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证据目录(原告提供)

装修合同纠纷证据目录(原告提供)

证据一:1-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1份,1-2工程预算书1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1原告为被告装修天上人间无人(超市)月亮铺建筑面积为1650㎡,施工项目包27小项目,工程预算价格为730192.65元。

2、2012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天上苑商业街超市(即天上人间无人超市),承包方式为全包(除地砖、灯具),合同价款70万元。

3、合同第2条约定被告指定爱菲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4、合同第5条约定,被告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原告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合同第6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本同生效后,甲方分3次付清工程款,即合同签定后付21万,吊顶、墙面、局部粉刷完毕后付28万,竣工验收后付17.5万,质保金装修完毕后1年付3.5万。同时对于逾期的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证据二:2-1月亮铺即天上人间无人超市材料进场报告单1份,2-2材料单(二期)1份,2-3材料单(三期)1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原告为被告装修进场材料经被告驻工地负责人爱菲签字验收,全部到场材料合格。被告前海天上人间无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进场材料验收合格盖章。

证据三:施工进度说明1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1、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对被告天上人间无人超市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告对平面布局图纸多次调整,影响原告施

工进度计划。

2、被告超市内原设计扶梯两步未安装,导致原告无法施工,2012年3月15日被告全体高层到施工现场勘察,要求增加一部安装一部货运电递,因安装时间未定,影响原告过施工进度,导致原告无法确定竣工时间。原告要求被告给予明确时间。原告不存违约。

证据四:工程竣工验收单2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被告前海天上人间无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5月20日对原告装修的天上人间无人连锁超市即天天香天上苑超市进行验收,验收人员意见为格,验收单位意见为合格。原告装修工程经被告验收为合格。

证据五: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2012年5月10日被告前海天上人间无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对原告装修的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质量验收情况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工程验收结论为石膏板吊顶的设计标准在四周墙弹线,其水平线无偏差,地面砖、四角墙角线对缝严密,与墙面四周严密、缝隙均匀。以及面板与龙骨、吊顶、暗龙,骨吊顶、电线管路等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为合格。

证据六:明亮鱼文圣园超市工程增加项目2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对明亮鱼文圣园超市工程即天上人间无人连锁超市增加项目17项,工程造价为73330元,被告驻工地代表爱菲对原告增加项目签署意见为以上工程量情况属实,价格由公司审记,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

2、被告公司审计增项工程造价为29030元,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该工程款。

证据七:收据6张。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装修款合计为60万,结合证据一合同造价为70万元,证据六增项工程造价为29030元,被告对下剩余工程款129030元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证据八:8-1门头制作合同1份。8-2文圣街门头预算1份8-3月亮铺门头预算1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1、2012年4月1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门头制作合同,约定,约定原告为被告装修天上苑、文圣街店外门头,包工包料,总造价为20万元。工期自2012年4月18日至2012年5月3日。

2、合同第5条约定工程款及结算按照工程进度付款,2012年4月16日前支付总造价款6万元,2012年4月25日前支付总价款6万元,工程验收完毕支付总价款7万元,预留5%质保金1万元,自工程验收合格日起满一年付清。

3、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指定爱菲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证据九、工程竣工验收单2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证明目的:2012年6月15日被告对原告装修的天上人间无人超市门头装饰工程月亮铺门头、文圣街店外门头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爱菲意见为格,验收单位被告前海天上人间无人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意见为合格。原告装修工程已经被告竣工验收为合格。

证据十:收据2份。原件。书证。证据来源原告留存

证明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先后支付原告装修款合计为13万元,结合证据八本合同工程造价为20万元,对于下剩工程款7万元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

2017年10月9日

证 据 目 录

证据目录 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组 证明目的:1、原、被告于2001年4月3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在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为“郑孝峰”的事实。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收养一子李俊喆(2013年12月8日出生)的事实。 证据二、2007年4月28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 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于2007年4月28日,以划拨方式取得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住宅土地面积35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亳国用(2007)字第01318号)的事实。 证据三、2010年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一处,建设面积249.18平方米。并于2010年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杈证号:201005676号的事实。 证据四、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 证明目的: 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 2、被告于2007年8月6日,取得编号为亳清补200701483,薛

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建设规模为249.12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490.86平方米); 3、进而证明该房屋的原始建设面积、扩建部分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4、《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页面记载:“此复印件出自于201005676电子档案,共计14页。”进一步证明原告提交房产证的真实性。 证据五、1992年4月23日土地登记呈批表复印件一组5页 证明目的: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 2、郑效峰1992年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取得集体分配土地一处,用地面积:312.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304.01平方米)。 3、郑效峰在该集体分配土地上建有房屋84.1平方米的事实。 4、原、被告郑效锋(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土地上扩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证据六、《裁定复议申请书》和《调取郑效峰2010年的汇款流水申请书》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影印件一份、亳谯薛字第01104号结婚证一份。 证明目的:1、上述两申请书充分证明此郑效峰就是彼郑效锋; 2、结婚登记时,被告曾使用的名字“郑孝峰”,第一代身份证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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