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放 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 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 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 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

1.规划初验。(3-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0.00复验。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道路断面形式以及标高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复验,建设工程复验合格的,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项目工程复验合格通知单》后,建设单位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复验不合格的,经过整改规划许可机关认为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七、竣工规划核实(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项目工程复验合格通知单》、《建

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测绘)等相关材料向规划许可机关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2.核实。规划分局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进行核实。经规划核实合格的,由规划分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建设工程验线申报材料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申报材料 一、开工前验线(第一次): 建设工程基础垫层完成,将放线成果定位后,由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放线准确性进行校验,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工作。建设行为经验线符合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开工前验线确认书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开工前验线所需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有效);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验线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7、项目现场设置的公示牌照片(7寸)。 二、基础完成后验线(第二次):建设工程施工至一层地面(±)时,应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验线,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核发基础完成后验线确认书。所需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有效); 2、建设工程基础完成后规划验线成果。

莱芜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竣工规划核实申报材料 竣工规划核实分单体建筑竣工规划核实和项目整体竣工规划核实。 申请单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一)单体建筑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施工完成; (二)申请核实建筑主体周围道路和绿地建设已完成或位置已预留,且边界清晰; (三)申请核实建筑主体周围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已拆除,场地平整基本完成。 申请单体建筑竣工规划核实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基础完成后验线确认书; (五)建设工程竣工照片(正面、侧面、背面、总体效果); (六)建设项目规划批后公布照片; (七)单体工程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整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最新《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单体实测图 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 (三)面积测算 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 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 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 (四)配套市政管线 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 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 (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 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20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验线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结合本规划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建设行为,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 活动。 第三条在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 建设局规划科(以下简称“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场地平整完毕,按规划要求应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后,委托经规划建设局核准具备相应规划定位放线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 第四条测绘单位在定位放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放线必须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附件、附图或规划科提供放线图纸确定的内容进行; (二)放线严格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实施,并统一使用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平面坐标和高程系统; (三)对因地形图引起的建筑位置、尺寸、间距等误差或规划设计图纸上数据错漏影响正常放线的,应经规划建设局规划科核准并纠正后再予以放线; (四)放线人员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及核准的建筑尺寸。 第五条放线完成后,测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六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规划科以书面形式申请验线:申请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复印件)或规划科下发的放线图、《建 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 第七条验线人员接到验线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交底会给予验线,验线时核准并完成以下内容: (一)定位放线测绘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二)查验现场拆迁及管线改造情况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三)告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划要求和注意事项;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地下工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勘验测绘)。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线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可以不进行竣工规划勘验,不提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报告》,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标准由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划核实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

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 闽建规[2008]1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的相关图件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和竣工测量报告。 竣工测量的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尺寸、高程及绿化、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地下工程管线埋设情况。 三、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必须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申请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相关图件; (三)放样、核样成果,建设工程正负零验收合格单; (四)实测的竣工总平布置图、地下工程管线埋设图、竣工测量报告(附电子文件)。 四、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对报送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有关内容;对报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规划条件确认,提出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五、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一)平面布局。核查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二)空间布局。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三)建筑立面。核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是否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四)主要技术指标。核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主要指标是否改变; (五)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管线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六)临时建设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是否已拆除(经规划许可的临时建筑按规划要求执行),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是否已拆除。 六、市政道路及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包括: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样表)

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量记录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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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放线、验线记录表 建设位置XXXX 经办人X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 验线申请 该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批图纸申请放线,并提交以下资料,请审核: 1.放、验线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建设用地选址地形图) 3.土地使用证 4.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可证》 6.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总平面图(电子文档一套) 7.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施工图一层平面图(蓝图、电子版) 8.规划部门审批核发的特色化审查意见书一份 9.《施工许可证》 申请单位(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 2.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开工。 3.在基础基槽开挖完毕、房屋基础施工前(桩基础工程桩头定位后打桩前)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至±O.00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现场验线无误,验线者签署意见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覆土。 4.放线记录和验线记录由放、验线人填写清楚,有更改处必须盖校对章。 5.建设基地如涉及现有通道、绿化、地上地下管线、人防设施、测量及水文标志、文物古墓等问题,建设单位应立即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 6.本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与其有同等法律效力,应长期保存。 7.未经放线或验线而开工的建设工程属违法建设。

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 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目录 1 环节 2 申请条件 3 必备资料 4 合格标准

环节 规划核实分为放线核实、基础竣工核实、工程竣工核实三个环节。 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1、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 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 2、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 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3、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

申请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所有建(构)筑物及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项目内所有道路硬 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设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拆除的; (四)2007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设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行 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的; (五)建设工程已进行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教程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 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 程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 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 1.规划初验。(3-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

划分局申请验线。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0.00复验。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 1.规划初验。(3-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复验。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

附件1: 测量报告的制作要求 一、(放线回单的制作要求)放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位置、规划许可情况、应拆建筑的拆除情况、放线测量成果、以及其他情况说明等。 二、(放线比较分析表的制作要求)放线比较分析表应将放线测量成果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有关的建筑定位数据进行对照,制作建筑工程放线比较分析表。 三、(放线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放线报告的附图应当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制作,并将拟建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控制角点坐标,以及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与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准确、清晰地标注在附图上。 四、(基础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验线回单应载明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建筑工程位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基础竣工测量成果及情况说明等。 五、(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分析表应载明基础竣工测量成果数据、放线测量成果数据等内容,并与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六、(基础竣工测量报告附图的制作要求)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的附图应在放线单位提供的放线报告附图上制作,并将建筑工程基础竣工总平面位置、间距,以及与其他建筑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等的实测数据标注在附图上。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单的制作要求)建筑工程竣工验线回

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建筑工程概况、竣工测量委托书(或协议)、放线单位名称(盖章)、资质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测绘作业人员姓名、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等。其中,建筑工程概况应载明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监理单位名称,建筑工程位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及签发时间、建设总规模,每栋建筑的层数以及其他应注明的情况等内容。 八、(建筑面积明细表的制作要求)建筑面积明细表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标准格式文本和内容制作,并将每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别汇总,制作建筑面积汇总表。 建筑面积实测数据应与对应的规划许可数据进行比较,并注明其差值。 九、(现状地形管线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管线图除应按地形图的制作要求的制作规范标注地形、地貌、地物外,还应载明建筑工程的±0.00层标高、屋顶标高、建筑制高点标高(仅限于有限高要求的区域)、地下管网。其范围应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周边30-50米的区域。 十、(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的制作要求)现状地形建筑比较图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实测现状地形图上叠加各类规划控制线、放线附图中的建筑放线位置。 十一、(楼层平面图的制作要求)楼层平面图应载明建筑工程各楼层的使用功能、各边的长度、立体式(机械式)停车库的净高等内容。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厂区场地平整处理施工单位: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厂区场地平整处理 开工日期 2015年12月16日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20日 交验日期 2015年12月20日 工程内容 原预制板厂北墙以南到德天电气厂北墙(我公司与德天电气厂界)、新兴工程东墙以西到海后东墙,该范围为施工区域,简称南区。 1、南区西南部的旧窑土堆清出工地(挨着海后围墙); 2、南区所有旧预制板清出工地; 3、南区德天电气北墙边的旧围墙和与围墙附属的两个砖房拆除并清理出工地; 4、将南区东围墙边的高土台铲平,并将东围墙边的深沟回填到-900mm,压实; 5、将南区东门(原临时施工门)(挨德天电气北墙)地平处理到-900mm;保证我公司东围墙可以施工到德天电气围墙点(范围南北方向为从临时门北门垛向北约三米处到我公司与德天电气厂界)。 南区范围内所有垃圾都清走(包括生活垃圾、废砖、预制板等所有垃圾) 验收意见 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质量合格。 参加人员

建设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厂区场地平整处理施工单位:邯郸市邯山区世纪家园装饰城龙腾装饰部 工程名称 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与生产基地厂区围墙栏杆 开工日期 2015年12月20日 完成日期 2015年12月24日 交验日期 2015年12月25日 工程内容 高效能技术与装备设计研发中心与生产基地厂区围墙114米铁制栏杆制作及安装。 验收意见 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质量合格。 参加人员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索引号:EA230-B0402-2008-002 信息名称: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索引号:EA230-B0402-2008-002 发布机构:苏州市规划局文件编号:苏规管(200生成日期:2009-1-13 发布日期:2009-1-13 内容概述: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管理规定 全文标识: 公开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有效保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工程的规划验线测量,应由承担建设项目放线任务的规划测绘单位实施。 第二条申请 建设项目施工至±0.00时须向规划测绘单位提出验线测量委托。委托时须保证±0.00标志已正确设置,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技术报告》。 违法建设项目尚未结构封顶或违法建设处理过程中认为须提交相关实地数据的项目必须进行规划验线。 第三条实施验线测量 1.测绘单位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不可抗拒的天气因素,时间顺延)。 2.按相关技术规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报告书一式三份,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测绘单位各执一份。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封面(包括《测绘资格证书》编号,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签名); 2.规划验线测量技术说明书(包括验线依据、技术总结、质量结论等); 3.验线单(注明实地建设情况); 4.规划验线测量报告; 5.规划验线图(放验线图叠加)。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1.建设工程未施工至±0.00或已经结构封顶的,则不实施规划验线。 2.规划验线时,若建设工程未设置或未准确设置±0.00标志的,测绘单位应督促及时予以纠正,并报告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设工程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违法建设项目的复工按《处罚决定书》内容执行。 第七条验线时发现工程误差超出竣工验收规定中确定的误差范围的,测绘单位应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反馈,在建工程按违法建设的有关程序处理。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和城市测绘规范的各项法律法规,如同一测绘单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办理对象是在我县辖区内建设工程。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3)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并有测量图的;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均已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垃圾已清理干净; (5)规定配套公共设施应完成并移交给政府的,应完成相关移交手续;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规定的各项要求; (2)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各项要求,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各项要求; (3)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没有测量图的; (4)用地范围内的临时构筑物、建筑物未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垃圾未清理干净; (5)没有按照规定将配套公共设施移交给政府的,且没有完成相关移交手续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2)建设工程规划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工程总平面图、施工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4)放线、验线记录及建设工程正负零验线合格单; (5)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建设项目竣工测量图(比例1:500--1:1000);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畴县普兰路政务服务管理局 办理窗口:西畴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乘车方式:县内可乘下新民---县一中公交车到政务服务管理局下车即到。 办理人:张艳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51032—2017

建设工程验线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验线申报材料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申请建设工程验线申报材料 一、开工前验线(第一次): 建设工程基础垫层完成,将放线成果定位后,由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对放线准确性进行校验,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工作。建设行为经验线符合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开工前验线确认书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开工前验线所需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有效);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验线成果》原件及复印件; 7、项目现场设置的公示牌照片(7寸)。 二、基础完成后验线(第二次):建设工程施工至一层地面(±)时,应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进行验线,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核发基础完成后验线确认书。所需材料如下: 1、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有效); 2、建设工程基础完成后规划验线成果。 莱芜市规划局

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

竣工规划核实申报材料 竣工规划核实分单体建筑竣工规划核实和项目整体竣工规划核实。 申请单体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条件: (一)单体建筑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施工完成; (二)申请核实建筑主体周围道路和绿地建设已完成或位置已预留,且边界清晰; (三)申请核实建筑主体周围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已拆除,场地平整基本完成。 申请单体建筑竣工规划核实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建设项目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

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8]124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竣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时序方案以及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审核。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查验工作,实行建设项目责任人制度,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消防、环保、人防、市容、卫生、广电、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和相关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城市集中供热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线设施的验收和接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工作。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有权对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过程中征求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已经按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完成建(构)筑物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绿地建设; (二)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对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同期的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经按照建设时序方案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一期施工区已经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措施;分期界限是道路或绿地的,应当完成道路或绿地的建设; (四)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其他配套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第七条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附件、附图;(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时序方案; (四)竣工测量成果资料; (五)建设工程竣工全套蓝图; (六)拆迁批复、拆迁范围红线图; (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单体建筑工程: 1.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退让用地界限、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 2.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物平面尺寸、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物的室内、外标高、层高、总高度; 3.建筑物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亮化工程。 建设用地范围、出入口、道路、绿地,停车场,围墙、大门等附属设施; (三)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燃气、供水、变配电、安全技术防范、环卫、节水与节能等设施;

建筑物放线验线技术报告

委托书编号: 建筑物放线(验线)测量技术报告 建设单位(个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名称: 建筑单体名称: 测量单位: 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 XXXXXXXXXXXXXXX XXXXX年X月X日 一、项目概述 受XXX公司的委托,我室于20XX年XX月XX日对XX项目A16栋,A14栋、1号楼进行建筑物放线(定线),共定桩位X点(J1-JX)。二、坐落地点 与规划用地许可证中的坐落地点相一致 三、作业依据 1、《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2、《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3、《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4、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图件; 6、其它国家规划、测绘法律法规。

三、平面高程依据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XXXX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XXX高程基准。 2、已知二级控制点:XXX,XXX。(详见控制成果表) 四、放样方法说明 1)、作业方法:采用XXXX全站仪在XXX控制点进行设站,定向XX控制点,经测边测角检查坐标无误后,进行定桩测量,每桩定桩完成后进行校核,校核无误后进行两次桩位坐标采集,两次桩位坐标数据平均值作为桩位坐标成果。2)定线桩标志:土质地面使用木桩,桩面以铁钉作为定线标志;硬质地面用水泥钉或刻“十”标示。3)精度要求:所放桩位的位置与规划许可的位置之差(按平面坐标计算)中误差不应大于±5MM。 五、质量结论 经使用徕卡TC402全站仪重新设站检查,桩位坐标符合《城市测量规范》第 9.2款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它要求符合《城市测量规范》和《工程测量规范》等相关规定,可交付甲方使用。 六、使用须知 桩位交接清楚后,本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要件之一,其结论记录在《肇庆高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跟踪检查表》上,并由测量经办人签名确认。开工前请复核桩位后使用,如有发现桩位遗失、桩位松动或其它因素造成桩位位移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建筑物放线(验线)桩位接收登记表; 2、放线(验线)桩位坐标成果表;

建筑工程开工条件

一、建设单位需要的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 2、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红线验线通知书; 5、在指定监督机构办理的具体监督业务手续;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 7、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 8、图纸会审纪要; 9、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10、水准点、坐标点等原始资料; 1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资料; 12、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授权书; 13、建设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二、施工单位需要的资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 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三、监理单位早期因准备那些资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注册号; 2、国家企业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证书; 3、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 4、企业法人代码书; 5、质量体系认证书; 6、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资质证书;

7、工程预标书、工程中标价明细表; 8、工程项目经理、主任工程师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上岗证。(上述资料均为复印件) 9、建设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及上岗证复印件。(安全员、电工须持建设行业与劳动部门双证) 10、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和坐标点复核记录; 11、施工组织设计报审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3、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建设工程规划放 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建设工程规划放、验线及竣工规划核实》办事流程 一、规划放线(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应提交放线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1份、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坐标定位图等技术资料、报建批准的施工图原件(已盖规划审核章)等相关材料向规划分局申请放线。 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格式),提交复印件材料需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审核。规划分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 3. 钉桩、放线。建设单位委托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认可,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对建设工程进行钉桩、放线。 二、规划验线 1.规划初验。(3-5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在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进行施工放线后,应提交验线申请和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测量报告向规划分局申请验线。建筑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设置情况等。 市政管线工程初验主要内容:管线的平面坐标、管径或者断面尺寸等。

市政道路工程初验主要内容:道路中线坐标和边线、桥梁平面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初验,合格后发放《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单位拿到《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后,可按初验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 2.工程规划复验(5-7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申请基础±0.00复验。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市政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管径、管底标高、管顶标高、覆土深度以及与相关管线的最小间距等。 市政道路工程在路面层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分局提出复验申请。复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初验的所有内容、道路断面形式以及标高等。 规划分局到建设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复验,建设工程复验合格的,由规划分局出具《建设项目工程复验合格通知单》后,建设单位可进入下阶段施工;复验不合格的,经过整改规划许可机关认为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入下阶段施工。 七、竣工规划核实(5-7个工作日) 1.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建设项目工程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项目工程复验合格通知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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