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办法

薪资管理办法
薪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职工之核薪、计薪、调薪、升迁、薪资发放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同仁分为员工、职员、主管三大类,统称职工。

一、员工:包括清洁工、办事员、营业员、资深营业员、收

银员、保安、助理等基层工作人员。

二、职员:指各类专业工作人员,其职称分为专员、一等专

员、高等专员三类。

三、主管:指各级单位中负责督导、管理部属之人员。其职称

分为初级/高级组长、初级/高级课长、初级/高级主

任、副理/(实习)处长、经理、协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

第二章任用、核薪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不得超过该单位之人员编制,其核决权限见

第七章。

第五条需要招募临时工者,其薪资标准必须由各事业部提报经总管理处备案

方可实施。

第六条核薪:

一、职工核定薪资为应领金额(《见薪资结构表》)。

二、新进人员之核薪依公司规定、职务对应及其学历、专长、

经验、待遇要求、市场薪资行情而定,试用期内应尽量

不超过对应职称之薪资(《见薪资结构表》)。

三、新进人员职薪之核定,应于新进人员入职之当月月底前

完成。

第三章试用期满职薪调整

第七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90天。试用期满后,其工作表现经考核认定合格,可酌情调整其薪资、职称及特别津贴,亦可不予调

整。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解雇处理,试用期(含延

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薪资结构

第八条本公司职工之薪资,除临时雇用之非正式职工及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月薪制。

第九条薪资结构依公司规定统一,各级别职工之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津贴、职务加给等具体金额由各事业部根据当地薪资行

情及公司规定自定(附空白《薪资结构表》),送总管理处审

核后实施。如职工工资超出《薪资结构表》中相对应的应领

金额,超出部分可划入特别津贴,则其薪资中的应领金额数

目也随之改为实际数目。

一、基本工资。

二、全勤奖:

(1)全勤是指在上、下半月内,除公司规定的不扣全勤

之休假外,

其余时间皆满勤之情况;

(2)以下假别均视为全勤: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年休、

调(补)休、路程假。

三、加班津贴:

(1)公司实行责任工作制,职工需主动自发地完成责任

范围内之工作;

(2)公司因行业及工作岗位特性,职员、主管及某些特

殊职务人员(如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

所有人员每周固定加班一天;

(3)每周一天固定加班及常日加班,公司根据各人薪

资标准于

薪资中发给相应加班津贴。

四、职务加给:职员及主管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职务

及责任加

重,故给予职务加给。

五、特别津贴:特别津贴系对某些特殊职位给予的津贴,

其具体金

额由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定。

第十条《薪资结构表》为机密文件,不得公告及复印给其他部门,如有其他部门主管需要者,可至人事部门查阅。

第十一条如职工工资未达到《薪资结构表》中的应领金额的标准:员工则需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如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职员及主管则需降低

职务加给,如不够的可降低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

第五章考勤计算

第十二条出勤天数的计算:

一、出勤天数以实际出勤日计算,星期日(轮休日)不计为出勤;

二、下列假期为有薪假,假期内视为出勤,薪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1)法定节日: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妇女

节、青年

节;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薪假;

(3)婚假:一般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5天;

(4)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

(5)工伤假:职工因工伤病,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至

医疗期结

束经医生诊断可以正常上班止;(6)年休假:满一年

者可休7天,满三年者可休10天,满五年

以上者每满1年加1天,总数不得超过15天。

三、试用期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且能出示有效证明

者,可享有产假/流产假,假期内视为出勤,休假天

数按公司相关规定,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特别津贴

及职务加给。

第十三条出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日出勤,一种是固定加班日出勤,出勤每满6天(含)则计其中一天为固定加班日出勤,

发给相应固定加班日加班津贴,其余天数则计为常日出勤

天数。

1、应出勤天数=该月天数-该月星期日天数。

2、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和

路程假等不计薪资之请假)。

3、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6(不四舍五

入取整数,不论该月为大月或小月,必为4天)。

4、应出勤常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

数(如二零零零年七月份实有天数为31天,减当

月星期日天数5天,再减4天固定加班日天数,则

应出勤常日天数为

22天)。

5、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

事假、病

假和路程假>)÷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

6、实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

数。

第六章薪资计算

第十四条实领金额=应领金额-税前应扣金额-税金-税后应扣金额+

税后应补

金额。

一、应领金额=实常日出勤薪资+实固定加班日出勤津贴+全勤奖+应发病假工

资+加班费+其它奖金+其它应领金额。

、常日出勤薪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

÷应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常日天数。

2、固定加班日津贴=加班津贴÷4(应出勤固定加班

日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

3、全勤奖:

(1)全勤奖分上、下半月,各占一半金额,上半

月指1日

至15日,下半月指16至当月月底(下同),

如满勤,

则分上下半月给予相应全勤奖;

(2)新进或离职人员上、下半月满全勤者,给予

相应全

勤奖。

4、应发病假工资:

(1)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申请,非住

院病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

过24天,特殊情况须经特别申请,并经协

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否则以事假计;

(2)病假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病假天数。

5、加班费计算:

(1)加班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者不

计,满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半小时计;

(2)加班必须于加班前或加班次日填写《加班申请单》并

经部门主管核准,以考勤卡计录加班时间方

可计算加

班费;

(3)常日及每周一天之固定加班因已于薪资中发放加班津

贴,故不计加班费;

(4)轮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部门安

排补休(补休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如无法

安排补休,则轮休日加班费

=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数÷8×加班时

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

数÷8×

加班时数×300%。

6、其它奖金:指奖励、业绩奖金等。

7、其它应领金额:除上述各项应领金额之外者。

二、税前应扣金额=旷工扣薪+迟到早退扣薪+罚金+暂住费

+保险费+医疗费+收银差异+其它应扣金额。

1、旷工扣薪=(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

出勤常日

天数×2(因当日未出勤已未计其薪资,加此2倍

共计3倍)。

2、迟到、早退扣款:

(1)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内按每分钟0.5元计算;

(2)迟到早退20分钟(含)至60分钟(不含),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

÷应出勤常日天数×1/2,迟到早退60分钟

(含)以上,则计算为:(基本工资+职务加给

+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

(3)迟到早退分上下半月计算,每半个月若有二

次(含)

以上迟到早退则不发给相应半月之全勤奖。

3、罚金:指惩罚扣款及其它罚款。

4、暂住费:非本市户口职工入职后一月内由所属人事单位办理

暂住证,相应费用从薪资中一次性扣除。

5、保险费: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保险,

其中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6、其它应扣金额:除上述各项应扣金额之外者。

三、税金:指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之计算

第五章与扣

第六章缴,依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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