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交通事故案件专题讲稿

职工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形象代言人。一流的企业还需有一流的职工。我们的企业老总高屋建瓴,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座的每一个职工学习法律,努力提高个人法律素质,当遇到有法律风险的事情时,如何规避风险,远的说,关乎企业形象,近的说关乎自己的切身利益。

今天希望通过这个讲座,能够把“交通事故案”这方面的知识给大家讲清楚,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咱们大家可以在会后以、信息、电子的形式在交流。

一个完整的交通事故案件,你要过四关: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二、车辆维修(包括评估)、贬值评估。三、医院。四、法院。

从理论上讲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之外的事儿,不是律师的服务围,但是从实务上讲当事人找律师的目的是为了谋打赢的。该如何给行行色色的人打交道,某些事情该如何具体操作,这里面的事情很多。由于时间关系,以及本人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有限,无法全部讲出来。下面仅将实务当中,经常遇到和经常被质询到的一部分容,提供给大家,希望对在座的各位在遇到同类问题时能够有所帮助。

一: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类问题在实务中,交警一般都会秉公办案,但是也不排除受到来至于各方面的干预,同时在事故责任认定这一块相关法律法规很是能体现我国法律的整体状况:体系庞大、层次复杂、且自相矛盾。当你拿到一个认为不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时,可以想办法找律师质疑它。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案件中的证据之一,有异议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在三日之向上一级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但是如果在三日之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核中止。

当某一方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对自己比较有利,及时的去起诉,这一类问题比较棘手。咋办?

既然是证据之一,就并非当然有效。在诉讼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院查证的事实重新认定。把法律法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找清楚,当庭提出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认定(当然在实务中让法院去推翻交警的认定,还是有困难的)。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可以从行政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的角度去找突破。

二、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1、关于车辆受损后的贬值损失的问题

实践中是由当事人委托人民法院指定一家评估机构,或者是交警部门指定。当事人自行找鉴定机构有可能法院不认定。许保庆代理的宝马车案例

2、车速鉴定问题。茂全案例

3、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天数、对营养的补充需求的鉴定。侯瑞杰案例

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到法院立案需准备什么证据材料?

除了有关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外,你经济受损的证据一定要齐全,比如医药费、误工费、交通餐饮、营养费等等,都需要证据,主要来源于你就医的医院。如果已经致残的,还要申请鉴定,按照鉴定等级要求对方给付残疾赔偿金。

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表

1、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家属或护理人员误工费、或称护理费:护理报酬X护理天数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

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2、住院院伙食补助费:天数X人数X基数(30元

3、营养费:基数(30原)×人数×天数

4、交通费:以实际票计或由法官裁量(500元)

5、住宿费:住宿费X住宿天数X人数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比照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6、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年消费支出(于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不同)×抚养年限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事故残疾者是指伤残等级为1----5级残疾者,6----10级的残疾者不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7、伤残鉴定费:

残疾赔偿金:人均年收入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国产普通型×需更换次数

9、死亡赔偿金:人均年收入×赔偿年限

死亡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丧葬费:职工平均月工资(死亡人是农民的一样)×6个月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六个月人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

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五:2014年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4年2月28日《2013年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注: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1、误工费:

参照省2013年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958元/年/365天= 104元/日工资,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日工资104元=误工费

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均350元。

2、护理费: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和省13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即:25379元/365天=69.5元*护理天数*人数。护理人员有月收入者按月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元/天予以确定,

即:住院天数*30元/天

4、营养费:

营养费,每天按最普通的标准20元计算,即:酌情天数*20元/天

5、(1)残疾赔偿金: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即: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20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标准计算*应承担伤残级别即百分比份额的扶养义务份额*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6、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即:37958元/年/12个月=3163.16 * 6个月=18978.96元

7、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标准*20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398.03元×20年= 447960.6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8475.34元×20年= 169506.8元

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应表:

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城镇居民=22398.03元×20年×

10%=44796.06元

农村居民=8475.34元×20年×10%=16950.68元

九级伤残,赔偿系数为20%城镇居民=89592.12元

农村居民=33901.36元

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城镇居民=134388.18元

农村居民=50852.04元

七级伤残,赔偿系数为40%城镇居民=179184.24元

农村居民=67802.72元

六级伤残,赔偿系数为50%城镇居民=223980.3元

农村居民=84753.4元

五级伤残,赔偿系数为60%城镇居民=268776.36元

农村居民=101704.08元

四级伤残,赔偿系数为70%城镇居民=313572.42元

农村居民=118654.76元

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80%城镇居民=358368.48元

农村居民=135605.44元

二级伤残,赔偿系数为90%城镇居民=403164.54元

农村居民=152556.12元

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即死亡赔偿金

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可以选择雇主或第三人作为索赔对象,当然可以将雇主作为单独的索赔对象。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或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

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为索赔对象。

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应以雇主和雇员为索赔对象,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应以肇事人为索赔对象。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八、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索赔对象

1、根据最高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答复,以实际加害人为索赔对象。

2、因车辆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分期付款期间,车辆所有人仍为出卖方,这期间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规定,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要注意本司法解释仅明确了出卖人不承担的是他人的“财产”损失,而对于人身损害是否赔偿没有明确。故仅有财产损失时,以购买人为索赔对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还是要以购买人及出卖人为索赔对象为好。

因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本案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好意同乘,是指在车辆所有人好意并无偿地邀请、允许同乘或在车辆所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搭乘该车。此情况下,驾驶人虽然没有获得利益,但仍负有保证安全驾驶的义务,发生事故应承担有限制的

民事赔偿责任。如乘车人明知司机饮酒、无驾照,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人的责任。

十、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出借人明知借车无驾照、酒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下,出借人有过错,应以驾驶人及出借人为索赔对象。

出借人没有过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出借人无责。一种出借人有责。

十一、车辆出租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如果出租方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如汽车租赁公司,出租方的车辆不存在车辆安全上的隐患且承租方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是不承担责任的,而应以承租方为索赔对象。

当然在实务中如果是代理原告尽量将出租方连带上。

如出租方不具有合法的出租手续,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如果是从出租车公司将车租出来的承租人,又将出租车外包牟利的,那么是出租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在实践中有的一辩。十二、车辆发包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发包方与承包方为共同索赔对象。

十三、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为索赔对象。

十四、车辆送交修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修理单位为对象。

十五、车辆被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

以质押权人为索赔对象。

十六、营运损失可主

1每天或月营运收入的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4行驶线路等证明。

十七、为维护权益,及时诉前保全

交警扣车仅是一种行政程序,他不是为了管肇事双方的民事赔偿纠纷的,是为了从行政上认定事故责任,通常情况下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之后,很快就将车放了。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及时提出财产保全。

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立案庭提出,要向法院提供申请书一份;事故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事故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复印件,申请人还要提供担保并交纳保全费用。

十八、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且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最好不要纠缠

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发生明显是对方责任的,劝你不要再追究对方的赔偿责任,因为这样有可能是你不但得不到赔偿,反而还要赔偿对方。因为有《交法》76条的规定,叫无责任赔偿。比如自行车逆行与你碰撞,双方都有损失,要是对方不计较,那你就赶紧走。真是要把交警叫来,责任是对方的,可是你还要赔偿对方。往往这样还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现在保险条款和交法不配套,受害的只有机动车驾驶者。

十九、在现场笔录中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

在我们处理的案子中,有个当事人向我们反应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肇事司机的身份,等和肇事方去协商调解时,才知道肇事司机被掉包了,根本就不是当时的肇事司机,但由于当事人没有证据,找交警理论交警却失口否认,当时现场笔录没有确认这一点,现在又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司机是冒名顶替的,所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一定要确认以上几点,以防止个别肇事者通过非法途径意图逃避责任.

二十、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当然首选是事故发生地。

二十一、交强险赔偿限额:共计122000.00元

2千元的财产,一万元的医疗费,11万的死亡、伤残赔偿金。

注意交强险可重复多次使用,只赔第三人,不陪司机和车上同乘人员,他们应当由车上人员险赔偿。交强险和平常所说的商业险都属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只能在年度限额使用。

二十二、死一个赔多少钱: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精神损害赔偿=农村户口20多万、城镇40多万。

二十三、交管部门和法院均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时如何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处理意见:1、对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动车一方在50%-70%的围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2、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推定事故各方对事故发生的过错同等,负担同等责任。

二十五、交强险和承运人险之比较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险的全称是“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它们均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都是强制性的,注意:并非只有交强险才是强制性的。交强险是公益性的,本着不盈不亏的运营原则,承运人险是商业性的。除此之外两者的区别还有:

1、保障对象不同:前者保障被保险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后者保障本车上人员即乘客,包括本车驾驶员;

2、赔偿围不同: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前者无条件不予赔偿,后者则赔偿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法律费用;

3、赔偿项目不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有项目(《交强险条款》规定20项)均纳入前者赔偿项目围,后者则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免责;

4、醉酒条款不同:前者仅将醉酒驾车作为免责,而后者则将免责条款扩展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车;

5、免责条款不同:后者免责条款更广泛,如地震、海啸、政府行为、被保险人重大过失行为等等,详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6、免赔额条款不同:前者未设置免赔额条款,而后者设置有免赔额约定;

7、条款制定主体不同:前者由中保协制定全国统一适用,后者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备案;

8、责任限额不同:前者责任限额统一,且按每次事故所有受害人作为最高赔偿限额,后者责任限额分为每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且根据农村、城镇班线不同责任限额也不同,;

9、各分项限额赔偿项目略有不同:如前者将后续治疗费放置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而后者则放在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下。

10、规依据不同:前者有专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予以统一规,而后者无统一法律规定;

11、责任依据不同:前者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后者为承运人对乘客的客运合同责任。

二十四、何种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事故案例演讲稿

事故案例演讲稿 事故案例演讲稿 大家早上好!六月艳阳当空照,安全生产掀高-潮。俗话说: “安全您我他,幸福千万家”。当我们跨出家门的那一刻起,家人就无时无刻不在牵挂着我们,期盼我们平安归来。而对于这浓浓的亲情,我们无以为报,唯有平安、健康。安全,对于企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朽的话题。没有它,阳光不再灿烂;失去它,生活不再和-谐。作为我们井下行业来说,安全是天!没有天,哪有地?没有地,哪有您?没有您,家?何其为家?请容许我为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吧!201X年2月28日上午,本还是新年的开始,威远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由于平巷里的17型刮板输送机断链,其断链一端卡在另一台30型刮板输送机的刮板上,断裂链条绕在17型刮板输送机的及头上。17型刮板输送机的机头移位,将死者冉泽-民挤在巷道的上帮,由于伤势过重,未能抢救成功,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瞬间消逝。再让历史的镜头追溯到去年的11月7日的清晨,叙永煤矿由于临时支护不到位,发生了一起顶板事故。操作工发现采煤工作面有一根单体液压支柱漏液,且顶板还在掉砂。为了消除隐患,在该采煤工作面作业的三名职工一同处理问题时,由于自主保安互助保安不到位,没有考虑周全,导致其中一名职工被掉落的一块矸石活活压死。造成了惨不忍睹的一幕。朋友们,这样惨痛的事故在我们井下行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正是因为这些事故让破碎的家庭痛失了欢乐的权利,让无数的妻儿老小失去了亲人。这些惨痛的事故,无一不突显操作者对生命的蔑视,无一不暴露出无知违章人对制度的淡漠。敢问如今还在违章

操作、逞能蛮干的朋友们,那些一幕幕令人心痛的场面是否还浮现在您的眼前。您是否还记得在201X年12月3日的云南曲靖井喷事故,一位被毒气伤了双眼的小孩哭天喊地的无助;您是否还记得在201X年3月1日得骆驼山透水事故中,一位老母亲饱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此刻的您是否有一种揪心的痛,此时的您心里正在想着什么呢?也许您正在为平时违章没有造成事故而感到庆幸;也许您正在为自己的违章操作而感到懊悔。亲爱的朋友们,“对一个世界来说您是一个生命,但是,对一个家庭来说您是一个世界”。谁没有父母姊妹?谁没有亲朋好友?而当这样的灾难就在我们身边时,又有谁能无动于衷呢?无数次的震撼和灾难让我们深深地懂得: 只有安全,我们才能幸福。只要我们每一名职工的作业操作都严格按规程作业,这些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历历重演。最后,我祝愿我们的生产、生活,像这六月的天,细雨润物,生机盎然,让我们全体蓉兴人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共同描绘我们蓉兴化工安全和-谐而美好的蓝图! 附送: 事迹材料 事迹材料 事迹材料_电信系统 (1)xxx是xxx市电信分公司的一名优秀技术工作者。xxx年xxx月初,从xxx电子科技大学电子设备结构专业毕业后,xxx带着一展宏图,为贵州电信事业作贡献的愿望,主动申请来到贵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DOC)

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09年03月07日21时50分 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成都至南充方向) 天气:阴天 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 一、简要案情摘要 2009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 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 (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 (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 (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 (1)天气状况为阴天; (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

(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 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 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3.1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 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 b、货箱结构尺寸 3.2转向系统检测 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行检测。包括转向操作机构、转向传动机构、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器。从转向盘到转向横拉杆,以及转向助力系统均应进行检查。特别需要注意球头,万向节等是否松旷,转向助力系统也需要进行检测。 对于转向系不同的检验项目,有不同的判别标准,如转向操纵机构中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与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与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就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就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之间因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双方各承担 50%。考虑到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无驾照的孙某具有一定的过错,酌情判定其承担 15%责任,王某承担50%,孙某自己承担35% 。因刘某的车辆未投交强险,医疗费等损失由被

铁道部《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铁路行车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行车设备故障(以下简称设备故障),加强设备质量管理,防止和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以及铁路局直接管理或者受委托管理的其他铁路。其他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 第三条因违反作业标准、操作规程及养护维修不当或设计制造质量缺陷、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铁路机车车辆(包括动车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铁路轮渡、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监测监控、给水、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危及行车安全,均构成设备故障。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局专业部门是行车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建立设备质量管理制度和设备故障管理办法。 第五条发生设备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减少对运输生产安全的影响,尽快恢复铁路运输正常秩序。 第六条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规

程、技术标准、维修标准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 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设备故障管理的监督检查,掌握设备故障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监督落实设备故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组织或参与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设备故障升级为铁路交通事故时,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设备故障分类 第九条发生耽误列车、危及行车安全或影响列车正常运营的下列情形之一,但未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为行车设备故障:G1.机车故障。 G2.车辆故障。 G3.动车组故障。 G4.铁路轮渡设备故障。 G5.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故障。 G6.线路、桥隧设备故障。 G7.信号设备故障。 G8.通信设备故障。 G9.供电设备故障。

最新-安全事故演讲稿感人的 安全事故演讲稿 精品

安全事故演讲稿感人的安全事故演讲稿简明如加法减法;深奥如微分积分.生命之于人无论是高贵还是低贱,是富裕还是贫穷,是伟大还是渺小,都只有一次. 不管生命处于何种状态,悠长或短暂,平静或起伏,我们都要善待这一次,美丽这一次,灿烂这一次.因为生命没有回头路,生命没有倒行车,生命没有重拍戏. 虽然生命的价值不能以时间的长短作衡量,但生命的意义告诫我们:要珍惜人生,关爱生命,不作无谓的牺牲.因为生命不仅属于你自己,还属于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属于爱你的社会和你爱的社会,属于爱你的国家和你爱的国家. 人们常说养虎为患,甚而谈虎色变.老虎,吃人的猛兽,凶残无比,嗜血如命. 虽然如此,但凡人们不去靠近它,它多般不会伤人.然而,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尤其是作为煤炭行业,却有一只令人防不胜防的老虎,即人们常犯的致命错误——违章,时刻伴人左右,随时都会出口伤人,吞噬我们的生命. 让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吧!2019年8月我们到洛阳一拖实习,不料,却让我们亲眼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位头发未能完全盘入帽内的女工,正在操作一台立式数控铣镗床铣削一工件,加工快结束时,她便低头去看工件的表面是否已达到要求,突然,帽子掉了,长发垂了下来,刹时被转轴卷了进去,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高速旋转的转轴硬是把她的头发连同头皮一并揭起,露出血淋淋的颅骨,当场死亡. 就这样,一位年仅28岁,有着一个刚满一岁牙牙学语的孩子,一家人欢声笑语整日不断,日子过得恰是蜂蜜拌白糖甜甜蜜蜜的漂亮女工,由于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违章操作,被机器夺去了她年轻而又宝贵的生命.她的同事们怎么也不敢相信,上班时还说笑的她,怎么就突然消失了呢?死者死已,然而却给生者带来了巨大的悲痛. 她去了,留下了她哭天喊地的父母亲人,她的老母亲饱尝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她去了,没来得及跟朝夕相伴的丈夫话别;她去了,没来得及再看一眼尚在嗷嗷待哺的娇儿;她去了,使她的家庭婉如花红时,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的侵袭一般而支离破碎.最可怜的还数她刚满一岁的孩子,这个幼小的生命刚刚降临人世,便失去了人类最伟大的母爱. 但是,他需要母亲那温暖的胸怀,她需要母亲那甘甜的乳汁,她需要母亲那慈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09年03月07日21时50分 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成都至南充方向) 天气:阴天 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 一、简要案情摘要 2009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 (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 (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 (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 (1)天气状况为阴天; (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

(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 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 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 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 b、货箱结构尺寸 转向系统检测 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行检测。包括转向操作机构、转向传动机构、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器。从转向盘到转向横拉杆,以及转向助力系统均应进行检查。特别需要注意球头,万向节等是否松旷,转向助力系统也需要进行检测。 对于转向系不同的检验项目,有不同的判别标准,如转向操纵机构中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发言稿

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楼道踩踏、食物中毒、溺水身亡、马路"杀手"…这些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学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 2007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我校政教处收集整理部分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认真阅读本案例,认真思考,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一、踩踏事故 1、学校集会造成学生被挤死挤伤案 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1989年12月28日清晨举行周会。7时许,在学校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学生们下到二楼和一楼楼梯拐弯处时,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至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 2、2009年12月7日晚9时10分,湖南省湘乡市育才中学(民办)下晚自习时教学楼楼梯间发生严重拥挤踩踏事故,8名学生死亡,26名学生受伤,其中3人重伤。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报告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情况的报告(doc 11页)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情况的报告(doc 11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雷击导致列控中心设备和轨道电路发生故障,错误地控制信号显示,使行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上海铁路局相关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在设备故障发生后,未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故障处置工作不得力,未能起到可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作用。 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铁道部和上海铁路局存在处置不当、信息发布不及时、对社会关切回应不准确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二、事故责任处理 会议同意事故调查组给予铁道部、通信信号集团公司、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上海铁路局等单位54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其中,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另案一并处理;通信信号集团公司总经理、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骋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已因病去世,不再追究责任。铁道部副部长陆东福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给予铁道部总工程师何华武记过处分;给予铁道部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客运专线技术部主任、现任科技司司长、党总支书记季学胜,运输局原副局长兼基础部主任、现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徐啸明,科技司原司长、现任安全总监兼副总工程师耿志修,通信信号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常委缪伟忠,通信信号研究

安全事故案例演讲稿

安全事故案例演讲稿 篇一:事故案例演讲稿 安全无事故,幸福在安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早上好!六月艳阳当空照,安全生产掀高潮。俗话说:“安全您我他,幸福千万家” 。当我们跨出家门的那一刻起,家人就无时无刻不在牵挂着我们,期盼我们平安归来。而对于这浓浓的亲情,我们无以为报,唯有平安、健康。 安全,对于企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朽的话题。没有它,阳光不再灿烂;失去它,生活不再和谐。作为我们井下行业来说,安全是天! 没有天,哪有地没有地,哪有您没有您,家何其为家 请容许我为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吧!XX 年 2 月28 日上午,本还是新年的开始,威远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由于平巷里的17 型刮板输送机断链,其断链一端卡在另一台30 型刮板输送机的刮板上,断裂链条绕在17 型刮板输送机的及头上。17 型刮板输送机的机头移位,将死者冉泽民挤在巷道的上帮,由于伤势过重,未能抢救成功,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瞬间消逝。 再让历史的镜头追溯到去年的11 月7 日的清晨,叙永 煤矿由于临时支护不到位,发生了一起顶板事故。操作工发现采煤工作面有一根单体液压支柱漏液,且顶板还在掉砂。为了消除隐患,在该采煤工作面作业的三名职工一同处理问题时,由于自

主保安互助保安不到位,没有考虑周全,导致其中一名职工被掉落的一 块矸石活活压死。造成了惨不忍睹的一幕。朋友们,这样惨痛的事故在我们井下行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正是因为这些事故让破碎的家庭痛失了欢乐的权利,让无数的妻儿老小失去了亲人。这些惨痛的事故,无一不突显操作者对生命的蔑视,无一不暴露出无知违章人对制度的淡漠。 敢问如今还在违章操作、逞能蛮干的朋友们,那些一幕幕令人心痛的场面是否还浮现在您的眼前。您是否还记得在XX年12月3日的云南曲靖井喷事故,一位被毒气伤了双眼的小孩哭天喊地的无助;您是否还记得在XX年3月1日得 骆驼山透水事故中,一位老母亲饱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此刻的您是否有一种揪心的痛,此时的您心里正在想着什么呢?也许您正在为平时违章没有造成事故而感到庆幸;也许您正在为自己的违章操作而感到懊悔。 亲爱的朋友们,“对一个世界来说您是一个生命,但是,对一个家庭来说您是一个世界” 。谁没有父母姊妹?谁没有亲朋好友?而当这样的灾难就在我们身边时,又有谁能无动于衷呢?无数次的震撼和灾难让我们深深地懂得:只有安全,我们才能幸福。只要我们每一名职工的作业操作都严格按规程作业,这些类似的悲剧就不会历历重演。 最后,我祝愿我们的生产、生活,像这六月的天,细雨润物,生机盎然,让我们全体蓉兴人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共同描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在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此次车祸造成4人死亡,其中有两名儿童。下面是详细情况: 时间:2014年1月5日下午3时左右 地点:辽宁朝阳商业城对面 直击现场: 据目击者称一辆轿车在行驶道路上呈S状行驶与同向行驶的越野车相撞后冲向路边人群导致6-7名路人被撞,当场4人被撞身亡其中有2名儿童,其余伤者被恰好路过的120急救车送往医院。

一、事故概况 2014年2月7日12时许,姚某驾驶赣L12607号大型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由贵溪市区沿贵西线往双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文坊镇虹桥村塔树岭路段右转弯直线上坡26.2米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公路左侧道路,车辆翻滚至罗塘河内,造成车上乘客3人死亡、2人重伤(无生命危险)、其他21名乘客轻微伤及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成因分析 姚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越野客车,载客上路行驶,思想麻痹,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三、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中驾驶人姚某持“A2”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遇雨天驾驶大型客车,麻痹大意,遇致使惨剧的发生。驾驶员应严格按照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更应集中注意力驾驶机动车,遇雨天驾驶员应降低行驶速度,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余江县“2014.2.1”道路交通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安全事故案例演讲稿

珍爱生命,告别违章 朋友们,请问世界上最宝贵的东西是什么?我想大家的回答和我的答案一样,是生命!那么生命又是什么呢? 有人说,生命如歌;有人说,生命如树;有人说,生命如光??有人说,生命是穿越沧海的航船;也有人说,生命是驰骋大地的列车;也有人说,生命是万里奔腾的长河??生命清晰又朦胧,生命简明而深奥。清晰如楼头明月;朦胧如雾里之花。简明如加法减法;深奥如微分积分。生命之于人无论是高贵还是低贱,是富裕还是贫穷,是伟大还是渺小,都只有一次。不管生命处于何种状态,悠长或短暂,平静或起伏,我们都要善待这一次,美丽这一次,灿烂这一次。因为生命没有回头路,生命没有倒行车,生命没有重拍戏。虽然生命的价值不能以时间的长短作衡量,但生命的意义告诫我们:要珍惜人生,关爱生命,不作无谓的牺牲。因为生命不仅属于你自己,还属于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属于爱你的社会和你爱的社会,属于爱你的国家和你爱的国家。 人们常说“养虎为患”,甚而“谈虎色变”。老虎,吃人的猛兽,凶残无比,嗜血如命。虽然如此,但凡人们不去靠近它,它多般不会伤人。然而,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尤其是作为煤炭行业,却有一只令人防不胜防的“老虎”,即人们常犯的致命错误——违章,时刻伴人左右,随时都会出口伤人,吞噬我们的生命。 让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吧!2008年8月我们到洛阳一拖实习,不料,却让我们亲眼目睹了惊心动魄的一幕。一位头发未能完全盘入帽内的女工,正在操作一台立式数控铣镗床铣削一工件,加工快结束时,她便低头去看工件的表面是否已达到要求,突然,帽子掉了,长发垂了下来,刹时被转轴卷了进去,随着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高速旋转的转轴硬是把她的头发连同头皮一并揭起,露出血淋淋的颅骨,当场死亡。就这样,一位年仅28岁,有着一个刚满一岁牙牙学语的孩子,一家人欢声笑语整日不断,日子过得恰是蜂蜜拌白糖甜甜蜜蜜的漂亮女工,由于在工作中麻痹大意违章操作,被机器夺去了她年轻而又宝贵的生命。她的同事们怎么也不敢相信,上班时还说笑的她,怎么就突然消失了呢?死者死已,然而却给生者带来了巨大的悲痛。她去了,留下了她哭天喊地的父母亲人,她的老母亲饱尝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她去了,没来得及跟朝夕相伴的丈夫话别;她去了,没来得及再看一眼尚在嗷嗷待哺的娇儿;她去了,使她的家庭婉 如“花红时,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的侵袭一般而支离破碎。最可怜的还数她刚满一岁的孩子,这个幼小的生命刚刚降临人世,便失去了人类最伟大的母爱。但是,他需要母亲那温暖的胸怀,她需要母亲那甘甜的乳汁,她需要母亲那慈爱的微笑,他需要母亲那一颗包容一切的爱子之心,他把对母亲的千万种思念化为无尽的哭声,这揪人心肺的哭喊声随风飘得很远很远...... 再让历史的镜头追溯到去年的5月30日,我们重庆的綦江同华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瓦斯突出事故,30条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而令我感到无比痛心的是,这30人中就有一位是我的邻居好友。噩耗传来,山崩地裂。当他的亲朋好友们怀着沉痛的心情赶到殡仪馆时,呈现在眼前的,又是一位母亲撕心裂肺的哭诉:“孩子,你为了给父母争光,从上学到工作都从不含糊;你有了女朋友,家里正张罗为你办喜酒,你怎么一句话也没有留下就走了啊!老天,你怎么不用我的命去换他的命,他才27岁啊!”饱经风霜的母亲那字字带血的呼唤,声声撞击着我们的心灵。他的工友终究没能克制住内心的悲痛,躲过人群,放声痛哭,“兄弟,我们不是早就约好,一定要在煤炭行业里闯出一番业绩来吗,你现在已被提拔为中层干部,领导同事都寄予你厚望啊,你怎么可以这样就撒手了呢?”“如果不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这30条生命怎么可能毁于一旦?”面对自己早夕相处的同事,他的领导仰着头双目紧闭,努力不让泪水淌下来,临别时,他紧紧握住同事们的手,千叮咛万嘱咐:“一定要注意安全。” 朋友们,这样惨痛的事故在我们煤炭行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正是因为这些事故让破碎

试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 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安全事故案例演讲稿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安全事故案例演讲稿 篇一:事故案例演讲稿 安全无事故,幸福在安全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早上好! 六月艳阳当空照,安全生产掀高潮。俗话说:“安全您我他,幸福千万家”。当我们跨出家门的那一刻起,家人就无时无刻不在牵挂着我们,期盼我们平安归来。而对于这浓浓的亲情,我们无以为报,唯有平安、健康。 安全,对于企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朽的话题。没有它,阳光不再灿烂;失去它,生活不再和谐。作为我们井下行业来说,安全是天!没有天,哪有地?没有地,哪有您?没有您,家?何其为家? 请容许我为大家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吧!20XX年2月28日上午,本还是新年的开始,威远煤矿发生一起运输事故,由于平巷里的17型刮板输送机断链,其断链一端卡在另一台30型刮板输送机的刮板上,断裂链条绕在17型刮板输送

机的及头上。17型刮板输送机的机头移位,将死者冉泽民挤在巷道的上帮,由于伤势过重,未能抢救成功,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瞬间消逝。 再让历史的镜头追溯到去年的11月7日的清晨,叙永煤矿由于临时支护不到位,发生了一起顶板事故。操作工发现采煤工作面有一根单体液压支柱漏液,且顶板还在掉砂。为了消除隐患,在该采煤工作面作业的三名职工一同处理问题时,由于自主保安互助保安不到位,没有考虑周全,导致其中一名职工被掉落的一 块矸石活活压死。造成了惨不忍睹的一幕。 朋友们,这样惨痛的事故在我们井下行业可以说是数不胜数,正是因为这些事故让破碎的家庭痛失了欢乐的权利,让无数的妻儿老小失去了亲人。这些惨痛的事故,无一不突显操作者对生命的蔑视,无一不暴露出无知违章人对制度的淡漠。 敢问如今还在违章操作、逞能蛮干的朋友们,那些一幕幕令人心痛的场面是否还浮现在您的眼前。您是否还记得在20XX年12月3日的云南曲靖井喷事故,一位被毒气伤了双眼的小孩哭天喊地的无助;您是否还记得在20XX年3月1 日得骆驼山透水事故中,一位老母亲饱尝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此刻的您是否有一种揪心的痛,此时的您心里正在想着什么呢?也许您正在为平时违章没有造成事故而感到庆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李书华律师 随着道路交通网络建设的发展,人们购买车辆数量的增多,使得交通运输日渐繁忙。由于一些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违章驾驶,因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递增,由此而引起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上升。在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给人民法院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要正确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为法律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群众,化解矛盾,消除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角度,更好地发挥公正司法的职能作用。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是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首创,受保护的人格权利之中亦包括生命健康权。对于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2月20日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第19条规定,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当事人据此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在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妇女流产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否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其承担何种事故责任来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另第四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人民法院依此规定处理案件时,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作出判决,即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事故损失的责任,笔者谓之为“公平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五种责任。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是以存在过错行为为适用要件的。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