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家乐度假村承包经营合同

农家乐/度假村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投资建设的××度假村(下称“度假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标的的基本状况

1.标的物的位置

度假村位于××市××镇××村。

2.资质、证照和经营范围

度假村已经获得或正在办理过程中但必然获得的证照有:

(1)

(2)

(3)

度假村经核准可以经营的项目有:

(1) ;

(2)

3.资产状况

度假村的全部资产如下:

(1) 土地

土地的获得方式

为:

乙方承包经营后泉山峡度假村可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已占土地),土地的四至为东至、西

至、北至、南至。(土地四至以土地平面图为准,土地平面图作为本协议附件)

土地用

途:

(2) 房屋及其他地上构筑物

房屋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产权状况:(是否办理产权证、产权归属)

(3) 家具、电器及其他可移动配套物件(由甲乙双方办理移交手续时清点后制作清单确定并将该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承包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独占使用度假村的全部证照和资产;有权自主决定度假村的全部经营事项;有权自主决定度假村的人员任免;甲方不得妨害和干涉。

2.承包费采用固定包干价。

第三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至。(如本条约定的起始日与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日不为同一日的,以免承包费装修期届满日为承包期限的起始日)。

第四条承包费及其支付方式

1.承包期限内,前五年的承包费为每年人民币××万圆(¥)包干;自第六年开始,每年的承包费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圆(¥)。

2.前款所述的承包费为固定包干价,不因乙方承包经营的收入状况而浮动。

3.乙方应当于每个承包年度届满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当年度的承包费。

第五条移交与验收

1.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约定办理度假村的移交手续:

(1) 证照和资质证书的移交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度假村的全部证照、资质证书移

交给乙方。甲乙双方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制作《××度假村证照、资质证书移

交清单》一式两份,列明移交的证照、资质证书,并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2) 印章的移交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度假村的全部印章移交给乙方。

甲乙双方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制作《××度假村印章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列

明移交的印章,并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3) 资产的移交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度假村的全部资产移交给乙方。

甲乙双方或其书面授权的代表制作《××度假村资产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列

明移交资产,并签字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2.按照前述(1)、(2)、(3)款制作的清单是甲方向乙方交付物品的证据,也是本合同终止,乙方向甲方返还度假村时双方验收的依据。

第六条雇员的处理

1.甲方应当与其聘用的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并在本合同签订

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完毕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产

生的纠纷。

2.乙方承包经营前,因劳动用工或履行劳务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因此而产生支付义务或赔偿义务的,由甲方承担。如因度假村遭到前述追索,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3.乙方承包经营后同意继续留用的员工、或其他劳务提供者,由乙方重新与

其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4.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权自主选聘员工和劳务提供商,有权自主决定并

制定人事制度。

第七条装修和改造

1.免承包费装修期:双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之日起六个月为乙方的装修整改期。该期限内乙方无需向甲方计付承包费,不计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承包期限。该期限内,无论乙方对度假村的装修整改完成与否,都不影响免承包费装

修期的计算。

2.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或提升度假村档次对度假村进行重新装饰装修,对

陈旧、不具有实用价值的家具、电器设备进行更换,对陈旧、不具备实用价值

的构筑物进行改造。

3.乙方对度假村的装饰装修和改造不得损坏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

构(包括地基、承重墙、承重柱、屋面)。

4.乙方装修和改造过程应当注意账目、合同、票据等资料的保存,做到账目、票据和实际花费相一致。乙方应当如实向甲方通报装修改造的开销情况,甲方

有权对乙方的开销进行监督和核实。对乙方为装修改造支出的款项,甲方没有

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提不出相反证据的,都将作为乙方重新装修改造工程的

造价之组成部分。由此得出的装修改造工程造价不仅作为乙方承包经营期间资

产折旧的依据,也是本合同非正常终止时,甲乙双方折旧抵债的依据。

5.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就继续承包经营达成协议的,前述装修改造而

添附、改造物归甲方所有。

6.前述装修、改造物的按如下方法进行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每年折旧率为10%,折旧额=装修改造工程造价×10%×实际使用年限,折旧后余值=装修改

造工程造价-折旧额。

7.承包经营期限内,如因政府征收、征用、拆迁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

方应当向乙方补偿装修改造工程的折旧后余值。

第八条修缮和维护

1.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内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包括但不

限于地基、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屋面)的修缮和维护工作由甲方负责。

如前述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沉、裂缝、倾斜、塌陷、断裂),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对前述问题进行修缮,并

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除前款以外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其他部位、其他设施设备的修缮和

维护由乙方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变压器增容

度假村目前的变压器为20千瓦,为了保证乙方经营期间的正常用电,甲方应

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度假村变压器的总输出功率增大至

千瓦,因办理变压器增容所需的手续和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经营管理

1.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由乙方自主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经营、市场

开拓、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乙

方有权自主确定具体经营方式,包括在承包期间将度假村的全部或部分经营项

目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

2.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内的土地、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资产由乙

方占有、使用、收益,甲方不得干涉。

3.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照由乙方支配使用,

如因实际经营者变更而被工商等行政主管机关要求重新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等

证照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因此发生的应向行政机关缴纳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承包经营期间内,乙方有权独占使用度假村的印章,甲方不得干涉和使用,除非获得乙方的书面准许。

5.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

6.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在度假村内从事卖淫、赌博、贩毒、吸毒等违

法犯罪的活动。

7.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自负盈亏。此期间无论以乙方名义还是度假村名义

对外所负的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偿还。此期间产生了利润全部由乙方享有。8.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度假村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甲方的协助义务

合同期限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政府部门、村民自治组织、周边群

众的关系。如遇当地政府部门、村民自治组织、周边群众故意甚至恶意影响度

假村的经营,甲方应当主动出面处理该等事宜,直至该等故意、恶意行为停止。第十二条转包和转让

1.承包经营期限内,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将部分或全部场地出租给第三人

从事相关项目的经营,或者将部分或全部经营项目转包给第三人经营。

2.乙方依前款约定出租或转包的,不影响承包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承包经营期限内,甲方转让度假村的,不得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同意变更的,应当签订

书面的变更协议。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对度假村的

装修改造工程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对装修改造物的折旧残值对乙方进行补偿:

(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逾期3个月以上的或者逾期支付承包费的违约金累计达9000元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乙方装修改造时违法合同约定损坏房屋或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 乙方违法本合同的约定,在度假村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且经公安机关五次以上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用度假村财产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在万元以上,且经甲方书面告知后,在十五日内仍为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合同。

3.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补偿装修

改造工程的折旧余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圆:

(1) 承包经营期限内,度假村内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经修复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 甲方违法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影响度假村的正常用电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 甲方及其家人、雇员或甲方指使之人故意扰乱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故意诋毁、诽谤、造谣影响度假村或乙方声誉,在度假村寻衅滋事,

故意破坏度假村的财产)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 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协助义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即有解除权的乙方在解除权产生之日六个月

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承包费的,每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改变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的,应当恢复原状,并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将度假村财产对外提供担保,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乙方应当进行赔偿。

4.因乙方的管理不善造成度假村财产被盗、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足额赔偿。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的,每发生一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人民币壹万圆。

6.甲方逾期完成变压器增容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圆。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延期履行修缮义务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圆。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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