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应急抢险类及其他。 a)防护用品类: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潜水服(衣)、防爆服,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 b)生命救助类:止血绷带,骨折固定托架(板) c)生命支持类:急救药品、防疫药品。 d)临时食宿类:压缩食品,罐头,真空包装食品。 e)通讯广播类:移动电话,对讲机。 f)器材工具类:葫芦,绞盘,滚杠,千斤顶,手锤,钢钎,电钻。 g)铲雪车(放置养护工区、养护科调配使用、办公室建立档案),其余设备由各施救公司自行保管。 4.1.2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各专项预案所在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确定。要重点建设重要应急储备,优化现有

应急抢险类、公共卫生类储备物资。 4.1.3养护科要统筹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实物储备资源,各车间要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指定人员和地点,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资整合实物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技术储备。 4.2 物资管理 4.2.1各科要根据应急物资管理办法,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4.2.2各科室要根据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养护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4.3物资调用 4.3.1应急物资的调用,各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主调动应急物资;经安环部授权,方可统筹调配应急物资。 4.3.2情况紧急时,个别部门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调用;若数量较多的,可向养护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向储存车间多的直接调用。 4.3.3应急物资调拨运输影单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相关车间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通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2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学校开学工作防疫防控期间管理制度(卫生消毒、晨午晚检、复课证明、宿舍、食堂)

学校开学工作防疫防控期间管理制度(卫生消毒、晨午晚检、复课证明、宿舍、食堂) 学校开学工作防疫防控期间管理制度(卫生消毒、晨午晚检、复课证明、宿舍、食堂)学校环境卫生消毒制度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强个人卫生与环境卫生管理,做好消毒工作,防止师生传染病的传播,特制订如下消毒管理制度: 一、消毒负责部门校长负总责,学校教育处卫生室负责监督、指导、检查,相关人员具体实施。 二、消毒的方法及要求 1.化学性消毒: 学校内统一使用含氯消毒液,校内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查验有效期限,定时进行发放,教学生使用时要求现配现用。(物品清洁与消毒的方法详见附表) 2.物理性消毒:蒸汽消毒: 温度达到100℃后消毒 15 分钟,蒸汽消毒 10 分钟,远红外热力消毒温度达到120℃后消毒 20 分钟。消毒柜内温度要求进行监测。 3.紫外线消毒 1)紫外线灯专人负责,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在使用时穿好防护服及眼镜,防止对人体造成伤害 2)

每次使用前对紫外线灯管进行擦拭,保证灯管无污渍及尘土,保证紫外线的穿透性。 3)使用移动性紫外线消毒车,对空气消毒时按照每立方米 1. 5瓦计算紫外线灯车的数量;对物体表面(图书等)消毒时,要求灯管与待消毒物体表面的距离少于 1. 5 米,消毒时间每次持续照射不少于 60 分钟。 4)对学校内的每台紫外线灯车按照车及灯管进行编号,每次使用后及时登记,灯管累计达到 1000 小时,及时更换新灯管,如过程中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換。 二、环境卫生及消毒制度。 1、各班级教室每日由值日生打扫卫生,办公室每天安排工作人员值日,师生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办公室和教室每天要有充足时间打开门窗,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各班清洁卫生打扫学生每天负责进行公共环境卫生打扫,师生定期喷洒消毒液或石灰水进行喷雾消毒,防止病菌的滋生和传染。 3、各班清洁用具要做好标记(如笤帚、拖布、抹布等)并要专用,拖布要求活动室与睡眠室、盥洗室、卫生间各一把,根据不同用处做标识,每次用后及时处理干净,干燥存放。

公司办公室复工传染病防疫管理预案制度

公司办公室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XXXXX有限公司应对突发性卫生防疫事故的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减少XXXXX有限公司在发生感染时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XX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卫生防疫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人员。 第三条卫生防疫工作小组 公司成立卫生防疫工作小组,组织结构如下: 组长:公司总经理XXX. 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XXX 防护用品专员:XXX 信息摸排专员:XXX 消毒监督专员:XXX 体温监控专员:XXX 卫生监督专员:XXX

第四条防疫要求 1.高危办公场所 XXGZ病毒主要通过空气中的飞沫进行传播,空气不流通、人员密度较大、人员来往比较频密的地方,都是高危地区。 按照危险程度可排列为:电梯间、饭堂/餐厅、办公室。 1)最高危:电梯间 电梯间空气极其不流通,只有浓度为75%的酒精消毒液可以溶解病毒的外膜,但酒精极易挥发。电梯间的危险是无形的,有人咳嗽或打喷嚏后离开,电梯间内充满飞沫,包括按电梯的手指也沾满飞沫。 电梯间防护措施: ①搭乘电梯时佩戴口罩。 ②保洁人员定期为电梯间消毒,频率为1小时1次。 ③电梯间内放置纸巾,按电梯按钮时用纸巾遮挡,使用后立即丢弃。 2)次高危:饭堂/餐厅 排队打饭和就餐区域会挤满人,人流量大、密度高,空气中飞沫密集。饭堂/餐厅防护措施: ①坐下吃饭的最后一刻摘下口罩。 ②避免面对面就餐,就餐时不要说话,就餐距离间隔1米以上。 3)轻度高危:办公室

动物防疫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 (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第三章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章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畜健康的动物产品。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本条例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运用焚毁、化制、掩埋或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或者附属物进行处理,以消除其所携带的病原体、病害因素的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公共服务机构,加强乡镇动物疫病预防组织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做好本辖区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利、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驻乡、镇或者特定区域的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和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加强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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